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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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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与管理

不动产测绘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产测绘;GPS;GIS;RS

1 不动产登记改革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权及其变动事项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改革的通知,要求在2014年6月底之前出台并且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目前处于分散状态,分为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和登记依据三部分。不动产登记这种分散状态也使得不动产测绘难以有效统一。当前不动产测绘主要有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林业测绘等方面,可以预见,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逐步实施,不动产测绘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各部分测绘工作将能得到统一,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测绘将有机结合,标准更加明确,有效减少重复测量。

2 房产测绘简介

房产测绘是一项基础性测绘工作,是不动产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测绘的工作主要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在房产测绘中,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是房产测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是房产基础测量;房产要素测量和房产调查以及房屋用地要素的调查是产籍管理和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房产面积的测算主要包括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房屋用地面积、公摊面积等;房产变更测量是由于房屋产权等信息不断发生变化而需要不断进行的一项经常性测量工作;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是房产测绘的关键一步,是保证房产测量的质量,为日后产权登记、转移以及解决房产纠纷提供准确依据的重要工作。

房产权利人在申请登记之前,到房产测绘窗口申请房产测绘。经过测绘人员的现场测量勘察,获得房产测量信息,并经过审核人员的审核,获得房产登记。在审核阶段,审核人员无需到实地勘察,直接在房产信息系统中打开GIS图形,观察房屋坐落、权属、位置关系、周边道路等,方便有效的确定房屋楼盘表,进而确定该房屋的现状信息。可见,房产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房产登记结果。房产管理中的房产测绘工作,由主管房地产的行政部门委托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人不应有任何利害关系,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房产测绘的技术标准,在国家层面上主要有《测绘法》、《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在地方上也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细则,在测量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

3 房产测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应用与前景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全国房屋、土地、林地、湖泊、海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册,基本做到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登记依据、信息管理平台一体化。其中,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使得不动产的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在各个部门之间统一共享,提高不动产信息的流通效率,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降低不动产测绘的重复率,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重点。随着现代测绘技术的发展,以GNSS、GIS、RS以及摄影测量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测绘,其数据采集、存储、管理、传输方式,非常好的适应了现代电子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为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提供了技术基础。在几个不动产测绘细分领域中,房产测绘最早在2002就提出“数字化房产测绘”的概念。数字化房产测绘是以房产为对象,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房产数字信息系统。数字化房产测绘是充分利用GPS、RS、GIS、摄影测量等现代测绘技术进行房产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并利用工作流、办公自动化、云技术等实现数据格式统一、快速查询、平台共享等目标。现代中国城市建设速度非常快,房产信息变化频繁,需要房产测绘人员快速、高效、准确的采集房产信息,并实时更新。数字化房产测绘能够保证房产信息的准确、有效,为政府部门的房产办公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因此,在构建数字化信息平台领域,房产测绘相对于地籍测绘、林地测绘更能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也在不断攀升。人民群众对于房屋面积等房产信息越来越重视。房产测绘作为房产信息的数据来源,其准确性、及时性变为尤为重要,房产测绘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非常重大。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背景下,房产测绘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房产测绘为我国人民的房产以及相关权益提供技术保障,为解决房产纠纷等问题提供数据依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申请房产测绘获得房产数据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房产测绘能够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详细、专业的信息。房地产测绘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图纸绘制房地产控制图,使得房地产信息清楚、详尽的存储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房产使用者以及登记管理者提供参考信息。

(3)房产测绘能够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房产测绘通过对城市房产建筑的测量和绘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该城市的住房面积、位置分布等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决策。同时,房产测绘也为住房购买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住房数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房产测绘能够为政府规划部门提供数据参考。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建设依旧很快,房产信息变更更加频繁,而政府决策部门在制定发展计划,进行拆迁改造、道路扩建、地铁、轻轨开发时则需要准确的数据依据。房产测绘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特点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要求。

4 结论

房产测绘与人民群众的房产权益息息相关,在不动产各个领域中经济价值最高,因此,房产测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变得更为重要。不动产统一登记也为不动产测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产测绘作为不动产测绘中重要部分,其市场准入方面发展较为成熟,信息化、现代化的房产测绘系统也较为完善,将能够更加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信息化平台的发展要求,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3(7).

不动产测绘与管理范文第2篇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

1.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过程更加便捷

将过去需要在几个部门进行的产权受理、办证、入档、发证等流程整合为一站式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工作中人为错误的可能,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社会公众也因此节省了时间。

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信息更加透明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能真实快速地查询不动产信息,降低伪造证件、偷税漏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腐败有很好的警示和调查作用,让社会的公正性得以体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公示力。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成果更加统一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时不尽相同。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因法律法规间的互相冲突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登记档案也可以按照统一规则重新编码分门别类,提高登记的工作正确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中的阻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中,会涉及到诸多部门的整合,关系到与之相关的利益划分,其相关人员的人事调动不可避免,工作业务需要重新认识,资料整合的工作量相当巨大,相关法律法规要重新把握,工作流程也要慢慢熟悉,社会公众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接受。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因其自身整合以后,一次性需要的受理资料比之前分开部门单独受理的量要多,这就要求社会公众需要全部收集资料后才能办好证,而不是一个证办好再办下一个证,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要求比之前更高。

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需要的相关测绘工作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测量工作准则

在国家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今天,房产测绘部门还在沿用1985国家大地坐标系,部分城市仍采用自己建立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也不统一,导致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地籍部门和房产部门有着两套坐标值和高程值。坐标、高程等测绘数据的不统一,导致相互间信息不能共享共用,房产面积、房屋门牌号、房屋权属人、宗地编号、土地面积等属性信息不能关联,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合进程。只有有法可依,有统一测量的准则,房屋信息才能互联互通。当测绘数据相互统一整合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所以,制定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统一工作准则十分必要。

2.提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

在测绘方式和工作流程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不尽相同,一方面致使测绘工作内容数量加大,而另一方面数据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测绘工作者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提高测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提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等测绘知识,才能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不动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动产单元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对以后不动产其他数据信息的关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建立完善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标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而长期以来各个部门遵守着各自系统的法律法规,工作环节也相对独立,需要搭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来整合多个部门。

不动产测绘与管理范文第3篇

(一)楼盘表提出的背景

2013年3月10日,经过全国两会授权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自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快车道,我国实行多年的房屋交易与房屋登记一体化管理模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在其中列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内容时,正式提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楼盘表”概念,并把楼盘表管理列为第一项,还明确了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二)楼盘表的概念

“楼盘表”最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对某一幢房屋及每一套房屋的户号、面积、户型、层数、销售情况等内容形成的直观表格。但在《导则》中楼盘表被赋予了新的作用,其之于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堪比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是开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工具。

楼盘表与房屋登记簿相比虽然还不是法定簿册,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但是其内容可以更丰富,范围可以更全面,应用可以更广泛。内容完整的楼盘表可以包括房屋的物理状态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楼盘表可以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建立,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同样可以设置,因此覆盖范围更广、建立更及时。楼盘表可广泛应用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涉及房屋数据的各类业务中,可以解决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系统中房屋数据没有关联的问题。

(三)建立楼盘表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建立楼盘表对房屋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是当前房地产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楼盘表作为各业务系统房屋数据源,不仅可以避免各业务系统的多头录入问题,还可以对房屋数据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提高数据质量。通过房屋唯一编码,楼盘表将各业务系统串联在一起,可实现房屋有关业务数据的综合信息查询等功能,对现有数据资源实现有效利用,有利于房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楼盘表建立可以简单概括为,设计一个基本楼盘表数据模型,利用房屋唯一编码,整合各业务系统房屋数据,同时建立房屋数据及关联信息在房屋全生命周期内的动态更新机制。

二、楼盘表的建立

(一)楼盘表的记载信息

1.根据《导则》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的楼盘表应当记载以下信息:

(1)房屋物理状态信息。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含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

(2)房屋交易与权利状态信息。房屋交易与权利状态信息包含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

(3)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含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数据等。

2.为拓展楼盘表功能,满足社会其他部门或组织业务管理需要,楼盘表还可以记载但不仅限于以下可以与房屋相关联的信息:

(1) GIS地理信息系统状态信息。GIS状态信息主要包含土地和房屋的地理位置在某个统一坐标系统中的定位信息。

(2)房屋租赁状态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包括房屋租赁状态和租赁人信息等。

(3)物业管理状态信息。物业管理状态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收缴、房屋维修等状态信息。

(4)人口管理状态信息。人口管理状态信息包括人口居住及流动状态信息。

(5)公共服务配套状态信息。公共服务配套状态信息包括房屋使用水、电、天然气以及缴费等状态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采集途径

1.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以通过房产预测绘、实测绘、变更测绘等测绘业务途径获取数据。

2.房屋交易与权利状态信息,可以通过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或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获取,实时更新。

3.其他功能扩展信息,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或组织业务系统的对接或关联取得,对接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定期更新,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更新。

(三)楼盘表的建立标准

1.按照房屋交易最小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结合各地实际可采用现行的房屋代码,但因注意与不动产编码唯一对应的关系。

2.为规范和便于楼盘表系统与原住建部推行的七大子系统的关联,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3.涉及与其他部门或组织业务系统对接,接口标准应兼顾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四)楼盘表的建立程序

1.楼盘表建立的一般程序

根据《导则》规定,楼盘表建立的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第二步,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第三步,采集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结合实际,楼盘表建立的一般程序可以分解为以下具体环节:

(1)房屋测绘:测绘公司受理房屋测绘申请,完成房屋测绘,形成房屋测绘成果。

(2)房屋测绘成果备案:房屋测绘成果提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基础楼盘表建立:测绘公司根据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成果建立基础楼盘表,基础楼盘表主要是指房屋的基础测绘数据以及国土、规划、建设等项目测绘依据。

(4)基础楼盘表审核: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测绘公司提交的楼盘表进行审核。

(5)信息关联:房地产主管部门将相关业务系统与审核完成的基础楼盘表关联。

(6)楼盘表建立:信息关联完成,楼盘表正式建立。

2.基于无锡实际,楼盘表建立程序的设想

(1)以现有房屋测绘库为基础,构架楼盘表。

(2)利用房屋登记簿已有记载信息形成符合住建部要求的房屋交易信息簿册。

(3)通过房屋唯一代码,将房屋交易信息簿册与楼盘表建立对应关系,同时将房屋权利状态写入楼盘表。

(4)新建:新建房屋按照建立楼盘表的一般程序设置并关联房屋交易信息簿册。

(5)更新: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更新楼盘表。

(6)补入:根据存量房交易和变更测绘补入存量房楼盘表并关联房屋交易信息簿册。

三、探索楼盘表的应用

(一)楼盘表与房屋交易管理平台下属各子系统的互相应用

(1)楼盘表与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

楼盘表基于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建立,其基础楼盘表通过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更新维护。

(2)楼盘表与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子系统

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前必须先办理房屋测绘,建立楼盘表。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子系统从楼盘表中选择预售或现售范围,建立销售楼盘表,通过销售楼盘表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管理,并将房屋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办理状态写入楼盘表。

(3)楼盘表与统计分析与信息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信息子系统基于楼盘表记载业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

(4)楼盘表与其他子系统

其他子系统包括: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等业务系统。楼盘表与业务系统的互相应用,可以统一的描述为,业务系统在受理、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从楼盘表中实时查询办理业务所需的房屋相关信息,并将业务办理的状态、结果信息实时写入楼盘表,供其他相关业务办理时及时查询使用。

(二)楼盘表与不动产登记系统

虽然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影响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分离,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业务还是存在的紧密的关联。因此,为做好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信息应高度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城市,楼盘表应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保持实时关联。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将所以业务办理状态信息写入楼盘表,开放楼盘表系统供不动产登记实时查询。不动产登记系统应将各类登记结果写入楼盘表系统。

不动产测绘与管理范文第4篇

2019-07-17

19:43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余丽

为纵深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近日,省委改革办(省跑改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

总体目标

围绕“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突出机制创新和技术引领,构建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交易登记“浙江样板”,持续领跑全国。

分类落实“五减”要求

实现一般登记4个工作日、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商品房交易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的申请材料压缩至4件以内,群众办理环节压减至1个以内;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注销、地役权注销、预告登记注销等事项实现“即时办理”。

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网上办”

实现不动产登记事项100%可通过网上申请。建立银行抵押贷款与不动产登记协同办理机制,实现抵押登记全过程“网上查、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年底前实现“网上办”实际办结率达到50%以上。

进一步提高实体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

基本实现“标准地”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材料减少50%以上;已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客体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类转移登记纳入“即日办理”。

主要举措和亮点

(一)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

完善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9月底前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供“一网通办”服务,构建

“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实行网上查询、网上签约、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完税、网上缴费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网上办”。

(二)深化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

加强部门协作,取消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数据共享实现的事项、环节,不再进行不动产交易合同的面签确认。

优化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集成服务,各地可以采用委托等方式,整合到一个牵头部门统一行使;已经划转或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优化税费缴纳方式,在9月底前通过不动产登记共享数据先行进行查询核税。推进商品房转移登记与相关联的抵押登记等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一证通办”,购房人凭身份证办理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实现“零资料”办理。

(三)创新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

推动项目审批与公共服务数据共享,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自动推送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和测绘成果。

12月底前,地名管理部门健全完善地名数据库,对非因企业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经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地名数据共享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变更事项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通过与金融机构信贷数据的共享,减少企业抵押融资成本。

(四)建立银行贷款与抵押登记协同办理信息平台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同办理抵押登记机制,12月底前建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同办理平台,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网络化的查询、登记、注销等功能。

将抵押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网点,协作银行可以依法在线查询不动产权利人、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提升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五)拓展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

12月底前实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与关联公共服务事项联动办理,群众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水、电、气等过户关联业务。

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户口迁移联动办理机制,探索推进不动产登记与公证协同办理机制,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

(六)强化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础

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集成机制。

推进“综合测绘”,将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加强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实现不动产测绘成果统一审核入库。

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落实分工,明确工作任务,精简优化环节,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2.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改革办(跑改办)统筹,自然资源、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

优化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便民利民服务先进集体创建评比活动。试行不动产登记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不动产登记履职风险。

4.加强督促落实

不动产测绘与管理范文第5篇

商业配套是能办房产证的,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登记申请,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土地与房屋的面积、界址坐标点;相关缴纳的税费凭证等登记要件后,县国土局才能依规办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交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直接交易。如果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缺少必须的要件,自然人购买暂时还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