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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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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方案

城镇开发方案范文第1篇

               (2001)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百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

法定代表人:高士佩,镇长。

委托人:孙伟,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关德才,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生,辽宁省鞍山市东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一中委四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石景村。

法定代表人:郝德彪,经理。

委托人:曲永茎,鞍山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为与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30日,辽宁省海城准征用海城市西柳镇45公顷旱地并出让给海城市西柳镇服装市场管理委员会,用于扩建服装市场。出让年限50年,地价每平方米30元,出让金总额1350万元。同年5月17日,镇政府取得海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该45公顷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4年6月4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了《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一、镇政府将85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200元出让给诚信公司,考虑到一楼通往市场楼道的占有量,镇政府退还诚信公司土地出让金20.16万元,实际土地出让金151.36万元,协议生效后一次交付给镇政府。二、诚信公司按照镇政府的市场建设总体规划投资建设市场南正楼,具有独立产权资格,自行处理房屋产权。三、诚信公司享受镇政府市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工程于1994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四、镇政府享有对诚信公司经营的所有商业网点的管理权,负责工程投入使用后的配套来源,综合配套费按决算价格合理负担。五、如诚信公司中途停工,视为诚信公司放弃工程建设,其投入的资金无偿交付镇政府。如不能如期将工程交付使用,每延期一天赔偿镇政府2万元。该合同经海城市公证处公证。

1994年6月6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关于西柳镇人民政府购买城信房屋开发总公司的建市场正南楼第四层楼的协议》,约定:镇政府购买诚信公司投资建设的西柳市场南正楼四层的全部建筑房间,价格为基本造价,约每平方米1200元,共计893.76万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款200万元,房屋投入使用时付款结束。该协议签订后,镇政府没有交付购房款,但南正楼第四层楼一直由镇政府占用。一审期间,诚信公司表示南正楼第四层楼可以由镇政府使用,但应确认诚信公司的产权,由诚信公司和镇政府协商使用期限和租金数额。

1994年6月18日,诚信公司向镇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50万元(收款收据名义:市场南楼土地征用费)和暂存款50万元。诚信公司和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1月15日市场南正楼建成投入使用。工程建设期间,镇政府和诚信公司分别对外预售了南正楼的摊位及一楼门点。镇政府收取预售款后再转给诚信公司。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对镇政府预售摊位的时间、数量、收款金额、资金流向及预售门点房的收款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鉴定,该事务所依据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凭证、海城市西柳镇财政所提供的会计凭证和明细账,确认镇政府售出摊位1350个,收款2565万元;出售门点1021.51平方米,销售款510.755万元,两项合计3075.755万元。镇政府向诚信公司共转款2100万元,其中800万元是以销售摊位款的名义,1300万元以镇政府投资款的名义划转。诚信公司向镇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据。剩余的975.755万元销售款镇政府没有转给诚信公司。镇政府另占用门点房屋1860.49平方米,按门点房屋销售价每平方米5000元计,合款930.245万元。

镇政府主张,工程施工期间,镇政府曾与诚信公司达成由镇政府投资1500万元与诚信公司进行联建、双方按62%和38%的比例分配利润的口头协议。诚信公司则称镇政府提出过联建要求,但双方没有达成口头协议。

1999年2月20日,诚信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百柳镇服装市场南正楼的全部产权和经营管理权,责令镇政府为其补办相关的产权手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10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2月11日,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以2001年1月2日的审计报告为准确定镇政府欠款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诚信公司依据该协议向镇政府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委托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了建设施工,支付了工程款,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镇政府主张该协议已经废止,双方另行约定了联合开发的协议内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镇政府虽以投资款名义转给诚信公司1300万元款项,但经审计确认,该款是镇政府预售诚信公司开发的房屋所得,并非镇政府的实际投资。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工程建成后其产权归诚信公司所有,前期预售的摊位、门点,应由诚信公司为购房人办理相应的产权或使用权手续。因此镇政府销售摊位、门点所得款项应当返还给诚信公司。镇政府使用的四楼房屋,应与诚信公司协商使用期限和房屋租金。镇政府收取的3075.755万元预售款,除已返还的2100万元外,尚欠的975.755万元应当返还。镇政府占用门点1860.49平方米,合款930.245万元,亦应返还。因双方未约定销售款的给付期限,且镇政府为诚信公司销售房屋亦做了一定工作,故镇政府可不赔偿上述款项的占款利息。关于已售出的摊位、门点的管理费,除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之外,其它基于市场南正楼房屋产权而产生的费用应归诚信公司所得。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权属证书,诚信公司可持相关法律文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镇政府应予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海城市百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产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诚信公司所有;二、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诚信公司售房款975.755万元;三、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占用的门点房屋1860.49平方米返还给诚信公司,如不能返还房屋,则应返还该房屋的折价款930.245万元;四、驳回诚信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10元,审计费30000元,由镇政府负担。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上诉,请求改判镇政府对南正楼享有62%的产权,诚信公司享有38%的产权。理由是:1、1994年6月4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无效协议,实际上没有履行。南正楼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摊位和门点的预售款。诚信公司称南正楼工程款为3600万元,而镇政府陆续以“预售摊床款、工程款、付市场综合楼投资款”的名义向诚信公司拨款3300万元,因此预售摊位和门市的款项基本满足了工程所需资金。如果认定为工程投资,也应视为双方投资,不能认定为单方投资。镇政府与诚信公司曾口头协商过镇政府投资1500万元,按62:38与诚信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在向诚信公司拨付预售摊床款的工程中,镇政府也以“镇政府投资款”的名义拨付了1503.35万元,诚信公司开具了收据。因此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南正楼建成后,双方也是基本按此比例实际占有的。另外,一审诉讼转让没有实际解决,诚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才领取其营业执照,《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2、一审判判决依据审计报告判令镇政府返还诚信公司款项合计1905.1万元数额有误。诚信公司在起诉状中称镇政府预售摊位和门点的收入共计3312.68万元,先后转给诚信公司3300万元,尚欠12.68万元。但一审判决却判令镇政府返还预售款975.755万元。而一审诉讼中诚信公司并没有增加诉讼请求。3、一审判决遗漏了镇政府的其它投资。包括配套费663万元、含南正楼在内交纳二期工程各种税款2311万元,南正楼防火设施费120万元,奖励施工单位90万元等。

诚信公司答辩称,《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根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府机关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镇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镇政府主张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达成联建协议,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华伦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是依据镇政府提供的账目进行的,结果客观、公正。镇政府所称的其它投资从性?上看,配套费不是对南正楼的投资,税款是整个市场工程的税款,不仅是南正楼的税款。防火设施费缺乏证据证实,奖励施工单位的款项与本案无关,是镇政府的单方行为,财务凭据上也表现为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借款单。同时镇政府在一审期间也没有提出反诉请求,主张其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镇政府主张其与诚信公司存在联建的“口头协议”,缺乏证据。镇政府作为政府机关,称其与诚信公司“投资联建”,与其政府机关的性质、职能不符。1994年6月4日双方订立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的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诚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诚信公司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和建设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诚信公司对镇政府预售摊位款的情况提出异议,请求对镇政府的收款账目进行审计,镇政府表示同意。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了镇政府预售摊位的时间、数量、收款金额、资金流向及预售门点房的收款情况等,其依据是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镇政府财政所提供的会计凭证和明细账。审计鉴定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审计结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诚信公司于2001年2月11日请求一审法院对镇政府欠款数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应当视为其已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审计结论确认欠款数额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镇政府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超出了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审期间,镇政府也没有对返还预售款的数额问题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有错误,因此镇政府应按审计结论确定的数额向诚信公司返还尚欠的预售款。镇政府主张的配套费等“其它投资”问题,因镇政府对此没有提出反诉,可由镇政府依法另行解决。镇政府与诚信公司之间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合法有效,镇政府应协助诚信公司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海城市百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土地使用权归诚信公司所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诚信公司享有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仕浩

                                                           审判员 张雅芬

                                                         审判员 杨兴业

城镇开发方案范文第2篇

    对于本路段路线方案,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沿线企业及群众都非常关心,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主要要求有:路线方案要有利于叶塘互通立交的布设,以方便沿线居民和工业园区上下高速公路,同时路线方案的布设要尽量减少拆迁,减小对叶南温泉旅游度假村的影响,以利于旅游经济开发,最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路线方案比选原则

    高速公路路线布设依据路线走廊和主要控制点,结合沿线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一般主要遵循如下原则:1)充分考虑与前后路段的衔接及技术指标的协调性。2)本着“不遗漏任何有价值方案”的原则,多进行路线方案比选。3)坚持安全选线,安全是公路设计和建设考虑的首要因素,好的线形是保证行车安全的根本。4)坚持地形选线,充分根据沿线地形、地貌,达到平面顺适、纵面均衡。5)坚持地质选线,尽量避开处理难度大的不良地质区域,必须通过时尽量减少穿越范围。6)合理的降低工程造价。考虑本路段穿越城镇的特点,综合区域经济现状及地方政府意见,本路段路线方案比选增加以下几个原则:1)利于立交布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本路段沿线经济发展势头较好,交通需求较大,布设叶塘互通立交应有利于交通流快速转移。2)与地方产业布局及规划相配合。沿线有产业转移工业园及旅游度假村,路线方案应以“近而不进,远而不离”为原则,给地方城镇发展留出空间。3)尽量减少拆迁房屋和征地。拆迁房屋及征地对当地居民影响较大,安置工作一直也是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

    3路线方案布设与比选

    3.1初拟路线方案

    根据路线走向及沿线地形,结合区域产业布局、经济组团,该路段布设了3个路线方案(图1)进行比选:1)K线方案:路线穿越兴宁盆地,从叶南中心区及叶南温泉旅游度假村东侧通过,距离工业园(南区)最近,布设立交连接匝道最短。2)B线方案:路线位于兴宁盆地西侧边缘,沿丘陵区东侧山坡坡脚布线,路线从叶南中心区与叶南温泉旅游度假村之间穿过,绕避温泉度假村位置采用小半径平曲线。3)C线方案:起点段与B线相同,沿山坡坡脚布线,在叶南中心区西侧与B线分离,从叶南中学西侧进山,设隧道穿越和尚顶,经叶南温泉旅游度假村西侧,往东南折回接上K线。本方案布设立交距离工业园(南区)最远,连接匝道长约5km。

    3.2路线方案比选

    3个路线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对比见表1,主要工程数量比较见表2。

    3.3优缺点分析及比选结论通过以上主要技术指标和主要工程数量比较,结合沿线区域经济情况对3个路线方案进行优缺点分析。

    3.3.1K线方案本方案穿越兴宁盆地,主要优点为:①线形指标较好,路线比较顺直,路线长度较B线、C线短;②与地方产业布局、经济发展配合较好;③叶塘立交布设条件较好,连接匝道长度较短;④总用地较小,工程规模小,建安费较B线少5138.61万元;⑤地方政府支持该方案。本方案主要缺点为:①占用耕地较多;②路线从平原区穿越,造成高速公路两侧的分割。

    3.3.2B线方案本方案沿山脚布线,主要优点为:①占用耕地较少;②对城镇分割相对较小。B线方案主要缺点为:①线形指标较差,路线绕行长,较K线长约1.0km;②从规划叶南温泉旅游度假村边缘经过,对其有一定干扰;③需拆迁叶南中心小学,离叶南中学较近;④叶塘立交布设较为困难,立交连接线较长,立交主线范围技术指标较差;⑤山脚民房聚集,拆迁房屋数量较K线多9901m2,占用土地较K线多18.6hm2,受到地方政府和沿线居民反对。

    3.3.3C线方案本方案为高线方案,路线穿越西侧低山丘陵区,主要优点为:①路线沿山地布设,占用耕地较少,拆迁较C4线少;②对城镇分割相对较小。主要缺点为:①本路段进山以后,地形起伏大,平纵指标低,路线绕行,较K线长约1.2km;②立交工程规模大,离工业园区远,不利于区域产业及经济发展;③桥梁较K线长944m,需多设置370m长的隧道;④从叶南温泉旅游度假村的水库上游通过;⑤本方案高边坡较多,土石方数量大。由上分析可知,K线方案路线顺直,工程造价低,但穿越兴宁盆地,存在占用耕地较多的明显缺点,而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该方案可将公路建设与沿线地区经济开发结合起来,更利于区域产业布局和旅游资源开发,因此,得到地方政府强烈支持。

    4结束语

城镇开发方案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建立、新区开发、建立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立、治理,明确相关本能机能职责,依据《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市都会区配套绿地治理技能规则》的规则,结合我县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规划

(一)新区开发、城镇建立在进行总体规划、具体规划时,应将园林绿化归入规划,并约请园林绿化方面专家参与评审,总体规划要按建立规划规划明确园林绿化的相关目标,在具体规划上应明确园林绿化的详细地位和红线面积。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要依据实践前提,制订革新方案,添加园林绿化,改善城镇情况。

(二)建立项目在处理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时,凡触及占用园林绿地的建立项目,建立单位必需出具园林部分的书面搜检意见。建立项目在方案评审及施工图设计中,必需有园林绿化的设计内容,并有绿化总平面安插图。园林部分对项目标园林绿化目标、设计图进行搜检,并出具绿化搜检意见书,规划建立部分方可处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工程建立答应证。

(三)建立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目标审定严厉按《市都会配套治理技能规则》执地行。

二、园林绿化建立

(一)市政园林主管部分对新区开发的市政管网、路灯、环卫设备、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立施行全进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参加工程的完工验收。乡镇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等项目标设计方案,需报市政园林绿化主管部分审批,市政园林绿化部分要增强技能指导和监督施行。

(二)建立项目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装置工程费用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立项目总投资。在规划验收时,先由市政园林部分对配套的绿化工程出具绿化目标审定意见书后,方可发放建立工程规划验收及格证。

三、园林绿化治理

城镇开发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体系与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职能、相互联系的城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现象,城镇体系研究是认识区域城镇发展特点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区域城镇体系是与其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相适应的。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行为,是国家或一定区域政府引导和协调区域城镇合理发展与布局规划;考虑到城乡发展的连续性,称为区域城乡空间发展与布局规划将更为准确。

就政府行为而言,区域规划的本质特征是多个发展上相互影响密切的行政单元通过制定共同的协调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公约,实现协调发展的过程。

从组织形式上讲,这种协调可以是由上而下的,也可以是由下而上的,但本质特征都是协调的。

由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央政府的投资成为区域开发资本的主要来源,因此规划比较注重如何计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对发展所包涵的其他更广泛的内容研究不充分,对协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不同时期城镇体系规划的特点

城镇体系研究和城镇体系规划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局限于当时的体制和经济发展理论和方法,城镇体系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国家的资本得到均衡配置。因此,城镇体系规划的着眼点就在于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所谓性质就是可以配置何种产业,所谓规模就是可以发展到多大的规模。随着中国的经济的对外开放,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地改革与发展,中国的城镇体系研究和城镇体系规划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为主要目的;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开发力度的加大,市场机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越来越明显,城镇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城镇体系规划逐渐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成为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但当时的规划还带有限制资源、资本“计划外”流动的企图;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多元化倾向促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城镇与区域发展的客观联系和城镇发展建设的客观条件,城镇体系规划开始重视城镇发展条件评价,开始研究城镇发展多重机会。但是,十多年来城镇体系规划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忽视了对区域整体发展效益与利益的研究。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和在这种体制的长期作用下形成的发展观念所决定的。

三、当前开展城镇体系规划要注意的问题

1、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1)规划要以区域为整体,着重研究发何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要把确定引导城镇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作为规划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2)要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区域开发活动的空间布局和时序进行引导,协调和控制对区域整 体发展不利的开发活动。通过合理、妥善的组织,实现区域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区域开发成本。

(3)要适应改革投资体制需要,引导投资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家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体制的需要,引导投资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家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保障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建立整体规划的观念,不能就体系论体系

(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是区域开发的最基本投资来源。计划部门通过“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按行业和部门分配建设投资。由于这样的计划和投资体制,形成了部门发展和地区发展之间的矛盾(即所谓“条块分割”),导致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不协调。同样的原因,区域规划也是按部门进行的。部门规划不可避免的要强调部门利益,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一旦被部门利益所替代,可持续发展就无人谈起。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比较,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为协调部门利益奠定了基础。但是,还必须强调树立“整体规划”的概念,开展以区域整体发展为主体的区域规划,并建立必要的机制,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

(3)城镇体系规划是以城镇(居民点)为主体的综合性区域规划,要全方位地研究影响城市化的各项因素。城镇体系规划以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为基础,但绝不仅仅是规划城镇体系。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机制的研究。

(4)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最重要的转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和土地)受市场的支配而自由流动。因此,规划要加强对生产要素流动规划律,以及各项要素对城市化与城市发展作用关系的分析和研究。

(5)制订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具备全局观念;实施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借助各部门的力量。

3、注重强化协调的手段和措施

资本多元化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规划不仅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公众利益、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必须要强调协调。区域规划的本质特点是超越行政区划,把多个行政单元、多个利益主体协调在一起,谋求整体发展,协调发展是它的核心任务。协调的目的: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带动区域发展。协调的重点:区域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城市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协调的内容:包括对开发内容的协调、空间的协调和开发时续的协调。不同的地域层次、不同的功能空间协调的问题手段不同。要以区域发展差异分析的为基础,把握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还要注重对实施机制和调控手段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如何高效地安排建设,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实施控制。要把区域城镇发展布局与区域土域土地利用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要对开发活动在空间和时间上做出合理的安排,而且要从维护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空间和时间上对不合理的开发活动进行限制。要把对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控制,作为间接调控区域开发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城镇体系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4、要加强区域城镇发展条件分析和综合评价

进行区域城镇发展条件分析和综合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区域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能局限于行政区域。

5、要提高规划的弱性和可依据性

要开展多目标、多方案研究。这里所说的多方案,是指与区域发展战略研究相结合的多重发展目标引导下的多方案。这些方案应并行地纳入规划成成果,以利于政府实施对区域发展与建设的动态管理。

6、要特别重视城市规划下策研究,建立健全区域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

区域规划要针对政府权力有限性的特点,把握住各级规划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规划不仅要研究规划方案,而且要研究调控的标准和政策。规划的成果也要趋向系统化,既有规定性的,也有指导性的;既有约束公众的,也有约束政府部门的。实施区域规划,必须有相应的协调和仲裁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机制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不仅要使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要使实施规划得到保障。

7、充分重视科学技术进步

特别是交通、信息传播技术以及能源开发技术的发展,对城市产业结构、居民生活方式、城市布局和区域城镇空间结构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中国城镇体系必然要与世界城镇体系接轨,因此要济生对世界城镇体系特点与发展趋势的研究,要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城镇的体系。

[参考文献]

城镇开发方案范文第5篇

国土资源部2010年与河北等10省(区)签订部省协议,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投资1000多亿元,整治土地近6000万亩,新增耕地1000多万亩。

2011年2月16日,国土部正式启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清查范围包括2006年以来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及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

今年3月初,国土资源部组成31个调研组前往179个县市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显示,31个省(区、市)全年用地需求总计1616万亩,远远大于年度计划指标670万亩。

以解决城镇化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河南、山东两省近日相继发文对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做出部署。

河南:推行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3月11日,河南省出台《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作为工作目标之一,全面推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方案》从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入手,提出了16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方案》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方案》强调,要把市、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挂钩。2011年上半年,要研究出台《河南省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等配套文件,并分别启动商丘市开展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试点,信阳、南阳市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制度试点,郑州、洛阳等市开展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

山东: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4月12日,山东省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以县为单位,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土地收益高的经营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意见》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凡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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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