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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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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第1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电子合同 签名 裁决

在网络电子交易中,合同的签订需要公平地保障到双方的利益,防止任何一方的否认、抵赖和假冒行为。例如网络故障和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合同文本的丢失或缺损,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一方因合同内容对己不利而声称没有收到签名,普通的签名体制往往无法判断、排除一方的主观倾向或线路故障,从而导致使另一方处于不公平境地。

电子合同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各自交换自己的数字签名,签名效力与顺序无关,即交易双方的主体是平等的;交易双方对合同的签订结果确知。双方均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签订结果的成功与否。

合同的公平性仅仅依赖双方是难以实现的,即使能够实现,双方的通信量也过大,影响实用性。在此,可引入可信的第三方(TTP),让其参与合同的签订,为了提高效率,只是在发生异常时,如一方作弊时,才让第三方介入裁决。

一、系统的方案描述

A、B: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双方

TTP:可信的第三方

σ:签名算法过程,如A对某文本m用自己的私钥签名,可表示为σA(m)

m:合同文本

H:散列函数

U:裁决矩阵,为一2*2矩阵,用于公平性裁决。

二、签订过程描述

此时,若无其他异常,双方各自保留签名文本和回执,则合同正常签订完毕。

但如果是由于线路故障,或出于利益,双方中各有一方否认接收到签名,其回执形式如下:

A方:σA(B,H(m),NORECIEVE,T3)

B方:σB(A,H(m),NORECIEVE,T3’)

三、公平裁决的实现

产生公平裁决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①信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否认。

②接收到答复或回执而否认抵赖。

③假冒签名或回执。

一般来说,作弊方不会申请裁决,TTP 接收到申请后,根据接收到的A,B 双方的备案σA(H(m),T1’ )、σB(H(m),T1)生成动作矩阵,根据动作矩阵,产生裁决结果,裁决矩阵U的定义如下:

矩阵U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表明有一方没有收到签名或回执,任何一方均可申请TTP 做出有效性裁决。可信第三方收到A或B的请求,则生成合同有效裁决,并发送给A和B,其裁决内容即使用自己的私钥,对收到的A,B的内容进行签名,因为TTP的签名是不可能假冒的,因此可作为证据,其具体的形式为:σTTP(H(m),σA(m),σB(m),A,B)。

这样,对于A来说,合同的有效性证据为M,σB(m),σB(σA(m),T1)及σTTP(H(m),σA(m),A,B);对于B来说,合同的有效性证据为M,σA(m),,,σA(σB(m),T1)及σTTP(H(m)σA(m),σB(m),A,B)。只要一方能提供出这些证据,就可判定曾经有效签订过合同。

第二种情形,有一方没有收到回执,但另一方已拥有了合同有效证据,有能力向TTP提出申请裁决。

第三种情形,双方都没有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都可向TTP提出申请裁决。如果一方作弊,TTP 依然能够提供证据加以识别,或提供合同确自己签订的有效证据。如果双方均作弊,则双方均不会提出裁决申请。

第四种情形,双方都没有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双方即没有作弊能力,也没有向TTP提出申请的能力。

第五种情形,双方均具有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任意一方的作弊将毫无价值。

得上所述,引人可信第三方TTP后,能够保证电子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对于恶意的抵赖、否认具有监督力,作弊方不会获得利益,更不会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得实现公平性。

四、结束语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第3篇

1.电子商务的搜索功能问题

当在网上购物时,用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众多的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搜索引擎看起来很简单:用户输入一个查询关键词,搜索引擎就按照关键词语到数据库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适的WEB页连接。但根据NEC研究所与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互连网上至少几十亿网页需要建立索引,而就目前的搜索引擎来讲,显然还不能对所有的网页建立索引,仍然接近一半不能索引。这主要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在线商家希望保护商品价格的隐私权。因此当用户在网上购物时,不得不一个网站一个网站搜索下去,直到找到满意价格的物品。

2.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数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意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如:安全可靠的通讯网络;有效防护连接在网络上的信息系统;有效防止资料被盗取或盗用;培训电子商务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护其信息系统和资料的安全。

3.电子商务管理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不是一时半时就可以做到的。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电子商务的门面。而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它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最终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个完善的后台系统更能体现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综合实力,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提供给用户的是什么样的服务,决定电子商务的管理是不是有效,决定电子商务公司最终能不能实现赢利。

4.电子商务的费用支出问题

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国人更喜欢现金交易,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不难看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单是网络带宽的狭窄,上网费用的昂贵,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滞后,更重要的原应来自于信用制度不健全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我们应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健全法制,建立信用制度,正确引导人们改变一些生活习惯,为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5.电子商务的合同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率进行规范。此外,现有的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及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问题的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长远来看,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以推动和引导。

1.做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和宏观指导

电子商务是一项新生事物,其技术发展速度很快,业务方式没有最终定型,给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对市场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强研究,适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商务活动,需要建设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的研制、信息技术的开发等,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在坚实的环境建设基础上。要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网络体系,加强基础网络的建设,改善国内用户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是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成功的根本保证。同时,面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和研究单位制定安全技术,这是责无旁贷的。

4.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发展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支付性电子商务,促进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实施中的关系协调,推动管理部门联网,实现商务管理电子化;发展政府和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动力,理应是来自社会的、民间的、市场的力量

电子商务是在高度依赖高新技术和众多社会公共产品、共用设施、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对传统商务模式的变革,其发生、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前面论述的硬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等)和软设施(贸易、税收等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等)环境两方面内容外,商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规范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同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一样,市场秩序是决定其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而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有赖于行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对市场运行及市场行为进行具体化规划和规范。这就是即使在最自由、最开放的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于各类经济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仍然存在的理由,中外各国概莫能外。因此,作为商务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务部,应该切实担负起规划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向,规范具体发展行为的责任。总之,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在全球信息化大势驱动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各个国家和各大公司争夺的焦点。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B2C争议;解决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14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之外促成了新的贸易方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开始在各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政府也在近年内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扶持政策以及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配套监管措施,设立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既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力举措。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如何解决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的难题,这个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电商巨头、政府机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促进贸易和消费者保护二者间达成平衡。

1 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与ODR争议解决方式的结合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onsumer)。就交易性质而言,B2B模式下交易数额较大,买卖双方谈判权具有对等性,双方的订约和履约方式以及政府对B2B交易的监管模式都与传统的线下进出口贸易相同。因此,B2B模式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但B2C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并非商业性的合同,而属于民事性的消费合同(鉴于谈判权的不平等性,对消费合同不宜直接应用于商事合同相同法律规则的做法得到了一些国际条约或惯例的认可,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a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二条c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4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允许缔约国作出商事保留。就冲突法来说,各国通常以卖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作为商事性买卖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倾向于将消费者经常居所或住所地作为消费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B2C模式下的争议具有小额量多的特点。因此,B2C模式需要简便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争议解决规则。

同样是根植于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争端解决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解决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纠纷的替代性方法之一。ODR机制主要通过网上谈判、调解和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一些投诉处理机制虽然不提供网上调解和仲裁服务,但其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了谈判平台,因而也属于ODR机制的一种类型(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无第三方干预的、方便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谈判的程序。现有的投诉处理模式的范例有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行网的eConsumer.gov、欧洲消费者中心网(ECC-Net)和国际消费者咨询网(ICA-Net)。

ODR机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优势与跨境电子商务中B2C争议的“小额”特征非常契合,在了解这一点后,一些消费者保护组织(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甚至律师协会(如美国律师协会)开始改变对ODR的抵制立场,将其视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的首选方法,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此外,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B2C模式下的ODR机制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纠纷的非商事性以及跨境性的特征。此外,虽然在互联网域名争议领域已经存在十分专业的网上争议解决系统,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网上解决域名争议方面的解决办法是公认的。域名争议按照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该政策的目的是为域名所有权方面的域名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指定某些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但由于争议类型的区别,这类ODR机制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价值。

2 电子商务背景下ODR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局限性

2.1 依附型ODR机制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兴起是ODR机制得以产生的原动力。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例如:eBay、淘宝等不仅是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平台,同时也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场所和程序。通常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争议,通常不包括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纠纷(例如eBay为商家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但这种由购物网站自带的ODR机制并不会区分境内电子商务与境外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不能被境外的网购消费者充分利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而言,消费者个体缺乏比较不同国家有关实体法的能力,不仅在法律选择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同样处于弱势。因此,跨境购物网站将其自带的ODR机制不加区别地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境外消费者将使ODR机制失去固有的优势。此外,语言障碍也是妨碍消费者使用这类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通过电子交易订立合同所要求的理解水平与网上解决程序所要求的水平是不同的。

2.2 独立型ODR机制

与依附型机制不同,目前还有不少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ODR机制存在。这些独立型ODR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例如: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PROFECO)管理下的Concilianet机制;另一种是由私人机构主导的,比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运作的商业促进局理事会(与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不同,CBBB完全是一个由商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由理事会管理设立在美国及加拿大各地的共计122家商业促进局)和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ODR);还有一种是由现有专业性仲裁机构在原有框架下增添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的Net Case系统。

这种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机制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少ODR平台仅仅是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的辅助手段,主要还是立足于商事性纠纷。上述第一和第二类ODR机制主要还是在一国境内或毗邻国家之间运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模式虽然可避免语言及法律选择等方面的不熟悉,但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困难仍然制约着这类ODR平台的发展。

3 国际社会建立区域性及全球性ODR机制的尝试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ODR全球网络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上文可知,各国间的协作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得以有效解决的关键。因此,区域性或全球性ODR平台的建立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构建区域性或全球性ODR机制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包括整体框架模式、程序规则、适用法及执行机制等。在这方面,付诸努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三大场所,分别是欧盟框架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框架。

3.1 欧盟框架下的跨境ODR平台

消费者保护属于欧盟框架下的共同体政策之一,2013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在线解决消费者争议并修正第2006/2004号(欧共体)条例及第2009/22号指令的第524/2013号(欧盟)条例》,现已在欧盟全境内实施和直接适用。根据这个条例所设立的ODR平台在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各成员国境内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构的中心网站,并为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24种官方语言的服务。ODR平台还为ADR机构设立了最低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ADR机构才能通过电子注册的方式与ODR平台链接。一旦争议双方就ADR机构达成了一致,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ODR平台传递给选定的ADR机构,而接受申请的ADR机构也可以通过ODR平台将其程序规则及费用告知争议双方。鉴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ODR平台还提供信息的翻译工作。该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欧盟委员会的财政拨款来支持。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很少对欧盟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修改,应该说实质上是对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承认和完善,欧盟甚至没有对网上争议的解决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由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仅对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了一般期限限制,即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30日内解决争议)。但欧盟这种自上而下全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ODR发展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学习。就我国仅有的两家独立型ODR平台并不理想的运作情况看,更需要强调国家的介入(由于CIETAC要求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4 000元,且每案另收立案费1万元,这显然不适合小额的B2C争议。而China ODR虽然收费不高且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但自2005年之后其官网上就没有任何争议解决的记录)。这不仅是由于ODR是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而且由于对技术手段的倚重,ODR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更为重要的是,ODR裁决结果的执行也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

3.2 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

2010年2月,美国向美洲国家间第七轮国际私法特别会议提交提案,建议由美洲国家组织建立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不受国境、语言和法域阻碍的快速争议解决和执行方式。在整体框架上,美洲国家组织选择了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委员会作为体系的总管理者,美洲国家组织的参加国需要指定本国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为其与委员会的联系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名单由各国提供,即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是采用了利用现有争议解决机构的方式。但与欧盟的做法不同的是,就程序规则而言,美洲模式制定有专门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根据该规则,仲裁裁决是最终结果,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确定方面,美洲模式下是由各国的管理机构指定,而非在建议的基础上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就实体法的适用问题而言,美洲模式回避了由于仲裁地无法确定而引起的冲突法及实体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采取了依据合同条款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裁断的方法。

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ODR框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式关注全球网上争议解决问题始于2000年的第33届会议。2010年3月在维也纳由UNCITRAL秘书处、佩斯国际商法研究所和宾州大学迪金森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该研讨会主题是“重新审视网上解决争议与全球电子商务:力争为21世纪交易商(消费者和商家)形成一个务实公平的补偿制度。这次研讨会上被普遍持有的一个看法是传统的法律追诉司法机制并未给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快速解决跨境争议并加以执行的方法或许就在于一个全球性的网上解决系统,用以解决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小额量大争议(UNCITRAL第三工作组主持制订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虽然也适用于B2B,但强调只适用于“小额争议”。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小额交易”)。鉴于此,在2010年6月的委员会第43届会议上,UNCITRAL设立了第三工作组,力图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构建一个全球网上解决框架。

就该工作组目前的会议进程来看,这一全球网上解决框架所包含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以下方面:①遵守适当程序要求的快轨程序规则;②网上解决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实质性原则;④跨国界执行机制。随着会议议程的深入,工作组逐渐就跨境电子商务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框架下的核心和棘手问题展开了讨论,包括全球框架的具体架构、《纽约公约》的适用、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差异对网上仲裁的影响、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费用以及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等方面。

纵观第三工作组的历届会议进展情况,可以看出其要圆满完成最初授权任重而道远。看似进展顺利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却因为各国对B2C模式下的争议前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持不同态度而最终无法向前推进(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对消费者合同下的争议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不同规定,从而影响到仲裁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为此,各方曾提出双轨制的设想。其中一轨道适用于认可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经该程序规则做出的裁决结果是有约束力且终局性的,排除了法院及其他法律救济。二轨道程序规则下的裁决结果是无约束力的,并不排除争议双方诉诸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二轨道既可以适用于排斥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也可适用于认可其效力的国家。在双轨制下,将会建立一个不承认消费者合同下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名单。)甚至危及第三工作组的授权终止时间。UNCITRAL在其第48届会议上将第三工作组的任务限定在拟订一部无约束力的描述性文件,并在其中反映工作组早先已达成的共识,将网上解决程序最后阶段(即网上仲裁)的性质问题排除在外。第三工作组的授权时间也被限于一年或两届工作组会议。

4 构建B2C模式下区域性/全球性ODR机制的几点设想

道德自律和规则约束是保障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适合B2C模式的ODR机制必然是融合供应商道德自律和规则导向的裁断机制。如前文所述,ODR机制要在跨境B2C争议中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介入。具体而言,争议解决网络及其基础设施的搭建需要各国政府的合作,以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为契机,加入ODR框架性条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ODR平台,或重视UNCITRAL现有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其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第一,统一集中的ODR框架应是努力的方向。这个框架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和管理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各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国政府对这个框架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基础协议或框架性安排的订立,任命各自的国内机构负责管理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在必要情形下采取便利措施以承认和执行ODR仲裁裁决,鼓励和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加入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利用各国现有ODR服务提供者比较切实可行,因此,各国签订的基础协议应对各ODR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提出统一而严格的要求。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200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B2C和C2C交易中的ODR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B2C and C2C Transactions)。此外,还应设计统一的程序规则。

第二,鉴于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差异,要在短期内起草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统一实体法并使之生效,且为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极为艰难,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各国在统一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所能达成共识的最大限度。因此,利用ODR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时最有可能适用的规则是两种类型:一是类似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软法”。另一种则是类似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ICSID机制下的一般法律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在小额消费争议的网上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复杂,在无法适用意思自治的冲突法规则的情形下,仲裁员甚至不需要适用国内法,而只需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断。这符合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下与B2C争议有关的ODR机制的实际运作)。

最后,B2C争议所具有的小额量多的特点决定了能与其适应的ODR机制应是简便而成本低的。这不仅需要减少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数量而且需要简便有效的执行机制。因此,利用现有的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来执行ODR裁决,这虽然不失为可行路径之一,但并非最佳方式。如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要建成一个便捷高效且有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最佳方案应当是融合网上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所谓“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包括:私人执行机制、承诺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商家认证以及商家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公布制度等。以自行遵约为目的的各种机制可能仍然是确保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最有效手段。常见的私人执行机制包括评分和信誉标记制度、信用卡退款以及托管账户(比如:淘宝的支付宝账户)等方式(电子商务中的信誉标记通常是指网站上显示的一种形象、标识或印章,用于显示网上商家的可信度。信誉标记证明网上商家是一个专业组织或网络的成员,且设有赔偿机制。信用卡退款制度,即在消费者提出投诉的情况下,信用卡公司可将购货款退还使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消费者。当然,在相关立法没有规定信用卡公司对持卡人有退款义务的国家,或在使用信用卡以外方式付款,例如:电子转账、借记卡、支票等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行不通的。不仅如此,根据研究,世界范围内信用卡的使用在下降,而移动支付的使用则迅速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SJ Cole,CI Underhill.Fifteen Years of ODR Experience: The BBB Online Reliability Trust Mark Program[J].UCC Lj,2010(1).

[2]邹国勇,李俊夫.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2013年《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5(3).

[3]Colin Rogers, Louis VD Duca.Designing a Global Consumer 0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System for Cross-Border Small Value-High Volume Claims[J].Uniform Commercial Code Law Journal,2010(3).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保理电票业务 财务融资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部分供应模式空前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商品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从小,从弱到强,欣欣向荣。传统的点对点的供应和销售模式逐渐取代,爆发出互联网供应链模式,产生了巨大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

一、电票发展迎来旺季

(一)产能过剩、应收账款增加呈现权放大电动车票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表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和成品库存水平从高位增长,意味着目前产能过剩的现象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十分严重。很多家上市公司2014元净利润总额高达2兆2312亿元,应收账款净额为1.34倍,根据应收账款过高而造成净经营现金流出,提高企业资金成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对微实体经济增长的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是货币供应不足的根本原因,但在巨额资金被沉淀下来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减缓循环速度,降低货币效率。答案是:中央银行应该控制货币,尽快减少利差,信用约束电票系统同时发挥的环境,电票电子货币信用的功能和支付,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的多功能纸的特点,那么货币创新理念,引导企业使用电子机票为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的工具,为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才能真正达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槟勘辏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金融发展互联网企业,东风接收电子账户

在2013年发射电票,总是没有完美的发展,一方面企业发展银行纯银还并不理想,大量中小企业银行、纯银还在场,不仅开始建造电力系统、机票更不用说普及和发展市场。另一方面,银行业务不熟悉企业会计电声音采取缓慢、不愿使用。近年来,金融发展通过互联网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市场纯银得到普遍承认,即使在中西部,如西部地区银行,我积极利用互联网银行企业客户为60%。在网上银行建设银行也完善各种电气渔票系统,绝大多数银行没有业务发展支持电票硬件环境以及企业客户账户、网上银行以及终端已经熟悉操作,可以接受电子票同意手术,加上电子账单更方便和更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

二、电力企业的保理电票业务的财务融资管理思考

(一)创新能源供应链贸易融资背景真实性标准门票

目前企业在贸易背景真实性议案权是合同债权和其他一级贸易形式发票和合同,审查交易每张发票的副本,而是实际问题实际银行虽然做了很多正式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确认工作,但企业通过交易合同和发票等表单元素还可以避免支出审查银行贸易融资工具,假背景现象仍然存在。而价值链电票融资方法,通过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网络购物,网络数据和贸易背景真实存在,表水充分确认交易背景。为了提高电子供应链贸易融资工具和减少银行审查合同、发票和支付费用,人力物力积极促进电子供应链融资工具,需要从理念和制度创新规范要求。供应链融资为电子工具,通过印刷、网络和数据网络购物交易清单可以水,没有背景的真实性合同和发票为增值税审计。

(二)敦促加快建设电力系统中小银行,加快更换纸质票电票

虽然电子提交论文情况突变年均增长超过100%,但至今,纸质车票机票电替换率尚未达到50%。有关部门应对中小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电票系统安装施工要求严格,并敦促金融机构加快建设电票系统电子纸为中小企业加强宣传;中小企业;提高利率;减少纸张使用电子发票票同意加快发放纸质机票;电票完全取代的过程。企业积极实施功率电子供应链融资账户创造基本条件。

(三)建立电子账单尽快的法律地位,以促进电子客票的发展融资

目前,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措施”,“措施”的有效性水平的部门法规、有效性的程度较低,缺乏“票据法律”“电子账单账单作为有效的形式”。同时,电子帐单发行和流通网络中实现,使用没有无纸化电子交易,交易签名是实现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的形式,但随着票据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促进电力的快速发展票据融资应尽快明确,法律地位的电子账单,一是丰富的实践的内涵和外延上的“票据法律“保护范围比尔支付与结算的纸作为一种工具,扩大电子账单的数据基于消息的付款结算;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建立票据、电子签名和签名手动显然已经在法律上平等的法律地位,使电子票据融资的供应链根据供应链,然后促进电子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

(四)帮助建立一个更有效的信用体系,促进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构建信贷环境,商业票据债务人的所有记录和付款历史细节,发行更多的行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计划,将有效地提高他们的信誉,获得银行的录取率。同时,电票系统规范的商业接受客户信息,但也看到他的过去的信用情况,也为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电子票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作为传统金融服务线模式,适应强和后续调用格式为互联网快速发展形势,占领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商业银行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和创新,所以机票业务有利于电力供应链融资。虽然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是投资和融资项目活动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与不断创新战略预防风险,有效控制风险,无疑对投资和融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互联网金融理念下基于供应链的电子票据发展模式探讨》―邓伟伟,《金融会计》(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