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扎实推进五项改革

一是推进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全市统筹”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整合和理顺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结算经办机构,力争全市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结算经办机构,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二是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方共管,风险共担”的原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次均定额预付、部分单病种付费、差额后付、指标考核、稽核管理"的结算办法,次均定额预付后,经年底指标考核计算后,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支付差额部分。三是推进普通门诊统筹改革。完善门诊就医补偿政策,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住院率,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200元,1200元到3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城镇居民门诊统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接轨,不设起付线,每人年封顶线400元。四是推进医保周转金拨付制度改革。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拨付住院统筹基金的月平均额为基数,预拨一个季度的资金为周转金,缓解定点医院资金周转压力。五是推进医保举报奖励制度改革。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予以奖励。

二、严格强化五项管理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宣传,突出培训

2012年以来,为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的自检自律行为,从根本上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中心先后四次对“两定”单位医保负责人、经办人员以“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培训。转发福清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出台的七份有关医保政策性文件,要求定点单位要认真执行医疗服务协议,确保电脑传输医保项目及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冒卡就医取药、串换医保项目、空刷医保卡、分解收费等违规行为。针对持医保卡人员缺乏医保卡使用知识,滥刷医保卡行为,中心向福清市人社局领导汇报拟采取“点对点”宣传方式,以邮政贺年卡形式印制“医保卡使用须知”寄发给参保人员。为帮助稽核人员熟练掌握稽核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着力提高业务水准,中心选派新招录的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进修培训,为稽核队伍输入新鲜血液。

二、发挥网络作用,掌握稽核主动权

计算机网络系统监控的建立,实现了医疗消费信息的联网,为稽核人员及时发现违规线索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手段,起到了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审核的积极作用。中心通过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常监控,对违规和不合理的费用及时予以剔除,对门诊单次处方金额在300元以上的进行药品用量审核,对每例出院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复核,对药店刷卡费用进行核对,剔除男性卡刷女性专用药或女性卡购男性用药等不当购药费用。2012年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共稽核住院、门诊医疗费用17864人次,发出稽核通知书106份,剔除不合理医疗费用(重复收费、超治疗范围、超标收费)46.40万元。

三、专项检查与现场稽核并举,

重拳打击“两定”违规行为

中心自成立以来,已先后批准了54家定点医疗机构、65家定点零售药店。由于总量大,布局不合理,医保定点设置与现有参保人数比例失衡,给经办机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给一些“两定”单位带来了“商机”。一时间“医保卡”成为“银联卡”;用“医保卡”刷购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已成为时髦话题;特殊病种的病人成为一些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私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抢手对象;有的医疗机构更是肆无忌惮地空刷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已成为一纸空文。面对“两定”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和医保基金的流失,福清市人社局新班子组建后,以加强医保中心管理为抓手,以稽核为手段,重拳打击“两定”违规行为。在福州市医保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三次对福清市城区“两定”单位进行大规模的专项检查和现场稽核。如在2011年11月16日的现场稽核中,发现某民营医院存在:非法行医、套取医保基金,而在2011年10月份仅门诊医保基金支付就达二十多万元,与该院规模不符;检查中发现同一天有大量相同金额处方,不符合门诊诊疗常规;病人大部分为“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心功能衰竭”等医保统筹基金需要支付的特殊病种人员,涉嫌收留医保卡、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编造处方;管理混乱;部分医生、护士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提供药品票据不全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院停止福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上报福州市人社局取消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高稽核针对性、时效性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问: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答:《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于2016年1月3日由国发【2016】3号文件。《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解读:2003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口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从全国范围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被覆盖包括在内。二是坚持多渠道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要继续实行,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个人缴费比重也要适当提高。三是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四是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要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作好过渡与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解读:要严格按照“六统一”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要立足于基本保障、促进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支付范围、就医平台,既能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又能够实现基金平衡、制度可持续发展。

问:如何理顺管理体制?

答:(一)整合经办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二)创新经办管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解读:要探索理顺管理体制,优先整合经办资源,着力提高管理服务效能。要注重总结借鉴先行整合地方的经验做法,统筹推进制度、管理和经办整合,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做好有关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基金、信息、资产等移交。

问:如何提升服务效能?

答:(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二)完善信息系统。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三)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问:如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

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政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

(二)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政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政补助125元。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政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170元。

第八条由县(区)财政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

第九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保与缴费

第十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每年9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登记;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每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家庭成员参保时必须同时全部参保。

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

参保居民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保,身份确认以参保登记之日为准,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参保身份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缴纳到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居民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连续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续保时必须补齐断保期间的欠费,所补缴的欠费由个人承担,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自行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财政全额补助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登记确认,经办机构审核,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的在校学生、其他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社区登记确认,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复核,分别报送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重新缴费的,从补足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起付标准为400元/年。

(三)转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

(四)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7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65%、三级甲等医院6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6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60%.

(二)其他参保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6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55%、三级甲等医院5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5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50%.第二十条在市内医院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因急诊在市外医院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基金按转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支付比例7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要求退保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2007〕1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跨自然年度住院的参保患者,按出院时所在年度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住院当年的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可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按重新住院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遵守转诊规定,转诊权限仅限于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和专科医院。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与转诊治疗内容不相符;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五)打架斗殴、醉酒、吸毒及其他因本人违法犯罪所致伤病;

(六)交通肇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赔偿责任者;

(七)流产、生育、计划生育;

(八)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

第二十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准入制度,参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门诊特殊病种为:

(一)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二)癌症(晚期);

(三)糖尿病(具有并发症);

(四)尿毒症;

(五)结核病(活动性);

(六)精神病;

(七)肝、肾、骨髓等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愿意承担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经办机构就有关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诊疗操作规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居民医保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七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因转市外、急诊等原因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持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参保患者在本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上报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应由基金支付部分,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城镇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及居民医保待遇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工作。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F840.6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a)-105-02

通过对唐山市2004年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状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影响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因素有多方面,可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比例,以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1 参保职工医疗消费情况

1.1门诊患者负担情况

2004年唐山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购药个人负担率为9%,个人负担最高的县(市)区为迁安市,负担率为23%,最低的是滦县,为0.55%。2004年市本级参保职工门诊个人负担率为13%。

1.2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个人负担情况

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率为18%,负担最高的是丰润区37%,由于门诊特殊病属慢性病,具有病程长、治愈率低、医疗消费高、医疗费用可控程度低、道德风险高的特点,在政策制定上较为宽松,药品不再分甲、乙类,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直接报销80%,因此总体个人负担水平明显低于住院患者,尤其在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排异)、癌症、糖尿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等几种疾病上,个人负担在15%左右,低于个人总负担比率。从病种发病率来看,23种慢性病中,冠心病、高血压以6‰的发病率高居榜首,脑血管病、糖尿病以5.6‰、5‰次之,中晚期癌症以2.2‰的发病率紧随其后。

1.3住院患者负担情况

唐山市参保职工住院患者个人负担率为24%,个人负担最高的县(市)区为古冶区,负担率为35%,最低的是路北区,为20%。2004年市本级参保职工住院患者个人负担率为26%。调查分析:

1.3.1次均住院费用年均上涨3.3% 2004年唐山市参保职工每一出院人次平均住院医疗费为5 049元。市本级次均住院费用几年来呈波浪起伏状,2004年为5 881元,4年间年均增长3.3%,较2001年绝对增长9.5%。县区中以唐海县最高,次均住院费用为7 552元,其他比较高的县区有路南区6 985元,遵化市6 642元,比较低的县区有玉田2 922元,迁西3 093元。由于县区医院全部为二级甲等以下医院,次均住院医疗费应低于市本级二级医院水平4 805元。路南、路北、丰南、丰润区把市区三级医院也定为本地定点医院,因而提高了住院医疗费水平。

1.3.2药品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重大幅下降2004年唐山市参保住院病人药品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53.4%,其中三级医院为52.3%,二级医院为52.7%,一级医院为63.7%。市本级参保住院病人药品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47%,较2003年的51.5%下降4.5%,药品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重大幅下降,基本在50%以下,说明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医疗技术成分得到明显体现,以药养医现象有所遏制。这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国家不断调低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使药价整体水平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医保经办部门加大稽查力度,严格管理,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结果。

1.3.3参保职工自费药负担率大幅下降按照河北省卫生厅要求,自费药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8%~15%左右,2004年市本级参保职工自费药负担率为3.4%,较2003年的7.2%下降3.8%,说明尽量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用药管理逐步规范。

1.3.4参保职工平均住院日数下降2004年唐山市参保人员累计住院床日1 013 773 d,平均住院日15.6 d。市本级累计住院床日数481 435 d,平均住院日数18 d,较2003年22.5 d略有下降,整体上历年均呈下降趋势。

1.4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总体状况

唐山市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总平均比率为21%,市本级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总平均比率23.8%。调查分析:

1.4.1个人负担总平均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市本级2001年个人负担总平均比例为33%,2002年为25.5%,2003年为24.4%,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由20%降低到10%再降到5%;扩大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8类18种增加到13类29种);药品目录扩大等等。

1.4.2人均医疗费增长过快①全市情况:2004年全年人均医疗费819元,其中:在职职工人均医疗费561元,退休职工人均医疗费1 310元,为在职职工人均医疗费的2.3倍。②市本级情况:2004年市本级全年人均医疗费934元,其中在职职工人均医疗费616元,退休职工人均医疗费1 380元,为在职职工人均医疗费的2.2倍。人均医疗费4年平均增长19.5%,绝对增长70.7%,而同期居民消费价格却只增长了6.13%。

2 影响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状况的因素

由于医疗消费市场具有很强的供方垄断性,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即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医疗消费实质上是一种被动消费,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消费,是极易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忽视患者利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由于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未能理顺和“以药养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多开药、用贵药、乱检查、重复检查现象仍比较突出,为住院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以获得较多的医保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

2.1按服务项目付费引发医疗过度供给

费用结算是医保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定额结算、总额预付、按项目结算三种。唐山市采取的是按项目付费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容易诱导医院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而且还需要对大量的服务项目和收费账单进行审核,工作量大,管理成本高,其弊端日渐显现。

2.2药品费用居高不下,“以药养医”现象依然严重

2004年参保职工药品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重虽然较上年大幅下降,但仍然占住院总费用的50%左右,居高不下,药品费用的高比例严重地冲击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性,增加了社会和个人的负担。

2.3医患双方道德风险引发医保基金流失的黑洞

由于医改涉及到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及医疗机构等方面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机制还处在初始阶段,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情况和新矛盾,而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损失最大、最难以有效地规避,主要表现为:一是医嘱外记账,二是治疗与病情不符,三是乱记费、多记费,四是以药易药变通记账,把自费项目变通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如有的医院把住院床位费分解记账。

2.4制度因素使个人负担率难以再降

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乙类药品要先自负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要先自负20%,然后在职职工再自负15%,退休职工再自负12%。这样算下来,参保职工最终个人要负担32%或29.6%,而像一次性医用材料、体内置放的材料、CT、MRI等特检特治在住院患者尤其是大病患者的费用中要占相当的比例。外地转院、异地安置、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要先自负医保范围内费用的20%,个人负担明显加重,一般在50%左右,高出普通住院患者一半以上。部分县区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实行了但筹资比例过低,也影响了个人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制度因素使个人负担率难以再降。

3 降低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措施

3.1优化结算办法,发挥核算机制

建立“按服务项目付费、病种定额、按实结算”等多种结算办法并举的复合结算机制,实行立体化的费用结算,充分发挥结算办法的杠杆作用,做到因医院而宜、因病种而宜、因管理而宜、因服务而宜,进一步融合医保关系,解决医、患、保三方面的矛盾,使医疗管理更加理性化、服务化,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费用的流失。

3.2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和“两定点”信誉等级制度,即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费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机构、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确定A、B、C信誉等级,给予相应政策,采取不同管理办法,畅通医疗保险定点进出渠道,保证医保定点准入和退出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两定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3强化指标控制,建立医保费用预警预报监控制度

强化指标控制就是建立一系列质量与费用控制指标体系,质量指标包括大型设备诊断阳性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术前术后诊断符合率,手术伤口一级愈合率、患者平均住院日数、术前占用病床日数、门诊抢救成功率等。费用指标主要包括“三率”指标及辅助考核指标,“三率”指标即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三项指标:个人负担总平均比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自费药负担率。辅助考核指标包括参保职工住院率、次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手术患者人次数、特检特治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人均住院费年增长率等等。

预警预报监控制度就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单病种、门诊特殊病费用及违规项目、医疗消费等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文字通报、上网等形式定期公布。对各项指标增长较快,问题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向主管领导发出《预警告知书》的形式,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

3.4加强政策引导,推进“三改并举”

药品价格管理改革应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尽可能建立比较完善的医药竞争体系和规则,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双向转诊”制度,使门诊病人大量地向社区分流,降低医疗成本;规范医疗保险病人出入院标准,把康复治疗和护理由大医院向社区转移,降低平均住院天数,减少医疗费用;建立医疗新技术准入制度,防止过度利用和滥用新技术。

理顺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先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通过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促进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滥开药造成的浪费。同时通过患者对不同药店的选择,促进医院药房、社会药店的竞争,使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其次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减员增效,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