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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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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当前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正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建立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式施行,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自此,我国反洗钱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一份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不仅反映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水平、能力和态度,同时也是人民银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从近几年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分析,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成效并不明显,上报监测中心的报告份数居高不下,报告质量普遍较低,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花费的人力物力却不少。如何有效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成为困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思考和探索。

一、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这些客观标准在反洗钱开展的初期阶段对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筛选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多数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还存在主动分析识别的动力不足、过度依赖客观标准和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取等问题,使得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不利于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不仅无法帮助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提高情报分析效率,反而可能妨碍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甄别涉嫌犯罪和洗钱活动的能力。根据日常工作实践和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笔者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发现当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防卫性报告”的工作思路仍未完全转变,金融机构简单地使用“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

反洗钱工作初期,监管思路主要以“规则为本”,金融机构总部为防止分支机构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时出现“不报告、漏报告”等违规问题,投入了巨大的开发与维护成本,构建了各自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从核算系统中提取可疑交易的待排查数据。本意是为发现、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一个基础框架,为人工分析识别提供数据支撑。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受到处罚而采取了“怕漏报就多报,多报告总没错”的防卫性报送的做法,虽然央行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已逐渐向“以风险为本”转变,但金融机构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规即免责”的错误观念,彻底扭转“防卫性”报送思路尚需一段时间。

(二)金融机构成为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缺乏主动性

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处理多是由基层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着业务量考核指标和客户服务的双重压力,还要利用休息时间去处理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组织机构体系的缺陷,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深入高效开展的瓶颈,工作人员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反洗钱监测上报工作,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也就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虽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尽力开展人工识别,但每日产生的众多“可疑交易”,麻木了他们的敏感神经,将本来应由报告机构承担的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而报告机构却成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情报中心只能陷入“可疑交易报告”的大海。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天收到海量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数据的利用价值究竟如何,投入与效率能否科学,都有待商榷。

(三)分析识别流于形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变化

洗钱活动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洗钱的手段也在日益更新和变化,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往往滞后于千变万化的洗钱手法。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洗钱犯罪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洗钱的范畴,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且可以通过房地产珠宝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同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交易方式不断推出,资金交易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与快捷性。科技系统难以恰当掌握和有效识别难以量化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如果再按一成不变的“客观标准”去制定数据模型,让系统以固定模式去搜集数据,势必影响可疑报告质量。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客观标准”机械、简单地从交易数据中提取了大量的可疑交易数据,并通过系统落地到交易发生的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的岗位人员进行分析、识别和排查。但由于营业网点可疑交易数据较多(几乎每天发生),银行网点本来业务就忙碌,根本没有精力进行深入分析与识别,只能是简单地排查或上报。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牵头部门每天面对辖内网点上报的大量可疑交易报告,也没有精力去做深入的分析与识别。

(四)报告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影响了报告的价值

由于只要相关数据和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反洗钱监测系统就会给出预警并抓取生成可疑数据报告,进行报送,随着报告数量的增多,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递减。各网点机构的岗位人员只能依赖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报告机械、简单地进行判断,其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了大量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根据大连中支统计数据,2011年,大连市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2639万份、外汇可疑交易报告101万份,但同期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为9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份数仅占可疑交易报告份数的0003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存在“零报告”现象。可见,上报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绝大部分是无价值可言的普通支付交易数据。

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当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密切相关的。制定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当初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较短,识别可疑交易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限而考虑的,是希望通过制定“客观标准”来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现在,我国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并且通过多年的反洗钱工作积累,金融机构无论在风险意识上,还是业务技能上大都具备了自主识别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实施自主识别报告制度,使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人员力量投入到主动分析识别中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筛选数据、事后监督、一线临柜、客户经理等信息资源,发挥岗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有质量的可疑交易,通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自主识别判断,使其真正主动承担起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职责。

一是要明确什么是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根据客观的可疑交易标准报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笔资金交易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或有别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实际上属于异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异常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主观分析判断后发现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实践中称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识别发掘出“重点可疑交易”,即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

二是构筑反洗钱管理立体防线,为可疑报告质量提供制度保证。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原则重新梳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将反洗钱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化为“看得见、够得着、抓得住”的标准,使每个部门和岗位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为达标,并将其渗透到日常业务运行的主要环节和全部过程,延伸到日常管理的每个角落,形成以业务及岗位规范化管理为主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为补充,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保障的反洗钱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为识别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撑。目前,人民银行已在工商银行试行金融机构自建异常交易筛选指标。当人民银行取消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后,金融机构应继续有效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千万不能因取消客观标准而弃用以往的监测系统,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数据支撑作用,有的放矢地利用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做好人工分析识别,高效挖掘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参照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继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将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进行补充,将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异常交易特征植入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更新与维护,更好地为反洗钱工作服务。

四是加强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选配和培训。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尤其是反洗钱报告员等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是可疑交易识别的主体,但由于临柜人员普遍年轻从业年限短,在反洗钱工作前沿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往往从业经验不丰富,他们虽然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却识别分析经验不足。因此,应尽量选派经验丰富的员工从事反洗钱报告工作,并加大对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配置反洗钱骨干队伍,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做好传帮带。制订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再到反洗钱案例剖析,通过讲座、业务指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五是注重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反洗钱工作处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任务重,要求高。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从实践中我们感到,反洗钱从业人员最需要的是贴近实践操作方面的指南,最好能更贴近实际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人民银行举办的培训内容以及通报的风险提示和洗钱案例,整理典型案例,剖析主要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总结相应的识别分析技巧,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并定期搜集新近破获涉及“洗钱”交易的案例,及时将新的洗钱手法、资金交易模式、掩饰伪装手段进行讲解,提高识别洗钱活动的技能。

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甘邮银发(20__)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 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 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流于形式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其它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可以平衡反洗钱成本和收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具体该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要求;在监管中也只能是检查是否按时对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和审核。这就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被迫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甚至部分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运用这一结果支持反洗钱工作,多数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也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没有充分发挥该项工作的成效,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激增而情报价值不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预防洗钱措施的核心,报告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从这几年中国反洗钱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2006年可疑交易报告仅153.5万份,2007年上升至1662.02万份,2008年为6891.5万份,2009年有所下降,为4293.3万份,2010年又上升至6185.2万份。尽管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不断攀升,但质量一直不高。同期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报案数2006年1239起、2007年554起、2008年752起、2009年654起、2010年911起,而侦查机关的立案数则更少,2007年94起、2008年215起、2009年119起、2010年374起。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容易造成中国是洗钱大国的错觉和误解,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处理、保存这些信息,同时这些可疑交易报告中绝大多数为垃圾信息,这些垃圾信息又淹没了真正的可疑交易,影响了反洗钱信息情报中心对洗钱线索分析和甄别的质量,成为制约我国反洗钱监管效率的瓶颈。大额交易报告工作实效让人质疑大额交易报告不必然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国际上对是否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做法不一。我国当初制定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宏观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信息。目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单位账户之间(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自然人账户之间、自然人与单位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所有金融机构都要报送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首先,这些门槛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考证。如规定对于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结果客户处于理财等目的进行的交易被大量重复报送。其次,从开始报送大额交易至今,监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中均没有体现出如何利用大额交易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反洗钱工作中。而从这几年中国人民银行接收的大额交易报告量来看,2007年2.1亿份,2008年1.77亿份,2009年1.78亿份,2010年2.4亿份,虽然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已实现了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控制,但监管部门需要对存储海量的信息付出巨大的成本,由于没有明显实际成效也让人对该项工作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

原因分析

合规监管的内在缺陷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核心是监管者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空间,即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特定条件时,必须遵循法定要求采取措施,其基本假设是反洗钱义务可度量,金融机构应履行什么义务、履行多少义务是确定的;基本监管方法是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并按履行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在反洗钱监管初期,合规监管对培养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推进,合规监管的弊端逐步显现,其内在缺陷也开始制约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其基本假设是不成立的,随着金融机构业务不断拓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也不可能穷尽金融机构的义务空间。其次,合规监管缺乏激励兼容,导致金融机构防卫心理较强。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将可疑交易标准作为规章要求固化,不符合洗钱手法、类型会依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一些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过于宽泛,与洗钱风险的相关度不高;在具体监管中,监管者将抓到几笔可疑交易漏报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作为重大处罚的依据,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必然导致金融专注于形式合规,“宁多勿漏”,报送大量的垃圾数据,既成为金融机构的负担又造成监管机构的负担,双方都付出了较高的执行成本和监管成本,实际成效却不明显,由此造成监管效率不高。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假定过于理想化现行的反洗钱制度假定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充分合作,金融机构在发现任何洗钱迹象时,会主动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但金融机构的反应行为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力,二是意愿。能力又取决于“知”和“信”。“知”是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具体表现为知道、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客户有洗钱行为;“信”是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以及相应采取的措施,监管部门希望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会利用自己特定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净化金融环境服务。但事实上,有信无知的金融机构不可能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知情不报的无异于洗钱者的同僚,无知无信的根本就是洗钱的天堂,因此只有知信兼备的金融机构才是监管部门的理想合作人。意愿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和“利”,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付出了巨大的有形成本,收益却主要是无形的,在本利权衡之后,理性的金融机构只与监管部门进行“选择性合作”,这也与“充分合作”的假定相差甚远。另外“,保守客户秘密”是金融机构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产,但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并共享客户信息,这直接威胁到该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管理,也给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角色带来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合作的意愿。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缺乏相关业务指引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暂时还缺乏相应的反洗钱业务指引的内容,相关的规章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只能自我完善。如在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方面,只规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进行风险分类,具体该如何操作,没有更细化的指引;又如对于非面对面交易,规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具体如何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相关规章中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从对各金融机构了解的情况来看,它们也没有有效地对如何实施这些原则性规定做出细化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或业务风险情况来分别采取识别、监测等要求就无法与其内控体系有效融合,反洗钱工作效率也就难以提高。成本收益不对等,金融机构容易出现短视行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包括制度安排、技术支持、组织机构、宣传培训、流程整合、接受检查、协助调查等,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其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也不断增加,而获得的收益主要是有助于其树立守法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良好形象等隐性收益。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人”,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权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成本和收益,尤其在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于业务考核压力的考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容易出现“短视”行为,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报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标准的变化,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带来两方面变化,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处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人数多在4-5人,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美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CEN实施入门(Gateway)计划,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关都需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在线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执法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执法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Fin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UKFIU)网络数据库(ELMER)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适合的则向执法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准许其他执法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执法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英国已有78家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借鉴国外工作模式,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政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个级别,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上报分析成果,确保分析质量。

1.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总部)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使反馈数据、数据下载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政调查管理办法,对分支行行政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主导产业培育年、项目比学赶超年、工作绩效提升年”活动精神为指导,立足本系统和实际,进一步提升工作绩效、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理念,推动我市“4+X”等主导产业的重点培育,助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有力支持市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一十百千”工程为载体,通过“2012金融暖企行动”的开展,整体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扶企业缓解经营困难,促进企业成长和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企共赢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召开一次投融资推介会。本着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协助企业与市内外金融机构项目对接的宗旨,由金融服务中心牵头举办第八届投融资推介会,投融资推介会活动期间举办一场投融资报告会,专题介绍分析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并做好投融资推介会后续资金到位率进度跟踪等工作。

(二)举办十场金融知识宣传讲座。一是人行市支行和金融服务中心利用资源优势,定期或不定期的邀请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讲解。二是其他各金融单位利用系统内师资力量和理财骨干,侧重于在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金融注意事项、金融产品和公众关心议题等举办知识讲座。

(三)实施“百名银行高管经理进企帮扶”行动。一是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市外金融机构,重点邀请金融高管走访大溪滩工业园区、莲华山工业园区等园区的特色产业企业,深入企业实际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特色和竞争力等情况,提高信贷支持能力和扩大惠及范围。二是各金融单位成立银行高管经理进企帮扶队伍,明确带队领导,深入企业调研,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动态,有选择帮扶一批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三是建立金融单位与企业的挂联制度。按照开户行或者贷款行挂联对应企业,有助于及时、持续掌握企业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银企紧密度。

各单位要根据走访计划,每季走访企业不少于30%。9月底前全部完成走访活动,并填报走访信息表。另外,走访的人员名单、图片资料要及时报送,注重收集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思路。遵从“分步骤、讲时效、找问题、谋共赢”的方针,按阶段、分步骤,合理安排时间,有序推进。在活动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及时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二)加强领导。一是由人民银行市支行牵头组织全市各银行、金融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单位共同参与本次活动。二是成立金融系统“2012金融暖企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由人行市支行行长任组长,其他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三是建立活动联络员制度,各金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的信息联络和工作协调。

(三)积极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参与、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一是金融服务中心继续充分利用好金融服务110平台(金融服务电话、金融电子信箱),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问题咨询、金融权益保护等服务。二是外汇管理局市支局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和个人在结售汇和结算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总结提高。重视“2012金融暖企行动”活动的成效评估。一是各参加“2012金融暖企行动”的金融单位应汇总活动中收集的企业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对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同各金融单位对各项工作的自查相结合,有序推进,提升效果。二是对全年的金融暖企行动进行评价考核,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归纳、分析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在下一年度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1-2月)

1.制定活动方案,部署活动宣传等各项工作。

2.人行市支行组织各金融单位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二)开展阶段:(3-10月)

1.举行“2012金融暖企行动”活动启动仪式暨“‘百名金融高管进企业’和‘走千家访万户’”活动启动仪式。

2.牵头举办投融资推介会,举办专题投融资报告会。

3.借助人民银行“行是论坛”、“指点”平台举行十场金融知识讲座。

4.以第二季度为重点,各金融单位要在开发区和重点乡镇适时举办融资洽谈会、对接会。

5.领导小组分阶段跟踪活动进展情况、督促活动落实。

(三)总结阶段:(11-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