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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跟踪督查。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继续组织跟踪督查,重点是检查各地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对历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中提出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各地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调研。6月7日,我们听取了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的专题汇报;6月25日至7月5日,由常委会及农资环委领导带队,组织了5个督查组,分赴全省11个市进行了跟踪督查。听取了11个市,23个县(市、区)政府的汇报、实地察看了65个企业、单位和污染治理现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取得新进展
从这次跟踪督查的情况看,省政府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全省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搞好整改,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一定的控制,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局部地区明显改善。特别是过去的一年,各地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狠抓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生态省建设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注重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政策措施的完善,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去年,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里出台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和《市级换届考察实绩分析操作办法》,把“万元GDP能耗及降低率”、“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等有关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纳入实绩分析量化指标内容,从机制上、制度上引导各级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生态省建设。省政府在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去年又出台了《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对钱塘江源头地区10个县(市、区)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补助钱塘江源头地区的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强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我省生态补偿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去年,安吉县成为国家首个生态县,湖州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衢州市、桐庐、镇海等9个市县(区)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义乌市于今年5月通过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现场验收。全省已累计建成6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39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86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92个省级生态乡镇。
(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执法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开展了为期三年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内如期完成。以编制实施流域污染整治规划为龙头,大力开展水系污染整治工作,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2007年上半年,钱塘江满足Ⅲ类水指标的比例从2004年的51.1%提高到64.4%,提高13.3个百分点。甬江流域余姚江水系经过整治,已经由原来的五类水恢复为三类水。以加快实施电厂脱硫工程为重点,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北仑发电厂投资11.5亿元,对现有发电机组进行脱硫改造,今年已全部投入运行,每年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8万吨以上。加快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准重点监管区的整治和“摘帽”工作,已有8个重点监管区达到了整治标准,经省政府同意“摘帽”,有3个已经省整治办组织的现场验收,剩下的5个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也有明显进展,全省味精行业已全面完成污染整治,率先实现省域范围内全行业COD和氨氮指标达标排放,削减氨氮排放量75.1%;水泥行业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全省关闭68条机立窑,提前一年完成机立窑淘汰任务。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以执法检查为契机,督促政府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目前,省人大挂牌督查的48个突出环境问题均得到了有效整治。特别是前几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到的几个进展不大的老大难问题,经过一年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衢州沈家化工园区污染问题。衢江区政府经过艰苦的工作,提出园区整体搬迁方案并制定了搬迁补偿办法,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促进区内企业转产、搬迁。目前,园区内的49家化工企业已关停36家,其余13家化工企业已签订了关停承诺书,整治工作将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平阳水头制革基地污染整治,历经三年多,去年县委、县政府制定了鳌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了“削减产能,以环境容量控制生产总量”的整治思路,并于11月起对制革基地实行全面停产整治。经过半年多的企业重组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目前,已有38家企业完成内部改造并通过验收,恢复了生产。通过这次整治,生产企业由原来的169家重组为39家,减少76%;转鼓从原来的3300多只削减到469只,削减8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鳌江水质开始有所好转。此外,富阳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东阳市南江流域医化行业污染整治和青田黄蝉钼矿矿区生态环境的整治等也都取得积极的成效。
(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管理逐步规范。这次跟踪督查,我们把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作为重点。从检查看,总的情况是好的。到2006年底,全省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市级和县城城市污水处理厂有61座,处理能力达525.1万吨/日,其中去年新增50万吨;已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68座,处理能力29543.3吨/日,其中去年新增5000吨。同时还建成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10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7座。针对前两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各地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去年以来,省政府和各级政府进一步出台政策,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省政府明确列入“811污染整治行动”计划的27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内必须建成。有关县市政府筹措资金,创新机制,克服困难,全力抓好工程建设。省级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深人现场,加强具体指导。从我们实地检查的几家在建污水处理厂情况看,工程进展顺利。在纳污管网建设方面,温州市从去年开始连续两年把管网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去年财政增加投入,市区新建管网30公里。市区杨府山中心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处理率从2004年的40%提高到今年的80%。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日处理污水30万吨,前几年由于纳污管网不配套等原因,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嘉兴市政府从去
年开始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管网建设,污水入网率逐步提高。目前市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已达70%以上,每天污水处理量达25万吨以上。在加快建设的同时,去年省政府还出台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机制和收费政策,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行业标准,完善监控手段,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的监管,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达标率逐步提高。
(四)环保执法工作不断加强。近年来,我省加强了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811污染整治行动”确定的6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10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已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到去年底,全省已建成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1200套。这为加强我省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一年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工作,持续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百厂千次飞行监测”行动,今年五月份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促进污染物减排”为主题的“红五月”环保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火电、热电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历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了一批超标排污企业。去年,全省共办结环境处罚案件9829件,处罚金额2.8亿元。今年上半年办结环境处罚案件4590件,处罚金额1.55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跟踪督查和“回头看”,也清醒地看到.虽然近年来我省在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当前我省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增长与环境容量的矛盾日益突出,江河的水质不容乐观,生态环境还相当脆弱,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到位。从我们这次检查接触的情况看,各级领导对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的认识总的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是各地进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正确处理和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整治、污染减排关系上还存在差距。口号很响、行动迟缓;决心很大、措施不多;强调客观原因、回避主观努力等现象依然存在。如有的地方对挂牌的整治项目没有从治本上下功夫,这边整治完成,异地又冒出来;有的地方领导热衷于筹资去搞看得见的形象工程,而不愿意还欠帐,搞“地下工程”,以致于污水管网建设成为不少地方城市建设的瓶颈。还有的地方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不从主观上找原因,片面强调土地指标紧等等。这些都说明,对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还需要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并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是污染减排任务相当艰巨。从我们调研情况看,省政府已将今年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减排两项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市。各地也都作了动员部署,层层分解,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但要真正落实。确保完成全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难度不小,主要是,在思想认识上,各地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有差距;在措施上,目前多数地方主要还是靠工程措施,仅仅在治理上做文章,还没有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上来。特别是我省产业结构中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占很大比重。今年以来这些行业快速增长,其中火力发电量同比增长24.4%,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压力。另一方面,部份河段水质还没有根本性好转,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任务仍然艰巨,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相对滞后。国家环保总局规定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需试运行三个月才能计算削减量。我省在建的27个项目即使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仍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计人到今年的减排量。因此,减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三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关键环节,有关县市正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但我们也感到,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重视工程建设、忽视管网配套,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如不注意解决,势必影响污水处理厂效益的发挥。特别在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上,还有不少污水处理厂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有的还未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有的收费偏低,运行效率低下,甚至导致亏损经营。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同时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于运营商对纳管的工业污水水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管理措施,时有大量工业污水未经处理或超标排放、偷排入网的情况,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标准和处理能力,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是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渐趋突出。近年来,我省一些江河湖库水质富营养化趋势加剧,个别地方情况严重。在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同时,必须把治理面广量大的农业面漂污染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这方面,省里实施了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村镇环保基础设施薄弱,特别在山区,平原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一些好的措施较难实行。不少农村基本上还是“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同时,对一家一户的畜禽养殖和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农村河道水葫芦疯长,淤泥堵塞现象严重,因此,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任重道远。
三、进一步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规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必须牢固树立以资源节约中求发展,从环境优化中求发展的理念,调整思路,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继续总结经验,拓展生态补偿的渠道和途径,认真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增强生态补偿的透明度,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把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否决性指标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各级政府执行力是否强,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强检查考核,并将各地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省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重点监管区整治任务的市县,除了采取经济的手段督促其完成外,还必须严肃政纪,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真正把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下大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我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到年底即将结束。三年来,通过兴建污染治理工程,开展环境整治,削减了排污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从整体上看,我省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继续单纯依靠工程措施,仅仅在污染治理上做文章,要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新发展理念,运用污染减排这个倒逼机制,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到调整结
构。改变增长方式上来,从源头上实现污染减排。省里要抓紧制定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以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以环境容量、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为依据,对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功能定位,以此优化城镇和产业布局。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强新建项目准入把关,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削减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做到“三同时”,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边还旧帐,边欠新帐。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治小汰劣,促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出台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不断降低单位产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按照农业产业化规划,搞好畜牧小区建设和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减量增效”工程的开展,抓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的实施,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全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环保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管理,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率。到今年底,我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将全部建成。下一步要把工作重点转到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配套和运行管理上来。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经营,改变目前多数污水处理厂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市场主体不健全的状况。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制度,抓紧研究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保证污水处理厂能保本微利,维持正常运行。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完善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努力做到达标排放。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排污企业人网水质的监控,确保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达到入网标准。对超标排污的,必须严肃查处,不仅要限期治理,还要加倍征收排污费。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起源于20世纪30 ~ 60年代,发生了震惊世 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 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环境损害和身体伤害,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 式受到了拷问批判,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也从此觉醒,逐步参与到 环境保护中来。
1.概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念。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 的方式途径参与到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环境保护中的公 众参与原则被学者认为是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学术界将其分为 三种概念:广义概念是指在任何环境资源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和参与环境资源决策的权利,也承担环 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狭义概念定义为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 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是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 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环境管理监督工作,听取民众意见,取 得公众认可及提倡的环境自我保护;狭义概念认为公众有权通过 一定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决策当中,使该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 益。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一般为普通民众、NGO(非政府组)、国际组织。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一个人,同一地域的环境面前不 分种族、阶级、收入差异,每一个有意识的民众都是推动环保事业 的重要力量。NGO是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纽带,在环境监督、环 境维权、环境宣传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全球环境问题成为 政治经济的博弈筹码,国际组织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之下,跨越国 家差异冲突建立协调和行动的机构,联合国定期围绕议题展开讨 论研究,形成了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文 件,推动国家承担全球环境污染责任。
(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式。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决策参与、监督参与、影响评价、 司法参与。决策参与指的是事先参与,在环境立法、建设项目、区 域开发等,公众以听证会、座谈会、调査问卷等方式参与;监督参 与是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及结果、整改落实、影响效果 等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影响 评价主要是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司法参 与包括公益诉讼、民事损害赔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现状
党的十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保障公众决策参与 权,国家“十三五”《建议》明确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 治理体系,培养公民环境意识。〈环境影响评价法M关于推进环境 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 法》首次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列成第五章,从顶层设计不断 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关于信息公开 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推动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2015年4月, 环保部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 法行为;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作为监督员对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査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 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众以征求意见、问卷调査、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 环保部门表达对项目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 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 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公众参与工作机 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 式引导扶持社会组织。
3.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 主导力量,公众关注度高,实际参与的少,公众习惯于依靠政府治 理环境问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深入,停留知晓环保 常识的层面上,真正践行环保活动的比较少;二是公众参与形式 单一。法律规定了参与的方式为听证、讨论、座谈等,实际上,很多 听证会等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的方式集中在 事后举报投诉,事前实施项目影响评价权利的少;三是获取环保 信息不足。环保信息比较专业,公众理解不够,制约其参与环保的 关注,同时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意 识。
4.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初步建议
第一,创新互动方式,营造参与氛围。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公 众可以从环部门官网、各大门户网站、媒体上看到公布的草案投 票,也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发表对政策法规 制修订的意见和建议。环保部设立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是群 众进行环境监督的重要渠道。此外,以新媒体技术为支撑,丰富了 传统参与方式,微博、微信、APP软件等进行“环保随手拍”,随时随 地向政府部门、网络媒体举报污染问题。政务微博、微信平台搭建 了政群之间零距离互动,环保政策、监测数据;跟进公众环保 投诉举报;回应公众环保期待这是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新 的探索,形成“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的良好风尚。
第二,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程度。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与前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指导。公开内容包括:(1) 环境法律法规;⑵管理部门职能、权责、机构;(3)环境信息,PM2. 5、城市空气质量、编制环境报告、资源广告和说明书、环境标志、 环境情况申报等;(4)科学信息,主要是科研院校进行课题研究,依 托新闻媒体公布科研成果;(5)生活信息,宣传环保常识,倡导节约 资源,践行绿色生活。信息公开方式,一是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法主 动公开;二是依公众申请公开,在我国以行政部门依法公开为主。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包括大气、水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排污单 位和监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至验收信息全程 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加大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宣传教育力度。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 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 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政府网站、主流门 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公交、地铁站等,在显着位置播放 关爱环境的公益宣传片,引导鼓励公众自觉爱护环境;加强对青 少年环保观念教育培养,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探 索环境教育课程购买服务模式,开展环境保护进校园的主题活 动,提高青少年的环境教育质量,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 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培育绿色人才。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调研 考察、学术探讨,引入国际先进的绿色环保理念和技术。加强媒体 对环保问题的报道,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培育企业社会责 任,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年公布环境报告,转型绿色经济,严 格执法监督。环保部门建立问责制度,完善体现生态文明的考评 体系,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列入考核指标。
第四,创建城市绿色样板。联系地区实际,将公众参与的环境 的形式细化分解,单项进行统筹规划,江西“十三五”规划建议中 明确实施绿色战略,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江西样板”,创新和完善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保护的机制。自2010年启动国家森林城市创建 以来,南昌充分强调规划的顶层设计,坚持以生态优先为发展理 念,把造林绿化与水生态治理结合在一起,打造艾溪湖湿地公园 等绿色主题项目,截至2015年11月,南昌市森林覆盖率达到 21.96%,城区绿地率达40.5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2.03m2, 生态科普教育基地2个,郊区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20公顷以 上,市民出门平均500 m有休闲绿地等,实行“森林走城市,城市拥 抱自然”,市民感受生态之美,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参与环境保护, 将城市规划和环境治理有机结合。
第五,充分发挥社会环保组织的作用。社会环保组织,是政府 部门与民众加强联系重要纽带,是环保部门治理环境的重要力 量,环保部《关于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 见》指出,社会环保组织类型为环保团体、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 非企业单位,一是确认环保组织机构和成员合法身份,实行环保 组织登记制度,环保公益组织确立组织章程、管理机构、核心目 标,对志愿者颁发证书,提高认同感和荣誉感;二是积极推动高 校、科研单位建立环保组织、兴趣小组、活动社团等,吸纳专家、 学者等加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三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 项目资助、政府采购等方式,加大对社会环保组织资金扶持力 度,提供法律援助、技术培训等政策,以更加有效地参与到环境 保护中来。
第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环境公益 诉讼的起点,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环保法》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资格,第 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 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根据前款认定的社会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此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检察机关将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对违法行使 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 起行政公益诉讼。由上可见,环境公益诉讼排除了公民个人,范围 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涉及范围广、且旷日持久,公益律 师本应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为公众的环境权益奔走呼 吁。因此,社会环保组织以及公益律师必将成为建构与实践我国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发 展中国环保事业的先锋。
5.结语
2015年5月19日,欧盟议会通过了《关于监督、报告与认证海上运输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的2009/16/EC指令的修正案》(后文简称“指令修正案”),标志着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航运减排领域迈出了新的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要求使用欧盟港口的船舶所有人自2018年1月开始测量、报告与认证其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立法者认为这是为控制工业二氧化碳排放而迈出的第一步。据信,在实施航空碳税折戟沉沙之后,这一航运业的减排监测要求被视为“航海碳税”的前奏。
以现实主义的警惕态度审视欧盟航海碳税背后的保护主义动因
由于欧洲作为世界航运重心所在地,航海碳税政策的实施不可避免会给其它国家船舶带来经济上的不利益。如果指令修正案后续出现了航海碳税征收的动向,则对于大量船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即使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基于国际关系的现实状况与针对环境领域的国际问题的“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在现阶段要求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统一联动征收环境保护税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国际层面的环境保护税收实践所遭遇的问题最终需要回归到全球发展的趋势中,静候时间的裁判。欧盟规则的不普适性决定了欧盟航海碳税会引发一系列争端与非议。
以建构主义的建设性视角看待欧盟航海碳税可能带来的契机
关键词:大学生;环境保护教育;环保意识;环保行为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世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世界各国达成了“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共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研究表明,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即由于多数国民具有较高的环境素质,通过环境运动,建立形式多样的环保社团,开展声势浩大的环保活动,推动各级政府和企业决策者采取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立法等,并主动地实施,最终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转变。与此相对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模式,这种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模式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人均受教育程度低,公众的自我意识和观念相对薄弱,所以需要政府去引导。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型的,这就要求“一定要把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放在环境保护的首要地位”。
一、加强大学生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环保意识是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和保护环境的决定性因素,环保教育具备全民性、终身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代大学生是祖国和人类社会的未来,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是未来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应该站在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高度,树立环保意识,做一名维护人类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卫士和对人类生存环境有强烈忧患意识的环境保护志愿者,他们今天的生态意识和环保行为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社会生态意识的主流和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和强度。加强大学生环境教育,有“教育一代,影响几代”之效,只有通过对大学生实施有效的环境教育,才能达到尽快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研究表明,大学生虽有环境保护意识,但环境保护行为不理想,没有形成自觉地保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放眼校园,一场活动结束后,场地满眼尽是各类垃圾,旅游地的生态破坏问题等等都与大学生环境保护行为欠佳有关,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就成为必然。
二、进行大学生环境保护教育的途径
1、进行两课改革,将生态文明理论列入思想政治教育课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是对文明系统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在当代中国新的理论表现,彰显了时代特色的当代中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环境意识,是生态时代高校推进大众化的应有之维。高校应加强研究两课改革,将生态文明理论列入思想政治教育课,通过环保教育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结合,把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到德育的高度;利用两课阵地,对大学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使大学生在思想上树立一种崭新的人生观、自然观和生存发展观,并合理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意识地控制人对自然的盲目行为,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意识、思想觉悟和相应的道德文明行为习惯。
2、与专业课相结合,在专业教育中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因为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高等教育中不同专业的学科内容虽有很大差异,但都从不同角度和层次上与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如生态经济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人类生态学、民族生态学等等。各专业的教学应紧紧跟上学科的发展,把专业最新的科学介绍给学生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应用到本学科的教学和实践中,提升学生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实践能力。
3、开设选修课,加深学生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通过开设环境形势、生态修护等方面的选修课,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紧密联系实际,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污染的现状,学习到环境保护的技术,从而加强学生环保意识,促进学生环保行为的形成。
4、发挥学生环保社团的作用,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型的,这就需要政府、媒体、宣传部门加大环保宣传的力度,现实来看,几乎关于环境污染、环境制度等方面的报道每天都可见诸报端,形成了一种良好的环境保护宣传的社会氛围,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这种宣传对于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学生来说显然是不够的,不能加深学生的认识,充分发挥学生环保社团的作用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许多大学虽然设立了自己的环保组织,但是真正能发挥作用的不多,这就要求学校领导对环保组织给予足够的重视,指派具有专业背景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加强对环保社团的指导,研究开展环保社团工作的方式方法,使环保社团作为环境保护教育的第二课堂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在促使学生环保行为习惯的养成方面。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新形势下,高校应充分意识到开展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教学改革、宣传教育、社团活动等途径,使大学生在思想上树立一种崭新的人生观、自然观和生存发展观,并合理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意识地控制人对自然的盲目行为,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意识、思想觉悟和相应的道德文明行为习惯。通过对大学生的环境教育形成大学生良好的环保行为,最终实现我国人们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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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权的提出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 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 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二、环境权的涵义与性质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②。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境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面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而且也难免挂一漏万,反倒使受传统民法制度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环境权正是这样的为公民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应有权利。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④:?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在环境权的"肯定说"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
1、人权说⑤。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2、人格权说⑥。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如1970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达火力发电厂案的判决。?
3、财产权说⑦。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4、人类权说⑧。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此外,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还有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等。?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 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国际使用极为重要⑨。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的最低限度标准不是单纯的医学上划分疾病与健康的标准。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产生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虽然其他权利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丧失,如财产权可能因处分而转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剥夺,而公民的环境权则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环境权所体现 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环境权的这种属性,要求现代社会 中的人作为人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尊重的关系,必须克服利已主义倾向,改变功利主义的 环境观,"我们在决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 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换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为环境权的这种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权利更高的价值取向和人性标准,才产生了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手段多样性、法律责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手段保护环境;后者如法律责任的加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简化,等等。?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环境权也不例外,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不容许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环境保护又是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确定,都必须具有环境科学依据和符合生态规律,因此,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使得环境法整体具有强烈的科学技术性。这种科学技术性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占有很大比重,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莫不与技术规范直接联系。?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与之相适应,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如此,应将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仅此而言,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外,还要以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结构体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化是环境法理论及实践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三、环境权的认识论基础?
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客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在国外两度引起重视,莫不与人类环境观的变化直接联系。
人类的环境观是指人们对客观环境的看法和观点、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⑾。?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这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类尚不能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时期的必然表现。此时的环境观为对自然力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观念,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为前提的,人类环境观的转变也以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为物质条件。尤其是在产业革命以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从而产生了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观念,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不断地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在这样的观念下,环境权是无从建立的。?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环境危机的威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人重新认识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开始由无视自然的陈旧观念向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观念过渡,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才有可能将自己的善恶观、良心观、义务观等道德观念扩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实体,并重新确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从而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才产生了环境权的要求。众所周知的《人类环境宣言》被认为是人类新的环境观产生的标志,而正是这个《宣言》明确宣布了公民环境权,这不能说是巧合,只能充分证明环境权是现代环境观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