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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控制即控制企业物资流动的全过程,从原材料申购、投料,在产品、半成品至产成品都要严格监控,也就是控制资金在企业实物化的运动过程。实践表明,加强物流控制是企业从内部找利润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力举措。现结合企业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对企业物流进行控制。
一、采购过程控制
采购是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按已确定的物资供应计划,通过市场采购、加工定制等各种渠道,取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各种物资的经济活动。采购过程控制是对企业供应环节员工行为与物流的控制,其目的是保证生产原料的质量、数量和时效,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过程控制是物流控制的第一环节,对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L、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规范采购基础工作,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杜绝部门之间扯皮,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采购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物资采购的流程、采购合同的签订评审、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关系,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批权限等,强化对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可通过各需要部门填制“请购单”进行控制,会计部门依据“请购单”核对库存,有关合同及预算,无误后筹资付款,以控制盲目采购。
2、加强采购数量的控制。管理不善的采购作业所导致的生产缺料或物料过剩会造成企业的损失。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状况按计划用量和库存量的变化来控制采购量,科学地制定合理采购间隔时间和采购量。
3、严格控制采购价格。可以用原材料价格=产品售价一目标利润一(生产阶段加工成本十各项负担费用)这一公式控制采购价格。采购时要比质比价,即同等材料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考虑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付款条件等综合因素,做到至少货比三家,综合分析。采购员经过货比三家后,将购货名称、价格、数量及其他条件填入“定货单”,一份送供应单位按时送货,一份留存备查。
4、对企业大宗材料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应制定适合企业的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成立公开采购管理小组,实施透明工程。这种直达方式严格杜绝了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及暗箱操作的弊端,既可缩短物流时间,减少流通费用,又可让供应商直接了解企业的需求。
二、保管过程控制
物资的保管过程即物资的验收、储存、发放过程,简言之就是库房管理过程。保管过程控制就是对仓库管理过程的控制,这是物流控制的中间环节。加强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减少物资积压、浪费、压缩资金占用,降低发出物资差错损失,减少费用支出尤为重要。
L、所有材料购进后必须按规定验收入库,入库单必须得到采购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字才能办理。他们之间的职能既严格区分,又相互约束。采购部门根据定货单、入库单和供应单位的发票,相互核对无误后,送交会计部门入账。供应部门和财务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库存量和库存类别,既保证使用不间断,又尽量压缩资金占用。
2、仓库保管人员对入库物资必须分清批号、进库日期,井然有序地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并定期检查,及时整理,这样可以克服库房物资贮存管理混乱,杜绝原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如采用货品库存卡、货品标签、保安、防火、卫生制度、设置防盗报警器等进行控制。
3、要建立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制度,全面清点库房的库存物资。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和控制账存制度是为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定期盘点制度包括了确定各账户余额下的财产数量和金额,将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量与实物保管部门的保管账、卡及实存数量进行核对,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如不一致,则可能说明物资管理上出现错误、浪费、损失或其他不正常现象。为了防止差异再次发生,可以加强保护控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实施有效控制。转4、严格执行凭单发料制度。领料单上应准确地记录仓库向各部门发放物资的数量、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领料单是库房发出材料的原始凭证,仓库管理员应认真仔细按照领料单上的材料进行发放。发料时要注意领料单必须有部门领导核准签字、发料人、领料人签字,财务部门应随时勾稽账面余额与实存数量是否相符.以杜绝无单领料、少报多领、监守自盗,控制仓库的库存短缺。这样有利于核算各领料部门的生产成本,控制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减少各部门车间的积压、降低消耗。
三、产出过程控制
产出过程控制也就是指产出半成品(在制品)在各车间、各工序间流转、最后形成产品、实现销售过程控制,这是企业物流控制的最后环节。加强这一环节的控制,有利于减少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半成品、产成品短缺、丢失、损坏等,保证提供客户所需的产品,确保标准的投入产出率。
1、建立半成品仓库。对外购半成品可按照物资采购方法进行控制;对自制半成品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制定的流转程序,上一个车间完工的半成品要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下一个车间生产领用需填制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车间、仓库、财务三方协同做好库存数与账上数的核对工作,保证半成品能完好无损,保质保量的进入下一道工序。
关键词: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52-01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I库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6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发生的损失)、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又做了详细的说明: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在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以该企业为例: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为非正常损失。上例中,企业丢失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做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被盗B原材料属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8000-1500)×17%+1500÷(1+7%)×7%=2183.1(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做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183.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183.1
修订后的细则更加体现人性化观念,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假设该部分产成品是非正常损失,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削价处理产品应计销项税项。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的半成品,不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应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坚持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压实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企业安全生产两个责任,努力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双零”目标,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平安平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产业规划,提高准入门槛
1.明确产业规划。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淘汰落后烟花爆竹产能,有序推进烟花爆竹整顿退出工作,推动全县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和转型升级。
2.提高准入门槛。企业工程设计与建设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遵循《设计指南》及《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19〕115号)要求。严格保留企业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审查,一律不予签字上报。
(二)规范企业现场管理
1.规范无药工序的管理
①无药工房内电线必须套管,敷设规范,严禁出现明接头。一律使用防爆开关和防爆灯。
②无药工房内不得存放原材料、带药的成品或者半成品,杜绝存放药物。
③各工房杂物必须及时清理,易燃物要及时处理到位。
④无药操作间不得堵塞通道,确保万一发生燃烧事故能及时撤离。
2.规范原材料管理
①原材料购进应到证照齐全的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经营部)购买,所购进的原材料入库时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名称、品名、规格、出厂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包装要求等要素,每一批原材料入库必须有登记。
②新购入的原材料应实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建立并保管好检测登记台帐。
③原材料必须按氧化剂、还原剂分类存放,严禁不相容物质混存,严禁超量储存。在原材料仓库外墙显著位置设置与所储存材料逐一对应的标识,公示相应材料的储存定量、危险特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④原材料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原材料原则上采取整件领用方式,要有出库登记,一次未使用完的原材料要妥善存放在原材料中转库。
⑤针对仓库所储存原材料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通风、散热、除湿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措施,设置超温超湿、有毒有害以及火灾报警等安全设备。
⑥加强对原材料仓库的巡查检查,及时维护仓库的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原材料储存安全,严防被盗或丢失。
3.规范1.3级工序的管理
(1)烟花企业
组盆串引工序
①必须专人配送引线,专职送引员必须在员工上班前将引线配送发放到位,下班后将引线送回中转库。
②严禁成箱领引、藏引,超量存放引线。
③每间工房内按设计定员,最多不能超过4人以上同时作业。
组装工序
①严禁出现“四合一”作业现象,不得在组装工房内装发射药,组装成品工房内严禁存放未装发射药的组盆后空筒,否则视为“四合一”作业。
②每栋工房必须张贴内筒定量表,严禁工房超量存放效果件,必须按定量表进行作业。(内径1.2吋内筒存放427发、内径1吋内筒存放915发、内径0.8吋内筒存放1365发、内径0.5吋内筒存放2275发)
③严禁存放裸药,重点关注药柱、单棵直径在1CM以上的大亮珠。如企业需要生产该类产品,则必须将药柱用已点尾的空内筒进行包装后方可进入组装工房。
④严禁出现超规格的产品,即内径30MM(1.2吋)以上的组合类烟花以及擦炮、天地双响等特殊产品。
⑤严禁将当天剩余的效果件存放在组装工房内过夜。
⑥严禁使用铁钎钩内筒。
封装工序
①严禁超量存放半成品,要保证通道畅通。
②散装成品必须及时送回成品中转库存放。
③工作台下严禁存放其他杂物,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内筒中转库
①严禁存放药物,仅限存放半成品。
②严禁超量存放半成品,库房应标识1.2米限高红线和限量线,并预留安全通道。
③有效控制上下工序工房人员交汇集中或交叉作业。
④地面必须铺垫防静电橡胶垫,并可靠接地。
(2)爆竹企业
机械插引工序
①插引工房栋与栋之间距离必须达12米以上,最多仅限4间连建。
②插引工房必须建设实心、到顶的人引隔离砖墙,且隔离墙上的穿引孔必须规范加导管,过引严禁一孔多引。
③严禁超量领用引线,实行引线配送制度,配备配送员、配送工具。配送流程是:配送员到引线中转库领取引线(单次最大量为2箱)——在插引工上岗前,配送员将单架最大值的引线送至插引车间内——插引工引线快用完时,配送员进行配送——插引工下班后,配送员将插引车间内未上架的余引回收至引线中转库。
④每间插引工房除引架上的限量引线外不再留备用引。
⑤严禁存放超量存放已插引引饼,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机械结鞭工序
①严禁超量存放土饼,内径0.6㎝至0.8㎝的土饼仅限存放300饼,特大红炮仅限存放100饼。
②结鞭机摆放整齐,要保证通道畅通,主通道要大于1.2米,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搬动结鞭机。
③结鞭机必须用橡胶包脚,转动部位必须转动自如,并要经常清理、保养。
④下班前应把引线、半成品归库,不得在车间内存放引线、半成品过夜。
⑤结编工房防尘措施必须到位,药尘按时清理干净。
⑥每间结编工房不得留备用带引。
封装工序
①严禁超量存放半成品,要保证通道畅通。
②未封装完的半成品必须送回散装中转库存放。
③车间内不得存放半成品过夜。
④工作台下严禁存放其他杂物,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3)引火线企业
湿法机械制引工序
①严禁超设计台数配备制引机,严禁许可后私自“加机”。
②生产过程中,制引间药桶及地面、制引机药斗及其地面应经常保持湿度,工房内保持整洁。
③操作工下班后必须将工房内剩余混合药送回到混合药中转工房,严禁存放在制引工房。
④下班前必须清洗机械,整理工具,清扫卫生,确保地面、机械不留余药。
湿法药物混合工序
①配药间应经常保持湿度和整洁。
②配药桶必须保持湿度和整洁,容量控制在每桶药5公斤以内。
③严禁超量存放混合药过夜。
(4)成品库
①成品入库时必须分类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②成品库必须限高线与地面堆垛线、运输线、离墙线,防止超限超量。堆垛离内墙的距离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少于0.7米,运送成品的运输通道不少于1.5米,均在地面用黄色线标注。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米,在墙面用红色线标注限高线。
③仓库内必须配备温、湿度计,消防设施必须完善,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进入仓库内必须触摸静电消除仪,入库车辆必须使用电瓶车,必须做好防潮、防漏、防火工作。
④严禁在成品库内进行翻箱作业。
⑤烟花成品库严禁出现使用违禁药物以及夹泡沫“假大空”超药量、散筒、炸筒、低炸、断火、引燃装置、标识标志等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的产品。爆竹成品库严禁严禁出现使用违禁药物、“假大空”稀炮、超药量、计数、引燃装置、标识标志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规范1.1级工序的管理
(1)烟花企业
亮珠生产线
①必须安装混药机械,禁止手工和药。
②机械混药单配药量严禁超过5公斤,地面应保持长流水,墙面、屋顶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冲洗。
③亮珠生产工房严禁存在机械运转时人、机长时间分离现象,严禁出现药物超量作业现象。
④亮珠筛选与制亮珠在同一工房内的严禁超量。
⑤禁止专人配送混合药,必须由操作工到中转工房定量自行领用。
⑥禁止大量存放亮珠珠芯在中转工房。
⑦必须使用亮珠烘干机烘亮珠,严禁自然凉晒亮珠,亮珠晒场必须予以拆除。
效果件生产线
①必须安装混药机械,禁止手工和药。
②禁止出现“三合一”现象,即装亮珠、装炸硝、紧口三道工序在同一间工房内完成。
③装完亮珠或炸硝后进入下一工序单次中转仅限五饼一次运送。
④装亮珠与装炸硝工序间必须设立中转平台,禁止直接送入下一工房内或双方手手相接,禁止人员交叉。
⑤混合炸硝每配限量3公斤,中转工房仅限存放2次配料备用。
⑥严禁超规格装药,C级组合烟花单个内筒开爆药高氯酸盐加合金粉末不得大于2克。
⑦禁止专人配送混合药物,必须由操作工到中转工房定量自行领用。
⑧工作台面余药必须及时清理,地面保持长流水,墙面、屋面必须一个月全面彻底清洗一次。
⑨必须错时运送空内筒和错时中转效果件,避免出现人员交叉。
⑩严禁剩余混合药物留存在装筑药工房内过夜。
装发射药生产线
①装发射药工房附近必须设置中转库。
②作业时黑火药从总库分领至中转库及黑火药药洞黑火药中转必须采取错时领用,配备专人配送。装黑火药工房剩余黑火药及时回收入库。
③操作工与中转工严禁在同一工房内作业,必须避免人员交叉。
④装发射药工房与黑火药中转工房原则上可以设置雨棚。
⑤严禁装黑火药工房成箱领用黑火药,黑火药盛装工具必须具有导静电功能,且限制容器容量,盛装最大值为8公斤。
(2)爆竹企业
配装封一体机工序
①一条生产线只允许安装一台爆竹配装封一体机,所有引线中转库、插引、中转、封装、成箱等工库房必须与一体机产能相匹配。
②一体机工房核心部位墙体、屋面结构必须符合本质安全要求,墙体必须符合“回”字型安全要求;严格执行“50cm+38cm”规范,积极推广“50cm+50cm”,核心部位必须使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整墙,屋顶必须采用彩钢顶等轻质易碎材质,不允许使用木梁、瓦顶。
③严格执行《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俗称“39条”),一体机特种作业人员对“39条”应熟记于心,落实于行。
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必须张贴上墙,与现场操作人员一致。
⑤机械运转时进饼区、核心区域和第二次回收药处必须保持储水状态,其它地面应保持湿润。
⑥严禁超员,现场不得超过5人,无关人员在机械运转时不得进入作业区。
⑦配装封一体机不得超设计产能、作业时间违规加班、赶工作业。
⑧严禁配装药一体机超时超药量作业,每小时产能不得超过1200饼,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3)引火线企业
绕收引工序
①绕收引工房定员为1人/栋,严禁绕收引车间超员。
②严禁用铁钩扁担运输引架。
③严禁超量存放绕引后引架,严禁以房代库存放引线。
引线包装
①统一规范引线包装,禁止使用大小不一的香烟包装箱包装引线。
②引线包装箱小型化、专用化,单箱药量不得超过6公斤,包装箱注明厂名、厂址、规格、数量、药量、合格品批次、流水线编码等。
阳光棚及晒场
①晒场和阳光棚必须采用规范的四面防护墙,高度为1.6米左右。
②晒场四周必须留有安全出入口,安全出入口不正对绕收引工房出入口。
③严禁在专用晒场外晾晒引线,严禁叠加晒引。
引线烘干机(房)
①每家引线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台以上经过省级论证、安全合格的引线烘干机或建设一间引线烘干房。烘干房要做到机引分离、定员定量。
②严禁超量存放已烘干引线,应及时将引线成品入库。
引火线成品运输
引线运输必须使用危爆专用车辆,严禁在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停靠,鼓励采用专业化运输、专业化平台管理。
5.规范药物中转库及药物总库区
①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三库四防”要求建设药物总库,药物总库原则上不得建设在厂区围墙外。平缓地段应建设实体围墙,陡坡地段应实施刺网围墙,实现24小时视频监控到位。
②药物库区应体现小型、分散、“坑道化”要求,黑火药中转药洞应建在山体中,并呈“7”字型布局。
③药库面积必须与设计药量相匹配,严禁“大库小容”,防止严重超量,大库要减容封闭到位。严禁中转库代替总库超量存放药物。
④药物总库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值守。药物入库与领用必须坚持错时、限量原则和登记制度。
⑤按规范要求堆放药物,并划好限高限量线。
⑥禁止两人以上同时进入药物总库区。
⑦药物入库必须使用加装了挡板的电瓶车。
⑧黑火药进厂入库需使用专用运输道路,避开作业人员密集区域,入库卸载仅限一人。
⑨禁止亮珠与炸硝、亮珠与黑火药混合存放。
⑩中转库严禁存放已混合的药物过夜。
6.规范机械管理
①配装封一体机使用年限到期,鼓励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的一体机,逐步淘汰钢铁材质的一体机,更换时积极推广应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产品,但必须是经省级安全论证合格产品。
②严格按照《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即:“39条”管理规定)组织生产作业。烟花混药机械按配装封一体机同等管理。
③严禁未紧口的药饼下配装封一体机生产线,严禁堵塞通道。严禁二次装药与药饼(未封口药饼)下配装封一体机生产线。
④机械运转时,安全防护必须到位,安全警示设备必须保持有效。禁止操作人员进入机械核心区域。
⑤企业必须每两个月一次定期做好一体机、混药机“4S”维修保养,并将维修保养报告书存档,维修保养前必须全面清理机械余药,工房内的药物、成品、半成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全部搬运到其他工房。
⑥使用期满三年的配装封一体机必须更换核心部位或整机。
⑦禁止配装封一体机生产不紧口的擦炮、内筒、大爆竹等半成品。
⑧必须专业人员进行机械维修,无关人员不得停留在维修现场。
⑨严禁带药维修机械。
⑩所有机械必须可靠接地。
(三)规范风险管控示范建设
1.规范现场管理制度
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应急、安全生产责任,配强配齐应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经省厅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②企业必须设立综合监管办公室、安全生产调度办公室、教育培训室、事故警醒室、资料档案室。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照、各类图纸(设计图、地形图等)、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材料、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有关资料,整套放置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室内,以备随时抽检。
③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危险源建档立案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违规违章处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在办公室张贴。
④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张贴在各工房醒目位置。
⑤烟花组装工序定量表必须张贴在组装工房外墙。
⑥“一图一牌三清单”必须完善张贴到位。
⑦各工房实行定置管理,按要求划线,归置物品。
⑧设置20米以上的安全文化长廊,张贴安全宣传展板。
⑨完善安全标示标牌、安全警示标语。
⑩四区隔离到位,设置分区标牌。
2.规范安全培训制度
①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应急部门进行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按时进行复训。
②企业每月10日必须对厂内员工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培训人员签名。
③新进员工和调岗员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④所有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培训,聘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完善培训台账。
⑤落实班前会制度,安全班前会由安全厂长、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召集并主持,各工序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参加会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会议室、食堂、生产线现场等区域进行,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讲解岗位操作规程、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警示事故相关情况、通报厂内违规员工情况等为主,使员工受到警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企业应完善好安全班前会相关台账记录,包含员工签到、培训内容、培训照片等,并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完整。
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规范隐患报告制度
①企业对上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改“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期限、措施、资金、预案),要制定隐患整改报告单,将隐患整改情况上报给检查单位。
②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警醒员工。
③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即落实“双报告”制度。
④履职报告落实“一报告、双签字”制度。
⑤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善后机制。坚持安全生产责任险全覆盖,并将其作为企业行政许可、复产验收的必查项目。
4.规范企业登记制度
①必须配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的门卫,并实行24小时值守,做好人员车辆出入登记。
②全面应用员工出入“门禁”系统,规范员工进出厂登记、“留印”。
③规范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管理,对错时上岗的涉药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实行酒精测试,防止酒后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维修,各企业制定并落实该项制度,自行购买酒精测试设备。
④每周隐患排查必须予以公示,对员工违规行为必须公示登记并处罚到位。
⑤黑火药、亮珠、内筒、引线等药物出入库必须登记到位。
⑥视频监控巡查记录如实登记到位。
⑦落实《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危害九条规定》要求,落实防静电措施(冬季A级工序每1小时洗手一次,C级工序每2小时洗手一次),登记到位、真实。
⑧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员检查记录、带班厂长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落实整改记录、巡查记录登记到位。
(四)规范产品运输管理
1.烟花爆竹运输依法实行许可制。由目的地公安部门签发运输许可证后到我县公安机关备案,坚持有证运输、专用危爆车辆运输。
2.烟花爆竹运输除办理运输许可证外还必须具备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证、驾驶员危险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等证照,并做到人证、车证相符。
3.烟花爆竹运输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经停路线行驶,并采取错时运输的原则予以运输。
4.烟花爆竹运输在装车出厂前必须向当地乡镇应急管理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予以备案,乡镇应急管理所应加强对相应证照的审查。
5.烟花爆竹企业在装车运输前必须在包装箱显著位置张贴产品流向信息条码并录入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系统。
6.烟花爆竹企业不得将超许可范围或不符合购买许可证、运输许可证批准的产品或半成品装车运输。
7.黑火药使用企业要求配送单位采取早晚错时配送方式予以配送到企业,黑火药配送运输单次最大运量为2吨。
8.装载烟花爆竹车辆和配送黑火药车辆不得途经城区、集镇、学校、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停靠。
9.严禁在学校(幼儿园)、加油站、集镇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区装卸烟花爆竹。
10.厂内运输药物必须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非药物时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围板、栏板高度。
(五)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1.规范布点管理。县中心城区禁燃区域内不再新增、保留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其他区域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为原则,不增加批发企业,合理布设零售网点。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坚决依法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150米范围内不得布设零售网点。切实做到“谁审查、谁签字,谁许可、谁负责”,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或是禁燃区域内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颁发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规范日常管理。严禁无证经营、以店代库(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混销烟酒、打火机等商品;严禁在居民区等区域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包括: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B级烟花、内径大于1.2英寸的非个人燃放的组合烟花、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内销擦炮、大药量的爆竹(“鱼雷”)等。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
3.规范配送管理。实行批发经营公司采用专用危爆车辆统一配送至各经营网点方式。批发经营公司对每件产品必须贴标配送,建立配送台账,健全配送管理制度。
(六)规范三大平台建设
1.量化监管平台
①企业安全管理员必须每日按照量化监管表要求对企业工库房进行检查,对排查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处罚并公示在隐患公示栏里,同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进行跟踪整改,每周组织车间主任培训,每周至少一次对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公示并召开整改布置会议。
②乡镇应急管理所人员、驻厂员每周至少一次对所监管的企业进行企业隐患排查情况监督检查、登记并上报乡镇应急管理所,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现场处置,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作出进一步处置。
③县应急管理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按照量化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管,确保按监管要求每一工序、每一工房查到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现场处置,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作出进一步处置。加强对企业终审设计图纸与量化监管表的复核和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并作出相应处罚。
④县政府应每年定期邀请应急监管业务骨干、行业领域专家有针对性地对县乡应急监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懂业务、会监管。
⑤规范对市、县、乡应急监管干部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县、乡安委会出台考核细则,以年度为单位,对县、乡应急监管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定性、定量综合评价。
2.隐患排查平台
①规范应急监管部门重大隐患排查。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管理所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突出重点、狠抓典型,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一线安全监管。
②规范企业自身隐患排查。企业要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标准意识、管理意识,学习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十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要求,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登录和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按时进行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做到隐患自查、自报、自纠、自改,促进企业隐患排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转变。
③规范重大隐患处置。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示栏,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做到人员、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把重大安全隐患当作事故来查处,对重大隐患屡教屡犯、迟迟不改或“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未使用或使用不经常、弄虚作假的企业,在执法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依照法律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3.智慧安监平台
①规范企业与智慧安监平台的对接。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1.1级和1.3级工库房、成品库等已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视频采集的质量达到高清以上,保持视频监控系统全时段完好,视频保存达到30天以上备查量,实现了企业、乡(镇)、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对接。
②规范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视频监控室,烟花爆竹裸药线生产时,必须有专人值守,无特殊情况必须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因自身原因三天内不能上传或逃避监管擅自关闭监管系统的一律停产整改。凡不能正常上传数据的,一律不准复产验收。县应急管理局视频监控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完善工作值守和企业重大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促进企业重大违规违章及时处置到位。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智慧安监平台的预警信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七)大力深化专项整治
1.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辖区企业实际与烟花爆竹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对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按照“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原则,企业层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主动排查、消除本厂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方面,以量化监管为主要抓手,以乡镇应急管理所等基层一线监管力量为主力军,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2.强化监管执法。以《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指导意见》为抓手,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严、准、狠、实”为原则,对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四超两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生产能力、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聘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酒后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打击和整治。
(八)强力打击非法生产
1.坚持“三化”原则。按照网格化、专业化、常态化要求,健全打非网络,将乡(镇)辖区合理划定成若干网格,指定网格员,及时做好情报信息收集、汇总、研判工作。
2.配齐配强队伍。县、乡政府要积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队伍,保障人员、经费、设备,建立健全排查制度,通过网格员、驻厂员,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非法生产动向,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巡查检查和集中整治。
3.健全举报机制。健全非法生产有奖举报机制,发挥职工参与、社会支持、媒体监督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群众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人人参与的良好格局。
4.瞄准重点场所。将老宗祠、老基地、老民宅、退出企业废弃场所、冲头角落及其他易发场所作为非法生产重点排查地域。
5.压实基层责任。坚决落实“三级责任、三线监管、三色预警”工作要求,压实村委会(社区)和驻村工作队的非法生产第一排查责任,做到宣传、巡查到位,发现非法生产现象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非法生产打击工作,确保网格化责任到人。
6.实施联合打击。根据调度、分析与研判结果,按照联合打击、联合执法要求,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精准打击,让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无法形成气候,无藏身之地。
7.依法严肃追责。对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违规下发订单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外,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停产整顿、通报;对烟花爆竹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一经发现,对企业处以罚款、停产整顿、通报;对非法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基层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非法生产的,一律按“二二制”追究责任,即:一个乡(镇)有2个以上(含2个)行政村且一个行政村有2个以上烟花爆竹作坊的,乡(镇)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整顿后仍非法生产失察的,对该村或乡(镇)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发生非法生产事故的,按上级规定从严从重处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乡(镇)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每月的安全生产警醒日活动,必须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汇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周调度一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生产或者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第四章 运输和燃放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第三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违法生产、经营、存放、运输、燃放的产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出具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焰火燃放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
没收和无主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收费或者摊派费用的;
(三)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未在烟花爆竹仓库四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自行组织销毁、处置的,由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存货;存货管理;问题;对策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运作的各个环节。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慢慢深化,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发展,企业存货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显露。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其实很多公司在企业存货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如何加强企业的存货管理,提高存货管理效率和资金的利用率,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公司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同时由于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或销售而储备的物资,是企业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一部分,企业存货利用程度的好坏对财务状况影响很大,加强存货管理也便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存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找准我国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对于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存货管理概述
(一)存货含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原料或产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销售存仓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供直接销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物资和课直接出售的商品。
(二)存货管理的含义
存货管理就是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在存货的信息管理和在这个基础上的决策分析,最后进行的有效控制,达到存货管理的最终目的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率以提高经济效益。这么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销售为目的的产成品或者商品,货为了出售仍然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货在生产过程、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进行的管理。
(三)存货管理的方法
在不同公司的存货管理水平下,企业的平均资金占用水平差别是很大的,只有通过运用合理对的存货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的平均资金占用水平,才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现常用的存货管理方法有ABC分类控制法、储存期控制法等。
1.ABC分类控制法
ABC分类控制法是将“例外管理”原则运用于对存货控制的一种形式。这种管理控制的方法最早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于19世纪首先创立的,以后经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已广泛用于存货管理、成本管理和生产管理等环节。ABC分类控制法就是按照一定标准,将存货划分为ABC三类,分别实行分品种重点管理、分类别一般控制和按照总额灵活掌握的存货管理办法。具体地说,A类存货品种少,约占全部存货的8%-13%,但其价值大,占用资金多,应作为库存的重点管理,科学地确定该类存货的经济批量和定额,并经常检查这类存货的库存情况。B类存货则应在定货数量和定货时间上加以控制,不必像A类存货那样经常地进行分析对比,品种约占全部存货的20%-28%。C类存货量大但金额一般都不大,品种约占全部存货的60%-66%,资金占存货总额的6%左右,一般可集中采购,并适当加大安全存货量,简化手续,节约定货费用。ABC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分清主次,抓住重点,有效地控制主要品种的存货,提高控制的效率。
2.储存期控制法
存货储存期可以基本分为:保利期、保本期、亏本期。存货如果在保利期内售出,所获利润便会超过目标值,储存天数越短,获利就越多;如果在保本期内售出,能保证不亏本,但利润会较少;当超过保本期出售的话,企业便会亏损。存货储存天数越长,亏损越大。企业为了完善存货的日常管理,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和防止积压。
二、江苏享佳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货管理现状
(一)江苏享佳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江苏享佳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佳科技)创立于2007年11月,现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健康直购平台,拥有超过300万名会员,活跃会员超过60万名,呼叫中心专业坐席600余人。享佳科技拥有庞大的优质客户资源,依托业内领先的CRM、ERP智能信息化系统以及丰富完善的客户关怀计划,为百万会员带来 了放心、愉悦、便捷的健康消费体验。
享佳科技遵循“三高标准”即原料品质高、技术含量高、生产标准高,以此遴选国内外一流健康品供应商和产品,打造出全新的健康直购平台。享佳科技创造性地将呼叫中心、网络购物、数据库、媒体资源、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现代物流等要素有机整合,开拓了全新的健康产品的电子商务模式。
(二)享佳科技存货管理现状分析
享佳科技的存货主要是各类保健品、包装物有木箱、塑料套包等等。享佳健康的保健品占有率高达87.97%占总存货比率的一大半以上,同时包装箱和其他各占存货比率的4.71 和7.32%,所占比率都属于正常范围。公司应着重加强对保健品的管理。
存货周转率指标反应公司存货管理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公司短期的偿债能力,是整个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成现金的速度越快,这样说来,提高存货的周转率也就提高了公司的变现能力。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次数
存货的占有量表明享佳科技的存货架构,从历年的存货相关指标可以看出该公司存货周转情况。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中享佳科技的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所占比率大,远远超过一般50%的规定,存货占用资金多。存货周转率呈上升趋势,存货周转天数逐渐减少,其中2014年存货周转率3.17,为三年中最高,存货周转天数80,为三年中最短。
三、享佳科技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科学的存货采购计划
存货采购是企业存货管理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其决定着企业的存货量的多少,也直接影响到企业接下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购计划则是存货采购中更重要的一个环节,科学的采购计划可以使企业的存货管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可是就享佳科技而言,它缺乏科学的采购计划。
(二)存货量大,影响流动资金的利用率
享佳科技仍然有着旧观念,认为存货是企业的资产,是公司实力的象征。这种观念很容易导致企业存货的大量积压,保健品没有卖出去将直接导致存货资金的沉淀积压,库存量过大直接导致流动资金周转不灵活。享佳健康公司的保健品存货占用了流动资金的62.15%多,所占比例如此之大造成了资金呆滞周转不灵活,同时也增加了存货的储存成本。
(三)存货的验收、储存及保管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1.存货的验收企业的存货验收时存货入库前的重要环节之一,享佳科技对存货的验收谨慎性不高。享佳健康公司的主要存货是保健品,但公司目前没有检验保健品合格的机器,保健品的验收是否合格就是仓库管理人员根据保健品瓶身上是否有认证标准而定。这样存货在验收上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2.存货的储存享佳科技存货种类繁多,且数量较多。公司没有对存货按照其重要性分类,对所有的存货都实行统一的管理方式,这样的方法不利于公司重点控制贵重保健品。并且公司投入存货管理的人力、物力较少,不能保证存货的安全性,容易因为保管不周而导致损失。
3.存货的保管在日常的存货管理中,享佳科技每月剩余的存货由于存放在仓库,往往忽视管理,给企业经济带来损失。并且,一些包装物的领用没人管,材料被盗或被工人私自用会没人知道,造成企业的损失。
(四)存货内部控制不够健全
从当前实际看,享佳科技存货内部控制的问题很大,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有:
1.内部审计职能弱化内部审计是公司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然而,享佳科技公司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能正确评价企业财务信息和管理部门的绩效,导致各级管理部门有恃无恐,趁机钻了内部控制的空子。
2.存货盘点与清查安排不合理享佳健康存货盘点未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并且长期不盘点,盘点时间不规定,在盘点结束时也没有编制盘点表以形成书面报告记录盘点情况;存货处置过程中没有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未能做到及时了解存货存储状态等。
3.职责不分享佳科技公司的仓库的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了盘点,还是仓库的管理人员进行填写盘点的单,仓库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验收。这样子仓库管理人员有的可能。
四、加强享佳科技存货管理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的存货采购管理计划
由于企业在存货采购这方面经常是由于库存管理人员根据自己经验而定导致存货管理的一系列问题,现在通过存货采购的授权批准控制这一关键点加以改善。不管是采购商品还是外包装或其他物资,均需要要采购部门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通过合理分析,在充分发挥存货功能的同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并应经过部门批准后才方可采购。
(二)降低存货储备量,加快存货流转速 保持适当的存货周转率
一个公司若要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应当十分重视存货的管理。在流动资产中存货所占的比重较大,存货的流动性对公司的流动比率有重要影响。享佳健康的2014年存货周转率为存货的占用水平高,流动性比较弱,会影响资金周转速度等。所以公司应提高存货的周转速度,提高存货的流动性。享佳健康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商品类别库存数量,将商品的周转快慢分为ABC三大类,A类保健品的合理库存量在3-6天的销售量;B类保健品的库存量在6-10天的销售量;C类保健品的合理库存量在10-14天的销售量。同时享佳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类别商品制定一个商品的引进计划,并且引进的新保健品应最大可能的有其市场需求。从而保持适当的存货周转率降低存货周转天数。
(三)建立科学的存货验收、储存、保管制度
享佳健康应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业务流程,并且要求工作人员做好账面记录,并且定时与凭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1.存货验收方面。享佳科技的主要外购存货是保健品,在验收时应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一致,并且应当对于质量要求较高的保健品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外聘专家协助验收。
2.存货存储方面
(1)仓库禁止与之无关人员进入,所有入库人员均需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仓库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出仓库并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2)库房设施必须要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标准,货架也应达到安全要求。
(3)仓库工作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存货的防水、防火、防盗安全设施。检查时,若发现易燃、易爆危险存货,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存放到安全场所,予以隔离。
(4)保管员应随时检查存储的存货有无发生过期变质、残损、超储存积压、短缺、包装破损等,如有发现,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与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存货保管方面
存货保管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应当按仓储物资要求的储存条件存储,并健全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并且对进入仓库的人员,应办理出入登记手续,未经允许接触存货。
(四)建立健全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并加强内部审计控制
享佳科技应建立起健全的存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落实,并且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为存货管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2.盘点与处置控制
享佳科技公司仓库盘点清查一方面要核实实物的数量,看其是否与相关记录相符、是否账实相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实物的质量,看其是否有明显损坏。公司应建立存货盘点清查流程,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方法等内容,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相结合。
3.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公司应明确仓库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限,对存货采购、验收、保管等岗位安排不同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重要性的认识逐日增强,保健行业市场也愈发激烈,面对这种市场竞争和需求的多样化的双重挑战,公司应更加注重存货管理,不但要满足市场营销,并且需要用最低的存货成本完成这一过程,从而使公司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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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文霞.企业存货管理有关问题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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