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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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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保险的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财产保险;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0-0168-02

行为导向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教育教学论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潮,是为适应时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种现代教育思想。由于行为导向教学对于培养人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国教育界与劳动界的专家所推崇。本世纪初期,我国引入“行为导向教学法”,各领域都进行了“行为导向教学法”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给我国教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保险业作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朝阳行业之一,对保险教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具有时代特征、满足现时保险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险》是保险专业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本文力图通过研究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如何引进行为导向,加强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从课堂到工作的实时无缝对接。

一、《财产保险》教学中应用行为导向的原因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是一种“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实践或行动来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它提出了教学应从理论培养向实践性教学转化,从示范性教学向应用性教学转化的观念。行为导向教学模式可简单概括为在设计教学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目标的明确性、学习活动的自主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成果的建构性。学生在完成一个既定任务的过程中,在教师的帮助下,通过自主活动和小组分工协作,构建自身新的知识体系,获得各种能力。教学目标也从单一认知转向专业和跨专业的认知、合作的情感体验、克服难题的意志力训练和动手操作训练并举的教学综合目标,满足了学习和教学的不同方面的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保险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灾害学、医学、工程学、数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领域为一体,体现出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发展的边缘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险学专业的教学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事实上,保险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现阶段急需即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具备业务经营、管理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人才,特别是擅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财产保险》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同学们需掌握财产保险运营的基本规律、把握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及产品的主要特点、设计原理及营运基础,为今后从事财产保险的营运管理及产品设计打下基础。因此,《财产保险》教学较之其他专业基础课显示出更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教学中引入行为导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教学中行为导向的方式方法

行为导向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们在《财产保险》教学中分别采用了以上各种方法。

1.模拟教学法。在一种人造的情境或环境里学习某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模拟训练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许多重复的机会和随时进行过程评价的可能性,且成本较低。在教学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模拟教学法:

第一,模拟财产保险公司营运。将同学进行分组,分别代表不同业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及投保人,分别以不同的标的物模拟投保、承保、客户服务及理赔等环节。通过保险公司模拟营运,学生基本掌握了财产保险公司前台营运系统及后台支持系统的组成,对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职能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个金融实验室,如国泰安模拟交易所、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等,经过我们的申请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鉴,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险公司业务营运系统。这两种方法在教学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为学生模拟的检验或示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组成有了全面准确的把握。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根据实际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师从实际工作中寻找恰当案例,并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达到为今后职业做准备的目的。在分析过程中,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财产保险有很多具体的业务类别,在实践中呈现特殊性、发展性的特点。我们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有代表性意义的真实案例,将之穿插运用于教学中,通过学生的反馈进一步凝炼,最后形成了与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项目教学法。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的实施及最终的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环节中的基本要求。

财产保险中,每一张保单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项目,特别是复杂的非标准体的保单。在教学中,每讲授完一个单元,就让学生自己独立设计一款保单或者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一个保险方案,比如在介绍完所有的业务种类,让学生为学校设计一保险方案;学完家庭财产保险后,让学生设计一款大学生宿舍保险等。然后同学们再相互讨论,不断完善产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活动,又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从而充分展现出现实社会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达到培养社会能力和交际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属情景教学,创设一个“身临其境”的感官效应,能提高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与社会能力。

财产保险营运涉及到多方主体,让学生分别选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赔员、客户服务人员、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导设计一保险场景并进行演练。

5.大脑风暴教学法。“大脑风暴”教学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问题自由发表意见,而对其意见的正确性或准确性教师不进行任何评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多的思想和观点的方法。通过鼓励学生发现并提出问题,给他们以成就感,激发其学习的强大动力。

该方法主要在前面几种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使用,老师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项目实施、角色演练进行即时的、随机的、针对性的提问,启发学生进行多维度思考,锻炼学生快速反应的能力。

三、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效果评析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专业课,教学重点是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通过现行产品解读,让学生把握财产保险的特点及与其他保险业务区别,由于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会感觉比较枯燥,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行为导向法立足于引导学生、启发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得到了极大提升。

1.增强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容易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积极参与教学过程。课堂上学生积极思考,与教师产生互动,充分调动了课堂气氛。

2.提高了学生创新及应用能力:案例式教学、项目教学等方法的引入,大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不再是以前保险条款的阅读和复述,而是自由地发挥,激发了学生的潜能,其创新能力及应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头脑风暴、角色扮演、项目教学可以使学生的社交能力、应变能力、协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而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种行为导向法,都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参与收集信息、制订计划、选择方案、实施目标、反馈信息到成果评价的全过程,让学生既了解总体,又清楚每一个具体环节的运作,并从中得到关键能力的提高。

总之,通过近两年的尝试,行为导向法在《财产保险》教学中的运用,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很大提高,学习热情也高涨,理论教学再加上一系列行业导向教学法使学生对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应用有了扎实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后续专业课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升了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爱威,温宝阳.行为导向教学法实施探究[J].教学与管理,2009,(8):121-122.

财产保险的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案例教学;专业外语;上机教学;课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2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保险专业是全国首个工科类保险,也是全国唯一一个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保险专业。因此对于学校而言,如何让本专业在社会上被充分的认可,如何使学生能够不同于金融专业的学生,如何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性人才,是保险专业在前进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专业基础课的财产保险,如何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从而进一步夯实专业基础和特色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案例教学、专业外语教学、启示教学、上机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这五个方面来分析在培养工科类新型保险专业人才方面采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

一、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形象注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案例教学成为了让学生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桥梁。

(一)以教师为主体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作为案例教学的基本材料,其质量对教学效果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积极对案例精心选编非常之重要。对于保险专业来说,案例对学生在理论学习过程中的理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例的选编要在于案例的精、案例的实、案例的新、案例的深。为了能使学生更好的触及和及时的了解保险市场的变化,对各大保险公司的最新的发展有一个好的认识,为学生以后的选择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险专业学生在上课期间采用教师案例讲解的教学方案。对于案例的选编要从多方面来考虑。首先要有针对性,对于《财产保险学》课程来说,学生学习的时间有限,因此抓住课程中的难点、重点、基本的理论和原理来选择案例。课堂中通过最新最精的保险公司的案例讲解,能够有效的带动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向。其次案例要有一定的典型性,即应选用那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能体现保险公司发展的案例,能够用一般原理去分析特殊案例,再由特殊案例去认识一般事物,这种案例的教学有助于学生认识客观事物,对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有举一反三的示范作用,能有效的将理论的知识及时的运用到保险公司的实际案例来。最后我们选择的案例是针对我国保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编一些能揭示事物本质、涉及改革和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的案例,以促使学生积极思考,深入的探讨研究,理解问题的实质。适当选编这些案例,通过探讨,灵活运用《财产保险学》基本原理,去创造性地解决新问题,以培养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去不断分析、觖决问题的能力。

(二)以学生为主体的案例教学方式

一节45分钟的课堂,学生应该是整个课堂的主体,老师在课堂中只是起引导作用,更多的时间应该交给学生自由的发挥和理解。因此在教学中,采取课堂学生讲解案例方式。学生需要在课后的时间里,收集些最新、最切的案例,运用《财产保险学》的相关理论知识,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在课堂中与同学分享交流,通过自己理解的方式陈述,学生可以自由的发言,对该学生的案例是否有自己的看法提出意见。学生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能使学生更深入的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其次,通过这种方式能使学生有自己对案例分析的能力,也就是说能够培养学生在实际问题中有自己的想法和处理方式,以及在实际问题中应考虑哪些因素。这种灵活式的教学,极大的增加了学生的活跃性和积极性,推动了学生理解理论知识与解决问题的局限性。

二、专业外语教学拓宽了理论教学的渠道

目前,经济文化全球化进程加快,保险市场也在逐步进入到国际化的舞台,这就要求学校应培养出适应球化发展的专业精良、外语精通的复合型人才。

保险专业不同于其它学科,在许多的方面它有自己独特的词汇,独特的句型。因此基于这一点,采取专业词汇与保险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教学。首先是专业词汇,课前由一或两名学生写出课程本单元的专业词汇,一般为10至20个。这些专业词汇不给解释和翻译,因为学生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已非常了解该单元内容的重点,解释和翻译纯属多余,还不利于学生掌握这些词汇。学生可以通过对照学习,辅之老师的讲解,在课堂中就能及时的记住这些专业词汇。例如:claim(索赔)、claim adjustment(核赔)、claim rejected(拒赔)这三个专业词汇,有很大的相同点,通过这种连带方式可以让学生更容易对这些词汇的记忆。其次是英文保险条款的学习,在课程安排中条款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它是联系理论与实际的桥梁。前面的论述可知,学生先是在专业词汇上下了功夫,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集中学习英文条款,这样一来就能将学习的词汇运用到文章中,再加之对文章的理解,同时老师要求学生需熟练的对文章进行背读,这样达到专业外语学习的目的。例如:paying the necessary cost of repairing or restor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to its nearest condition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mage or(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专业词汇在其中的作用,学生的理解和运用就能很快。

三、启示教学激发了学生的思维

所谓的启示教学就是启发和提示教学。保险专业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在教学中给学生一个思维的模式和一个研究的方向是很重要的。为此,《财产保险学》这门课程,我们采用启示教学。首先是启发,对于学生而言,接触的都是新鲜的事物,很多学生刚开始都会摸不清头脑和把握不住方向,在思考问题时容易出现偏差,这就要求老师在教学时通过最简单的方式去给学生一个方向。在保险中,为何有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有些不属于,其中的区别在哪儿。这就要老师给以解释帮助学生去理解。其次是提示,学生在解决某些问题时很容易出现钻牛角尖的现象,这时只要老师给予一定的提示,学生就很容易摆脱这种困境。这样一来既让学生打开了思维,同时也让学生在解决问题时有诸多的方向。通过这种方法的教学,提升了学生与老师的沟通,促进了学生对问题的理解。

四、上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实际践行

理论的知识在很多方面只是很肤浅的,学生没有实际的认知能力,因此学生在步入岗位时会有些吃紧。我校保险专业采取上机教学的方式,每学期的最后几个学时,学生可以通过实验室去了解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

在安全工程学院,设置了专门的保险教学实验室。整个实验室的布置是一个浓缩版的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的展业到最终的理赔,都会在这个实验室中体现。学生在这个实验室中可以充分的感受到自己未来的工作环境,从公司的领导到职员,每个人的不同岗位,不同的工作性质都会让学生切身体会。这种教学的方式,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动力,以及面对自己的未来选择有一个好的规划,真实的模拟让学生的思维,考虑问题的方向提供了认识。对于《财产保险学》,课程中的许多问题需要更加实际的环境,例如保险公司在对企业财产进行投保,通过这个实验室,学生就能从对企业投保时的出单到最终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有一个很好的体验。这对于现在多样化的社会来说,培养学生的这种能力无疑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同时,作为工科类保险专业的学生,主要针对的是对保险标的的核赔,所以在对学生培养方面,提供一套核赔的程序在上机教学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学生通过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可以真实的体验到在核赔过程中需要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这样可以让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在未来岗位中,能够很容易的融合。

五、课程设计是对理论教学的深入与拓展

对于学校而言,检验学生学业合格的手段不仅是学习成绩,更重要的在于学生的课程设计。《财产保险学》这门课程同样需要学生课程设计,这门课程的课程设计主要是让学生对企业、公司、大型公共产所、购物中心等地方进行风险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法,以及设计出具体的保险方案,从保险公司和企业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目的在于让学生对社会上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自己的建议,使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来。同时,通过对这些场所的实际考察,让学生对自己的保险方案设计,既培养了学生实际运用的思维模式,也使学生在未来工作中具有独立思考、研究问题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叶晓凌,黄卫华.论我国高校保险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J].2004,25(3).

[2]蒋胜永.地方院校案例教学的适应性问题研究——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J].2008,(7).

[3]石海波.浅谈案例教学的两个基本环节[J].2004,(4).

[4]朱亚多.浅谈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实践教学中的运用[J].2011,(18).

财产保险的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家财险;保险品种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家庭财产保险含义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保险公司不注重从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据了解,一个市区寿险公司正常情况下有几千营销人员,但却只有几十个做家庭财产保险的业务人员。另一方面是因为报酬太少,家财险的保费只有保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人做成一笔业务的佣金是保费的千分之几,很多优秀的保险业务人员都不愿意做家财险。事实上,家庭财产保险岗位虽不如企业财产保险岗位重要,但每项工作都与客户打交道,都会让客户对企业形象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就此来发展客源也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二)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结构单一,保险标的范围过于狭窄,在保险责任等的设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供居民选择的范围很小,而对一些新的需求,如单保家庭装修、单保盗窃、短期外出临时投保等问题,目前的条款和险种设置均不能解决。

(三)宣传力度不到位

当前,保险公司宣传的工作重心仍放在媒体对企业形象的宣传,而对产品深入细致的推介则减少,居民不能透彻的了解家庭财产保险的具体保障作用及条款内容,进而不会进行投保。一般家庭购买保险与否,除家庭成员的风险意识外,还取决于其对如何转嫁风险方法的了解和认同,保险宣传就是唤起亿万家庭对风险的正确意识,了解转嫁风险方法的手段之一。但是,保险公司很少对家庭财产保险进行宣传,一般居民对家庭财产保险不了解,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家庭财产发生风险的概率很小。因此,薄弱的风险保障意识导致了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低。

(四)家财险配套服务不够

保险公司优良的客户服务可以有效维系投保人,提高续保率,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而且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目前在保户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配套服务不足,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都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从业人员的整w素质

财产险公司必须重视人才教育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保险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保险职业教育,建立保险业继续教育制度。结合家财险的特点培养专业的营销人才和产品设计人才。对家庭财产保险岗位从业人员做有关方面的知识培训,强化整体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具备敬业精神,既要能够提供对家庭的上门服务,又要能够通过开报告会、联系团体与单位等方式发展业务。

(二)积极进行保险产品创新

可借鉴美国的屋主保险,进一步扩大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障程度。另外,保险公司可从附加险中挑出一些针对性强、责任独立的险种,如盗抢险,作为专项保险承保。同时,开发投资型产品。投资型家财险兼具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双重功能,迎合了我国居民防范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双重需要,也有利于财险公司聚集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提高巨灾的偿付能力,但此类保险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有着比较高的要求。还要探索衍生型产品。如指数联动型家财险等。指数联动型产品能使保户分享到指数上升所带来的好处,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可满足风险偏好家庭投资理财的需求。此类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也有非常高的要求。

(三)提高宣传推广的力度

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增加居民对家财险的认识和了解,让居民意识到家庭财产风险的存在,理解家财险和政府救灾的区别,意识到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是必要的。宣传推广的手段应多样化,如在大灾现场召开理赔现场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理赔案例,开办家财险知识讲座,节假日在市区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家财险知识有奖竞猜,柜台和保险销售人员散发家财险宣传单,建立保险知识网站等。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不是短期就能实现的,因此,宣传应长期进行,持之以恒,逐步渗透。首先,家财险的营销可以采用寿代产的交叉销售模式,产险公司可利用本集团公司内部寿险公司庞大的营销队伍,现有的家庭客户资源,交叉销售家财险产品。其次,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优势。家财险网络营销不仅可以方便居民在任何时间、地点在网上进行投保,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最后不断完善和拓展销售渠道。一是完善现有的银行、邮局销售渠道、保险公司应扩大与银行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努力寻找新的渠道,利用商场、超市、社区服务中心等业务,在这些居民经常光顾的地方设点,开展家财险的宣传和推销活动。

(四)服务创新,提高粘性

在服务流程上,如开通微信二维码投保,取消理赔时提供暴雨等事故证明及盗抢3个月或90天侦查期等,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服务内容上,如为投保高保额的现金、金银珠宝的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为投保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的客户提供管道疏通服务,为集体投保客户提供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甚至为城区家庭提供开锁、清洁、维修等各类家政服务。在服务方式上,采取发放配套服务券、服务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对承诺的服务项目进行定额、定时、定量的费用补贴。在操作方式上,可以采购家庭类公共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资源,使保险公司与中间部门之间由传统的简单委托关系升级为资源共享、深度合作关系,提升家庭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参考文献:

[1]徐春红,路正南.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现状与发展[J].特区经济,2014(2).

财产保险的案例范文第4篇

(一)授课工具多借助板书或多媒体讲授《保险学》的老师,年纪大的老师教学经验丰富,基础知识扎实,融会贯通,深入浅出,但是对于现代教学工具使用方面不是很擅长,很多老教师还是采取板书的方式讲课,因为整节课没有视觉的变化,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中青年教师多采用多媒体工具,教课时加入视频、声音、图片、色彩的变化等元素,增强了课堂的吸引力,但是仍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参与度有限。

(二)讲课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现在大多老师都采用案例教学法讲课,恰当的案例在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方面确实有很好的效果,尤其在《保险学》基础理论篇,对于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方面非常有帮助,但还是以老师为主导。如果整个学期都用这种方法也缺乏灵活性,对于实务知识,更好的方法是让学生参与其中。

(三)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困难《保险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所以保险专业和金融专业一般会在大二、大三陆续开课,学生在这个时间主要是在校学习理论知识,离开学校去实习不现实,并且学校在学生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方面也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接受短期的实习生。虽然学校安排学生在大四出去实习,但学生不一定是在保险公司实习,所学的知识并没有被应用,对在大二大三学习的保险基础知识并没有起到加固加深的作用。

(四)对学生采用传统指标进行考核对于学生的考核方面,很多学校仍停留在考试、出勤及作业等传统评价手段上面,为了取得高分,学生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书本上面,但这些指标却不能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学生在成绩之外的一些优点不能得到认可,而这些优点却对学生将来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二、模拟实践教学方法在《保险学》课程的具体设计模拟

实践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是一种创新,在某些方面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使学生在学校就可以接触到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加入模拟实践的成绩,可以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水平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一)教学目标设计在《保险学》课程中进行模拟实践教学,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达到什么样的教学目标这个问题,作为保险专业、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掌握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基本知识这些基础理论以外,还要对从客户开始投保,保险公司初审、复核、制单到客户拿到保单整个流程有所了解,让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亲自操作,对保险实务有更直观的了解,能初步将这些知识运用于保险实务的实践中。

(二)模拟实践时间安排模拟实践课程的开展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做指导,建议教师进入《保险学》实务部分的讲授时采用模拟实践教学,讲授完财产保险理论课,可进行财产保险的模拟实践,讲授完人身保险理论课程,可进行人身财产保险的模拟实践。虽然模拟软件系统里面还有责任保险、再保险的模拟实践,但不建议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期间全部开展,原因之一是受教学时间的制约,分给模拟实践的课时是有限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保险学专业的学生还要开专门的《责任保险》、《再保险》课程,模拟实践可以在学习这些专业课的时候开展。而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这两大类保险模拟实践可以满足对他们的教学要求。

(三)硬件、软件准备我校有专门的金融实验室,实验室配备有足够的电脑,使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可以亲自操作,讲台上有投影仪和电脑,保险操作软件不像证券投资软件那样广泛,学生可以在真实的证券市场操作,保险却不可以,所以学生对保险操作软件一般很陌生,需要老师在讲台上通过投影仪对软件操作进行演示,告诉学生们要做什么,系统里的各种选项代表的含义,比如点击“保存”还可以修改答案,点击“提交”就不能再修改答案了。我校使用的是上海某家公司研发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教学软件,老师可以在软件中选择任务并把任务分给选择的班级,学生上课用账号进入自己的界面可以看到已分配的任务,然后扮演不同的角色完成每一页面的任务,最后以实验报告的形式把学生的操作详情反映出来。如果学校开有专门的模拟实践课程,除了可在系统中选择已有的业务,教师还可以根据想要考核的内容,搜集资料,自己编辑业务放在系统里面,让学生根据既定要求完成任务,这样可以了解学生对于考核内容的掌握程度。

(四)具体操作过程以财产保险为例,教师课下登录系统,选择家庭财产保险(也可选择企业财产保险),选择即将上课的班级,并把任务分配给这个班级,学生上课登录界面就可以看到分配的任务,并可以看到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客户、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资料,学生可根据这些资料,模拟顾客、保险公司投保、承保流程,并缮制相关单证。比如学生首先要扮演客户填写投保单,然后扮演业务人员接受投保单并填写相关资料,扮演财务人员打印转账回执单等,整个业务办理下来需要二十个左右的页面,需要不同角色来完成,学生完成之后,提交才可查看正确答案,提示哪些地方做错了,最后形成一份实验报告,教师由报告可知学生分数和学生的详细操作记录。

三、模拟实践教学的效果

(一)学以致用,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些业务都是保险公司真实的业务,流程也是保险公司真实的流程,让学生在教室学完相关理论知识之后,立即就能在实验室进行操作,对于书中抽象的概念,在操作中可见到它的应用,比如,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表格中有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和受益人姓名,学生需要从给定的资料中判断并填写,学生只有理解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三个概念,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查阅投保单中的“风险询问资料”,让学生知道“告知”义务是如何在实际中体现的。通过模拟实践,使得学生对《保险学》理论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

(二)提高了学生动手能力,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在模拟实践中,我们发现,平时在班里成绩非常好的学生,在实验课上缩手缩脚,不敢轻易操作,整个任务完成下来需要的时间较长。而平时在班里表现不突出的学生在操作的时候动手能力特别强,各种操作都大胆尝试,很快就熟悉了软件系统并开始操作,任务完成需要的时间短,正确率高,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还主动去帮助处在摸索阶段的学生,甚至还帮助老师解决操作中的一些问题。通过模拟实践,使成绩好的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成绩一般的学生优点得到展现。在期末考核中,把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对学生的考核更全面,学生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提高了学习《保险学》的积极性。

财产保险的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险案例;案例类型分析归纳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122-02

在我国海上保险案件中,典型的有争议的案件大致可以归纳为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例,如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主观心态认定问题等,同时也有事实认定方面的案例,如船舶是否适航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等,还有诉讼程序方面的案件。本文对以上案例将做归纳总结。

1适用法律方面

1.1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

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往往存在较多争议。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中,保险利益属于争议最多的问题;在船舶保险案例中,保险利益的争议率也名列前茅。为什么保险利益问题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争议如此多呢?本文着重从法律制定层面分析如下:

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文称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说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区别情况进行了规定,即根据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明确了何人何时应具有保险利益。首先,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其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主观心态认定问题

本文样本案例中涉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件有 “浙普渔油31”船船员证书与船舶适航争议案、“闽连运9503”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等。上述案件的难点不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在于认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而未告知的主观心态。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而排除了投保人在无过失和一般过失情况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即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况。而《海商法》第223条对于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心态仅仅区分为故意与非故意,而笼统的“非故意”三个字不能说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也不能说明过失的严重程度。因此,若法院仅仅依据故意与非故意来确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那么难免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况。

1.3“仓至仓”条款与我国保险利益确定原则冲突的问题

在“东华8”船保险责任期间争议再审重审案、“楠德瑞蒂”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都涉及“仓至仓”条款。之所以“仓至仓”条款会几度成为争议焦点,根本原因在于“仓至仓”条款本身与我国保险利益界定原则之间的冲突。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FOB即转运港船上交货。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由此可见,若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保险,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发生意外,且该意外在保险人承保范围内,此时,如何界定保险利益从而向保险人索赔就陷入麻烦了。因为,对卖方来说,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虽然货物风险未转移,其拥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却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从而无法向保险人追偿;而对买方来说,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但却不具有保险利益,依然无从追偿。同样的,在CFR术语下,也需要买方投保。因此,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那么买卖双方将面临和在FOB贸易术语下同样的困境。

在CIF贸易术语下,需要由卖方投保。那么,无论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卖方均有充分的理由请求保险人赔偿。此时,一般认为,CIF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1.4间接碰撞的责任问题

本文采用的样本案例中,许多涉及间接碰撞责任问题的案件,例如,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振兴”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争议案等。本文将其高争议率的原因归结如下: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概念,没有规定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的含义,故对碰撞责任条款的解释没有直接使用的法律,应依据《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解释原则里解释其含义。

2事实方面

2.1船舶是否适航的认定问题

本文的样本案例中,较典型的涉及船舶适航性的案件有:“闽连运9503”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涉及适货问题;青岛霸奇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涉及适船和船员资格问题;上海中福轮船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案涉及适船问题;“莞中运225”轮保险纠纷案涉及行船资格问题。

2.2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由此看来,保险人所承保危险责任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影响保险人应否赔付。

根据对样本案例的总结,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涉及该类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大多遵循《保险征求意见稿》中所述的近因原则。例如,在“上海中福轮船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案件”中,吴淞海事局已经认定“仲宇”轮系触碰水下障碍物而沉没,虽然船长或船员在航行中有“瞭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的过失,但这些均与船舶不适航无关。因此,虽然能够充分地证明船舶确属不适航,但船舶不适航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保险人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船舶适航性纠纷案件中,如果保险人以不适航理由拒赔,还须证明船舶不适航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2.3货损数额的确定问题

“莞中运225”船沿海船舶价值确定纠纷案中,争议焦点涉及船舶造价的问题。分析该案件,并结合本文样本案例其他类似案件以及汪鹏南教授的评论,可以得出结论:虽然我国相关保险条款对船舶价值和赔偿金额方面曾做出过规定,且经过两番修改,但仍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在保险期限内累计碰撞、触碰责任项下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旧船(不包括渔船)的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新船重量价格(以高者为准)的比例赔偿;部分损失的累计赔偿额在保险期内不超过保险金额等。

3结论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有助于解决我国海上保险法律理论和实务中面临的疑难案件,从而使得我国海上保险法律更加完善,为我国建设世界航运强国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汪鹏南.中国海上保险案例摘要及评论[M].1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53.

[2]贾林青.新《保险法》适用环境下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