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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以国家为基本管理单位的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体系,是建立在领土边界的基础上的。其环境保护体制,包括水资源管理在内,其管理权的配置都是以地区分割为特征。然而,在复杂的气候、地理以及人文等复杂因素的作用下,这种以地理边界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必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就以水资源管理为例,传统管理体制面对的挑战主要有:
一是水资源需求与供给的时间和空间矛盾。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严格受制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等自然因素;而水资源的社会属性要求它必须持续、稳定地满足人类生活、生产以及环境方面的要求。能量守恒定律告诉我们,水资源的水量分布在宏观上、从总量上看相对比较稳定,但对于微观的具体层面来说,水资源的供给却与需求之间存在着不同步和脱节现象。尤其是目前人类活动使地球气候发生异常,地球的自然、社会风险急剧增加,传统的机械、静态的水资源管理模式越来越受到风险社会的威胁。例如,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家,虽然有历史悠久的水资源管理历史经验,但这些年来区域性的、季节性的“水患”越来越多,越来越集中,如西北地区的长期干旱缺水,夏季的大面积水灾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的农业歉收等,目前有些城市和地区甚至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说明了这个挑战已经迫在眉睫,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应对机制措施。
二是行政区划边界与水资源流域边界的交叉矛盾。水资源作为流动循环的自然资源,它的运作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和途径,需要从更大的系统来整体审视。而以国土边界为特征的国家和以行政区划作为权力分配单位的行政管理体制,却是严格受到管辖权边界的制约的。因此,水资源的整体流动特性就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管辖权分割的难题,使一些行政机关的水资源管理无法对水的运动做全程的跟踪和全流域的管理,这样就无法杜绝管理失效。如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却对其他的地方造成影响;有些水利项目在某个地方是“水利”,对于下游地区却形成“水患”等,这在根源上说都是与管理边界与自然边际不相符的一种客观必然结果。
三是水资源活动的环境属性使单纯的水资源管理成为不可能。水资源系统实际上是一个由土壤、生物(森林)、大气和水组成的“水文统一体”。水通过其循环过程连接着气候系统和生物地球化学循环,是全球各种过程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大气中的水是全球水循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森林对涵养水源、防止洪涝是具有调节作用的;而土地永远是水在地球上的附着载体,水的系列问题也会导致土地的退化,如发生水浇地盐碱化、土壤肥力下降、水蚀、土壤酸化、湿地与河岸带退化等。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一般局限于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但这种以开发、利用为主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在环境系统的视野中是有局限的。正如现实中显示的,离开物理环境去管理水,是不可能管理好水的;而水资源的不当管理,会危害到社会人类。如某些地区没有进行污水治理,利用污水进行农业灌溉,结果就会导致一些食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据农业部的统计,中国约有140万公顷的污水灌溉区,其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占64.8%。这类现象严重影响食品安全。2000年对10个省会城市进行调查,就有7个城市郊区的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率在30%以上(苏德纯,2010)。这些现象充分表明,人与自然之间是相互适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人们在利用和享受水资源的同时,却在环境保护方面对水资源承受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人类活动与水资源之间的平衡关系越来越趋于紧张。从环境权的角度上看,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四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国家和行政区划为管理依托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面临的最大挑战还在于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主要体现为水资源管理的“流域公共性”与“区域或部门个体性”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流域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其所有权是不明确的,以致各区域、各部门对其占有、收益及处分等派生权利也不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上,容易倾向有利于其地区和部门的利益。而对水环境资源的管理和开发职能主要集中在区域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就是区域无序占有了水权,导致区域间水资源开发纠纷、水资源保护工作弱化、水污染防治成效甚微等一系列问题。加上水资源管理本身就带有的经济外部性,所以很多水资源相关活动的投入和产出之间无法一一对应,不同区域的人们在享受水资源权利和水环境权利之间就无法做到绝对公平。这种难题不仅在不同国家之间有所反映,就在同一个国家内出于不同河流区位的人们来说也无法求得公平合理。这样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水资源管理纠纷和社会矛盾和冲突,需要跳出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来寻求新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分配管理
中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缺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很少。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200m3,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是联合国认定的“水资源紧缺”国家。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m3。第二,地域上分布不均,降水量和径流量在地区上差异很大,西北地区降水量很少,出现严重的水源性缺水。第三,在时间上,降水集中在夏秋季,洪灾严重。第四,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尤其是黄河上游和西南山地。第五,水质污染严重,在多水的南方出现了水质性缺水。此外,地下水位的大幅度下降,还引起了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水资源具有稀缺性,对稀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利用市场机制,而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是水资源市场机制建立的关键。
从水资源本身的特性来看,水资源是公共资源的一种。在经济学上,对公共资源的定价经常会面临两难选择: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固然可以保障垄断性供给者的利润,但会造成供给相对不足、需求过剩、一部分需求者得不到满足、社会福利因此受到损失;但如强调公共资源的公共属性,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性的定价管制,则又可能导致定价过低、厂商利润微薄、资源被过度使用、甚至走向枯竭等负面效应。因此,面对各方关于水资源的利益博弈,研究水资源合理的分配管理问题在提倡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当代社会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一、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
我国水资源管理机构的部门设置几乎是按照水资源的用途来进行相应的职能部门设计的,具体如图1所示。而其中最主要的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则显现出了一些管理上的弊端。该七大流域机构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这些机构分布几乎都集中在降雨量较丰富的东中部地区,而对于本身降雨量不足的西部地区并未设置管理机构,此举更是会导致该地区水资源的管理空缺。
2、我国水价管理发展过程
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合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资源使用者从国家手中取得资源的初始使用权,因此天然气、电、水、土地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并没有经过市场公开竞争购买的过程,而是仍然沿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价格由政府授权确定,不由市场供求形成,因此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水价管理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无偿供水阶段,即1949—1964年,该阶段不收取水费;低标准水价阶段,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在江西召开全国首次水利管理会议,结束了无偿供水阶段;成本收费阶段,水的绝对价格仍然非常低,国家财政每年拨付巨额补贴。
3、水价构成及制定原则
目前我国的水价主要是由水资源费、环境水价(污染处理费)、工程水价三部分组成。根据内容构成,我国水价相应的制定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和平等原则;据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建议,居民用水的水费占家庭收入的百分比最大不应超过3%;高效配置原则;成本回收原则,即保证供水企业具有清偿债务、创造利润和筹措资金的能力。这些原则确切地解决了供水企业的利润保障问题,但是,从对水资源分布的差异及与之相对应地区的水价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并没有得到水价的鲜明反映。
二、国外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比
水资源管理制度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国情紧密相联。世界各国都在探索适合其水资源国情的经济及管理制度,以便合理使用、分配、管理水资源,从而确保稀缺的水资源能够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保护,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的实现。下面就来比较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洲或地区的水价管理机制,一窥究竟。
1、拉丁美洲
据统计,拉丁美洲每年损失水资源近9000亿立方米,占公共消费水资源总量的33%。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的局限,水利设施输送100%的水到用户几乎不可能,但有专家预测,若配以适当的管理和运作使水利设施达到国际标准,那么拉丁美洲75%的水资源损失就可以得到削减。表面上看来,这种水资源的浪费问题与缺乏财政支持以及科技、人力有关,但究其主要原因仍然是水资源部门的制度安排不合理。有数据显示,在以往十几年中,拉丁美洲国家每年对国有水资源经营企业的投资大概占本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左右,运营费用也几乎与之对等,但雇佣人员却是私营企业的3倍,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及转轨过程中遇到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通病。这样执行不善的制度对该地区经济与政治发展产生了各种不良影响:水资源价格低引起国家投资的减少,投资减少导致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得不到保障,质量下降,伴随而来的水资源推广服务减少,最终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更加松懈,腐败现象增加等。
针对上述的问题,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也进行了几项最基本的制度安排。第一,国家必须建立财政和经营相互分离的水资源经营企业;第二,对现有的水资源经营企业进行分割,增强水资源供给的竞争性;第三,建立相应的法规体系以决定合适的水资源价格;第四,私有化局部的公共事业,并且使家庭参与产权的管理和分配,以促进其提高效率。
2、澳大利亚
虽然四面环海,但澳大利亚仍是世界上最为干燥和平坦的大陆,水资源十分有限。近百年来,澳洲人口和工农业生产迅速增加,对水资源的需求也随之猛增。由于水价过于低廉,水资源浪费严重,用水不当还造成了土地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对其水资源政策进行了变革,重点已从投资基础灌溉设施以及发展区域经济转移到加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994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水资源改革议程,其内容主要包括:改水利企业为商业经营,采用私人或共同所有等多种形式;区分水的批发和零售机构;区分法规与供给责任,鼓励水资源管理、分配以及定价中的公众参与;以消费为基础进行定价以涵盖所有的供水成本;建立独立于土地财产权的水权,并且使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减少交叉性补贴;实行水资源相对集中统一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在澳大利亚,水资源的合法交易开始于1988年。近年来,农场主买卖农业用水配额和转让取水许可证的交易呈上升趋势。
3、法国
法国水资源组织和管理体制非常与众不同,具有创造性和有效性。其水资源管理体制具有以下四大特点。第一,市民掌握水资源的管理权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导致了一种共同管理体制,即水政策虽由国家制定,但却是由国家、所有的地方社区和用户三方面来共同管理的。第二,法国存在着一种个人与集体共同管理水以及卫生设施的新的伙伴关系,而且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它把公共部门经常忽略的问题与计划同私有部门的有效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第三,遵循财政导向原则,即所谓的“污染者及消费者付费”原则。这也是我国及其他目前正在考虑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国家借鉴的重点。因为此种原则考虑了实际费用,为水的利用和净化提供了一种激励与控制机制,而且还容许地区之间有差异。在法国,正是用水户支付了绝大部分水资源利用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卫生设施有关的费用。第四,水税的“公共一致性”。这笔钱用来使资源的配置更加趋于公平合理。城市居民利用它可以帮助分散的农村地区,资助其进行各种水项目的建设;同时,每一个人对这笔公共基金都有投入,又可以将其用来支付自己所在江河流域内水资源的净化与保护费用。
三、我国水资源供给的民营可行性分析
关于垄断与私营的争论在每一种公共资源行业都会出现,水资源也不例外。下面就从定价原则、管理现状、企业能力等角度分析我国水资源供给的利益的最佳分配格局。
1、公平原则
若水资源的分配可以因为民营企业的参与而形成竞争,就不可能在存在收入差异的地方保证每户居民的用水做到各取所需。因此,单就这一点而论,民营企业参与水资源供给并不能保证公平原则得到有效遵循。
2、管理现状
现存管理机构的跨区域性会制约当地供水企业活动的自由性,跨区域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协商也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现存的机构也没有涵盖全部水域资源。在并未被涵盖的西部边远地区,民营企业从水资源获利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因为缺乏规模效应。
3、企业运营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组成,供水企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8%~10%。《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非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利润率为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这种绝对化的数字规定并不能完全保证收益效果,因为一旦参与到市场竞争与配置中,这些只能作为目标或者预算出现,而不是结果。
四、结语
水资源由于不同种用途而存在多种属性,在其具有非排他性的用途时,稀缺性不可能完全通过价格被反映出来,因为此时的价格也不是由市场最终决定的。但是商业化经营也并非最佳决策,因为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多方局限性决定了民营企业参与水资源供给的收益不容乐观,因此至少在现阶段还是应选择由公共部门承担水资源的供给和利益分配。民营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和公共部门建立一种类似于“委托—”的模式,与公共部门共生,实现双赢,促进我国水资源管理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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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榆阳区;水资源;管理; 配置
Abstract: the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for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through the analysis yuya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and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and defects is discussed deeply,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trengthening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afeguard regional sustain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Keywords: yuyang;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configuration
中图分类号:TV21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榆阳区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管理一般分为水资源的经济管理、流域管理和需求管理。在水资源管理中,榆阳区主要在思路、体制和技术上存在问题。
1.1思路层面问题
榆阳区水资源管理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六重六轻”,即重大型轻小型、重建设轻管理、重水量开发轻水质保护、重工程轻效益、重生活生产用水轻生态环境用水、重末端治理污染轻源头治理污染。造成“六重六轻”的原因: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榆阳区财力不足,水利工程作为社会公益性工程,主要由国家统一投资建设,大型水利工程建成后发挥效益明显,所以形成多向中央争取的思想,自然就重大型轻小型、重工程轻效益。二是过去我国就业的主要特点是低收入、高就业,水利管理单位是事业单位,水是“福利水’,不收取水费,管理办法模式比较单一。三是重视了经济建设,忽视了水生态和水环境保护。四是落后的生产不可能从源头上治理污染,必然是重末端治理污染轻源头治理污染。
1.2体制层面问题
最显著的特征是榆阳区水资源由多部门分割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水利和防洪,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地矿部门负责地下水勘察,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地面上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并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运用行政与法律手段保证达标排污,废污水管理等。水利部门与环保部门的职责界定为:“水利局不上岸,环保局不下水”。现行的水管理体制是将城市与农村、地表与地下、工业与农业、水量与水质、供水与排水、用水与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许多涉水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各个部门负责,实行多部门分割管理,从而形成了多“龙”管水的格局。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各部门认识不统一,利益不一致,职责分不清,具体工作中出现科学规划难、同步建设难、统一调度难、管理协调难等诸多问题。这一切都进一步加深了“水危机”的严重程度。其弊端越来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水资源供需失衡。二是难以真正节水。三是无法有效地控制污染。四是河道积累污染和地面沉降等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五是无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法规。六是容易破坏水资源,不利于进行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1.3技术层面
一是水资源权属管理滞后,水权制度尚未形成,影响水资源的市场运作和发展。二是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与贯彻不完善,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尚未全面实施。三是用水方式落后,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和污染并存。四是水资源管理仍处于粗放、落后状况,缺少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证防洪安全,保证水资源供需平衡,保护水生态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榆阳区水资源管理与合理配置的建议
2.1转变治水思路
榆阳区在注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考虑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技术经济能力,采取有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强化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是应对今后榆阳区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必然选择。水污染,水环境恶化已严重地影响榆阳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威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榆阳区各方面用水的节水潜力较大,是水资源管理应加强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要彻底扭转“六重六轻”。“六重六轻”说到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所有的水事活动只有被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水权和水市场,才能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严重,必须实现从“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变,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强水权管理,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和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产权收益和产权经营,以及水权、水价、水市场问题。尽快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制度。建立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利用良性运行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机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建立污水排放定额制度,把污水排放控制在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征收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水权交易、水权转让制度,利用场机制推动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2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水资源管理是在国家实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下的水事管理,涉及水资源的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属性,影响水资源复合系统的诸方面,因而,榆阳区管理方法必须采用多维手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达到水资源、经济、社会、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目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在管理水资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法治水是根本,行政措施是保障,经济调节是核心,技术创新是关键,宣传教育是基础。我国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维护水资源供需平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基本用水要求,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必须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2.3进行经济社会宏观布局调整
榆阳区水资源开发历史悠久,生产用水压力较大,其中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87%。鉴于此,建议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特别是调整农林牧结构和研究生态移民问题,以粮食自给为原则,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逐步减少农田灌溉面积,修复应有的生态系统。石羊河流域内一律不得扩大灌溉面积,严禁开荒。同时要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确保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生态建设。在城市和工业发展中,要贯彻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和污染严重的项目。
2.4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
水权的界定和获得与转让是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基础,获得和超过了额定水资源就相当于占用了他人的水权,应当付费,超过更应多加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我国管理水资源的基本政策。
2.4.1按照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供水价格要逐步到位
要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满足运行成本、费用的原则重新核定流域供水中农业用水价格;根据满足运行成本、费用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重新核定榆阳区流域供水中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价格,逐步到位,以后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争取尽快达到成本水平。
2.4.2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水价管理体系
榆阳区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水价管理目录、水价管理原则和水成本核算,实行“统一领导”。水价审批管理应以物价部门为主,实行“分级管理”。推广分类水价、季节水价、浮动水价等经济水价形式,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用水的计划管理,制定各行各业用水定额,定额内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用水,也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在农业水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协同发展为原则,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从过去单纯的施工管理、单纯的考虑工程效益转变为施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寻求工程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最优组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使得生态系统能够继续维持协调运作。在实施农业种植时应建立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关系,从而能够做到实现合作共存、互利互惠,相得益彰。
2.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要完善用水户参与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农业水资源,对生态实施保护,积极促进用水户参与管理这一模式的只用,必须要不断进行实践,并且不断对问题进行总结,首先要明确参与式管理所具有的意义,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灌区的管理单位必须要对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具体的意义以及内容,进而采取一个积极地措施来促进开展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工作。积极支持以及培育我国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立,这样能够划清责权利界定,使运行效率更高。
其次,要完善灌区产权的界定,水资源量缺乏性使得用水户和灌区之间、用水户之间竞争程度不断增强,十分容易产生利益的冲突,所以,必须要完善灌区的产权界定工作。
最后,要实施全方位宣传,将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大力推进用水户参与管理,这已经密切关系到了农民自身的利益,每一个级别的水利部门都必须要加加强其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形式、电视形式以及报纸形式来实施深入的宣传,进而形成一个关注农村用水户协会发展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氛围,要重点加强对于广大农民用水户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充分明白改革的意义、好处以及目的,对当地农民用水户自身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以便能够吸收更多的用水户来参与到改革之中来。
3.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要加强水资源管理
加强是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形成一种城乡水资源统筹管理这样的制度,水资源管理已经成为了涉及到生产生活关系、产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政府市场关系等等诸多关系在内的系统性工程,必须要充分运用系统的方法以及思维来实施管理,进而从本质上加强流域水资源实施统一调度、统一配置以及统一规划,加强黑龙江省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必须要将城乡分而治之的局面彻底改变,努力从本质上实现从农村供水管理转向为需水管理,从无序开发、过度开发转向有序开发以及合理开发,加强实施水资源的管理,将市场机制积极引入,因此,必须要积极探索我国水权流转,不断建立和健全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充分运用价格的杠杆,将水资源价格机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