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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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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扎实推进五项改革

一是推进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全市统筹”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整合和理顺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结算经办机构,力争全市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结算经办机构,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二是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方共管,风险共担”的原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次均定额预付、部分单病种付费、差额后付、指标考核、稽核管理"的结算办法,次均定额预付后,经年底指标考核计算后,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支付差额部分。三是推进普通门诊统筹改革。完善门诊就医补偿政策,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住院率,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200元,1200元到3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城镇居民门诊统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接轨,不设起付线,每人年封顶线400元。四是推进医保周转金拨付制度改革。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拨付住院统筹基金的月平均额为基数,预拨一个季度的资金为周转金,缓解定点医院资金周转压力。五是推进医保举报奖励制度改革。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予以奖励。

二、严格强化五项管理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负责居民医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一)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第八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条(支付管理)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和出借就医凭证。

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或者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归并对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可以中止与其的结算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追回流失的居民医保基金。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20*年工作情况

经过一年努力,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35万人,较去年底增加9万人,人口覆盖率达87.5%。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65万人,较去年底净增5.75万人,城镇医保覆盖率超过小康目标。市直参保人口67.53万人,较去年底增加近5万人,覆盖率达92%。市区5.9万名老人和8034名救助对象通过政府资助进入医保体系,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全市征缴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10亿元,比去年增收1.3亿元,增幅15%,其中当年基金收入9亿元;当年实际支出8.3亿元,结余0.7亿元。基金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结余率适中,运行总体良好。市直全年医保基金收入5.21亿元,其中,当年收入4.45亿元,非当年5625万元,收入增幅12%;全年基金支出4.47亿元,比预算增长23%。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714万元。按时上缴管理费20万元。

(一)以优化提升为目标,医保政策体系实现新完善。修订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医疗救助办法》,既是对五年多来政策体系系统地梳理完善,也是对医保制度的又一次宣传推动。从4月份开始,我局牵头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调研月”活动,分课题组织力量展开调研。先后召开20多个场次300余人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这两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样,经过完善提升,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就由“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两个文件构成新的框架。同时,进一步调整完善居民医保政策。作为全国较早实施该项制度的城市,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快政策调整完善步伐。其中,筹资标准今明年已分别提高到150元、250元,门急诊补偿比例从20%提高到40%,住院费用全年最高补偿提高到15万元,综合补偿率由原来25%提高到50%以上。市区财政对参保学生少儿均给予补助,让他们也享受到了“普惠”。各辖市均出台和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外,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作出意见规定,特别是明确参保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直接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二)以推进小康目标为重点,医保人口覆盖实现新扩大。加大政策推动和行政推动力度,通过动员参保、监察推保、多形式助保等各种途径,多措并举、强力推动参保扩面。一是以医保小康指标监测分析为抓手,同步推动各地开展扩面工作;借助全市社保扩面征缴有利形势,与养老保险同步推进医保扩面。二是在去年实施“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工程的基础上,建立反推倒逼机制,通过抽样调查和全面摸排,动员未保人员参保;强化稽查稽核,将参保登记信息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实现登记最大化;将人员参保缴费与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信息对接,实现登记参保到户、缴费管理到人。三是重点抓好环卫工、出租车司机、保安等特殊群体以及建筑、餐饮行业用工人员的参保工作;对断保人员进行梳理分析,采取不同措施激活续保;同时,落实农民工医保专项扩面行动,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保。

(三)以社区配套政策为抓手,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实现新增强。将实施和完善医保制度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包括社区定点、优惠支付、提高医保待遇、服务减免、药品“零差率”政策、健康管理、付费制度等一系列医保配套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诊。特别是对药品“零差率”政策,4月份组织第一轮集中招标,平均中标价即降为零售价的52%;医保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重点对零差率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社区配套政策落到实处,使之受惠于民。社区配套政策运行一年以来,其政策导向作用越来越明显:全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人数估计增长51%以上,医疗费用增幅54%(不含“零差率”补贴),其中慢病病人就诊量上升2倍以上。社区机构出现了就诊量和费用同步快速增长的好势头。居民选择社区门急诊的比例超过35%,对于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以可持续运行为导向,医保制度运行质量得到新提高。按照“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开展教育,加强防范”的思路,认真做好“社保基金审计年”各项工作。在基金管理上,完善核算管理办法,强化运行分析和监控;推行申报基数职工签字认定、参保单位先行公示等新举措,采取日常、重点、专项稽核等办法,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稽查面超过参保单位总数的30%;以医疗行为监督和医药费用结算为切入点,完善以“就诊人头”为核心的付费办法,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效率。预计全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增长12%,其中个人支付增长4%,基金支出增长13.5%;二、三级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幅8.88%,医务所室平均下降10.4%,定点药店增长3.8%,社区增长54%;医保基金用于社区药品“零差率”补贴1000万元,既较好地控制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增长,又使大部分参保群众享受到了医保实惠。

(五)以经办能力提升为主线,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新进展。一是努力打造新的服务平台。市区启动社区平台建设,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逐步将医保经办服务向社区延伸,从而使参保人员既看小病不出社区,办理医保事务也不出社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保病历购换服务,完善了辖管人口的医保和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慢性病人、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健康长效服务。以“访老问医送温暖”为主题,开展向退休人员“发一封慰问信、送一张医保联系卡、发一份宣传资料、搞一次免费体检”的“四个一”活动,其中,组织社区卫生机构分两批为10万名参保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首批已有3万多名7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体检,受到退休人员的极大欢迎。二是强化和改善对外服务。对医保经办事务进行一次性告知,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拓展医保网站功能,初步实现缴费工资总额网上申报,方便了参保单位和经办人员。与相关单位协调,下调定点医疗机构原协定的月通信使用费,平均降幅30%;取消医保卡挂失费用,减少群众支出20万元。三是加强经办机构自身建设。按照练好业务、干好事务、搞好服务的要求,规范基础管理和服务流程,大力强化经办能力与服务建设。特别是在服务大厅,建立ab工作制等一系列创新办法,推行阳光服务,努力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咨询投诉一拨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加强医保理论研究和宣传信息工作。继续与镇江日报联办医疗保险专版,全年出版52期;全年编印《社会医疗保险》期刊12期;对外宣传报道及理论研究文章省级以上40多条。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总体要求,实施辖市联动:句容推行“医保普惠工程”,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首次实现制度全覆盖,当年新增居民参保3.6万人;丹阳紧扣小康目标实现,3000多名残疾人和近万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扬中创新思想理念、方法制度和管理机制,积极扩展社会医疗保险的内涵和功能。一年来,我市先后两次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大会上介绍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医保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受到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央视《新闻联播》、江苏卫视、中国劳动保障报、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均在头条或显著位置全方位宣传了我市医保制度的改革实践,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改革报来镇进行了专访;全国各地先后有94个城市1100多人来我市学习考察。医保经验进一步推向全国。

二、20*年工作总体情况

对照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基本任务,对照市委“把改善保障民生作为发展根本取向”的总体要求,明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障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我们立足新起点、策应新形势、实现新突破。为此,全市医保战线要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和改善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进一步深化“人人享有”的内涵,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和群众健康水平,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为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保障环境。力争至*年底,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242万人,提前实现“十一五”末全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口覆盖90%以上的目标。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要突出抓好四方面工作:

1、以“两个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是我市新形势下多层次医保体系的制度框架。围绕两个办法,要重点落实:一是进一步突出“全民”医保,落实好关于外国人参保、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参保、持有本市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参保规定;进一步简化险种安排,按照从业人员参加的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基本层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二是改进和延展个人账户功能,鼓励参保人员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同时进一步研究探索二级个人账户的功能拓展问题,尝试制度外保障;包括补充险种在内的各险种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开放后,鼓励和动员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险,提高保障待遇。三是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研究失业人员个人领取的医疗费补贴充抵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继续给予农民、未就业登记人员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照顾政策,用好对5060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倾斜政策。四是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肾透析、治疗癌症的费用,医保基金补偿比例由40%提高至5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年个人支付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救助资金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我们将以“两个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按照“制度边界取消、政策间联接贯通”的思路,进一步整合、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整合险种,研究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满足群众多元化的保障需要,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2、以提前实现医保人口覆盖“十一五”目标为动力,进一步提升全市医疗保险的人口覆盖。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个工作推进的目标。扩面工作不仅是医保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础,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要求。在工作推动上,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完善对各地医保经办工作的考核,调动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积极性,加快扩面工作进度,力争明年底提前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人口覆盖90%以上的目标。抓住《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的机遇,进一步强化扩面宣传,做好参保动员工作。利用劳动监察力量,发挥稽查稽核职能,抓好“应保未保”、非公组织、灵活就业人员等扩面空间,借助和调动基层力量推进扩面工作。关注农民工参保,突出重点,采取灵活政策,推进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的民工参加医保。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等措施,尽可能地推进城乡居民参加医保。认真落实对重病、特困、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政策,把他们全部纳入到医保体系中来。要坚持各类群体的“无缝覆盖”,推动实现从“广覆盖”到“全覆盖”。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办法

为保障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切实降低个人住院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在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以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改革方案(2009年到2011年)为指导思想,本着“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理念,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结算办法.

1.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总量控制”为基础,根据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建立以“服务质量评价”、“履约诚信评价”及“绩效考核”为体系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将结算、考核与拨付进行有机结合.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别医院所发生的属于“病种付费”以外,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1.2办法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之间对发生在一定结算周期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的结算与拨付方式.参保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所享受的住院待遇不因结算办法而改变.1.3结算周期办法以1个季度为结算周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拨付实行的是“绩效分类预付、结算周期清算”的方式,即:每个结算周期前按照绩效评价对其住院费用进行预付,结算周期末按照“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结算,扣除已预付的资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计算出最后实际拨付基金金额.

2相关指标解释

2.1“总量控制”是指根据年度基金收入和既往住院费用发生规律,医保经办机构做出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对结算周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出实行总量控制.

(1)“总量控制”系数为可拨付住院统筹基金预算与实际发生统筹基金之比.

(2)“总量控制”系数由医疗保险基金中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测算并公布.

2.2“质信双评”是指“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

(1)“服务质量评价”是对医院为参保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每一个结算周期根据“服务质量评价表”进行评分,得分除以一百后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数”,该系数决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2)“履约诚信评价”是对医院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评,每一个结算周期根据“履约诚信评价表”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评分情况支付当期服务质量保证金;

(3)“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满分均为100.

2.3“考核付费”是指根据“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情况,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分类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进行审核、拨付:

(1)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评分在绩效考核分数中各占50%;

(2)根据绩效考核决定对医院的住院费用预付方式及审核模式;

(3)对于提前预付的医院,按照绩效考核情况,依据其上年度同期住院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预付.

(4)按照绩效考核情况,住院费用预付方式、审核模式的更改自下一个结算周期开始,根据其下一次绩效考核情况实时进行调整.

3绩效考核分类

A类,考核分值95分以上;B类,考核分值85~94分;C类,考核分值75~84分;D类,考核分值75分以下.

4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设计

依据医保中心对医院进行考评的相关指标,同时本着对患者、基金管理方的责任,设计相适应部队医院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遏制过度医疗及不合理医疗行为,使医保中心拨付医院资金及时到位.做法有:利用昆明总医院“军卫一号”数据库,设计科室医保患者考核管理指标,使管理目标明确、方法科学、手段到位,临床科室能依据指标以及考核数据履行细节管理,医院管理职能部门做到宏观监管.

4.1平均住院日管理

计算出昆明总医院3a各临床科室平均住院日,结合总后卫生部及当地卫生厅规定的平均住院日,合理分配各临床科室指标.按百分制超出1d扣1分.

4.2住院费用增长率管理

控制昆明总医院住院总费用增长率小于等于本市住院费用平均增长率,制定每季度科室大额费用患者收治人次,如大脊柱矫形内固定手术,血管矫形大支架放置手术等,核定各科室定额医疗费用.利用“军卫一号”数据库计算出每个临床科室每个月住院总费用,并与上个月相比增长率,在季度结算时,超出医院核定的住院费用总额5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

4.3自费率管理

科室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设计科室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软件,对每个患者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按核算单元汇总,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

4.4药品费占比管理

不超过50%,控制药品费占总医药费比例,可遏制滥用药现象.每季度统计各科室药品费占比,超过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并在全院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4.5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中医特殊疗法)占比管理

中医科不超过总住院医疗费用15%,其它科室不超过2%,以控制和降低呈增长趋势的过度治疗费用.设计科室物理与康复、中医治疗管理软件,对每个患者的相关治疗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按核算单元汇总,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并在全院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4.6检查、检验费用占比管理

占总住院医疗费用比不超过20%,以控制和降低呈增长趋势的过度检查费用.设计科室检查、检验费用管理软件,对每个患者的相关检查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按核算单元汇总,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并在全院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4.7绩效管理

(1)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不抽查该科室病历审核,给予医院质量管理考评经济奖励分值10分;

(2)考核分值在85~94分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抽查该科室总住院人数10%的病历审核,住院总费用超标5%以上,所超金额在科室毛收入中扣除;

(3)考核分值在75~84分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抽查该科室总住院人数20%的病历审核,所扣分值与医院质量管理考评经济处罚分值挂钩,住院总费用超标5%以上,所超金额在科室毛收入中扣除;

(4)考核分值在75分以下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抽查该科室医保住院患者病历审核,并进驻实地核查,所扣分值与医院质量管理考评经济处罚分值挂钩,当期发生的医保患者医疗住院费用汇总不予计算到科室总费用中.

5医院履约诚信管理

履行与医保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是部队医院收治地方医保患者的条件,因此要接受医保中心对昆明总医院就医管理;医疗行为的审核、稽核;参保人满意度的评价.相对应制定医院履约诚信管理公约.

(1)科室有虚拟(假)住院患者,每核实一例,按百分制扣10分;

(2)分解住院人次,如出院不满24h再次入院,或出院1周内非急诊状况再次入院的患者,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2分;

(3)门诊大处方,每百人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2分;

(4)挂床住院,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2分;

(5)达不到住院标准,降低标准收住院,每核实1例扣2分;

(6)推诿参保患者,拒绝收治医保患者,每核实一例,按百分制扣2分;

(7)不按发改委制订的收费价格标准,违规加价,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1分;

(8)未如实上传住院医疗费用,让患者自费门诊交纳费用,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1分;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总额预付制;支付方式;医院管理;策略建议

一、 引言

作为新疆卫生体制改革的排头兵,石河子市于2013年开始推行新医保政策,石河子拟定了一系列医改方案,希望通过医疗体制改革达到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合理分配医疗卫生资源,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但实施总额预付制以后,有时存在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和转院现象,并未像预测那样医患关系由此出现大幅缓解,医患关系有时反而加剧。如何防止医疗保险费用过快的增长,实现患者、医院和医保机构的三赢同时又能保障人民的健康,已经演变为摆在各国政府和各级医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 总额预付制的影响分析

(1)总额预付制对医疗行为的影响

依据医疗保险机构下达的年度医疗保险费预付总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估计该年度医保费时,把之前一年每个临床科室现实产生的医保数额当做预算基数,根据每个科室医保费用支出所占比重,测算本年度科室医保费用总额,然后计算药品比、各科室门急诊、均次药费、住院医保的均次费用、人次比、自费比等数额,按照“按科下达,全院平衡,公开公平,动态调整”的方针,使各科室分配合理。同时考虑到科室的增减床位、开展新技术、管理医保、调整人员等因素,并充分吸收科室的建议与意见,将指标修订后下达科室,并依照此进行考核。

首先,假定医疗机构在特定时期内所收到的医疗费用总额是固定的,那么在总额预付制刚性条件下,医疗机构必然采取控制医疗费用和管理费用,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其次,为了控制费用,医疗机构将不得不尽可能的降低医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最后,医疗机构将合理分配资金,尽可能的使资金流向医术高超的王牌医生,以吸引更多的参保者。以药养医和药品商业贿赂的现象将自动流产。实施总额预付制以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实行总额预付制后,各科室的均次费用和药品比例都得到有效的控制。

此外,开展医保总额预付制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时刻意减少检查项目,凭借经验确定治疗方案,以减少费用支出,但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

(2)总额预付制对医保机构的影响

石河子医保局随着总额预付制的开展,应开展精密化治理医疗保险总额预付的方针,勾勒总额预付的详细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创设谈判协商方案。为促使制定的预付总额更加科学合理,应建立有效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在医疗服务递送体系中建立守门人制度,以达到定点管理实施,病人流动减少等目的。实施总额预付制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以确保医疗保险费收支平衡,使得医保资金良性运转。目的在预付制下能够更加彻底的贯彻和落实医保机构制定的每一项措施。如:有利于提升利用资源的效率,鼓励医务人员主动采取措施使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服务成本得以控制等。

(3)总额预付制对医保患者的影响

表1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展中心经过测算的数据,通过比较发现,2013年我院联网结算的各地区医保住院人次与2012年相比,因等级医院复审因素,住院人次、人均费用均有所下降。

此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为了降低医保费用支出,更倾向于选择便宜的药品,这容易影响医疗质量,不仅有害于患者的康复,而且医院在医疗质量方面受到的压力也增大[1]。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医院的长久发展,更有甚者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实施总额预付对医保患者的影响大体上是积极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总额预付制一定意义上能够降低“均次费用”,和缓了病人看病贵的现象。但是医疗支出接近预付总额时,医院便不愿意接受医保病人和重症患者,会出现推诿病人等现象。为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选择价格低廉的药物用以治疗患者,采取保守治疗,尽量减少检查项目[2],这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医患关系。

三、 完善总额预付制的策略建议

(1) 进一步推动总额预付试点先行的支付制度改革

总额预付制度是通过定额管理、 超额分担等风险下移手段,使得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从而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实施效果来看,在定额控制线以内,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实现了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就诊人次的稳步增长,均次费用明显持续下降,不仅保证了患者的利益,又实现了医疗质量、 医疗效率,管理水平的提升。

(2)建立监督、预警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和制度拟定方一起研究的管理问题便为在总额预付制前提下,怎么保障医院服务水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在减少成本的同时医院要确保服务质量,及为促进质量检测,需定期收集和评价服务质量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预警机制和监控机制。医保数据信息报送制度应基于兵团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建立与完善,社保局应按季将资金运行情况向财政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进行汇报,按文件规定每季度进行基金预警并出具预警报告,及时对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分析和通报,防止基金出险。基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管制,人社局拟定总额预付标准,社保局通知预警机制管理办法,并在保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为前提,制定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3)支持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同时混合使用的支付方式指的是综合支付方式,它虽然在管理上比较复杂这,但各种支付方式的缺点都可以通过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优点进行克服。既克服了单一支付方式的弊端,全面并完善了预付制支付方式,又可以确保医保基金得以更加高能和有效的利用。

(4)补充商业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既是国家在新医改方案中提出要积极发展的一项,也是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仅依靠政府宏观把控无法满足患者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需求。因此,商业健康险对于提升总额预付制实施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商业健康险全民开放,而且以位于社会保障计划中涉及不齐全或尚未包括的地方为侧重点,能和社会保险保障项目形成互补,最终实现患者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因此,医院应该通过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利用,大力发展民营医院,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并对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十分有利。(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