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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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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1篇

当前全国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芜湖市已进入发展的关键阶段,未成年人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我就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增强三个意识,努力开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兴衰、民族复兴。保护教育好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实际行动。要率先全面建小康、率先实现现代化,必须进一步认识做好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我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芜湖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和物质条件,有力地促进了未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文化意识等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新的形势、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育与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思潮、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及文化理念,是我们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我们要以《若干意见》为重要指针,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从培养新世纪合格的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建设者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研究和解决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担负起教育、培养和保护下一代的历史重任。

二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把握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有利时机。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芜湖融入长三角经济圈,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关键的一年。这些年来芜湖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市围绕“加快发展,强市富民”战略目标开展的一系列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既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可以说,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正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未保工作大有作为,任务艰巨,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我们要以培养“四有”新人为根本目标,全心全意为未成年人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大力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出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新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要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好新形势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牢固确立“服务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要深入到未成年人中去,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及时掌握他们需求的变化,倾听他们的呼声和愿望加强引导,为他们提供服务,并切实解决他们在成长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二是要不断创新工作载体。要与时俱进,紧扣时代脉搏,针对未成年人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及时加以分析研究和总结要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新活动内容,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开展符合当代未成年人思想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各类活动,如举办一些读书会、益智类的趣味知识竞赛、亲子教育讲座等。三是要不断深化工作内容。要进一步开拓视野,完善功能,在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网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功能。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外,还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校外活动、生理心理健康、社会活动参与、司法保护、社会保障权等自我保护、自我成长方面的关注力度。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寻找更多能够牵动社会、影响社会、整合资源的载体,创新工作品牌。

二、突出三大功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势和作用版权所有

正确认识和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功能、维权服务功能、环境营造功能,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素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

一要切实加强未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功能。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进一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未保组织要对广大未成年人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主题学习活动,使未成年人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引导未成年人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实质,从小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远大理想,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能够适应芜湖发展、推动芜湖发展的青年人才。

二要努力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维权服务功能。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在整合资源、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相互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挖掘潜力,以“切实履行维权职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进一步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考核机制,拓宽创建领域,深化创建活动内容,扩大维权服务面。要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帮扶救助、权益维护等各项服务。要延伸服务触角,将维权服务向基层扩展,深入到学校、街道、乡镇和社区,逐步构建青少年维权联动网络。要提高优秀维权岗的质量和信誉度,建立并完善淘汰和退出机制。对维权功能退化、不符合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求的,予以摘牌,保证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三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环境营造功能。要进一步加大“五项保护”的工作力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争取解决一至两个未成年人成长成才过程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学校保护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大力保证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在家庭保护方面,要通过举办各类家长学校以及家庭文化、法制教育培训班等,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在社会保护方面,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要在文化市场、劳动用工、未成年人卫生保健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大力优化社会环境,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保护方面,要坚持“打击与挽救相结合,维权与帮教相结合、履行司法职能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司法保护。同时,要高度重视对特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为智残、体残青少年和弃婴、流浪儿童以及未成年人中的特困、失足等弱势群体提供帮扶,使他们在接受教育、就业培训、回归社会等方面享受到特殊保护。

三、抓好三项工作,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这项工程的主要倡导者和具体推动者,使命所系,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抓好组织基础建设,确保工作发展。组织体系是未保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一个地方未保工作的组织基础实不实,一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制度能否始终保持完整和有效,领导班子能否随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二看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能否到位、在位,能否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起到指导和推进作用三看经费的保障情况。任何工作的正常开展,都需要人、财、物的保障,未保工作也不例外。现在,一些同志认为,未保工作是由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的,部门的工作经费已经在预算中作了安排,因而对未保工作的专项经费没有予以考虑。事实上,未保工作有不少是专项性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没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是难以正常运作的。希望各县区也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落实。各级未保组织要根据未保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争取将一些重要的专项活动列入相应财政预算计划,以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版权所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2篇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涉及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必须要强化组织领导。根据省、市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县早在2012年3月就建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__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教育、财政、人社、文明办及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沟通,形成了工作合力。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同时,经县编制委员会同意,我县在县救助管理站增设“__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县社会福利院增挂“__县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牌子;全县乡镇均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2015年7月份,我县又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督导员制度,明确乡镇民政办主任为乡镇“督导员”、村(居)会计为村(居)的“督导员”,全县共有乡镇级(含开发区)督导员28人,村(居)级督导员323人。督导员具体负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求助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园(校园)融入社会,做好未成年人摸底评估工作,掌握辖区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状况,做好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县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机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督导工作实现了无差别的全覆盖。

为加快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准确掌握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自2013年以来,我县民政、教育、残联、公安、共青团、妇联、司法等部门联合,每年对全县困境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归类建档,准确、全面掌握困境儿童基础数据。目前,全县孤儿881人,困境儿童20970人,其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415人,单亲(未婚)家庭儿童2750人,长期在外流浪(含有流浪史)未成年人31人,失足(含社区矫正)未成年人17人,留守儿童12850人,监护缺失261人,其他(重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4646人。普查之后,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不同类别,由县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分别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分类救助,比如: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残联负责0-14岁残疾儿童,妇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教育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及技能培训,公安、共青团、司法等部门共同负责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卫计委、人社、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患大病未成年人,确保救助保护无盲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我县出台了《__县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县困境未成年人或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六大保护提供政策依据。

1、孤儿保障政策全面落实。一是生活保障。建立孤儿基本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50元;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通过县财政支付中心正常打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2015年,全县共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983.2万元,其中,地方财政资金539.2万元,中央、省级资金444万元。对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的困境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二是医疗保障。孤儿医疗费合作医疗报销、大病救助后,余额由民政局兜底。三是教育保障。实施“阳光助学”“慈善助学”工程,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及在公办学校

就读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今年5月份,我们还为全县200名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每人发放500元资助款,全县已有5名在乡镇敬老院及社会福利院养育孤儿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四是住房保障。因城市化发展孤儿住房被拆迁的,有县乡政府免费提供安置或提高拆迁补偿费用。

此外,2010年至今,县委县政府已持续七年开展“爱心助孤”活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至少资助一名孤儿,从经济、生活、情感上关心照顾,春节和中秋节县领导带头看望、慰问孤儿,使孤儿享受到家庭般的温暖。

2、整合有效资源,开展救助保护。努力构建一个对于儿童遇到困境时的发现、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的机制,使儿童在遇到困境时得到及时救助,形成全社会关爱儿童的保护体系。

一是根据困境儿童类别纳入低保。我县现有1726名未成年人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实施未成年人大病救助工程。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县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做好筛查工作,积极申报“明天计划”拓展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我县从2013年开始,依托分金亭医院组建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县残疾儿童福利院,为全县残疾儿童免费康复治疗,2014年以来,共为1621名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服务。

三是落实困境儿童就学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阳光助学”、“慈善助学”工程,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农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14年度,全县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206人,资助金额1958.1万元,2015年度资助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635人,资助金额2119.2万元。

放宽入学门槛,实施同城待遇,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学生做到应入尽入。一是对于进城买房的务工人员子女,按照每年出台的《__县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要求,如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则自行选择;对于不选择民办学校的,以务工人员的房产所在小区,确定施教区所在范围,安排其子女入学。二是对于租房的困境未成年人,根据租房的准确地点,安排其困境未成年人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三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公司或厂区所在的位置,就近安排学校读书。

四是设立“留守儿童关爱日”。2013年,__县人大以决议的形式设立了包括“留守儿童关爱日”、520大病救助日、4.22事故困难家庭救助日在内的13个法定的民生系列套餐日。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情感缺失、沟通缺乏、关爱缺少的情况,全力搭建留守儿童关爱平台,将6月1日设立为我县“留守儿童关爱日”。县政府向“留守儿童励志基金”赠100万元资金,开通了__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家长和学校的作用,面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首先,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为全县近2万名留守儿童建立了成长纪录袋,收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记载“留守儿童”成长的过程和特点。其次,积极推行“代管家长”制。建立起了一支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社会志愿者、少先队辅导员等人员组成的“代管家长”队伍,帮助“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难题,给他们以父母般的关爱,弥补他们的亲情缺失。县妇联、团县委、公安、民政还联合开展了“春蕾计划”、“春雨计划”、“护航工程”、“青少年维权岗”、“心连心”“手拉手”、“爱心助孤”等多种活动,在“六一”、

元旦、春节等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对留守儿童进行定期回访,有效地消除了留守学生的孤独感和失落感。

五是依托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县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对城市管理信息提示的信息(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及时予以救助,坚持全天候不间断巡查,同时与城管、公安、环卫、社区、中小学校和沿街商户建立联动机制,凡发现有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及时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于妥善安置,对有流浪史未成年人实行跟踪管理,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四个方面的制度以体现未成年人诉讼的个性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然虽如此,在近六个月的司法实践中,对未年人诉讼权利保障仍存有困惑,本文试谈笔者在办理审查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一些体会与设想,供与同行探讨。

一、审查中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遇存在的困惑

当前,新刑诉法全面实施,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附条件不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是审查阶段尤为重要内容,然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上述制度保护时仍存有困惑,具体如下:

(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强调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何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通知的时间具有随意性,难以保证指定的辩护人在审查期间有充分阅卷时间并提出辩护意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困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过程中,适用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几点困惑:(1)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足。该条虽规定应当通知未法定人、成年近亲属或者未成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但在内容上既没有监督措施,也没有违反这一规定的制裁措施。(2)仅程序性要求。从该条的内容上来看,司法机关仅是履行通知的义务,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法律后果。这不符合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必须到场”的要求。(3)未成年人保护性组织建设不足、专业性不强。实践中,出现未成年人流窜作案等司法机关无法通知或24小时内其法定人、近亲属不能到场的情形,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所属辖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尚未全面建立,受专业性限制,并不能代表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4)对合适成年人拒不到场,无救济措施。在实践中还存在有的法定人拒不到场或其本身素质较差,根本无法起到实际作用的情形,也没有对出该情况进行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的困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涉轻微刑事案件的不诉权,然《刑法》规定刑期大多数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何适用,存有困惑。目前,高检察未出台相关量刑规范化的意见,在审查中难以界定什么样的犯罪情形属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就允许适用,以致适用附条件不过于宽泛。另外,悔罪表现过于主观化,未列举具体表现形式,适用中靠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审查中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之完善

(一)完善指定辩护制度

明确通知指定辩护的时间。《刑诉法》规定未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何时确定其未委托辩护人?司法实践中,在提起公诉向法院移送案卷时,才通知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致使许多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时,案卷已移送法院,无法起到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应起到的辩护作用,使得未成年人在审查期间丧失了应有的获得辩护权。对于何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辩护,《刑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明确。个人认为,在受理案件后三内之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以笔录的形式记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是否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给予5日期限作出是否委托辩护人的考虑,如未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确保指定的辩护人有足够的时阅卷并提供辩护意见,在审查阶段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以及该项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初衷,在我国建立“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1]:一是法定化。使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成为必须履行的程序、而不仅是通知的义务。一个制度真正产生效用,立足于如果对该制度的违反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法定化的必然结果是使没有合适成年人参与而取得的未成年人供述能够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这也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二是专门化。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必须设置专门的合适成年人机构,由它来管理合适成年人,并由它来统筹安排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现场的出席,形成规范化、效率化的合适成年人管理体系。同时明确该机构必须得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持,可以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在具体的设置上,可以考虑由青保委或社工站等组织来管理合适成年人机构。三是专业化。英国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支能在24 小时内随叫随到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这样一支队伍对于确保警察机构的讯问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努力培养一支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阅历、品格良好、具有一定沟通能力、具备相关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知识的专业化合适成年人队伍。四是全程化。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适成年人的在场不仅在警察讯问阶段需要,在审查时也同样存在。在我国构建该项制度,应贯彻全程化的理念,使之成为连贯配套的工作体系。

(三)制定附条件不相关司法解释

从国外的立法看,在日本,为了确保暂缓的质量,日本检察机关依照刑诉法第248条,拟定了犯罪行为人的因素、犯罪的因素、犯罪后的因素三类考虑因素作为适用犹豫的决定性因素。在我国,附条件不在扩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避免了将未成年人过分犯罪化,再次给予未成年人机会,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保障了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但如何判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附条件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悔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必须借助较为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在刑诉法或刑诉规则中应当规定“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比如: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向被害人道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等。(2)高检察院应当制定量刑规范。量刑建议是高检院一直所倡导的,并要求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提出量刑建议,然而在实践中,公诉人对量刑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高检院应当研究制定关于量刑方面的规范,对量刑进行指导,在适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有法可依”。

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并不仅仅限于上述几个方面,如未成年人强制措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监管制度、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推定制度、宣判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在整个诉讼中为未成年人保密制度等,都亟待改革和完善。[2]对上述问题,审查时应严格依法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并依法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应纠正。另外,对上述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高检院应以案例的形式对基层检察工作进行指导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内容进行细化。

注释: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成长,积极探索老干部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举措,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工作要点

一是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青少年办好事,做实事,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是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弘扬民族精神紧密结合,与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紧密结合,与学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紧密结合,结合重大纪念日开展教育活动。

三是与老干部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动员与公开招募相结合,组建“三组两队两团”(调研议政谏言组、调解组、廉政监督组、留守儿童帮扶队、空巢老人帮扶队、思想道德宣讲团、法制教育宣讲团)老干部志愿服务团队,组织引领老同志在爱心助学、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奉献余热。

三、具体工作内容

(一)统一认识,完善工作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纳入职工政治学习内容。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成立关工领导小组,有专人(兼职)办理日常事务工作,平时开展活动内容注重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各司其职,积极开展工作。县卫生监督大队、县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切实加大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和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办好事、办实事。

(三)整合资源,开展多形式活动。

1、结合蹲点联系乡镇工作,做好留守儿童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县卫生局结对帮扶10名留守(特困)儿童,利用元旦、春节、“六一”儿童节等节日与留守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定期了解结对留守儿童学生的健康状况,对留守儿童进行免费议诊和体检、给适龄儿童进行计划免疫接种。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范文第5篇

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教育对象之一。我局按照《意见》的要求,全力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把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突出位置,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狠抓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 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我局主要采取“送法进学校”、“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形式,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集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连续开展,各学校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必修课内容,每学期安排十课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在高中和初中,我们重点结合全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案说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讲解学习,以提高中学生辨别是非和知法、守法的能力;在小学,我们把普法重点放到简单法律常识的讲解上,让小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学法习惯。

我们还将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一是落实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的讲课任务,定期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课活动,并及时对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补充调整、组织培训。二是在创办一批法制教育基地,通过法制讲座、图书阅读、板报展览、模拟法庭等形式,拓展开辟青少年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三是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定期培训,落实职责,明确任务。

二、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局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失足青少年建立个人档案。对失足青少年有困难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况必访,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找安置帮教对象谈一次心、写一封信、办一件实事;与他们结成“一帮一”对子,杜绝脱管、漏管现象。把法制教育延伸到监狱、少管所,做到经常与其家人取得联系,通过送法律书籍、发公开信、赠生活用品,用法制进行帮教,用真情触动心灵,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知道社会没有抛弃他们,增强他们好好改造的信心。我局还依托律师事务所、街道司法所等,主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加强对“边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司法所会同村居居委会,对劳教解教或判处缓刑的社区青少年,做好矫正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错)率。

三、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我局坚持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实行定点联系制度,专门设立县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站,随时收集全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以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编印了《县法律援助服务站工作手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加强 “12348”窗口形象建设,积极利用 “1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