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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氨;乙醇胺;离子色谱;核电厂二回路
0 前言
在核电厂二回路系统中,同时存在着无机氨和乙醇胺两种调节PH的介质。两者的汽液分配特性直接决定了其在核电厂二回路系统中各部位的汽、液相浓度,进而影响水汽系统中各部位的PH值,因此准确测定各水汽的无机氨和乙醇胺浓度对于二回路PH值的跟调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本试验方法建立了离子色谱法检测核电厂二回路系统水样中的无机氨和乙醇胺,方法可行,结果准确。
1 氨、乙醇胺和联胺
无机氨(NH3),是一种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气味,降温加压可变成液体,即液氨[2]。氨极易溶于水,溶于水时和水反应生成氨水,氨水呈弱碱性,在水中发生电离,电离方程如下:
NH3+H2O――NH3・H2O――NH4++OH-
乙醇胺(C2H7NO),英文缩写为ETA或MEA,是一种伯胺有机化合物,具有吸湿性、毒性、可燃性和腐蚀性。常温下为无色粘稠液体带氨味,能与水混溶[3]。乙醇胺具有较强的碱性,在水溶液中电离出氢氧根离子,较低质量浓度的ETA即可实现较高的PH值控制。乙醇胺在水中的电离特性与氨相似,电离方程如下:
HOCH2CH2NH2+H2O――HOCH2CH2NH3++OH-
联胺(N2H4・H2O),俗称水合肼,是一种无色强碱性液体,微有特殊的氨臭味[4]。具有较强的还原性,因其可以和水中的溶解氧发生反应,达到去除水中溶解氧的目的而被广泛应用。和水中的溶解氧发生如下反应:
N2H4+O2――2H2O+N2
同时,联胺会自动分解,产生无机氨(NH3):
3N2H4――4NH3+N2
因此系统中NH3的含量,主要由直接添加的无机氨和联胺分解新产生NH3两部分构成。
2 仪器与试剂
仪器:Thermo dionex ICS-2100型离子色谱仪(Chromeleon 6.8 色谱工作站、电导检测器、Dionex CERS 500 4mm抑制器、Dionex EGCⅢ MSA(Methanesulfonic Acid)淋洗自动发生器)[5];电子天平;高纯水仪。
乙醇胺(≥99.5%;上海上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批号:140501)
氯化铵(≥99.8%;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30413)
实验室用水为高纯水(电阻率≥18M.2Ω・cm-1)
3 方法和结果
3.1 色谱条件
柱系统:保护柱DionexIonPacTM CG19 Guard 4*50mm,分析柱DionexIonPacTM CS19 Guard 4*250mm;柱温:35℃;淋洗液:带连续再生阳离子捕获柱(CR-TC)装置的淋洗液自动发生器EGC-III MSA产生甲基磺酸,等度淋洗,流动相为2.0mM,流速1.0ml・min-1。进样:采用脉冲泵定量环进样,进样量:10μL;监测方式:抑制性电导监测,采用自循环模式的阴离子再生抑制器,抑制电流为6.0mA。
3.2 试剂及配制
准确称取1.574g在110℃烘干1~2小时的优级纯氯化铵(NH4Cl),用高纯水溶解并稀释定容至500ml,摇匀,即得NH4+浓度为1000mg・L-1的标准母液。
准确称取1.0g分析纯乙醇胺(C2H7NO)溶液,用高纯水定容至1000ml,摇匀,即得浓度为1000mg・L-1的乙醇胺标准母液。
准确称取上述两标准母液各10.0g,用高纯水稀释至100g,即得铵和乙醇胺浓度为100mg・L-1的混合标准。
3.3 线性关系及检出限
准确称取上述含铵和乙醇胺的标准母液,使用高纯水配制分别含铵和乙醇胺0.05、0.1、0.2、0.3、0.4、0.5、1.0、2.0、5.0μg・mL-1的系列混合溶液,分别注入ICS-2100型离子色谱仪,记录色谱图,以峰面积为纵坐标,浓度为横坐标,其中铵为二次线性拟合,乙醇胺为线性拟合。线性关系及检出限结果见表1。结果表明,在该条件下对于铵和乙醇胺的混合溶液,在0.05~5.0μg・mL-1浓度范围内峰面积线性关系良好,其中铵R2=0.9999,乙醇胺R2=0.9998。
3.4 精密度试验
准确称取上述含铵和乙醇胺的标准母液,使用高纯水配制分别含铵和乙醇胺0.5μg・mL-1的混合标准溶液,按照上述色谱条件,连续重复进样6次,记录峰面积,铵和乙醇胺的RSD分别为1.2%和0.69%。
3.5 回收率试验
使用精密度试验混合标准样品,取6次试验结果的均值作为样品中铵和乙醇胺的实验原始值,分别往该样品中准确添加4个浓度梯度值的铵和乙醇胺,每个梯度浓度制备3份,按照上述色谱条件依次进行测定,回收率试验结果见表2和表3。
3.6 样品分析
如前言所述,该分析方法主要是为了准确测定核电厂二回路水质中的铵和乙醇胺含量,选取二回路中的VVP系统水样作为试验样品。采用上述色谱条件,分别进行精密度和回收率试验。
精密度试验。取得VVP样品,连续重复6次进样测定,测定结果见表4,样品浓度单位:μg・mL-1。
回收率试验,使用取得的VVP样品,精密度试验6次试验结果的均值作为样品中铵和乙醇胺的实验原始值,分别往该样品中准确添加2个浓度梯度值的铵和乙醇胺,每个梯度浓度制备3份,按照上述色谱条件依次进行测定,回收率试验结果见表5和表6。
4 讨论
本试验采用离子色谱仪在相应的色谱条件下建立对样品中氨和乙醇胺的分析方法,通过上述实验过程,在0.05~5.0μg・mL-1浓度范围内,氨和乙醇胺色谱峰面积线性关系良好;在该线性范围内6次重复进样进行精密度试验,氨和乙醇胺RSD分别为1.2%和0.69%,精密度良好;氨和乙醇胺回收率试验结果分别为100.25%和101.54%,结果显示该分析方法准确度良好。对核电厂二回路VVP系统样品分析试验结果表明,该方法在实际测定中精密度和准确度良好,符合分析要求。综上,该方法分析核电厂二回路系统水样中氨和乙醇胺简便可行,准确可靠。
【参考文献】
[1]曹松彦,王金芳,孙本达.采用乙醇胺抑制核电站二回路系统的流力加速腐蚀[J].热力发电,2011:73-75.
[2]竺际舜,主编.无机化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94-295.
[3]贺继铭.国内外乙醇胺生产现状与发展趋势[J].石油化工与技术经济,2007:58-61.
关键词: 合同管理;规避风险;客户信用度;客户关系
前言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有效的管理将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一、概念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四技”合同定义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技术转让”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权、技术成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的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议书编制、技术或市场预测、专利或法律分析、专题技术分析、分析评估报告、规划或战略研究报告等。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技术转让、许可后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现场开工、指导,原料、产品或材料的测试、鉴定,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人员培训等。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适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三)买卖合同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院涉及的买卖合同主要是催化剂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的买卖合同;其他类的买卖合同一般指科研装备及其相关原辅材料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对标的的描述要明确、具体,反映其本质特征;
4)数量和质量,包括计量单位、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尽量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司法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8)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合法、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9)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签约的地点、日期。
二、合同的管理过程
当即将签订重大合同的双方达成签订意向后合同主办部门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重大合同谈判:重大合同订立立项后,由合同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谈判,成立由技术、经济、财务、法律人员组成的合同谈判小组,负责进行合同谈判;
(二)合同文本起草:在合同谈判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使用的合同文本或共同起草,力争由我方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的签订:对外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合同。
(四)合同履行:合同主办单位、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合同履行与结算工作。
(五)合同的归档。签订的合同要进行归档,并且每份合同均应建立合同档案,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合并归档。首先要结合单位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其次要对合同进行编号,实行一份合同一个编号的原则,不得重号或漏号。再次要做好合同台账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标的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履行期限、我方承办单位、我方签约代表、对方名称、对方签约代表、合同文本份数、招标议标及谈判情况、合同审查情况、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履行情况、备注等。最后是合同报表、记录、领导批示等。
三、合同管理的作用
(一)严把合同文本可规避风险
合同文本尽量使用本单位法律部门示范文本,法律条款要由专职法律人员审查,以规避经营风险,避免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
(二)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合同执行进度
合同的统一管理有助于对合同的进度进行宏观控制。在合同管理员的台账上可以体现出合同的签订时间、有效期限及履行约定,管理员对以上内容的实施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到达一定时间可适当提醒合同执行者合同的进度,避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
(三)合同的归档有利于今后的查询及法律纠纷的解决
文字类原始档案主要包括:1)合同文本及附件;2)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3)对方资信资料,对方签约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意向书、备忘录、谈判及会谈记录;5)往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包括验收确认书、质量异议书、催款通知书等);6)现场签证、送达回执或确认书。一旦产生法律纠纷,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把我院的责任降到最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登记之后可送至档案室归档,便于今后的查询,防止合同丢失。
(四)通过合同管理可确认客户信用度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在我国,信用问题却构成了当前经济运行的瓶颈,而拖欠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信用危机。实际当中,要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程度是有相当难度的。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款回收统计可以总结出我们的服务对象的信任程度。及时获取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对信用情况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我们可以根据客户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对他的信用度进行划分。对于信用度好的客户可以成为我们的经常往来客户;对于信用度较低的客户我们在今后的经营工作中就要加强风险意识,避免经济损失。 ㈤根据统计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年终做报表时要对一年的合同进行一些数据统计,如产品类的统计对我们的经营工作是非常有用的。经营部门可根据和客户签订的买卖类合同,编制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生产单位按销售计划制定生产计划和原材料采购计划。
(五)有助于客户关系的建立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适当地组织供需交流、研讨,拉近与客户的关系。对于核心客户,可以建立一个自动生成活动系统,每隔一段时间发出企业的新技术,并且可以适当的附上近期推广成功的大项目。还有一部分客户是第一次合作的,我们可称之为一般客户。对于这部分客户,我们就要把客户关系做的更密切一些,达到成为核心客户的目的。对于这部分客户我们要更注重服务,使他们更加信任我们的技术及产品。
核心客户:是指那些采购量大,对企业业务具有策略性影响的客户,而这些客户往往又是其所处行业中的典范。这类客户在服务和技术方面有相当高的要求,并且相对预算比较宽裕。我们应该对这类客户建立详细的客户网络,掌握其技术需求,我部门和技术发展部、信息中心等了解其情况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信息,补充、丰富网络资源。
一般客户:合作较少,建议由我部门牵头、组织,加大交流、沟通的力度,积极走访、力推我院技术。通过细致的工作、周到的服务使其成为我们的核心客户。另外,也可通过我们的核心客户作为媒介,在这些客户向我们的关系客户咨询时,及时将其推介至我院。
完整的客户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业务,建设完整客户信息的基础是建立相关的业务规范,在业务过程中不
断收集、整理和完善客户信息。
4、结论和建议
(一)加强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
对于技术类合同,必须加强保密及风险意识。技术方面不光要保护技术不被泄漏,还要注意我们在开发技术时不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致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加强合同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要把好合同签订关,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提高防骗反诈能力。
(二)识别客户信用度
专业资信调查技术;
信用分析技术。
(三)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HJ2.35mm]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在经营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加以重视,并且不断规范它、完善它。
参考文献:
关键词:通用对象请求体系结构,电子商务,安全性,平台
Security in CORBA-based 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s
LIU Hai-Yan,TIAN Xin-Yan,TIAN Xin-Yu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provides business with new ways of advertising and selling goods, services, and information to large groups of customers in dynamic open electronic commerce environments. This article addresses the technologies for realiz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pplications, focusing on the relevance of the CORBA framework for these solutions.
Key Words:CORBA,electronic commerce, security, platform
1. 电子商务介绍
通俗的说,所谓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开展商务活动-当企业将它的主要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外部网(Extranet)以及Internet与企业的职员、客户供销商以及合作伙伴直接相连时,其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基于Internet/Intranet或局域网、广域网、包括了从销售、市场到商业信息管理的全过程。
目前,电子商务只是在对通用方针和平台意见一致的参与者间的封闭组织内进行。例如,电子数据交换(EDI)被用来在一个机构的多个分支之间,或者在建立了契约联系的机构之间安全地传输数据。而在这些早期阶段,电子商务系统只处理某几个方面的完全商务事务。
当客户可以通过他们的Web浏览器来使用的第一批基于web的商店出现时,建立了电子商务的一个更全面的概念作为Internet上传递货物和价格的方式。现在,大多数电子商务系统是基于web的,并且允许客户通过他们的web浏览器购买货物并用信用卡结帐。然而,基于web的应用程序的局限功能使得很难向客户提供全范围的服务。
未来,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需求将超过当前级别。将来的系统将必须通过多个自治的服务提供商来满足动态开放式环境中的需求,电子商务将成为一个包含多个交易实体间复杂的交互作用的分布式过程。在一个开放式市场中,有许多独立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并且可能有通过合并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来提供服务的调解者。客户本身也可能合并随选(on-demand)产品或者服务来实现合成包。因此,现代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能集成不同种类参与系统和不同政策领域中互相不信任的用户。
2.背景及未来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
Internet的爆发增长,使得通过为一大群顾客和供应商提供一个通用通讯环境的方法可以发挥电子商务的独一无二的潜力。今天,网上有数以千计的面向消费者和面向交易的商务站点,并且这个数目正在快速增长。
从消费者的观点来看,这个大型系统积极的方面是:用户可以从相当大的产品范围内选择,并且寻找最合适的产品。提供者可以从大量的可能顾客和减少事务花费来获益。
然而,电子商务成为世界新热点,但其安全性也随着信息化的深入也随之要求愈高了。快速和不受控制的增长产生了组织和技术天性方面的不同问题。市场依旧是封闭的,并且常常没有完全符合顾客和提供者的需求。今天的电子商务系统在私人拥有的平台上运行,因此应用程序并不能互操作,也不能建立在对方的基础上。安全性和支付系统仍然不成熟,并且常常是不相称的。只有用标准的电子商务框架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未来的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安全性问题是它们必须通过复杂的组件技术和信托关系在一个动态并开放的,从而也是不受控制的环境中操作。多数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支付系统必须很容易使用的,也必须透明地提供鉴定、完整性保护、机密性保护和认可。另外,客户和提供者之间的通讯连接必须保持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首先保护客户的隐私,其次是确保客户购买的服务不能被篡改。
很不幸,今天的(基于web的)电子商务系统不能迎合这些关于功能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下面的段落描述如何用CORBA来解决一些问题。
3.CORBA概述
通用对象请求体系结构(CORBA)是对象管理组织(OMG)1995年首先开发出来的一个规范。其核心部分是对象请求(ORB),是一个便于实现不同硬件和软件平台上的互操作和集成的软件总线。从软件开发者的观点来看,ORB抽象了分布式系统中远程方法调用的内在的复杂性。CORBA可以抽象网络通讯、平台的差异、编程语言等的差异,并且可以透明地提供电子商务所需的安全性功能。另外,CORBA指定了大量CORBA服务,例如名字服务、事务服务、时间服务或安全,这些服务分别着重于分布式系统中的某些特殊方面。
图1 CORBA绑定和方法调用
图1用一种简单方式说明了CORBA的工作机理:在最初的绑定阶段,客户端应用程序通过ORB库(①,②)连接到一个活化组件或名字服务上,然后依次查询实现库中的目标对象引用(③)并当目标对象还没有运行起来时,启动这个对象(④,⑤)。目标对象引用然后就被传回客户端ORB库(⑥)。客户无论何时通过对象代码桩(⑧)调用目标方的方法(⑦),ORB库都要透明地连接到目标ORB库上(⑨),然后目标ORB库通过目标代码骨架(⑩,⑾)将请求传递给目标对象。应答通过⑾和⑦之间的链送回。
CORBA的灵活方法调用系统允许客户动态绑定到服务方上,从而使得服务灵活动态地合成,以及交互作用的调和、互操作性和购物会话过程中的状态保持都很方便。
CORBA还使得电子商务系统支持合成产品的概念和由多个提供者的相应项构成的服务包的概念。例如,一个旅行社可以提供一个包括飞机票、旅店预约、汽车租赁和旅游向导等的旅行包。
很不幸的,实际上多数CORBA的实现并没有完全遵照规范,许多服务至今仍不可用。这对安全尤其不幸,因为安全对任何基于CORBA的电子商务系统是绝对必需的。而且,不同厂商的CORBA实现并不总能完全互操作,尤其当使用别的CORBA服务时。没有定制的CORBA安全部分地或者完全不遵照使得互操作成为可能的规范。
4.CORBA安全性概述
CORBA安全性规范包括一个安全模式和为应用程序、管理程序和实现程序提供的接口和工具。规范中的通用安全互操作部分定义了通用安全性机制,使得可以安全互操作。
分布式对象系统的CORBA安全模式建立在表1所示的安全性特征的基础上。
机密 性(Confidentiality)
完整性 (Integrity)
可说明性 (Accountability)
表1: 安全性特征 CORBA安全服务规范定义了不同的对象接口,这些接口提供了下面的安全功能来增强上面提及的安全性特征(见表2)。
安全性管理:方法和范围(Security Administration:Policies and Domains)
鉴定(Authentication)
安全性上下文制定(Security context establishment)
存取控制(Access control)
通讯保护(完整性,机密性)
Communications protection(integrity,confidentiality)
安全性审计(Security audit)
认可(Non-repudiation)
表2 :CORBA安全服务规范中的安全性功能
实际上,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中,CORBA安全服务规范中的安全服务将不可避免的过于沉重和复杂。个别电子商务系统可能有不同于最初由OMG预想中CORBA系统的特别安全性需求。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个阶段,CORBA安全是围绕分布式计算环境(DCE)而设计的,典型地都工作在类似于校园的封闭式环境中,下层平台和政策都可控制(也就是说,可以安装和管理DCE底层安全性结构)。在这种环境中,基本的安全需求是保护系统,防止未验证的使用和修改。
5.电子商务安全需求
今天的电子商务系统中,一些安全需求与类似于DCE的环境大相径庭。在DCE中,客户必须信任服务器和系统,但需保护服务器以防未验证的客户。电子商务环境中,也需要防止有恶意的会员。因此,系统必须保护客户以防恶意的服务器和另外的客户,也要保护服务器以防未验证的客户。互相不信任的参与者这个概念并不是DCE所固有的。
在传统的环境中,通过所有权来指定系统的责任,并用通过这些所有权的范围来定义信任边界。在开放式系统中,信任边界、所有权和责任范围可能不同,这引发了不同的问题。例如,商家可能负责购物过程的安全性,而不能控制客户系统。另外,也常常不能规定客户软件所运行的平台(例如,CORBA产品,Java版本,操作系统)或安全政策(例如,操作系统安全性配置)。另一方面,客户可能负责一段它并不理解的而后台透明运作的软件,而这个软件可能是由一个后来和客户发生纠纷的供应商提供的。这造成了系统中可信部分如何在供应商和客户间分配的问题。
交易的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该指明风险分派,责任分派和解决纠纷的原则。就电子商务来说,我们现在必须处理可能来自一些不可信任源,并且运行在不安全的下层操作系统上的硬件和软件,因此建立这种契约关系的困难就更大了。这样的软件偶尔会失效或者恶意地运作,并且太复杂而不能成为多数终端用户的责任。
在更技巧性的层上,事务和支付需求更强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保护,同时需要保证电子兑现的匿名性。也可能存在购物时可以在浏览器端下载轻量的客户应用程序的需求。在这些情况下,客户机装不上大的安全基本设施。客户端的安全政策也许也不允许购物软件永久安装在客户机上。为了使开放的电子商务能实际运作起来,安全电子商务产品需要不定制就可使用,也需要银行掩饰电子支付系统潜在的安全漏洞。
6.CORBA和电子商务安全性
CORBA安全服务规范提供了消息层完整性和负责者的鉴定/认可,这两项对电子商务应用程序都很关键。然而,OMG的电子商务域任务组织(OMG-ECDTF)为电子商务系统识别另外几种安全需求。CORBA规范中并没有下面的需求,或者由于它们仍未被提出,或者由于它们超出了CORBA所能达到的范围:
l 事务审核:CORBA安全规范提供了审核数据产生,但没有提供所需数据和粒度。
l 基于角色的存取控制:尽管好的粒度或者灵敏的商务交易中需要单独的存取控制,但电子商务把基于角色的存取控制作为主要形式。CORBA安全性没有提供基于角色的存取控制。
l 认可:CORBA规定根据的生成,但是不提供存储根据、恢复根据和确认根据的工具。电子商务所需的完全的认可功能包括根据生成、确认、存储、恢复和递送权力。这个服务可以提供创造、起源、接收、服从、赞成、递送和行为的认可。
l 完整性:应该提供将数据变成完整性所保护的数据、将完整性所保护的数据转变回原始数据、检查是否遗失完整性的功能。另外,也需要着手一些另外的完整性问题。例如,需要有一些用来防止恶意的软件,例如防止计算机病毒所做未验证的修改的机制。除消息层完整性以外,CORBA没有提供任何电子商务系统需要的其他层上的完整性功能。
l 授权:CORBA提供了使得个别责任变得容易的“扮演的授权”。然而,电子商务需要别的授权选项,例如简易授权,复合授权,组合特权授权(不允许把这些特权来追溯回某些中间节点),和追溯授权(提供了链中的授权追溯)。目前,CORBA并不要求提供这些授权模式。
l 授权在安全性审核中发挥作用。它支持将一条复杂的对象请求链追溯回最初的用户。
l 安全性审核库管理:审核服务可以用来保证所有的用户对他们发起的安全相关事项负责任,并保证建立、保持和保护安全相关事项的审核跟踪。另外,必须提供警告设施,并且收集、剖面、过滤、分析和查询审核数据也是可能的。CORBA目前没有提供任何审核管理功能。
l 安全性管理:电子商务安全性管理应该关心以下三个范畴:管理功能的安全性、安全服务管理和安全机制管理。当前,CORBA并没有提供任何安全性管理工具。
7.基于CORBA的电子商务
CORBA作为电子商务系统的底层结构有许多优点,本节概述其中几个优点。
开放式电子商务系统的两个主要需求是互操作性和完整性。所有的客户和供应商应用程序都应该可以在一个灵活的、动态的、开放的框架中,越过不同平台,不同编程语言和商业布局来互操作。CORBA可以从开放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复杂性中抽象出来。CORBA方便了电子商务系统和其它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比如股票管理系统、会计系统、行销系统等,并使得和以前的应用程序的之间集成变得容易,例如,一个旧的股票数据库系统。
从软件开发者的观点来看,CORBA使得一切都变得比较简单,尤其是如果打算进行不同的商店配置时。CORBA抽象了网络和动态的远程商店调用,允许应用程序开发者集中精力在实际的程序上,而不是集中在底层结构的内部工作方式上。应用程序开发者可以再利用已存在系统中的部分(例如安全性系统)来开发新程序。CORBA的灵活结构也使得开发者可以实现整个商业街的一部分来迎合特殊的贸易需求,并为进一步增强系统和容易地升级这部分商业街软件提供坚实的基础。将来,个别基于CORBA的可定制的商业街组件就可用了,可以购买它,并可以很容易的将之即插即用进已存在的商业街中,来增强或升级商店系统,。
为了使得商店组件的动态互用性运转起来,一套定义良好的标准服务需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可用。例如,用来描述对象(例如货物、服务、合同、发票或帐单等)的语义需要广泛定义。因此,OMG和商业网(CommerceNet)共同定义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服务的需求,也就是说,语义数据工具,选择/商议工具和支付服务。语义数据工具提供了对电子市场参与者之间语义信息交换的支持,商议服务提供了一组从事商业事务的参与者,在服务或工具的选择和配置上相互协定的支持,而电子支付工具关注支付协议的调用。
实际上,CORBA还是经常被认为是一项不成熟的技术,尤其是CORBA没有实现许多服务,例如安全。除了与不成熟的ORB实现相关的问题外,软件开发者也往往没有完全训练到可以熟练编写基于CORBA的组件的地步。就本地程序来说,基于CORBA的应用程序开发几乎与普通的应用程序开发相同,因此并没有真正造成问题,但是例如实现一个透明的提供了ORB层安全性的安全就需要专业知识。
目前,对基于CORBA的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价使得这些开发足以为一些公司盈利了。例如,银行配置基于CORBA的个人银行业,或者股票交易系统可能因为它是顾客的最主要地边缘技术的服务提供者而获益。
8.结论
许多CORBA的核心概念对电子商务系统是有用的,例如,互操作性和综合性,平台、编程语言和安全机制等的灵活性,底层组件布局和网络的抽象,安全性功能的透明性,安全性的自动增强。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电子信用证;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8日
一、电子信用证的内容及应用流程
(一)电子信用证的内容。由于信用证的内容和各个开证行习惯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国际商会曾经设计了几种标准格式以进行统一减少矛盾,其中的SWIFT格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这些信用证的内容却都大体一致。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信用证本身说明。如编号、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和到期日以及到期地点等。
2、兑付方式。
3、信用证的种类。
4、信用证的当事人。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等。不需要汇票的交易无需这项内容。
6、货物条款。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种和总额,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
8、装运和保险条款。不同贸易术语下的目的地不尽相同,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也不同。
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需要提交的各类单据和检验证书等。
10、特殊条款。这一款是视具体的交易而定,常见的有通知保兑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等。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内容通常还包括开证行的责任条款、信用证编号等内容。
(二)电子信用证业务的流程。电子信用证业务下,一般开证人付款赎单后就结束了,但是如果在之后的买方验货阶段发现货物瑕疵的话,则双方可能会进入诉讼阶段,而信用证在此时可以作为法庭判决的标准。
二、电子信用证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电子化的信用证与纸质信用证相比具有巨大优势,当贸易双方开始借助电子进行磋商、传输、审核单据的时候,极大提高了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效率,电子结算使原来的10~15天时间缩短将近3~4天甚至更短,更因为采用了银行先支付给出口方大部分货款,然后进口方付款赎单的方式,为进口方周转资金,更高效率地利用资金提供了契机。但是,电子信用证的发展也面临着自身难以解决的忧患。
(一)格式不同而引起的内容误解。各个银行和企业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因为各方当事人偏好不同,可能会采取不同格式的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如果当事人基于此对单据内容产生理解不一致问题时,就会为贸易带来不便。根据民法的归责原则:责任在开证行时,则视为开证行未指定标准格式;责任在受益人时,开证行可以拒收相关单据并且拒付;责任在提供相关单据的第三方。但是责任认定往往是在事后,而且因为参与主体的复杂性,责任追究往往显得单薄无力,既不能及时挽回贸易损失,也在贸易双方之间产生裂痕。
(二)审单和交单停留在纸质阶段。电子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合同制已经进入电子阶段,相比起来,电子信用证贸易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交单和审单,往往关系着一项贸易的所有关键性信息,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对网络安全性的担忧,导致大部分银行和商业公司在电子审单和交单这两项上一直比较谨慎,所以长期停留在使用纸质方式上。
(三)结算方式电子化面临挑战。电子信用证业务的结算方式走向电子化还面临巨大挑战。在目前的电子信用证实践中,只有Bolero因为与SWIFT密切合作而申明采用eUCP规则,其他的电子信用证业务都是各自为政。另外,因为国际商会是以准立法方式推出的eUCP1.0,这项规定既给了贸易双方更多的选择,也从侧面说明这一立法有待完善和加强它的权威性。
(四)电子信用证电子签章面临的问题。电子签章首先面对的就是法律效力问题,使用电子签章到底像不像书面签章那样比较容易获得法律认可。再则因为电子文件具有无数次的复制的可能性,电子签名也极有可能被别人利用,所以到底如何确认信用证是否是真人签发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站在贸易安全的角度上考虑,电子签章被盗用破译或者是贸易参与人必须付出大成本的检测代价才能确定真伪时,人们更偏向于使用传统方式,即纸质方式来进行贸易。
(五)电子信用证欺诈问题。因为信用证方式是单证业务,银行在处理信用证的业务时主要是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等是否和信用证相符,并不是银行决定是否支付的条件,也就是只要信用证和单据符合要求,银行就会据此议付货款。UCP制定这项条款的本意是要维护银行使之不卷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但是这项规定不仅造成了当事人串谋造成银行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会使买方即使遭受卖方欺诈而必须承担损失的可能性也增加了。这种明显不公平的状况虽然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注意,但是各方所采用的救济措施也只是事后的追究责任,所以成效不大,如何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将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
(六)电子信用证业务脱离银行担保。银行出于安全的考虑,在电子交易业务中的步伐比较谨慎,相比起来,许多不具备担保资质的电子商务公司却纷纷加入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他们提供的单证服务和信用证服务已经没有了银行担保,成为了名不副其实的电子信用证服务。
贸易担保公司要求必须缴纳15%左右的履约保证金,相对于银行对开证人和受益人的资信实力进行监督而言,他们为交易双方所设的门槛更加低,往往并不会要求交易双方交付大额保证金,对交易双方的资信调查也可有可无。这些没有资信实力的担保公司无疑是在为买方大开方便之门,使卖方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三、电子信用证安全防范措施
因为国际贸易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问题,双方进入仲裁或者法院的司法程序的话,在取证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必将面临极其复杂的情况,而且经历时间越久,遭受损失越大,司法过程中的耗资也越大。所以,事后追究责任的措施固然重要,事情防范的意义也显得意义重大。针对上面提到的安全隐患,可以寻求以下防范措施:
(一)尽量选择双方都熟悉的电子信用证格式。不管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还是商务公司或者银行的套用格式,对双方有争议的内容应事前进行良好沟通,并对所商议确定的结果在电子信用证中有所体现,以构成银行付款的必要条件和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参考标准。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尽量避免落入对方的文字陷阱,特别注意对方故意利用他国语言形成歧义,故要求以两国语言形成对比参照是非常必要的。在双方协定产生纠纷时作为两方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也要注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差异。
(二)推进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这就要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来进行保证:一要确保电子信用证的内容和单据内容的统一性、准确性,这就要求电子技术的改进;二是法律要明确在电子交单和审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偏差时,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简称《CMI电子提单规则》,它规定了电子数据等同书面、数据电文的鉴定、密码、单据的发送与审核等。运用电子密码,使电子提单的转让和使用成为了可能,并规定电子数据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当交易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同意在不违背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的前提下进行点传输和电子数据来进行商务往来时,双方当事人已被人为同意不再提出书面形式的抗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简称eUCP。可以看作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补充,eUCP涉及了信用证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明确了一些贸易术语在电子单据和纸质单据中的不同定义以及电子交单的格式和电子拒绝通知的格式,此外还包括银行无法收到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损坏时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三)明确电子结算方式中各方行为的法律后果。电子化的结算方式往往使资金在瞬间完成划拨和支付,因为法律关系复杂,包括银行和客户、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开发商、通讯线路提供者、供电商等都在这个复杂关系内,如果发生了资金未划拨或者划拨不及时等问题,那么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复杂多样的,相应的原因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时,我们就必须面对法律的认证方法和对各行为人的处理措施并没有完善的规定,这种隐藏的风险和对资金往来及对商业交易内容安全性的考虑使交易当事人都不能尽量信任这种结算方式而积极采用。
(四)立法确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方法及其法律后果。针对电子签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中规定因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总会发生对电子签名的真伪产生疑问的现象,而电子签名关系到对签名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这项立法为尚无相关法律的国家提供了参考,并对电子签名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做出了说明。
而对我国来说,需要尽快立法确定认证电子签名有效的方法,规定相关检验机构的达标条件,政府不能只依靠市场条件来建立这些检验机构,而必须由国家出资成立一个以高标准为基准的检验机构。对于银行来说,有必要追加一项权利和义务,即向交易双方求证电子签名的真伪,而双方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
(五)保证电子信用证业务没有脱离银行信用。对于电子信用证业务不再是由银行而是担保公司来担保,那么,脱离了银行信用的电子信用证能走多远就可想而知了。电子信用证由商业信用发展成为银行信用的初衷就是因为银行作为一个不同于一般法人性质的产业,其背后有庞大的资金实力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它的抗风险性和安全性相较于其他商业团体要高。所以,一方面要提高国际贸易双方的安全意识,鼓励他们采用具有银行信用的电子信用证;另一方面也要打击紊乱的市场秩序,制裁无担保资格而进行信用担保的行为。
银行信用不是制约电子信用证发展的绊脚石,反而是促进它发展的推动力。商业信用正是因为其自身对风险的抗击能力较低,理性经济人往往会寻求更加有保障和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但是,一些商业公司看准的往往是人们寻求利益的天性,它们以较为低廉的服务价格提供自身并不能承担的高规格的服务,完全没有意识到正是他们提供的服务成了电子信用证诈骗者的犯罪平台,往往使自身和交易双方都陷入了危机,造成损失的同时又打乱了市场秩序。这种活动一旦成为主导电子信用证业务的主导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主要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UCP6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3.11.
[2]王雪.新编国际贸易单证实务[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孟祥春,苏姗,潘军.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关于电子交单负责实施中的法律问题[D].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0.6.6.
关键词:财会和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差异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10-02
财政部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会计制度的,国际化,于2000年12月29日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这两项法规在各自领域的影响都是相当大的。在《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和修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二者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将固定资产分为七类:生产经营用同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税法将固定资产主要分为三类:房屋、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二者分类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前者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是为了加强管理,便于组织会计核算;而后者的着重点在于以该分类为基础,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统一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应用简易分类法提取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存在以下差别: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算。这种规定体现了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而财务会计为更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因而在《制度》中规定,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人账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应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一定情况下还加上购买价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办法》规定,对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准许计提折旧,除非另有规定。即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是零。这是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而在《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人账价值。这是因为捐赠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符合《制度》对资产的定义、侧面将其按照公允价值列示为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在《制度》中规定而未在《办法》中规定的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同样的计价原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其计税成本是零,也不应当计提折旧。因为这是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的资产。但是由于其符合《制度》关于资产的定义,因而在财务会计处理中计人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4.《制度》规定,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由于《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再税前扣除,因此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某项固定资产已经全额提取减值准备,但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
至于在《制度》中规定而未在税法中规定的一些计价方法,如对在非货币供交易中换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或以应收债权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其计价方法应当与《制度》相同。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折旧范围。除了《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外,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中对固定资产准许计提折旧的规定范围完全相同。
2.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这是财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后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折旧政策。这样可以避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或导致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老化。这种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提供的经济效益以及修理费用的时间差异性。而《办法》按类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规定企业只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保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需经申请、审核及批准手续。同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特殊调整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法作出这样具体的规定自有其道理。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因自定的折旧政策不同,而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任意制定折旧政策,从而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避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为保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防止任意避税,《办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准在税前扣除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