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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有效的带动了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发展中也存在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又以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体系下完成的。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
(一)合同书面形式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问题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合同在书面形式方面并不规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一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五花八门。这样一来,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了纠纷,依靠电子商务合同来进行法律维权,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合同,会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相较于传统合同有着一定的区别,依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合同书面形式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但是当前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还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
(二)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所独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的制作、输入、保存、传输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系统错误或者技术错误,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方面,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合同信息表现不真实,甚至出现了合同损害,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数字签名问题
传统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签名盖章为准,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显然难以奏效。因而就产生了数字签名这种方式,在国外一些国家出台数字签名法律的基础上,数字签名和传统合同签名有着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数字签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目前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法律法规体系也并不健全。这就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在数字签名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当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细化明确,制定统一的规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所应当秉承的书面形式。通过建立起这种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规范,能够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电子错误问题,应当看到,要完全杜绝这些电子错误是不可能的,因而最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电子错误的纠正进行规定。应当构建起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确保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合同电磁错误出现后,能够及时的依照相关合规体系来进行纠正,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对于数字签名的运用方面,应当有着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保障,例如对于数字签名的函数使用要求、数字签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应当进行较好的细化。尤其是在数字签名的留档保存方面,对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要求,明确其在数字签名留档保存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从法律角度明确相应的技术规范,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问题。
三、结语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措施措施,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雨果.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以淘宝规则与合同法比较案例分析[J].商,2016,01:234.
[2]张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09:100-102.
【关键词】当事人;行为能力;电子人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5-01
一、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
我国于2004年8月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如需认证,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确认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此时,电子商务合同用以确认当事人身份的电子签名虽获得法律承认,但对于认证问题,又要如何规范呢?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并无具体的规定。在传统的书面合同缔结过程,常通过公证机构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国际间的通常做法是成立电子认证机构,对电子文书进行真实性的认证。因此,我国在探索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间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第三方的“电子认证”机构,一方面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身份之表征,另一方面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认证,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二、当事人行为能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自然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订约能力及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在此需要讨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电子订约能力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的态度,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与传统的合同关系并无本质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人的追认方可有效。
第二种观点对传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应该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和维护交易稳定角度考虑,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九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持该否定态度的出发点有两方面,其一在网络环境里,网上商城经营者难以辨别相对人的真实情况;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即使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但是电子商务合同在发出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根本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因此,为保护电子之交易安全和善意商家的合法权益,应该承认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合同之效力。
第三种观点持折衷态度,认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只是身份识别的难度在网络环境下有所增加。若仅仅着眼于现有技术状况,就认为传统的合同法关于未成年人订约能力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电子订约未免太过草率。但是,倘若未成年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与网上商城订立了电子商务合同,就认为该电子商务合同为有效合同。之所以这样做,除了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还应当考虑交易安全以及尽了善意且谨慎的网上商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认为于电子签名法和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法未设置特有规定的情形下,不宜类推适用观点二中“电信法”之规定“分别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邮政和电信行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这样便会忽视法与法之间的差异性,从而给具体的法条应用带来疑义。然而依据第一种观点,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对方商家极其不利,进而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保护,因此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实施了欺诈行为时,使相对方相信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已经取得法定人的追认,应认其法律行为有效,以达到权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的目的。以上可以看出传统与新式法制思想碰撞,传统的合同法更强调对当事人的约束以达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而新式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制思想强调对合同缔结过程的规范,追求在科技进步与民法基本原则间寻求新的平衡点。
三、电子人问题
电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自动化手段。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电子人”的订约能力以及订立合同的效力。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人”的广泛应用,对“电子人”以及其订立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具体的立法规范就十分的必要。鉴于我国已经签署了UECIC和UECIC作为国际性电子商务公约的影响力,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承认“电子人”所订立的合同与履行效力。本质上“电子人”并不具有法律的人格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当事人的意思的、职能化的交易工具,从属于合同一方主体。基此,借助这种“工具”所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应由其所代表的主体承担。
参考文献:
[1]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关键词]电子合同;数据电文;要约;承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75 ― 02
引言
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当时电子合同在国内并没有引起太广泛的关注。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兴起,在线投资、交易量呈现垂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开始积极行动,关注网络平台的合同保障问题。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它们都有相同的合同要素,但是在具体的合同成立生效等问题上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此探讨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保障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必要。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
电子合同的缔结是以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来完成的。而确定数据电文是由正确的发送人发送、正确的接收人接收,关系到合同是否是在正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而数据电文发出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则会影响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对于日后发生争议时的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电子合同本质上是自动化的无纸合同,以数据电文为媒介,缔约方运用计算机进入因特网或是特定的网络发出要约和承诺。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因为是在网络空间而不是通过面议达成的协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能会被黑客等改动,因而不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合同错误地被履行;因为数据电文可以毫无陈迹地被篡改,故很难证明具体是谁作了改动;由于交易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电子接洽的形式,极大缩短了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致使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十分特别。
(二)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问题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或是已满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定人可以代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十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民事活动。十 周岁以上十八周岁(或 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除此以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不满十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种情况下排除纯获利益的合同和处分零花钱的合同);前文所述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缔结纯获益合同以及适应其自身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合同,除此以外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这类合同得不到人的追认,就会被认为是无效合同。在网络上缔结的电子合同,亦可适用上述理论。
(三)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传统合同, 在订立地过程中,合同一旦发生错误,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电文或信件、电传时,就可以立即发现。可是与传统合同不同,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只有在合同执行后当事人才会发现。所以,发错一个信息的后果,往往要比传统商务相同情况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由此,就产生了如何解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怎样承担产生的损失这一难题。为了解决此问题,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即“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和交易负担,这个时候就应要求接受方及时地告知发送方,否则接受方就应对此承担责任”。〔1〕但应注意两点:第一,由于瑕疵而被撤销的合同的范围需要适当限制。也就是说当意思表示的内容出现重大错误的时候,发送方才能撤销。第二,若发送方对意思表示内容出现的重大错误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据此主张撤销合同。此时,接受方必须负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二、要约、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一)关于要约能撤回或撤销问题
要约撤回,指的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接收之前,要约人宣布取消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可以撤回要约。但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指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要赶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或者至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因涉及到各种现实情况或因素,送达要约就会存在一定时间段。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一送达时间段所以更容易在此期间内确定是否可以撤回要约。但对于电子合同来说,现在网络文本传输的速度极其迅速,这就使得要约一经要约人发出指令,该要约几秒钟内即可传递至接收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要约就撤不回。针对这一问题,就需要分情况来讨论。首先,在以发件人主张收到签收回执时该数据信息才生效的前提下,发件人未收到该签收回执期间,就视为未发出这一数据信息。其次,若发件人没有主张收到签收回执时该数据信息才生效这一条件并且在双方当事人指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发件人没有收到该回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指定或约定期限,但是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没有到达发件人的。此时,发件人需告知收件人,发件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即可视为未将该数据信息发出,同时也可主张他拥有的其它权利。〔2〕 要约撤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单方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使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的效力消灭归零。这就意味着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限制和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只有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可能发生要约的撤销,并且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要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当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但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指令进入其它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后,受要约人若同意或接受电子合同条件就会立即做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要约撤销。
(二)关于承诺的撤回问题
我国合同法明确指出承诺可以撤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于电子合同来说,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撤销同样困难。鉴于此,电子合同,其中尤其是针对消费者的部分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商家,需设计出一些确认程序,目的是保证消费者通过点击作出承诺时必须经过这些确认程序来避免消费者因疏忽大意而蒙受损失。 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跟要约撤回的境况相同,也会存在承诺撤回的相关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签章问题
(一)电子签章的概念
参考借鉴《电子签名法》,笔者认为可将电子签章概括为一种数据电文,而这种电文数据是通过电子形式来辨别签署人身份,同时用以证明签署人同意或认可其中内容。通俗地讲,电子签章就是与传统书面签字不同的一种运用电子数码技术针对电子文档进行的电子数据签名。
(二)电子签章的含义和意义
传统签字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主要具备以下功能:第一是证据功能。当签章者在文件上签章后,将留下可供鉴别签章者身份的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第二是同意的功能。在现有法律及习惯下,签章者对某文件签章,表示其同意文件的内容。第三是形式的功能。通过签章行为,使签章者审慎考虑签章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签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现代科技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制作、表现、保存及传递,为使电子签章能配合电子文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电子签章,目的是减少电子文件使用过程中的不便。〔3〕建立安全及可信赖的网络环境,确保资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易遭到伪造、篡改或窃取,且能鉴别交易双方的身份,防止当事人事后否认有进行交易的事实,就成为了能否全面推广运用电子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虽然以现代密码学为基础的电子签章技术可以做到像现在签名或盖章一样的功能,但是传统的通信及交易行为是以书面文件(如契约书)及签名、盖章来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以电子签章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化,否则将阻碍电子之发展。
(三)电子签章的认证
传统签字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主要具备以下功能:1.证据功能。当签章者在文件上签章后,将留下可供鉴别签章者身份的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2.同意的功能。在现有法律及习惯下,签署者对某文件或文档进行签章,就可用以证明签署人同意或认可其中内容。3.形式的功能。〔4〕通过签章行为,使签章者审慎考虑签章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签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现代科技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制作、表现、保存及传递,为使电子签章能配合电子文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减少电子文件使用的不便,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虽然签章接收方可以通过对比公钥和私钥来确认对方的身份,但这种对比结果的公信力不高,有时还会出现当事人否认公钥与私钥一致性的情况。而认证机构的产生正好弥补了电子签章的这一不足。电子认证机构(CA)作为一个第三方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络身份认证,签署印发数字证书以及其他业务。由中立而具有专业技术的第三者来进行认证工作,可在签章方、接收方或第三人有异议时,查看(CA) 内的信息,以增强电子签章 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从法律角度来看,签章者必须谨慎保管其私钥,否则对任何未经授权的盗用自负责任,接收者则应妥善对比签章,而(CA)认证中心则应确认签章同一性,这三者构成整个电子签章的三大支柱。〔5〕认证及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的重要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甚至电子网站都意欲并尝试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将现存的各行业自己公认的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的网络安全认证中心进行整合,逐步建成统一的全面完善的国家级的电子认证体系,为广大电子贸易的参与者提供受到专业法律保障的且具有权威性的商务认证,为今后我国网络平台电子交易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参 考 文 献〕
〔1〕蒋志培.网路与电子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谢勇.论电子商务立法的理念、框架和重点内容〔J〕.法律适用,2015,(06):93-97.
关键词 电力自动化;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80-0026-02
自动化控制体系是一个电力系统的核心部分,它是整个电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保障。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负责对电力运转情况的全面监控和信息记录,对电厂运转时的安全性能、运行效率、负荷状况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如果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对电厂运行进行实时监控,不能对各部件进行信息记录和评估,这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对电厂运行状况失去掌控,很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甚至整个电力系统的瘫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好的社会效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用电量不断加大,这也对电力系统的设计、运行、安全稳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加深对电厂自动化技术的了解,与时俱进,掌握有用的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保证电力系统的同步健康发展。
1 电力系统的自动化应用
1.1 电力系统的自动化应用概述
电力供应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电力系统是要求24小时运行的,而工作人员却不可能24小时工作,因此,自动化技术走入了电力系统中,成为电力系统发展上的一大进步。在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应用的早期,其主要是用于对电厂运行的监控,记录各项数据,确保不出现异常。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力系统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自动化技术必将更深入到电力应用的各个角落,发挥更大的作用。
电力综合自动化技术是将电厂供电设备(测量仪表、信号系统、继电保护等)的功能进行重组和优化,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电子通信技术等,实现对整个电力系统的自动化运行监控、数据测量、信息传递、自动维护等,这是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在电力行业的应用形式。近些年来,我国电力行业的自动化技术应用不断增多,电力综合自动化进程不断深化,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电力自动化故障,凸显了电力自动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2 电力系统自动化工作原理概述
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是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主要是在电力中心的控制室里安置中心计算机,以此向四周辐射。围绕在电力中心的各发电厂、变电厂则通过对自己的远程监控、数据流通设备进行特定设置,就可实现与中心的信息反馈与数据共享,从而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信息流通网络,实现该电力系统的自动化运行。
电力系统的中心计算机负责宏观上的整体调控,所属的各监控设施则负责电力系统的运行监管、相关数据表格的处理汇总、部件异常时的原因分析和故障排除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其计算机网络控制系统,相互之间进行数据的整合和流通,使计算机数据能够与对应的硬件设备精确对接,由此形成一个严密的电力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
电力系统的综合自动化控制是建立在分层控制的基础上的,通过对调度控制室、发电站、电力厂等的分层控制职责进行一定程度的渗透和再分配,使得电力系统更加协调稳定地运行,以此达到合理经济、稳定工作和有效控制的电力系统自动化目的。
2 电力综合自动化中存在的问题
2.1 电力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设计缺乏标准化
就目前来看,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营方式。电力自动化的设计标准、自动化设施的运行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都没有形成完全的共识,而这也成为阻碍电力综合自动化的高效投入使用和健康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电力自动化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现有的电力自动化系统中存在着许多电力设备之间接口困难,甚至完全不能对接的情况,造成许多设备无法使用,备品设备难以实现,导致电力自动化运行效率低下。这主要是由于各厂家之间缺乏开放性的交流、沟通所引起的,导致彼此没有共同性约定,各自独立生产,导致许多电力设备无法对接,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所以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要考虑不同商家的设备生产可互作性,为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功能、技术保证。
其二,生产厂家的产品不过关,质量达不到电力设施相关标准。许多厂家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的,在自身产品的实用性、可靠性方面却不够重视;而大部分用户都更看重产品的技术含量,导致许多实用性能差、运行不够稳定、缺乏安全保障的所谓高科技产品畅通无阻。 很多厂家只对自己的制造进行技术认证、而不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导致许多产品的生产缺乏基本的质量保证。此外,工厂里的设计人员对自动化设备的概念应用理解不够全面,这也会导致他们设备的产品实行性能差,质量出现问题。
其三,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抗干扰问题。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抗干扰,即电磁兼容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关键、却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方面,一旦相关实施受到电磁干扰,它往往会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稳定、正常工作,导致其运转不稳、故障频出。传统的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的抗干扰检测手段非常原始,往往只在制造出厂时进行开关电焊机、固定电话、风扇等的检验,到达应用现场时也只是增加开合断路器的检测,这些手段都比较原始,相对于电力应用的快速发展和要求的不断提高,显得过于简单。众多电力设备未经严格考核就进入电力自动化系统投入使用,必将导致不久的将来电网事故频发、工作效率低下。缺乏一个统一量化的定型检测标准,也成为了电力自动化设备抗干扰能力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
最后,电力产品接口缺乏标准化。接口是电力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往往决定了后期的电力设施正常连接、高效运转,甚至决定了其安全稳定性能,蕴含重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却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不同的厂商根据自己的设计标准进行生产,缺乏统一合约和数据接通标准,导致电力设备统一性差,相互搭配运行效率低、经济效益受损。
2.2 电力自动化系统模式选择存在问题
如果一个电力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模式选择得当的话,将会极大地降低设计成本、设备成本、修护成本,并将有效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转性能,极大地节省开支,因此,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模式选择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意义。伴随着电力自动化工程的不断增多,电力系统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都应该遵循有效的系统选择模式,实现电力系统运行模式的规范化选择。经筛选而认定的电力系统必须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和运行价值,具有完整的电力实施,功能齐全,实用经济;并且要求相关的生产厂家提供良好的质量保证服务、有一定的运营基础、优质的售后服务等。不过从目前来看,我国电力自动化系统在这方面实现得并不理想。
2.3 现行的电力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电力自动化系统是一个结构复杂、多层次参与的运行过程,中间许多环节都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努力才能保障其良好运行。也正是由于其多方面参与的复杂性,一旦电力运转出现了问题,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单位参与到检修维护工作中来以后,就容易出现相互推卸责任、都不认真对待的情况,这也正体现了现代电力自动化管理体系中所存在的漏洞。此外,也要加强对电力设计、检修、维护等各环节,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力自动化管理体系,杜绝发生事故时相互推卸、无人负责的现状,这对健全电力管理、促进电力自动化系统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4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人员水平不高
目前,电力自动化设备的维修、检修都主要是依靠生产厂家。出了事故不能自己及时解决,并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要尽快培养一支自己的高素质电力维修队伍,加强行业内的相互交流,促进彼此电力自动化知识的完善,从而更快更好地解决电力运行中出现的各种设备故障,将其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
3 解决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问题的对策
1)多方协作,实现电力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设计标准化
为了维护电力自动化行业发展的良好秩序,保证其健康高效地运行,杜绝电力市场中因缺乏统一标准而造成的混乱状况,必须提出一套系统的电力设施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并要求两者在功能在达到互补。这就要求电力厂家在各项电力设备,如故障录波与通讯控制器、无限装置与计算机连接、保护与通讯控制器、RTU 与通信控制器、通讯控制器与主站、 小电流接地装置与通讯控制器、通讯控制器与模拟盘等设备在接口设计上有一个统一标准,要展开多方面的交流,在设备接头、数据流通方式,以及运行规约上达成统一意见。如果形成了一个所有厂家都认可并主动执行的电力设备规约制度,那么因设计缺乏统一标准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可得到有效杜绝。
2)科学设计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模式
电力系统的设计应以有效杜绝各项事故为核心,做到合情、合理、合利,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需要遵循以下条例:
(1)分布式设计:分布式设计要求内各单元的监控、评估、维护等信息进行就地处理,处理成数据信号后通过电力网络输送到主控室的中心计算机上。各电力单元独自处理、互不影响,相互之间形成模块化的开放式布局。此外,进行控制调配等设施硬件应安装在主控开关旁或尽量在主控柜附近;
(2)可扩展性与兼容性:电力系统主要设施分为软件和硬件。硬件设备要求配有相互通讯线路,并配有接地通讯接口。而软件设施则要求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力自动化系统的需要。电力系统的配置可从今后的电力发展需要和技术要求方面着手;
(3)简单可靠:应简化各种线路,减少电线数量。用多功能继电器代替传统继电器,以及连接在主控室和控制开关之间的电线。保证开关柜内接线简洁、清晰,其余接线在采集、控制柜内进行。
3)规范化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对制造厂商进行严格审查,对电厂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电力检修队伍,摆脱对于生产厂商的依赖性,保证电厂运行效率。
4 结论
近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自动化技术逐渐走向电力系统的各个角落。在电力系统的传统与现代交替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这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观来看待电力系统自动化建设,实施规范有效的电力管理措施,严格、高效地贯彻相关规定,培养自动化技术专业人才,各方面相互协调、相互努力,如此才能促进电力综合自动化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毅.电力系统安全监控的理论及方法研究[D].
[2]高爱国.工业变电站监控组态软件的设计与开发[D].
【关键词】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2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发展及现状
电力调度自动化技术沿着元件--局部--子系统(岛)--管理系统的道路发展。理论发展可以分为3个阶段:60年代以前处在经典理论阶段;七八十年代注入了控制论,形成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现论阶段:90年代以后注入经济理论,而到达电力市场理论阶段。在国内,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了基于计算机系统的调度自动化系统,由于当时计算机硬件限制,功能非常简单。同时,当时的电网规模也不是很大,电力调度工作不会很复杂,使用者处于经验型调度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电力发展的关注与投入,国内电力调度自动化技术也在逐步提高与成熟,目前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能够实现“五遥”(遥测、遥信、遥控、遥调、遥视)功能。并随着电力系统各环节自动化设备的完善,系统可以采集存储的电网数据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利用这些资源,在这些基本功能之上,许多高级功能也在不断的扩展和应用。高级功能的应用,为电力调度人员分析电网提供了可靠手段,也使其从经验型调度阶段发展到分析型调度阶段。进入21世纪以后,计算机技术得到飞速发展,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正逐渐采用多种智能化技术,其方向就是智能化调度。由于中国地域面积非常大,整个电网的规模也非常大,并伴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中国的电网正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目前国内的电力调度分为五级,分别是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对于不同级别的调度系统,重点关心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网;相邻的两级调度也要进行互联通信。
2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问题
2.1物理安全方面。物理安全主要包含主机硬件和物理线路的安全问题,如自然灾害、硬件故障、盗用偷窃等。常见的对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有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台风、雷击等。由于此类隐患而导致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重要数据、口令及帐号的丢失,称为物理安全问题。
2.2网络安全人员管理方面。人是生产力活跃的因素,如何防止内部人员对网络和系统的攻击及误用等是电力企业应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此类问题的表现有,内部网络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公务之便对网络系统信息的泄露和对网络系统资源的偷窃,最终导致整个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系统崩溃。
2.3硬件故障。硬件故障是技术硬件问题。如网络安全访问控制技术,加密通信技术,身份认证技术,备份和恢复技术等。其中网络安全访问控制技术和加密通信技术的故障主要表现为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侵扰,导致网络信息丢失,系统瘫痪,身份认证技术的故障主要表现为用户拒绝系统管理、损害系统的完整性等。
系统网络中安全隐患。MIS系统同SCADA系统间是直接通过Web服务器相连的,并由Web服务器来对权限管理和身份认证负责。但是,实际的Web服务器只是简单性的隔离,无法从根本上对网络连接的安全提供保障。这样,黑客就可在进入MIS系统窃取管理员口令之后,轻易进入SCADA系统,也可以利用SPD-NET来达到对SCADA进行控制的目的。(2)系统网络病毒隐患。该系统中,MIS系统同外部是直接相连的,这就使得病毒感染的可能性很大,如求职信病毒、Nimda病毒等。当MIS网中的机器一旦感染病毒之后,就会在整个网络中进行传播,进而造成对SCADA系统的侵害.给调度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的影响。
3电力调度自动化网络系统安全对策
3.1物理安全措施。面对自然灾害等物理安全问题我们要以预测为主,尽量的减小破坏程度,这就对电力监控系统作出很大的要求。电力监控系统要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t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电力监控系统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
3.2网络安全人员管理。电力企业要加强网络安全人员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防止来自内部的攻击、越权、误用及泄密。对全网实施监管,所有与电力调度数据网连接的节点都必须在有效的管理范围内,保障安全的系统性和全局性,‘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及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联防制度,将网络及系统安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并要聘请网络安全顾问,跟踪网络安全技术
3.3硬件故障。硬件故障也有一定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安全应激策略,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结语
电力调度网络系统安全能够确保我国电力资源的良好调配,确保电力调度网络安全能够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当中出现的各种电力不足与保证我国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电力调度网络只有通过采用光纤+SDH+IP的数据专网模式,在全系统实现电力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与其它公用信息网络、电力生产控制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安全隔离,同时在调度专用数据网及各相关应用系统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良好的硬件、软件的监控与维护,就能够极大的解决掉我国当前电力调度网络中最不安全的因素,以确保电力调度系统和电力系统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郑文峰.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其发展趋势[J].经济管理者,2011(3).
【2】王凯.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探讨[J].电气工程研究与应用,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