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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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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存货;会计处理;税法;合理避税;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9-0054-03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和条件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减轻税负的行为。从而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税收筹划并不是简单的对账务的处理,而是一种建立在对税法制度和会计准则具有相应知识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恰当的方法,实现纳税人成本经济化、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复杂的处理过程。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纳税方案被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税收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如果纳税事实已形成,再进行筹划,就有可能变成漏税或者逃税。最后,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上进行,只顾及局部的收益将难以获得最大收益。

税收筹划可以从税基,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的税种,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弹性,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性质和规模都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使得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为纳税提供了很好的合理筹划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

1,刑用坏帐损失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未收到。而会计准则中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直接冲销法、备抵法、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相应特点,选择能够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人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4,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项政策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种企业,充分说明了亏损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的国家扶持。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利用补亏的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利用流动资金维持经营生产甚至扭亏为盈。

5,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相关文件规定,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6,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人,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使当期的成本摊人尽量扩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从整体上看,存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中应以初始成本人账,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在存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

在存货的期末计量中,会计处理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情况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时,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对应纳所得税进行筹划,不仅是关于企业内部经济效益的问题,还与税务机构、国家机关有关,在筹划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好了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很好地利用税收杠杆从而产生积极的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税收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有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在不断发展的现代中国,会计准则总是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而税法更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而随时完善以适应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税法的体系繁杂,在征税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不能一成不变地进行筹划。只有利用政策与企业自身业务相结合的最新的税收筹划,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要探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应对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了解,下面笔者将从其定义、特征、及其税制现状三方面来进行简单阐述。

1.1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1.2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2.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1.2.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3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 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其次,要对纳税筹划有一定的认识,主要从其定义、特征和原则三方面来看。

2.1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

2.2纳税筹划的特征

2.2.1行为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2.2时间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如企业实现销售后,才有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纳税义务;收益实现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

2.3纳税筹划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做的的事前准备工作

针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容易陷入的误区,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纳税筹划前,应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3.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3.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4.1合理确认收入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4.2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某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4.2.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4.3合理利用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利超过5年。”纳税人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在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

总的思路是企业应合理安排亏损和盈利,将亏损结转的规定用好用足,以便充分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和盈利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不得违反税法的规定随意的调整利润。

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技术手段,当然,必须合规合法,在此前提下,纳税人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来运用,并要注意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与配合运用,以更好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尹建荣.浅议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

[2]史亮.小谈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J]科技经济市场,2007;

[3]李克桥.浅谈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J].集团经济研究,2005;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方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活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义务人、税率、收入和扣除的范围、税收优惠、反避税条款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新法取消了旧税法的许多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失去了意义,筹划的空间缩小了。再如,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政策,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的限制,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的空间扩大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另外,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造条件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 和三档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2.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此,企业的发展方向应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设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配备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滚动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记录研发支出,编制研发报告;对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企业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一旦国家规定只有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达到总收入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可视需要进行必要的重组活动。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适用15%的税率。

3.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新税法采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应对盈利水平进行预测。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降低较少部分利润可以获得较多的所得税降低额,则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将企业的盈利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微利企业标准之内,适用20%的低税率。

(三)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

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的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现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当物价有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

(四)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扩大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因此,筹划的思路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但也不是无条件地随意列支。如果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企业可根据当年盈利情况适度安排公益救济性捐赠,把捐赠额控制在抵扣限额之内,在提高声誉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会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限额的企业,可以考虑将销售公司分立来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在筹划中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因此, 可以合理地规划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 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比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进行创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等。

(六)利用新旧税法过渡期的衔接开展纳税筹划。

由于2008年起基本税率变为25%,相对来说,普通内资企业税率下降了8%,而外资企业和原经济特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内的内资企业税率有所上升,因此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一是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可以提前确认,将利润体现在过渡期。对于转让财产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将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提前,来获得纳税筹划的收益。成本费用则尽可能后移,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在非经常费用方面,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以使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二是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费用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一、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点及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做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承担超过法律规定的国家税赋。

2.筹划性。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作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作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有助于企业建立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并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1.减轻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包括三层含义:其一,绝对减少税负。绝对减少税负表现为税收负担额的直接减少。例如:企业去年缴税1200万元,今年纳税筹划以后缴税1000万元,其直接减少税负就是200万元。其二,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例如: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其三,延缓纳税期间。原来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缴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缴,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考虑,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缴之后,企业就可以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涉税零风险。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的,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的是税收零风险。税收零风险,是指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大部分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问题,纳税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纳入进来。

二、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关于会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25日正式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中定义为: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一)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共享性。企业的财务会计应向其相关的利益各方充分披露其会计信息。而这些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其各自独立的利益,且利益不完全一致。

2.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统一性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

3.会计计量与报告中的主观性。会计计量与报告过程是人们主观的期望,是以货币计量为手段,采用一些特定的专门方法,对会计对象加以反映以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的过程。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影响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因素,不同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不当,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国民经济秩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结果会影响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益。

1.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前提假设。根据博弈理论,企业中各相关方的利益不一致,在纳税筹划中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时,可能会出现矛盾。因此,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是政府相关法令制定的影响。纳税筹划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必须在政府制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否则是无效的。其次,是治理者的治理动机。在会计政策选择中是否纳税筹划,主要取决于治理者的态度。

2.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原则。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既要遵循纳税筹划的原则又要遵循会计政策选择的相关原则。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情况各异,所以每个企业应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政策。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一贯性原则、计划性原则、适用性原则这几项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权衡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可行,否则,应当放弃;风险和收益均衡原则。纳税筹划之所以有风险是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专业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来从事此项工作。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二)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

(三)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四、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

(一)经营活动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关于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按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后进先出法已经停止使用);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

(二)投资活动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对直接投资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有一定的范围。这一规定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企业应正确、巧妙地应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而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可能。

五、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 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在企业经济生活及决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税纳筹划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成为其关注焦点。如何充分利用税收筹划减低税收负担,增强市场竞争力,成为各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纳税筹划不等同于偷税、漏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事项的预先安排和策划,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的一种经济活动。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级的理财行为,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它是采用合理、合法的筹划方法,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以企业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像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息息相关,合理、合法避税对企业经济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进行纳税筹划,要降低应纳税额,就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下面从低税率政策、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方面,结合案例具体说明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准税率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15%;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20%。

(一)行业低税率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对此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依法设立此类子公司,将集团部分利润转移,以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例:某集团公司为增强竞争、扩大投资领域,成立一全资子公司,经批准,被认定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集团公司年盈利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通过一些技术处理,集团公司转移800万元利润到该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节税80万元,从而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2、小型微利企业

具体认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设立小型企业时,可对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进行细致规划。如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以此来降低适用税率。

(二)地区低税率

国家税法规定在部分地区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此设立集团总部,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分公司经营的收入、利润自然属于该集团,以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而节约税收成本。

二、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纳税筹划

甲企业欲购一台300万元的设备,有两种选择:其一,利用3年时间积累,每年盈利100万元,那么每年应缴纳所得税25万元,3年共纳税75万元。其二,向银行贷款,从时间价值来看,企业可以提前3年使用该设备,从税负方面来看,由于企业向银行贷款,每年需支付10万元的利息,同样假如企业每年盈利100万元,扣除利息后,每年盈利90万元,则每年的纳税额为22.5万元,3年共纳税67.5万元。

综上所述,利用银行贷款不仅可提前使用该设备,为企业创造利润,并节约税负7.5万元。

三、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不同折旧方法使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也不尽相同。利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利益。这是因为,使用加速折旧法,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用,相应缴纳的应纳税款较少,一部分税款的纳税时间延迟。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部分税款纳税时间的延迟,无异于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四、利用资产租赁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资产租赁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借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主要方式。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利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减少企业应税利润,从而减少税负。

例:集团公司内部有甲、乙两上企业,甲企业以500万元购得一台设备,以年租金3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乙企业 ,虽然甲企业需按租金收入缴5%的营业税1.5万元,但乙企业的租金支出可计入成本费用中,按25%的比例减少所得税7.5万元,此一项可节税负6万元,而且企业照样可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五、合理安排获利年度的纳税筹划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在以五年内逐年接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可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款

A企业开业初期,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产品市场还未打开,因此处于亏损状态。第二年,由于A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定位准确,有了一定起色,逐渐步入正轨。这样下去,第三年很可能获利。如果这时享受税收优惠,意义不大,因此A企业扩大了各项开支,比如增加广告、科研等费用,由于成本大量增加,致使第四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出现亏损 。这样不仅使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前期投入较多,更有利于后期的高收益,对企业长远发展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