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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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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优点

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第1篇

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现状

1.市场不够广泛

在我国,虽然家庭占据了中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家庭成员中的居民普遍的投保意识都不强,因此,家庭投保并没有占据很大的市场。甚至有部分居民仍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家庭中发生火灾的概率很低,并没有必要支出部分资金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上。

即使是有的家庭在面对意外灾害的时候,也会把希望寄托在相关的政府部门,并不愿意直接面对保险公司的人。由此可见,由于家庭成员的意识淡薄,造成家庭财产保险出现的相当匮乏的局面。

2.保险公司的经营缺乏积极性

由于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中,获取的利润太少,因此,很多保险业务员并没有把家庭财产保险,当成一项主要的业务去完成。根据专业人员的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保费,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不等。除了机动车辆的赔付保险之外。保险业务员促成一单家庭财产保险,往往奖励提成为15%,因此,与成千上万的财产保险的保额相比,家庭财产保险的利润显得微不足道。就是因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利润太低,保险公司反而不会花费较高的广告费用,对其进行宣传,加大对这种保险的推销力度。保险业务员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也并不会投入很高的热情,并没有极大的积极性去开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二、我国家庭财产的发展对策

纵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虽然存在着发展相对滞后,速度缓慢等缺点,甚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仍然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具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1.扩大市场

我国是一个实力相当雄厚的人口大国,在我们国家大约有3亿多个家庭。虽然家庭财产保险的利润非常低,但是市场仍然很广阔。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加大对家庭财产的宣传力度,国家政府部门也相关的出台了政策,来支持家庭财产保险。很多居民对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意识也相应的在加强。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家庭居民的收入也在不断的增长,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约有2亿多的家庭都有投保意识,这无疑为家庭财产保险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2.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员的积极性

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第2篇

①参见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②参见应式文:《保险与法律论丛选集》,台湾地区财团法人责任保险研究基金会1987年版,第5—7页。

摘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中间性保险”。就保险合同规制而言,依其目的而区分为填补具体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失补偿合同和填补抽象损害(人身损害)的定额给付合同,并由此确定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等规则之适用对象,才是符合法理的立法模式。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不应排除损害填补原则之适用,亦即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故应受重复保险规则规制。意外伤害保险在应由第三者对保险事故负侵权之责的情形下,对其医疗费用应容许适用保险代位权。

关键词: 中间性保险具体损害抽象损害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

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014-06

依我国保险法,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均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5条第1款)。据此,此类保险应排除财产保险专属规则(如重复保险、保险代位、超额保险)之适用。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生医疗费用得否适用补偿原则等问题却存在认识分歧。这种分歧所折射的是我国保险法对此类保险的规制模式与规则适用问题。

一、“二分法”模式下的“中间性保险”

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两大类。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在私法规制上,《保险法》也以此为据,于一般规定之外,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分别予以规定(《保险法》第二章)。

我国立法对保险业务与保险合同的此种“二分法”由来已久。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仿《日本商法》,将保险合同区分为损害保险合同与生命保险合同;1929年《保险契约法草案》将保险合同区分为损害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937年中华民国《保险法》颁行时将保险合同分为“损失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其理由为:保险损失补偿有别于民法上之损害赔偿,故称“损失”而不称“损害”。①政权迁台后,1957年台湾地区“行政院”在草拟“保险法修正案”时,建议废弃保险合同之“损失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改采“火灾保险、运送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之“五分法”。 台湾地区“立法院”在审议过程中,围绕“保险分类采五分法、三分法或二分法”问题,开展了长期的研讨和争论,②至1963年决定采“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并一直延续至今。其修正理由如下:“保险分类,在学理上与实务上,本有‘二分法’及‘五分法’两种,前者分为损失保险及人身保险两类;后者分为火灾保险、运送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五类,经反复研讨,因‘五分法’之意外保险,部分属于责任保险,部分属于伤害保险,分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与各国法例不符,对保险业业务之管理,尤多不便。本条乃采财产及人身‘二分法’。兼容‘五分法’之优点,于对物对人二大类之下,分别容纳多种保险,以及修正保险法之体系,使今后保险事业之健康发展,以及保险机构之划分管理,均得纳入正轨。”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时,全盘接受了上述学说,将保险合同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在此种“二分法”下,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属“人身保险合同”。由此得出的推论是:除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外,此类保险合同应受人身保险合同特别规则的规制,同时不受财产保险合同特别规则的规制。所谓特别规则,举其要者,前者有“代位权排除规则”(《保险法》第46条),后者有“超额保险规则”(《保险法》第55条)、“重复保险规则” (《保险法》第56条)和“保险代位权规则”(《保险法》第60条)。由此推知,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不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及保险代位权财产规则之规制。

然而,上述立法安排在实务上却遇到了挑战。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预先设定“限额给付”条款,如:“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补偿,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若因此发生纠纷,裁判结果则大相径庭。④于是,“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遂成为我国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大争点。

造成这一纷争的根本原因,正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对人、对物“二分法”及其规则设计。在此种“二分法”模式下,以医疗费用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有“对人保险”(人身保险)的属性,又具“对物保险”(财产保险)的特质。因为一方面,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故属人身保险;而另一方面,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或损伤所产生的费用,且此类费用是能用金钱进行计算的,故亦可纳入财产(损失)保险范畴。然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传统的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保险形态。那么,此类保险合同究应适用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自难不生争议。

③参见江朝国:《保险法规汇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9页。

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费率监管,统计制度,费率市场化

2004年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指出:保险监管当局应该对行业发展中的风险进行管理。管理风险的基础资源是数据信息,美国监管当局在其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统计制度,获得了真实、准确、有用的精算和业务数据信息,既保证了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地对风险进行精算定价,又为实施费率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借鉴其经验,建立统计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率监管体系、有效遏制费率恶性竞争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费率监管是美国财产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一般人的印象正好相反,在完全实行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美国,依然存在着严格的费率监管机制。在美国的保险法律规章中,专门规定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必须满足适当性、充分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确指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及公众免受过高的、不足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性费率的侵害”。“示范法”第5节界定了费率过高和费率不足的判断标准,指出:“在非竞争市场中,如果提供的保险利润可能高得不合理,或者服务的相关费用被不合理抬高,则这个费率是过高的。”“某费率在其适用业务范围内明显不能支撑预计损失、费用和特别评估,而且如果继续使用这个费率将会大量减少竞争或会倾向于出现市场垄断时,这个费率为不足费率。”

实施费率监管是为了避免“市场失灵”,一是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因为消费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信息,难以对财产保险保单费率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断;二是只有在监管机构的介入下,各保险公司经验数据才能得到及时汇总,使得各保险公司的费率定价可以超越本公司狭隘的经验范围,能够参照更符合“大数法则”要求的行业经验损失率等数据。

二、统计制度保证费率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

数据统计是一种单调、重复、耗时以及成本昂贵的事务性工作,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督官为了避免陷入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之中,专门设计了一套“统计”制度,其最早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1946年制定的“全行业定价法案”,该法案指出:保险监督官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保险费率组织或其它机构协助收集及汇编数据,在保险监督官公布的合理规则限度内,保险人及保险费率组织可以获取此汇总数据。另外,“示范法”的第20节针对统计制度也指出:监督官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或统计人来协助收集保险人的经验并进行必要的编辑。除了用于普通商业险的费率监管之外,统计制度也用于厘定机动车辆强制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

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角色通常由各类保险行业协会承担。统计人(statisticalagents)是指获得保险监督官许可,可从保险人收集统计表并根据统计表向监督官提供报告以履行“示范法”中有关保险人的统计报告业务的实体。咨询机构,也可称为“保险费率事务所(insuranceratingbureau)”,是美国各州于20世纪初成立的,专门为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费率和赔付数据信息的行业公会。

较著名的统计人或咨询机构有:保险服务事务所(ISO)、独立统计服务公司(ISS)、全国独立统计服务公司(NISS)、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等,他们一方面为各州的监督官汇总并提供保险公司及行业的财产保险保费和赔付数据,同时也向会员公司提供上述数据,并派生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三、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职责

1.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保险公司要购买统计人的服务,首先要同意提供本公司完整有效的保单数据。统计人制定了保险公司的数据呈报格式与呈报时限,对各种数据元素加以定义,并要求会员公司报告每一笔保费和理赔损失的交易记录,上报的原始数据记录,需通过统计人的审核确认,如果发现数据有任何问题,该笔数据就会被退回至其所属的保险公司,并要求该保险公司更正该笔错误数据,然后重新申报给统计人,以保证原始数据的质量。上述细化到每一笔保费和理赔损失交易的数据收集方式,具有四方面的优点:一是强化信息的验证,二是促进及时报告数据,三是较快发现并纠正错误,四是在开发各种不同格式和时期的报告时具有灵活性。

2.统计汇总出有用数据。一旦原始数据的有效性、可信度以及精确性被确认之后,会依照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别加以整合,并且呈报给州政府的保险监督官以确保该公司的定价符合该州的保险法规。比如,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保险服务事务所(ISO)和全国独立统计服务公司(NISS)三家联合署名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供各季度的个人车险的行业经验数据,数据类型依各州、不同保单形式和是否包含巨灾风险进行划分。具体数据包括已赚保费、风险暴露、已发生损失、已赔付损失、索赔频率、索赔强度、纯保费及赔付率等。统计人通过汇总行业经验数据,得出行业损失分布曲线,使得行业能够更好的在“大数法则”的科学基础上运行,也使得监管部门拥有了实施科学监管的可靠依据。

3.进行趋势分析。当要探讨财产保险市场的成本变动趋势,以及纯保费、索赔频率和索赔强度变动趋势时,仅就单一保险公司的经验数值无法有效地提供一个可信赖的基准。而统计人或咨询机构在汇总行业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变动趋势的分析,并提供精算咨询、巨灾咨询、再保险咨询服务及市场研究服务。

四、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发展状况

统计人或咨询机构之中业务量比较大的两家是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ISO)以及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

1.ISO成立于1971年,是美国财产和责任险领域最主要的信息来源。作为美国各州保险监督官指定的经营财产和责任险保费与理赔数据的统计之一,从1000多家保险公司收集数据,每年采集大约25亿条保险保费和理赔损失的详细记录,拥有至少70年以上的业务数据,员工3200多人,其中包括一支约200人的精算队伍。它早期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1996年转变为一家营利性公司。

ISO的治理结构比较特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独立于会员公司的控制,强化外界对ISO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可靠信息来源的信心。1996年以后,其会员公司仍保留了对ISO的控股权,但放弃了对ISO的实质控制,仅可以参选董事会11个席位中的3席,并对公司的重大变动拥有投票权。全体员工和管理层通过雇员持股计划(ESOP)等方式拥有少数股权,但可以参选董事会席位中的7席。董事会成员中除了会员公司派驻的3位代表外,其他成员不可以受雇于任一保险公司。

ISO提供的产品主要是车险数据,其数据库包含了95%以上的行业车险保费信息,并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3—5年的车险损失及索赔信息。此外,ISO还向保险公司提供车险个体保单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单有效期、个人历史保单数据、保单保额,个体保单信息可以帮助会员公司进行更有效的核保以防止欺诈。

除了上述车险数据,ISO还能够提供行业5年内的火灾损失、洪水损失、地震损失、信用卡偷盗、员工补偿以及医疗支付方面的数据。

ISO还提供精算咨询、巨灾咨询、再保险咨询服务及市场研究服务。精算咨询服务可以辅助客户进行产品定价或准备金核算,也提供精算报告;巨灾咨询服务依托于ISO拥有的从1949年以来的美国所有巨灾损失数据,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方案;再保险咨询为客户提供再保险策略;市场研究服务通过对保险市场消费者的研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场计划,推出适合市场的产品。

2.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全资成立了一家保险数据信息公司,名称是独立统计服务公司(1SS)。ISS服务于450多家财产和责任险公司,覆盖了全行业一半以上的保费信息,每年获得的保费统计额超过1000亿美元。ISS的产品和服务:一是为客户提供各季度的私人汽车险的行业经验数据,并对过去连续四年的季度数据进行趋势分析。二是为客户提供除德克萨斯州以外的各州房屋/住宅保险的统计数据,涉及的家财险保单类型包括一般房屋保单、移动房屋保单、住宅统括或专项保单、出租房房客或共有住房房主的财产保单等。具体数据包括已赚保费、已报告及预计发生损失额、已报告及预测发生索赔、纯保费、平均损失、损失频率、赔付率等。同时,ISS还提供锅炉及机器保险、盗强险、内陆水运险,火灾险、一般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按揭保证保险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五、对我国建立财产保险统计制度的启示

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第4篇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unexpired

risk

reserve, 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

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

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

outstanding

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claims,

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enough

reported

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数据的,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赔案准备金的常用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公式或赔付率法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

财产保险的优点范文第5篇

招商银行新推“外汇通”的理财日日金产品

招商银行近期新推"外汇通"的理财日日金产品。据介绍,在该产品的理财期内,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在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随时追加投资或提前终止,在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当日开始计息。理财期间,投资者在受理时间内提前终止理财时,本金实时到账;追加投资时,当日即可获得理财收益。其理财收益率与1个月美元国债收益率(1MTB)挂钩,即为当日1个月期美元国债收益率减去1.1%,最低不低于零。

该理财产品最大的优点在于,客户可以共享美元利息上升带来的收益,避免因理财周期过长或利率预判失误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为了便于客户在1个月的理财期内实时购买、追加、中止,招商银行还特别开通了财富账户网上银行的操作。

上海中行推固定、浮动收益组合产品

中行上海市分行日前正式推出“新春优惠外汇理财组合”,将该行独具特色的固定收益产品"春夏秋冬"外汇理财和最新推出的与黄金指数连接的浮动收益产品“2008金牌金”有机组合,前者可将外汇资金投资于美国国债市场获取稳定的固定收益,后者则将资金和黄金指数连接。当黄金价格稳步持续上涨时,投资者最高可能获得11.5%的收益,即使在金价大幅下跌的最差情况下,也可获得与1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大体相当的1.5%的最低收益保障。

中国银行理财专家指出,偏好固定利率产品的投资者目前仍应以投资3-6个月产品为主;同时应及早做好准一旦利率到达顶峰,转以投资长期产品为主。

Insurance 保险

恒生在内地推出保险兼业业务

恒生银行近日在上海、深圳六家分行及支行,推出保险兼业业务。其中,恒生上海分行以及淮海中路、古北及徐家汇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而恒生深圳分行及南海大道支行则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

据悉,恒生上海、深圳分行及支行向个人及商业客户提供以外币和人民币承保的保险产品,包括与房产按揭相关的保险、财产保险,以及个人财物保障等产品。

友邦首个终身健康险正式面世

一项全新健康险产品――“友邦康福终身健康保险”计划已正式面世。该计划不仅提供终身医疗保障,同时还具有保障利益周全、津贴型给付设计、保证续保等多项特色。

据了解,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可从中获得住院前后门诊给付、紧急医疗运送给付、每日住院给付等多项服务, 有效保护及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损失。而在未发生理赔的情况下,则将被保人身故后作为身故保险金一次性全额给付,让家人减少负担。与市场的健康险相比,“友邦康福终身健康保险计划”承诺65岁后保证续保,只要在被保险人投保时通过核保,即可保障至终身。

Fund 基金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获准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