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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电力行业的职工队伍中,女职工占近40%,她们显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在电网安全、电网建设、电力供应、优质服务、党风廉正建设、企业文化等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电力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调查中我们强烈感受到,《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余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逐步得到改善,但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不佳。由于企业改革,许多电力企业职工下岗,部分岗位人员不足,女职工休假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女职工医疗检查方面,一些已经形成制度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指标,也随着企业改制被部分撤消;部分企业设备及配套设施更新较慢,禁忌危险劳动保护滞后,女职工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足,导致女职工发病率较高。
(2)女职工“五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企业的女职工在经期依然在从事应该禁忌的工作。一些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仍旧坚持工作,或者未等产假结束就匆忙提前上班,对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
(3)企业改革,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及特殊权益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女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是个别的,不突出。企业改制后,许多职工下岗,女职工更是首当其冲,如何在新形势下解决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保障下岗女职工劳动权益,是一件很值得探讨的事。
2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们国家一直重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我电力行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策略纳入工会工作领域,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仍面对诸多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宣传及发展还不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10余年了,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的宣传,在行业内尤其是企业领导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领导对法律中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所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2)女职工自身素质相对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目前,我行业内部分女职工文化层次比较低,缺乏对社会生活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她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了解“劳动者权益保护”,又缺乏生产安全常识,出了事更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国家就业形势严峻,是妇女就业遇到更大困难的客观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是内在原因。这些原因导致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困难加大,生活质量降低,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4)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10余年,在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行业内各级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在宣传和呼吁社会各界来维护妇女权益、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缺乏力度。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有些通过工会和妇联组织协调解决,而有些问题工会和妇联组织也无能为力,这在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较突出。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下岗、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无人问津。
3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公司针对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成功经验,有以下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
(2)完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具体化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职工“五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企业,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提高女职工竞争力。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3)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宣传,在公司内部形成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氛围。首先,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职工大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良好环境,让全公司上下都来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其次,各部门和所、站、班组,尤其是工会,要根据承担的职责,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义务,并注重协调各部门和所、站、班组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4)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本在于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工会结合实际,搞好女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加快发展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大力推进下岗女职工的实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技能,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关键词 顶岗实习;高职生;劳动权益;救济径路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02-0037-04
高职顶岗实习是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高职生根据教学活动的安排到用人单位参加周期长、较稳定、具有针对性的社会实践。目前,全国职业院校每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已经超过1000万人,顶岗实习已成为高职生进入目标企业的敲门砖。但令人担忧的是,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实习生普遍面临实习报酬低、工作时间长、遭受侵害时维权难等问题。面对日益增加的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易受侵害案例,探寻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侵劳动权益的救济径路迫在眉睫。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
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高职实习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用工关系,但劳动主体资格的不明确使实习生的实习劳动自由权及实习劳动自、实习劳动报酬权、生命健康权、实习劳动财产权等劳动权益难以保全,他们通常被视为“廉价的试用品”,权益的法律保障游离于“真空地带”[1]。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同工不同酬
一位高职实习生曾抱怨:自己一周五天工作日,干的是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活,报酬却少了一大截,几乎天天加班,却没有加班费,还得倒贴交通费、餐费。同工不同酬、加班不加薪。即使《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最低工资参照标准,但一些实习单位却将前来实习的高职生视为廉价劳动力,既可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特别是在劳动密集行业),又可以规避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的劳动报酬,远低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有时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用人单位甚至借“服装费”“培训费”“管理费”等理由克扣、拖欠实习生工资。
(二)劳动不自由
“劳动不自由”主要表现为强迫学生到指定的用人单位实习。个别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过于重视地方GDP的提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招工难”问题,忽视了对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向当地高职院校强行招工。2012年9月,某市高职院校在当地政府的行政干涉下,突击派遣大量在校学生去某知名代工企业实习,最多的一所学校派去3000多名学生。在实习期间,这些学生在流水线上高强度劳动赶订单,劳动时间被用工单位恣意延长。事件曝光后,公众质疑当地政府行政命令式的强行动员是突击式派遣得以实现的最大推力。顶岗实习期间“劳动不自由”侵犯了高职实习生的劳动选择自由权。这些行政部门在“强行招工”后,往往疏于对用人单位的后期监管,没有对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有效追踪,为高职实习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埋下了伏笔,维权之路也更为艰难[2]。
(三)实习期间因工伤害事故救济难
《全国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度报告》显示,高职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伤害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对于其他劳动者,高职实习生参与顶岗实习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身份的双重性方面。一方面,高职实习生尚未毕业,参与顶岗实习只是顺利完成学业必经的一个阶段,因此他们还是学生。另一方面,高职生参与顶岗实习,这种完全脱离校园的实习模式,意味着他们已经步入职场,是用人单位的职员。亦工亦学的身份限制了高职生完全劳动主体资格的享有,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救济力度也被削弱。高职实习生参与顶岗实习的场所往往在生产第一线,这就更加大了工作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特别是在某些专业,实习中工作伤害风险更大。如物流管理专业的高职生,他们的实习单位一般是物流企业、快递公司,工作场所一般在码头、货场,常常要搬运大件货物,操作重型机械,还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根据劳动及工伤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参与顶岗实习的高职生还是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理赔,只能寻求《侵权法》等法规的救济,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而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明显低于工伤赔偿标准,无法充分补偿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匮缺,必然削弱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力度。
二、顶岗实习中高职生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高职实习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基石。然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范却没有将高职实习生的实习劳动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均未明文界定高职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关于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颇大。一说为非劳动关系。其理由在于高职实习生以在籍学生的身份参与顶岗实习是其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具有培训的性质,用人单位与高职实习生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二说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在于由于顶岗实习周期长,一般为一年,甚至一年以上,在这样的长周期实习中,学生直接为受实习单位管理,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非劳动关系说否定高职实习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反之,事实劳动关系附条件地认可了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然而,目前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前者:高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顶岗实习活动只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侵权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高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使高职实习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更为扑朔迷离。第12条被个别社会责任感薄弱的用人单位扭曲理解,成为其盘剥高职实习生的“法律依据”,使实习生维权之路更为艰辛。
(二)校方责任的弃守
高职院校肩负着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使命[4]。高职院校与高职实习生存在《教育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监督管理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活动,维护保障高职生的劳动权益,是校方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相对于在校生而言,与校园实质性的脱离,校方对高职实习生的管理与保障鞭长莫及,力不从心。校方对 “亦工亦学”高职生管理的脱节与懈怠,扩大了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利受侵风险的不可控性。一些高职院校抛弃作为管理者、监护人的责任,漠视学生权益,不惜以课程成绩、毕业文凭相胁迫,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廉价劳动力,实习生遭受学校、企业共同盘剥。一些高职院校过于看重短期利益,在顶岗实习方面没有完善的校企合作机制,没有厘清与合作用人单位的关系,特别在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因报酬、工作时间、工作伤害等发生纠纷时,要么为顾全学校发展大局“一边倒”,限制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要么与企业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
(三)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薄弱
一些用人单位将高职实习生视为缓解短期“用工压力”的“廉价试用品”,没有正确认识顶岗实习的意义和高职实习生的价值。从高职院校招募在校学生作为实习工常常被视为“缓解用工不足的”最佳解决方案。甚至一些校企合作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看法。即使有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相应的校企合作协议,认为可以在高职实习生中挖掘高级技术人才与管理人员,实际上从对实习生的工作分配来看,没有充分利用高职实习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规定规避法律责任。某些长期“缺工”的企业并非他们用工困难,而是他们的用工成本定价过低。他们在职业院校发现了一个廉价无偿劳动的富矿,高职实习生不具备法劳动主体资格,可以随意支付报酬甚至不支付,加班可以是常态,加班津贴可发可不发,不用缴纳五险一金,劳动可以无保障,直接就上岗,出了事故不算工伤。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顶岗实习鉴定为要挟,侵害高职实习生的休息权、劳动保障权等权益。
三、顶岗实习中高职生受损劳动权益的救济路径选择
当前是“权利话语”时代,各种权益交织在一起构建了一个“权利”社会。纠集的权益时常冲突矛盾,这时就涉及到权利的救济。权利有救济是对受损权益的恢复,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有保障的权益 。以下将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个维度探寻高职生顶岗实习中受损劳动权益的救济路径。
(一)源于公力的救济
立法救济。立法救济关键在于在立法方面要解决有关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主体资格界定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冲突问题,确认高职实习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以期权益救济时有法可循,法律鞭长可及。《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与《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相互冲突,直接导致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悬空”。摆脱这种“悬空”状况,必须解决冲突,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方面的立法。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体例,将在用人单位实习的高职生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高职实习生对实习单位的从属关系,其实习劳动权益同样可以获得《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的保障[5]。立法障碍的清除,可以化解高职实习生因劳动主体资格的不确定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难题,使其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救济。一方面,需要加快完善我国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步伐,确定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在法律“真空地带”被填补之前,对已经发生的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高职实习生纳入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救济高职实习生受损的劳动权益。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管理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则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我国河南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法官也主张,在审理实习生因工伤害案件时,可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补偿。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按照工伤处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依靠私力的救济
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校企生三方权责,让实习生受侵劳动权益的救济有约可循。从保护高职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角度出发,三方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约定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加班的,企业要实习生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偿金。二是约定实习期间的报酬,企业每月按时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拖欠报酬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是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为防止高职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伤亡,校方、用人单位互相推诿,高职生维权无门情况的发生,三方实习协议实习期间伤亡事故条款的约定非常重要。可以明确约定如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实习单位参照工伤的标准支付赔偿。实习期间伤亡事故的约定可以避免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因法律救济缺失导致的受损。
商业保险的追加将是高职生受损劳动权益的有效私力救济。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的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其中,雇主责任险这一类险种理赔范围广,可以覆盖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伤害事故。高职院校在学生离校实习之前,除了对学生做好系统的入职教育外,还必须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投保。企业在接受顶岗实习学生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降低风险也是必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在《劳动法》没有确定高职实习生是否与实习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之前,高职生实习险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要求凡是参加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都必须依法参险,化解学生实习风险。
政府、院校、高职生要形成三方联动的劳动权益保障预警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义务,强化对高职院校、用工单位实习活动的监管与指导。高职院校在加强对实习学生职前教育的同时,要完善顶岗实习单位引入机制,引进用人单位时,要从全面保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好“过滤器”的作用,杜绝用工信誉不佳的单位进入校园。高职实习生在自行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提高甄别能力,做到“一查二问三签约”,查的是实习单位的规模、经营资质等,问的是工作岗位、实习补贴等;签约就是要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同时还要强化高职实习生的权利意识,以免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
四、结语
近年来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普遍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强迫加班、劳动无保障、权益受侵难救济等困境,如不及时摆脱这些困境,参与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将被贴上权益难以保障的“廉价试用品”的标签,高职院校将背负“低廉劳动力蓄水池”的不良声誉,既不利于高职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有悖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所幸的是,目前,对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困境的公共意识已经有所提高,救济径路已经开始探寻。广州省已经出台的了专门规范高校实习生实习活动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促进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出台。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吴海燕就实习生劳动保护提出了建议,主张应当尽快在《劳动法》和《教育法》中明确对职业学校和大学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随着法律规范的完善,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将获得全面保障。
参 考 文 献
[1]黄芳.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侵权及其责任研究[J].教育科学,2013(1):67-68.
[2]新浪新观察第158期:地方政府为富士康招工“不择手段”[EB/OL].[2015-09-04].http://.cn/z/whncwsxs/.
[3]刁翔正,张俊.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职教论坛,2010(25):39-42.
[4]吴雪萍.基础与应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21.
[5]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6):109-118.
Abstract By reason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employee-student dual identity during post practice, it is hard to define if these interns have established leg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ing units. Current China’s Labor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 for adjusting labor relationship do not give a clear regulation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 to clear the labor subject qualification during post practice. Hence, how to guarantee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such as labor right to labor rewards, right to rest, right of labor insurance, and to provide legal advocacy channels for those being infringed on labor rights is urgent subject for comprehensive realization of particular talent cultiv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e, there are two relief channels: The first i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lief, the second is to sign the tripartite intern agreement, add to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establish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security and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妇女工作会议,总结了去年的工作,表彰了先进。我首先代表县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过去的一年,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绩令人瞩目:一是圆满完成2006年《两纲》中期检测评估工作,推动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实施;二是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进一步提高;三是妇女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身体健康也得到关注;四是特困儿童得到资助,留守儿童有了爱心妈妈,等等。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做好2007年的妇女儿童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工作的责任感
妇女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实施“工业化、城镇化、东向发展”的战略,坚持建设加工制造业、生态农业、物流中心和休闲度假胜地,努力实现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全面完成既定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广大妇女的广泛参与。也只有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建设作用,我县经济社会也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行动上落实,进一步做好妇女工作。
二、突出重点,不断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一)拓宽女性就业渠道,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拓宽女性就业,要充分发挥我县加工制造业、服装玩具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优势,鼓励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创业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采取扶持措施,为妇女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妇女自主创业或提高妇女就业能力。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注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受教育水平,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她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引导妇女创建和谐家庭,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促进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礼让宽容的和谐氛围。积极帮助特困学生,继续关注留守儿童,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三、加大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妇女儿童工作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市政府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20**—2**0年)》,将妇女依法享有的六大权利纳入其中,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市妇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内容。同时,将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尊重妇女、关爱母亲,自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在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市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力度,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农村女党员工作的意见》、《关于抓紧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到20**年底,**市女干部达到1728人,占机关干部总数的20.2%。其中,有厅级女干部4人,县级女干部124人,科级女干部764人,除广饶县委班子因干部调整暂时缺配女干部外,市、县区、乡镇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市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0%和56.7%。女性进村“两委”比例达到16.**%。市和县区两级人大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达到21%和22.8%,两级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为17%和23.5%。女党员数量明显增加,**市女党员达到13098人,占**市党员总数的15%以上。
(三)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得到重视。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是消除妇女贫困、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首要因素。**各级妇联加大“春蕾计划”实施力度,资助年幼贫困女童完成义务教育,对大龄女童开展后续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妇女职业培训。目前,**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达到100%;初中女生巩固率达99.32%,高中女生毛入学率达91.32%;培训农村妇女27.5万人次,有3.39万名妇女获绿色证书,2.32万名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
(四)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落实。目前,**市全社会从业女性52.1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46.1%,其中城镇单位从业女性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39.2%。妇女就业层次明显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到了41.5%,科教文卫金融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女性从业人数上升,一批知识女性跻身于高科技领域和新兴产业。就业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从事第三产业女性5.35万人,占比重39%。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行业可规定录用人员性别比例以外,其他单位均不得提出性别限制。近两年**市新招录公务员中女性比例均超过55%。广大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普遍提高,更多的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今年**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数中女性占到39%。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逐步落实,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劳动保护条例,98%的企业严格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
(五)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各级妇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持管、防、治、建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法律援助站18个,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注重保护妇女生命健康权,基本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妇幼保健网络。20**年,**市妇联与卫生局联合争取将农村妇女“两病”普查纳入市政府为民所办实事,免费为**市13.78万名年龄在35—49岁之间的已婚农村育龄妇女进行“乳腺癌、宫颈癌”健康普查。
(六)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得到维护。**各级妇联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廉洁家庭”、“十星级文明户”、“零家庭暴力村庄”等的创建活动,尤其是平安家庭创建纳入了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依法维护婚姻家庭权益。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原有的“138”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维权机构的基础上,与综治办、法院等14部门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办等7部门联合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中心”,与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站。**建立了妇联特邀陪审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有22名妇联干部被法院聘为特邀陪审员,13名妇联干部被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市有1000余名司法工作者和妇联干部加入维权志愿者队伍。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上下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一是深入基层宣传。**市妇联将每年三月份作为普法宣传月,集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妇联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文艺汇演、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家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送到妇女手中。二是借助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扩大法制宣传的辐射面。**市妇联通过“**妇女网”维权驿站以及“三八”节前后在电视台、电台、报纸做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三是开展互动宣传。向社会公布138等妇女维权热线,及时为咨询者、求助者排忧解难,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等,促进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激活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市妇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妇女维权工作和为上访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县区都设立了妇女儿童权益部、法律顾问处等服务机构,;乡镇设有妇联干部参与的司法调解中心;村有妇代会主任参加的调解委员会,从而形成网络。实行全日制接访制度。同时,加强工作研究,认真调查,避免错判。实施办信工作“绿色邮政”工程,引导妇女群众通过写信途径反映问题,规范秩序。二是建立健全维权保护机制。近年来,**市妇联坚持把源头维权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加大源头参与力度。针对家庭暴力投诉上升及妇女法律援助等问题,**妇联与联合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见》、《关于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138”妇女法律服务热线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家庭暴力投诉中心”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使妇女维权工作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得到了落实。
(三)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引领妇女创业就业。一是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本领。面向农村妇女深入推进实施新型女农民培训计划和“巾帼星火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有针对性地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面向城镇妇女开展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本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面向女企业家开展现代管理知识和经济形势培训。面对毕业女大学生举办就业创业指导报告会。二是搭建援助平台,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开展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开展“就业信息对接”网络招聘活动,将“**妇女网”与“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进行链接,实现了资源共享,拓宽了城乡妇女就业创业渠道。充分发挥女能人的带动作用,鼓励女企业家和致富女能手带头消化安置下岗女工、女大学生、返乡女农民。实施“信贷助推万名农村妇女创业行动”,为创业妇女提供资金扶持。
(四)参与平安创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下发了《关于在**市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围绕创建平安、文明、和谐家庭的目标,以家庭为主体,广泛开展“法律知识进家庭、治安防范进家庭、美德建设进家庭、安全措施进家庭、纠纷化解进家庭”“五进家”和家庭“无毒、无赌、无黄、无、无传销、无暴力”“六无”活动,提高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目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村庄建立“流动妇女平安之家”16处,为流动妇女提供了学习培训、健康教育、法律帮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维护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平安家庭护全运平安”、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等活动,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一是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巾帼在行动”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妇女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做贡献。二是开展“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生活富足安康、村风文明向上、村容整洁美观、家庭和谐幸福、妇女素养提高”的目标。三是开展“净化环境家庭护卫”行动,提高家长指导孩子健康文明上网的能力。四是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各类家长学校,举办优秀家长巡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家庭教育普及率。五是开展“爱祖国、爱家乡”书画摄影大赛、“小海豚”故事大王比赛等活动,丰富了妇女儿童的文化生活。六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模范典型。
(六)注重办好事、实事,保障妇女弱势群体利益。一是实施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妇女,开展“结对认穷亲”活动,授技能、上项目,帮助脱贫致富。对劳动能力差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采取给予物品和资金救助的方式,改善她们生活状况。二是开展“为妇女送健康”活动,开展了“关爱女性”免费健康查体活动。三是开展“同心牵手”结对帮扶活动。发动志愿家庭与贫困家庭结成帮扶对子,在精神和物质上对灾区贫困家庭进行帮扶援助。做好联系村帮扶工作,帮助所联系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五是争取政策对农村少儿舞蹈美育教师进行培训,提高了她们的教学能力。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不够广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观念还不够深入。在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把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宣传对象,对男性尤其是各层次的男性领导干部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单位和领导对妇女维权工作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得不到全面落实。
二是妇女在参政议政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在城市,女领导干部特别是正职人数偏少,副职实职较少,个别应配备女干部的岗位尚未配齐。同时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在农村,由于受到“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想和从夫居习惯的影响以及农村换届过程中职数限制等原因,女性进村“两委”的比例不高。
三是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突出,个别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较差,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四期”保护做得不够好,不能按时查体,存在加班加点现象等。
四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因为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关规定,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及其它相关权益。
五是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和重婚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女性在家庭中受歧视、虐待、残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等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依然存在。
四、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通过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活动,根据各个层次、各个群体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更加适宜和更加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妇女群体、对各级党政领导、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增强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推动性别意识进入领导决策主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党校、进高校、进机关,扩大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面;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一是重视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女干部脱颖而出的培养选拔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女干部尤其是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为女干部提供接受培训和开发能力的机会,提高其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二是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立法、司法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通过人大执法检查、调研等渠道,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执法检查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得以全面实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建立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四是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维权工作的机制。一是完善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网络完善的政治和社会优势,建立健全妇女权益问题预测预防制度。做到妇女问题反映强烈随时报,重大事件当天报,情况按月报,动态分析按季报。逐级定期收集、排查妇女维权的新动向,及时把握妇女问题的新趋势,适时为法律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维权志愿者队伍、法律工作者队伍,在社区建立以妇联组织为主,相关人员参与的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网点,为妇女提供、咨询、投诉、援助等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形成妇女维权工作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筑起第一道防线。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重视和完善人民监督,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报道,建立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具有长效监督作用的监督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的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重大问题和案件方面情况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妇女权益的难点、重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
(四)注重抓好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专兼职干部队伍,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的职能和作用也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为妇联组织更好的发挥优势,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不断加强培训,增强各级妇联维权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权的自觉性,提高妇联维权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准确把握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依法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使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
【关键词】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 弹性上班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更多的女性开始追求职业的成功。但是,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却一直存在。尤其是生育期的劳动权益。生育成为职业女性“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问题,很多职业女性对于生育望而却步。在许多西方国家,包括日本的女性都认为生育是个人职业的包袱,许多女性放弃生育,追求职业上的成功,以弥补个人在社会价值方面的缺失。究其原因,还是妇女在生育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同样,在我国,女职工的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也有待完善。
一、我国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定特殊保护权成为获得其他权利的桎梏
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干脆不招女职工。就业机会的丧失使得妇女的特殊劳动权利因此而被“毒哑”。而某地水电局竟规定,无配偶的合同制工人才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其单位的10名女职工为取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机会而集体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享受的生育津贴实际保障水平太低
按国际公约的规定,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为12-14周,并有延长趋势。而我国的法定产假长度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只有8-10周,还不到最低国际标准。同时,在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改革多次后的今天,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生育津贴基数五花八门。
3、生育期间医疗保健费有待改革
目前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困难企业拖欠生育医疗保健费的现象大量存在。
4、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该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等设施,但是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结果不如人意。另外,女职工流产、死产率比较高。有关专家认为,在畸胎中,真正由于遗传因素造成的仅约占20%,环境原因的约占20%,其他60%的畸胎则可能是劳动环境、遗传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国内立法现状及法律救济途径
1、关于孕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2、关于产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对于多胞胎和流产等特殊情况也都有相关的产假规定。
3、女职工哺乳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今后我国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将可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救济途径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现行的法律手段主要有:第一,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五,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三、对完善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的建议
1、统一社会生育保险
当下只是各个地方法规都出台了本地区的《生育保险条例》,应该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同时继续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剩余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的管理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汇合,并进一步把享受对象扩大到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使之成为城镇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生育保险制度。
2、推广“弹性上班”制度
香港特首曾荫权倡导香港企业推广“弹性上班”制度后,引起诸多深圳新妈妈的共鸣。一些刚当上妈妈的年轻母亲甚至连孩子尚未出生的“准妈妈”也表示对弹性上班制度的支持。普遍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是最能平衡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的法器,也能适当减少女职工因为生育而带来的职业顾虑。
3、设立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有效解决权益纠纷,减轻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各个机构的权能得到合理配置和运用。
4、加强监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有权限的部门应通过经常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尽快落实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保护条件,提高保护待遇。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有部分原因还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因此要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增强企业领导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双管齐下,确保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减少非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在《生育制度》中认为:“女性的生育功能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前提。几千年来妇女生儿育女,为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生产力的再造所付出的代价不可轻视,但是,社会普遍只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妇女自己的事,更在现今常常被视为一种累赘。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责,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今,广大女性却在就业,择业与家庭中艰难的抉择,“生”或“升”徘徊的现状令人悲哀。
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也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才公正。妇女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妇女正当权利和福利水平,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物质保证以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特殊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社会共担的原则,突显了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进程与平衡。
【参考文献】
[1] 毛磊:反就业歧视立法势在必行[N].人民日报,2005-6-15.
[2] 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 慈勤英: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J].人口学刊,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