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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现行章程是2006年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总体来说,协会章程是可行的,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适应了乡镇企业发展需要,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根据农业部内部职责调整要求,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增加指导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浙江安吉召开的全国休闲旅游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29号)规定,我省由省农委乡镇企业局承担此项工作职责。2010年3月,经省民政厅审核,准予成立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分会的成立,标志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增加了业务范围,要求对协会的章程做修改完善。
二、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实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农村第二产业和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为主的农村第三产业快速高效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增加条款的具体说明
为了更好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对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原章程规定十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到十三个方面。增加内容是:
(十一)设立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并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一)加快农村审计的立法立规进程
法律法规是农村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农村审计质量和权威的重要保障,必须加以重视,加快立法立规进程。根据农村审计法律法规的现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修订《审计法》或对《审计法》做出司法解释。《审计法》是指导和规范所有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农村审计作为其中一种,《审计法》应专门予以体现。要有专门的农村审计法律条款,明确农村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使农村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二是制订农村审计准则。农村审计工作不同于政府审计、民间审计或内部审计,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农村审计准则应与农村审计性质相适应,应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和处罚处理准则构成。三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审计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应请审计方面专家和农村经管部门共同参与,联合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彰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专业性和农村审计的特殊性。四是把农村民主理财制度升格为条例。农村民主理财是农村审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农村审计不同于其他审计的特点之一。但目前的农村现有的民主理财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都不强,致使许多地方民主理财流于形式。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把文件升格为规定,以提升约束力和执行力。建议可由省人大制定和颁布地方《农村民主理财条例》,作为民主理财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
(二)建立有权威的农村审计组织机构
农村审计组织机构是农村审计工作的载体,有权威的农村审计组织机构是改善审计工作环境、提高审计效果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审计的组织机构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农村审计机构的行政职能。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定农村审计具有独立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职能,赋予农村审计机构行政执法权、审计调查权和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处罚权,使农村审计真正做到权责对称。二是保证农村审计机构经费的独立。农村审计机构经费的独立是保证审计组织机构独立和业务工作独立的物质基础。试想,审计机构没有一定的经费,其业务活动如何开展;若经费受制于其他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由于农村审计具公益性和服务性,这就要求国家财政对农村审计经费作一定的安排,并且要有一定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以保证农村审计工作的独立。三是建立独立的农村审计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垂直的原则,结合农村审计特点,建立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署应建立农村审计指导司,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农业部可建立农村审计司,具体负责全国的农村审计工作。省、市审计和农业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机构,使农村审计机构自成系统和相对独立。应重点加强县级以下农村审计机构建设。建立县、乡镇(区域)、村三级农村审计的组织网络,把县级建成权责对称、相对独立的农村审计工作中心,行使业务指导、重点审计和委托审计的工作职责。对欠缺审计力量的部分乡(镇)农村,以区域为单位建立区域农村审计小组。对具备农村审计条件的乡(镇、街道),经县农业局授权,可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成审计组,行使本乡(镇)的农村审计职责。村级可以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为依托,逐步建立村级内审小组,作为农村审计的一个必要补充,行使本村内部审计职责。
(三)建立一支适应农村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队伍
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湖北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外聘消防员工资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负责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四)市政府每年初与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分别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或治安联防消防队。
(六)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市公安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改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四)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各乡镇办区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八)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九)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楼宇电视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为消防宣传教育提供便利。
(十)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十一)市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个体工商业主消防工作职责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
(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推动农村土地向经营大户、高效农业示范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主体流转,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流转的范围、方式和目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是农民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村土地。
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
流转目标:从2011年起,全区各镇(乡)每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不低于500亩。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区成立以区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委农工部、区农业、林业、国土、财政、监察、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健全体系,促进流转。一是镇(乡)依托本镇(乡)农经站,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二是村级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强化宣传,树立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在全区形成鼓励、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形成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促进工作有序开展。各镇(乡)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深入发动宣传。要注重培植典型,推广经验,每个镇(乡)力争新培育1—2个土地流转典型村。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搞好服务,规范流转。镇(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充分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本辖区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协调、合同鉴证、追踪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考核验收和矛盾纠纷调处等事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员,负责本村流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并做好本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推行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认真部署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面达到60%以上,力争70%,并加大工作力度,在以后年度逐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开。
(二)保险品种。根据浙政发〔*〕22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实行“3+1+6X”模式,保险品种总数为7种。“3”分别为能繁母猪、油菜、奶牛三个国家必保品种(其中我区没有
奶牛养殖,因此不实行)。“1”为水稻保险,为省定必保品种。“6X”是指除水稻以外的其他特色品种,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年选择大棚瓜果蔬菜、淡水鱼、鸭和生猪等四个特色品种。
(三)保险主体。2个国家必保品种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所有农户;省定品种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专业合作社(界定要求见保险条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四)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费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物化成本由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确定。保费由承保对象支付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主要由省、市和区三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补助。不同的品种财政补贴各不相同,其中能繁母猪保费补贴80%,油菜保费补贴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水稻保费补贴75%,其他省定品种保费补贴45%。对于省定品种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国定品种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其中能繁母猪按浙政办发明电〔*〕111号文件精神省、市、区三级财政按保费的2∶3∶3的比例分担。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与区财保公司以“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条款)、暴雨、洪水、暴雪、冻
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另行制定。
(六)理赔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保险公司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5倍之内的,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根据省政府规定,赔款超过2倍保费的,由省、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理赔工作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各镇(开发区)、区农林局等部门配合处理。
三、实施阶段
(一)调查摸底与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底前)。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摸清拟保产业的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分解乡镇工作任务,落实区财政补助资金。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员大会,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布置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
(二)组织参保与规范理赔阶段(*年4月至6月底)。各镇(开发区)建立参保清单,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动员。全区参保面确保60%,力争达到70%,并确保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参保工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裁定和理赔工作办法,制
定乡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
(三)总结阶段(*年7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谋划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单位和各镇(开发区)有关领导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有效推进工作开展。区发改经贸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上报并对外工作信息,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区农办负责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并加强工作考核。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费用审核和安排,加强与市财政局沟通,及时发放财政补助。区农林局负责开展基层调研,掌握基层保险意向,确定保险基数,参与保险理赔界定。区民政局负责把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全区重大灾害预警救灾体系,充分做好灾害预警和灾后救助工作。区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测算和保险签单工作,及时向办公室上报保险进度,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组的运作,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做好受灾理赔工作。各镇(开发区)要分别设立联系点,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建立与下属行政村的工作网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好上下工作联动,及
时上报工作情况。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分别进驻所在地的联系点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