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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土地管理,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
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尤其在村民建房、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用地上实施强力引导,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搞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三到场”。 即:宅基用地申请受理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
二、严格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参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在制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做到合理划定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区,确保城市国有土地集约合理利用,使耕地占用数量得到有效保护,为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增用地,确保土地利用走内涵挖潜之路。
三、强化执法监察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开展清理闲置和浪费土地资源的专项行动,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使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从而减少在总量上对耕地和土地资源的占用,以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保护目标。
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未批先建的,要发现一起拆除一起,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用地秩序;实行“一户一宅”制度,防止以分户名义的“一户多宅”。
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出,逐步消灭散、乱、差的“空心村”。积极探索旧村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推广成功经验。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置换实施方案。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鼓励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单层建筑物,提高土地容积率。以合同形式明确集约用地各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不能申请办理新报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标的,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设定抵押。严禁私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租赁宅基地。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依法签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转让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六、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难题、保发展、促节约为主线,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理念、体制、制度、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国土资源利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力保粮食安全。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坚守426084公顷耕地和375200公顷基本农田红线,确保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合理。
(二)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力保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规模和范围。除争取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低于1.2万亩外,确保年内用于挂钩(置换)、折抵指标不少于8000亩。
(三)建立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规划引导机制。明确“三集中”土地整理分阶段目标任务,启动全市30个村土地整治试点,整治土地面积不少于1.5万亩,推进土地利用“三集中”步伐,进一步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四)争取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平均提高28%以上、容积率平均提高20%以上。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其他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不得低于200万元/亩。
(五)力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土地。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相关问责工作,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高压态势,确保全市违法违规用地比例低于15%问责线。
三、政策措施
(一)创新土地整理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工作。
1.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科学制定“十二五”期间土地整理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土地整理项目。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整理。
2.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实施土地整理置换、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市场化配置有偿使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开展土地整理的积极性。
3.建立完善的土地整理工程设施后期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职责、解决管护资金渠道,保障土地整理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有效维护。
(二)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1.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1)在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2)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与土地利用有关的各类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3)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禁向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4)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5)建立土地利用竣工验收制度。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管理,在办理国有土地供地手续时,必须明确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投资强度和竣工时间等主要指标。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由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利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利用建设竣工验收通知书》,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指标条件,暂缓土地登记,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土地利用建设竣工验收前擅自进行登记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1)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满两年未供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市、县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闲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多种办法,及时盘活利用。
(3)依法复垦利用土地。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土地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或者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灾毁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进行复垦。
(4)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
(5)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尽快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和用地布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庄建设,迁建一批人口较少、不适合生存和发展的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治理“空心村”,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村庄土地开发整理纳入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预算。
(6)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要组织研究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对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市、县级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1.5%,与土地闲置费一并纳入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和单位。
(三)创新土地利用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1.规范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的,因城中村改造需要安置村民用房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2.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已办理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工矿仓储等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3.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进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县政府批准,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凡存在有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及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公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严格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
(四)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机制。
1.完善土地整理制度。将土地整理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到土地管理工作中,要制定或者明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调整的范围、调整程序、奖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使土地整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奖惩措施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协调联动机制。供地总量、供地政策、供地标准、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产业政策、项目准入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规划参数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由商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结合实际,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5.强化舆论监督。充分运用报刊、信息、国土资源网站等,大力宣传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活动的决策精神,宣传开展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调查处理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沈庆怀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水利、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要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并做出了具体部署。大力抓好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对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只有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许多重要资源的人均拥有量都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十分有限。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资源量为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国长期以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经济增长高度依赖能源资源投入,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能源资源过度消耗,重要资源性产品大量进口,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增多;建设用地增长过快,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不断减少。目前,我国每年消耗石油3亿多吨,煤炭20多亿吨,矿石总消耗量超过70亿吨,二氧化硫排放2500多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1400多万吨。靠过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维持经济增长的路子,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保护环境的关系。我们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抓好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二,只有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才能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经济整体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确保实现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首先就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由高消耗向低消耗转变,由粗加工向精加工转变,由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转变,促进第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积极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传统服务业融合互动;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改造提升生活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工业整体水平。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积极采用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严禁新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着力改造一批重点企业,重点监管一批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企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第三,只有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才能降低经济发展代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抓好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必须创新经济发展思路和模式。循环经济把发展经济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消耗,而且可以大大减轻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循环经济不仅开辟了资源综合利用、反复使用的新途径,使得物尽其用、变废为宝,资源利用的效率显著提高,而且从资源消耗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使得废弃物被吃干榨尽、化害为利,污染治理的成效大为改善。要抓紧编制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大力抓好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还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从企业看,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能够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从全社会看,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循环利用产业,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总之,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和长远发展。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证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合理安排和布局建设用地为重点,以促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全力做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和服务,促进全县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修编的目标任务
此次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要实现耕地保用量和建设用地总量“双控”,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防止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观念,重点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整合;统筹、合理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
三、规划修编必须坚持的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节约和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
3、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统筹各行业均衡发展,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建设生态文明原则。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
四、规划修编的工作步骤
1、启动阶段。从5月初开始,至5月底前完成相关规划资料提交、规划修编专业队伍的确定、规划修编合同的签订、规划修编经费的落实等工作。
2、初步修编阶段。从6月初开始,到7月底前完成各专题研究、规划主要指标测算和规划大纲编制等工作,10月底前完成规划修编初稿。
3、评审修编修改上报阶段。从11月初开始,到11月底前完成规划论证、修改评审和上报工作。
4、审批阶段。12月初完成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争取12月中旬前获得省政府批准。
五、主要成果及经费预算
县、乡两级规划修编主要成果有:1、文字成果。2、专题研究报告。3、图件成果。4、规划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所需经费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在本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我县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县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分管领导负责,专人主抓,责任靠实,按期、保质完成规划修编工作。
(二)强化宣传。要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规划用地意识,使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