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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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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条例

医保监管条例范文第1篇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医保监管条例范文第2篇

 

一、报名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 课程名称 预防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公共卫生导论 卫生经济学评价 流行病学研究方统计研究 专业外语 临床流行病学 生物统计 流行病学分支学科介绍 统计诊断 临床试验设计与分析 生存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自然辩证法 多元统计分析 抽样技术与方法 定性数据研究方法 试验设计

三、培训方式:

 

上课时间为寒暑假中国人民大学校内集中授课。

进修期间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为学员指定教材,规定必读及参考书目,以利于自学。

每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核。

 

四、证书授予:

医保监管条例范文第3篇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医保监管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成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医药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来源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药械质量抽验中发现的、各种质量公告通报的,公民、法人及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以及以其他方式或者途径获得并经查实的。

第五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次数或者有针对性抽查抽验频次。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与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通报。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发出不良行为告诫书予以警告。

医保监管条例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征缴和监管。要加大征缴扩面力度,增强基金自求平衡能力。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征缴扩面,切实扩大参保范围。对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要坚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要完善基金运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减轻医保病人医疗负担。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扩大特殊门诊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需较高或高额门诊治疗费的特殊病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病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强化对医保经办部门的监察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卫生和药品体制。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起医、药、患、保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利益机制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竞争机制。努力完善医疗机构监管机制,弘扬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操守,禁止过度用药、过度检查、不合理出入院、乱收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抽样检查。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退出机制,敦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服务协议。建立完善医疗机构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病人理性消费。坚持和完善住院患者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保障患者对用药和检查的知情权。探索建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医保病人“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康复在社区”。改革完善药品招标采购体制,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三、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适当提高社区卫生补助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优势医疗资源分配和优惠政策要向中小医院倾斜,提高中小医院的竞争力。要加大医疗救助的财政投入。对医疗保险报销之后,个人仍然难以负担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来解决大病负担问题;对医院通过“120”收治“三无”病人给予适当补助。要继续支持特困企业职工、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