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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赴屯溪区、休宁县、徽州区和歙县调研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调研组实地察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创新性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了全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面积13881平方公里,包括安徽省黄山市全境、宣城市绩溪县,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总人口200万。2010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入选2010年十大“国家文化创新工程”。2019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正式公布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为首批公布的七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我市作为保护区核心区域,近年来一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实施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原生态、原真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和文化创新深度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保护区和管理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试点保护工作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点项目保护工作条例》等,结合黄山实际,先后出台《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黄山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落实非遗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2.全面做好普查登记。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民间舞蹈、传统手工技艺、民间传统知识等项目,包括世界级2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和程大位珠算法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非遗名录),国家级21项,省级63项,市级127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3人,省级154人,市级658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处,省级传习基地(所)27处,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5处,市级传习基地85处。现存的非遗种类和数量均列全省第一。
3.深入落实保护措施。成立黄山市非遗保护中心作为保护区常设机构运行。设立专项资金作为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开设“非遗贷”、“徽艺贷”等个人循环贷款,重点支持非遗企业生产和经营。成立黄山市文房四宝协会、徽菜烹饪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扶持建立徽派雕刻博物馆、徽墨文房博物馆等博物馆集群,依托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行知学校等非遗传习基地,开设相关课目,多渠道加强对非遗传承的保护和扶持,增强传承人的技能培训,致力培养非遗特色人才,进而带动行业兴起。
4.着力打造文创品牌。积极开展非遗品牌赛事和专题展示。组织了两年一届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歙砚技能大赛等非遗品牌活动。举办“徽匠神韵——安徽徽州传统工艺故宫特展”“明月清风——故宫博物院藏新安八家书画展”等专题展览。打造了歙县徽州古城非遗夜市、屯溪黎阳IN巷非遗购物节等知名景区旅游品牌项目。通过专题宣传、实物展示、活态展演等多种方式,积极推介我市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提升地域文化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系统繁复的大工程,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1.工作经费仍不足。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拔付和政府财政投入,我市作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核心区域,“十三五”规划中建设资金需求约3亿元,我市每年争取和投入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仅有1250万元左右,“十三五”期间共争取到资金仅55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非遗各项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且吸引社会资本较少,群众参与度低,文化消费比重仍然不高。
2.保护力度尚不够。主要是受市场经济影响,非遗项目中经济效益好的,保护传承的积极性高、效果好;经济效益低的,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应尽的保护。现今社会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依然较为淡薄,部分非生产性的项目,特别依靠是口传心授的非生产性的非遗项目,传承的老艺人或知情人数少,年事高,技艺正面临着失传,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的风险。加上自然性损坏、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开发等原因,造成文物破坏消亡的速度加快,保护形势严峻。
3.?专门人才较匮乏。目前,非遗保护基层组织机构仍较薄弱。部分区(县)专门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且没有专门工作人员,保护工作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流动性大、基础薄弱等问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对非遗工作充满热爱,具有非遗专业知识和技能,愿扎根、拼命干、肯钻研、能创新的队伍。
4.市场活力还不高。非遗传统工艺的开发虽然被开始重视,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制仍处于探索之中。大多数非遗传承人擅长的是非遗传统的技艺,制作的是传统的产品,产品创新、研发和营销的精力、经验严重不足。受传承主观、客观等多方面制约,大多非遗工艺还是属于家庭作坊的生产模式,仅仅停留在个性化的消费阶段,没有条件形成大规模公司化经营,导致有些非遗项目只是以静态被动接受的方式存续着,没有在市场中激发活力。
三、工作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我市非遗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文化表现形式不同,自身传承发展规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针对各地非遗门类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成立相应机构,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财政每年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要适度倾斜,加大对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按照财政年度收入比例逐年调整增幅。同时,也要鼓励吸收多渠道投资,形成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为非遗传统工艺保护和振兴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撑。
二是要进一步培养专业队伍。要从非遗传统工艺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落实相关人才政策措施,支持和推进生产性示范基地和传习研学基地建设,为非遗项目传承人带徒授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载体。要加强对专业人才和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培训,引导他们深入开展非遗技艺的探索研究,通过不断实践创新,促进他们成长为更具实力和活力的非遗传承群体,开发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非遗传统工艺产品。
生态文化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文化是以自然生态为背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为指导思想的文化体系,旨在保护祁连山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传递的一种文化内涵。
2生态文化建设现状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位于甘肃西南部,1988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行政区域上地跨武威、金昌、张掖3市8县(区),包括天祝县、肃南县大部分地区和古浪、永昌、凉州、山丹、甘州、民乐县(区)的部分地区。总面积197.2万hm2,保护地带66.6万hm2。现有林地面积1386.4万亩,活立木蓄积2300多万m3,森林覆盖率22.56%。区内有高等植物95科451属1311种,陆栖脊椎动物286种。保护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独特而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区系,使祁连山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区域,也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库,在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求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被河西人民亲切地称为“母亲山”。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先后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全国林业科普基地、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保护区内的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有祁连山保护区展览馆,天祝“三峡”、祁连冰沟河、山丹焉支山、民乐海潮坝、山丹军马场、康乐草原、民乐扁都口等众多山水风景区,野生动物繁育、苗木、经济林培育基地30多处,张掖丹霞地质公园、“七一”冰川等地质地貌景观,天堂寺、马蹄寺、文殊山等宗教文化寺院等等。保护区内汉族、裕固族、藏族、回族、土族等10多个少数民族和睦共处,相互交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祁连山生态文化圈。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力宣扬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三生态”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化的繁荣创新引导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创新了发展生态文化的方式,近两年,相继开展了生态文化慰问采风、生态文化大赛、先进人物与典型事迹评选等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活动,有效地拓展了生态文化创作的范围,也极大地提高了祁连山生态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3存在的问题
3.1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与创新不足
局限于围绕祁连山自然生态景观开展生态文化创作,保护区内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延伸创作比较短缺,独特的民族歌舞、戏曲、乐器、手工艺、服饰以及特色运动的传承与创新滞后,雕、刻、塑的创作比较缺乏,对民族优秀文化学习、领悟、传授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祁连山独特的生态文化,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开发和推广,祁连山生态文化效应没有形成,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需求。
3.2生态文化的宣传与参与欠佳
生态文化宣传范围局限在祁连山保护区周边地区,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宣传辐射面较小。百姓对传统文化和生态文化的认知不全面,对生态文化的重视度也不够,缺少大型生态文化公益活动的宣传推介,生态文化学习和创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4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对策
4.1加大自然资源保护,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祁连山是河西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也是河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生态基础。目前实施的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大型生态工程,使祁连山的森林植被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绿色面积在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今后还要继续积极争取工程项目,依托工程项目来带动和支撑祁连山生态保护的持续发展,通过提高祁连山的生态涵养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民众提供适宜休闲旅游的绿色空间。
4.2深入挖掘祁连山生态文化的内涵
祁连山的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有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河流、湿地、冰川等多样的自然资源,还有历史遗迹、文化传统、民族文化艺术等人文资源,要充分发挥祁连山区生态资源优势,深入挖掘保护区内历史文化和人文文化的内涵,把生态文化的创作宣扬融合到生态保护、优美风光和特色旅游之中,让人们能更多地接纳与共享,产生心灵的共鸣。
4.3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识和关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生态环境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生态文化注重自然因素、自然规律,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价值和影响的特征得以突显,这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伦理情怀。在传统文化与生态文化的融合、渗透和发展的过程中,教育人们既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要深刻认识生态文化重要性,从而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兴趣和爱好,以“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的文化思想来推动生态的绿色发展。
4.4培育生态文化建设队伍
繁荣生态文化,关键是要培育在保护、抢救、传承和创新祁连山生态文化工作中有所专长的人才队伍。建立人才引进或扶持计划政策,重点培养一批文化遗产、民族工艺、歌舞乐器等项目的传承人或是拔尖人才。建立文化队伍培训的长效机制,定期将文化工作者送到较先进的地区学习培训,不断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生态文化爱好者,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创作宣传队伍。
4.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有投入才有产出,资金投入是开展生态文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这也是祁连山生态文化建设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每年按比例划拔生态文化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祁连山生态文化建设。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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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国家旅游局四大行标[EB/OL].http:///zwgk/tzggnew/201601/t20160107_756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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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最新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关键词:“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J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2)02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羌族聚居区诸多沉积千年的人文历史古迹遭遇了一场空前的大劫难。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惨重,中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北川县城在地震中被夷为平地,现存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全被掩埋[1]。这次特大地震给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全世界对羌族灾区的高度关注,使震后羌族的恢复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全面、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在震后的三年时间里,我国政界、学术界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重建给予了政策扶持和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如火如荼地开展,而震后恢复重建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基于此,课题组多次到羌族地区进行调查,走访了羌区多家文化单位、羌族民间组织与羌族普通民众,最后完成了羌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了解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重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收集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文拟总结调查的现状,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探究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为相关部门了解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和制定国家层面的保护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持与参考。
一、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概览
本课题组成员从2010年9月——2011年7月,多次赴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黑水县和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进行全面细致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并运用文字和录音、录像、照相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全面、真实且系统的记录和归档,记录了一批珍贵、濒危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现了一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笔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国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浩如烟海、璀璨多姿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系统整理发现,截止2011年7月,羌族被列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6项,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1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39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共有273人。还采取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分布区域、传承人情况、濒危状况、入选各级名录情况、震后保护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现状进行了调查。因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多、分布较广、传承人较多,故文中不再过多赘述。下文将对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有益的分析与研究。
二、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效
汶川地震灾后不久,国家政府、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各界特别重视震后羌族文化的恢复重建,并投入了大量恢复重建资金,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建方案》提出的目标基本实现,羌族震后文化研究热度和文化发展步伐明显超过了震前水平,实现了一个大的跨越。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颁布羌族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汶川地震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羌族文化抢救和重建工作。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抢救和保护震后北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2008年6月5日四川省文化厅提出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为保持羌族文化原生态提供了基本思路;2008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明确地把保护和抢救羌族文化列为重要的内容,其中包括保护羌族的碉楼和村寨,保护有羌族特色的设施,以及保护和重建羌族的博物馆、民俗馆等等。可喜的是,201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抢救、重建、恢复羌族文化的政策、法规,为完成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重建工作,为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有序的保护发展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