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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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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象探测环境;气象探测设施;保护措施;湖南炎陵

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气象探测信息的场所,气象探测环境的破坏,将造成观测要素如温度、雨量、风力、风向、气压等气象基本数据出现误差,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进而影响气象部门对天气气候形势的分析和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及精细化。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也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科学依据[1]。炎陵县地处罗霄山脉西侧、南岭山脉至江汉平原倾斜过渡地段,南北跨度长,地形、地貌、地质和气候特征复杂,又是热带气旋登陆后频繁影响的地区,暴雨、山洪、冰雹、强对流性大风、地质灾害等频繁发生。为此,各级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雷减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现通过对炎陵县气象探测环境系统性的评估,强调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并将其具体措施总结如下。

1增强法律意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我国气象工作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为此,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防建设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力度[2]。

2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长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3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尽快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该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持长期稳定[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机构,做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4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和沟通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继续发扬密切合作、互相配合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各级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联系,及时将该单位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报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最新信息传递到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同时,以台站名称变更为契机,进一步细化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重新到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备案内容。

5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气象探测环境达不到保护标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治理。当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以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4]。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驾护航,该打击的打击,该拆除的拆除,该事前严格控制的按法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6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及要求。气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利用“3·23”气象日对探测环境保护进行大力宣传,每个台站都要在气象局周围的醒目位置涂刷、张贴探测环境保护宣传标语。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不得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7参考文献

[1] 王时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7):335-336.

[2] 许颖.论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律保护[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3(10):10-11.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范文第2篇

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全市11个县级气象台站,有3个县站急需迁站,其余县站也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如长治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县政府多次与上级气象管理部门协商,拟迁站;潞城市国家一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扩张、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西侧和南侧高楼林立,气象站迁站迫在眉睫;平顺县国家一般气象站位于半山腰,原本高枕无忧,但因房地产开发商在山上进行开发,环境面临重大威胁,也面临迁站。此外,武乡县、屯留县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探测环境改变。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2.1地方领导在统筹气象探测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时取舍较难

首先,有些城市规划缺乏法律层面的长远性和稳定性,一个城市规划往往由于主要领导的变更而导致规划变更,在当时社会背景下选定的气象站站址,往往在新的条件下成为城市发展的绊脚石。其次,社会发展需求确实需要气象探测环境让路,而气象探测环境也确实需要保护,这就成为城市建设的矛盾所在。

2.2社会对气象探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气象探测环境的“四性”问题,即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较为专业,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不是很直接,因而社会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当出现探测环境被侵害时,社会支持的舆论环境还不是十分有利。

2.3法律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有局限性

2012年12月1日之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但《气象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气象部门制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涉及的许多工作需要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来做,显然这种约束力很弱,导致在处理涉及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时有些被动。这种法定保护手段的有限性,也是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屡遭影响和破坏的重要原因。

2.4被动维权难度大

在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法维权工作较为被动。设想一个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的投资项目影响了一个气象站的工作,即使有政府做主,也较难恢复原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基本建设都是符合政府审批程序的,或者说这些都是政府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请来的。

3新形势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探讨

3.1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

(1)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提高到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气象法》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要充分认识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不能认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只是气象业务部门的事,而要深刻认识到它是全社会的事,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阶层,也要深刻意识到在社会经济统筹发展中,没有气象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残缺。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曙光。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气象探测环境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必要。(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因此,县级气象部门必须变被动保护为积极行动,通过改变工作方式,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兼顾范围,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大格局中。(3)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各级政府承担起这块责任,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有冲突时,在政府行为中,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气象探测的特殊性;二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组织或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政府要正确处理和对待组织或个人的诉求,积极查处侵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为。(4)找到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结合点。新建、迁移和改造气象台站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找到与当地的发展双赢的结合点。如壶关县气象局在拟迁站址选择时,也充分考虑到县城内一处小山丘是未来城市开发的重点,捷足先登有利于将来的保护。又如长治新一代天气雷达塔也是建设在城市的一个水上公园内,并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设成为一个标志性建筑。

3.2法律保护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1)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气象探测环境权益,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用地,完善和规范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征地、占地程序,正确引导和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气象探测环境优化与周边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双重目标。如长子县气象局的成功迁站,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探测环境用地得到了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2)积极寻求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对处于苗头状态的危害探测环境的行为要有敏感性,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屯留县政府家属楼在图纸设计阶段,县气象局得知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立即找到当时的县委书记汇报,较为圆满地解决了问题;黎城县气象观测场上空,电信部门的通信电缆由普通电话线改造为光缆,将影响日照观测,县气象局通过上级气象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调,使问题得到解决。(3)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特殊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深社会各界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和理解。长治气象部门通过邀请人大进行《气象法》执法大检查,并从2007年开始多次召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专题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在执法检查实践中,通过人大召集市县两级人大、城建规划、气象部门的领导参加,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实际。

3.3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范文第3篇

摘要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有针对性地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操作性、实效性,针对目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提出了保护措施,以期为基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气象探测环境;设施;保护措施

兴安盟气象局自建局以来,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依法保护探测环境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对于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条例》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气象业务服务水平,依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气象设施与保护工作作一探讨。

1 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

气象事业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和民生改善的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气象探测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于天气、气候、气候变化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气象科研的准确性、针对性具有直接影响。做好气象服务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改善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2大力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气象部门依法对探测环境和设施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1)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探测专业规划、保护标准,在制定、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气象观测场周围半径2 km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时,应将有关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气象部门征求意见[3]。气象部门在接到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异议,应提供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气象部门的意见进行批复,避免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2)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4]。气象部门要加强巡查,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变化动态,一旦发现有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苗头及倾向,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对不按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联合审批意见进行施工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予以制止,并依法拆除有关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3)严格气象台站及设施建址迁移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含提升观测点高度)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迁移设置在各乡镇和其他地方的区域自动站的应报经气象部门批准,并由气象部门报政府确定新址后实施迁移;迁移气象台站(含区域自动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台站探测环境不能达到基本环境要求,确需通过搬迁观测场改善探测环境的,应由当地政府向市气象局提出,经市气象局进行站址初步勘察后,报自治区气象局,再由自治区气象局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中国气象局审批,新建气象台站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

3努力提高社会保护气象探测和设施的自觉性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良好氛围。气象部门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等形式,有效促进公民、法人、组织,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熟知相关规定与要求,加深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了解。

4参考文献

[1] 李绍云,田萍,梁杰,等.城市发展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分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11):40-42.

[2] 区铭香,叶志红.浅谈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8(3):77-78,81.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气象探测; 保护措施; 环境; 设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the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 of the phenomenon is increasingly outstanding, 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quality of meteorological servic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 is to obtain accurate and reliable meteorological data of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work, ensure that the meteorological sounding data representation, comparison, accuracy and continuity, targeted to enhance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otection of meteorological sounding environments and facilities" approach"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meteorological regulations"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peration, effectiveness.

Key words: meteorological sou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environmental; facilities 中图分类号:P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气象局自建局以来,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依法保护探测环境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对于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气象业务服务水平,依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气象设施与保护工作作探讨。 1大力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气象部门依法对探测环境和设施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1)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探测专业规划、保护标准,在制定、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气象观测场周围半径2 km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时,应将有关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气象部门征求意见[3]。气象部门在接到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异议,应提供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气象部门的意见进行批复,避免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2)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4]。气象部门要加强巡查,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变化动态,一旦发现有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苗头及倾向,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对不按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联合审批意见进行施工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予以制止,并依法拆除有关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3)严格气象台站及设施建址迁移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含提升观测点高度)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迁移设置在各乡镇和其他地方的区域自动站的应报经气象部门批准,并由气象部门报政府确定新址后实施迁移;迁移气象台站(含区域自动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台站探测环境不能达到基本环境要求,确需通过搬迁观测场改善探测环境的,应由当地政府向市气象局提出,经市气象局进行站址初步勘察后,报省气象局,再由省气象局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中国气象局审批,新建气象台站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

2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气象事业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和民生改善的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气象探测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于天气、气候、气候变化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气象科研的准确性、针对性具有直接影响。做好气象服务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改善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3努力提高社会保护气象探测和设施的自觉性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良好氛围。气象部门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等形式,有效促进公民、法人、组织,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熟知相关规定与要求,加深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了解。

4 相应的保护对策

4.1加大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布和宣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和标准[3]。重点加强针对台站地方领导和周边单位、群众的宣传,使地方领导和周边群众了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周边群众的理解。

4.2密切关注周边建筑及其发展动向,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违法案件的形成并非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且整个操作过程都是在气象探测保护区内进行。一旦发现对气象探测环境存在影响可能性的情况,必须及时积极采取措施;对于气象部门内部建设项目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必须坚决制止和拆除,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4.3加大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加强依法行政进程,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不作为行为。对于正在积极处理的案件,也要加强后续监督,抓紧落实。

4.4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沟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的实施方案报送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方案制度;与建设规划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协作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积极争取地方气象探测环境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

4.5加大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采取定期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气象行政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水平[4],使之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所表达的内容,熟练掌握执法程序;从而提高其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气象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参考文献 [1] 李绍云,田萍,梁杰,等.城市发展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分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11):40-42. [2] 区铭香,叶志红.浅谈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8(3):77-78,81. [3] 张涛.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法律思考[J].湖北气象,2006(3):3-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建建筑物 控制高度 计算 探测环境 障碍物

一、引言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气象观测站(场)周边环境和设施保护直接关系气候预测预报以及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连续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大多位于郊外的气象观测场逐渐为城市中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各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即要使新建建筑物不成为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该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就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高度。因此,测算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是至关重要的。

二、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的计算

新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根据该台站类型、新建建筑物的方位和新建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构成的障碍物是孤立障碍物还是成排障碍物来决定。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的测算,必须明确新建建筑物规划建设在台站观测场的方位、新建建筑物的拔海高度、最近点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新建建筑物的最大遮挡角度。根据新建建筑物的方位、距离和最大遮挡角度,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的测算有如下几种情形:

1.新建建筑物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

对于一个气象台站,观测场的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是确定的,依据观测场的经度、纬度可计算出该台站的日出、日落方向(如下表为计算得出的岳阳各台站的日出日落方位情况)。根据新建建筑物规划建设在台站观测场的方位,须先确定新建建筑物是整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还是部分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

1.1最近点在日出日落方向中

新建建筑物整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或新建建筑物部分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且新建建筑物距观测场围栏的最近点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可直接根据最近点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和日出、日落方向的控制高度角5°来计算;

1.2最近点未在日出日落方向中

新建建筑物部分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中且新建建筑物距观测场围栏的最近点未在日出或日落方向中,则应测量新建建筑物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的部分中距观测场围栏的最近点到观测场围栏的距离,然后根据该最近点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和日出、日落方向的控制高度角5°来计算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

2.新建建筑物位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之外

根据新建建筑物规划建设在台站观测场的方位,确定新建建筑物整于日出或日落方向之外的其他方位后,应根据新建建筑物的在水平方向上的最大遮挡角度来计算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

2.1新建建筑物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

如果新建建筑物(无论它是单个物体还是由两个物体或多个物体组成的集合物体,下同)在水平方向上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则不论该新建建筑物周围环境如何,该根据该台站的类型对应的成排障碍物保护标准的遮挡仰角和最近点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可计算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

2.2 新建建筑物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

如果新建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则应根据该新建建筑物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新建建筑物是按照孤立或是成排障碍物的保护标准来计算控制高度。

2.2.1新建建筑物按照成排障碍物的保护标准来计算控制高度

如果新建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新建建筑物按照成排障碍物的保护标准来计算控制高度。根据该台站的类型对应的成排障碍物保护标准的遮挡仰角和最近点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可计算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

2.2.1.1新建建筑物在成排障碍物的前面,或与后面的成排障碍物有部分重叠;

2.2.1.2新建建筑物与相邻的成排障碍物之间的横向距离≤30米;

2.2.1.3新建建筑物与相邻的孤立障碍物之间的横向距离≤30米,且新建建筑物与相邻的孤立障碍物构成的集合物体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

2.2.2新建建筑物按照孤立障碍物的保护标准来计算控制高度

如果新建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新建建筑物按照孤立障碍物的保护标准来计算控制高度。根据该台站的类型对应的孤立障碍物保护标准的遮挡仰角和最近点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可计算新建建筑物控制高度。

2.2.2.1新建建筑物在孤立障碍物的前面或与后面的成排障碍物有部分重叠,且新建建筑物与相邻的孤立障碍物构成的集合物体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

2.2.2.2建筑物与相邻的孤立障碍物之间的横向距离≤30米,且新建建筑物与相邻的孤立障碍物构成的集合物体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