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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的偏向,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社会保障呈现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总体呈现出社会保障水平低、项目少、应急性、短期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1]。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表现
1.社会保障模式依赖路径差异。中国城乡社会体制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发展和演变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础是城市的工业制度,是随着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的。大体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企业责任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大体经历了家庭保障+政府社会扶助、集体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家庭保障+国家救助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筹资模式差异。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模式,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城市居民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其工资的20%,个人承担8%,政府给予以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农村是完全积累账户模式,即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模式进行筹资。 社会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障水平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范围通常是由社会保障的项目的多少来反映,保障的范围越多,社会保障的范围就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82.4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10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70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37元/人月。 管理体制差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拥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社会保障管理及经办机构,并拥有大批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已建立了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成立晚,同时成熟度低。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机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而农村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来管理,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运作不规范。农村保障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的原因
1.城乡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必经的过渡阶段,是指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建国以来,中国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形成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的固化相应的形成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二元体制。在这些固化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出现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下,相应的就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社会保障制度。 财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会保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保障应该首先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该对自我保障能力弱的农民加大保障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补助要远远大于农村的社保补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模式,对于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缴费主体、缴费方式都做了详细的、完整的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按时的存入居民的账户中。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筹资方式也不尽完善,因而筹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比较多,但对农村的社会补助很少,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出资,大大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转贴于
农村居民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民应得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所平等享有,政府应该无差别地提供这一公共物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众多的保障项目,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是政府在农村却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随着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中国农民日益面临多重风险的考验,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减弱,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国家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没有相应的提高,漠视农村居民的权利,是对农村居民极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现。 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并终身受到土地的保护,因此,在人们眼中农民有保障,相对于城镇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断绝了经济来源而言,农民至少还有土地作为其经济来源保障生活,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约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此外,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意识认为:养儿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径
城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
1.确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公平理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农民实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不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不论收入的高低、不论职业种类,只要是在农村领域上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居民都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惠及所有农村居民 。因此,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城乡衔接为前提,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的公平,实现和谐社会。 对现存相关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着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对于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继续保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需要补充的地方进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既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适应农村居民不断分化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要设计一个适合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三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别设立。对于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实行农保,主要以土地保障为主,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也可以实行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可实行“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适应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自愿选择农保还是城保。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有限,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对于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放低些,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式上,根据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交付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集体、社会等外部资金的支持体系,同时在农村,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加入商业保险,参保方式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模式;对于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应该结合中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改革与政策的调整导向,明确农村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资金的运行模式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模式。
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要求高度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面对的客观问题出发,必须循序渐进。首先,在农村,可以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认识程度,有差别的进行社会保障的推行和实施,然后带动符合条件的和有能力的农村居民参保。其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但是社会保障的缴费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参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应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逐渐的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最后,由于农村居民一直受小农意识的限制,将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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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喜梅.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战略初探[J].人口与经济,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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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200-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同样也会遇到市场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将农民排除在国家社会保障范围之外是极其不合理的。另外,即便是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的个别地区,在保障内容和运作等方面,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对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小。据统计,目前全国仅有40%左右的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只有约25%左右的村民委员会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会。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地区,尽管集体经济组织也以公益金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形式向农民收取社会保障费用,但由于个人交纳的公益金主要是赡养孤寡老人,且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农民没有积极性。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且做法也较规范,但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特定农村社会成员。真正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却较小。同时,大部分乡镇企业、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几乎是空白,农村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缺乏可靠保障,由此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2.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分散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在于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保障基金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并在全社会范围内支付使用,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较高的互济性。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除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由于是财政提供资金而具有明显的社会化特征外,养老、医疗保险仅在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尚未在全国普及,即便是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的地区,基金统筹也多是以县、乡为单位,基金调剂范围很小,社会化程度很低。就养老保险而言,由于个人缴款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所有权属于个人,因而事实上类似于农民群众的自我储蓄积累保障,根本无从发挥社会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及作用。而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趋于弱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经占一定比例传统的互助共济的兄弟姐妹关系网已经今非昔比,这无疑要增加家庭的负担系数,农村家庭承担风险的能力将削弱,届时中年夫妇的沉重负担与脆弱的农村社会保障将形成难以化解的矛盾。
3.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不少农村地区,保障项目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县、乡财政补助,保险基金的给付带有明显的救济性、补特征,还没有建立起能够保证农村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4.管理体制分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呈现明显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虽然名义上讲,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体,但民政部门主要管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事务。除此之外,医疗保障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业局、“扶贫办”也承担了部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部分地区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农村合同工、临时工的社会保障事务由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也建立了社会保障的办法和规定。
5.法制不健全。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备,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理论准备及实践经验都还不充分,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的法规作为依据,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也缺少专门的保障项目的有关法规。这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 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资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医治,和谐社会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这说明,在以要素分配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势群体是不可能拥有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的。因此,要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产生了社会阶层分化,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确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如果任由其负面影响扩大,我国的经济改革将会受到巨大阻力,并有失去社会支持的可能。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缓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会承受市场机制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大众支持市场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深化。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已基本完成了由单位保障向由社会保障的转变。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理论研究与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逐步暴露,许多矛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基本功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中政府与个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来时期的发展,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评价和主张。具体操作中,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
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相互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从立法来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以及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目前仍未出台。
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即使同一企业中,用工制度不同,劳保待遇也不一样。广大农村地区,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困难;保值增值手段单一,基金增值难度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思考和设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法,应当坚持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可能发展为社会冲突。为此,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来解决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来筹集。而且这样可以将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该将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对各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定制度,不负责实际操作、经办。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
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除了购买安全性高的国家特种国债和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进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此外,还可考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益稳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与人身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了解分析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不同影响,对于我国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如何加快发展人身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影响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静态影响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静态影响主要表现为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和保障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
1.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广,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小;反之亦然。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广,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不变,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多。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多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减少,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减少,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地减弱。在人们风险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越多,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应越少。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也不同,因而社会保障发展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虽然在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全体国民均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但其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还是很强。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未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需要通过参加人身保险来解决所面临的人身风险,有利于促进人身保险的发展。
2.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多越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小。这是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多,社会保障给人们提供的保障也越多,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少,人们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低。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人均国民收入一定,社会保障项目越多,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多,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减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减少。发达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造成了社会保障危机,滋长了人们的惰性,促使各国纷纷进行改革,遵循“基本、必要”的原则,有的国家减少了社会保障项目,扩大了人身保险的发展空间。而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社会保障项目少,仍不足以保障人们的基本需要,需由人身保险加以补充。
3.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即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表现为保障程度越高,给付标准越高,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明显。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高,意味着人们通过社会保障获得的保障越大,对其他保障的需求就越小。概括地说,社会保障的标准应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保障程度超越了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势必造成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增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社会的稳定。针对社会保障支付危机,各发达国家已着手进行改革,降低某些项目的保障标准,而不发达国家吸取发达国家的教训,也不会大幅度地提高其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会不断增加。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动态影响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动态影响主要从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作用与反作用来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间接影响。
一般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发展的水平和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是反过来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充分的社会保障可能引起储蓄率降低(因为储蓄有很多是为了未来的保障),进而投资率下降,导致经济增长趋缓。如美国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瑞典等福利国家的财政压力、懒汉现象及生产率下降问题,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但是智利的退休金私有化改革却激活了资本市场,促进了经济发展。这表明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保障对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过热和经济萧条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平稳地运行;其次,社会保障具有化解市场经济风险的作用,减少市场经济负效应的不利影响,为市场经济的正常平稳运行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条件。总之,社会保障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是人身保险发展的先决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人水平不断提高,教育的投入加大,教育的发展又使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加快……而这一切都会促进人身保险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影响的趋势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身保险发展程度、社会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动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一)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
1.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各不相同,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但由于社会保障在基本原理和技术操作上具有很大的相通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并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如:保障对象全民化,即社会保障对象普及到全体劳动者以至全体社会成员,逐步形成高福利的全社会保障;保障项目全面化、综合化,即社会保障由单项保障向综合保障转变,由部分保障向全面保障转变,如美国社会保障项目多达300多种;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保障与工资水平挂钩的制度,随着工资的提高,社会保障给付和津贴也随之提高,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迅速增长。
2.高福利使经济发达国家陷入社会保障危机。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发达国家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等。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受石油危机的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了滞胀阶段,再加上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养老金、社会医疗费和社区看护费等社会福利性支出急剧增加,从而引起社会保障的财政困难,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了困境。为此,各发达国家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3.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发达国家开始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发展情况及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也各不相同。英国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和金融交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引入私人要素,一方面企业负担的年金保险的比例增大,另一方面从1997年起雇主有是否为其雇员缴纳“法定疾病保险费”的选择权,即雇主可以为雇员安排其他形式的保险,而不一定要参加国家的保险安排。德国政府则主张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适度改革和调整,保持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采取的改革措施有:采用灵活的退休年龄,建立有期限的老年预备金,降低养老金的增长幅度等。美国政府按照推行私有化的思路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缩短领取社会福利的最长期限为5年,鼓励人们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或储蓄养老以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等。日本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健康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医疗费比例(从10%到20%);提高享受全额年金的年龄 (60岁改为65岁),并将报酬养老金部分削减了5%.瑞典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则从强调社会基本权利向促进就业转化,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加入就业指标;进行养老金改革,将养老金与一生的总收入挂钩。
4.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了人身保险的需求。虽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不同,但各国改革均呈现出以下趋势:减少国家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引入私营化因素,增加个人责任,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更加重视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社会保障的激励作用等。这些改革对人身保险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减少政府责任、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无疑也使个人从社会获得的保障相应地减少了,增加了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其次,发达国家出现的社会保障危机意味着其社会保障水平和发展速度超越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又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为人身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在发达国家改革、完善其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人身保险也将得到快速发展的机会。
(二)经济欠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
1.经济欠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二战后独立国家的不断增加,以及新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建立和导入,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快速的发展,1949——1989年,建立老年、残疾、遗属等社会保障给付制度的国家从44个增加到145个;建立工伤补偿给付制度的国家从57个增加到136个;建立医疗、生育给付制度的国家从36个增加到79个。但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1)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大多把保障对象限定为城市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虽然在发展中逐渐扩大保障范围,但是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仍然很低。这样,城市中大批无工资收入人员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2)社会保障项目少。由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经费不足,只能将保障的范围集中于某些方面。如大多数国家的保障范围仅限于养老、疾病、工伤等。(3)社会保障水平低。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财力极为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发展,也决定了保障水平的低标准。(4)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趋势,使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加大,已直接威胁着众多国家的经济增长。
2.经济欠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趋势及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参照国际经验,吸取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教训,经济欠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趋势是:在与本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应尽快建立其社会保障制度,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应随着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项目,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但发展水平不能超越经济承受能力,发展速度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由于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决定了其只能建立和发展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能充分满足全社会不同层次和水平的人们的人身经济保障需求,给人身保险带来发展的商机。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欠发达国家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在扩大社会障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项目,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加快人身保险的发展,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的相互补充作用,从而提高国民的总体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人身保险发展的总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和人身保险作为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应是并行不悖、共同发展,且不可相互替代的。首先,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并共同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发展、不断完善。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优化了人身保险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人身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而人身保险的发展既提高了人身经济保障水平,又减轻了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其次,虽然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并在举办方式、保障范围、保障责任及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取代另一方而独自满足人们的人身保障需求,真正发挥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作用。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应该继续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其稳定社会和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作用。
在各国建立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还必须找到一个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人身保险发展状况及国民的保障需求等不同,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的最佳结合点必然不同。但是各国确定二者最佳结合点时遵循的原则应是一致的,既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社会经济相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又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其人身经济保障作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国际间的融合,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状况不仅影响本国人身保险的发展,而且通过影响全球资本和人员的流动,影响其他国家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其他国家人身保险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也随之发展,二者相互配合,并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基金
作者简介:卢朝霞,三门峡渑池县人社局就业办,研究方向:就业。
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浅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
19世纪末,社会保障制度于欧洲诞生,而1601年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则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也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进行分析可知,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如德国政府颁布的《工伤事故》和《疾病社会保险法》等均为社会保险类的法律,而德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美国于1935年出台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并被国家所重视。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法律的出台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提升到了关系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中来。经过60余年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保障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项社会工程。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而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补贴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及社会住房保障等内容。其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可知,其作用为,为全体社会承运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尤其是对公民处于年老、疾病、失业以及死亡、遭遇灾害等情况是予以相应的生活保障。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作为全世界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每个社会公民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障和受他人尊重及人格自由发展所需的经济、文化及社会方面的权利”。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使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对全社会每名成员来说,都有是机会均等的,每个公民机会均等的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时,又能使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陷阱”,避免形成恶性循环。此外,通过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减国家各地区及其公民的贫富差距,进而为缓解相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当前国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其所涉及内容最多、最广的为社会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参与该制度的社会公民进行分析可知,公民类型大都为城镇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和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展,目前,广大农民虽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社会保障项目较窄,仅有低保、农村医疗合作、五保救济金等,这些项目适用对象较窄,有的仅限于个别群体。对于我国而言,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和乡村地区农民并不能参与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趋势严重,主要表现在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受上述方面影响,我国仍存有半数以上人口未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障,而对于已经获得医疗保障的社会公民而言,且医疗保障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三是就业与保障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内新增就业人口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无论从国家财力还是现有的各类企业(国企、私企、外企)对新增就业人员的容量来分析,国家均无法长期且稳定地解决社会就业这一普遍问题。而我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也只是针对就业压力单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为从根本上剞劂长期的社会人口就业问题。此外,低收入水平或生活困难人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为职工所在单位,甚至是整个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四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来源单一。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资金进行分析可知,其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拨款,而个人在此方面的经济支出则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并不具备与收入方式相对应的收入来源,加之缺乏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界限,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非规范化与非基金化的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将会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对于灾害年来讲,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为了应对灾害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相应的社会保障支出又需增加,进而使国家面临了较大的困境,在阻碍了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的同时,也无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五是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经费支出基本上采取无偿供给、单纯投入的方式,没有构成在特定的市场经济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体制与合理的资金运营方法,且对保险业自身在保险基金和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产生了较大忽视。此外,与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相比,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更加侧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严重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率。
六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是以各部门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实施与管理为基础的,由于各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均有各自的标准,使相关管理工作难以协调。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许多弊端,使得地区、部门、单位之间负担不同,待遇的差异也比较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和覆盖面。完善当前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涵盖更多的有关社会公民自身利益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未来仍然应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基础,进而以此为中心,开展对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保险的重视,将其提升到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工作的战略高度上来。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救济以及社会安抚方面的工作力度,并适当扩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范围。
二是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资力度。合理且科学地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并在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向配套的社会保障的的预算制度后,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建立财政转移的支付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予以适当的社会保障补助,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个人。政府以及企业多方的供贷责任进行系统说明,从而为保障社会保值基金得以顺利收缴以及科学支付和规范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要充分解决就业与保障的矛盾。要充分完善当前的就业机制,出台相应的就业政策,缓解就业压力。需要对当前一段时间内新增的社会群体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特定社会群体的特点制定出与其自身生活情况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并将业下岗支欧冠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其事业保险相结合,从而使企业下岗职工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逐步转向受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无法享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员工,则可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当中,以保障其生活。
四是要积极拓展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来源。加大对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力度,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开发和完善,并在完善人寿保险、不愁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尽管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且是企业的特定经济行为,但却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损失补偿与生活保障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由于商业保险的投保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且具有“多投多受益”的特点,因此,其可以较好地满足人民更多的社会需求。在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此外,相关社会组织与服务机构也需要投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当中,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以及慈善事业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控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该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对社会参保成员缴纳相关费用进行正确且积极地引导。通过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而发挥捐赠和救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集资方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份额。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从整体上提高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管理和分配措施,从而以更加科学的运行方式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