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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年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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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年终总结

后勤服务中心年终总结范文第1篇

(一)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特点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是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的政策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达过六个文件,即财税[2000]25号文件,国税函[2000]635号(答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2]147号文件,财税[2003]152号文件,财税[2006]100号文件,财税[2009]155号文件。通过分析上述六个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税收政策的文件下达形式。现行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均以通知形式或批复形式下达,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2)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缩短和不确定性。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0]635号,执行期限在2002年年底前。财税[2002]147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3]152号,将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财税[2006]10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其他三个通知同时废止。财税[2009]15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时间不断缩短,而且日后政策走向不明,不仅不符合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便于高校后勤企业从长期角度考虑问题。(3)享受优惠政策税种的减少。具体而言:一是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2006]100号与财税[2009]155号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房产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2]147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四是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6]100号和财税[2009]155号没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高校后勤税收政策不仅在享受优惠时间上缩短,而且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也在减少,税收政策不断紧缩,挫伤了高校后勤改革的积极性。削弱了改革动力。

(二)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及困境具体包括:(1)高校后勤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没有经济来源的接受教育的高校学生,从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看,要求高校后勤必须具有公益服务的性质。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的项目,必须最大限度地赢得学生的理解和满意,即不可能占有高利润,同时高校后勤也同样具有教育学生的义务,这就注定高校后勤在企业经营的理念上和其他企业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从企业的盈利性质看,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必须要有偿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便无法经营和发展。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让高校后勤陷于两难的境地。(2)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模式不规范,进度不统一,各高校后勤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许多高校后勤企业进行了工商注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仍未进行注册,仍为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从表面上看,高校已经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这些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其中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体制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而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用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同时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和不确定性使一部分已经注册的后勤实体感到压力,注销工商注册后又退回到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没有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学校的领导为了后勤便于管理,后勤员工不愿意从大锅饭中撤出来,因此都不愿去承担真正改革意义上的风险,改革仍旧仅仅是维持现状。

二、高校后勤税收的完善建议

(一)从根本上给高校后勤“定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运行了近十年,即使是过渡期,时间也已很长,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实了一些问题。虽然高校后勤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其身份不好界定,但仍应尽快确定身份,不能拖泥带水,这样不利于高校后勤的长期发展。借鉴国外高校后勤的管理模式,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后勤体系的非盈利性质。例如在餐饮方面,德国高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能源消耗由州政府承担,学生餐饮的营业收入无需缴纳税金,每年各州还向学生食堂补贴,学生就餐只付饭菜成本费,政府一般给补贴50%左右。美国高校食堂伙食也比社会上便宜15%-20%,主要原因是不需缴税,批量进货,成本较低;在住宿方面,在法国大学住宿的学生,每月只需缴纳103-320欧元不等的租金,在社会上同类型的房子月租金约在250~800欧元,另外学生每个学期还要支付39欧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运转费用的开支。日本学生房租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宿舍管理及水电费用;在财务制度上,后勤单位没有盈利,只有结余。美国公立大学全年基本上不出现账面盈余,若有盈余,也在财务年末通过添置固定资产和改善办公条件等方式予以填平。又如幕尼黑大学生后勤管理服务中心1999年年终总结余达到0.89亿马克,结余用于扩大中心的资产,该中心1992年仅拥有大学生宿舍6995间,到2000年底则拥有大学生宿舍8500间。许多国外后勤服务系统的非盈利性都在税务制度上

予以了保证,我国无论是教育发达程度还是高校的后勤服务保障水平和以上国家都有明显的差距,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显得尤其重要。由此可见,高校后勤具有非盈利性质是无可争议的,国家在制定各种政策时均要考虑到这一点,为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健康良性的发展,对高校后勤在各个方面都应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二)理顺高校后勤内外关系因为高校后勤的特殊性,为了高校的稳定,保障学生的利益,在进行进一步高校后勤体制改革后,各项配套政策应马上跟上。首先是理顺内部关系,即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彻底的社会化改革之后,各高校后勤均要同步进行工商注册,同时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剥离和人事制度改革,以便和学校成为真正的甲乙方关系。其次是理顺外部关系,除了财政方面可以用多方面的政策予以调节外(例如财政补贴、酌情减免各项规费),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政策之一,也必须出台有利于相关高校后勤的内容。高校后勤的税收政策应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长期政策,政策应相对宽松。国家税务部门应按照高校后勤服务对象制定税收政策,而不是按照税种制定税收政策。对高校后勤所有对内服务项目均应实行免税政策,如校内接待与运输、校内建筑安装和零星维修、校内物业管理、校内绿化管理、校内印刷及复印等项目,对高校后勤承接对外业务则应缴纳税金,对内对外项目在会计上应分开予以核算。

(三)高校后勤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税收策划尽管国家在各个方面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许多支持,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使高校后勤最终实现组织架构法人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管理方式产业化、服务工作市场化的目标,仍应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益。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必须受到重视,高校后勤人员应熟悉税收政策,针对高校后勤发生的业务,进行有效的纳税策划。首先必须按照服务对象的划分,严格区分对内服务项目和对外服务项目。在有些项目同时进行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对每个项目其收入、支出、利润分别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因无法区分对外纳税金额而要求统一纳税的问题。其次为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策划,对收入支出的核算。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到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在收入方面,不能把政府、学校的拨款作为纳税收入处理;在支出方面,要把能列支的项目全部进行列支,例如高校的品牌资源经评估后,应作为无形资产,可进行摊销,以增加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参考文献:

[1]刘光富:《新税制下高校后勤实体的税负探讨》,在全国高校后勤管理分会北海会议上的发言,20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