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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 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9日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单位,必须向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国用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德国、英国。
关键字:城市供水,成本审核,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TV697.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定价成本监审是供水企业的一大核心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大众广为关注,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水平以及供水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生产能力及活力,而且还关乎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虽然我国城市供水定价机制在逐步完善,但是依然很多问题,如何处理好定价成本监审机制下供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已成为时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在当下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很多供水企业缺乏制约和激励机制,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2.1、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
所谓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是国家价格监管机构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发展产物,是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为实施有效的供水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价格,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成本方面的监审法很有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定价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近十几年来的改革在推动供水设施建设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定价成本监审的根本任务是,使供水企业在各地在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尽快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形式,对改革的方向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纠正已经出现的偏差,优化和降低企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改善服务。使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科学健康的发展,进一步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行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与各种模式不同区域的供水企业之间,需要实施监管的准入、定价、投资及绩效评价体系等内容相互衔接和协调,也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统筹规划,全面规范。要有效的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既要遵循现阶段供水企业的行业特点,也要在不违法、不违规的条件下,遵循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2.1、合法性原则
核定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刚刚出台试行期间,在全国城市供水行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有些企业甚至怀疑这种新型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各种不同形式纷纷向中国水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后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出面对此成本监审办法做权威性报告。
2.2.2、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本身生产经营过程相关,并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中把握好相关性原则,就是要坚持凡是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2.2.3、合理性原则
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考虑一定时期供水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水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2.2.4、差异性原则
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供水企业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国有独资、中外合资、国有和私营及股份合作制,还有政府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等,各地在政府的管理体制和供水企业经营模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政府在对不同经营模式供水企业的管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措施
3.1、明确部门职能,强化管理职能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需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观念。供水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必须建立全方位人力资源立体管理模式,在科学建立企业部门结构的前提下,更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包括招聘、培训、选拔、激励、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部门职能,建立起一个在决策层、非人力资源经理和人力源管理部门之间科学分工协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真正从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层负责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并支持人力资源部门、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岗位分析、岗位评价等基础业务,并协助非人力资源经理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建设和事务;非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培训、员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中把持关键环节,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基础工作。必须建立注重员工观念的转变;在管理层建立良好的人事沟通体制和考核体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的工作。制定与企业目标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需求与供给计划,建立一个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管理的系统。另外还需要强化管理职能,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参与企业决策。
3.2、制定考核标准,加强绩效管理
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可行为原则,根据供水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企业自身特色的行之有效考核标准。供水企业在考核制度的拟定上,另外还要考虑企业本身合理考核业绩以及在绩效考核中的比例与权重。制定企业季度目标、年度目标,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各个职员身上,以考核的形式积极调动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热情与主动性。通过考核情况预测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的发展趋势,制定人力资源招聘、裁减、调配、培训、开发等发展计划。
3.3、责权一致,奖罚分明
通过编制明确责权,只有明确责权了才能更好的做好部门之间、职员之间的协调、管理,才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与企业团队的凝聚力。供水企业要做到责权一致,首先要做到明确管理层次,使上下级之间从最高层到最底层形成一条不间断的等级链。必须明确上下级的责权,各职能部门责权,各个职员的责权,避免相互交叉,防止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职能重复或者责权漏洞。
二、改革水权水价制度,在水资源管理机制上求突破。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全县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控制体系已基本建立。从年全县制定并实施水资源配置方案以来,已将水权分行业逐级分配到户,基本明晰了初始水权,并建立和完善了乡、村、社、井四级水权明晰台账,年全县共配置水量5.8亿立方米(地表水1.75亿立方米,地下水4.05亿立方米),较年实际用水量6.86亿立方米削减1.06亿立方米。推行水票制度,用水户凭水权证分配水量,以用水小组为单位按轮次购买水票,用水户先购票,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引水和取水。强化水电共管措施,严格执行水电部门下管一级管理办法,把以水定电、以电控水、凭票供水、刷卡取水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点。逐步明晰县城用水户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量加价。推行智能化管理,全县计划保留的6290眼机井全部安装智能化计量控制设备,通过加强智能化设备的运行管理,配套完善设备和运行维护办法,加强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用水户操作技能培训,使取水程序和用水行为进一步规范,目前,各乡镇都能严格遵守“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核对加注意见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水管单位确认后出售水票和刷卡充值供电所依据水票向用水户供电用水户刷卡取水”的取水程序,水管单位包村包社职工逐月逐井进行用水量和用电量的登记,实时监控每眼机井逐轮次的用水情况,加强用水的过程性控制。积极改革田间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县实际的田间工程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工程管理办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效运行机制,不断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工程运行效率和效益。针对流域重点治理环河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工程管理,县政府专门印发了环河灌区田间工程后续管理办法,确保已建工程的高效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用水结构优化上求突破。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从提高单方水效益和节水增收为出发点,推行“三压三扩”措施,大力压缩传统农业,扩大阳光产业;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扩大节水高效型产业;压缩农业人口,扩大非农产业人口。种植业方面,压缩相对耗水多的粮食作物比重,年,粮食作物面积由年的28.6万亩调整到23.2万亩,减少了近20%;大力发展棉花、茴香、葵花、中药材等节水型高效经济作物,低耗水高效作物种植比例明显增大,达到70%以上;大力发展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农业,全县已累计建设日光温室1亩;着力发展沙产业,在风沙沿线退耕还林沙化区,推广梭梭、红柳人工集约化栽植,接种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较高的肉苁蓉;努力形成温室和粮食、棉花和茴香、药材和饲草三个三分之一的产业格局。按照抓养殖大户、建养殖小区,抓品种改良、建防疫体系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草畜产业,把草畜产业变成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加强城市废污水治理和排放控制,做到达标排放,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分年度制定关井压田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关井压田区域,严格按照申报、核查、确认、公示、关闭、验收、建档等各阶段工作完成时限和验收标准,坚定不移地推进关井压田工作,已累计关闭机井1698眼,压减农田面积24.65万亩;结合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落实,实际农田配水面积已由102万亩压减到年的74万亩,压减幅度达27%。
四、推广综合节水技术,在节水方法措施上求突破。积极推广各种综合节水技术。从农业方面讲,县上先后实施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日协贷款节水灌溉、流域重点治理环河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及其它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同时县政府每年下达300~600公里的渠道衬砌任务,近三年累计衬砌骨干渠道30.88公里,衬砌斗农渠及农井渠等田间工程1364公里,安装低压管道386公里;坚持高效节水技术和常规节水技术相结合,示范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面积4.45万亩,小畦灌、垄沟灌、覆膜灌等常规节水技术已基本普及,小畦灌面积达到40万亩,垄沟灌面积达到15万亩,覆膜灌面积达到50万亩;改变传统的灌水方式,采用一膜两用免耕技术、干播湿出栽培技术等,湖区推广一膜两用免耕技术面积达到4.8万亩,各乡镇均不同程度地采用干播湿出栽培技术,去掉储灌用水从而减少一次灌水;积极采取科学的灌溉制度,通过推迟头水时间,尽可能延长灌水间隔时间,从而减少灌水次数,有效降低作物生育期灌溉定额,今年全县小麦、玉米、瓜类、辣椒、洋葱等作物与去年相比至少要少灌一到二次水;大部分群众在浇灌过程中,改变了以往的大块串漫灌的灌水方式,想方设法浅浇薄灌,打消以往的狠水思想,最大限度的降低灌水定额。坚持生产节水和生活节水相结合,在强抓生产节水的同时,不放松生活节水,在大坝文二村、薛百宋和村等地示范了以安装计量设施、改造节水器具、集雨及废水收集利用等家庭生活节水技术,探索农村生活节水的模式,群众节水意识普遍提高。城区针对居民生活、机关单位和工业企业等,实施节水器具改造、分户计量和水表出户改造、给排水管网改造、城市污水处理、集雨和废水回用、街道绿化滴灌等节水改造工程,有效提高了城区群众的节水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各项综合节水措施,年全县共削减地下水开采量4400万立方米,年再削减5000万立方米;年,农业斗口井口亩均配水定额下降到542立方米,人均配水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下降到95立方米,预计较年可再削减地下水开采量8000万立方米。
五、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参与式管理上求突破。全县以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245个,全部进行了会员登记,办理了注册手续,制定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发放会员证书,并积极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各乡镇均与村级用水者协会签定了工作目标责任书,村级用水者协会又与用水户签定了用水管理协议,使协会在参与水权分配和监督水票运行、执行用水计划、管理田间工程、协助水管单位推广节水技术和征收水费、宣传国家的水利法规政策、教育和指导用水户节约用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主体作用,稳步推进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在健全完善协会章程、选举办法、工程、用水和财务管理制度、会员公约、水事纠纷协调仲裁办法等制度的基础上,县政府对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职能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给协会负责人员预算了工资,预算补贴协会运行经费,制定印发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按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将协会负责人员的工资报酬与工作任务挂钩,通过对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充分调动用水者协会的积极性。整体上讲,协会能按照“一事一议”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民主讨论解决水权分配、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节水技术推广中的具体事宜,为全村的用水户和水管单位服务,尤其能严格落实水票运行制度和逐轮次控水措施,逐步规范用水程序,妥善化解用水户之间的水事矛盾,基本实现了公众参与的目标。协会的组建运行,为辖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节约保护和田间工程的高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群众的节水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提高,用水程序日趋规范。
关键词:水资源
论文正文:
经济社会水资源保障思路
一、从严管理,夯实基础,十一五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一)以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为突破口,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结合全市水资源条件和用水需求,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同时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对全市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以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为契机,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行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高效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协调与联动机制;积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侧重企业用水工艺的改进和用水管理;推进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完成10余项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市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达到75.8%;加快农业节水改造步伐,不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积极开展节水宣传,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深入人心。
(三)以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线,强化纳污总量控制。我市于2008年全面启动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2010年被水利部正式列为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城市。通过规划的实施,综合运用污染治理、水资源调配等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城市健康发展,为构建以松花江为纲,百里生态长廊带动两翼、北国和谐水系、一江三沟三河自然健康、地表水地下水兼顾、陆域与水域相呼应的健康水生态系统奠定基础,为实施我市北跃、南拓、中兴战略提供支撑。
(四)加强立法,推进依法治水的进程。近年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和《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滩涂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2009年组建了市水政监察局,采取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实现了全市水政监察的统一管理。水政监察局成立后,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阳明滩、金河湾等多处违章建筑进行了大规模强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非法采砂、违规私建、擅自排污等进行严查严惩,有力地打击了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综合执法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六)创新思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高起点谋划,在国内首次提出以水定城的理念并进行整体规划,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同时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排水保障工作。通过编制规划,对磨盘山、西泉眼、松花江及地下水等各类水源进行合理配置,保障供水需求;加大城市排水管网的改造力度,使之与城市的快速发展相适应。
二、科学谋划十二五,扎实做好近期工作十二五时期,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创新节水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深化水务体制改革,全面实现全市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坚持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法制化、制度化;深入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用水计量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增强城市供水能力,建立综合供水体系;开展西泉眼水库作为城市正式供水水源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争取早立项开工建设。
(三)深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进一步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全面开展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大力推进河道整治,完成城区三沟一河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北国水城建设,加强松花江及其支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五)全面开展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在开展尚志市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设覆盖全市范围的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健全水政监察执法体系。积极推进《哈尔滨市滩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使我市的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水事行为。加大执法投入,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等涉水违法行为,确保水事秩序健康有序。
关键词:水务一体化;市场化;节水型社会;对策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范围和玉林、崇左两市组成。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水务管理工作也随之变化,经历了水源分散型管理、供水定向管理两个阶段过后,现在已经进到需水定向管理和对水的资源管理阶段之中。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对象是指对已探明的水资源从登记、规划分配资源、开发利用、供水到用水、污水治理和回用、保护等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管理。水资源管理的手段进入到经济、行政、科技、法律等综合手段的新阶段。其管理内容更广,层次也更加复杂。本文首先介绍了北部湾经济区水资源的管理现状,然后分析了其存在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一、北部湾经济区水资源的管理现状
(一)北部湾经济区水务概况
广西北部湾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位于全国下游水平。水务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化项目少。污水处理率比较低,很多县市的污水处理厂还正在建设中,这为今后的市场化提供了诸多市场机会。
(二)管理水平落后
目前就全国范围内来看北部湾经济区水资源总量其实不算紧缺,但是该地区水资源的利用率却并不十分理想,农业或工业用水都十分浪费。一方面水资源供应紧张,另一方面用水并不节约。这就说明,该经济区水资源管理相当落后;另外由于分割管理的体制问题导致水资源无法合理利用、统一调配,使得它不能很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需求。在历来的资源管理工作中,管水源的不管供水问题、管供水的不管排水问题、管排水的不管治污问题、管治污的不管回用问题,地表水和地下水相分割,城市和农村相分割,建设和管理脱节等问题众多,“多龙管水,政出多门”,工作相互交叉,责任分工不清,严重违背了水循环的科学规律。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单位、部门对于有利可图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情没人管,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和开发利用不规则。
(三)体制和政策的弊端
该地区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两大重要问题:一是没有建立以经济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和形成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二是水资源目前尚处在分散的管理阶段,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水管理体系。这种分散管理体制的弊端十分明显,水资源由国家投资开发,用水却无人管理,造成了水体污染、用水浪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的出现。
二、针对北部湾经济区水务管理对策
(一)北部湾经济区水务一体化前瞻
为改变北部湾经济区水务资源管理分散、区域分割、政企不分的体制格局,推动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提高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改善水务设施主体多元、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的运营局面,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水务设施建设,保证区域用水安全,满足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有必要推行北部湾经济区水务一体化。按照同城化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的要求,将北部湾经济区内主体分散、链条分割的水务资产进行整合,实行企业化、集团化、一体化经营管理,提高水务设施投资经营的市场化水平和经济效益,为下一步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奠定基础,最终实现北部湾经济区水资源管理的一体化,组建北部湾水务实体公司。
(二)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水资源管理
要对水资源合理管理,必须开放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以及废物排放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正确价值,将环境资源的成本能够反映到商品的价格之中。首先确定正确的水价,接着将它引入市场中。
水是天然的,但却是有价值的供水便要计成本的,它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成本应该包括水的找寻、开发、传送产生的费用;维修费用;管理水资源费用;废水处理;废水处理费用等。目前水价过低,比如其中的钦州港供水公司的综合单价仅为1.18元/立方米,远于广西平均水价。由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该文提出了按成本计算核订水费的一些办法,有效深化和促进了水费的改革;然而从现行的水费实施方案来看其仍低于水费成本,因此任属于低偿供水甚至是无偿供水。水价不合理,实际上就是对浪费水的一种鼓励。水费过低使得将供水部门的效益转给了用水部门。如此不但供水成本补偿不到,对于新辟水源、管理水费用、甚至维修所需费用就更加困难。总之若无没有合理的水价,节约用水资源就只能是空话。
当前所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并不按经济规律,所以已经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一是筹集资金困难,不能顺利实施水资源工程建设。此外,污水有排入输水系统的可能性,这会增加排污废水处理的一笔费用。二是水价过低,节约用水就不容易开展,不能反映出供水的实际价值,动力作用就会低效甚至无效。利用收取水费作为价格杠杆,能够促进全民节约用水。另外,节水需要相关设施和投资,建设节水设施所需成本是很高,投资有困难。三是水价过低会出现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无法得到很好控制,也不能重复利用工业废水或者鼓励产业部门主动控制水污染,并且不能有效控制乡镇用水。四是容易造成污水处理和供水排水设施的老化而且水资源管理队伍不稳定,会导致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科研以及全民节水防污宣传工作难以开展。
(三)迈向节水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