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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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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问题

农业保险的问题范文第1篇

问题一:什么是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简单地说,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问题二: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哪些?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及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问题三:农业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

1.按农业种类不同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2.按危险性质可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

3.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

4.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问题四:种植业保险有哪几类?

种植业保险可分为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和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等几类。

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后的初级农产品价值为承保对象,即作物处于晾晒、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时的一种短期保险。

森林保险。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病虫害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这种险种承保的对象是生长中的各种经济林种。包括这些林种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根叶、汁水、皮等产品,以及可供观赏、美化环境的商品性名贵树木、树苗。保险公司对这些树苗、林种及其产品由于自然灾害或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保险有柑橘、苹果、山楂、板栗、橡胶树、茶树、核桃、枣树等保险。

问题五:养殖业保险有哪几类?

养殖业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家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等。

牲畜保险。牲畜保险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马、种马、骡、驴、骆驼等为承保对象,承保在饲养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流行病而强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牲畜保险是一种死亡损失保险。

家畜保险、家禽保险。以商品性生产的猪、羊等家畜和鸡、鸭等家禽为保险标的,承保在饲养期间的死亡损失。

水产养殖保险。以商品性的人工养鱼、养虾、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损失。

其他养殖保险。以商品性养殖的鹿、貂、狐等经济动物和养蜂、养蚕等为保险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产品的价值损失。

问题六: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哪些?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问题七:农民可以去哪几家公司投保?

目前,国内提供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部分省市和地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

问题八:农户该如何投保?

投保方式。农户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集体投保。投保过程中可由村协保员协助收取保费,并收集相关投保资料。

投保公示。通过集体投保的,反映每户承保情况的分户承保清单并由每户农户签字确认,同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投保农户的监督。

保险凭证。农户缴费后,应获取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上印有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标的以及缴费信息。

权属信息。对于种养大户如发生土地流转等权属变更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保险标的的权属信息。

问题九:发生灾害时,农户该如何获得理赔?

报案。投保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灾害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

两个公示。投保农户应关注两个公示,即查勘定损结果公示和理赔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分别为查勘定损分户清单和理赔分户清单,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村镇协保员反映或直接向保险公司反映。

理赔时限。保险公司在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进行损失核定。保险公司需在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农业保险的问题范文第2篇

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农业保险的法律定位不明。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目前农业保险在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方面都是参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必然会制约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从而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2.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专项扶持。政策的缺失,必然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研究表明,除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依靠政府补贴,基本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从长远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就不能起到充分的保障作用。3.农业保险集中度高,分散风险能力弱。自200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有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安盟四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区域性农业保险业务,其余的33家财产保险公司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试点的险种少,普及率低,市场集中度非常高,分散风险能力弱。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为0.02%,大牲畜为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为1.3%。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则为90%。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饲养和水产养殖业没有相应的保险,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加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时间短,且仅限于局部地区,使得农业巨灾风险无法转移。4.农户缺乏经济实力,保险意识较差。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部分首先走上致富之路的农民,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加之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户也少有对农产投保的意愿。调查显示,只有1%的农民非常了解农业保险业务,10%的农民比较了解,51%的农民知道有此项业务,但具体内容不清楚,另外38%的农民则根本不知道有此项业务。5.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兴趣。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致使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兴趣不高,从而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了严重制约。究其原因,主要是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高成本性违背了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加之农业保险的技术手段缺乏,农业生产高风险性容易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等,使得保险公司对经营该类保险产品“不感冒”。

二、新农村背景下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化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保障制度,对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三农”经济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明晰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履行的职责,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定位、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及实施方式等进行详细地规定,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2.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首先要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一定程度地调动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对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窄,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中央财政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其次要走多元化的道路。当前,发展农业保险应当采用多元化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可以以省市为单位,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多主体经营、多层次、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3.构建多层次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从风险管理的视角看,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即:商业保险公司与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国家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证券化。其中,前两个层次是传统的风险分散方式,首先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原保险人;为避免风险累积,原保险人在承保后通过共保、分保将风险进一步分散,但风险依旧留存于保险业自行消化;而后一层次则是现代风险分散方式,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既可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又可将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与风险分散功能。这样既可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广泛分散风险,充分满足风险保障需求,构建一种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降低了交易成本、减轻了政府负担。4.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农业保险的基本知识,对于提高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访谈等各种宣传渠道,采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方式,宣传保险业务和服务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增强农民对保险的感性认识,提高农民的信任度。二是要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学习保险知识,再由基层干部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导,重点讲解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让农民了解保险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机制。三是宣传的内容要实实在在,贴近生活,要抓住农民最为关心的话题和利益,避免造成逆反心理。5.加快经营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快经营管理创新,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力。一是要产品创新。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南方、北方农村的差异,东部、西部农村的差异,沿海、内地农村的差异;全面分析农户消费习惯、购买能力、购买偏好,做好市场研究和市场细分,开发满足不同地区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农险产品。二是要销售创新。要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基层政府等机构的中介优势,开展规模营销,还要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机构建立业务关系,不断丰富农业保险营销渠道,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形成多渠道、广覆盖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体系。三是要服务创新。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农经、农机、畜牧等部门的力量,为投保农户提供购、产、销等全程的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要简化承保、理赔等程序,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

三、结语

农业保险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 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 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 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 缺乏灵活性, 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 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 针对性不强。 

1.2 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 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当灾害来临的时候, 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 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 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 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 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 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 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 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 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 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 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 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李霄震. 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 浙江金融,2007(12)。 

[2] 曹凤鸣. 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 金融与经济, 2007 (9)。 

农业保险的问题范文第4篇

(一)赔付率过高

频繁的自然灾害是造成高赔付的首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且我国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正在下降,成灾面积逐年扩大(见表1),可见,天灾如此之大,商业性保险公司无能为保。近十几年经营农险综合赔付率约为115%,保险公司的消极回避也不足为怪。资料显示1982~2001年,人保农险保费总收入为70亿元,总赔付额为62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8%。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情况也类似,农险平均赔付率达81.59%,亏损717.86万元。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涉及农险,原因可想而知。其次,农险业中存在的逆向选择现象是赔付率高的另一原因。每个投保人都根据以往经验、耕作养殖特点等大概了解农作物、畜类等的受灾概率,但保险公司并不完全知道这一信息。这样,受灾概率大的农户就选择积极投保,而概率较小的农户就不投保。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增高。总之,在保险业素有望“农”却步之说,都言“大做大赔,小做小赔,不做不赔。”

(二)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

农业自身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1•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农作物、动物、畜产品,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一般说来养殖险比种植险风险还要大。比如,有些农民把没有投保的死牲畜混到投保的牲畜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公司难以分辨。2•灾害发生时的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样的灾害程度,被保险人积极抗灾或采取补救措施,和消极等待结果大不相同。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农民的思想和行为,不易进行监督,可能存在的损失较大。3•农业保险不仅风险大且保源不够集中,需求不明显,保险公司投入开发的成本高。4•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签约,定损理赔等工作强度大,还需要极专业的知识和长期的经验积累。营业费用显然高于其它险种。

(三)2个经营方针难统一

由于农险常年亏损,目前经营农险的公司一般都要实行“以商补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商业性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一个公司2个经营方针,难于统一协调发展。

二、从被保险人角度看

(一)保费率过高,难承受

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的确有些困难。其原因也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赔付率高所至。而有的险种虽价格较低,但保险期限短,续保繁琐,对农户不具吸引力。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有效发挥。

(二)险种不能满足农户的要求

当前,我国的农业险在规模和险种上都有严格的限制,许多地区没有农险业务,即使有种类也较少。农户经常是想投保却无处投。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一些保险合同条款过于复杂难懂,农民怕受骗不敢投保。

(三)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

目前,主要是农业企业和养殖户投保,一般农户很少主动投保。大部分人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当年的农业承保面积和金额都会大幅上升,否则会大幅下降。这样,农险市场就出现了供需双冷的局面,高赔付率导致了高保费率,高保费率使农民无力投保,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赔不起,保险公司有利的,农民又交不起,农业保险就在这2难中日渐萎缩。

三、从政府的角度看,其支持力度远远不够

近些年来,国外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支农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目前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10%~30%的保险费;在菲律宾,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美国为参加保险的作物提供30%的补贴,如农民当年收成减产25%以上时,可得到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而在中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确定的”黄箱”政策补贴不能高于农产品总产值的8.5%,而目前我们的补贴还不到2%。协议免除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12项中,我国尚有6项属于空白,其他的支持量也非常有限。

四、从经营模式看,现有的农险经营模式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

我国目前除了民间自发的和政府有限地推动下的共济互助保险等形式外,就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办的保险。

一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运作要遵循市场,政府不能强制其扩大非盈利商品的供给,政府也未能对其亏损予以补贴。他们需自身承担或转移农险业的亏损,而往往亏损又不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善造成的,对于商业性公司来说,这显然是相悖的。尤其,我国尚未建立农险的再保险机制,使各种风险都只集中在保险公司身上,无法分散。一旦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损失就全由公司承担。

二是民政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和经验,资金的利用不合理等原因,参保率低,承保面小,财务稳定性差。保险市场的供求“双冷”特征决定了必须有政府介入,联结供求双方,甚至强制实施,弥补供求缺口,建立政策性农险机制。即建立以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为依托、以合作保险组织为基础、以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税收为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而且应尽快制订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办理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费率的厘定、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把农险从商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公司

把农险从商险中分离出来,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或指定商业机构供给,并给商业经营以一定的补贴及扶持。在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上,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实行统一投保。由于单纯承保农险风险性过大,可以适当放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可将一些农业企业、个人的财产、寿命保险等列入农险范畴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实行“以强补弱”,达到保本或微利经营。由于农险承保、理赔过程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等特点,政府应出面提供技术支持,统一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等。

(三)减免经营农业保险的税赋,给予补贴并建立风险基金,保险与信贷相联结

减免税赋是可以对农险经营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利于其积累资金,增加实力,实行再投资,还可对盈余的分红不再纳税等。政府应对农险经营者的超额赔款和部分管理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补贴农户的投保费。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对特大灾害等进行救济。还可把保险和信贷相结合。规定,如保险公司开展某项农险,则给予一定贷款,鼓励扩展农险业务。或者规定如果农企参与某一农险则给予他一定贷款,农企把资金投入生产后如发生灾害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还款责任。这样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还扩大了农企的经营,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四)实行分离均衡策略和农户互督策略

单纯的提高保费是不能使逆向选择现象消失的。如果提高保费一些犹豫不决的农户就选择不保险,而概率较低的农户能接受的保费显然也较低,因此也放弃或去其他公司投保。实行分离均衡策略就是一要有选择的提供保险,二要对同一保险按风险高低实行分级的保费,高风险高保费。当然这一策略的前提是公司应尽可能的获取多的信息。实行农户互督策略是可让同一村的2~3个农户或农企结成小组,互相监督。如果对方一定时期内没有出现灾害损失,或灾害后出现的损失比平均的损失小,则给予监督方一定的利益,如降低保费或给予物质奖励等,调动农户防范灾害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性,降低道德风险。

(五)建立再保险制度

由国家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负责向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不收取再保险的手续费,如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亏损,应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或采用其他的财政手段予以支持。

农业保险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