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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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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培训

劳动保护培训范文第1篇

按照《关于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维权机制调研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企业工会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维权机制,根据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要抓好劳动保护组织建设,配齐各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兼职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二、结合实际,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1、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小组检查员的作用。

2、开展多种形势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推动企业对一些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制度,在班组开展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查隐患等活动,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今年我县各企业无事故发生。

三、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各企业工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其中都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履约情况较好,在合同中,企业向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工会在不同工种,岗位的员工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凡旧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到期的全部更换。

各企业工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有些个体肉类企业,每年都有新的员工进厂,企业工会在对新、旧职进行岗前培训时,除了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外,负责劳动保护干部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培训,强化员工们的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企业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企业工会参照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企业实际起草了新的劳动合同书,并进一步明确员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涉及员工权益的规定低于或高于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明确员工拥有“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存在的问题:

劳动保护培训范文第2篇

途径之一:找准切入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对企业和员工的生产行为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现实途径就是对企业和员工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要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企业的生产过程,也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过程。搞好生产过程监督,要建立厂、矿和队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构建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使生产过程时刻处于监督状态;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一长三员”作用,尤其是发挥工会小组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要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畅通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使劳动保护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要加强对员工生产行为的监督。员工生产行为是实现劳动安全的必要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对生产指挥人员的行为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必须发挥好生产指挥人员的作用,对操作者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共保安全的局面。

与安全部门紧密结合共同监督。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开展。

途径之二:抓住根本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就是建立完善有利于企业和员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必须借助企业行政的力量,本着关口前移、力求实效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制度体系,增强员工自我保护的意识,使员工成为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主体。

创建群众性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全员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定期重点对高危作业、事故多发行业和一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奖励制度等,提高员工参与劳动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监护责任制,使工会组织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一起,共同监督生产现场安全;加强企业劳动安全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建立事故处理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建档跟踪监督整改工作。

健全劳保监督培训制度,提高监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对《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培训制度,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借助网络、电视、橱窗以及会议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监督人员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建立企业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建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劳动保护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制定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和工会参与员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明确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编制、任务、目标和职责,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制度更加齐全完善,实现监督有依据、处罚有权力、监管更得力。

途径之三:把握着重点,找准基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

石油企业,是一种高投入、高危险的行业。作为油田的基层工会组织,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就要抓住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基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查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因素,确保工作有的放矢。

对企业定编定员管理进行监督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员标准,按照定员标准配置人员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之一。要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应积极向人事部门反映合理配备劳动力,并认真监督新员工上岗合格情况,保证员工在合理的劳动强度下工作。

对劳保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是监督工作的难点。近年来,尽管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仍存在劳保产品质量监督环节不完善的地方,致使个别不合格劳保用品进入生产环节,给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完善劳保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培育一支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队伍,把好劳保产品的购进、发放和使用“三道”监督关口,是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维护职能,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所在。

在劳动保护监督过程中实现双向维护是监督工作的重点。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既维护了员工群众的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途径之四:抓住关键点,增强依法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劳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

劳动保护培训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及用人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劳动保护专项基金,将劳动保护科研、技术措施经费和劳动保护监察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并依据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省、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

用人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及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三)参与并监督用人单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时的劳动保护措施的鉴定;

(四)组织安全检查,组织劳动保护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隐患综合评价和劳动条件监测分级评价;

(五)组织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研成果;

(六)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劳动保护技术咨询服务;

(七)受理有关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保护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和标志,从事危险性工作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机构。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劳动保护工作分级实行国家监察: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上述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

(二)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上述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

(三)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并落实劳动保护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综合和分级评价,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五)签定的各类合同中,涉及到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参加调查处理事故;

(八)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必须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

法定代表人、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

(一)对依法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二)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

(三)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其中省属用人单位,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罚,由事故审批结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可行性文件和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必须有劳动保护专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对劳动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批复。设计未经审查的或者经审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通过鉴定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和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接受职业危害严重或者防护措施效果达不到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生产项目。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各类作业必须符事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二)劳动场所中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高压等危险因素的危险性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劳动场所中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引进、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防雷装置、危险性游乐设施、漏电保护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的用人单位,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认证;

(二)制造、引进、出口、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或者省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劳动保护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防护器材、劳动保护检测检验仪器的设计、生产、引进、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特种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定期检验;销售、购买、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和使用说明书。

不得销售和使用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逐步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产使用的;

(二)向不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转让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生产项目以及引进、接受职业危害严重或者防护措施效果达不到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生产项目的;

(三)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未取得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进行“安全认证”的;

(六)未取得资格,擅自生产经销特种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劳动者的权益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定给劳动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伤一名劳动者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每死亡一名劳动者处以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按照工伤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标准支付工伤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和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护培训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当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行业中,妇女已成为一支强大的生力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志曾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发掘这种资源,要想使妇女有持久充分的精力,并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就要对妇女的疾苦多加关注,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选集第5卷,第252、253页)。其次,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与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决定了民族的兴旺发达,广大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进行人口再生产的特殊重任,对女职工的保护不仅仅是女职工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同时关系着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这对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是非常有利的,必然有利于优质体质的延续。最后,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与进步程度,社会的公平与人的权利是否得以充分体现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了法律保证。继而,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关于妇女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使我国对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从宪法、基本法到专门法规和规章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现阶段我国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如今,部分用工单位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没有清楚的认识,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最大化与妇女劳动保护两者之间关系,导致很多女职工没有得到合法的劳动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就业机会不平等。女性就业难,易下岗,男女间没有平等的就业,客观存在性别歧视。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在发生转变,国家确立了新的用人机制,劳动部门不再实施行政手段下达用工计划,国有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决定用工时间、条件及数量,并且通过劳务市场自主选择劳动力。这样,妇女由于生理体力、生育方面的因素,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竞争力相对较弱,就业受到前所未有的震动和冲击,女性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其次,国有施工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女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国有施工企业在招收女职工时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仅凭口头约定,一旦产生劳资纠纷,国有施工企业便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一推了之,而职工也因无劳动合同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还有的国有施工企业虽签下所谓用工协议,但其中的内容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资福利待遇往往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得不够好,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等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采取的有力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但现实生活中,尚有为数不少的国有施工企业没有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有的则欠费严重,导致一些应享受的待遇和赔偿难以落实。

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有施工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群众团体,是职工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要把发挥自身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在增强能力、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维权合力上做文章,共同构建起维护妇女权益的防线,形成党政重视、职工支持、工会协调推动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立体维权机制。

首先,制度建设和工作条件上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劳动管理、制度制约、组织建设、设施配备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一要完善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我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女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强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二要规范国有施工企业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程序,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或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三要加强建设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的卫生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及现实条件,设置淋浴室、哺乳室、冲洗室及卫生室等设施;四要加强国有施工企业参与职工生育保险的规范性,根据相关规定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得到保障;五要在国有施工企业管理活动中保障女职工的参与权。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保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能够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同时,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保障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加入到劳动争议的调解中。

其次,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国有施工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就是积极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各工种女职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知识方面加强培训、监督落实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作,建立维权小组定期检查女职工各种特殊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信息联络、维权举报的相关制度,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另外,在培训方面要不断加强,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在学习新技术、设备的同时,还要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利用组织的优势,把载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真正的维护。

第三,使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提升,并且使其人员的能力得以提高,对专职劳动保护人员的培训是国有施工企业必不可少的工作,不断提高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根据国有施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及实际问题进行培训,在方法上具备实效性与针对性。其一按照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性质时行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如下:工会主席、副主席与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女工委员、国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其二是根据工会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标准,要符合工会法、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工会干部除了掌握业务知识之外,一定要参加上岗培训及轮流培训。

最后,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监督具有监管制约、督导规范、澄清事实、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虽然健全,监督网络至上而下纷纷建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监管模式,但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致使许多人在权力和利益受损时,明知不对也不敢阻挡或反对,“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思想严重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发挥。所以抓好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工“敢怒不敢言”的现状,才能有利的推动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结束语:言而总之,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需要政府及国有施工企业的努力,还需要女职工自身及维权组织的共同努力,实施效果的好坏与国有施工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另外,与社会的长久稳定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女职工维权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在行为上加强规范,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得到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丽.新建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8(1):37-39.

[2]甘萍,杨翠娥.非公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调查与思考[J].中国妇运,2002,(6):42-43,48

[3]綦淑娟.女职工劳动保护任重道远[J].中国妇运,1999,(7):39-41.

劳动保护培训范文第5篇

2014年6月23-24日,江苏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现场推进会在南通海门召开。来自全省各市、县(市)总工会,以及省有关产业和企业工会的约1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王晓涛、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海涛、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喻鸿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是江苏省总工会健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夯实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基础的创新举措之一,目的是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整合优势资源,形成集约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组织建立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发。但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间接损害了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为此,江苏省总工会决定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动创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试点工作,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触角有效延伸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劳动保护工作重点领域。通过网格化、交叉式的双重覆盖,把片区内企业纳入工会劳动保护组织体系,化解小微企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非单独建会和未建会企业无法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等问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由各地市、县(市)牵头组织,区和乡镇工会具体实施。

区和乡镇工会可根据本地企业和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按地域或行业进行划片,如:区级工会可按街道进行划片,乡镇可按企业集中区域划片,也可按行业进行划片,成立若干服务站。

街道片区应在街道工会办公场所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乡镇企业集中片区可指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作为“片长单位”,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

片区服务站所在街道工会劳动保护分管负责人任片长;乡镇企业集中片区的片长,可由片长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分管领导担任。

片长单位将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中,经过省、市、县、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书的人员组织起来,形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组织网络。

职责作用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弥补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正常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不足,把片区内持证上岗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整合资源,定期开展专业学习、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开展专业学习活动

片区服务站定期组织片区内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学习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片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片区服务站依照专业特长,将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分成若干监督检查组,如:石油化工组、电子机械组、商贸服务组等,定期到片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找隐患危害,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整改落实。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片区服务站组织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片区服务站还可定期组织开展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邀请片区内具有专业特长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知识讲解和专业授课,提高片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提供工作服务指导

片区服务站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主动上门,为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探索实践

海门市三厂青龙工业园是一个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下辖23家企业,其中化工企业19家,职工人数3 236人。针对化工企业危险性大、危险源多,易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特点,园区党工委、总工会积极探索,于2013年9月成立了海门市首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片区服务站成立以来,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片区服务站若要发挥职能作用,首先要人员配备到位。根据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和园区安监局制定的《三厂青龙工业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实施方案》,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站长,分管安全的园区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园区安监局局长、总工会副主席、海门市化工行业工会主席任副站长,成员由各化工企业安全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等47人组成。另外,片区服务站还成立了由16人组成的专家组。

在保证有“人”做事的基础上,还要保证有“钱”做事。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每年拿出工会经费的15%~20%,用于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运行,园区财政也视活动情况给予配套拨款。

片区服务站牵头,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同时,将片区内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范畴,消除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盲区,实现了工会劳动保护网络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