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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沉井;施工;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1沉井制作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
1.1外壁粗糙、鼓胀
浇筑井壁的混凝土在脱模后,如果其外表面出现粗糙不平甚至鼓胀的现象,将会影响到沉井的下沉。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木模板洒水不够湿润,钢模板未全面刷隔离剂,模板接缝不严密,混凝土振捣不密实或振捣过度等。针对此类问题及其主要原因,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对于粗糙部位应用清水刷洗,对于鼓胀部位应进行凿除,洒水保证这些部位足够湿润后,再用1:3的水泥浆抹平。
1.2井筒裂缝
沉井制作完成后,在井壁上或隔墙上出现了纵向或水平裂缝,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沉井地基不牢固,井筒发生了不均匀沉降而形成裂缝;沉井的垫木位置设置不当,使沉井较早地出现过大的弯曲应力而形成裂缝;拆模时间过早或未将垫木进行对称拆除,导致沉井强度不足,形成过大的局部拉应力,从而出现纵向裂缝;针对此类问题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当沉井地基软硬不均时,可以利用砂垫层加固地基;沉井刃脚处的垫木设置位置要得当,其间距需根据计算来确定,并确保支点和跨中产生的拉应力大小相等;拆除垫木时应先拆除一般垫木,最后拆除定位垫木,并进行分组、分区,对称、同步地拆除。
1.3井筒歪斜
浇筑井筒混凝土后,筒体如果发生了歪斜,将影响到沉井下沉过程中垂直度的控制。造成歪斜的主要原因是:制作沉井的场地未做地基处理,井筒浇筑混凝土后发生了不均匀沉降而出现歪斜;制作沉井时出现井壁不直,刃脚不平等质量问题,导致刃脚丧失其导向功能从而形成歪斜;拆除垫木时没有对称、同步地进行,且拆除后又没有及时进行回填并夯实均匀,致使沉井发生歪斜。针对此类问题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在沉井制作前应先将地基夯实整平,对于软硬不均的不良土质,要做好地基加固处理;制作沉井时应控制好各部位的尺寸偏差以及混凝土、钢筋、模板的施工质量,保证沉井的井壁垂直、表面光滑;拆除垫木时要对称、同步地进行,拆除后应立即在刃脚处回填砂砾并夯实均匀,定位垫木放在最后同时拆除。
2 沉井下沉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
2.1下沉过快
如果沉井下沉速度过快甚至超过挖土速度,沉井施工将难以控制。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沉井下沉过程中遇到承载力很低的软弱土层,使沉井下沉速度过快;因砂的流动或长期抽水导致井壁与土体间的摩阻力减小而引起沉井下沉过快;沉井土体液化导致沉井过快下沉。针对此类问题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遇到软弱土层时,可先通过井点降水法固结土体,以提高土体的承载力或在刃脚下采取不挖土或部分不挖土的方法。如果沉井采用的是排水下沉法则可改为不排水下沉法,利用水的浮力控制其下沉速度。还可以在井壁与土壁之间填些粗糙的材料并将井筒夯实,从而控制沉井过快下沉。
2.2下沉过慢
沉井出现下沉困难甚至停止下沉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沉井下沉的自重不够,不足以克服土壁的摩阻力和刃脚底部的正面阻力;刃脚周围的挖土深度不够,导致沉井所受的正面阻力过大;刃脚处遇到障碍物时,沉井下沉受阻;遇到摩阻力大的土层而未采取减小阻力的措施;在软粘性土层中,沉井因故中途停沉过久,由于侧压力增大而使沉井下沉困难或停沉。针对此类问题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在沉井上部可以采取均匀配重或通过浇筑上一节井壁混凝土增加自重的方式保证沉井顺利下沉;将刃脚附近的土进行分段均匀地挖除,以减小正面阻力;刃脚处遇到孤石等障碍物时,如果进行人工排除有困难,对于沉井采取不排水下沉时,可进行打眼爆破孤石。对于排水下沉的情况,可将小孤石进行人工清除,大孤石可利用风动工具将其破碎取出;在井壁上埋置射水管,当沉井下沉困难时,可射水冲刷土体,以减小土层与井壁间的摩阻力;在软粘性土层中下沉的沉井,因其下沉系数小,应对其进行连续挖土作业,避免下沉过程中停歇或尽量缩短中间停歇时间。
2.3瞬间突沉
沉井在下沉时瞬间失控,出现突然下沉的现象,将会使沉井发生倾斜或超沉。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软粘土层中,沉井所受的摩阻力较小,若在沉井内挖土很深或将刃脚附近的土层掏空过多,沉井由于失去了支撑而突然下沉;采用不排水法下沉的沉井,若中途对其采取排水迫沉,也将会出现突沉的情况;沉井下沉过程中遇到粉砂层,受动水压力的影响将会在井筒内产生流砂现象,导致沉井发生突沉。针对此类问题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在软粘土层中,可在刃脚处设置底梁或加大刃脚的宽度。控制沉井的挖土深度在40cm左右,且避免刃脚部位的土被过多地掏空。采用排水法下沉时,应将排水高差控制在1.5~2.0m,以减小动水压力,从而避免发生流砂现象或尽量采用不排水法下沉。对大型沉井也可采用井点降水法来稳固土层,消除流砂。
2.4沉井偏移
沉井在下沉过程中其轴线与设计轴线形成一定位移即为偏移现象。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沉井在制作过程中发生倾斜而引起的,当沉井发生倾斜时,在倾斜一侧的下部形成的较大压力使沉井发生偏移。针对沉井的偏移问题,可让沉井先向其偏移的反方向倾斜,再让沉井沿着倾斜的方向下沉,直到沉井的轴线与其设计轴线相重合。
3结束语
以上分析的诸多问题是沉井在制作和下沉过程中十分常见的一些施工问题,由于各项工程的差异性,在工程实践中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及时做好合理的防治和应对措施,切实保证沉井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叶俊锋,浅谈沉井施工中的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J].科技资讯,2009,(11):96.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Law & Economics,1960.
[3] Armen 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J]. Politico,1965(30).
[4] 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J].经济学动态,1992(5).
[5] 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构成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二、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身份信息
1.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核准事项;
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消的内容。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身份信息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基本情况;
2.《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执业情况;
3.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身份的情况。
三、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2.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
3.不按规定执行挂牌公示制度的;
4.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5.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的;
6.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资质证书号码的;
7.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查验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的;
8.从事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9.从事涉外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的;
10.从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
11.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时,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相关手续办理责任方的;
12.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未查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的;
13.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合同没有明确标明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的;
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15.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的;
3.所承办或签署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有第三条第一项中第7至14类违法行为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警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撤消资质证书处罚的;
2.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
3.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1)、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非法赚取差价的;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警示信息
1.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
2.对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3.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差价及有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
2.两年无有效投诉的(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投诉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
2.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连续两年无有效投诉的;
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六、宣传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实行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将上报北京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部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其中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网站(bjgtfgj.gov.cn)、、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bjfdc.gov.cn)、、放心中介网(fxzj.com.cn)、、《北京房地产》杂志及其他授权报刊、网站对外公示。
由于认识到在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全球影响下,媒体融合已超越言论,成为了实实在在的、承载国际政治经济角逐、影响国内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历史趋势,北美学者也因此给于媒体融合足够的重视,对这个历史进程在当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机构和权力分配中起到的有机作用做了全方位的研究。
1 什么是媒体融合?
媒体融合最早是由MIT政治学学者IthieldeSolaPool提出的。他在1983年的专著TechnologiesofFreedom中,把媒体融合描绘成一股未来趋势。这个概念泛指由数字技术所带来多种媒介载体相互融合的技术演变。根据这个概念,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信电、电话、电报、大众传媒之间原有的行业隔离与技术区别正在逐步消失。未来,某一物理媒介―无论它是无线还是有线,无论是电波还是电缆―将能承载所有的语音、图像、数据、以及视频的传递;同理,原本只能由传统媒体提供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未来主义把“新科技”对历史进程的影响放大到绝对主导的地位,但是伴随着国际资本和西方发达国家实实在在的推动,媒体融合已从主观预测转变为有自我实现能力的潮流,因而有了超越话语范畴的现实影响力。在自由化的市场机制的激励下,垄断集团通过融合强占先机,以期制定规则,主导转型。可以说通过迎合跨国垄断集团资本扩张的本性,这一历史性改革标志着新自由主义机制的兴起,其深远的影响力波及了整个国际传播体系。
当然,不同的学术流派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也不尽相同。首先是机构研究。机构研究以引导机构改革、促进融合为目的,着重分析和评估融合的具体政策和现状。这类研究默认并接受了主导媒体融合的商业逻辑,其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完善并促进资本主义技术改革,推进在“新自由主义”引导下的全球信息体系的重组与再造。从这个意义上,媒体融合说明资本逻辑渗透全球传播体系的规模和深度的不断扩张。有别于机构视角,批判政治经济学往往突出国际资本活动所起到的隐形的,但实质上相当核心的主体导向作用,并且描述这个复杂历史过程中所上演的种种矛盾、斗争、控制,进而说明社会变革的根本性质和方向。
2 新媒体政策与融合经济
毋庸置疑,媒体融合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信、广电和信息产业原本是在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下发展的。具体的说,在欧美地区,电信监管政策强调对基础设施硬件的管理,但视内容为超出监管范畴的私人问题;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维护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广电的监管则侧重内容管理;同时,信息与网络产业则是在相对无监管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Blackman,1998).但是面对媒体融合,原来各自分立的行业监管不得不重新调整,不同利益和理念之间的争论与冲突不可避免。对于这些争论的记载和分析有助于说明媒体融合的多重主体性与复杂的内在矛盾。
首先,在基础设施这一层面,就存在许多关于发展趋势的争论。在媒体变革的过程中,种种有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准则的监管政策都将影响未来媒体格局,因而至关重要。
其次,媒体融合还促使了许多新型终端和新型服务的出现;虽然传统媒体并不会彻底消亡,但却经历巨变。重要的是,这些剧烈的变革鼓励社会各界重新审视貌似永恒不变的媒体结构和媒体权力分配,因此孕育了大量的争论和动荡。但是,往往正是这些极有益的技术特点使得资本通过全球传播体系实现利润积累的过程受到冲击。
总之,如何创造新的盈利方式,如何控制乃至扼杀不符合资本积累的技术应用,如何打开并开发利用新兴市场,如何创造新的需求不仅对于资本逻辑下的媒体行业本身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剖析现代资本经济组织演化也有关键性意义。
3 媒体融合的社会影响
由媒体融合引发的全球传播体系的重整对资本主义市场体系本身有深刻的影响。当新媒体社会学和新媒体文化学的研究从大众“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媒体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则又回归到媒体与资本主义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交点,那就是媒体融合对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劳动状况的影响。一方面,数字技术在各种机构中的渗透加深了资本主义体系对劳动者的监视、控制和操纵,在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下,当全球数字化与经济全球化相融合,媒体融合更促使国际产业链的扩张和调整,因而对世界各国的就业结构和劳动状况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另一方面,新技术也带来了鼓励劳动者主体性和承载集体维权活动的空间。这一对相互制衡的矛盾趋势将怎样影响数字劳动、创造性劳动和知识型劳动?面对媒体融合所带来的媒体产业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化,广义的媒体工人是怎样应对的?在信息产业全球化,媒体行业的工会做出什么样的战略性的组织调整?可以说,关于广义的“知识劳动”与“创造性劳动者”的研究是一个的新兴领域。这个视角再次把媒体融合的现象设置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全球扩张和自我更新的时代背景之下。
4 总结与未来趋势
【关键词】经济发展 信息社会经济学 人的能力
一、引言
从改革开放以来,到现在步入2016年,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增长,取得的各种成就是全世界人民有目共睹的,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接下来的目标很可能就是要超越美国,到底我们还需要多久才能超越美国这个世界第一大国。每一个中国人无疑都很希望知道确切的答案。但对任何一位西方经济学家而言,这却是一个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因为在他们的工具箱里,缺乏可用来分析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工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问题有多么高深难解,仅仅意味着在面对重大现实经济问题时,现有的西方经济学已经丧失应对能力。一旦代之以信息社会经济学,则有足够可靠的理论依据可以表明我们可以并且有能力超越美国。
二、信息社会经济学
信息社会经济学是以工业革命为分水岭把社会分为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两大块,使用历史与逻辑的分析方法来分析经济现象,从知识不断涌现的角度来阐述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西方经济学由于未能立足于现实经济运行模式之上,本质上不具备研究经济发展问题的能力,因此也不能很好的回答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而信息社会经济学则具备了回答这一问题的条件。
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的实质就是知识增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归结于来自发达国家已有知识传播过程,成功的经济发展取决于现代知识传播体系的建立。而知识传播体系的现代化状况又决定于人的素质,国际经济联系与社会规范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的消除状况。因此,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不仅仅对中国,而且对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其与发达国家有多么大的发展差距,只要其有效致力于知识传播体系的现代化,均有可能在四、五十年内,完全消除二者之间的差距,与那时的发达国家并驾齐驱。
三、人的能力
人的能力指的是其在起到其应有作用时的状况,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人的能力根本上取决于人的知识状况,而知识状况则主要是教育的成果,在教育方面,中国人的素质与美国存在明显差距,不仅最粗略的受教育年限有明显差距,而且进一步的教育质量也存在差距。两个国家教育的根本差异在于教育的目的不同,美国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而中国教育因为社会发展水平和思维模式的原因,还兼具着另外一层目的,那就是遴选人才,优胜劣汰。这样的教育目的下,教育体制以及培养出来的人差距自然而然是有的,中国式的应试教育不能够拓展孩子的知识量和想象力只能限制他们的行动力,而美国式的自由教育不仅大大提升了孩子的行动力和想象力,也大大扩张了美国孩子的知识量范围。由于教育的功能在于加速传播已经整理好的沉淀知识,只要教育能够使学生有效接触到现代知识,教育的现代化即可实现。为此,只要有适当的可供汲取知识的教材与图书馆等充分的知识来源、提高传播效率课程体系结构、高质量的教师与高效率的教育体制,以及激励学生获取现代知识动力的机制等,教育现代化的条件即可充分具备。
四、国际经济联系
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在信息社会,国际经济联系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了知识增长的渠道,使一国可以通过知识传播来实现经济增长。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经济联系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因为国际经济联系提供了知识由发达国家传入发展中国家的渠道,几乎是发展中国家知识增长的唯一来源,并且通过其传播的知识构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主要部分。在知识涌现速度很快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国际经济联系(通信运输等)的成本越来越低,基于知识分享的国际经济联系的收益越来越大,这些有利的现实条件都促使中国建立有效的国际经济联系。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在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在国际贸易方面、90年代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迅速发展,都表明了在一两代人的时间内迅速建立有效国际经济联系的现实可能性。
五、社会规范
在信息社会经济学中,社会规范指的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标而形成的用于约束人的社会行为的一套规制体系。社会规范能够提供怎样的激励,也决定着经济发展会受到怎样的推动,社会规范与经济发展目标的相关程度较高时,对有利于知识增长的努力的刺激较强,对不利或与知识增长无关的目标刺激较弱,对发展的促进作用较大,反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较小。不同的规范将使经济活动呈现不同的状况,美国如此发达,与建立了有适当管理机制的市场经济体制密不可分,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也是如此。社会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其演变过程也就是一种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过程。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过程可以以知识的可分享性为基础获得跨越式发展。不难看到,以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与苏联东欧国家都基本上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比较成功地转变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它们的目标体制与中间过程有很大的不同,但都可以大致理解为是从一种知识范式条件下的社会规范转变为另一种知识范式条件下的社会规范。既然这样的体制转变可以在相当盲目的条件下在一两代人的时间内完成,那么,任何一种社会规范的转轨均有希望在此限度内完成。
综上所述,中国想要成为像美国一样发达的国家甚至是超越美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但是从信息社会经济学来说,把握住现代化的知识传播体系就足以抓住了经济发展的重点。从现代化的知识传播体系的三个决定因素方面来看中国与美国的差距,只要中国致力于现代化的知识传播体系,完全可能在四、五十年内,完全消除与美国之间的差距,成为世界上一流大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