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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这一切都得归功于中国模式,它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中国一枝独秀,率先摆脱危机。如今,中国模式已经得到全球普遍的认可。
但如同其他模式一样,中国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尤其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果要真正认识中国模式,就必须知道中国模式的缺陷在哪里。尽管不能实现一个十全十美的模式,但意识到其缺陷则可以预防其衰落,更为重要的是在和其他模式竞争过程中,保持自己的优势,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改革。国企的出路在哪里?
中国存在一个比较强大的国有部门,好处是可以有效提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应付重大的危机和平衡市场等。
然而造成当前中国经济结构严重失衡的同样是国企,核心就是多年来的国有企业大扩张,与民争利问题突出。因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质就是国企改革。
当前国企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国企进入非垄断领域。原来的设想是要国企在一些关乎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实行垄断,并发挥作用。但近年来国企大规模进入营利性领域,哪里可以赚钱,哪里就会有国企,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第二,就是国企“走”不出去,或者盲目“走”出去。“走出去”的目的是,在国际市场上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但这个目标显然没有达成,西方各国都以政治和国家安全为理由,拼命抵制中国国企“走出去”。
第三,国企内部变相私有化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年里,国有企业盈利了,国企的管理者可以自行支配,进行--内部分配,管理者与工人分配收入差距日益加大;而一旦国企发生亏损,最后还是会向政府伸手,需要动用纳税人的钱来救济国企。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国企改革的思路无非两种。
第一种是自由主义思路,即国有企业全部私有化。这种方法并没有政治上的可行性,过于理想化。同时国企的存在对外可以强化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对内可以保障国防、基础设施等建设,有存在的内部原因;一旦国企全部私有化,百分百会成为寡头经济,导致大型垄断企业出现。
第二种是社会主义思路,即将国企利润与全民分红。这种方法只是反映了对国企的愤怒,是一种太简单的“分蛋糕”模式,是对国企既得利益的妥协;同时也不能改善经济结构的不平衡现状,最终会演变成贫困社会制度模式,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在这两条路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我认为中国可以借鉴东亚模式,发展“鸟笼经济”。
先给国企造边界。国企的存在是必然需要,但国企必须待在它应该在的地方,然后再引入竞争机制。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开始对中小型国企实行“放小”政策,过程中尽管出现了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等一些问题,但基本方向是对的。民营化达成了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大体平衡,这种力量的平衡也反过来促成了两个部门之间的竞争;同时引入市场化。多学习新加坡的经验,国企必须接受市场化的竞争考验。
完善经济体制,国企改革是其中关键的一步,不过,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大力扶持民营企业。
诚如我们今天所见,日本和韩国的大型民企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就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政府将大量资源投入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使得本国民营企业能在短时间内达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媲美的程度。没有政府的支持,这些民企很难抱团发展,这种所谓的政府与民间的结合就是战略性资本主义。正因如此,东亚国家的中产阶级从产生到壮大只花了20多年,相比于西方的100多年简直是神速。
相比之下,中国政府虽然一直强调民企发展的重要性,但在实际贯彻中并不彻底。现在很多的民营企业家资本都出走国外,如果一个国家的民营企业家都跑完了,谁来搞经济?
社会改革已成当务之急
而现在看来,中国经济改革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当务之急还是社会改革。因为,社会改革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其可为经济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社会改革能否到位决定了经济改革能否深化。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制度自然解体,包括之前的教育、住房、医疗、社保等社会制度。但同时以经济为主体的改革又没有能够提供另一套社会制度体系,使得这些本来需要国家大力投入的领域,经济政策泛滥,往往成为暴富的领域。在社会政策没有确立的情况下,往往是通过牺牲社会的方法来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这样就使得中国社会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经济发展越快,社会被破坏得越厉害;社会越脆弱,经济发展越不可持续。
当前,中国开始发展内需,构建消费社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必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为什么欧美国家的老百姓可以大胆的消费,中国老百姓不能。因为他们除了买房、看病不贵,上学也不用很多钱,生活成本很低。而中国的社会生活成本很高,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完善,老百姓不是不会花钱,而是不敢花钱。在中国,许多老百姓一生的积蓄恐怕只能买一套房子,往往生一场大病就会倾家荡产。要想真正走入消费社会,就必须解决建立一套新的社会制度体系,而新制度必须通过社会改革得以建立。
目前广东省已经率先在全省不同地方层级部署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使全省各地初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服务型政府雏形。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基础上,广东一些市、县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延续和深化。比如,深圳市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打破“铁饭碗”,佛山市顺德区探索撤镇设街道,实行“一级政府、两级管理、三级服务”的新体制等。这种模式使原有的政出多门、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成本和群众、企业办事成本大幅降低。
而这种把政府权力下放给社会的模式是极值得推向全国的,社会改革要选择合适的时机,综合国内各种条件来看,我们现在的时机很好,一定不要错过这个战略机遇期,不要等到发生重大社会危机之后再改革。改革就是要“先发制人”,来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在县域治理制度层次中,每一个层次的具体操作功能与地位均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以纵向层次划分,县域治理的制度可以分为制度的策划与制度的实施环境。制度的实施环境是外在影响因素,而制度的策划则是其内在影响条件。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与治理而言,较高层的制度体系为国家层次的宏观法律规定,中等层次的制度层面则包括省级、县级的规则标准,这些较为宏观层面的制度层次在广义上将其定义为制度环境。在县域治理的范畴中,其中组织内部设置的规则、程序及其他治理措施则是属于制度策划的内容。外在的制度环境从宏观上确定了县域经济活动治理的方向与范围,其结构体系则决定了其实施结构,它为县域治理的活动提供了规则制约基础。制度环境是决定其县域治理结构实施的可靠性与效率的关键。
二、县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因素分析
人的实际工作动力,行为准备均与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制度安排的不同同样也会产生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影响着人的行为活动。就县域治理而言,县域内部政府的管理措施的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个人的消费规划等活动按照具体制度执行是决定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整个社会市场内部人们的活动行为安排是否符合制度规则的标准,对制度是否存在价值认同感,是创造县域内部良好制度规范的基础。一个良好的制度导向是决定广泛社会群体生产、生活具体价值的关键。若社会组成的广泛民众能够对制度产生依赖,预见遵照及维护制度秩序的光明未来,便能与其相互配合,共同合作,将个人行为活动的作用扩大到社会层面,便能够成为县域内部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因此,制度是实现个人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媒介。另外,县域内部制度的制定还必须与其实际情况做到和谐统一,与其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达到整体一致。制度具有其相对的实效性,然而社会是处于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中,若相关的社会制度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则必然会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阻碍。因此,必须深化对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说,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假定各县域内部的资源量是一定的,其经济发展的动力则主要是决定于其社会制度的更新及其区域内部整体结构系统的调整。然而制度的创新的动力主要来源于大部分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社会群体,社会群众具有强大的创造性。将其与结构治理动力比较而言,制度创新的动力是一种较为高效的动力,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能够刺激县域内部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其经济的发展,是其强大的动力。从我国制度创新的具体实践而言,现已有部分地区在制度更新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其价值观念的更新、规则章程的变革安排、整体操作机制的调整与创新等。制度的能够为县域内部经济的发展创造有效的制度媒介,为社会市场上广泛的竞争主体与人员活动提供相应的限制及激励条例,能够优化县域资源的配置,进而提高其竞争能力,推动经济的发展。然而,针对当前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状况而言,目前的制度环境虽然出现了较大的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深入确立,然而传统的计划经济理念依然对其制度的规划产生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新的制度环境下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从而导致传统的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动力层次包括三个因素,其中价值观念是其核心影响因素,它是影响整个制度体系制定与落实的关键。因此,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必须转变传统计划经济的观念体系,将当前经济发展的体制及其他机制的革新与变化作为其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跟随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重视发挥市场内部经济主体的竞争积极性,促成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对管理体制实施整治与更新,关注其服务作用,从而有效发挥制度创新的动力作用,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一、 “礼乐”的内涵
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子曰:“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
从以上《论语》选段可以看出孔子对周代文化的推崇和向往。周代是“礼乐”的盛行时期,孔子在春秋时期呼唤周代文化,说明现实缺乏但需要这样的文化,表达了对春秋时期社会“礼崩乐坏”的感叹。所以孔子提及季氏用八佾在庭院中奏乐舞蹈时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既表达了对“礼”的捍卫,更表达了对当时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的悲叹。
“礼”就是恭敬辞让,是用以区别尊卑贵贱的社会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礼节仪式。具体到国家,便是“君臣”之礼;具体到家庭,就是“孝悌”之节。
“乐”是“礼”的特殊表现形态。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韶》是歌颂先王德行的古乐,孔子闻《韶》,兴奋到如痴如醉的地步,是因为他感受到《韶》乐达到的“尽善”与“尽美”的统一。
在孔子看来,“礼乐”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群体的秩序与和谐不可或缺的条件,儒家以之修身养性,协调社会关系。周代尚文,即人文文化,它沿袭了原始氏族社会内部的民主性和仁爱精神,这种美善统一的礼乐文化就是春秋时期所缺失的规范秩序。
二、“礼乐”与“仁”的关系
首先,“礼”是“仁”的外在形式,“仁”是“礼”的内容和根本。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
送人以玉帛,是“礼”;发之以钟鼓,是“乐”;行之以常事,是“孝”。这些是为了表现尊敬之心、和气之心与敬爱和悦之心。所以“礼”可以具体表现为行事形式或器物,但其内容是行礼之人的真实情感。一个人如果没有仁德,就根本谈不上礼、乐的问题。
其次,重“礼”是为了实现“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认为,每个人都应自觉而自愿、自主而自动地实践“礼”,从而达到“仁”的境界。
三、“克己复礼”的社会意义
在孔子看来,春秋时期是“礼制社会”的丧失时期。
子曰:“觚不觚,觚哉!觚哉!”孔子借礼器抒发感慨,表达了对春秋时期“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悲愤之情。孔子认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如果是“自诸侯出”“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那么只有一个结果――亡国。所以孔子为政,必先“正名”,即纠正与礼乐制度的规定相违背的各种名分。“正名”是为了“明礼”,“明礼”是为了维护等级制度,从而结束春秋诸侯代天子征伐、五霸混战的局面,实现周代以来的礼乐社会。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强调,不仅为政治国需要明礼,家族内部也需要讲求礼节仪式。《中庸》中提到人际关系包括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从国家到家庭都应强调秩序的重要性。《孝经》认为孝敬父母是小孝,大者是大孝于天下,视天下的百姓如自己的父母一样,这是中国政治哲学的大原则。所以先“父父子子”,才能“君君臣臣”,从“君”到“子”,每个人对维护“礼乐”制度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实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和谐社会。
“礼乐”观念传承了几千年,蕴涵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人文情怀,是一笔精神财富。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人们对“礼乐”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现代社会,人们面对的各类诱惑越来越多,呼吁“克己复礼”,以国家法律、社会规范约束自己,以道德品质规范自身,坚守高尚的行为、情感与人格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随着人生经历的磨砺,越来越圆润饱满,方正地实现自己的追求,实现国家的和谐。
【牛刀小试】
阅读以下《论语》选段,回答问题。
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
(1) 从以上内容来看,孔子所言“礼”的本质内容是什么?(10字以内)
(2) 你认为在现代社会,“礼”还有没有存在价值?请用简明的语言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参考答案】
1. 等级制度(或尊卑秩序)。
一、制度认可与道德认同相统一
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制度安排以其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基本属性,为道德教育提供了外在环境和秩序保障。在道德教育中贯彻与执行制度的方式直接关涉着个体对制度安排的态度和行为。新制度主义者安德鲁·斯考特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提出,社会制度指的是组成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基本性的原则,这种原则性表现在任何特定的境域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特定外在权威保证实施之。这意味着,对制度的执行既可以是自觉的,也可以是强制的。这其中包含了人们对制度认可的因素。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制度作为一种对人的行为的外在约束,从表面上看有悖于人们争取道德自由的权利,似乎无法取得他们的认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形式上,多元民主社会中的制度整合是法律整合,是公民对于法律的服从,似乎并不要求公民对制度的认同,但事实上却以公民对制度的认同为基础,并事实上会获得公民情感上的认同。这种情感上的认同缘于公民对基本制度与公民间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直接一致性感受,这种基本制度既是公民交往合作、合理互利的产物,又是公民的现实生活世界。”[1]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是思想与行为上的认同,而不是强制下的思想剥夺与被动行为,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会产生道德意义上的认同。这一点在杜威那里得到了经典的阐释。杜威认为:“我们甚至可能用强力进行控制,而忘了虽然我们可以把马引到水边,却不能迫使它饮水;虽然我们能把一个人关在教养所,却不能使他悔过。所有这些对别人强加直接行动的情况,我们需要区别身体上的结果和道德上的结果。”[2]所以,在道德教育中,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是否有健全合理的制度规范,而且也在于人们用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认识和处理制度规范对自己的影响和渗透。刻意突出制度的规范作用、强制作用,忽略了人们对其的认同,人们是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制度的教化作用的。
同理,道德教育的有效行进,也要以人们对道德的认同为前提性条件。道德认同主要指人们对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理解、接纳与肯定。道德的有效性是以人对道德的体认为支点的。我们探讨道德教育,加强道德建设,旨在焕发人的道德认同意识,激发他们的道德动机,增强他们的道德责任感、义务感,使人对自己的行为高度负责,并成为社会生活中有德性的人。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基本前提。有了对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认同和内化,人们方可通过对自己内心世界的规范,进而达到规范自身外在行为的道德要求。
在道德活动中,如果不顾个体的内心感受,仅关注对他们进行外在的制度控制,或者给个体绝对的道德自主,任他们“自由驰骋”,都是顾此失彼的做法。追求个人自由与制度的规范是统一的。遵守道德规范和认同制度规范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推动了道德制度建设的进程,增强了人们对制度规范的认同感,而制度规范又为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道德认同提供了最好的支持。制度与道德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制度认可与道德认同顺应了这一诉求。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制度使人为善的作用总是通过外在于个体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力量释放出来的,而人的道德行为是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体现出来的。在规范体系的构成中,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道德规范,欲发挥其应有之用,前提是要有足够的成员赞赏它、认同它。没有人们的认同意识,再正义的制度或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都不可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因而,富有成效的道德教育既需要人们的制度认同感,也需要他们的道德认同感,二者不可或缺。只有人们将制度认同和道德认同统一起来,实践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并用以调节自己的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时,方能形成知行合一、表里如一的良好品行。
二、制度教化与德性培育相整合
传统道德教育往往采用的是一种善恶二元对立的价值模式,把着眼点聚焦在两种道德类型上,一种是盛德至善、襟怀坦荡、超凡脱俗的“君子”,另一种是唯利是图、背信弃义、阳奉阴违的“小人”,而对介于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常人的道德关注明显不够。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常人占大多数。对常人而言,道德行为的实现既要以社会制度的保障为条件,又要以内在的德性培育为立足点。显然,用君子的道德标准要求常人,实际上是给他们充分的自由,希望他们通过内心的信仰和精神的塑造达到道德自律。然而,没有外在条件的限制,常人是不会心甘情愿地、自觉主动地加强道德修养,并表现出道德自律的。这对常人来说,简直是一座高不可攀的“巅峰”。相反,若用对待小人的态度来要求常人,实际上就是对常人的极度不信任,必然会将道德教育方式简单地归结为制度“他律”,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强制推行道德教育。这是一种控制性教育,无法使人感受道德的力量,既不能让他们内心服膺道德,也不能使他们自觉践履道德。所以,我们既不能用纯粹的德性培育来塑造君子,也不能完全以制度教化去惩治小人,而是要把制度教化和德性培育结合起来,作为指导常人道德教育工作的一般原则。实际上,这一原则对于君子和小人来说同样适用,只不过是二者结合的程度和调节的范畴有别而已。
道德教育呼唤制度教化。制度教化是基于社会秩序的必然而提出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要求,它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对个人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引导,最终指向和服务于人的道德。在公正的或道德的制度下,制度教化不仅使人从沉重的“君子式”道德负担下解放出来,走向真实的道德教育,而且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价值预期,使人获得实践智慧,引导人们逐 步改变不良道德习惯,成为人灵魂和精神提升的外在动力。但制度教化必须建立在德性培育的基础上,否则,制度教化会转化为制度专制,这与道德教育目的相去甚远。事实上,道德教育就是培养人德性的教育。德性是道德的内在维度,德性培育在于感染和熏陶,必须容纳个人的主观情感和意愿,将合理的价值期待作为精神支柱和人生信仰,目的是提升道德水平,增强主体自律意识。道德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的非强制性,是人们主动为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的内在自觉性。但当个体还不足以具有德性的时候,仅靠德性培育焕发个体道德意识的力量是有限的,让他们主动践履道德是不可思议的。在此情形下,接受制度教化就成为培育德性必不可少的工具。所以,“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3]。
之所以将制度教化和德性培育整合起来,并作为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将制度教化边缘化,无以提供预期和营造秩序,会增设道德教育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必然以牺牲道德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为代价。同样,无视德性培育,刻意拔高制度的强制性作用,也会导致人们的逆反心理和抵制态度,出现“压制愈深,反抗愈激烈”的不良局面。而二者的整合既可弥补制度教化的强制、控制和灌输的弊端,又能弥补德性培育的脆弱、无力的不足,是现代道德教育追寻持续活力的关键所在。“规则是有限度的,而德性是脆弱的,各方都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也就是我们既倡导德性培育又主张制度教化的原因。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教化,使人们对公正制度的信任加以泛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德性培育,直接以社会动机取代公正的原初的利益动机,直接进行动机遗忘。这就是把教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再生产的手段的重要原因。”[4]
三、制度规约与道德自觉相统协
遵循制度规约与道德自觉相统协的工作原理,是进行道德教育研究的逻辑理路。“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社会制度对个人来讲是先在的,是一种必然性。每个人首先为社会所规定,然后才能去规定社会。”[5]社会制度规约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道德自觉是一种主观意识,它们是同一整体的不同维度。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坚持制度规约和道德自觉相统协的原则,是实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不二法门。
道德教育中的制度规约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在于人们追求道德自由的活动总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中进行的,更重要的是制度规约能够体现、确认和保障自由实现所不可缺少的公共秩序。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肯定了正义制度的道德基础,并论证了制度规约对于实现共同利益和自由的意义。他说:“任何人都同意,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在根据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共同利益而对自由进行限制时,政府的行为显然要遵守在原初状态中已选择的原则。因为在这个状态中,每个人都认识到对这些条件的破坏就是对所有人自由的一种威胁。只要公共秩序的维持被理解为每个人达到其任何目的(假定他们处在某种限制中)和实现他对他的道德、宗教责任的解释的必要条件,结论就必然如此。在公共秩序中按国家利益的标准(不管多么不精确)来限制良心自由,是一种来自共同利益即平等的公民代表的利益原则的限制。”[6]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制度将人际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但却不能保证人们的自觉维护行为。这说明,在道德上实现自主,还需培养人的道德自觉性,没有道德自觉,个体德性就丧失了存身之地,德性的培养和生成自然步履维艰。道德自觉是自我道德观念更新和自我道德修养提升的一种构成性力量,是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基础和保障。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指出,要实现道德的完善,就必须不断激发个体自身的内在潜力,启迪他们的道德自觉,使之不断超越自我。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能力实现道德自主,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道德自觉的培养过程中,自我道德评价起着最重要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指出:“人生的真谛确实在于认识自己,而且是正确地认识自己。自我教育正是从这里开始。”[7]而自我教育要以自我评价为基础和动力。自我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自己的实际表现与参照标准和规则相比较,进行道德推理和判断,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优劣的评判。但自我评价的标准和规则并不是个人的一种主观设定,必须符合和反映客观的价值要求。制度本身所蕴含的集体理性和规则是道德自我评价的重要标准,有利于引导人们在评价他人行为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自我归因,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的行为和个性品质。在自我评价中,评价者会更加关注自己的言行,不断对自己提出新的、更高的道德目标与要求,并在强大的道德意志的支持下,将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内化在自觉意识中,落实在具体的实际行动上,最终实现道德自律与他律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