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范文第2篇

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 责任 结合 目的

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工作十几年的我,既是教师又是家长,怎样找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佳结合点,让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达到最佳的效果并能够优势互补,进而使学生能够从这两者中终生受益,一直是我深深思考的问题。怎样把这两者的关系协调好,怎样正确认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作为双重身份(教师兼家长)的我有如下几种看法:

首先,要分清“主要教育责任”,一定要认清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应由家长承担,学校是辅助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的机构。

其次,要分清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育目的、教育方式、教育时间上存在的差异。

一、学校与家长的“具体教育目的”有所不同

教育的总体目的就是能够使孩子根据自身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自身的潜能,并重点培养其特长。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学校与家长的具体教育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学校教育是一种针对许多孩子的共同点的“共性教育”,这种教育的最大特点是“标准化”,即在教学过程中,力求使更多的学生在某一阶段达到一个即定的标准。但是我们知道,每个孩子都是具有独特性的、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表现在外貌上,同时也表现在内在的心理、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家长的教育目的应该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立足于社会,而针对孩子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的“个性教育”,如相关素质、能力、技能的培养,具有针对性和重点性,特点是“个性化”。

二、学校与家长的教育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学校教育是“普遍教育”,因此在教育方式上具有如下特点:从教育时间来讲,学校不可能对每个孩子进行全程教育,只能负责学生在校阶段的教育;从教育形式来讲,由于是针对群体的教育,所以必然要以“上大课”的教学方式为主;从教育内容来讲,学校不可能对每个孩子进行全部教育,它只涉及课内知识部分;从精力上来讲,学校和老师也不可能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教育;作为教育效果来讲,只要保证大部分学生达到标准,学校就算完成任务。

标准化考试,是检验学校教育成果好坏的重要形式——它既检验学生的学习能力,又检验老师的教学能力;既考核学生学习的效果,又考核老师教学的效果——如果不考试,就无法检验学生学得好不好、老师教得好不好,因此学校注重的必然是全校学生的考试分数和反映本校教学水平的升学率。

家庭教育是针对自己孩子特点的“特殊教育”,因此,家庭教育形式就表现为:不可选择(因为只有一个孩子,不能以现有的水平高低对孩子进行选择)、必须成功(不能像学校那样计算升学率、成功率)、没有考核指标(没有任何单位对家长的教育效果进行考核)、非系统化(没有时间和计划安排)、因材施教(根据自己孩子的特点)、潜移默化(教学形式非正规化)、内外结合(家教与参加培训班相结合)——在对孩子进行“个性化”教育方面,学校的普遍教育无法满足每个家庭的需求,只有家庭教育才能完成——因为只有家长才最了解自己的孩子。

同时还要明确,“家庭教育”是自己的事情,是在给自己干,不是在给别人干,因此不能提条件。不能“等靠要”,不要失职,不要用“没时间、没能力”为理由,推卸家庭教育的责任,要积极参与到对孩子的教育中。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范文第3篇

1.1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教育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而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教育和影响。本文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这个教育和影响可以是有意的,无意的,有形的,无形的,宏观的,微观的,父母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为人处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有形无形潜移默化中影响教育着子女,而父母要让子女接受自己的言行观念,会有意无意的做出榜样以规范自己的双向影响与互动过程。

1.2家庭教育的优势与局限性

1.2.1家庭教育的优势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教学内容、教育形式、教育重点等各方面。所以父母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变成教室。家庭教育有着学校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这表现在:①早期性特点:家庭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也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孩子所实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②感染性特点:家庭教育是润物细无声,是耳濡目染,是一个感化过程。这种潜移默化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教育工作中有着特殊意义。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是无可比拟的,所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情感的这种感染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③权威性特点:家庭教育的权威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家长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家长的教诲,子女能听从;家长的批评,子女能接受;家长的意图,子女能心领神会;家长所希望的,子女能努力做到、做好;家长所反对的,子女能克制自己的欲望。总之,家长的意志对于子女的言行有较大的制约性。这种制约性,要比其他人对孩子的制约性更大。④针对性特点:相对来说,家庭教育的针对性更强。针对性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了解教育对象。人们常说“:知子莫如父。”最了解自己孩子的是家长,是父母。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父母之所以能如此了解子女,并不仅仅是由于长期共同生活,更重要的是由于父母和子女有特殊的关系———血缘关系和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⑤及时性特点:家庭教育的过程,是父母长辈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的个别教育行为。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孩子身上的细微变化,都能使父母心领神会。父母通过对孩子言行举止的及时掌握,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的问题,以做到及时教育,及时纠偏,不让问题过夜,使不良行为习惯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⑥连续性特点:孩子出生之后,从小到大,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朝暮暮,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在有意和无意、计划和无计划、自觉和不自觉之中进行的。家长以其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的教育影响着子女,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品德、谈吐举止不停地给予影响和示范,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孩子,所以有些教育家又把家长称为终身教师。

1.2.2家庭教育的局限性

但家庭教育也有他的局限性,这表现在:第一,家庭教育里家长缺乏教育者角色意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作用十分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发挥家庭教育的有利条件。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是承担着双重角色的,即父母和教育者。但很多时候,家长只强调了自己作为父母的角色,而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角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重视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照顾,甚至于溺爱,缺乏缺乏作为教育者的目的性,针对性,科学性和有序性。第二,家庭教育易感情用事。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时常缺乏应有的理智,容易感情用事。这是家庭教育中最容易也是最经常发生的偏向,是家庭教育不易突破的难点。大部分家庭教育的失败,都源于此因。父母感情用事主要表现在:行为易走极端;娇惯溺爱;简单粗暴。第三,家庭教育比较封闭。家庭是相对封闭的社会单元。家庭教育是家长对子女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教育。教什么、怎么教,用什么作指导,这取决于家长的兴趣、爱好、意志、思想水平、教育能力等。而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家长的素质和能力,都是有局限性的,这势必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成效。总之,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身轻心的抚养方式,使青少年自我中心主义膨胀。重知轻德的教育方式,使家庭教育学校化。急功近利的价值观,诱发了父母过高的期望值。重他律轻自律的行为养成方式,造成孩子言行不一。

2生命责任感概述

2.1生命的含义

生命,从文学的角度讲,就是性命,就是活命。从生理学角度讲,生命必须是有心脏跳动、有呼吸、有大脑活动等条件。从法律上讲,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从医学角度讲,生命就是活着的状态,具有新陈代谢、生长、繁衍以及对环境的适应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辞海》中对生命的解释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衍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可见,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生命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但综合起来,本文将人的生命描述为:人的生命是自身繁衍、生长发育、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反应等的复合现象。它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是两者的统一体。

2.2责任感的含义

责任感是主体对于责任所产生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责任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形式。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责任”和“责任感”有着本质的区别,责任是人分内应做之事,还需要一定的组织、制度或者机制促使人尽力做好,故“责任”有被动的属性;而责任感是一种自觉主动地做好分内分外一切有益事情的精神状态。把责任感定义为一种精神是恰当的,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其范围要比表示情绪和感情状态的“心情”一词广泛得多,能够涵盖“责任感”的丰富内涵。作为心理学概念,责任感与一般的心理情感所不同的是,它属于社会道德心理的范畴,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人的责任感的形成和增强除受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外,主要靠教育,包括自我教育。责任感从本质上讲既要求利己,又要利他人、利事业、利国家、利社会,而且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相矛盾时,要以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重。

2.3生命责任感

生命责任感,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提升生命价值的一种自觉的责任意识,这种自觉意识,不单是对自我生命,还包括了对他人的生命。

3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影响

3.1父母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乏

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父母、长辈的过多关心呵护,在家中是“小太阳”“、小皇帝”。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也变得越来越优越,生活在安逸的环境中。很少有父母能够对子女进行挫折教育,也很少有父母对子女进行生命教育,因为他们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应试教育与特长培养上,父母看到的是孩子将来大学毕业后进入社会的竞争硬件,与学习、与成绩没有直接关系的基本都不在父母的关心范围内。父母的不良教育方法是导致大学生缺乏生命责任感的重要因素,溺爱娇纵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自私任性、傲慢无礼、贪图享受,而粗暴专制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冷酷暴躁,缺乏同情心。

3.2家庭不和谐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身的,家庭关系和谐,父母相敬相爱,尊老爱幼,能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心境,就会使子女从小受到良好全面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养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习惯。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要求不统一,当着孩子的面唱对台戏,让孩子无所适从,教育的作用相互抵消。家庭结构缺损,家庭关系不和,子女就得不到父母的悉心调教和关怀,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不可能树立良好的生命责任感。

3.3父母自身生命责任感缺失造成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位

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家庭教育中,因为父母文化素养的差异,教育水平的高低,思想观念趋利化,有不少父母本身是比较缺乏生命责任感的,就更谈不到对子女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一味地追求理论学习,追求高分,忽视了子女的全面发展,认为素质教育是学校的事,子女只有考取名牌大学,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是步入社会竞争的砝码,不能引导子女建立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不会让子女关心自然、关心社会,不能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命观。

4构建和谐家庭教育,增强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4.1转变教育理念,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

家长的教育观念对子女一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科学的教育理念,能够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片面的不科学的教育理念,培养的子女很难成为合格的人才。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家长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对子女要从小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首先要教育子女关注“个体”,改变传统的“无我”、“无私”的思想,正确看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个人生命价值、利益同样应该得到重视。要教育子女珍爱自我生命,因为“自我”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我”联系着父母,联系着家庭也联系着社会。其次要教育子女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生命。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价值体现。作为父母,要让子女从小就知道,人世间最宝贵的就是生命,而且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一切。要让子女从小就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认识到生命的责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自爱且能他爱。

4.2提升自身生命责任感,以身作则,强化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父母是对人一生影响最先、最深的人,也是孩子模仿最早、最多的对象。托尔斯泰说“:全部的教育,或者说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教育都归结到榜样上,归结到父母自己的端正和完善上。”古人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感,父母首先要注重自己的修养,有高尚的品德,有积极的人生观,有强烈的生命责任感。其次,在行动上,要重视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能够做到知行统一。

4.3强化与学校联系互动,形成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多方位辐射机制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范文第4篇

(一)儿童本位的教育意识

推崇“尚自然、展个性”的儿童教育思想,他强调在儿童教育中应该发扬民主精神,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在新旧教育的比较中,他从受教育者本体的角度,阐释“尚自然、展个性”的儿童教育思想,“夫新教育所以异于旧教育者,有一要点焉,即教育者非以吾人教育儿童,而吾人受教于儿童之谓也”。他指出,违反自然、束缚个性自由发展的旧教育,不仅是对儿童身心的摧残,更无益于家庭、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童子就傅以后,接父母兄姐之时少,而日与其仇耳相对,务剥削其亲和眷恋之良,而养成夫乖戾忮忌之性。夫是以在家而戾于家,在国而戾于国”。主张儿童教育要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从教育的主体出发,要“尚自然,展个性”,他形象地将这种新的教育方法比喻为“干则灌溉之,弱则支持之,畏寒则置之温室,需事则资以肥料,好光则覆以有色之玻璃”。将这种科学的教育方法用于培育儿童的教育中,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更有利于儿童个性和群性的有机统一。

(二)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

在儿童教育中,倡导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反对“守成法”“求划一”,他主张“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其核心教育思想就是要求立足实际,从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反对任何滞后或超前的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方法。指出,以养成科名宦官之材为目的的旧教育,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必然带有强制性和盲目性,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然而“新教育则否,在深知儿童身心发达之程序,而择种种适当之法以助之”。无论是“体育、智育,均当按其年龄而施之”,强调了教育要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阶段特征,施行相应的教育,挣脱滞后或超前的旧教育枷锁,秉承与践行因材施教的新教育方法。因材施教的践行,不仅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更隐含了对儿童个性的尊重。在美国给中国留学生讲演时指出:“孔子主张陶冶性情,发达个性。其教人之法,为因材施教。”对孔子教育思想的认同,映射出了他自己的教育主张,在施教过程中必须根据儿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有的放矢,这不仅符合教育的客观规律,更有利于儿童的个性发展。

(三)培养健全人格的教育目标

强调儿童教育的目的,要通过德、智、体、美的全面和谐发展,培养儿童的健全人格,培养未来国家的健全公民。“盖国民而无完全人格,欲国家之隆盛,非但不可得,且有衰亡之虑焉。造成完全人格,使国家隆盛而不衰亡,真所谓爱国矣。”然而,中国传统旧教育却违反儿童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偏于智育,忽视体育和美育。在看来,对儿童德、智、体、美健全人格培养的认识误区,不仅违背教育促进个体社会化的价值追求,更不利于发挥教育改造近代社会、发展未来国家的功效。只有四育全面发展,“一无偏枯,才可教练得儿童有健全的人格”。在“四育”中,首先强调的就是体育,体育是诸育之首,“夫完全人格,首在体育”,健康的精神寓于强健的体魄之中,体育的目的是强身健体,振奋精神,非竞技输赢。其次,的智育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视和传授,他认为智育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途径;二是智育重在启发儿童心智,引发儿童读书兴趣,丰富儿童精神世界,因此,他提倡通过启发式教学的方式,开发儿童的智力。再次,将德育视为教育的中坚,培养健全人格的根本。他强调德育重在践行,要养成儿童博爱心、求上进、拥正义的良好品质,必须通过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最后,很重视美育独特的教育功效,美育不仅可以陶冶人的感情,培育良好的道德心,还有助于移风易俗、改造社会,成为科学发展的原动力,要鼓励儿童欣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

(四)重视幼儿园、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

强调教育的彻底性,他重视家庭教育,认为:“幼儿受于家庭之教训,虽薄物细故,往往终生而不忘。”“一生之事业,多决于婴孩,其矣,家庭教育不可忽也。”但是,他对家庭教育又有所质疑,认为不应过分强调和依赖家庭教育,因为教育是一项专门的事业,只有具备较高教育素养和丰富教育知识的专业人员才能够担任,而缺少系统性专业训练的家长难以完全承担起教育儿童的责任,而且“囿于职务而无暇为教育子女之准备”。幼儿园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完备的硬件设施、内隐的精神文化以及专业性的教学人员,使其教育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专业性的特征。

1.幼儿园教育的系统性对家庭的影响。

幼儿园教育的系统性主要表现为,幼儿园完备的教育管理体制、专业的教职人员以及契合教育主题的环境设计。幼儿园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是对儿童家庭教育随意性和片面性的弥补,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儿童家庭教育的成效。

2.幼儿园环境的育人性对社会的辐射。

认为,优美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环境可以开智陶情,提高教育成效。在学前教育场所环境的设计上,主张,一方面要把学校建在风景佳胜的地方,通过物化环境培养儿童真、善、美的性情;另一方面,要通过对人文教育环境的创设,在潜移默化中感染熏陶儿童。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社会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幼儿园环境的育人含对社会环境育人性的内在要求,为了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发展,社会舆论、社会风气、社会教育设施等软硬社会教育环境的营造,都必须与幼儿园教育对接,彰显隐性社会文化的教育功效。

3.幼儿教师的示范性对家长的启迪。

在看来,由于儿童兼有养与教的特点,凡是与儿童接触的人,都具有为人师表的作用。在幼儿园教育中,幼儿教师是儿童的直接接触者,加之幼儿时期的儿童模仿性较强,在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幼师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教员须有充分之知识,是以应儿童之请益与模范而不匮。”认为,教师的学识、品德、仪表、言行举止都对儿童健全人格的养成关系极大。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必须以学校专业教师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好对儿童的示范作用。

二、当前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教育观念片面

在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将子女视为自身价值延伸的父母,在早期家庭教育中,为了完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他们秉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理念,将家庭教育“学校化”,为孩子请家教,报各种兴趣特长班,将家庭教育演变为幼儿学校教育的延伸与再续。在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者的父母,有的始终将满足应试教育的升学要求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过度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子女兴趣、爱好、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上海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显示:0-6岁独生子女的年轻父母,更多地认同“学习第一”,在比例上甚至高于6-14岁、19-25岁两组孩子的父母。

(二)家庭教育内容单一

1.重智育轻德育。

在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部分家长甚至将分数的高低作为衡量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唯一标准。在某高校“弘扬家风,立德树人”的家庭教育调查中显示:有70.55%的父母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只有26.02%的父母关注孩子的品德修养。

2.重知识轻实践。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家长为了增加孩子的知识储备,他们往往限制孩子交友和参加社会实践。“中央教科所的调查证实:中国父母最关心孩子的求知(85.95%),求知在孩子的各类素质中排到了首位,而孩子的实践(40.86%)、创新(39.24%)、审美(36.80%)等素质却被忽视。”

3.重身体轻心理。

在“健康的精神寓于强健的体魄之中”教育思想的指导下,部分父母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较为重视,而忽视了以隐性方式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多元文化的冲击,社会思潮的泛滥,使儿童理想的精神世界与现实的真实境遇不符甚至相悖,这一时期需要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家庭教育方式欠科学

每个父母都希望子女成才,但大多数父母却不太了解儿童心理,不了解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不能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施行教育,因此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存在娇宠型、专制型、放任型三种非科学的教育方式。

1.娇宠型。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数量的增长,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呈现出骄纵溺爱的一面,至少两代人及其双方家庭关注着“小宝贝”的一切活动,对他们百依百顺,缺乏管束,鼓励他们在“安全网”内学习、生活。

2.专制型。

在应试教育影响下,父母对子女的学历期望值偏高,为了让子女“不输在起跑线上”,他们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孩子的意愿,想当然地为他们准备生活、学习上的一切,包括报读特长班、不让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家务劳动等,这种忽视儿童自主性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对儿童自由发展个性的泯灭。

3.放任型。

部分父母由于对“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所以他们只将抚养、照顾子女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职责,而将教育孩子的责任完全推给幼儿园。上海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显示,0-6岁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绝大多数为“放任型”,即一方面对孩子给予的关注有限,另一方面对孩子提出的发展要求也非常少,属于“随便孩子怎么样”的状态。

三、启示

(一)转变观念,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

科学、民主、平等的思想已经辐射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社会生活基础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必须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进行相应的变革,这种变革首先是观念上的变革。为了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质、创新精神和独立能力,在家庭教育中,作为施教主体的父母,要遵循儿童本位的教育思想,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施以相应的家庭教育。“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教育中,父母与教师承担相同的职责,父母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和自利,倾听儿童的意见和想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发挥表率作用,充分利用自身在家庭教育中榜样角色的力量,对儿童施加影响;最后,父母对儿童主体地位的尊重,还表现在要营造民主和睦的家庭氛围,父母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要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的关系,父母不仅要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充分的物质资源,也要供给丰富的精神养料。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摒弃已往错误的思想观念,正确认识自身在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切忌喧宾夺主,以主导性代替儿童的主体性。

(二)因材施教,彰显儿童的独特个性

在以儿童为本位教育思想的引领下,强调在教育实践中,要奉行尊重个性、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因为教育不仅仅局限于使人获取更多的知识,还需要丰富个性、多角度思维、关注人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为适应社会、发展个性的教育培养新方式提供了理论指导。坚定的“性善论”者卢梭主张,要根据每个阶段儿童年龄和心理特点进行教育,应该遵循教育任务使儿童“归于自然”的自然主义教育理念,他提出:“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之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任何滞后或超前的教育方式都是对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违背。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因材施教,以年龄为选择教育方式的维度,充分发挥儿童的个性潜能,切忌照本宣科,对儿童进行模板式的“克隆”。同时,为了响应素质教育的要求,父母要注重对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孩子积极参加与年龄相适宜的活动。

(三)和谐发展,促进儿童健康成才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懂得人之为人的意义,明白人的生存价值和追求目标,促进人在品德、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均衡协调发展。智育属于精神方面,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是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精神养料;思想道德素质在儿童和谐发展中起着根本性的导向作用,是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关键;强壮的身体是对儿童进行教育的首要前提,是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基础;高尚的审美情趣以提高道德,完善人格为根本宗旨,对儿童四育的培养,是促进其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根据培养儿童健全人格的教育目标,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矫正重智轻德、重知识轻实践、重身体轻心理的教育弊端,树立通过和谐发展,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目标。处于幼稚期的儿童,可塑性较强,在可塑期内对儿童施以教育,学得好就好,学得不好就不好,儿童的行为习惯一旦养成,难以轻易改变。父母对此阶段儿童的教育,要立足于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的基础上,提升儿童知识文化、体育和美育的水平,秉承“强壮的身体始于健全的精神,高尚的品德源于情感的陶冶”原则,对儿童施以德、智、体、美的教育。

(四)家园合力,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范文第5篇

1.1 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教育由来已久,并且对一代代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著名的家庭教育学者骆风研究认为,根据目前可以考究的资料显示,我国最早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是早在3600年前的夏末商初时期,而国外则可以追溯到5000年前的古埃及时代。当前国内对家庭教育内涵的认识并不一致,《教育大辞典》对家庭教育的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教育,通常指父母对儿女所进行的教育”。著名学者杨宝忠解释为:“家庭教育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概念,它是指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家庭构成人员之间的终生持续不断的教育和影响”。我国家庭教育专家赵忠心解释为:“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家里的长辈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和影响”。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而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教育和影响。本文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这个教育和影响可以是有意的,无意的,有形的,无形的,宏观的,微观的,父母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为人处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有形无形潜移默化中影响教育着子女,而父母要让子女接受自己的言行观念,会有意无意的做出榜样以规范自己的双向影响与互动过程。

1.2 家庭教育的优势与局限性

1.2.1 家庭教育的优势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教学内容、教育形式、教育重点等各方面。所以父母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变成教室。家庭教育有着学校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这表现在:

①早期性特点:家庭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也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孩子所实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

②感染性特点:家庭教育是润物细无声,是耳濡目染,是一个感化过程。这种潜移默化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教育工作中有着特殊意义。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是无可比拟的,所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情感的这种感染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③权威性特点:家庭教育的权威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家长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家长的教诲,子女能听从;家长的批评,子女能接受;家长的意图,子女能心领神会;家长所希望的,子女能努力做到、做好;家长所反对的,子女能克制自己的欲望。总之,家长的意志对于子女的言行有较大的制约性。这种制约性,要比其他人对孩子的制约性更大。

④针对性特点:相对来说,家庭教育的针对性更强。针对性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了解教育对象。人们常说:“知子莫如父。”最了解自己孩子的是家长,是父母。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父母之所以能如此了解子女,并不仅仅是由于长期共同生活,更重要的是由于父母和子女有特殊的关系――血缘关系和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

⑤及时性特点:家庭教育的过程,是父母长辈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的个别教育行为。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孩子身上的细微变化,都能使父母心领神会。父母通过对孩子言行举止的及时掌握,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的问题,以做到及时教育,及时纠偏,不让问题过夜,使不良行为习惯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⑥连续性特点:孩子出生之后,从小到大,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朝暮暮,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在有意和无意、计划和无计划、自觉和不自觉之中进行的。家长以其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的教育影响着子女,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品德、谈吐举止不停地给予影响和示范,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孩子,所以有些教育家又把家长称为终身教师。

1.2.2 家庭教育的局限性

但家庭教育也有他的局限性,这表现在:

第一,家庭教育里家长缺乏教育者角色意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作用十分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发挥家庭教育的有利条件。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是承担着双重角色的,即父母和教育者。但很多时候,家长只强调了自己作为父母的角色,而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角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重视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照顾,甚至于溺爱,缺乏缺乏作为教育者的目的性,针对性,科学性和有序性。

第二,家庭教育易感情用事。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时常缺乏应有的理智,容易感情用事。这是家庭教育中最容易也是最经常发生的偏向,是家庭教育不易突破的难点。大部分家庭教育的失败,都源于此因。父母感情用事主要表现在:行为易走极端;娇惯溺爱;简单粗暴。

第三,家庭教育比较封闭。家庭是相对封闭的社会单元。家庭教育是家长对子女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教育。教什么、怎么教,用什么作指导,这取决于家长的兴趣、爱好、意志、思想水平、教育能力等。而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家长的素质和能力,都是有局限性的,这势必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成效。

总之,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身轻心的抚养方式,使青少年自我中心主义膨胀。重知轻德的教育方式,使家庭教育学校化。急功近利的价值观,诱发了父母过高的期望值。重他律轻自律的行为养成方式,造成孩子言行不一。

2 生命责任感概述

2.1 生命的含义

生命,从文学的角度讲,就是性命,就是活命。从生理学角度讲,生命必须是有心脏跳动、有呼吸、有大脑活动等条件。从法律上讲,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从医学角度讲,生命就是活着的状态,具有新陈代谢、生长、繁衍以及对环境的适应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辞海》中对生命的解释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衍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可见,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生命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但综合起来,本文将人的生命描述为:人的生命是自身繁衍、生长发育、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反应等的复合现象。它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是两者的统一体。

2.2 责任感的含义

责任感是主体对于责任所产生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责任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形式。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责任”和“责任感”有着本质的区别,责任是人分内应做之事,还需要一定的组织、制度或者机制促使人尽力做好,故“责任”有被动的属性;而责任感是一种自觉主动地做好分内分外一切有益事情的精神状态。把责任感定义为一种精神是恰当的,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其范围要比表示情绪和感情状态的“心情”一词广泛得多,能够涵盖“责任感”的丰富内涵。作为心理学概念,责任感与一般的心理情感所不同的是,它属于社会道德心理的范畴,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人的责任感的形成和增强除受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外,主要靠教育,包括自我教育。责任感从本质上讲既要求利己,又要利他人、利事业、利国家、利社会,而且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相矛盾时,要以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重。

2.3 生命责任感

生命责任感,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提升生命价值的一种自觉的责任意识,这种自觉意识,不单是对自我生命,还包括了对他人的生命。

3 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影响

3.1 父母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乏

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父母、长辈的过多关心呵护,在家中是“小太阳”、“小皇帝”。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也变得越来越优越,生活在安逸的环境中。很少有父母能够对子女进行挫折教育,也很少有父母对子女进行生命教育,因为他们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应试教育与特长培养上,父母看到的是孩子将来大学毕业后进入社会的竞争硬件,与学习、与成绩没有直接关系的基本都不在父母的关心范围内。父母的不良教育方法是导致大学生缺乏生命责任感的重要因素,溺爱娇纵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自私任性、傲慢无礼、贪图享受,而粗暴专制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冷酷暴躁,缺乏同情心。

3.2 家庭不和谐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身的,家庭关系和谐,父母相敬相爱,尊老爱幼,能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心境,就会使子女从小受到良好全面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养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习惯。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要求不统一,当着孩子的面唱对台戏,让孩子无所适从,教育的作用相互抵消。家庭结构缺损,家庭关系不和,子女就得不到父母的悉心调教和关怀,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不可能树立良好的生命责任感。

3.3 父母自身生命责任感缺失造成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位

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家庭教育中,因为父母文化素养的差异,教育水平的高低,思想观念趋利化,有不少父母本身是比较缺乏生命责任感的,就更谈不到对子女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一味地追求理论学习,追求高分,忽视了子女的全面发展,认为素质教育是学校的事,子女只有考取名牌大学,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是步入社会竞争的砝码,不能引导子女建立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不会让子女关心自然、关心社会,不能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命观。

4 构建和谐家庭教育,增强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4.1 转变教育理念,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

家长的教育观念对子女一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科学的教育理念,能够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片面的不科学的教育理念,培养的子女很难成为合格的人才。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家长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对子女要从小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首先要教育子女关注“个体”,改变传统的“无我”、“无私”的思想,正确看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个人生命价值、利益同样应该得到重视。要教育子女珍爱自我生命,因为“自我”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我”联系着父母,联系着家庭也联系着社会。其次要教育子女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生命。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价值体现。作为父母,要让子女从小就知道,人世间最宝贵的就是生命,而且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一切。

要让子女从小就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认识到生命的责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自爱且能他爱。

4.2 提升自身生命责任感,以身作则,强化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父母是对人一生影响最先、最深的人,也是孩子模仿最早、最多的对象。托尔斯泰说:“全部的教育,或者说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教育都归结到榜样上,归结到父母自己的端正和完善上。”古人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感,父母首先要注重自己的修养,有高尚的品德,有积极的人生观,有强烈的生命责任感。其次,在行动上,要重视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能够做到知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