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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焦成长进步,在亲师信道中催生学习情感
在初中政治教学中,教师要围绕素质教育教学的需求,紧扣教学目标,突出学生身心发展、成长进步重点,用政治知识引导学生思想进步,用政治理论引领学生健康成长。教师要从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电视媒体、参与研讨等渠道学习前沿政治理论、新型教学方式,更新自身知识结构,把握政治最新动态,领悟课程标准,理解基本理念,明确教学思路,把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细化到每一堂课、分解到每一个时间节点,认真研究教材的编写理念、设计思路、呈现方法和教学内容,掌握教材每一框题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设计出科学的教学方案,用新课程标准内容规范教学行为,避免教学的繁琐性、随意性,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生动性,用最少的时间获取最大的教学效益。我在教学“有肩就得挑担子”一课时,让学生珍惜人生最宝贵的青春时期,认识到担当责任的重要性,做一个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人。
二、聚合教学资源,在情景交融中提高教学效率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创新教法,在政治教学中兼顾教学方式的灵活性与教学内容的深刻性、政治观点的鲜明性与文化底蕴的深厚性、教学案例的鲜活性与理解接受的关联性之间的关系,使知识性、趣味性、思想性、政治性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符合学生的真实感受和认知规律,教师把学的时间还给学生,把讲的机会让给学生,把问的权力交给学生,发掘政治学科的内在冲突和学生认知过程中的矛盾,精心设计课堂提问,用问题情景引发学生的悬疑。在让学生回答问题之前,教师可以先让学生彼此配对提问,引发多数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在发表自己观点的同时,让学生倾听和理解老师与其他同学的观点与见解。在教学《认识依法治国》一课时,为了让学生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本质、目的和要求,我用多媒体作为学生播放《法律是我们永远的好朋友》专题片,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探究合作的积极性,以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贯穿课堂,让学生在阅读、列举、讨论、辩论中了解掌握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增强法治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同时,让学生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说明遵守家规、校规、公共场所活动规矩的重要性,在培养学生各种能力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学生为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承担自己的责任。
三、聚集教学要素,在合作探究中放大教学效用
在初中政治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整合各项教学要素,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生活,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在真实的生活情景中学习、思考,不断增强政治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教师要用政治的思想启迪学生的思维,用生活中常见的事例,引导学生用哲学理论剖析生活万象、人生百态、国际风云,获得情感体验,满足成长的需求,理解生活、体验生活、感悟生活,从而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学习政治知识,在生活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理论知识,放大政治教学的功能和效用。因此,教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注重政治知识的逻辑性,突出学生生活的体验性。我在教学中注重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创设一种学生自学设疑、自主解惑及老师点拨相结合的互动式的教学尝试,让学生通过观察、思维、研讨、分析来获取问题的答案,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和带动学生活学活用,有效达成教学目标。
摘 要:真正的教育应该是心灵与心灵的沟通与融合,智慧与智慧的碰撞与生成,是能够让学生在具体教育情境中切身体验、自觉和自悟,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追求,达到知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统一。文章以笔者在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例,以建构主义为视角,阐述了“无痕教育”理念的内涵和在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意义,提出了“无痕教育”理念下的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无痕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实效性
许友森,男,福建省漳州实验中学,中学二级教师;闽南师范大学学院在读研究生。
教育是一门科学,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教育是一项事业,事业的价值在于求善;教育是一门艺术,艺术的价值在于求美。“无痕教育”的真正内涵就是让学生在积极主动和潜移默化中获得知识、形成能力;在淡墨无痕和春风化雨中加强修养、培育精神;在充满人性化关怀和不露痕迹中发现自我、懂得欣赏,达到知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统一,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追求。
一、“无痕教育”理念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
“无痕教育”是一种古老的教育理念。我国先秦时期的典籍——《道德经》中就指出,圣人应“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在这里,作者虽然强调的是政治统治层面,统治者应该如何统治人民,但从“教化”而言,这其中包含了润物无声、育人无痕的育人理念,教育者不能以权威自居而强行灌输、说教。实际上,在后来的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很多思想家都通过自身的高尚品德和人格魅力来感召和教育学生、化成天下,很好地诠释了“无痕教育”的理念。在国外,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明确指出,“把自己的教育意图隐藏起来,是教育艺术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他强调,“不要让孩子想到教师是来教育他们的。如果一个少年感觉到您谈话的意图,知道您专门找他谈话是为了教育他,他的心灵,形象地说,就会扣上全部纽扣,而您的话语,他听起来就会引起疑心,就会有戒备”。“无痕教育”强调受教育者的内化,符合人的教育心理,符合教育的本质,也与当前的新课程改革目标相契合。
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贯彻“无痕教育”理念是新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新课程改革相比过于强调知识的旧课程要求而言,特别强调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在课程实施中的重要性。要在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正确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必然要求教师减少“灌输”,让学生在解决问题中潜移默化地得到提升。与此同时,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贯彻“无痕教育”理念也是提高当前思想政治课教学实效性的必然要求。受传统中学思想政治课比较枯燥无吸引力的授课方式影响,以及现实中良莠不齐价值观的冲击,一部分中学生虽然学了思想政治课,但却存在“学而不信”的问题,中学思想政治课缺乏实效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枯燥的教学方式,以贴近学生生活的教学内容和方式,让学生在“无痕”中主动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内化于心。
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实施“无痕教育”理念的路径
那么,如何在“无痕教育”理念下开展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呢?笔者以自己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为例,谈谈具体的实现路径。
首先,创设具有认知冲突诱发性的教学情境,引发学生的自觉认知需求。教师要想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知识,首先必须激发起学生自己想学的需求,而不是让学生认为自己是被教师逼着学的。因此,引发学生的自觉认知需求,是施行“无痕教育”的必要前提。那么如何激发学生这种自觉认知需求?以皮亚杰为代表的现代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当学生在生活中遇到原有认知结构无法解释、解决的问题时,会引发学生激烈的认知冲突,而这种冲突又会引起学生学习需求的不平衡,情感领域中便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主动探索解决问题办法的心理倾向,从而为学生建构新的认知提供了思维和情感方面的基础。因此,引发学生在解决问题中的认知冲突,正是这种自觉认知需求的关键。这就要求教师在实行“无痕教育”中,一定要注意创设具有认知冲突诱发性的教学情境或教学活动。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为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与中学生的原有认识有较大的距离。中学政治课要促进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内化,必须首先让中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中产生情感道德的冲突,让“建立新的价值观体系以解决现在通过原有价值观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成为学生的内心需求,才能为进一步在课堂的教学中建立起新的价值观奠定情感道德基础。如何把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这个需求融人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呢?在学习到《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课时,我在课前布置了一个预习作业:“‘扶不扶老人’已成为当代社会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那么,对于摔倒在你面前的老人,你扶不扶呢?请带着这个问题进入下一节课,我们将倾听大家的观点。”把这个问题抛给学生,引起了学生一场不小的道德冲突。但是这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诚信”、“法治”、“和谐”等内涵的深入思考。只有引起学生在这些方面的认知冲突,让他们产生对建构新的价值观体系的道德需求,才能有利于在接下来的在政治课教学中引导其树立更正确的价值认知。
其次,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在潜移默化中获得知识。学生在产生认知冲突后,必然渴望寻求解决新问题的认知结构。那么,如何抓住契机让学生接受教师想要给予的新知识呢?如果在这个时候由教师直接将知识灌输给学生,未必能使学生完全接受理解。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生对新认知的建构与内化,无法通过单向的灌输和说教实现,而必须在原有认知结构的基础上,在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收获新经验,完善原有认知结构,从而推动认知的发展。这就要求,在中学政治课教学的课堂上,应转变单一的说教与灌输,创建贴近生活的具体情境,让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不知不觉地、“无痕”地实现对新知识的内化。同样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例。《经济生活》第五课“企业的经营”,最重要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理解影响公司成功经营的因素,其实也是“无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契机。
笔者在课堂上创设了这样一个情境:“为了参加我市即将举办的首届中学生创业大赛,某同学看到每年学校毕业的学生都会扔掉大量的教辅材料,打算以开办一家二手教辅流通公司为项目参加这次的创业大赛。现在需要同学们帮助出谋划策,怎样才能使这家公司能在众多的企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呢?”笔者把学生分成四个小组进行探究合作学习。学生非常积极地为这家即将开办的企业想了很多点子,包括“守法经营”、“诚信本为”、“绿色环保”、“社会责任”等好建议。在这场企业经营的头脑风暴中,学生们解决的是问题,但是在大家的相互思维激荡和互相教育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爱国”、“诚信”、“友善”、“敬业”等观念已深人人心。
最后,寄情于景,情景交融,在情景中升华,提升学生能力。“无痕教育”的意义在于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收获教师传授的知识,并把这些知识变成“自己的”,而不是“老师给的”知识。而检验这些知识是否已转化为学生自己的知识,关键在于学生是否会自觉把这些知识用于指导自己的实践,也即将所学知识“外化”于实践。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外化”是学生“内化”的目的和归宿,而且又进一步促进“内化”的巩固和发展。因此,为了巩固在“无痕教育”中建构起来的知识,必然要求教师为学生的知识外化创设条件。
依然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例。对中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目的和归宿在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政治生活》“民主决策:作出最佳选择”这节课教学结束后,笔者给学生布置了一个课后作业:“对于学校禁止中学生使用手机,大家观点不一。请同学们以班级为单位,根据我们所学的知识,以此为主题,邀请各方代表,举办一场取消中学校园手机禁令的听证会。”学生对于这个任务很感兴趣,特别是一些曾经被老师没收过手机的学生更是跃跃欲试,不是把这件事情当作任务,而是当作一件他们真正想要做的事。听证会很快在这个班级的班会课上召开了,他们邀请了学校的领导和一些科任老师,还有几个从事各种职业的家长。在听证会上,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学生的积极性非常高。各方互相倾听,在会后,都表示了对彼此的理解。而听证会结束后,更是产生了实质性的结果,学校领导表示要重新考虑校园手机禁令,会在下学期出台一个更人性化的手机管理方案。在这场听证会当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亲身行动践行了民主与公正,也感受了被倾听和理解的平等与友善。同时,通过一场校园的听证会,也更加理解了国家依法推动民主决策,促进政府审慎用权,决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性。而这些,正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友善等要求的践行。
[本文受到福建省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资金资助项目的资助]
(责任编辑:罗松涛)
本刊声明
教师培训文化的精神内核包含法制文化、求是文化、管理文化、课堂文化、进取意识、服务理念六个方面,它们是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培训实效,提升培训水平,促进教师培训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教师培训文化可以从确立共同价值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特色活动体系、激发培训者工作热情四个方面切入。
关键词:
教师培训;培训文化;构建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教师培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等文件明确指出:通过教师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政府“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足额专款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培训。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每年由中央财政投入5.5亿元支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的实施。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国教师培训规模不断扩大,教师培训的层次和内容不断丰富,教师培训工作开始走上走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教育部在《“十二五”期间教师培训的工作意见》中指出,我国将建立教师培训机构认证制度,对培训机构及培训者提出具体从业要求。教师培训机构要结合ISO10015国际培训标准和国家认证条件,加快机构自身专业化建设,提升机构核心竞争力,实现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教师培训的专业化涉及到组织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的专业化、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培训职能的专业化和培训文化的特定化,而其核心在于形成特定的教师培训文化。本文拟对教师培训文化问题作一些粗略的探讨。
一、教师培训文化的内涵及主要内容
(一)教师培训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指某一社会里人们所共有的,由后天获得的各种观念、价值的有机整体,是人们心中一种约定俗成的标准,是深深影响人们思想、行为和习惯的一种内驱力。培训文化的概念是由美国培训与发展协会最先提出。他们认为:培训文化是衡量培训工作完整性的工具,更是考查培训组织中培训发展现状的重要标志。成熟的培训文化能系统的将培训与组织目标和组织战略相结合,形成知识、技能、态度三位一体的培训内容,建立完备的培训信息系统,强调对培训需求的满足和对培训效果的评估,是部门组织与个人发展的有效途径。教师培训文化是指培训机构或学校在培训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培训者和参训人员所认同、遵守,并带有本机构特色的培训理念、培训作风和培训规范的总和。教师培训文化包含四个方面的因素:1.可触知的具有物质实体、文化实物的物态文化层;2.在实践中组建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的制度文化层;3.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行为模式的行为模式层;4.在社会意识活动中孕育出来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的心态文化层。教师培训不仅能提升参训学员专业技能、提高参训学员学科素养,强化参训学员师德理念,而且能帮助参训者进行人文自觉与心灵家园的回归。教师培训“要促成教师从灵魂到文化、从个性到精神、从理念到行为的全面提升”,培训的过程也是培训文化浸润、建构的过程。优秀的教师培训文化可以增强培训团队的凝聚力,可以促使培训团队成员自觉自愿地参与培训工作,可以培养培训团队成员对培训机构价值观的持久认同感,从而使培训团队成员主动融入到培训工作之中。
(二)教师培训文化的主要内容
教师培训工作依据“需求导向、项目驱动、能力本位、学员中心、专家引领、亲情服务”的指导思想展开,与之相适应的教师培训文化的也应该是多层面、多维度的,内容十分丰富。根据笔者的体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
1.依规办事的法治文化。
现代文明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办事要依规依法。尤其是对有文化,重公平、讲正义的参训教师群体更要依法依规办事。《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的出台,为教师培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在教师培训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来开展工作:(1)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各项培训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培训。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文件和管理规定,是组织培训的主要依据,也是每位教师参加培训的依据。文件对培训的内容、方式、课时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培训机构必须遵照执行。(2)要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培训规定办事。在培训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按照培训制度的规定,严明纪律,公开、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位学员,这样才能树立培训者的威性,让学员明确自身的责任与权利,让法制文化深入人心。(3)要让每位参培教师都了解国家教育法规与政策。了解教师培训的规定与要求既是个人专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给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培训政策法规、遵守培训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培训政策法规,让培训政策法规深入人心,教师培训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进行。
2.联系实际的求是文化。
立足现实,针对需要,务求实效是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关键。在培训过程中,只有深入一线了解基础教育现状、了解学员最真实的需要,“想学员之所想,培学员之所需”,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实际办培训,培训工作才有针对性,培训课堂才能激发参训学员的激情,并吸引学员积极参与互动。无论是培训前期的需求的调研,还是培训中的实践教学与研讨、培训后的跟踪与评价,都要在“实”、“是”二字上下功夫。要逐步培育并形成紧密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教师培训求是文化,让教师培训工作具备一定的、可以传承的文化品位和精神内涵。
3.精细科学的管理文化。
管理是培训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管理出效益。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送培单位——参培教师形成了一个管理链条。作为教师培训机构,必须确保链条的每个环节的正常运转。既要注重大链条衔接,更要注重小环节的完善,有道是“细节决定成败”,在培训过程中决不能忽视任何细节。根据笔者的经验,加强精细化管理有两项工作必须首先落实到位:(1)构建“四位一体,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教师培训机构的纽带作用,紧密联系上下两端,使之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融洽、默契,形成一种严密有效的培训管理体制机制。教师培训机构既能及时反映下面学校和教师对培训工作的要求、建议,又能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当好参谋,并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的培训精神和指示,做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满意,让送培学校满意,让参培教师满意的培训。(2)制定精细规范的培训制度。从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工作出发,对参加培训教师的需求调查进行管理,对培训课程、授课教师、培训学员、培训资源、培训经费、培训实理和学员考核评估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进行细化设计,构建一套完整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精细化培训工作提供思路和操作范本。精细科学的管理文化建设是教师培训文化建设的基本保障。
4.研修互动的课堂文化。
新课程提倡师生互动,要求建立开放而有活力的课堂。教师培训更应该如此。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明确提出:“培训方式要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教师培训学员是具有专业思想和能力的教师,是培训中最可宝贵的资源,必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调培训课堂的互动,是构建课堂培训文化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可以让学员联系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来相互交流,让学员成为课堂交流的主人。可创办培训简报,并将其作为培训课堂的一个延伸、培训工作的一个窗口,让学员有交流学习生活的园地,有展示才华的舞台。可以开展课例研修,深化课堂教学,进行师生深层互动,提升培训效果和品位。研修互动的课堂文化建设是教师培训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5.终身学习的进取意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特别是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进取精神。成功的教师培训“将不被看作是‘造就’教师,而是帮助、支持和鼓励每个教师发展他自己所看重、所希望增加的教学能力及站指导地位的被普遍认可的精神,将是把学习本身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培训过程中,打造终身学习的进取意识,利用环境的创设,营造终身学习的强大氛围,促进终身学习意识的形成。生命不息,学习不止的进取意识培育是教师培训文化建设的核心理念。
6.学员至上的服务理念。
爱因斯坦说:教师要把为社会服务看作是自己人生的最高目标。教育就是一种服务,教育需要服务意识,教师更需要有服务意识。教师要增强服务意识,这是时展的需要。作为培训机构的培训者,要以身示范,对学员热情周到地服务。服务就是管理,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是保证科学化管理和培训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和条件。热情细致贺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建设是教师培训文化建设的永恒追求。
二、构建教师培训文化的意义
(一)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培训实效
优秀的培训文化、共同的价值观可以促使参培者和培训团队成员自觉自愿地参与培训工作,可以增强培训团队的凝聚力,可以培养培训团队成员对团体价值观的持久认同感,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培训双方,有效保证培训质量。
(二)提升培训水平,增强培训能力
教师培训文化建设,是衡量教师培训机构整体水平和办学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提升培训水平也是教师培训机构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教师培训文化建设把培训视为机构发展和个人发展的有效途径。要求管理者把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或学校发展目标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结合起来,把搞好培训当成所有管理者的共同职责。围绕培训这一中心工作,要重视对培训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要以战略的眼光看待培训事业;要建立完备的培训信息系统;要根据需求制订系统性、可行性的培训方案;要制定特定的培训模式、程序化的培训过程;要加大对培训设施、设备的投入,改善培训的条件;要加强培训制度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这些都能极大程度上提升培训水平,增强培训能力。
(三)促进教师培训的专业化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分工趋向于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教师培训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专业人员从事的专业活动。在教师培训项目的开发、教师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项目的运行管理以及培训质量的监控等方面,其科学化、专业化的程度也要求越来越高,教师培训必须走专业化的道路。教师培训的专业化的核心在于形成特定的教师培训文化,优秀的教师培训文化构建能有效促进教师培训的专业化发展。
三、构建教师培训文化的主要途径
教师培训文化作为培训机构特色培训理念、培训作风和培训规范的总体呈现,它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朝一夕形成,它是一个不断积淀、不断发展与创新的过程,它升华于理念,沉淀于制度,落实于行动。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长期坚持。要构建和谐积极的教师培训文化,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确立共同价值观
共同的价值观是形成教师培训文化的前提基础,培训机构在教师培训活动中将培训共同体中个人“理想”与组织“愿望”完美结合,最终形成组织的“共同愿景”,积淀生化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审美情趣、思维方式,这是构建积极和谐的教师培训文化的前提条件。构建教师培训文化首先要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如:终生学习的理念、一切为了学员的理念、学员至上的意识等等,并将这些价值观念内化为组织培训文化的精神内核。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建设是培训文化建设的落脚点,在培训文化建设过程中起引导规范作用。培训制度包含组织制度、运行制度、考核制度、评价制度、保障制度等,主要是涉及到教学、管理等各个培训环节的制度,如培训工作流程、上课与考勤制度、评教评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科研制度、奖惩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等。没有严密规章制度的保驾护航,就不可能达到好的培训效果,更谈不上培训文化的构建。
(三)形成特色活动体系
特色活动体系是教师培训文化的核心,没有特色活动体系的支撑教师培训文化则失去其存在的内核,它是内在价值观的外显途径与方式。培训学校或机构应着手构建一系列特色文化活动,使之成为培训双边学习和展示的共同舞台。这些活动可以分为日常活动和特色活动两部分。日常活动如要求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教研教改活动、评优评先活动等,特色活动是培训机构根据办学特色,开展具有独创性的活动,如读书活动、岗位练兵、科研论坛、兴趣小组活动等。这一系列活动,不仅在形式上充分体现了培训机构文化,而且为广大培训者和学员提供了展示才能的舞台。
(四)激发培训者热情
培训者是培训文化的建构者,是培训目标的具体实施者,培训教师的教学观、价值观直接影响培训质量,甚至影响培训目标的实现。激发培训教师的积极情感,使之成为培训文化建设的主要推手,是形成健康的培训文化,促进培训事业快速发展有效途径。
作者:何君辉 单位: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初等教育系
参考文献:
[1]王凯.教师学习:专业发展的替代性概念[J].教育发展研究,2011,(2):58-62.
[2]宗建华,李海滨.构建培训文化,提高培训质量[J].经济师,2012,(11):282-283.
[3]张庆芳,张一春.教师培训文化的现状及建设研究[J].软件导刊(教育技术),2008,(3):70-73.
关键词:法学;职业教育;创新;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5
引言
30年前中国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不但使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也使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得以蓬勃发展。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大学已达到了600多所。但在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却存在着法学教育定位不清、教学方法陈旧、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等问题。“我们注意到,中国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法学教育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无法真正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学院的毕业生确实存在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等结构性缺陷。”为改变法学人才培养与实际需要脱节的现状,法学教育者们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包括课堂上的“师生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以及“模拟审判教学法”等,其中以“诊所法律教育”最为引人瞩目。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纯粹地传授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不能也不应该仅仅是一种通识教育或者学历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职业素养的养成。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是否为同一价值取向或法学研究的方法、知识体系与法学教育的方法和知识体系是否相同?对此问题的回答,不仅仅是一个学术性问题,更是一个关乎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向性问题。笔者赞同孙笑侠教授关于此问题的观点:“法学首先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系,其次才是社会科学的一分子。研究是一回事,它可以是多元,况且中国法学队伍人数众多,不怕法学生形不成多元化格局。教育则是另一回事。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是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必由之路,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密切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和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法学教育有其不同于一般学历教育的特殊性,必须考虑法律职业对人才的特殊需求。“法律职业是一种这样的职业:它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有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内在的精英品质的要求,必然推动专门的以打造法律精英品质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的出现。法学教育就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脚步生成与发展的专门化的教育机构。”对法学教育进行过深入考察和研究的霍宪丹教授认为:“从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成员开放。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法律职业不断丰富着法学教育的内容。这种深刻的背景也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的关系来看,法学教育决不能局限于法学知识,而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培育法律思维和养成法律人格,同样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由此,从法律人才培养机构的设置来看,尽管不是惟一,但法科大学、法学院是培养法律职业者的基地和重要机构;法学院的使命不仅仅是完成法律职业者的法律基础教育,而且初步的法律职业教育也要在这里得以完成,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和人格品质也要在这里得以塑造。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主要存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歧。法学教育定位不准,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一直被习惯地定位于“学历与学位教育”,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历教育等同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学生通过一定期限的学习获得学历或者取得学位就被看成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成果,由此也就形成了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这其中既有专为学历教育而设的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也有专为学位教育而开设的研究生班层次的法学教育,还有既包括了学历教育也包括了学位教育的本科与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尽管层次不同,但是殊途同归――都是为获得法学学历和法学学位而进行的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历与学位教育”的观念,导致了法学教育输出的“产品”与社会需求无法适应的尴尬局面。反思中国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教育目标、教育理念、教育体制,还是在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就业指导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乃至根本性缺陷。然而,在我看来,上述反思仅仅及于问题的表层,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到了对其功能与定位重新界定的时期。”
尽管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共通的规律,但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体制、经济基础、教育模式和法律传统的不同,法学教育的体制及定位也存在较大差异。比较各国及地区法学教育,其共通性在于: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所涉及的内容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根据霍宪丹教授的归纳,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的学科教育、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然而,在具体实施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却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在大陆法系,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学本科教育,传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基本目的是通过大学4年的学习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知识体系和法学理论。法律职业教育则在通过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之后,由另外的机构独立完成。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尽管也是分阶段进行的,但将其大学的法学教育理解为法律职业教育更为合适,这是因为,在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之前,学生们都获得了一个其他专业的学位,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对进入法学院的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未本世纪初开始,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日本仿效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在大学研究生教育层次开设了法科大学院,开始了在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中融入法律职业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与域外法学教育所体现出来的阶段性不同,我国并不存在与其他国家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相类似的教育,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专门机
构。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缺失,导致了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法律人才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等诸多问题,也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笔者认为,职业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基本素质的教育,培养能力比纯粹的传授知识更为重要,法学教育更是如此。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具有独立性的职业,其从业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法律教育为基础并在其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这就注定了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职业性。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包含双重属性:学术性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学术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学理论为依托,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养;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职业性的教育,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总而言之,法学教育既包含了法学通识教育,也包括了法律职业教育。我们应当搁置争论,潜心研究中国民主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找准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即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方针的大背景下,以法学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生产”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产品”。偏离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谈法学教育的定位,是不切实际的。法律职业以法学教育为前提和基础,法学教育传授了法律专业知识和培养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养;反过来,法律职业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结合本文上述讨论,我们认为,法学教育在厚重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不可偏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毕竟法科毕业生今后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和解决具体的社会矛盾,而不是在大学或者研究所里研究法律现象。“把法律教育定位为职业知识的传授,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科职业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把法学当作通识来教育。它是一种注重职业方法与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这也是符合我们的政府与社会呼吁多年的‘能力教育’或‘素质教育’之精神的。”所以,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没有作根本性变革之前,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起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尽管大学所进行的法律职业教育可能只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初级阶段”,但其对培养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职业伦理、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法律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对“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职业素质要求,大致包括3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包括各个学科基础课程的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需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我国当今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强调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不足,无法与社会需要相切合。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法科院校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及内容,不符合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目前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无法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缺失,充其量也只是理论教学的补充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大致包括课堂案例教学、法庭观摩、模拟审判以及专业实习等内容。这些实践课程主要是帮助学生理解所学习过的法学理论,能够简单应用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和熟悉司法审判的一般流程。对于上述实践教学模式中的各个环节均有必要进行思考与改善,具体而言:
课堂案例教学是既往法学本科教学中主要的实践教学内容,对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等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实践教学课的内容体系没有脱离理论教学的内容体系,仍是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体系来设计的。这种与理论体系相对应的实践教学,一方面仍然承袭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与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的逻辑过程不相吻合,难以形成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二是案例缺乏真实性。由于传统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以理论体系为基础,所以,案例的选择通常是以理论上的某一知识点作为基准。为满足这一要求,大多采取“闭门造车”式的案例设计,缺乏真实性。三是案例教学中仍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参与性不强,因而缺乏通过自主思维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训练,效果不理想。四是法学内部学科划分过细,存在于每一个真实案件中的完整内容被割裂,违背了案例分析的基本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全面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庭观摩和模拟审判,是法科学生在校期间熟悉司法审判庭审操作流程的一个环节,其实践教学的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主要原因是:在法庭观摩前学生对整个案件不甚了解,仅经过一次庭审很难把握案件的要点,学生所观察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现象,即双方庭审辩论很精彩。也能了解案件庭审的基本流程,这与在教室里观看庭审视频的效果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庭审辩论并非想像中的那么精彩或者庭审过于冗长,那么观摩的效果则更会大打折扣。教学环节中的模拟审判,可谓是学生们第一次具体操作司法程序的“体验”,尽管是初步的,但参与的学生们依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然而,模拟审判也仅仅是解决了学生们“初步体验”审判流程的问题,或者说是纯粹为了熟悉审判中的庭审流程而进行的一项实践教学,并不能从中获取更多的职业知识。由于法庭观摩及模拟审判的教学重点在于对庭审流程的真实体验,所以,对培养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所能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限于课时及条件的制约,能具体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只是极少一部分,大部分学生仍然是“观摩”其他同学的模拟审判,效果并不理想。
法律专业实习,是在学生们大致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部门所进行的一种实务训练。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之前,专业实习对于锻炼学生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具有积极作用的。然而。当下这一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从法律专业实习自身目的来看,其着眼点在于解决学生的“动手”能力,所以,多是采取“学徒式”实践教学方式,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没有一个系统的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实习的主要收获可能有两个方面,即对司法程序运作的了解和对法律具体实施状况的了解;二是随着法学专业招生人数的扩张,司法实践已很难满足法学专业学生大规模集中实习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分散”实习,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专业实习的“形式化”或者说“走过场”现象;三是专业实习主要是集中在4年级(这种安排主要是考虑专业知识积累和实习效果的需要),其与就业、考研等学生重要的人身选择机会发生冲突,难以兼顾;四是实习时间短和实践部门办案压力大,学生们在10周左右的专业实习时间里,主要是从事一些辅助
性的工作,无法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
(二)实践教学课程目标定位不准,无法完成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任务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科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且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从目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方法及内容来看,很难达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和效果。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及内容更为注重的是学生对法律实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通过实践巩固和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对具体法律规则的把握,并未从法律职业对人才培养要求的高度去规划和设计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方法及内容,其结果仍然是满足了“理论教学”的需要但无法顾及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职业教育更注重“法律人”的思维及人格的养成,正如美国博西格诺教授所言:“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内容改革和实现路径,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
(三)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不利于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能力
与理论教学不同,当前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各教学机构大多不重视研究与探讨教学体系,也没有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安排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其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效用。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长期由法学院校闭门经营,似乎与法律职业部门无关,不系统、不规范的实践教学和实习活动,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针对性需求。其原因主要是源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缺乏制度联系,处于脱节的状态所致。徐显明教授曾撰文指出,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要坚持做到:法学教育承担起引领时代法律思想走向,提升整个社会法治素养的责任;法学教育承担起构筑社会伦理体系的责任;法学教育承担维持社会主流价值的责任。法学通识教育重在法学基础理论、一般社会知识的传授;而法律职业教育则是培养即将成为“法律人”的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所以,我们必须把握住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科学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及方法。
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创新理念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实行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到法学院学习法律的培养体制,这就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属于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融合的机制,理由有两点:一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基本人文素质、道德修养和思维能力;高中毕业生直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决定了通识教育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基本内容;二是按我国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只能在大学完成;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并不存在类似于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职业司法研修所,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都建立了法官学院,但其训练对象和目的也仅限于法官及继续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初期工作只能由大学来完成。在法学教育体制没有大致或者彻底变革之前,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学院是当之无愧的法律职业技能知识的初期传授者。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直接决定了课程体系、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决定了对从事法学教育的师资素质要求。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法学教育的理念、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检讨我们的教学方法、方式。在这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德国人既把法学当成一门严肃的学问,又非常强调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因此它对法学教育的定位,是既要传承知识、发展学术,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授课形式上,既有注重基础知识培育的大堂讲授,又开设有不同层次的旨在培养学生论辩能力的研讨班(sem-in-),同时德国人也很重视‘练习课程’,比如刑法、民法等课程都有相应的练习课,旨在帮助学生在‘情景’中理解和掌握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创新理念之下,我们应当做到:
(一)更新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
传统上,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理念更为重视法律职业素养教育,大陆法系国家更注意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类似倾向,注重教授学生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及法律基本规则的解释和应用。中国法学教育缺乏实践性和开放性,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过于强调传授基本知识以及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近些年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育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教学理念尚模糊不清,主要表现在实践教学重视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尽管是对法学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理念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巩固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传统的教学方法,无论是课堂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课程,学生都被视为接受知识传授的对象,这种被动接受的教学方法限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践教学理念应当有所创新,从“教师要求学生学习”变为“学生想学习”,从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思维到学生主动思维的转变。这种转变,可以说是革命性的转变,学生不再是教学中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教师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一种引导作用,学生不再受制于教师的思维,而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处理问题。按传统的传授法学知识的教学方法,学生的参与性不强,也没有可供选择的机会,教师通常不会过多地去考虑学生需要学习什么,而学生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传统法学教育过去几十年基本一直采纳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并以是否‘全盘接受课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水平的主要标准。”
如能通过对处理具体案件的方式培养人才,一方面可以巩固课堂教学中所学到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则,锻炼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高水准的伦理意识,以便达到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引领社会伦理方向的目的,成就“法律人”必备的职业素养。
(二)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内容及方法
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是由案例分析课、法庭观摩和模拟审判以及专业实习构成。不能否认,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人数的急剧增加,原有的实践教学模式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的目的也不再限于对法律应用的初步了解,而更多地转向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等多方面职业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法学实践教学的模
式、方法,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概括而言,从法律职业教育的视角审视,这种创新性表现在实践教学体系创新、教学内容创新和教学方法创新。
所谓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就是要在原有的以课堂案例分析和专业实习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法律实验性实践课程”和“诊所式”职业教育模式,形成以课堂案例教学为基础,以校内法律实践基地为平台,以校外专业实习为拓展和补充的法律职业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院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初步的构想是:(1)理论教学中辅之以实践性教学内容;(2)课堂实践教学(主要是案例分析);(3)实训:主要包括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社会调查等;(4)法律实验:建设法律实验室,全过程模拟司法实践。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和创新的平台。具体是:加强法律实验室建设,建立模拟学生律师事务所、模拟学生检察院、模拟学生第一审法院、模拟学生第二审法院,聘请学校教师、职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开放性、全过程实践法律的场所;(5)专业实习,建立校外实习基地;(6)法学论文写作训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
所谓内容创新,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基本指导方针,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职业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内容的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方法创新,就是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输入强化法律职业内容,比如采取“诊所式”教学法、“双师指导”教学法等具有创新性的实践教学方法。
创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必然要求这一教学体系具备完整性、互补性、能动性和社会性等结构要素。教学体系的完整性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实践教学内容具有完整性,不局限于法律职业的某一方面能力的训练,全面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所必备的基本能力;二是这种完整性还表现在该实践教学体系完全按照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进行完整设计,包括程序的完整性和案件处理的完整性,以培养学生“职业的思维”能力。教学体系的互补性,是指该实践教学体系是一种“学院式”的实践教学,其不能完全替代司法实践中的职业能力的培养,是一种具有补充性的职业教育;同时,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目标、功能各有所侧重,形成互补。教学体系的能动性,是指这一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首先是以学生为主体,为学生而设计,从一开始就强调学生主动、自主的参与。无论是课堂的案例讨论、解决方案的拟定,还是模拟实践教学环节,始终强调学生自主选择,教师参与指导的教学思想,包括在模拟实践教学中,选择案件、选择指导教师、选择参与角色等,都由学生自主决定;在实践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形成互动。教学体系的社会性,是指法学实践教学不仅仅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操作技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培养和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将具体案件的处理纳入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思维中来考虑。感受和领悟法律正义是如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来加以实现的。
四、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探索
就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法学院不仅要重视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还应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所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改革,应当立足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以职业教育为基本导向,探索出一条“院校式”职业教育之路。就此而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不仅仅是培养职业技能的,它还要向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们灌输一种思想:一个法律人所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是在职业和其他行为中承担起实现法律正义、公平和道德的社会责任。创新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合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创新课堂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学和研究方面,实体法与程序法一直处于分离的状态,实体法学者只研究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程序法学者只关注程序法而忽略实体法,双方只在自身的框架内分析和解决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教学内容的脱节,导致存在于每一个真实案件中的完整内容被割裂,违背了案例分析的基本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全面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课堂实践教学应当以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内容整合为主线,辅以“双师同堂”教学指导,形成“双师同堂解析民事案例”教学模式,改变以往实践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的现象,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双师同堂民事案例教学模式”的教学内容体系,在设计理念上,本着整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原则,强化案例教学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在具体结构设计上,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司法审判的一般流程列出设计讨论、训练的专题,每一专题由若干典型案例组成。
“双师同堂民事案例教学模式”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以分析真实案例为教学内容,采取师生间互动的教学方法,并使之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双师同堂民事案例教学模式”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而言,有许多创新之处:第一,可以整合师资优势,提高教学水平。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是单学科的,割裂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联系。“双师同堂民事案例教学模式”开创了民事案例分析的新方法,由讲授实体法的教师和讲授程序法的教师同时上讲台,分别运用自己所精通的专业知识对同一个案例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讲解,以便提高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融合和综合运用能力。第二,“立体”互动、辩论式教学方法,可以启迪学生思维“双师同堂主持教学,以学生为教学主体,通过师生互动、师师互动、生生互动”的论辩式教学方式,突出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动性、参与性;通过课堂上老师之间的互动,启发学生积极地思考,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拓展学生的思维,深化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第三,可以整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内容,保证案例分析的完整性。首先是按照司法审判的一般流程设计教学专题,以案例分析为载体,以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为教学内容,形成较完整的课程体系。可以克服传统案例教学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割裂开来的缺陷,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是开创了以课堂教学为主、以观摩审判和模拟审判为辅的案例教学新模式。所有环节的案例均为真实的且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研究能力。
(二)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兴盛于1960年代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实践性课程――“法律诊所教育”,因其法律职业化教育理念和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备受法律教育界和实务界的关注。21世纪初,这一教育模式被引入我国法学教育中来,10多所法科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均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在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从实践中学习,其与课堂教学相比较,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具有方法上的优势。“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诊所方法的魅力在于它首先关注学习者和学习过程,并以此来促动教师去关注教育心理学,并对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出评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诊所教学是一门教学的艺术,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传递着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有的学者更是言简意赅地称之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或‘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与课堂案例分析课教授学生案例分析的一般理论化的思路不同,诊所法律教育更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通过真实地客户处理法律问题,有效地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包括担当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判断问题、法律分析和推理、事实调查、组织谈判以及诉讼程序运用的多项能力;“诊所法律教育”还强调在处理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调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要在自己的日常执业中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为法律职业尽到提高法律及法律机构实现正义的能力的责任作出贡献。“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较为真实的“执业环境”,这是法学院传统法律教育课程无法实现的。“在法学院设置一个模拟的或真实当事人的环境,组织这些技能的教授,使学生能够将以后的执业经历与曾在法学院学到的概念联系起来,就像学生们能够把毕业后获得的实体法知识放到他们在实体法课程中所学习的概念框架中一样。”。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教学中与实际执业环境最为接近的一种职业化教育。
(三)建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法律实验室教学模式
在目前的法学院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法庭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3个教学环节。就目前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来看,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时间有限
目前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安排在课堂教学中,在课程教学课时中安排不超过10%的课时数(8课时左右)作为实践性教学的时间,主要用于观摩法院审理和学生模拟法庭开庭审理。这样的时间安排显然无法满足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的时间要求,所进行的训练也只能是“走马观花”式的观摩和模仿。
第二,不具开放性与缺乏参与的广泛性法学院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仅针对开设某一门课程的学生,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环节仅针对正在开设该门课程的学生进行,其他学生则无法参加;同时,也因为目前联系法院观摩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给该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带来了困难。此外,也因为学时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能够具体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人数也非常有限,在仅能进行的一次模拟审判教学中,大概只能容纳不到20位学生参与实践操作。这种模式的实践性教学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
第三,缺乏系统性从目前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运作来看,仅仅是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观摩和训练,而不是对某一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观摩,缺乏系统性。这种只针对法律运作的某一个层面、某一个阶段的实践性教学,无论强度、规模如何,都无法使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实际运行的全貌,其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改革措施如下:
1.明确建设“法律实验室”的意义
现代司法体系的运作离不开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的法律人群体,司法运作的成败与法律人群体的素质密切相联。西方国家已经探索出了较系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特点主要包括:(1)注重法学教育中知识结构的要求;(2)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3)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4)职业法律人的特别培训。我们原有的传统的教育模式无法培养出既具有较好理论基础,又能娴熟运用法律的专门人才。通过建设“法律实验室”,在发挥理论教学优势的基础上,注入具有极强实效性的实践教学内容,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优秀法律人材。
2.厘清建设“法律实验室”的基本思路
建设“法律实验室”的基本目标是:以模拟实务操作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训练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并通过这种实训检验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的把握程度,提高理论研究水平。根据这一目标,“法律实验室”大致应按照以下思路运作:“法律实验室”是供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场所,“法律实验室”为开放性实验室,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是一个开放性的模拟系统。按照司法实践的模式,设立:“模拟律师事务所”(供学生实践“律师业务”);“模拟检察院(供学生实践“检察业务”);“模拟一审法院”(供学生实践“初审法院业务”);“模拟二审法院”(供学生实践“上诉法院业务”)。指导教官由学校教师、律师、检察官、法官担任。
“模拟律师事务所”、“模拟检察院”、“模拟一审法院”、“模拟二审法院”等模拟法律实务操作机构的运作完全按照实践模式进行。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如何对一个民事案件进行咨询与的,具体的承办律师如何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案件调查、撰写《状》,以及向法院提讼到出庭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和律师上诉等。通过这种具有很强实践性的训练,不但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是如何在实践中运作的,也能使学生通过处理具体案件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基本规则的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了解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转的。
“法律实验室”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是一种完全模拟“真实场景”的全方位实训,按照上述策划,“法律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有优秀的指导教官团队参与“法律实验室”指导工作的教官除学校的教师外,还包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第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完全按照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程序进行“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