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正义;公平;自由;平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69-01
提起正义,就不得不提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中的正义指的就是一种社会正义论。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罗尔斯的观点认为社会基本结构是争议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在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他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作者将全书分为:理论、制度和目的三编。
理论编主要是论述与社会制度相关的正义原则。该编先从宏观上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如何在一个假定的状态下依据理性推演出来的。罗尔斯将公平性作为正义的最大特质,作者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更抽象的正义理论以取代依据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得出的正义理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罗尔斯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有违正义的公平本质,失却了正义价值。接下来罗尔斯进一步论述了构建社会正义体系的两个具体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的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前一个原则解决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而后一原则决定了社会和经济利益如何分配。罗尔斯所建构的基本自由体系包括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政治方面的自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由以及符合法治原则的其他自由的四个方面。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机会原则解决的是公平问题,差别原则解决的则是效率问题。而且这两个原则在效力层级上存在差别,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的效力,而且该原则中所维护的基本自由是不能用经济利益来补偿的。
而作者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是在一个假定的状态下依据理性推演出来的。首先,罗尔斯参照早期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虚构了一个原初状态,即在“无知之幕”下,怀着相互冷淡情绪的人群,他们希望能够建立社会这一联合体形式,需要选择一些原则来约束自身,实现合作。
在社会连带理论视角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
认为它具有社会稳定功能、社会补偿功能和社会公平功能,其中社会公平功能最为根本。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没有付费或尽劳动义务,不能享受社会保险,但是公平原则仍然是社会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以实现社会公正或正义为宗旨的,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措施之一,它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让缴费比例和供付标准符合公正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设置。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世界上独特的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过程中,我们尽管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制度公平,但在制度建设之初就应当时刻不忘社会保险权益公平的目标,并应当以国民社会保险权益是否公平或者是否缩小了这种权益的不公平作为评价制度设计及其发展进步的核心指标,尽可能地在制度设计与推进过程中逐渐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公平的目标靠拢。促进效率的实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意指事物的公正性、合理性,是社会竞争在起点、机会和结果诸方面追求公平的体现,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立法提供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农村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中,应当以公正作为其根本的首要的立法价值。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基本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5]这也印证了社会连带理论对于公平是法律首当其冲的价值这一观点。但这并不说明效率就不重要,公平和效率始终是密不可分的。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既要坚持公平,也要坚持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公平机制可能会对某些个体在某段时期内的快速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从长足的发展来看,效率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整体发展,它必定会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进而在全社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不可能脱离经济制度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福利制度,特别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制度设计本身也必须充分考虑效率问题。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在坚持公平优先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效率的因素,实现制度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在社会连带理论基础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目前相关政策的设计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因此,政府需要彻底转变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完成向“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转变,履行好城市化进程的领导者和监督者的职责。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尽其道德责任,维护政府形象,切实代表民众的利益,为民众办事。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的基本职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需要政府的特别支持,包括从资金上、政策上、制度上等等方面。我国政府当前特别应当根据我国城镇化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实际进程,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以推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城乡整合。1.扩大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解决资金的问题。发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我国农村现实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比较有限,但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看出,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6]因此,政府承担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责任就变得非常关键。2.推动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立法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尽快制订《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法律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筹集与管理等,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应重视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构建好在征收(用)土地过程中推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路径,解决好征收(用)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作者:刘丽萍 权守昭 郭兰英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当今中国处于转轨的一种状态,刘瑞教授指出转轨是一种运行模式向另一种运行模式的转变,是主动求新求变的过程。本文以转轨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能否用罗尔斯的正义论来加以解决。
2、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2.1 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启示
《正义论》中指出经济利益分配应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判断社会福利好坏的标准是以社会处境最差者的效用水平为基准。这就为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激增的转轨国家提出了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在国民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应实行差别平等的社会政策,换句话来讲就是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相比其他人应分享到社会更多的利益。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弱势群体)本身受到社会种种限制,而对他们进行机会平等、程序公正、对本人尊严的维护并不会导致贫富悬殊,而且这种基于差别原则的社会政策由于符合绝大多数人,能够普遍改善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和最大限度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因而能够产生较强的社会凝聚力和社会认同感。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经济落后,这种经济上的不公正,必然会使其政治上的民主自由等权利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民主自由的价值。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分析,收入存在差别保持在合理的一限度以内是正常的,在这一范围内社会和经济的差别必须通过改善弱者的地位,为其提供大量的政策倾向以便使其运用他的各种优势赚取更大的财富和利益。最终改善弱势群体,使富裕群体利益的增进同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改善之间能够实现同步化,罗尔斯认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充满创造活力,贫富差距问题才会有效地得以缓解。
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城乡居民共同努力的结果,那么不论从农民对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还是从农民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看,都应该把农民纳入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于秀丽曾指出,城乡统筹发展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老年人口的医疗保障、农村青少年的教育保障。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实行有差别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做到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做到在改革中受益总量大于受损总量,可以对农村进行补偿,使之不受损害,逐步缩小因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
2.2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构筑一个社会制度的基石。他认为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两个层次。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且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而相比个人来讲,制度更具有优先性和有效性。罗尔斯认识到一个社会只有在制度上实现公正,才能真正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合乎最少受惠人的最大利益”。
为了实现“合乎最少受惠人的最大利益”,政府必然对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换句话来讲就是政府会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制度上的规范,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罗尔斯眼中,通过制度来保障社会公平是在合适不过了,政府必须为社会提供能够抵御各种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转轨必然会引发剧烈的制度变迁。由于传统的农耕生活的运行规律发生了巨大改变,若不及时建立或调整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相当于缺少了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发。从现实来讲,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难题:(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严重;(2)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难;(3)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难;(4)农村基层社会救助难;(5)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难。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政策将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保障制度和服务全面引向农村、惠及农民,庆幸的是,当今在公平正义这一重要价值理念的推动下,我国确立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方针,我国正把更多的资源倾斜向农村,现代社会发展的保障制度和服务正逐步惠及农村。
2.3 罗尔斯拒绝最低社会保障
关于正义社会与最低社会保障间的关系。罗尔斯给出了独特的解释――拒绝社会最低保障。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如何界定社会最低保障。罗尔斯认为什么程度就达到最低社会最低保障是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例如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和“有限的功利原则”,两个都包含了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当一个遵循这两个原则的人如何在追求平均功利最大化与维持适当的社会最低保障之间保持平衡。而且很难有清晰的界定使人们知道在一个信奉“有限的功利原则”的人是否在事实上遵循“差别原则”。第二,最低社会保障本身的定义是不清楚的。当前对最低社会保障的主流定义有两种,一种是最为社会分红而存在,罗尔斯认为如果社会产品进行分红,那应该是平等分配,但现实的功利主义者则反对这样的分配方式。另一种是最为需要而存在。在罗尔斯看来,那么这种最低社会保障就应该归属于社会福利,必须对这种需要进行复杂的测量和计算,实际操作起来时是无法实现的。第三,最低社会保障室不正义的。罗尔斯反对欧洲福利国家的最低社会保障,认为拖过一种社会只要建立在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并确保公民处于最低社会保障智商就是合理的话,那么社会中存在巨大的不平等也是允许的,因此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不正义的。
当前社会保障已经大面积的覆盖农村,但发挥强有力地保障能力仍然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最为土地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由于容易受到自然和市场的影响大,很难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急需要明确农村最低社会保障,进而确保社会最优化分配。应该可以看到建立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紧迫而长期的过程。
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正义首要性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5-0009-07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开篇即申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然而,这一正义首要性思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论断,它是在罗尔斯批判继承前人的思想和对现代各种批评回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它不仅仅是严密和谨慎的逻辑论证过程,更是在现实问题复杂而社会价值混乱的情况下,对问题的深刻反思和对理论的“拨乱反正”。因此,探讨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发展理路,深刻剖析其内在精神和逻辑架构,是对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本体回归和历史再现,从而在理论解构和历史反观中反思社会现实。
一、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概念溯源
正义(justice),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并将正义划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等等。在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而得到解决,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针对这种状况,罗尔斯提出“正义首要性思想”以应对正义的危机,这一思想主要是在批判和继承康德的“超验主体理论”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康德的超验主体理论与正义首要性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美德并不在于它促进某个假定为善的目标或目的这一事实,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目的,且先于其他目的并对其他目的具有规导作用。因为,权利[正当]的优先性“完全是从人类相互的外在关系的自由概念中推导出来的,它和所有人与生俱来的目的(即获取幸福的目的)或人们所承认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没有任何关系”。[2]正因为如此,它必定有一个优先于一切经验目的的基础,即使是建立在某种为所有成员分享的共同目的之基础上的共同体,也不具备这样的基础。唯有“把自身作为一个目的,人们全都分享这一目的,因而在人类一切外在关系中,它都是一种绝对而首要的义务”的共同体,才能确保正义,避免用某些意念来强制其他人。
但正当的基础可能如何?如果它必定是一个优先于一切意图和目的的基础,甚至不受“人性的特殊环境”的限制,那么人们到何处才能找到这样一个基础?康德回答是,道德法则的基础在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而不在实践理性的客体,这种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除了“一切可能的目的主体自身”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产生正当,因为只有这一主体同时也是一种自律意志的主体才能“提升人自身,使之成为意义世界的一部分”,并使他能够置身于一种想象,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社会欲望和心理欲望之外的自由王国——这种彻底的独立性也使得我们如果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话,也不受理性环境限制。同时,按照道义论观点,首要问题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这些目的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先于它可能确认的任何特殊的目的,它存在于主体自身。对康德来说,这些相互平行的优先性澄清了“哲学家们曾经因为各种原因而在最高道德原则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所有混乱”。[2](66)只有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我们才能直接决定意志优先性,才能使其主体处在优先地位,而不受任何目的的干扰。
但是,对罗尔斯来说,康德的观点独断而模糊,正因为这种抽象的未能具体化的主体在独断定义情况之下,才产生了决定性的正义原则。或者说,这样一种主体的立法如何在各种情况下适用于现实世界的人类?这种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为占尽其道德和政治先机,在超验性面前过于退让,因而只能以否认正义之人类境况为代价,通过设置一个本体世界,来为正义之首要性赢得一席之地。
所以,罗尔斯通过用一种美国化了的较少受到独断指责而又较适合于英美气质的形而上学来替代德国式的模糊性,将之作为他完善康德道义论学说的谋划。首先,寻找一种既不由现行价值构成也不诉诸先验假定的评价标准;其次,寻找一种既不是完全由处境决定也不是完全虚无缥缈的主体。这两个任务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来完成的。由于罗尔斯的自我与其目的是一种有距离的关系,我独立于我所拥有的价值之外,作为道德个人的公共身份在我的善观念中“不受时过境迁的变化的影响”,因此,罗尔斯的自我概念是一个占有性概念,作为主体认同独立于我所拥有的事物,自我与其选择对象之间的距离需要意志发挥作用来克服。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思想,继承了康德的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思想,建立在超验主体理论之上,并摒弃了纯粹的道德意义上的支撑,从而避免了标准的混乱,使社会的正义价值评价趋于统一。
(二)功利主义与正义首要性
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建立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当代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约翰·密尔认为,正义之所以被适宜地看作是“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是不可比较的最神圣和最有约束力的部分”,不是出于抽象的权利,而仅仅是因为正义的要求“在社会功利的范围内处于更好于其他要求、因而比其他要求更具重要职责性的地位”。[3]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的类比来达到这一点的,其作为社会伦理的功利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和延伸。既然一个人能适宜地调整自己的利益,为了长远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眼前较小利益,那么,一个社会不也可以如此作为吗?或者不考虑时间的因素,只限于空间,即在不同个人间调整,社会可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满足多数人的愿望,以求达到从总体上来说的最大利益和满足的净余额。但是,一个社会能像一个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利益一样有权处置所有不同个人的利益吗?或者用一种比喻来说,一个人有权通过截肢来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一个社会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来保全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吗?
从个人原则到社会原则,这里确实需要一种思想上的飞跃,这使一向注重事实和经验的功利主义者也不能不诉诸一种高度的思辨和抽象,他们通过设想一个公平甚至仁爱的观察者来达到把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对自己的和他人的幸福公平地看待,就像一个与此事无关的价值中立的旁观者一样。这样,功利主义就通过公平观察者的观念和同情,而设想把所有的人都融合为一个人,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它考虑的是是否最大多数人得到了最大的利益或幸福,至于在这些人中,这些利益是如何分配的,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则不在考虑之列。
罗尔斯对此指出,如果广泛地看待分配正义(即把公民的自由权也看作一种利益),那么功利主义至少可能带来两个严重后果:第一,它可能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第二,它可能允许一种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差别,造成贫富悬殊。因此,功利主义虽然也常常表示要尊重那些有关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正义准则,尊重普遍流行的这种正义直觉,但只是把它们看成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像”,只是把它们作为次要的调节规则而置于功利原则的支配之下。因此,这种平等对待每个人的道德正义就未能置入首要的社会伦理原则之中,它自身就不能巩固,不能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形成有效的保障。
相形之下,罗尔斯认为,他自己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克服了这些明显的弱点,他采用契约论的证据,即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究竟是选择功利原则还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来证明这点。与功利原则相比,两个正义原则直接把道德正义的理想置入了原则,这样就避免了选择者的计算和猜测,也较少依赖事实,原初状态中的选择者就更喜欢保证他们权利的自由原则,而非更喜欢通过计算来猜测自己的权利是否会受到侵犯的功利原则。而且两个正义原则公开宣布自由权利的优先性,把人仅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就有利于人们的自尊,从而有利于人们的正义感趋于稳定,它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也不高,只要他不侵犯别人的同等自由即可,这也有利于稳定。这样,原初状态中的人就要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作为他们进入社会的基本契约,两个正义原则就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取得了对功利原则的优先地位。
二、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逻辑架构
罗尔斯清醒地认识到要想使其正义首要性思想得以立足,不仅需要对前人观点的颠覆与创新,同时必须要建构一个逻辑体系,以支撑他的观点和理念。
(一)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理论起点
罗尔斯的证明采取了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即从设定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入手,论证正义优先性及正义的原则。原初状态主要是指作为最初选择权利的人的主观状态。这种主观状态主要有三点:(1)人们之间相互不知情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2)人与人之间相互冷淡或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 ;(3)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人。
大多数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质疑在于:在这种作为假设的原初状态中,罗尔斯要想证明最初的最纯粹的人必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核心即公平原则),根据数理逻辑,证明要想成功,前设的条件必须要在证明过程中被消去。然而,罗尔斯没有能做到。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罗尔斯把“原初状态”定义为,“纯粹是一假定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虽然我们能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但他进一步解释“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1](115)
因而,根据对原初状态中主观情况的描述,罗尔斯的假设与其说是假设,毋宁说是最基础最本真的状态。而在这种最本真的状态中的人对正义的选择才是唯一必然的。这样理解,罗尔斯应该得出和康德相同的结论即自由原则,而这确实是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但罗尔斯还延伸到了第二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且这条原则对罗尔斯来说才是更本质的。因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还包括对客观环境的描述,“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么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1](121)
正是这“中等程度的匮乏”超出了纯粹理性的演绎,落入了经验主义的窠臼。这种描述不是无条件的、自明的,因而真正是一种假设,即使我们说原初状态中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客观条件却往往是诸多历史的反映。这种客观条件一旦被其他环境所代替,这种描述得出的结论就不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主体选择的正义原则也就不一定是公平原则。所以说,这种对客观环境的描述是真正的不能被去消的假设。而公平的至高无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这一假定而从自由中延伸出来的。
(二)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环境设置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是人类社会的特征”,它包括诸如资源的适度稀缺之类的事实等客观环境,以及合作主体中每个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的的主观环境。
而休谟认为,正义的环境是促使正义美德产生的条件,一旦缺乏这些条件,正义美德将消失,如果没有这种事态,正义的美德甚至不可能为人们欲求。例如在家庭之中或在婚姻双方之间,“友谊的亲和力在法律上应该强到足以使双方抛弃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分别,而且实际上也经常能达到这种强度。”[4]同时,我们可以想象一系列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正义的环境的人类共同体,如邻居、城市、大学、社团,还有众多的种族、部落、宗教等,这些共同体具有或多或少清晰界定的共同认可与共享的追求。尽管在上述情形中可能均存在正义之环境条件,但这类环境条件似乎并未占统治地位,至少很难说正义比其他任何美德更受人们重视。在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释中,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中才是首要的,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上和政治上压倒一切的考虑就是要调解大量分歧所带来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因而,正义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是有条件的,并非像真理之于理论那样绝对。
不仅如此,经验主义还倾向于将正义看作是一种补救性美德,正义在道德上带来的好处在于,当社会陷入堕落状况时用它来做修理的工作。但是,如果把道德降低为衡量正义之美德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这些条件的缺席肯定预示着一个至少具有相当优先性的对立美德来取代了正义的位置。正如休谟所解释的,正义的补救性质蕴含着另一系列至少是具有同样重要性的美德,“随着人们的仁慈和自然的慷慨之程度日益增长,使你觉得正义的作用愈发微小,你会将更为高尚的美德和更有利的祝福置于正义的(首要)地位。”[4](494-495)
因而休谟认为,只有当博爱消失时,才需要更多的正义,但同时我们更需要的是重建道德体系本身。因为,个人感情与民族感情的消退可能代表着连足够的正义也无法弥补的道德缺陷。如果正义的增长并不必然隐含着一种绝对的道德进步,那么,可以看到在某些情况下,正义并不是一种美德,而恰好与之相反。而罗尔斯已经将博爱等基本美德预设为正义环境的前提,“首先,我将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这些正义的环境因素业已形成。”[1](22-123)但是这种前提显然是假设的,不一定得到保障的。因此,正义的环境与罗尔斯极力维护的正义的首要性和相关的道义论主题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磨合。对康德来说,在道义论意义上既定的权利概念(这正是罗尔斯极力追逐的)从一种道德形而上学获得其力量,但这种道德形而上学完全排除了人类环境条件的偶然性诉求。而这正是休谟解释正义美德的基础所在。
罗尔斯没有采纳休谟的解释,同时也没有在康德那里找到理论支持。因为,严格地说来,康德既没有,至少是没有将正义美德置于人类社会的环境特征中考虑。这样做的后果是使康德伦理学的根本点产生了分歧——只有当人们能够摆脱他律的影响,摆脱其本性与社会状况的偶然性决定因素,并按照纯粹实践理性所给定的原则而行动时,其行动才是道德的。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观念作为人类正义的一个基础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既然我们似乎只是在远离人类实际环境意义上应用这一概念,也就是说,这类观念(理想王国和先验主体等)与人类无涉,它只是一种先验的评价标准和极端空洞的自我观念。
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同时又能保留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企图通过采用一种对正义环境的经验主义解释但又排除实际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偶然性差异的方式来重新规定目的王国概念,“当我们的本质反映在决定这一选择的诸种条件时,只要我们按照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我们作为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本质就显示出来了。所以,人通过以他们在原初状态所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1](246-247)
与康德的观点不同,罗尔斯声称,原初状态具有一种优点,它可应用处于人类环境的普通条件中的实际的人类存在者,通过提供一种推导正义原则的手段,该正义原则从偶然的、因此也是道德上无关社会与自然影响中抽象出来,并不依赖于一个本体王国或完全超验经验主体观念。从而,将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描述限制在那些所有人类共享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存在者的特征之内,“这些概念不再是纯粹超越的,不再缺少与人类行为的种种明显联系,因为原初状态的程序性观念允许我们造就这些联结。”[1](247)在原初状态中,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或者说不同的善的观念,虽然他们不知道其内容和细节。他们相互冷淡,不受仁爱或忌恨、妒忌的影响,既不自利也不利他,他们只是寻求自己尽可能高的收益而不考虑去损害对方。他们以建立在社会基本善基础上的统一期望和对或然性的客观解释来采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这样,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三)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范围界定
不同于许多思想家将法律、制度、社会体系以及许多特殊行为和人们的态度、气质等作为正义研究的对象,罗尔斯关注是社会的正义问题,“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罗尔斯的正义问题是具体有所指,而不是泛泛而论,因为“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1](5)随后,罗尔斯进一步从两个方面来限定正义所探讨的范围。
首先,罗尔斯关心的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情形,而不是普遍地考虑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正义,“即便有人假定正义的概念使用于一切有利害关系的分配的话,我们也只感兴趣于这类分配中的一种。没有理由先决地认为满足了基本结构的原则对所有情况都同样有效。”[1](5)然而罗尔斯所谈的正义不是就事论事,他从所谈的一点而推及其他,我们一旦有了一种对于这种情形的正确理论,借助于它,其他有关的正义问题就能比较容易解决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样一种理论可以为一些正义问题提供钥匙。
其次,另一个限制是,主要考察那些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地行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我们还可以探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会是什么情形。这样我主要考虑的就是我所称的严格的服从(即大家相互信赖,一致遵守正义的原则——引者注)。”[1](6)
因此,罗尔斯考虑的主要是正义原则以及和它们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即使“作为公平的正当”一词所暗示的较普遍的观点,也不能包括所有的原则,因为它只应用于人与人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考虑其他生命界。正如罗尔斯所说:“我们必须承认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它示意的一般类型的观点的有限范围。”同时,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有它的空间限制,还有其时间的有效性,“我们不能提前决定,一旦别的问题被理解了,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结论须如何作出修正”。[1](15)
三、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现代反思
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后,正义首要性思想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罗尔斯积极地进行了应战。这种“挑战—应战”不仅完善了正义首要性思想,使其更加成熟与完善,同时也是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和解决的过程。
(一)从“道德建构主义”到“政治建构主义”
首先受到质问的是,以建立在罗尔斯发展后的社会契约论预设前提下的“公平正义”为基始理念的伦理学,能够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念的自由主义的全部理论基础吗?如果能,是否意味着现代民主社会的全部理论基础首先是或仅仅是一种依赖于道德形而上学预设的伦理学理论?若不能,又应当给自由主义建立一种怎样的理论基础?进而,又该把自由主义构建成一种怎样的理论?这是《正义论》留给人们思考的问题,也是《正义论》问世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导论”中,罗尔斯指出,“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没有区分开来。在完备的(comprehensive)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观念之间没有任何对比。”接着又说:“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一书中所使用的一种秩序良好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念是非现实的。这是因为它与在最好的可预见性条件下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5]
罗尔斯的结论是,《正义论》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构建的自由主义还只是一种仿康德式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它最多也只是诸种现代自由学说(自由主义的伦理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等)中的一种学说。在现代社会文化理念(理论)多元化的状态下,它难以获得作为公共理性之基础的基本观念的普遍性。而且,由于作为道德哲学的正义理论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于哲学形而上学的预设和个人合理性善观念的主体性假设,也使得这种道德哲学流于“非现实主义”。因此,罗尔斯意欲构建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观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或“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就是说,他要将其正义论伦理学改变成一种政治哲学,用他的话说,就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走向“政治建构主义(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二)从“价值分歧”到“公共理性”
但是,改变基本观念的理论性质,并不等于完成了以此观念为核心理念的理论体系之特性的转换。一个必然的问题是: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与作为道德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有何不同?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哲学必须以“正义”作为其基本观念或问题呢?这是罗尔斯不得不首先解释和论证的。
罗尔斯意识到,自由理念的确立带来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别是社会文化、信仰、价值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多元化。这就给现代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和理由选择和信奉自己认为是合理的学说或理念(哲学的、宗教的、道德价值的),并以此制订自己的生活计划。但是个人间对不同学说或理念的承诺必定会使他们的合理性观念产生冲突,甚至会带来整个社会理性观念的内在分裂。所以,建立最合适的基本正义观念以便在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多元宽容,就成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需要。
罗尔斯认为,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甚至没有构建一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如此,盖因西方近两个多世纪的民主思想发展历程中,人们对于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制度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安排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颉颃的观念,即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与平等之双重要求的不同偏重。这种分歧显示出西方的民主思想或自由主义内部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现代自由传统——强调个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财产法则”和“古代自由传统——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作为一种基于“独立观点”上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决不偏向这两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在它们之间进行两者选一式的抉择,而是首先通过提出并论证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差异)原则——“以作为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价值的方向指南”;其次通过阐明一种“公共观点”,使人们理解这两个基本正义原则比已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于表达现代民主社会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想,因而是“最合适的正义观念”。因为这样重新界说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较充分地表达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合理性因素——(1)对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的保障;(2)机会的公平平等;(3)按照差异原则来调节社会不公,以实现社会普遍公平。
(三)从“理念论证”到“实际运行”
仅仅实现现代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并不能确保社会普遍正义的真正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构建可普遍化的社会正义原则体系的确是实现社会普遍正义、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所需要的必要条件,但这些仍然不足以构成实现社会普遍正义并长久确保社会正义秩序的充分必要条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足,还不止于其正义动机理论的缺乏,而且还存在有关正义制度之实践运作过程中公共政治伦理资源和理论论证的缺乏。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但是社会制度如何能够不仅具备正义的特性,而且还能够在实际运作中展示并保持其正义的特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只解决了问题的前一个方面,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但他没有解决后一个方面的问题,至少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讨论。就后一个方面而言,罗尔斯只是假设了公民的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并预设每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都具备这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一种是每个人都具备应有的“正义感”;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每个公民都具备其合宜的“善观念”。但是,罗尔斯没有充分解释人们是怎样获得这种正义感的,也没有解释人们又如何保持其正义感。因此,这是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所应进一步发展的。
然而,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思想更多的是从哲学角度来分析,它已经超出了现实的真伪分辨。与其说是一个论断,不如说是一个隐含诊断的论证过程或方法。它的理念更多地不是评判,而是它的论证的逻辑思维、它的理论体系建构,以及它对现实问题的重要借鉴价值。正当西方国家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了社会分配混乱、公平正义失衡之时,理论界的论争不但没有提供解决方案,反而使正义理论在维护社会公平秩序上显得更加疲软。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出现,犹如一针强心剂,有力地平衡了这一论争,为社会正义的评判提供了一种标准。这种正义首要性思想对于我国当前“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的讨论,乃至更为实际的收入分配改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
[2]Kant,I.1785.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M].translated by H.J.Paton.New York.1956.73.
[3]Mill,J.S.1863.Utilitarianism[M].In The Utilitarians.Garden City,1973.459.
[4]Hume,D.1739.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M].2nd, edn,ed.L.A.Sel by-Bigge.Oxford,1978.17-18.
[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5.
Criticism and Construction: Rawls's Thought Development
on the Primacy of Justice
Wang Dong Cai Yangbo
一、工具德育价值观的现实反思
工具德育价值观即对德育的工具价值的认识、评判和选择标准,其中包括教育如何适应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政治及文化的发展。德育的工具价值是指人的价值提升只是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对于工具理性,查尔斯・泰勒认为:“最大的效益、最佳地支出收获比率,是工具主义理性成功的高度尺度。”[1]它强调手段以及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功利关联。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工具价值观对社会生活诸方面发挥了整体性影响,对学校德育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工具价值观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奉行功利的价值准则;第二,在价值的辩护方式上,诉求工具价值论。”[2]工具价值观关注的是物、事实和工具,消解了人的意义生活和精神追求。我国学校德育理论和实践深受工具德育价值观的影响,对德育理论和实践造成了很大的误导。
(一)唯工具理性化倾向的德育价值追求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工具主义的思维方式对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人对人的依附”转变为人对自己所创造的“物的依赖”。同时,经济社会中对物质的占有能力,成为衡量一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也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工具化、功利化,使人的生活“单向化”。
德育的工具化,打造了工具理性化的人。在工具理性的驱动和作用下,人实际上成为物的工具,失去了精神气质和理想人格,失去了生命的独特性和意义性。德育在工具理性价值的导引下出现了“物化”趋势,人成为商品拜物教者,失却了对精神文化和对终极价值的向往和追求。而物化的德育,有可能将人推向异化的边缘,使人陷入物质泥潭之中,进而否定道德的意义和需要。从终极根源来看,物质文化只是道德生长的基本前提,制度文化提供了道德生长的约束和保障机制,精神文化给予了人类追求真理、价值及发展的方向,并最终确证了人的道德主体性和终极价值目标。道德来源于精神文化,它的归宿在信仰和价值世界。
如果德育忽视了人的价值追求,这样就会把德育课程、德育方法、考试分数、德育管理等当成目的。而这些外在的目的,阻碍了学生的道德发展。当教育把人当成社会的奴仆和工具,教育的目的、内容和学校制度就会沿着这一思路前行,只强调教育的社会意义,忽视人的生存需要、权利要求以及对人发展的意义。教育的意蕴在于,它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放弃了教育的实质,将会导致教育职能的丧失。
(二)工具德育价值观的合理性及批判
德育具有双重价值:一个是工具价值,一个是本体价值。德育价值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在两种价值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而并非要用一种价值来消解、埋没、扼杀另一种价值。德育既要为社会的稳定、发展、祥和服务,它又要为个体的生存、成长、发展服务。两种德育价值间关系的失衡与对某种德育价值强调的失度是导致德育价值危机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德育的显性化危机。工具主义德育价值观追求的是功利、外在、实证,关注的是德育对现实社会效率、社会发展、个体成长、社会政治经济所产生的直接意义与现实功能。德育的价值在于对人类崇高美德的追求,因为美德闪现人性的光辉,它的存在使德育成为一种感召人、震撼人、感化人的伟大力量。然而,这些真正内在于人的美德在现实德育中被忽视了,急功近利的结果导致了人类道德的沦丧。第二,德育本体边缘化危机。德育的本体价值即人的崇高精神和纯洁灵魂、卓越德性,是德育存在的根本依托。而德育的工具价值则是围绕德育本体价值而存在的一种辅事物。工具德育价值观导致德育本体的迷失,造成了德育实践的异化、德育精神的偏离,使德育退化为一种没有灵魂的东西,将德育排挤出自身存在的空间,导致了德育本体的边缘化倾向。第三,德性匮乏的危机。在德育中,人心、人意、人情是人的德性的体现者,是人的健全心灵的“在场”。工具主义德育价值观逾越了人的德性,使德育失却了自身的灵魂。当代德育必须积极应对这一弊端,自觉用人的德性来充实德育的内涵,使德育成为一种滋养人的心灵世界、陶冶人的情操、修炼人的心性的德育。
二、人本德育价值观的时代扬弃
(一)人本德育价值观的时代意蕴
人本德育就是要对人进行人性和生活的启蒙,它要向人展示的是:什么才是人值得过的好生活,什么是人的可能性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具有价值和意义的生活。鲁洁先生认为,教育回归到“以人为本”的主要内涵或表现有二:其一是教育以“人的立场”为其立场,其二是教育以“现实的人”为其基点。人的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整个生活和历史发展的终极目的,而教育这一实践活动在实现人类的终极目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教育的归宿也是现实的人。人本德育价值观主要思想是以学生为本,在教育过程中真正把学生置于教育的核心地位,置于本体性地位。在德育过程中,“以促进学生道德的发展、道德生活的完满为目的,以培养学生对道德的批判、选择能力,使学生更好地认识、体验、实践道德生活为己任,以人对人的方式――对话、关切等作为道德教育的基本方式”[3]。 人本德育价值观以体现人文关怀为主旋律,其着力点是回归学生日常生活世界。正如杜威所言:“道德同存在的事实性密切相关,而不是同脱离实际的理想、目的和责任相关,作为道德基础的事实,来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密切合作,来源于人们在愿望、信仰、满足和不满的生活中相互关联的活动结果。”[4]生活与道德是同为一体的,脱离了生活,道德也就成了僵死的条文和抽象的原则。
人本德育价值观从根本上讲就是以人为本。它基于对人的终极意义的追求和对人的价值的关怀,强调人的情感、审美以及对无限与永恒的体验,注重学生的内心世界、主观世界的发展变化,把学生当作发展的、活生生的、有个性的、有生命价值的主体来看待,深入挖掘主体的内在需要、情感、动机和主观愿望,从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来开发其学习的潜力。在人本德育影响之下,现代德育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更趋向人文性,强调师生关系的民主平等、融洽和谐,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关注学生的精神世界及其对丰富情感的追求。
人本德育以促使人的道德精神的提升为目标指向。它的功能在于帮助人们获得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能力,解决人类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本德育强调人文精神的弘扬和培育。人文精神是指“人类文化创造的价值和理想,是指向人的主体生命层面的终极关怀,是人的现实文化生活的内在灵魂,也是支撑特定民族文化生生不息向前发展的核心动力”[5]。人文精神造就的是立国、立民、立人之精神。
人本德育强调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反对工具理性教育和功利主义德育价值观,在德育价值观的变革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对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理性规范、封建主义的道德规范,以及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旧规范都产生了一种不自觉的动摇作用,从而有助于推进旧规范的变革,有助于受教育者形成主体性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
(二)人本德育价值观的时代扬弃
人本德育价值观充分肯定人文主义教育的重要地位。人文主义教育思想追寻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永恒不变的价值,注重人的理性精神的培养。人的理性是人性中最宝贵的东西,它超越于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本性,体现了对真、善、美的追求。在教育价值取向上,人文主义教育注重人的精神生活和价值生活的和谐发展,重视人的完善人性的形成,以及丰富的精神生活的获得。当然,单纯科学技术或单纯人文情怀,都不足以解决人类面对的社会内部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种种危机。对工具德育价值观与人本德育价值观的关系及其日益融合的趋势进行辩证分析,对我国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指导意义。
工具德育价值观与人本德育价值观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历史局限性。当代德育应结合时代特点及其需要,认真审视两种价值观局限性。工具价值观与人本价值观经过长期的论争已开始走向逐步的对话与沟通,且对一些问题逐渐取得共识。如何合理整合工具价值观和人本价值观是目前我国德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核心德育价值观的意义建构
(一)核心德育价值观建构的历史必然性
核心价值观即主导价值观,是在社会价值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它提供了社会的核心价值目标和价值导向,决定着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性质。它统摄其他的价值观念,对它们进行整合、协调和引导,从而使价值体系稳定、和谐与统一。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社会,多元社会存在着价值宽容,也存在着一种为多元价值体系所共同接纳的一元价值精神,这是价值认同建构的事实起点。多元文化并存,不同文化之间的互动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因。人类追求价值的差异与多元,也追求价值的一元和统一,价值多元与价值一元存在着统一。在理论和实践中,不能用价值一元去消解价值多元,也不能用价值多元去消解价值一元,而应该找到价值多元和价值一元的最佳结合点。在当代社会价值多元和价值冲突的背景下,形成价值共识是非常必要的。价值共识的基础和可能就在于公共价值的存在。现代公共哲学观认为,一个社会之所以持续不断发展,一个重要的因素应该归于社会发展的公共性诉求。社会的公共性诉求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和正义,这种公共性诉求推动着价值的建构与发展。
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追求人类共同的美德和价值,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所向,也是学校德育的意义所在。终极关怀、终极意义以及信仰的确立,对人类的精神生命具有一种永恒的价值和意义,可以说它是人类创造力的精神源泉。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有核心价值的追求,个人的精神世界的丰富和平衡同样需要终极关怀和意义关怀。
(二)核心德育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
1.德育的正义
“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正义是社会向善的基本价值,可以说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正义是一个社会在制度、实践各个方面追求公平、平等,保障人的权利,是把人作为社会的目的而道德地对待人的正当方式,是社会制度和实践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表现和价值基础。”[7]
德育正义与社会正义都属于正义的范畴,德育的正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根本主题之一。德育的正义是公共教育和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一种工具性的手段。德育的正义是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的本质性的构成原则。德育实践的模式以及思想理论体系,必须要接受正义的考量。
德育的正义是教育的核心价值之一,因为正义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要融入实践过程。德育正义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应考虑德育价值理念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其二应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道德需要,建立受教育者彼此合作的理念,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其三是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社会价值规范。良好的教育应以正义价值为导向,并使德育正义渗透在学校制度、课程和教育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实践中。正义价值和正义理念是培养人的高尚灵魂的价值基础。
2.德育的公正
公正是德育实践的首要价值基础。公正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社会发展需要公正,公正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一架天平。人的发展需要公正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的支撑,公正是德育价值体系的基石,也是一切德育价值的合理性的根本性依据。
德育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和直接体现。教育者必须用公正的理念、公正的认识、公正的原则来教导学生,让学生明白社会公正对于社会发展与人类繁荣的意义所在,让公正的道德心走进学生的生活世界和精神世界。
个体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赫拉克利特明确指出“公正即善”; 柏拉图把公正和智慧、勇敢、节制一起视为人的“四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是“最完全的的德性”,“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8]。人不仅期待一个公正完美的社会制度,而且期待个人美德,公正就是一种社会美德和个人美德。公正不只是一种观念,它更是一种行动。德育的使命之一就是使学生将公正的原则付诸实践和行动。德育应将公正融入学生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学生用公正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生活,指导自己的行动,并用公正的理念来参与社会的变革。
3.德育的人道
在人类文化史上,人道主义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一个话题。揭示人的价值,唤醒人的精神自觉,高扬人的主体精神,激发人的创造精神,是人道主义者的执着追求。人道就是按照人的发展轨迹、发展要求、发展方式来看待人、认识人。人道主义具有了丰富的内涵――不仅要对人讲人道,对一切生命都应该讲人道,“伦理学的人道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强调对人的关怀及把这种关怀扩大到人以外的动物和自然界”[9]。人道是人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普遍法则,是渗透在一切社会领域中的公共话语和论题。
人道在价值领域内强调“人是目的”、生命为本的价值理念。德育的人道表达了德育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关心人的命运与前途。把人性的舒展、人的命运前途看作自己义不容辞的重任。德育要引导学生热爱生命、追求幸福、崇尚自由。引导学生热爱生命,激扬生命是学校德育人道性的表现。德育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和特性,不抑制学生的潜力与潜能的发展与凸显,让学生在人道化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人道精神的实质就是肯定个体的独立价值,珍视个体的自由发展权,相信人是一切实践活动的价值归结点。在道德世界中,人的存在、人的自由本性,是德育世界的阿基米德点,因此,“人道是道德的根基”,“没有人道主义,就没有道德”[10];没有人道主义,就没有道德教育。
4.德育的自由
伦理学范畴所谓的“自由”主要是指人的精神自由、意志自由、心灵自由,它主要体现为人在生活世界中的自我控制、自我决定、自我主宰的意志能力。德育实践实质上就是基于学生的自由天性,走向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努力实现一种“在道德必然限制下的自由”,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道德自由。无视道德法则的存在,人的道德自由是乌托邦式的;在道德律令规约下的道德自由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自由。因此,“自由就是某种制度化的力量或者某种集体性的力量所划定的每个人各自的可能生活空间”[11]。道德自由的实现既需要外在的道德立法,更需要人内在的“立法”,需要人的自律。
现代德育的异化导致了学生的道德自由的丧失,“规训使人失掉自由、自主的精神气质,失去追求德性的理想”[12]。表现在德育实践上,学科化德育课程成为德育的主要形态,道德教条的灌输成为德育的常用形式,由此学生变成了道德戒律的遵循者,失去了独立自由的存在场域,失却了德性的自主性,不能成为自身道德发展的主导者。因此,德育要走出被束缚的困境,寻求真实的自由。
自由是德育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自由教育使学生追寻可能性的善美生活,为自身自由和谐发展创造条件。德育的自由是在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系下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下对学生的引导,对其成长的促进。德育的自由就是生命的自由成长,它不受社会的各种诱惑所影响,不受各种功利的目的所左右。德育的自由就是在学校教育的土壤和田野里,德育自身超越诱惑、束缚、误导,尽情享受德育本身的乐趣,这种乐趣是一种文化功能和审美品质,它的价值是超越功利的。
正义、公平、人道和自由是德育核心价值理念,是一切优秀道德价值体系的轴心。用核心德育价值引领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是当代社会赋予德育的使命。■
参考文献:
[1]泰勒.现代性之隐忧[M].程炼,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5.
[2]夏正江.教育理论哲学基础的反思――关于“人”的问题[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225-226.
[3]戚万学,唐汉卫.现代道德教育专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162.
[4]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M].孙有中,蓝克林,裴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05.
[5]邹广文:人文精神及其当代价值定位[J].哲学研究,1996(4) :61-66.
[6]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7]金生.教育与正义[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2:6.
[8]亚里士多德.尼可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
[9]陈凡,赵迎欢.后人道主义――哲学人道主义的现时代反思与定位[J].社会科学辑刊,2005(1):16-21.
[10]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