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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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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情况报告

安全设施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全乡现有水利工程724件。前些年,由于建设投入不足,加之建设资金有限,大部分工程没有建设到位,还有少部分工程建设年代已久,抗击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工程受损坏严重,已无法投入使用。近年来,乡党委政府积极争取资金、项目,加大各项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对部分工程进行修复和重建。目前,全乡运行良好的水利工程共有666件,其中:安全饮水工程47件;人饮水窖工程557件;溢流坝工程31件,三面光渠道31条共计36.8km。

二、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

1、管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一是全乡共完成国债安全饮水项目建设42件,共铺设管道109.2公里,增加蓄水量900立方米,解决了10771人和8078头大畜牧的饮水困难问题。完成工程总投资339.0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18.56万元,群众自筹20.53万元。二是在抗旱期间完成了小平寨、坡业、纳圭、金家寨、上纳老、未劳、蚌古楼、坝业、便别等16个村小组人畜饮水工程管网改造,重新铺设管道32.8公里,共解决了1380人976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完成工程总投资36.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9.5万元,群众自筹7万元;在雨厦村委会小山村投资8万元新建集中供水抽水站一座。以上工程全部在抗旱期间投入使用,目前工程运行良好。三是投资20万元在纳非村委会纳非村新建抽水站一座,建蓄水池3个,新增蓄水量150立方米,此件工程正在建设中。

2、人饮水窖建设完成情况。一是争取到上级党员特别捐献款12.4万元在雨厦、便料、科白等六个村委会新建小水窖62口,每口补助元,将解决62户248人、186头大牲畜饮水困难。二是利用中央统战部抗旱资金9万元在大罗多、小罗多两个村小组新小水窖30口,每口补助3000元,预计七月底完工投入使用。

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积极筹措资金、整合项目,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蓄水、引水、提水功能,确保各项水利工程正常发挥效益,提高水利工程抗击自然灾害能力。目前,全乡共完成新建拦河坝3道,新修三面光沟渠9条5.6公里,修复水毁工程2件,共完成工程投资65.2万元。二是组织完成了设里、纳厦两灌区规划、评审和上报工作。目前,设里灌区已被立项,概算投资300万元,有望年底动工实施;纳厦灌区规划和评审前期工作已完成,正在逐级上报立项。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工程施工条件差,增加了工程建设成本。山高坡陡,交通不便,施工条件较差,大部分工程存在二次搬运,加之本地又缺乏建筑材料,所有原材料都是靠外地进口,运费较高,无形中增加了各项工程建设成本。

2、资金投入不足,部分配套工程无法实施。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点多婀悖又ㄉ枳式鹜度胙现夭蛔悖勾蟛糠峙涮坠こ涛薹ㄗ橹凳?

3、管理措施不到位,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少部分工程缺乏管理或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大缩短了工程的使用寿命,使工程效益得不到正常有效发挥。

4、水毁修复资金缺口大,水毁工程得不到全面修复。近年来,我乡水利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农田水利设施已经老化,抗击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加之自然灾害频繁,导致部分水利设施被损毁。据统计,被损毁的拦河坝有9道,损毁沟渠全长3公里,以上工程共需修复资金100余万元。由于乡财政困难,修复资金无法筹措,损毁工程得不到全面修复投入使用,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督促加快在建项目,确保各项工程按时按量完工。督促加快纳非村抽水站和雨厦、便料、科白等五个村委会小水窖工程建设,确保7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完成各村蓄水任务。

安全设施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安全设施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化工企业 安全实施 安全设计 安全技术

一、化工企业安全设施安全设计的适用范围

1.化工企业安全设施安全设计适用的项目

开展化工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本篇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化工企业安全设施安全设计的主要内容

在化工企业安全设计中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包括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装设具有紧急停车功能的系统;一般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按规定装设安全仪表或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使用。储罐设施是否按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如储存是否装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仪、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等;储存剧毒物质的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各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适用。消防系统(含消防泵房、泡沫站、消防设施及器材等)、控制室、变配电等公用工程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对装置及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的明火装置、生活及办公设施等,布置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等。

3.化工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程序

在化工企业的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程序中,一定要全面落实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发动企业开展自查基础上,指导监督企业按照程序要求开展安全设计工作,落实设计单位。企业根据自查情况,针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设施)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依规选择聘请符合化工医药类设计资质要求、信誉质量较好、专业水平领先、业绩效果优秀的设计单位承担安全设计工作,明确安全设计的具体要求。

在化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安全设计过程中,要开展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诊断的内容要求,针对具体化工装置(设施)从五个方面开展安全设计,并出具针对性安全设计报告。安全设计报告应具体描述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设计主要依据、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建议。严格整改措施。企业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设计单位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措施,必要时,可组织设计单位、有关专家对安全设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措施进行论证。

二、化工企业的安全设施

1.企业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严格资质条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设计单位资质条件要求,指导督促企业选择聘请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计。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跨省(市、区)开展业务。对外省设计单位来我省开展设计业务的,需要验证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介绍信、在我省开展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并将每项业务开展情况一并报省局危化处,确保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落实监管措施

在化工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中一定要认真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化工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对于企业的整体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在落实化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安全设计上面一定要非常重视,对于各项有利于安全设施设计的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于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的监管措施来说,整体上要把握大局,不能够在大的方向上面出现错误。其次对于落实监管措施的细节来说,一定要遵循人性化的监管措施,这样有利于化工企业进行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对于整个化工企业来说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4.积极跟踪督促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设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开展安全设计工作进展和结果,指导督促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严格“五落实”要求。对隐患整改治理难以完成或不彻底的,要依规及时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措施,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

1.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化工企业的改建项目

确保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企业对化工装置(设施)进行整改过程中,必须制定整改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操作规程,对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上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方可实施,并落实防火隔绝等相关安全措施,严防整改过程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在化工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街镇安监中队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开展安全设计和隐患整改工作、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进行查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报请市局吊销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查确认。各区安监局组织工作人员或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建立完善相关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一个企业一个档案。

4. 如何设计采用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基于本质安全设计、事故预防优先、可靠性优先等设计原则,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设施。

四、结束语

最后对于本一下总结,对于化工企业的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来说,化工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化工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的一个重要设计环节,详细阐述了安全设施设计过程及其重点注意的地方和应采取的措施,旨在改进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为以后设计环节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安全设施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安全设施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联社:

依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系统安全保卫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辽农信联办〔2018〕332号)及《辽宁省农村信用安全保卫责任量化管理考核办法(修订)》(辽农信联[2009]281号)精神,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董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保卫部)人员为成员的安全保卫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25日一30日对全辖开展了安全保卫责任制量化考核自评工作。现将此次安全保卫量化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组织领导方面

(二)安全教育方面

(三)安全管理方面

(四)安全设施方面

总行年初按照省、市联社监保部的工作安排,依据GA38-2015标准制定了安防设施改造计划并进行了上报,且按计划完成了对东北街分理处的安防设施改造并通过了公安部门的验收,取得了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同时按计划完成了对大喇嘛等18家单位的监控报警改造计划,更换互动门28个网点,现监控监控报警系统、互动门全部符合GA38-2015标准要求;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正常运行,调阅监控录像严格按照流程办理;监保部按月对基层网点及总行办公楼的水、电、气进行安全检查,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五)安全防火方面

总行和各营业网点均成立了消防领导组织并制定了防火预案,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组织员工进行防火演练;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摆放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各营业网点按总行每季度下发的资料对员工及时开展消防培训。灭火器由总行在年初统一进行更换,责任到人,办公楼、锅炉房、厨房等重要部位均有人管理。

(六)守押监管方面

监保部除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外,每天通过远程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雇用7台运钞车对全辖各营业网点现金押运,总行监保部每天利用远程视频监控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保安队长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领导方面,保卫部门与办公室混设。

(二)安全设施方面,由于改造现金柜台及墙体需要的工期较长,影响正常办公,我单位都是在夜间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安防改造计划未全部完成。

三、考核得分情况

组织领导得5分;安全教育得15分;安全管理得30分;安全设施得22分;安全防火得15分;守押监管得6分。考评合计93分。

四、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