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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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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1篇

内部贸易一般被视为跨国公司的经营秘密,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统计。江小涓在2000~2001年主持了一系列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调研项目。被调查对象中52%的生产最终产品的企业将绝大多数产品仍返销回母国;在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中,约61%的企业为其所属跨国公司内部的其它企业提供出口产品;在以进口零部件为主的企业中,约47%的企业向其所属跨国公司内部的相关企业进行采购。这些数据间接地反映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巨大规模。如此巨大的规模必然对我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违背了我国招商引资的初衷。

(一)内部贸易通过转移价格手段侵吞我国的经济利益。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以实现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公司内部所实行的价格。这种定价机制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严重损害了我们东道国的经济利益。据国家税务总局估计,跨国公司转移价格使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至少300亿元。

(二)内部贸易实现跨国公司在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地位一些来华的跨国公司为了迅速打开我国市场并站稳脚跟,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贸易给予其在原材料、零部件、技术等方面的低价补贴,以降低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有时甚至变相对其注入资本,增加其竞争优势,达到占领我国市场的目的。跨国公司的这种全球经营战略使得其在我国对软件、软包装、感光材料等行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的垄断。

(三)内部贸易降低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我国大力引进外资,本是希望通过外商的投资带动本地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发展。而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内部贸易更加有助于其降低风险,节约成本。利润最大化驱使他根本无意扶持我国关联产业的发展。

(四)内部贸易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起初是希望用本国的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然而,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技术优势,严控关键技术,在合作中,我方一般只能参与简单的加工装配环节,这使得我国“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理想,产业结构根本无法升级。

二、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措施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我们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阻止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但必须重视他的内部贸易。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防范与规避,使跨国公司真正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一)整治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由于转移价格涉及国内外的众多信息,并且比较隐蔽,使得对它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想整治转移价格,信息是关键。税务部门应借鉴学习国外的经验,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构建国家级反转移价格数据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为税务部门提供充分、全面的外资信息。其次,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任何企业的经营状况最终都要在企业的会计账目中反映出来,跨国公司操纵的转移价格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建立科学的、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外资企业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起到遏制转移价格的作用。再次,强化“当地化”的要求。可对跨国公司生产的最终产品提出“当地含量要求”。即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使用我国的原材料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这直接打破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链条。

(二)防范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首先,我国应充分学习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内涵,加强制定并完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政府要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并建立起科研激励机制。鼓励国内企业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和技术能力,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壁垒。

(三)优化投资结构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也会导致内部贸易规模的增大。改革开放至今,跨国公司大量投资于我国的初级产业部门,致使我国产业结构低级化、不合理。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行业进入的审批程序,通过各项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投资于石油化工、机械等深加工、附加值高的行业。同时,培育扶持新兴的国内企业,营造健康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国公司在自由的竞争环境下主动向我们转让先进的技术,从而有效地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4]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页。

[5]南开大学,滕维藻:《跨国公司的国外直接投资》,《世界经济》1982年第六期,P1.

[6]郭瑜:《国际经济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9.

[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华琼:《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网)。

[9]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4.

[10]《跨国公司违法“避税”长亏不倒》(《法制早报》2005年11月14日)。

[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13]盛杰民:《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14]徐泉:《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P528.

[15]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P31.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对其管制的法律问题。

我国面对全球化趋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管理;跨国公司;分散知识

一、经营环境变化中的组织变革

一个组织所需要的知识是由组织经营的业务环境决定的。传统的组织环境主要包括竞争者、客户、供应商以及常规环境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组织的业务环境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是对传统环境因素的一种补充。Drucker(1992)Ill发现,组织的业务环境本身在向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发生的环境变化主要在四个领域影响组织的业务:(1)组织结构的变化;(2)劳动力构成特征的变化;(3)员工角色及责任的变化;(4)信息技术的变化。一个组织若想对这种时刻变化的业务环境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其知识来源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组织结构正在逐步扁平化,即组织结构是围绕着团队和项目组织起来的,因此,组织能够对挑战和机遇做出较快的反应。劳动力的构成特征是不断变化的。跨国公司的发展表明,技术纯熟的员工(从生产线、研究机构、技术支持队伍以及其他领域直至管理队伍)会在不同的时间被指派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地点的公司开展工作。员工的角色和责任在向以团队和项目为基础建立的队伍转移,这样的队伍以员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为基础,员工拥有更多的决策权。组织越来越依赖各个层级所有职能团队的员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这表明了知识的生产力支持竞争优势。当今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影响了知识管理和组织结构,技术使得人们对于构建知识和信息的方式有了多种新选择;同时反应时间也极大地缩短了。如今,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支持下,员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可以被记录备案,并且可以在组织内部以前所未有的效率共享。

二、经济全球化中的知识密集型公司

组织结构中的这些变化、以团队和项目为基础建立的队伍、信息技术以及知识来源的转移都是后工业组织的明显标志。后工业组织,就是那些利用信息技术来提升其员工集体专业知识的组织。这种专业知识和生产技术一起便构成了知识。那些极大地开发了自身的知识探索能力的后工业型组织,主要是那些知识密集型公司。知识密集型公司自从工业时代便已经存在。所谓知识密集型,是指这些公司生产力的基础对知识、而不是资本或劳动力的依赖性相对较高。知识密集型组织与其他类型组织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知识是被管理和组织的。知识密集型组织的结构与官僚的层级组织结构有所区别,它更倾向于依赖组织中员工的独立自主,要求员工进行广泛的交流以便进行协作从而解决问题。在知识密集型组织中,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作用尤其重要,Bender和Fish(2000)提出了知识层级的观点,认为信息是有意义的资料的集合,而知识是由信息通过整合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转化而来的;专业技术和知识相区别之处在于知识的深度,专业技术是通过个人的学习、训练、经历和教育积累起来的。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说,知识密集型组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组织,如管理咨询公司、法律公司、会计公司、计算机咨询公司、具有研发功能的机构以及高技术组织、医药业、建筑业、广告业、保健业,等等。在知识密集型组织中,人力资本的质量在决定公司的成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Svieby(1999)指出,与传统的生产型组织不同,在知识密集型组织中,信息的流通、人力资源以及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而前者更重视货物或产品的流通、机器和固定资产。当组织跨越国境,在与本国极为不同并充满挑战的地域开展其业务时,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就愈发明显。国际化推动各个组织跨越时间和空间进行有效地协作,转移、共享、使用并积累知识。

三、知识密集型跨国公司中的知识分散问题

知识是组织获取成功的核心因素,知识资产往往被认为是组织能力的基础,而能力是公司向市场供应产品和服务的基础。知识管理已经逐渐成为公司为了在将来的动态全球经济中取得成功而必须培养的核心能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经济发展已经超越了一国的界限并进一步扩充其市场基础,跨国公司逐步在海外建立了办公地点、分公司和合资公司,以便开发国际市场中存在的广泛机遇。随着公司逐步走向国际化,组织为了成功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必须有效且高效地利用和管理其组织知识,并将组织知识战略性地应用到其全球经营的具体条件和环境中。此时,激烈的竞争会给组织实施这些活动造成极大的压力。对于知识密集型组织来说,知识管理的主要挑战一直是支持组织存在、成长和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先进的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帮助了这些组织进行更有效的内部和外部协作,员工问随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公司内部网络、因特网、视频会议、组件、电子布告栏、数据库和其他工具进行联系,以便进行协作和共享。尽管技术已经成为人们之间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它本身不能管理分散性的组织知识和为公司创造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很多组织已经意识到,为了保持竞争地位,企业必须挖掘从其员工、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那里收集来的显性和隐性的组织知识资产。对于知识密集型组织来说,不断地推动员工问的面对面交流和个人识别尤其重要。视频会议以及其他技术工具只能帮助人们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联系,员工们若想互相学习必须成为一个大环境下的团队的成员,在这个大环境中,他们可以进行互动,并且每个人都可以亲自参与到学习的过程中去。Garvin(1993)认为,互相学习和共享知识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参与到人员流动活动中去。人员流动活动是有益于组织中的人员之间共享和储存知识(尤其是隐含知识)的一种方法。实际上,跨国公司的海外员工和国际作业人员更应该强化这种活动的参与意识,而不应该逐渐减少这种活动。只有通过员工的积极参与,一种学习环境和知识共享文化才能得以建立和发展。个人的专业技术是通过培训、学习、实践和教育获取的。组织是一个集体,是一个动态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系统,它包含了所有个人的专业技术。组织的知识是通过时间积累的,最终会形成一套规则或者更有序的、有组织的原则,通过这些规则或原则,组织可以创造、改善和转移新的能力。在实践中,由于知识是分散的,员工可能掌握很多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新的信息和知识或者很多关于某个特殊问题的信息和知识,而这些是企业管理人员所没有的。Tsoukas(1996)”研究发现,一个组织也是一个分散知识系统,具体而言,一个公司的知识是分散的,它本质上是含糊的,原因在于没有人事先知道某种知识的内容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公司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分散知识的特点是它从不集中地存在于公司中,而仅仅以不完整的、往往是矛盾的知识点的形式存在,被所有独立的个人拥有。

分散知识本质上是分散的。不可能聚集起来传达给组织内部的权威人员。企业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强调了知识的分散本质。在跨国公司的海外经营中必然导致企业员工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结果往往是这些员工对于他们所在东道国市场了解更多。国际化增加了知识密集型组织由于知识的分散本质引发的问题的数量:

(1)当组织进入新的市场或者参与到新的实践领域时,组织需要更大数量的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形式的资源。

(2)当组织进入新的市场或当组织引进一种新的服务,而客户对这种服务没有经验时,信息的不对称性就更加明显。这些不对称性可以归咎于知识差距。在这种知识差距中,学习依赖于过程,能力是通过实践学习创造和发展的。另外,由于知识的分散本质,每个行动者都会掌握不同的能力、知识、对国际环境的理解和认知框架,而这些都会导致更大的不对称。

(3)结构的不确定性导致更多的在国际环境下的决策问题和解决方案,不同选择的可能性以及所有的不同选择都是未知的。:

由于跨国公司的内部知识存在分散的性质,达到行动协调的关键更多地取决于那些“低层人员”(1owerdown)找到越来越多的方法来互相联系并将他们的知识相互串联起来,而不是依赖那些“高级人员”(higherup)积累越来越多的知识。知识的分散本质要求组织不断地进行组织和个人的学习,学习应该在那种能够促进彼此问互动交流的环境中进行。技术对于捕获、存储、组织和部署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而面对面的交流和团队工作对于发展彼此间的信任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不同经营方法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在知识密集型组织内部,人们通常认为经验学习是通过与其他个人进行互动来进行的。Downes和Thomas(2000)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子公司脱离国境的特点,特别是在公司刚开始海外运营的前几年,使得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得以转移并在海外联合。Moofe和Birkinshaw(1998)进一步提出,知识的转移有一个多途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知识在组织的海外分公司之间传播。知识的分散本质要求人们之间进行广泛的学习和共享。显而易见,员工的国际任务可以开阔他们的眼界,鼓励他们进行实践学习,同时使他们能够以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共享彼此的业务知识;国际任务还会促进面对面对的互动,并增进员工对具体市场知识的理解。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4篇

一、大型跨国公司自身优势对我国的影响

1、融资能力强

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在融资方面具有渠道多、方式多等独到优势。大型跨国公司既可以使用公司体系内的内部资金,也可以在母国、东道国或第三国的资金市场上融资。大型跨国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国际银行信贷、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总之,大型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全球的分支机构和自身良好的信誉,以最佳的方式筹集到最低成本的资金。大型跨国公司强大的融资能力如果应用到其对我国分支机构的投资,则在本地融资有利于调动我国的储蓄,在我国上市有利于我国的投资者直接分享其利益,最重要的还是非本地融资有利于扩大对我国的投资。

2、技术水平先进

一些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大型跨国公司向我国投资的速度明显加快,同时,对我国的技术贡献越来越大,成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重要提供者,主要表现为: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加值中约占55%,申请的发明专利约占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数的2/3,在高新产品出口额中约占81%,在高新技术产业利润额中约占79%。据统计,多数大型跨国公司提供了其最先进和比较先进的产品和技术,多数企业提供了填补我国国内空白的技术,使用一般技术的很少。

3、研究开发本土化

与中小型跨国公司不同,大型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具有长期性,而且后备力量雄厚。近年来,他们在我国建立的研发机构增加较快。到2001年8月底,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至少有100家,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和运输设备等先进行业。早期主要以适应型、专用型技术研发为主,最近两年,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研发机构的档次不断提高,主要表现为:(1)研发机构规模较大,投入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2)研发的内容从适应型技术发展到基础型和创新型技术。研发机构的增加说明了大型跨国公司高度重视我国市场,真正融入了我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同时,跨国公司把我国全面纳入其全球网络,加快了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步伐。

二、我国吸引大型跨国公司的必要性

1、融入国际分工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分工也发生了变化,已经从产品分工过渡到要素分工,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根据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全球产业结构开始了新一轮的动态调整。在这种环境下,我国要想加强融入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就必须加大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力度,因为他们具有中小型跨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而且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以融入大型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体系为载体,不仅可以更快地参与到国际分工中去,而且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2、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大型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事实证明,具有长远投资战略的大型跨国公司要么较早进入我国,抢占先机,要么逐渐扩大其在我国的投资和经营规模。大型跨国公司于1993年提出建立投资性公司的要求,并从1994年开始建立了大量的投资性公司。这是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系统化、长期性投资和对其投资企业进行系统性管理的标志。大型跨国公司长远的战略方针和积极的态度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在特殊情况下,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3、特殊社会责任的需要

由于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具有长期性,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具体承担了以下几方面的特殊社会责任:

(1)大型跨国公司致力于技术知识的传播,积极参与东道国的信息、

科技和教育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大型跨国公司面对全球激烈的竞争,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把各种工序放到最有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只有提高各个工序的比较优势,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

(2)大型跨国公司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上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企业当地化趋势加强,全球竞争加剧,人才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3)大型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各个国家、各个企业处于相互联系之中,当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受到威胁时,跨国公司本身的利益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4)大型跨国公司对改善东道国的环境质量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由于产品的国际环境标准越来越高,世界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4、外资政策的需要

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一般都以最具竞争力的核心业务、拳头产品先进入我国,然后,其他业务和产品跟进,形成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进入我国的投资局面。这样的行为方式与我国的引资政策具有一致性:

(l)现有企业向上下游产品和相关产业延伸。大型跨国公司以单个项目进入我国,在我国运行一段时间后,对我国的投资前景看好,就会产生新的投资,企业规模越大,增资的规模就越大。这与我国的引资政策要求扩大引资规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推出新的产品和技术。随着大型跨国公司的不断增加,其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市场潜力巨大,为了获得这一市场,许多企业不得不主动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速度,从而保持和获得竞争优势,这与我国的引资政策要求提高引资质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3)本地采购增加,也与我国的引资政策要求提高国产含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5、综合能力的需要

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利用外资已不仅仅是利用资本本身,更重要的是利用外资所带来的外部和内部效应。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的进人,不仅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新型的管理模式和科学的组织形式,还带来了全新的市场经济观念,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和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大型跨国公司主动或者不自觉的行为,不仅与我国的外资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而且可以加快我国融入国际分工的速度,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对策

1、引资方式问题-拓展外商投资渠道,大力引进并购投资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大型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需对其企业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支配权和控股权,同时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科技、产品生命周期的日益缩短,大型跨国公司更倾向于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只有紧跟国际潮流,才能达到最大的引资效果,才能把大型跨国公司引到我国来。跨国并购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跨国并购能使产权多元化,有利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进行跨国并购的多是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大型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以后,就成为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了,最终都是外商企业,只是实现形式不同。并购不仅引进了外资,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对外资达到了双重利用的效果,对我国十分有利。

面对各国对外资的激烈争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借鉴国际并购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紧完善和制定外商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规定,鼓励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2、引资环境问题-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

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其目标利益具有长远性,因此格外注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等对其长远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因素。对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他们却缺乏兴趣,因为一般说来优惠政策越多,东道国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越差,越不利于他们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为了吸引大型跨国公司,我国应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

(l)完善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

我国政府应不断完善关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如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鼓励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并根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清理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我国政府应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进一步简化政府审批程序,改善行政环境

我国应该加快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简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减少随意性,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4)减少贸易保护,降低与外资有关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入世后,我国的经济活动已经纳入到国际市场中,我国的经济利益将进行重新整合,跨国公司的投资也将面对这种利益的整合而重新定位,加快某些特定产业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步伐,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效率寻找型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减少市场、资源寻找型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提高引资的质量,而且也符合世贸组织减少贸易保护,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行业里(例如汽车行业),由于占主导地位的几乎是外资企业,这样受到保护的是外资企业,并不是我国的内资企业,保护也就发生了错位。在这样的行业里减少保护,对我国来讲具有上述双重意义。

(5)培育我国的要素优势,为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做好准备

培育我国的要素优势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力优势,我国虽然人口众多,但是技能性劳动力缺乏,符合外商要求的高级技术人员更是紧缺。只有加大科教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二是企业优势,企业优势是建立在劳动力优势基础之上的。我国企业只有符合大型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后,才能融入其分工体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与之相关的实施全球战略大型跨国公司的进人,才能形成吸引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聚集效应。

3、引资领域问题-加大服务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服务贸易领域在吸引外商投资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国应真正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不断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化理念和技术手段,改善我国服务业结构,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水平。随着服务业开放广度和深度的加大,国内法律环境的改善,服务行业、制造行业等各种行业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都将达到一个阶段。

四、适度控制大型跨国公司的政策

由于大型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有可能在我国市场上形成垄断,会对我国的内资企业、现有市场结构、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在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同时,还应对其进行适度限制。对大型跨国公司适度控制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大型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

虽然大型跨国公司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国内企业也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在家用电器等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其中纺织行业是国内企业的主导产业,使得大型跨国公司只能以新产品、低价格、零利润的方式生存。但是,国内企业总体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所以,要想利用这种方式,就必须培育自己的企业,也就是说,要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紧紧联系在一起。

2、外来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

在一些资金和技术壁垒很高的领域内,国内企业短期内还无法具备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产品领域中至少应引进两家大型跨国公司,使不同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竞争,由原来的寡头垄断变成竞争垄断,这时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就会大不相同。所以,引入的大型跨国公司要多元化,不仅是同一项目的企业数目不要单一,而且在项目上也要多元化,不能只集中于某个产业,这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利。大型跨国公司的地区来源也要多元化,不要过分集中于某国,这样容易产生对某国的依赖性,加大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3、外来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间接竞争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5篇

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刚开始的资本投资规模都较小(从科研人员的数量看),研究人员一般只有十几到几十人,但最近几年规模增长较快。比如,摩托罗拉在华科研人员已超过2000人、德尔福(中国)科技研发中心一期招聘科研人员500人、西门子(南京)公司2005年扩招200名研发人员。另外,母国来源不同,研发机构的规模不同。从主要几个母国来源地看,欧美公司的研发机构规模较大,日本、韩国公司研发机构的规模次之,中国香港及中国台湾公司的研发机构较小。比如,2003年全球研发投入前十名的公司中,除日本丰田公司排第五外,其他都是欧美的公司。

二、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区位特征

首先,区位分布比较集中。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集中分布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四地。截至2005年底,总计750余家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中,有200余家位于北京、170余家位于上海、150余家位于广东、120余家位于江苏,这四地所占比例超过了85%。余下的100家左右主要分散在天津、杭州、成都、西安、大连等地。

其次,不同区位有不同的行业特征。各地区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行业分布有所侧重。北京吸引的跨国公司研发投资侧重于电子、通讯、软件等行业;上海还包括了不少汽车、化工、制药等行业;而以深圳、广州为代表的广东的跨国研发机构侧重于通讯行业;以南京、苏州、无锡为代表的跨国研发机构侧重于电子、通讯、软件行业;西部的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主要侧重于通讯和软件行业。见下表1。

主要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与当地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产业对应关系

资料来源:北京统计年鉴2005;2004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数据统计公报;上海统计年鉴2005;2003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公报

对每个地区的两组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得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8、0.996、0.99和0.97。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的计算结果都近乎完美地显示了区位/产业相关特征的存在。

最后,不同区位的研发机构功能和规模有所不同。由于北京和上海分别是我国政治和经济中心,集聚了我国大部分的尖端科技人才,另外,著名高校的云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较完善的政策措施,使得北京和上海成为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的首选地,绝大多数早期的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设立于这两地。广东和江苏由于利用外资最多,有大量的在具体业务部门或合作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部门设立于此。西部地区的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则多为其在华研发网络中的一个分支机构。

三、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组织特征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设立方式通常有四种:设立独立的研发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设立研究机构;在具体业务部门或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与其他企业合资设立研发机构。资料分析表明,欧美国家偏爱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日韩国家则较多地在具体业务部门或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为了技术保密,以及其绝对优势的保持,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采用与中方的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方式的很少。

早期的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多为非独立法人,作为其在华公司的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存在。但是,它们一般不隶属于中国的总部管理,其活动与业务有较大的独立性。随着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另外,其治理模式还与所属行业有关。高新技术行业,如电子、信息、软件等行业的研发机构大多是独立的,如摩托罗拉中国研究院,朗迅贝尔实验室等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些传统行业,如化工、汽车等,其研发机构一般都以非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

四、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功能特征

根据研发机构的功能,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可分为五种类型:技术开发型、技术跟踪型、技术支持与技术改进型、基础技术研究型及综合性研究与开发中心。

首先,技术支持与技术改进型为主。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从其功能上绝大多数可以归为技术支持与技术改进型。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与欧美、日本等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使得其他四种功能类型存在的基础条件不能很好满足。

其次,行业不同,研发功能不同。电子、软件等高新技术行业总体上更加侧重研究。比如:微软、IBM已经开始了一定的基础研究活动。汽车、化工等行业则更侧重开发。比如:为了适应中国的路面而调校汽车的悬挂系统。

最后,市场竞争不同,研发功能不同。市场竞争越激烈的行业,研发机构的功能越强大,如电子、软件和电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