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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范文第1篇

传统的金融行业一旦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很容易发生几何级数的飞跃。但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并快速成长的同时,其安全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毋庸置疑,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很多安全隐患。2013年年末,东方创投、宜商贷、家家贷等20多家P2P公司在一个多月里接连倒闭,让P2P行业颇受质疑的同时,也让更多的投资人与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忧心忡忡。人们的担忧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欺诈风险;二是数据安全。有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公布虚假信息以创造虚假的资金供求;有些网络金融平台类公司则存在较为严重的网络安全漏洞,导致消费者隐私被泄露。

显然,如果不能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势必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然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流动性强,具有跨界、交叉涉及多个监管主体等特点,对监管形成挑战。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有N个供应者和N个需求者同时在交易,如果出了问题,找不到供需双方,就只能找平台,而如果平台不在国内、设在国外怎么办?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天生难度就比较大。”谢平说。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也专题探讨互联网金融,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同时,该报告对互联网金融首次列出五大监管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促进其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在5月5日举行的2014年全球移动互联网金融大会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他说:“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坚持适度监管、协调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既为市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又要避免发生风险事件。”励跃指出,在留有余地和空间的同时,同样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范文第2篇

近年来,我国网民的上网设备正在向手机端集中,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国务院提出“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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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范文第3篇

一、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是“跨学科”行业,需要金融和互联网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金融人才的要求比传统金融人才要高。因此,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应以金融机构实际需要为取向,掌握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熟悉金融相关知识,具有实践能力和动力能力,适应金融业网络化、电子化、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说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一)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理论知识

扎实的金融专业知识是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的基本要求。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金融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网络信贷等业务应运而生,这就要求金融人才不仅要掌握传统金融知识,具备各项金融基本技能,还要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知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正因如此,金融人才能够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正确评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好互联网金融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整体的发展。

(二)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和动手能力

如今网络技术与金融创新瞬息万变,金融人才还需要具备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在掌握老师课堂上讲授的金融知识基础上外,还应该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要主动地去吸收课堂上没有讲过的或者是讲授较少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跟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同时,还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金融人才仅掌握金融专业理论知识是不能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的,还要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动手能力强的金融人才,能较快地熟悉金融业务,还能通过不断地实践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变化性强,风险性大,合作性强,金融人才要具备适应这种变化的能力,首先必须具有创新的思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不断的创新,互联网金融需要的是应用创新型人才。金融人才不能只局限与对传统金融理论知识的掌握,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变革下创新能力的培养。其次,金融人才还要良好的沟通能力,金融业务的完成多是需要团队合作的。在团队合作中,有效的沟通是成功的前提,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产生内耗和误差。最后,还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危机意识。网络安全是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问题,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给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金融人才要有一定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能更好地分析出金融业务潜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此外,应用型金融人才的素质要求还需要良好的职业操守、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及流利的外语语言表达能力等内容。

二、独立学院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现状

江苏省有26所独立学院,金融毕业生有4680人。但多数独立院校都是模仿普通高校的金融教学课程安排,没有突出创新型金融人才的培养特色。通过对笔者所在独立学院的毕业生进行调查显示,2015年金融专业毕业学生为180人,其中金融行业就业生人数154人,其他非金融行业就业人数26人,具体情况见图1。

同时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成的用人单位认为独立院校和普通院校培养人才存在明显的差别,不愿意招收独立学院的学生。传统的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公司等招收的基本都是重点院校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数量不多,且工作岗位多是营销岗位,管理岗位非常少。互联网金融公司中,有近30%独立院校的金融专业毕业生实习或就业,互联网金融公司招聘更注重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学习能力,需要更熟悉风控、法律、产品等跨界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注重学生的思维方式,看是否能够适应互联网的节奏。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时代,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必须要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化,要大力培养适应互联网需求的应用创新人才。但在现实中,独立学院的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与课程的设置还存在较大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向不明显

独立学院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育的补充。大多数独立院校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但是教学计划多是照搬母体金融专业,因此,独立学院学生在教学大纲、教材、考试试卷、考核方式等方面都是和母体学生一样,其培养的金融人才并没有真正突出应用创新型人才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金融业出现新的就业方向和就业模式,独立学院应该重视金融机构不同的金融人才需求,必须突出自身的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特色,未来才能有更长久的发展。

(二)重理论教学,轻应用能力培养

独立学院多是仿一本、二本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学习完整的金融框架结构和理论知识,授课教材使用重点院校的书籍,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方式以灌输为主,教学内容更新不及时,学生被动听课,缺乏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积极性;同时,我国金融学教学整体偏重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对微分析观金融的课程不多,公司财务,企业融资等课程在金融专业并没有作为核心主干课程来学习。金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在工作中不知如何更好的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应用能力较差。

(三)不重视师资培训,教师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独立学院教师不完全都是本校招聘的教师,还有大部分外聘母体学校教师。因此,独立学院招聘的教师大多都要承担较多的教学任务,忽视了对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师资培训机会不多,学校支持力度不大。同时多数教师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到学校工作,没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授课时理论联系实践的部分可能讲解较少,不利于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独立学院应用创新型金融人才的培养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人才培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独立学院要顺应时代变化,寻求具有自身特色的金融人才培养策略。

(一)调整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增加互联网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课程的内容

在金融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中围绕“厚基础、强能力、重实践、高素质、”的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重视学生的基础,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等。同时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老师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先设定互联网金融的某一热点问题,让学生课后查阅资料,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在课堂分享展示,实行老师授课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灵活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上,改变以货币、银行为主体的货币银行学课程体系,增加以金融市场学为主体的课程,如金融工程、金融产品精算等方面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热点问题,利用余额宝、P2P等经典案例让学生了解金融业的现状,从而让学生更直观的感受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经营流程。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立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提高独立学院金融专业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关键。学校应鼓励教师到金融机构进修或调研,从而增强教师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积累工作经验。教师可以指定主要教材和辅助教材,弥补一本教材难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缺陷。学院可以开展了“三段式评教”活动,从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三个时段进行了学评教,及时反馈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学评教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这样有效监督了教师的教学活动,激发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有利于建立了一个合理的高效的人才质量保障体系。

(三)增加实训基地,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为解决金融学专业的理论知识与金融企业实际操作脱钩的矛盾,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学院需积极与银行、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P2P公司等金融企业加强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学生校外参与金融企业的实践,让学生了解金融市场政策的变化及环境现状,储备从事金融业的能力和经验,培养创新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素质。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实习,及时发现优秀的金融人才,为己所用,从而实现学校与金融企业的双赢。针对一些互联网金融热点问题,可以专业人员走进校门开展讲座,让学生及时了解最新动态及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

1.互联网金融发展产业已初具规模。一是第三方支付快速增长。《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交易规模稳步提升。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向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行业领域渗透,金融化趋势明显,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333.99亿笔,金额24.19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5.13%和41.88%。移动支付行业发展迅猛,业务规模延续高速增长态势,逐渐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新方向。①二是网络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2007年,国内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②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北京、浙江和上海。三是传统银行业模式的电子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对网上银行等的开发力度持续加大。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据Analysys易观智库的《2016—201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趋势预测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全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6.36万亿元,同比上涨104.2%,预计至2018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将达52.11万亿元。③同时,基于小微企业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网络借贷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呈现深度融合趋势。一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电商业进行合作融合,提供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例如,中国平安正在与阿里巴巴、腾讯公司商议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众安在线,主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是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加快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例如,阿里巴巴集团设立阿里金融,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阿里金融平台现已涉及网上支付、小额信贷、金融产品销售、财产保险等多个领域。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1.交易便捷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产品(服务)的发行、交易和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实现了资源配置脱媒,有效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例如,美国的网银开户费仅为传统银行的1∕20,业务成本仅为传统银行的1∕12。二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充分性。④2.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已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一是优化融资市场结构。这种较单一的融资结构,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也给银行经营转型带来了压力。随着网络信贷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正在形成,将改变银行作为单一信贷供给方的格局,优化资金配置。二是改变支付结算服务单一格局。近年来,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业务类型已从单纯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延伸到水电气缴费、信用卡还款、转账汇款等方面,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局面。3.增强信用信息完备性,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信用体系的完整性。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首先满足完备性要求,即具有覆盖全面的数据库。互联网金融有参与度广、信用数据丰富的特点,可作为现有征信平台的补充,增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二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主体的行为都可以被电脑“忠实”记录。在积累信用资料上,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的优势。例如,通过阿里巴巴等网络电商平台,可以实时监测客户的销售状况和现金流等运营信息,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运营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4.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服务网络化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降低了借贷的准入门槛,手续简便快捷,开辟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一是摆脱传统信贷对抵押物的依赖。在“网络平台+小额贷款”模式下,电商企业可通过实时监控会员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信用贷款。在人人贷型、众筹型融资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人双方通过自主选择,根据自愿原则完成交易,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二是在技术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未能建立健全财务体系。由于难以通过财务数据评估信用状况,银行往往采取借贷行为,以规避信用风险。网络借贷通过大数据与便捷信息流等,在技术上产生征信手段的创新,拓宽金融服务的目标人群。截至2014年10月底,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000亿,服务的小微企业达80万家。⑤5.扩大金融覆盖面,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三农”支持措施,但由于居住较分散、网点运营成本较高等原因,农村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6)》,报告显示,长期以来,农村等偏远地区的银行机构网点设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当地金融支付结算需求受到抑制。⑥据统计,全国平均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1个网点服务约2万居民。移动支付化的互联网金融,能有效应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在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移动支付已成为当地农村居民小额汇款转账的主要手段,有效弥补金融基础设施不足,替代传统网点式物理服务空间。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网络借贷下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在网络借贷模式下,网络平台可聚集并调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是这些借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等金融体系,也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未纳入M2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二是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货币政策一般通过金融体系传导,从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脱媒”,并且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响了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互联网企业频频打球,大搞线下业务,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信用环境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网络信贷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的内部机制,提高了运营成本和坏账风险。

(三)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

齐难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借款人可能有意屏蔽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材料,投资人和网络平台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人人贷、众筹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主要采取公布黑名单处理,缺乏强有力的催收力度和法律手段,存在追缴难、维权难等问题。

(四)网络资金流动难以监控,潜在安全性和合规性风险

一是资金收付形成大量沉淀,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由于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客观上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对这些沉淀资金的管理,基本靠网络平台自律,潜在较大风险。例如,部分网络存在技术漏洞,数目庞大的沉淀资金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由于网络平台内控失效,发生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此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个别网络平台席卷客户资金潜逃的事件。二是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监控,容易成为洗钱工具。在技术上,网络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如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在意愿上,网络平台也缺乏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网络平台容易充斥匿名和假名账户,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

(五)金融数据通过网络存储和传播,存在泄密和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主要依托于网络,存在系统运行故障、服务器崩溃、遭受黑客攻击、感染计算机病毒等技术风险隐患。⑦目前,我国网络系统软件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在数据加密和身份辨别上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算法系统,整体产业链的安全防范水平有待提高。据CNCERT监测发现,2015年网页仿冒、拒绝服务攻击等已经形成成熟地下产业链的威胁仍然呈现增长趋势,针对中国网站的仿冒页面(URL链接)191699个,较2014年增长85.7%,涉及IP地址20488个,较2014年增长199.4%。⑧网络安全的隐患,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六)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虚拟化、无纸化、非中介化的特点,交易双方信息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同时跨国交易和资金转移更为方便,对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挑战。一是税收要素的确认难度较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准确认定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税收要素的难度较大。二是税收监管的难度大。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出现税收规避问题,对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申报、税源监控、税收保全、税务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经验

(一)美国: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的适度宽松监管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法律体系、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等方面,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差别不大。一是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美国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主要从现有法律中寻找监管依据,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美国将其视为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实行联邦和州双重立法监管机制。⑨联邦立法主要是将适用于银行的保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延伸至非金融机构,重点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报告、反洗钱法和打击金融犯罪。州立法则负责具体业务监管,200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统一货币服务法》,目前美国有40多个州采取或参照该法制定了州内监管法律。对人人贷型网络借贷,被归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网络借贷企业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经营。⑩对众筹融资,美国颁布《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美国是唯一在法律上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国家)。二是多元的监管主体。美国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出自美国国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机构,因此有多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三是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例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对业务范围和准入有明确要求,但对注册资本金没有严格要求,仅规定其维持2.5万美元的资本净值。

(二)欧盟:以审慎原则为核心的联合监管

一是以机构为监管对象,建立较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欧盟先后颁布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引》《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欧盟将网上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求其在电子货币发行、交易清算、回赎等方面接受相关法律管辖,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对网络借贷,虽然没有建立专门的新监管机构,但是也有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二是各成员国共同合作的监管主体。由于欧盟高度一体化和全方位联合的超国家性质,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三是采取审慎监管政策。例如,欧盟《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不仅对自由资金、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资金要求进行了规定,也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和投资活动。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也对注册资本金、业务活动、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的建议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欧盟地区有较大的差异,难以直接套用某一国家的监管模式。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机构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实行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缺位。三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基于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四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补充现有法律制度,适时调整监管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专门的指引规则。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对网络借贷业务,尽快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引导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五)在流转环节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在流转环节,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对一般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一是对一般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征收范围包括:贷款(包括典当、透支等特殊贷款形式)、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贴现、再贴现、押汇、银行结算、担保)。二是对中央银行,只对其遗留的一般经营行为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企业贷款业务、发行、兑换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向金融机构贴现、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七)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金融;电商

一、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有的客户、平台、数据优势,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更便捷的收集信息、分析数据,从而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更高效率地为客户服务。但在表现形式以及各个风险的程度上有所不同。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2.1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存在的漏洞以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使个人信息及资产状况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融资时存在被黑客窃取的风险。2.2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支付的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易,只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使得双方在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可能存在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或者技术漏洞进行洗钱、套现等不法交易,也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消费者关注高收益的心理隐藏风险信息或者限制条件,信用风险较大。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支付系统使得金融活动实现的跨地区交易,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地区的互联网出现故障都会导致本地区乃至全国互联网支付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2.3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网络安全观念,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甚至存在极少数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客户的资料信息等以牟取利益,这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在面临的风险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差异,但是金融行业一旦与具有广泛性的互联网相结合,必然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面更具有涉众性,且传染性增强。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流动的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而是用数字化信息来代表货币资金,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所代表的货币资金的数量则远远超出了实际所拥有的货币数量。第二,互联网技术在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使得支付和清算风险的波动速度加快,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这是在传统的“纸质”结算中所不曾出现的。一旦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偶然性的失误或差错,则没有时间进行补救,使错误的面积扩大。第三,增加了金融风险交叉“感染”的几率。在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将风险通过设置市场屏障、分业或者特许将其分别隔绝在比较独立的空间里,分别化解,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客户以及金融业务互相交叉渗透,使得之前的“物理”隔离的效果大幅度减弱,而各个国家间风险的相关性日渐加强。以上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实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也结合了互联网所具备的风险,使得金融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传染性增强,从而造成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手段和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加多样化的同时风险也变得更加难以防控,而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不能满足推动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两方面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以创新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应市场化需求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业务交叉性强等特点,使得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容易出现部门间职能不清的现象,造成重复监管或者出现监管的真空。因此互联网金融具体应该由谁来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加强配合等成为了金融监管体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第二,行政管制的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创新受限。由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的了解和认识不足,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热情受挫。第三,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落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检查缺乏程序化、规范化,并且缺少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没有形成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践

1.电商模式。“大数据”是该模式的核心内容。电商企业凭借互联网经营积累下的海量数据库,有着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故该模式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信息的电商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扩展。电商企业凭借运营互联网积累下的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并挖掘客户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并同时通过跟踪客户信息和监控现金流,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大数据塑造了电商模式的核心优势: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该模式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化网络积累的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不仅可以获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等内部信息,还可以获得企业在海关和税务等方面的外部信息。打破了传统借贷中信息不对称对小微企业的桎梏。而通过阿里云挖掘得到的逻辑与规律信息往往比现实中小微企业的数据更具价值,可以有效地甄别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风险评估2.无抵押无担保模式。在该模式中,P2P公司充当的是纯中介角色,公司只通过信息匹配、工具支持来撮合完成借贷,但是并不负责贷后资金管理也不对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这种模式在中国以拍拍贷为典型案例。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首先,借款人在线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预期年利率和可接受的最高利率等借款信息;其次,放款人进行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但是,利率不能高于借款人约定的最高值,通常多个放款人出借很小份额的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最后,当投标资金达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时,借款宣布成功,一旦借款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3.无抵押有担保模式。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中,P2P公司不止是纯中介,而是充当信用审核、担保人等角色的复合中介。一方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线上公布交易信息,在线下一对一完成信息审核、信用评级,公司全程介入信贷交易;另一方面,这类P2P模式强化了信用中介作用,对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帮助放款人分担了风险。这种模式以宜信为典型。宜信的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线上提出借款要求,宜信在线下进行审核和信用评级,提前放款给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把所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再组合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当投资人决定放款时,宜信为投资人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若投资人同意,则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债权转移给投资人。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