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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狭义上应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广义上应指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记载的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原始凭证所反映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具有依法、按需、保密利用(包括查询与复制)等特点的政府信息。
1.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属于政务信息资源中的政府信息
其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经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代表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成果;其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各地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落实后,要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物权信息;其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或电子介质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尤其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标准制作并依法管理、保存的,采用电子或纸质介质形式一并记载土地、海域以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自然状况、权利归属状况、权利限制情况、提示事项、其他相关事项的具有政府公信与推定效力的物权文件。
2.不动产登记信息又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特殊政府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广泛利用于不动产登记、交易、征收、征用以及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司法协助、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多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给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函复中(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特性
1.共享对象有条件
不动产登记信息所具有的依法利用的特点决定其共享对象只能是相关业务和政务部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也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此,除了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及不动产交易机构首先要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外,其他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单位只能是国家规定的相关政务部门。
2.共享范围有差别
不动产登记信息所具有的按需利用的特点决定其共享利用范围的差别对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与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不动产交易机构共享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而与其他相关政务部门仅是共享部分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共享利用有权限
不动产登记信息所具有的保密利用的特点决定其共享利用的权限控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设置其相应权限,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类利用权限。不动产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拥有高级利用权限,可以利用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拥有中级利用权限,只可利用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初级利用权限,仅可利用与其业务有关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管理
1.信息共享方式管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可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联机等方式。为安全保障起见,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搭建两级数据库服务器,一级数据库作为内部日常业务保存读取,二级数据库与一级数据库同步,然后编写各种接口通过专网对外向各共享部门实时加密推送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共享部T各自的信息需求或用途设置不同层级和范围的利用权限,即可把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储于各个数据库表中,然后对各共享部门定义一系列角色,并给每个角色指派相应的利用权限,将授予相同权限的各共享部门用户集中到一个角色单元中,对其中一个角色授予或者废除权限均适用于该角色单元的任何用户,以方便地在数据库中管理利用权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各共享部门签订信息安全保障保密合同并保存各共享部门所有的信息利用痕迹,便于追责。另外,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信息共享部门间的信息化水平和应用环境或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兼容性较强、数据表达准确、结构化完整的信息共享技术标准与交换格式等。
2.信息共享安全管理
网络信息共享安全风险主要有: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硬件瘫痪、软件失控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信息共享部门的工作人员错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等。
信息共享安全风险防范主要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信息共享部门应运用物理隔离网闸、合理的软硬件防火墙、先进的数字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阻止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并定期维护信息共享系统;着力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和后台保密加密防御工作,防患于未然,严防信息泄露与套取;尤其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信息共享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与责任心,最大限度减少错误操作,严禁违规违法操作与有意无意泄密,遇到问题应立即与信息系统管理员沟通,共同协力填补漏洞与消除隐患,确保信息共享安全保密。
3.信息共享质量管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部门要正确、完整、实时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绝非易事,如漏看、误读、曲解、错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将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消极影响等难以估量。由此,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质量的优劣与否成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管理的重中之重。因而,作为不动产登记共享信息的主管方和推送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申请审核、办理流程、操作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应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责任与协调工作机制,应指定内设部门或专职岗位负责向各共享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共享信息的快速解读、释疑、校对、查验、纠正、核准等服务,确保推送不动产登记共享信息的同一性、可用性、时效性、全面性、精准性。
根据该《条例》,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条例》规定,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
在建立国土系统内部联网、相关部委信息联网的同时,加强了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有无。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皂、的互通共享。
目前,总的考虑是, 2019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9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9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9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在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要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性,在机构尚未建立、职责和资料整合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各部门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开展日常登记工作,不影响百姓顺利办理产权证书。
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会强制换证,而是逐步替换旧证书,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登记,近年这个词被重新提起后,就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而其中最牵动购房者心的,就是业界广为流传的,实现统一登记后不动产信息将实现全国联网的消息。
在业内看来,房地产信息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数据信息实现全国统一联网后,每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产权数量、布局等具体情况将“无所遁形”。
《通知》要求,我国要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各地要按照今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部署,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要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把信息平台搭建在国土部统一建设的“国土资源云”上。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不动产信息统一登记实现联网、部分人可查询是开征房产税最重要的前提之一,令房产税的税基被有效掌控,逐渐摆脱以前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无法掌握跨区域拥有不动产的情况,相当于以前一直难以推进的房地产税的开征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明确目的
自从国家明确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来,社会上产生很多观点,有部分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征税、反腐等。《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应登记而产生效力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用途是对物权的确认。因此,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主要是明确物权归属,维护交易安全,从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实现物权价值的最大化,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通过将权利主体、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及存在其上的各种物权清晰、真实、准确的记录在登记簿上,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簿信息,全面准确掌握不动产物权情况和内容。例如,杭州市目前开展的二手房网上签约既是这项功能的体现,交易双方在网上签约平台录入房产证号、房屋坐落、产权人等信息后,系统即会核对客体主体信息,并就该房屋的限制信息进行核查,如该房屋已被查封或冻结的,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不动产存在持续性,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状态也非常复杂,除了所有权外还会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权利状态。例如,杭州市目前的土地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建工程和存量房产抵押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如一家企业先取得了土地抵押贷款,若想转为在建工程抵押,需先注销土地抵押,重新设立在建工程抵押。在注销和重新设立期间,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将贷款还清重新申请。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即可通过变更登记实现不动产从纯土地到在建工程再到存量房各个不同状态下抵押权的无缝连接,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和企业的融资压力,实现物权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深刻领会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有利于正确指导不动产统一工作的开展。
因地制宜
根据杭州市房产档案馆目前发现并馆藏的最早(清乾隆15年即公元1760年)的地契资料和部分民国时期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显示,解放前杭州市的不动产登记受土地私有制的影响,主要以土地登记为主。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全面实行公有制经济体制,为进一步明晰产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80年代初期至1996年2月,杭州市开展了建国以来第一次房产普查工作,并启动了全市(市区)范围的房屋总登记。而从1954年,杭州市就成立了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交易典当等手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2002年,将站、区、市三级办证体制调整为市一级办证体制,成立交易管理和登记管理合一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市各类房产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理顺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实现交易和权属管理一体化。
杭州市目前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开登记的模式。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较明确和具体,而土地使用权较为抽象,因此,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土地使用权,呈现出“地随房走”现象。以2013年为例,当年杭州市房屋登记的发证量为32万余本,而同期土地登记部门发证量约为9万本。
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房屋登记需求,近几年来,杭州市房产登记部门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房产档案的管理,为房屋登记工作夯实了基础。2005年,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建立了GIS系统,整合产权产籍数据和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数据,形成了集测绘、交易、登记为一体的信息操作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实现了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市场监测、物业用房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管理、征收管理、二手房网上签约、经纪企业和人员管理等多项房屋行政管理职能于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确保全市房屋管理工作的统一、高效和规范。另一方面,房屋登记产生的大量资料成为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为物权确认提供依据。杭州市房产档案馆目前整理保存的房屋交易登记资料有340万余册,为有效利用这些资料,从2002年开始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逐步开展房屋登记资料数字化工作,到2013年,入库的房屋登记影像资料已达330万余卷,每年查阅量以及出具各类房产证明多达50余万件。
因此,从杭州市房地产登记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可以看出,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有着强烈的地方特点,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
稳步推进
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主要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各个部门又都出台了大量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这就形成了分散登记的现象。同时,由于各地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的信息化建设也大相径庭,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化发展水平较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体系较为完善,而东部内陆地区则相对薄弱。例如,杭州市的房屋登记就是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从过去的杭州市区五个主城区,余杭区、萧山区,滨江、之江、下沙三个开发区,富阳、临安、建德、淳安、桐庐五县(市)各自为政,发展到现在的整个行政规划区范围内联网,全面建立“业务模式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