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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
一、引言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变动当事人按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产权证书、协议书或让予书、契证等,要求登载记录不动产的权利或权利变动的事项,经审核后记录于专门的薄册的法律过程。
二、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约有6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林木权登记在森林管理部门,草原登记在农牧业部门等。其次,登记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在一起,也有很大的弊端,如因登记机关分散,既不利于登记机关的沟通,又不方便当事人的查阅;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关权力交叉重合时,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增加其不合理负担,而且会扰乱正常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二)登记程序不统一
目前我国调整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局的《土地登记规则》,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规定都不尽一致。使各登记机关各行其是,当事人无从适应,严重的损害了登记作为法律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
我国登记机关在登记时经常出现登记错、漏,登记资料遗失,致使有关当事人损失惨重,而登记机关实际承担的有关责任却非常有限。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被严重割裂的畸形现象。如登记机关只享有收费的权利,而对错误登记的登记机关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事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当事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三、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应采取生效主义
近两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势必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如登记只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开发商还可以就同样的内容跟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也照样成立,这样当事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证,也就无法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只有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时,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进行登记,合同才能成立,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登记应采取形式审查制
笔者认为,特别是在我国的当前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国情下,实质审查制非常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力侵扰和过度干预的问题。而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的最大弊端是登记缺乏公信力,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不明朗,物权归属情况不明晰,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形式审查制的这一弊端可以通过不动产产权证书的方法予以解决。
(三)建立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对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应当明确:第一,申请人的资格。预告登记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或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依合同单独申请或根据法院的裁判提出申请。第二,可经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范围应当细化,即规定预告登记保全请求权的原因和范围。第三,预告登记的效力。明确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自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踊跃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动产、法学、律师等领域专家和执业者从物权法、民商法等专业角度积极建言,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程序性规定,要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针对登记机构的统一,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关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法治方式审核改革的要求。条例不仅应推进登记机构统一,更应推进证书统一,在“不扰民”原则下取代种类繁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尤其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应当制定配套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如当事人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以保障不动产登记顺利进行。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经实施6年多的《物权法》中的一项规定。《物权法》同时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内许多民法学者一直呼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多名参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立法起草小组的学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一再延迟公布,原因在于“有些问题争议较大,短期内很难达成共识,为了尽快出台,只好回避争议,对于必须涉及的问题,只作原则性、模糊的规定,条例的名称也用了‘暂行’”。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上报给国务院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有90条,但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有30条,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整章被删除,建议稿中对不动产登记的区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细化规定的内容,都未能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虽然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阻力较大,但社会各界对条例出台普遍表示支持。舆论普遍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行政管理的产物。社会公开大讨论,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希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机遇,推进物权法落实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
2、监制机关不同。房产证的监制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动产权证的监制单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3、权证编号不同。房产证有两个编号,一个是建房注册,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包括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4、颁证词不同:房产证颁证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核属实,才发此证。不动产权证颁证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是保护不动产权的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今年6月25日是第27个“全国土地日”。根据市局通知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分局决定,自5月25日至6月25日,开展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月活动。通过宣传月活动,引导全社会提高对国土资源国情的认识,普及国土资源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观念,加强保护耕地的意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适应国土资源工作新常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号召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全民珍惜土地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国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宣传重点
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贯彻《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7-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宣传我区在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规划修编方面的经验、做法;宣传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政策、程序;宣传我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及时调整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工作思路,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更加有效地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民生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与成效;宣传我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我区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情况。
三、宣传内容
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土地日宣传主题,周密制定计划方案,坚持把宣传活动的重点放在乡镇、村居、社区、学校,在内容上要突出对法律法规、中心工作、违法占地查处和服务保障全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转变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宣传。为确保活动实效,分局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5月20日至6月20日,联合区教体局在全区各教委、学校开展xx区第一届国土杯“珍惜资源爱我国土”有奖征文活动。(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二)5月下旬,组织参加市局“干国土·爱国土·护国土·赞国土”书画摄影展。(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6月上中旬,开展以进学校、进乡村、进矿山企业等为主的“法律六进”活动。(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国土资源所)
(四)6月中下旬,组织村居负责人培训。(责任科室:耕保科、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大队)
(五)6月23、24日出动宣传车开展巡回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口号。(责任科室:各国土资源所)
(六)6月下旬,《今日xx》专版、刊发区领导署名文章。(责任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四、活动要求
为保证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明确宣传活动联系人,对宣传内容、宣传形式早计划,对局安排的活动早部署、早行动。各所要积极协调辖区镇办,争取支持,确保宣传效果。局成立宣传活动协调办公室,由杨佃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日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事宜。
请各单位务于6月30日前将宣传活动的文字、音像、图片资料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总结,并连同宣传活动资料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市局。
联系人:xx
邮箱:xx
一、 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
在基层组织功能建设和精准扶贫方面:紧抓基层组织建设的主线,作为支部书记,严格按照乡党委要求抓好支部组织建设,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积极投入精准扶贫工作,克服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统筹合理安排时间,同驻点村村干部加班加点开展扶贫工作,得到乡政府认可。
在服务保障乡镇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方面:力争工作主动,积极完成全年度1200余亩土地增减挂钩,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改善村居环境和耕作条件;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合情合理合法调解土地纠纷,积极推进不动产权登记。
在业务基础建设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了“6.25”土地日活动,进行土地法规宣传;配合市局,推进房屋补充测量登记工作。
在耕地保护方面:加大耕地保护力度,重点对辖区内114838.5亩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协助市局耕保科完成完成3000余亩“旱改水”提质改造,改善村民耕作条件和村容村貌。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方面:全年共完成动态巡查100余次,重点开展了宋铁白公路沿线巡查,并扎实开展2018年卫片执法,对辖区内47个图斑进行检查核实;积极同乡城建、水利、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积极配合乡政府开展河沙整治,对违法盗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在队伍建设方面:结合市局要求,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学习培训,人员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还不够。作为基层单位,加之人员少,被动应付多,主动出击少,工作中有时忙于应付,从而导致工作标准不高。
执行政策法规和法定职责不够严格。对辖区内占用基本村民建房、进行畜禽养殖等方面,查究力度不大,没有较真碰硬。
积极主动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的关切不够。没有端正对群众的服务态度,对群众反映的不动产权办证、权属纠纷等方面主动作为的意识不强;
处理棘手问题的方法路子不多。在调处土地纠纷工作上,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时,存在“踢皮球”现象,导致群众对我所工作产生种种的错误认识。
三、2019新年度工作打算
服务保障好乡经济发展。进一步搞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保障工作,满足乡镇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坚持土地政策法规严肃性与实际用地需求灵活性相结合,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为乡镇经济建设出谋划策。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责任。
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开展。积极争取市局的支持,对不动产登记窗口的硬件设施进行完善,抓好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政策宣传工作和房屋补充测量工作,完善业务办理各项流程,解决群众的实际利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