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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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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

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十三五”期间,在市民政局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市改善民生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推动我市老龄事业深入开展。现就“十三五”中期暨2016年-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十三五”后期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氛围

多年来,我们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重点的老年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十月,集中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及为老服务活动,搞好集中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宣传声势,达到宣传效果。通过设置展板、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涉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如赡养、遗产、再婚、拆迁等问题,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印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读本,免费向全市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老年社团组织、社区等发放,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社会良好风尚。2017年在全市推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我们深入社区居委会,宣传并发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手册5000册。

从2010年8月开始,我市每年开展自治区敬老“孝星”的评选工作。采取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基层初选,逐级审核上报方式开展评选活动。通过民主推荐候选人、公开评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区)市两级老龄办审核评议、新闻媒体公示、自治区老龄办审批等程序,规范统一评比标准,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把关,每年自下而上评选出270名表现突出,事迹感人,邻里群众普遍认可的敬老“孝星”,并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呼市日报、北方新报、呼市晚报等媒体对我市敬老“孝星”的感人事迹和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2016年以来,共计评选出敬老“孝星”540名,发放奖金54万元。

(二)全面落实高龄津贴普惠制

为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提高我市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让高龄老人共享和谐首府的建设成果,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精神,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从2017年1月1日实施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政策。凡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领取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600元。2016到2018年6月底,共计发放高龄津贴资金1.26亿元,累计有 13.5万人次受益。

(三)不断完善敬老优待政策

我市敬老优待政策不断完善,2010年,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关于对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凡本市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外地在呼市居住)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凭市政府颁发的《敬老优待证》,可享受敬老优待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游览参观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以及乘坐市内公交车实行免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年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体检服务。2016年-2018年为老年人办理《敬老优待证》3.9万个。

从2013年开始,市政府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乘坐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每人每年24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额为1万元。2016年-2018年,全市共计投入218万元,累计为8万人次老年人乘车提供了安全保障。

(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我市着手开始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具体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和标准:60岁以上“三无”老人,150元/人.月;80-89岁低收入老人,150元/人.月;90岁以上高龄老人,300元/人.月。其中50%的资金用于购买送餐配餐服务项目;30%的资金用于购买生活照料服务项目;20%的资金用于购买家政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有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6大类29项90多条。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

2017年,市四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已覆盖25个办事处,162个社区,共计服务2989位老年人,服务金额共计674.99万元。这项工作还在持续推进中。

(五)开展丰富的老年文体活动和关爱老年人活动,提高老年人精神生活质量

近年来,依托老年体育协会、老艺术家协会等老年组织和涉老文化活动场所,积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老年书画爱好者参加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老年人“松鹤杯”书画赛;在每年的“敬老月”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组织人员到呼市老年公寓进行慰问;探望百岁老人,切实关心老年人生活,倾听老年人心声。联合市四区民政局、福源信息服务中心等爱心单位共同开展了“关爱空巢老人,共建和谐社区”、“爱心黄手环  温暖回家路”等主题敬老爱老活动,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帮助父母做点家务,沟通情感,照料生活;倡导社会给予老年群体力所能及的帮助,大力倡导敬老爱老之风,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每年 “重阳节”,我市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走访慰问敬老院、福利院、干休所、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重点走访百岁老人、孤寡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2016年-2018年,为我市百岁老人送去20余万元的慰问金和慰问品。

(六)“乐龄工程”助推老年协会发展。

目前,我市基层老年协会已达到169个,其中市级83个,旗县区33个,街道53个,组织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2016年-2018年,自治区共下拨53万“乐龄工程”资金,用于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环境,重点培训基层老年协会工作骨干。

(七)认真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印发“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要求,我市2018年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保费标准为15元/人/年。我办召开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专题会议,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我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目前正在准备上会材料,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各旗县区没有专门的老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工作效率有待于提高。二是高龄津贴工作信息数据尚未建立电子数据库,不利于人员核查。三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不足;资金配套缺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养老服务效率、质量有待提高。四是《老年优待证》纸质版有待于升级为卡片版。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发展动力。  

三、“十三五”后期工作安排

(一)加强老年法制建设,做好老年权益维护

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年人受骗警示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掀起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积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深入社区,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典型案例,增强老年群体的维权意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涉老法治宣传教育行动,推动涉老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与各级各类媒体合作,开辟涉老法律法规宣传专栏,提高老年法律法规在现有普法栏目中的播出比例。提高维权服务质量,使老年人就近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完善老年优待政策

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拓展老年人优待项目,扩大公共文化娱乐设施、旅游景点等对老年人优待优惠项目范围,鼓励社会各行各业提供老年人优待服务,实行优待项目适度统一,实现常住老年人与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助老活动,构建尊老、孝老、敬老的评比表彰体系。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开辟敬老文化专题节目或专栏,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敬老助老先进典型。推行IC卡式“敬老爱心卡”取代纸质《敬老优待证》,使IC卡兼有银行银联服务功能和优待证所有的功能。

(三)建设我市老年人数据信息库

建立完善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制度,探索老龄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促进老年人口、为老服务、老龄工作等信息互联互通。开展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高龄老人信息认证,做到精准化、信息化管理。实现涉老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深化应用。

(四)扎实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力度。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指导性目录、服务程序和补助对象及标准,规范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各类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多方共建共享的局面,提升社会保障和民生福利水平,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五)全面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按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我市“安康关爱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老年人因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组织开展好“敬老月”活动

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创新活动方式,组织各有关单位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宣传,文体娱乐、健康教育和慰问高龄、困难老年人等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卫生;签约服务;养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R9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1-0223-01

根据调查,2012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2714万人,占总人口的9.4%,是全球老年人口的 21.4%,居世界首位[1]。中国老龄协会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经达到50%,85%以上的老年人有居家养老意愿,而选择在养老机构养老的只占 6%-8%[2],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推广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综合服务为依托、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已成为共识,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也是最经济最便捷最现实的养老模式。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山东省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和《山东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4],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评估、转诊服务以及因地制宜的开展卫生工作宣传、服务巡诊制等个性化服务为主。

1内容、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内容 安丘市社会福利院创办的“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搭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免费为老年人发放手机,公布服务热线,提供一键紧急呼叫服务、普通呼叫服务、全时定位服务、咨询维权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健康指导以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等8项无偿服务业务,依托家政服务部门开展上门理发、助浴助厨、居家保洁、水电维修、助购陪护、疾病陪护等低偿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卫医师组成的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团队人员的姓名、业务专长、联系电话、投诉电话等[5],连同《致居民的一封信》全部公示在服务辖区,且全科医师服务电话并与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对接,具体负责辖区签约居民中的慢性病患者指导用药、随访(孕产妇、儿童、≥65岁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电话咨询、就医问药、保健、精神病患者管理、个性化康复指导、中医健康、规范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6];社区护士具体负责慢性病患者血压(血糖)测量记录、生活指导、家庭护理、协助全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等;公卫医师具体负责建立、更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传染病防控报告与处置、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宣传、组织签约居民集中健康教育讲座、签约服务工作协调等[7]。

1.2 调查对象 安丘市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部分居家养老人员 , 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表形式,包括居家养老人员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本人及家属的经济来源、对服务满意度、还有哪些期望等。对老人及家属发放调查表,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对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相关业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访谈,掌握实施签约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对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开展居家养老现状。对访谈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得出结论。

2结果

2.1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2年开始实施居民签约服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增补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辖区居民免费查体一次,并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社区卫生签约服务的目的是要把80%以上居民的健康问题解决在社区,为辖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及全程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良好的医疗条件,较社会办养老院、托老院有明显的医疗优势,既可以保证老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周边的大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双向转诊制度,如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转至附近大医院诊治,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如遇突发危重疾病可按手机一键紧急呼叫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养老信息化服务人员可及时与当地二级以上医院联系,120救护车可及时赶到,这样可有效避免老人在家中养老由于疾病发现太晚而延误治疗的情况。

2.2居家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但是现行提供专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机构均按各自系统相互独立运行,安丘市将社区卫生服务、家政服务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搭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系起来,将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中老年人的健康保健、社区卫生照顾与康复的等重点工作有效落实,可以解决老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家政服务有一批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可以为老人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3讨论

3.1我国于2008年由10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居家养老模式仍然是目前我国的主要养老方式。根据国情,目前我国尚没有足够的养老机构来接纳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 况且不是所有的老人都能支付得起这方面的费用,家庭也是老年人感情和精神的重要支柱,所以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养老场所的第一选择。发达国家的养老经验证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专业养老机构无法替代的积极效应, 因而养老服务方式正逐步由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发展[9]。居家养老具有减少国家社会投资、缓解家庭照料护理的困难等优点,同时老人仍可继续生活在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中, 更容易得到亲情友情的关怀。安丘市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成立的,具体承担安丘市居家养老工作的专业机构。

3.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管理的功能定位决定其在居家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有利于发挥社区卫生机构的优势,更好地利用卫生资源[10]。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尤其是空巢老人面临着很多身心健康问题,容易产生悲观、抑郁等情绪;因受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影响,老年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骨性关节病等慢性病患病率较高,有的老人可能同时身患多种疾病,由于行动不方便或经济上、陪护等方面原因,没有及时去医院诊治,造成恶性循环。有着专业知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通过签约这种方式来承担这一责任,他们采取入户或集中宣教等方式进行巡诊、慢性病随访管理、健康教育、健康干预、健康宣传咨询、提供老年护理、采送检验样本和结果等形式,为社区内行动不便的患者、老年患者和残疾患者就医提供便利[11],可有效缓解看病难问题,减少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3.3目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综合管理能力低下,只是负责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传递、工作安排等;社区卫生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还不信任,不愿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今后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大政府层面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辖区居民了解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积极自愿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要以签约的方式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以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生活方式干预等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提高辖区居民的认可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体系中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爱民, 解江林,迟宓宓,等.全国全科医学培训工作调查及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04,1(7):14-16.

[2] 张杰,田霖,浅谈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管理观察,2009,30(7):174- 175.

[3] 方娟,林梅.社区养老院老人睡眠现状调查及对策[J].社区医学杂志,2010,8(11):8- 9.

[4] 孟仲莹,杜兆辉.某社区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的实践成效和问题[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2,26(10):26-28.

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益服务的运行模式,通过市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和加盟商运营机制的建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电子智能化养老信息服务和紧急救助服务,开展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政策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通过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市场化、服务标准规范化。建立关注困难群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构建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互动合作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为全面开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电子保姆服务和延伸多种需求的综合。

(二)坚持政府主导。政府为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撑。

(三)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社区实际,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

(五)坚持社会化方向和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减少政府投入。

()坚持虚实结合。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建立起全市电子虚拟养老网络。通过在全市各城区筛选、招募服务加盟商,逐步建立起专业化服务队伍,实现老年人与服务人员高效对接。

(七)坚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在建设和开通养老服务公益热线的同时,逐步实现信息的全国联网和信息的社会共享。

三、主要内容

信息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一个平台,即建设一个覆盖全市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及呼叫网络平台。

(二)建立两个体系,即构建“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和“24小时呼叫救助服务体系”。

(三)坚持虚实结合,即电子保姆呼叫服务和加盟商及专业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相结合,构建城乡“一键通”虚拟化、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做实城区服务,保证服务中心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周到、实在的服务内容。

(四)采取市场化运作,成立民办非企业——市养老信息服务中心作为信息平台和服务运营商,采用市场化管理及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标准和服务范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及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在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老龄办具体负责组织。

(二)建立机构、组建队伍

1.市和县区分别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对全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按政〔〕33号文件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各县区及开发区、试验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具体职责是: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反馈、回访、考评、培训等制度;负责辖区内的所有养老服务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建立信息库;负责对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力量服务实体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承担政府为老人购买服务工作和接受社会捐赠,按规定与被委托承担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业务上接受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指导,设立2-3个工作岗位,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未成立之前,其职能由各县区老龄办承担。

2.成立市养老服务信息中心。成立市养老信息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全市养老信息管理系统及呼叫服务网络平台的运营管理;为市养老服务热线设立专业的呼叫坐席;建立加盟企业筛选、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加盟企业拓展服务内容,并对加盟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比考核;为全市老年用户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助服务,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集中指挥调度;利用各县区建成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作为服务支撑网点,逐步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县区养老服务总站)及服务队伍,建立规范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协助各县区养老指导中心组织专业服务队伍及义工队伍,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承接政府为老人购买服务工作,为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并逐步将服务项目向农村拓展。政府对养老服务信息中心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和公益性岗位支持。

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托老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建成后,可委托或采取合作方式由养老信息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有效地将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结合起来,为未来连锁经营模式的形成创造市场化条件和产业化基础。

3.组建一支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社区党员、干部、学生、社会人士等,组建一支热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分别采取集约型和松散型管理模式,加强养老服务的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实现对专业养老服务力量的有效补充。

(三)分步实施

1.由市老龄办牵头组建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2.从有意愿经营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中议标选择一家注册成立市养老信息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

3.无偿提供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市养老信息服务中心办公场地,拟设在市老年公寓院内原市社会福利院办公楼。

4.设立面向全市城乡老人的养老服务公益热线,选择一家通信运营商负责建设呼叫网络平台。

5.由服务运营商(市养老信息服务中心)与通信运营商签订运营合作协议,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并试运营。

6.适当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现扩大为五类:三无老人,特困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

7.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为市城区85周岁以上老人每月每户补贴话费10元。区、区和开发区应为农村户籍85周岁以上老人补贴话费。各县及叶集试验区也应制订相应补贴标准,以稳定信息平台的用户群。

8.各县区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以社区(村)为单位采集申请入网的老年人信息,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信息库,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人群进行调查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标准,落实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政策;组织各类涉及养老服务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盟热线服务网络平台,充实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项目。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公共媒体、社区渠道对服务热线进行广泛宣传;加盟服务运营商和通信运营商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宣传活动,共同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项目开展做好舆论宣传。

9.以各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主体,组建本县区(目前以城区为主)专业化服务队伍(养老服务站),并组织人员培训,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

五、资金渠道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和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配套安排不少于15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年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给予市养老信息服务中心每年运营补贴;建立信息平台服务运营激励机制;市城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补贴;为市城区8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话费补贴和政府为五类老人购买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1)06-0042-06 收稿日期:2011-03-26

作者简介:高红,博士,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266071

一、导言

2000年前后中国正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在“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中国面临着“老龄社会”来临带来的巨大养老压力。一般地,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向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1)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由家庭成员提供服务;(2)老年人住在福利机构,由机构内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3)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由社区内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上门提供照料服务。简单地说,这三种模式就是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

长期以来,家庭养老占据我国养老模式的主流,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护理功能日益削弱;同时,庞大的老年人口加之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家庭结构的变化(“四二一”的家庭人口模式),传统子女侍奉不离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了现实基础。而“未富先老”的国情使我国养老护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滞后,尤其是其与世隔绝的程式化的专业照顾,现实中并不受老年人的青睐。如何解决好城市家庭照顾功能弱化与社会养老负担沉重的问题,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来源于英国的“社区照顾”,社区照顾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不使老年人脱离他所生活、所熟悉的社区,在本社区进行服务;二是动员社区资源,运用社会人际关系即社区支持体系开展服务。①其基本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养老方式看,老年人是在自己家里养老,而不是在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养老;二是从养老资源提供主体看,居家养老除了需要家庭照料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主要是来自社区的照顾。因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界定为: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从我国国情和国际社会养老的潮流来看,社区居家养老吸收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方式的优点和可操作性,是一种备受推崇的养老模式。应该说,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在不断发展,但也要看到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没有成熟的经验模式可以借鉴,同时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意识也相对滞后。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青岛市老年人养老现状及意愿的调查分析,发现目前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支持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对策措施。

一、资料来源及样本基本情况分析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意愿及现状,更好地推进我国社区居家养老业的发展,该研究实施了此次调查研究。本课题于2009年6月在青岛市选取两个有代表性的城区(市南区、四方区)作为调查点,采取分层抽样、等距抽样、偶遇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分别在市南、四方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抽取了三个街道,照此标准又在每个街道抽取了三个社区,也即在青岛共抽取了18个社区,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带领调研员入户进行结构式访谈调查,共选择430个样本,历时一个多月时间,获取有效样本424个。经过统计分析,得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1.老年人的受教育程度。调查显示,被调查的老年人中,73%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18%的人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9%的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老年人原先从事的职业。被调查的青岛市老年人中,59%的老年人在企业当“一般员工”;15%的老年人在机关及事业单位;12%的人是企业管理人员;另外还有2%的个体私营者、1%的军人及其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7%的无业或失业人员。

3.老年人的收入来源及收入状况。从收人来源上看,近九成老年人有固定的收入,主要是依靠退休金。同时子女供养和政府救济也占一定的比例,二者累计为7%,依靠商业保险、做生意收入、储蓄和其他收入的老年人占较少比例;从老年人的收人情况来看,平均月收入在801-1200元的占23.3%,收入在1201-2000元的占49.2%,也即近八成老年人每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收入在2001--4000元的占8.7%,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占7.3%。

4.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状况。调查表明,25%的老年人基本没有承担医疗费用,31%的老年人每年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二者累计,56%的老年人每年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但有5%的老年人每年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在医疗费用解决途径方面,37%的老年人依靠公费医疗,38%的老年人依靠基本医疗保险来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由此表明七成以上的老年人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有五成以上的老年人表示看病难、看病贵仍然是生活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5.老年人的居住条件。调查表明,有3.5%的老年人居住面积在20m2以下,19%的老年人居住面积在20--40m2之间,46%的老年人居住面积在41-60m(sup)2(/sup),三者累计,68.5%的老年人居住面积在60m(sup)2(/sup)以下,而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08年末青岛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了26.86平方米。可见,城市老年人的居住情况总体上低于平均水平。相应地,47%的老年人对居住条件比较满意,43%的老年人认为现在的居住条件一般,有10%的老年人认为现在的居住条件不舒适。

6.老年人的家庭结构及居住方式。调查显示,69%被调查的老年人有配偶,30.3%的人丧偶,未婚占0.7%;21%的老年人有一个孩子,29%的有两个孩子,46%的有三个及以上,没有孩子的占4%。总体看来,近七成老年人有配偶,九成以上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从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来看,与老伴居住的空巢家庭所占比例为54%;与老伴、子女共同居住的占14%;与子女居住的为8%;有24%的老人独居。

7.老年人的家庭关系与子女照顾。从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84%的老年人表示与家庭成员非常和睦,15%的老年人表示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一般,仅有1%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太好;从子女给予老年人的照顾

来看,九成以上子女都能给予父母以照顾。调查表明,子女给予父母最多的是日常生活照顾(占调查人数的50%);其次是生病时期的照顾(占40.3%)和精神抚慰(占调查人数的48.6%);子女给予父母经济资助的只有21.9%。由此表明子女给予父母的照顾不再局限于经济资助,精神慰藉和日常照顾成为主要方面。同时,有近八成的老年人遇到紧急情况会首先向儿女等晚辈求助。不过调查表明近六成的老年人不愿意与子女一起住,其原因主要是与子女生活习惯不同以及不想给子女增加负担。

二、目前青岛市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意愿及现状

以上调查显示,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在我国仍占据主导地位,家庭养老作为主流养老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和较高的认同度。但是,现代社会的变迁导致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及传统家庭功能的变化,使得家庭养老方式已发生了一些变革。现代城市家庭养老已不再是与子女共同居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顾侧重点开始从物质到精神转变。但也应该看到家庭养老资源表现出乏力状态,如子女给予父母的经济支持不足,以及子女与父母一起居住比例较低等。虽然居住分开并不一定妨碍子女照顾父母,但是地理上的隔离在客观上给成年子女照顾老人带来了许多困难。有学者的实证研究显示,父母的居住模式显著地影响到被访者日常照料父母的频繁程度。相比而言,与父母同住的子女最经常给予父母各种日常帮助。①在年轻时抚养子女,老年时再依靠子女赡养“反哺”式的家庭结构已受到明显冲击。这说明传统的家庭养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其现实根基变得日益脆弱,亟须社会化养老资源的支持。可以看到,目前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已现端倪,但与现实需要尚有一定距离。

1.在理想养老方式的选择中,近二成的人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有关“理想的养老方式”调查表明,59%的老年人认为理想的养老方式为只靠老伴或子女家庭养老,19%的选择社区居家养老,即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和利用社区中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21%的老年人认为理想的养老方式是去养老院等专门养老机构养老。可见,目前我国大多数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的认同感并不强,社区居家养老意识有待提高。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逐渐增强,但距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尚有一定距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老年人所在社区有养老服务设施,最多的是社区医疗诊所;六成以上的人曾经接受过社区的养老服务项目;七成以上的人对目前的社区服务满意或者非常满意;多数老年人与社区关系密切。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1)九成以上的老年人所在社区有养老服务设施和项目,种类比较齐全。调查表明,88.7%的老年人表示其所在的社区具有社区医疗诊所;68.9%的老年人其所在的社区具有文体娱乐活动中心;4J4%的社区有家政服务中心,有的社区还具有应急救援中心和情绪辅导中心;仅有5%的老年人表示不清楚或者社区没有任何服务设施。相应地,有八成的老年人表示其所在社区具有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近七成的社区具有休闲娱乐项目。

(2)六成以上的老年人接受过社区提供的服务,其中七成表示满意。调查显示,有六成以上的老年人接受过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对目前社区中提供的服务,近七成的人满意或者非常满意,其中有30%的老年人对其所在的社区服务非常满意,47%的老年人表示比较满意,二者累计,有77%老年人满意其所在社区的各项服务。

(3)老年人与社区关系比较密切。调查表明,七成以上的老年人表示其所在的社区经常为老年人举办活动,这其中又有近六成的老年人经常参加社区举办的各项活动。

综上,应该看到,近几年随着政府对社区建设的重视,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有了很大发展,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健全,老年人参与社区的积极性也有了很大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同社区之间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性,同时,社区应急救援服务、日间托老照顾服务等新兴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3.青岛市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仍存在一定问题。近年来,青岛市各市区在实践中,就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已经探索与创新出了多种有益的养老服务模式:

一是居家养老服务式。让老年人不出家门就能得到各类生活照顾和精神关怀,青岛市建立了市、区、街、居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对于一般老人实行有偿服务,对孤寡老人、低保家庭等特殊对象的老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家政服务。这种方式既能有效解决中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问题,又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新的就业途径。此种养老方式以成立于2007年的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为典型代表,“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建立了“由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民间管理、市场运作、低偿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服务社以生活照料为基本服务,以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专业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托老、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变化,规范服务内容,开发新的服务项目,提供专业化、人性化服务;服务方式采取“居家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服务”两种类型;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家庭经济条件等多种状况,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收费方式和动员社会力量为老人购买服务等方式。

二是社区集中照料式。在青岛市内四区的社区中,建设了200处日间照料中心,搭建社区照料服务平台,整合社区为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学习培训等方面需求。青岛市南区在此方面积极探索新的模式,由市南区政府出资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日间照料中心”,设置“四室一厅”娱乐室、健身室、图书室、休息室、多功能厅等,配备桌、椅、沙发、图书、报刊、饮水机、文体健身器材等,全天候免费向社区老人开放。日间照料中心的老人可以与人住公寓的老人一道,参加老年公寓组织的免费或优惠专业学习培训班。养老服务机构还利用自身的医疗资源和技术,为日间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保健讲座、辅助治疗、保健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公寓的营养师还经常为日间照料中心的老人免费提供养生保健、食物搭配、食物疗法等方面讲座和咨询。市南区实行的这种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合作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街道、社区、老人、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位的协作与互动。①既减少了经费投入,又使养老服务机构的富余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三是社区互助养老式。在社区中选择有宽敞房屋的老年人家中设立互助式养老站点,政府提供必要的活动设施及水电费补贴,发动老人们自愿结合,一起开展活动,使他们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照应,共享晚年快乐,此种养老方式于2007年在青岛四方全面推开。社区互助养老模式采取“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依托社区、民间操

作”的运作模式,在老人家中和社区两个层面建立互助养老点和互助养老中心,形成以老人家庭为基础的家庭式互助养老和以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为依托的社区式互助养老。在这种养老模式中,政府负责为互助养老点购买娱乐设施、补贴水电费等,并引导动员条件宽裕的老人家庭提供活动场所,或社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闲置场所或提供赞助。通过社区互助养老点建设,使政府、社会、社区三方的分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为互助养老工作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是社会关爱探视式。针对独居老人平时无人照顾,难以保障安全的问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了送奶、送报探视制度,安排专人定时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及时为老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青岛市南区自2007年开展此项养老服务,经过几年探索,目前市南区打造出了“六送”养老服务模式,即送奶、送报、送家政、送爱心、送午餐、送保险。目前,市南区有4800余名老人享受送奶探视服务,6000余名老人享受送报探视服务、1200余名老人享受送家政服务.20000余名老人与社区志愿者结对帮扶、170余名老人享受免费送午餐服务、为1600余名人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经过多年探索,青岛市社区居家养老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服务方式由单一化服务向多样化服务拓展,服务对象由传统救济对象向全体老人拓展,服务内容由物质供给型向精神关注型拓展,服务项目由单一的生活护理照料逐步向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样化服务拓展,投资渠道上由政府投入为主的单一化向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拓展。

三、构筑支持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体系

从国外经验看,不同模式的居家养老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政府主导,政府着重在观念引导、政策制定和监督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要依靠市场运营,在社区和家庭等场所由中介组织、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三是稳定可靠的、制度化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对此,笔者认为在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方面,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体系构建。

1.充分发挥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这决定了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不能缺位。特别是在我国居家养老发展初期,更要注重发挥政府在养老发展规划、扶持政策、财政资助、协调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1)做好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规划。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它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在摸查、掌握养老资源和需求者信息的基础上,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做到切实可行,既考虑有效需求,又考虑潜在市场,既顾及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又顾及服务对象的支付能力,做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中、低多层次并举的格局,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①(2)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社区居家养老业本身具有福利性质,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然而目前经费来源渠道尚不固定,城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基本靠福彩公益金支撑,财政投入明显不足,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今后社会福利支出不应低于财政支出的10--20%。为此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投入,应在现有投入基数上适当增加一定比例,保证每年给予的财政支持以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的比率,建立社区专项养老基金,用于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3)政府要加快社区居家养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国家出台的养老服务优惠政策,由于涉及范围广、制约因素多,真正落实起来较为困难。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特点,在强化部门协调和配套落实措施上下功夫,从实际出发,多层次分类构建,将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福利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细化、量化、具体化,研究制定系统性、操作性更强的养老服务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4)政府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购买服务以及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培训等方式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引导各种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行业。

2.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有效合作。社区居家养老灵活性很强。目前青岛市已经探索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式、社区集中照料式、社区互助养老式、社会关爱探视式等几种主要形式。其中,青岛市南区开创的把社区居家养老与养老机构成功合作的模式及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尤其值得关注。囿于目前政府财力限制,一些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还不完备,不能很好地满足更多老年人的需求;而另一方面,一些社区中的养老服务机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基于此,青岛市市南区于2007年在峡区颐和老年公寓正式启动了“社区体验式养老”活动。该举措是由青岛市市南区政府出资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向辖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机构养老、日间照料、家庭陪伴、义工陪护、异地养老等体验模式。“社区体验式养老”将养老机构的优势资源与社区居家养老需求有效结合起来,探索和建立了一种“社区居家养老与养老机构合作”的新模式。一方面拓展了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了专业化的支撑平台,老年人在社区、家庭就可以享受到与养老服务机构一样的专业化服务,实现了社区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有效结合和互补,使养老服务的各种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实现了多赢效应。另外,青岛市南区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实施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和民间服务实体三级运作模式”,其成功经验也值得借鉴。这种运作模式的具体内容是:街道成立居家养老领导小组,负责对管区居家养老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方案与措施,并主导其运作和走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岗位审核,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合格的具有专业特长或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和谐社区促进会是承接居家养老各种服务功能的实体,对确定的服务对象实行居家服务和社区日托照顾。此种运作模式成功实现了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合理分工与有效整合,既为老年人提供了便捷、低廉的社会化服务,扩大了养老覆盖面,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同时也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45”人员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实现了双赢效应。

3.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产业的产业化、社会化与专业化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一方面,若完全推向市场,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老人群体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而另一方面若完全由政府包办,养老服务就会受制于政府财力限制,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效率也不尽如人意。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既要提倡志愿服务、无偿服务,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寻求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借助社会力量、市场力量,通过建立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社会养老资源,解决日益突出的养老供需矛盾。为此,首先要求各级政府要树立养老服务产业化、社会化理念,要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