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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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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范文第1篇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为全面掌握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根据温州市总工会要求,5月13—16日**市总工会女职工委会同经济工作部对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认真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05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

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范文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北岸,东临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三面环绕**市,下辖19个镇、一个开发区,全境面积1351平方公里,人口125.64万。

**市供电公司现有职工482人、农村供电所人员769人。固定资产原值6.53亿元;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29座,主变49台,总容量140.75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6条,总长度512.7千米。**年完成供电量23.54亿千瓦时,售电量21.37亿千瓦时,供售电量居**六县(市)之首。

下面我将我们创建“省级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所做的一些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一简要汇报:

在上级工会的关心、指导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寓于配合之中,参与寓于解决问题之中,教育寓于宣传之中,组织寓于活动之中,深入开展以班组为重心、职工为主体、竞赛为载体、安全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共筑安全生产稳固防线的浓烈氛围。公司呈现出系统稳定、工作有序、职工平安的良好局面。截至**年8月底,公司实现了连续安全生产3404天的历史最好成绩。

一、健全劳护网络,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近年来,我们根据盛市、县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了以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主体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构和网络成员。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工会干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工会主席是职工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工会在参与公司安委会活动、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危险源辩识评价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安全督查与分析、事故调查等活动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主动、适时地与行政领导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公司行政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自觉地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公司平安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的推行、职代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小组的工作等等,都得到了公司行政的大力支持,使得工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检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班组成员安全互保、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等长效机制推动下,形成了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组织保障督查体系。公司工会始于**年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生产现尝班组安全互保无违章竞赛活动和2003年开始推行的岗位安全检查表活动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安全合理化建议”“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系列活动,对生产安全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习惯性违章大大减少,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更加稳固,铸就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可靠屏障。

二、采取有效形式强化职工防护意识

工会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安全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十个一”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基层、面向班组、落实到人、便于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活动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面参与,注重常态管理与专题竞赛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组织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工会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在形式与内容上力求做到职工喜闻乐见。先后组织了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网络成员、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漫画展览,交通安全图片警示展览,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说案例、讲安全”演讲比赛,“安全警句”、安全生产专项合理化建议有奖征集,职工代表现场安全督察,岗位隐患治理,“安全在我心中”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安全管理论文研讨,特种作业人员凭证上岗,新进职工安全技能岗前培训,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安规”考试等活动,促进了职工的个体自保意识和群体互保意识的日益增强。

工会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行政,每年都给“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注入新的内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回忆一次危险经历、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写一条安全警句、排查一条安全隐患、对同事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提醒、列举一项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学会一项应急救援技能”等系列活动,收效明显。我们还利用公司“交通安全5000天无考核事故”的契机,在全体专、兼职驾驶员中开展“构建和谐,安全永驻心中”交通安全系列活动,强化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对职工们相互关心、相互教育、相互监护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职工自觉为公司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良性循环氛围的形成,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从被动灌输向自我教育的转化,促使“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化,使“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公司多样、有效的职工安全教育引起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年6月,**市总工会在我公司召开了全市劳动保护暨“安康杯”竞赛现场推进会,我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

三、坚持过程参与劳动防护落到实处

工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专职按期参加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和不定期地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与公司行政领导沟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前,工会都会在广泛征求、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行政方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合同签订后,工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公司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比较满意。

工会始终把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的安全看作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维护。一方面积极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敦促整改;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一法三卡”,强化设备检修和工程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实现了可控、在控。

每年,工会都要会同行政,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高危岗位或工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学技能、练本领,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在**年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中,我公司4名参赛选手获**供电系统“百问百查”知识竞赛笔试和现场竞答两项团体第一。之后,以我公司为主组队,代表**供电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竞赛,又夺得了团体第三的好成绩。

公司行政和工会认真执行《**供电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供电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文件,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理,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我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工会主动作为,通过为职工办实事,拓展了劳动安全防护工作的外延:1、在公司行政的支持下,建立了职工自愿参加的大病康复互助基金会。运作三年来,累计为患大病职工提供了13万余元补助款;2、成立职工健康服务部,通过提供健康咨询和平价药房服务,使职工从中得到实惠;3、工会每年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职工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4、组织劳模、先进和生产一线职工外出疗休养,工会把组织职工疗休养同褒奖先进模范结合起来,在疗休养人员的安排上首先考虑每年受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并向一线生产骨干和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倾斜,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在组织好职工每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疾病普查和专项检查,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6、针对职工中“亚健康”较为普遍的现象,开展职工体能测试锻炼达标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为生产部门配置篮球、桌球、乒乓球等锻炼器材,新建了羽毛球馆,为职工健身提供了条件;7、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实行补贴,把企业对职工的关爱延伸到家庭;8、组织特殊季节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慰问活动,坚持“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热心帮助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年以来慰问一线职工和为困难职工送温暖335人次,发放慰问金15.62万余元。

近两年来,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国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文明行业”、“**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拾模范职工之家”、连续五年获得“**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等荣誉称号,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公司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有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有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在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勤于探索,善于思考,精于总结,力求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如何修订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1、《规定》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如何规范和界定

原《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意即“一切单位的全部女职工”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主要是由国家办单位、办企业是没有什么异议的,特别是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不得随意解雇)、生育保护(产假、哺乳假)等内容,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经济组织类型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相继颁布执行,不同类型的单位与其女职工在法律适用上各自不同,因此原规定的表述在实践中产生两个疑问:一是是否所有“单位”都适用本规定,二是是否所有“女职工”都属于本规定保护的范围。

一种建议认为,本规定应当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致,主要调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对于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女职工(干部),可以参照执行。即主要按照女职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来区分适用,不论其所在用人单位是何种类型和性质;也有建议提出,主要按照用人单位的不同性质来区分适用,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女职工参照执行。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分别适用《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以及聘用制管理等,在劳动(聘用)合同(协议)、加班、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管理体制、救济途径等方面分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因此,这两类不同的思路,将导致在相应的权益保护、劳动标准、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的设计上等,要考虑法律适用的差异。

2、如何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中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规定了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中提出要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保障,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办法,以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一些地区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状况,如何保障这些地区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具体来说就是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谁来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和方式等,是《规定》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单设了“生育保险”一章,规定了生育保险的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的内容和方式。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产假津贴是从基金中直接向员工支付,还是作为产假津贴的返还款而付给单位。实践中,这类问题很突出,女职工一旦生育休产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般是采取停发工资,由基金直接向个人支付产假津贴,但是带来不少问题:一是女职工不理解工资与产假津贴的关系,认为单位侵害其权益,导致有些单位产生顾虑,甚至不敢停发工资,导致女职工享受双重待遇的现象;二是操作上也带来不便,停发工资期间,其他保险、福利和税收的基数如何计算?因此,有建议提出,不论单位是否参保,均应当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由基金向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津贴补助。但带来的问题是,产假津贴与原工资之间必定存在差额(或高或低),这个差额如何处理?特别是女职工原工资非常高、而产假津贴标准较低时,如果完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个差额的话,有失公允,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利。

3、关于女职工解雇保护的平衡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时期煤矿女工工作;特点;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40-2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保护和调动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如何切实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如何加快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本人从理论和企业实际出发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素”

培养“四有”、“四自”女职工队伍,开展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工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女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的今天,每位女工都身兼家庭和社会职能,从角色上要求女职工当好母亲、妻子、女儿或儿媳。另外,女职工在与男职工一起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同时,还要生育后代和操持家务。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的传统习惯,女职工在养育孩子和操持家务方面要比男职工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体力,这些因素致使女职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企业的女工组织应该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认清自身的价值和地位。

(一)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手段,增强女职工主人翁意识。通过灌输先进的思想,组织女职工学习党的十精神,深刻理解“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尤其是根据煤炭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让女职工懂得,改革是历史的必然、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煤炭企业发展的新机遇。改革必然会触及女职工个人的利益,这是改革进程中女职工必须承担的改革成本。要让服从大局、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进退得失,成为女职工思想意识的主流。要引导女职工以做主人的姿态,做主人的素质,做主人的行为投身到改革的洪流中,真正体现出女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

(二)开展“争做知识型、技能型女职工”活动,促进女职工创造性的开拓精神。开拓精神相对于企业女性来说是比较缺乏的,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专多能,争当多面手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所以女职工创造力的开发,创新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工作的重点。由于在企业多数女性抱着吃老本的思想,学不学无所为,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没有认识到知识在不断的老化需要更新,缺乏忧患意识,阻碍了创造性的发展和发挥,造成了“四自”精神难以落实。所以,要通过组织女职工技术培训,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引导广大女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赶超先进,积极投身到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及企业管理活动中来,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要把培养女职工开拓进取、不甘落后的精神,同各种劳动竞赛结合起来,同女职工自学成材读书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

(三)以“创建文明家庭”活动为载体,提高女职工具有担当双重角色的素质。现代女性普遍担当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责任。所以有人说,做人难、做女人更难。难就难在事业与家庭矛盾的协调上,难就难在生活与工作角色的转换上。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提倡健康、科学、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引导、教育女职工做事业的强者、工作的主人、合格的妻子、优秀的母亲、孝顺的儿女。

二、用心关爱,维护权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存在的根本,由于女工工作内容寓于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因而往往容易被忽视。所以,我们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保护好、维护好女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的特殊利益的合法权益。要了解女职工意愿、体察女职工情绪,尽最大努力为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联系女职工方面的桥梁作用。

(一)从围绕企业改革调整的新变化,加大源头参与和依法维权的工作力度。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此,我们要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女职工劳动的相关条款,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代表女职工利益,将相关内容明确列入集体合同条款,使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在集体合同中得以充分体现,做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管理中有据可依。

(二)从宣传上普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及安全卫生知识,引导女职工自觉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组织女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丰富女职工安全卫生防护知识,懂得自己应该注意什么和怎样预防等,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从构建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将困难女职工帮扶求助工作落到实处。解决好困难女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是工会女职工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职工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认识扶贫帮困的重要性。要关心爱护在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困难女职工群体上,力所能及地为困难女职工排忧解难,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引导她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