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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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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督管理条例

医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定点药店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准入制度管理

我国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准入制度管理分为申请和批准两个阶段,提供申请的药店在经营面积、年营业额、社会反响、开业时间、营业范围和营业人员上都有相应的要求,比如江苏省所以规定的定点药店年营业额不得少于20万、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学历与资格上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医保单位根据各地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分布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较高者优先布局。但现实情况却反映了准入制度在执行上的欠缺,很多地方在方圆一百米以内有好几家定点药店,且有些营业面积只有三四十平米,既加剧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恶性竞争,又影响了医保人员的购药体验,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定点药店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存在执行不实、审批不严格的现状。

(二)监督检查频率

在本论文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部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在一定时期内的被监督检查次数进行研究发现,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定点药店被监督检查次数存在较大的差别,与政府物价监管部门或医保单位较近的定点药店被检查的频率较高,这也是因为监督检查较为方便的原因,而距离较远的定点药店颇有山高皇帝远的意味,被检查的频率通常是一季度一次。同时由于社会参保人员越来越多,医疗保险的形势也发展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造成定点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使得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难度加大,从而造成对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频率越来越高。

(三)网络信息监督

现如今我国医保中心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存在药价实施监督的价值,通过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确保药品的销售价格不能超过最高限价,而医保中心的物价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一般会根据国家发改委定期公布的最高限价文件进行录入补充,如果定点药店上传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则无法使用药店信息系统,这种做法是为了保护参保人对药物购买的过程中不至于在价格上受到欺骗,因为使用医保卡消费的群众对价格的重视心理比较弱,容易使定点药店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能。但随着定点药店的数量规模越来越大,需要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也越来越多,这也对物价部门与医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监管的措施分析

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定点药店监督管理办法,但在执行的过程中效果甚微,这也使得监管条例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还无法在实际市场中产生效果,这需要政府物价部门和医保单位进行更深入的监管体制改革与更强的监管力度尝试,以适应对定点药店的监管需求。

(一)完善定点药店准入与考核制度

鉴于有些地区对定点药店的准入审查不够严格,造成市场混乱,有必要对地区内的定点药店进行重新审核,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取消其原有资格,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减少定点药店的数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缓减定点药店之间的过度竞争,同时对定点药店的监督考核进行创新,对销量突增或较大的药店进行重点监督,以防其在价格与经营上违背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管理规定,比如太高的药物价格或者以药物易物、过分通过物质奖励促销等,违反者进行评级下降、限期整改或付款的处理措施,严重的甚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经营资格。

(二)规范监管程序及完善信息系统

根据地区特定的定点药店配备一定数额的监督管理人员,专人监督特定区域,同时形成负责制。对于监督信息系统强制实行条形码自动录入模式,减少操作流程上的手工输入,建立完备的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包括药品种类以及相应的价格,对于参保人员的信息也应在信息系统中详细记录,规定各种药物购买的频率及数额,严禁超出规定数额的购买行为。

(三)发动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政府部门适当加大对定点药店监督频率的同时,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暗访模式,可以发动社会群众对周围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呼吁社会公众和媒体共同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监督行为。通过全方位的监督架构来确保定点药店的规范经验,使医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1、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3、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5、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

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6、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

规行为

1、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任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

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

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督导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要加强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地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把媒体曝光过的、被通报过问题的地区和机构作为督导检查对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专项整治期间至少要安排1次本辖区范围内的督导检查,实时实地了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依托“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举报投诉电话,并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对提供线索查实的实名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要参照省上发挥“卫生”官方微博的作用,建立专项行动的官方微博、微信帐号,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非法行医行为,解答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和问题。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

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时移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强大声势

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医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2022年3月1日起具体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3.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政策原文: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本刊讯(记者胡睿)石家庄市卫生局启动了全市卫生适用技术进社区活动,通过培训把省、市确定的12项卫生适用技术在全市住院医师和社区医师中广泛推广。

首次培训主要针对市内5区和高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市直医疗单位的住院医师。培训采用集中面授、分散实践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由省卫生厅确定的lO项卫生适用技术和市卫生局确定的2项卫生适用技术。

石家庄市卫生局科教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开展的培训内容涉及心电图解析和耳聋治疗,目前已组织授课两次,听课人数达340多人次。

无锡8种社区农村特供药降价50%

新华日报讯无锡市卫生局近日出台新规定,明确9月15日起。无锡市场上的克霉唑栓剂、阿司匹林肠溶片等8种定点生产专供社区和农村的基本用药,开始执行新价格,最大优惠幅度达到近50%。

据介绍,无锡主要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手段,降低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价格。

威海出台发展社区卫生意见

健康报讯山东省威海市日前出台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09年年底,威海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100%,该市所辖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该市提出,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万~10万人口规划设置l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保证社区居民可在15分钟内步行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2000人~3000人配备1名~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到2009年年底,中医药适宜技术普及率达到90%。

北京社区就诊量大幅提高

健康报讯8月13日,北京市卫生局常务副局长梁万年在该市工作会议上透露,北京市已实现每800户居民中就有一组家庭医生团队,包括1名全科医生、1名护士和1名预防保健人员,可提供24小时健康咨询。目前,北京市93家二三级医院,包括中央和部队医院都与至少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一对一”的双向转诊、技术扶持、人员双向交流和大医院医生定期下社区的对口支援制度。

梁万年表示,过去两年来,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人次占全市门急诊人次总量由不足10%提高到25%。

山西新农合定点医院实行药品统配

本刊讯为了让参合农民用上质量好、价格低的药品,8月18日,山西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相关方案,在山西省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按照要求,各市首批启动药品配送的县应不低于35%,其他县在2009年之前全部推广。

相关部门要求,入选的药品企业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和审批,药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低于市场价格。另外,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由乡镇负责采购,不能对农民额外加价出售。

(于韵希)

宁夏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

宁夏日报讯8月15日,从召开的宁夏药招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通过三批药品统一招标(以下简称三统一)采购,宁夏共确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品规2358种,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各类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据宁夏卫生厅统计:2007年全区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收入所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10.04%和13.15%,综合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比2005年下降9.85元。2007年全区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人次和住院人次较2005年同比增加了8.31%和33.74%。

贵阳大额医保改为每月缴费

贵州都市报讯8月20日,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9月份起,贵阳市将对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征收方式和待遇享受期作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为:新参保人员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时,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含参保当月)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周期为当年的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起止时间以参保人员入院时间为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潜江多方式筹集村卫生室建设资金

新华社讯湖北省潜江市采取6种集资模式,从2007年1月起启动村卫生室建设,目前已见成效。

一、乡村医生独资参与建设,政府以奖代补,已建成54个。二、村集体出地,乡村医生出资,政府以奖代补,已建成25个。三、集体出资建设,政府以奖代补,已建成6个。四、集体出地,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政府以奖代补,已建成70个。五、争取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湖北省卫生厅给予该市35万元村卫生室专项资金。年初雪灾后。湖北省红十字会帮助该市村卫生室重建捐助8.5万元。六、寻求其他支持资金,目前共筹集到38万元资金。截至今年6月底,已建成和正建设的卫生室达到155个,已验收达标122个。

厦门1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组完毕

厦门商报讯从2008年2月1日起,厦门市开始实行医疗重组。8月24日记者在厦门市卫生局了解到,该市1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组完毕并投入使用。“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作为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一道良方,厦门模式的新型社区医疗服务已经初步建立。

据统计,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厦门市社区医疗服务人次比去年同期平均增加20.10%,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就诊的病人人均医药费用,比在三级医院就诊费用减少约40%左右。

上海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支出

新闻晚报讯上海市医保局日前公布了本市定点医疗机构2008年上半年的医保费用信息。依据医疗机构的类别,分为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类进行公示。

本次医保费用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或床日费)的排位情况。

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排位前3位为:医院、长海医院、新华医院: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排位前3位:长海医院、中山医院、医院。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退出药店

重庆商报讯8月20日,重庆市药监局公告,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要求,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应由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重庆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柜通知已经发到各区县分局,相信下柜工作将在近期逐步展开。

福建千名城市医师进驻山区卫生院

福建晚报讯福建省派遣的第二批1000名城市帮扶医师于8月15日全部进驻该省500所受援山区乡镇卫生院。

为提高偏远山区乡镇卫生院的诊疗和管理水平,福建省从2007年开始用5年时间,每年派出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的1000名城市医师,帮扶500所山区乡镇卫生院。

今年福建省卫生厅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帮扶工作。该省还要求派遣和受援单位加强对下派医生的监督管理。派遣期满,受援单位要对下派医生进行考核。

桐城大医院专家成“乡医辅导员”

安徽日报讯桐城市人民医院鼓励各科专家成为“乡医辅导员”。他们最近通过举办不同专业的乡村医生培训班,免费寄发专为乡村医生撰写的临床医疗知识手册,加强专家与乡村医生的直接交流,让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成为不同专业的“乡医辅导员”。

如今,该市每位乡村医生在桐城市人民医院都有自己喜欢的“乡医辅导员”,许多乡村医生都和同科专家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桐城市人民医院还规定,为乡村医务人员讲课的主任级专家,医院每次给予1000元奖励。

甘肃着手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

甘肃日报讯日前从甘肃省卫生厅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该省将在17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试点县将从当年筹资总额中划出20%作为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对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甘肃省规定,门诊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并按1:1比例筹集,原则上从提取风险基金后的当年筹资总额中划出20%。参合病人到普通门诊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由各县根据情况测算而定。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全额支付,然后按规定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川成立专家组服务新农合

四川新闻网讯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技术指导组日前成立。专家组将为该省实施新农合制度提供技术指导;对该省各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四川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等;参与该省新农合相关医疗技术的培训工作: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工作调研、研究新农合相关业务工作。

合肥医保规定十类费用不能报销

医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医疗观念的转变以及医保覆盖面的提升,我国对医疗器械的需求不断增加,其中骨科则是许多医疗器械巨头最为看重的领域,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行业简介

骨科主要是研究骨骼肌肉系统的解剖、生理和病理,对于骨科疾病常用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和手术治疗。

骨科医疗器械行业则是以治疗骨外科疾病为目的而产生的,是医疗器械行业的一个重要子行业,目前产品主要可分为创伤类、脊柱类、关节类和其他类,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下的疾病和损伤:

创伤类

创伤主要指因意外、损伤或撞击引致的突发身体损伤。造成创伤类骨科创伤的常见原因有交通意外、失足或跌倒,以及被尖锐或坚硬的物体击中等。另外骨质疏松症等骨骼退化也会引致此类创伤。

关节类

关节是指两个或以上骨头接合以便身体部位移动的地方。通常由纤维结缔组织、软骨和韧带组成。关节炎及对关节的直接创伤是关节损坏的主要原因。髋关节以及膝关节损伤占关节类损伤的主要部分。

脊柱类

脊柱主要由椎骨的小骨头、椎间盘、韧带、肌肉及关节突关节组成。脊柱疾病主要包括畸形脊柱疾病、若干类型肿瘤、骨折、退化或椎体与椎间盘脱位等另外骨质疏松、骨关节炎也等较易导致脊柱疾病。

其他类

包括新型的足踝类以及在一些大型的医院细分的各类损伤。

调查显示,20xx年全球骨科医疗器械市场容量为418亿美元,其中人工关节162亿元,占比38.72%,是市场的绝对主力。脊柱类产品市场份额占比21.8%,创伤类占比15.7%。

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研究,目前国内市场上除了创伤类本土品牌占有较大市场规模,其余各类都由外资品牌占主导。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本土骨科医疗器械企业迅速发展,如威高、微创等,在创伤、骨外科手术器械、脊柱固定器械和关节重建器械等领域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有望成长为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我国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我国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都要先获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FDA)的注册认证。在临床实验完成的前提下,整个注册过程一般需要2-3个月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很多骨科器械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国家严格控制,保证监管力度。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国家对于医疗器械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国家法规的改变对骨科医疗器械行业影响巨大,创建了更加良好的医疗环境。

两票制:

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减少流通环节。要求争取20xx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药品购销“两票制”。在医疗器械行业,“两票制”也预计会全面推开。

医疗耗材招标:

在20xx年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中, 明确规定招标需以省政府为主导,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参加集中采购。20xx年提出了更明确的要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省联合招标采购的要求。

医疗设备限价:

国务院在《十三五医药体制改革》中提出,对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对医疗设备实施限价。此举有望改善医疗设备昂贵,患者治疗骨科疾病经济负担大的问题。

骨科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骨科医疗器械细分市场前景广阔。波士顿咨询公司曾研究预测,中国骨科内植入耗材行业的市场规模在20xx年达到13亿美元,未来该行业将至少保持18%的年复合增长率。按这一速度,到20xx年,中国骨科内植入耗材市场规模将达到40亿美金。我国骨科器械市场规模从20xx年的67.4亿元增长至20xx年的155.9亿元,预计20xx年全年市场容量在180亿元左右。随着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口老龄化,国民健康意识的增加,医疗护理观念的转变以及医保的覆盖面的提升,我国对骨科医疗器械的需求将继续增加,是骨科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骨科医疗器械创新

随着骨科医疗需求的增多,创新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新需求,骨科技术不断向数字化、个性化、微创化、精确化和智能化发展。代表性创新技术包括:

数字化骨科

近些年来数字化骨科迅速发展,出现的技术包括现代影像技术、计算机辅助测量设计、快速成型等。新技术的出现满足了个性化定制需求,减少了手术的创伤性以及对医生技术经验的依赖性

3D打印技术

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骨科医疗器械创新骨科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带来了众多可能。我国在3D技术方面处于世界前列,为国内骨科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除此之外,骨科技术未来其他的创新方向包括:

国内外代表公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