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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维护群众权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形成重管严打的高压态势,达到遵规守法、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两定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增强两定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有效降低基金违规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覆盖范围
(一)县城内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定点医院(县医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结防所、疾控中心、蒙医院)。
民营定点医院。
(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
三、检查内容
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为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关注2020年度省级飞检、市级互检、举报、自查自纠等已发现和已处罚问题,责令两定单位开展“清零行动”,要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做到整改到位,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根据定点医药服务协议管理内容,结合对两定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评估、智能监控系统筛查疑点、投诉举报线索核实等情况,对2020年度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
2.对民营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3.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
4.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在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生活用品等行为。
5.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会保障卡套现,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四、成立组织
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基金监管科和经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局基金监管科和经办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医保基金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第一步:(3月16日至3月26日)与2020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一道,共同检查城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步:(3月29日至4月30日)由基金监管科牵头,与经办中心联合组成检查工作组,对其它两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整治行动进程中,要及时归结违规问题,严格遵照执法程序,依据定点医药服务协议形成处罚建议,定期上报县医保基金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此次整治行动,有关科(室)与经办中心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加强衔接、互通信息、反馈动态,真正形成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工作合力。
扎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辽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去年月)
辽阳市从某年月份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面对起步晚、扩面任务重、管理基础薄弱的压力;我们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医疗权益思想,始终坚持扩面与管理两手抓;经过三年来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我市医疗保险走向了规范发展,平稳运行,医、患、保三方基本满意的良性循环轨道,实现了高点起步、跨越发展。
一、我市医保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截止到去年月,全地区参保人数已达人,覆盖面;基金累计征缴万元,累计支出万元,节余率;参保人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比例从启动之初的降为此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家,定点零售药店家,形成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就医、购药服务体系;以《辽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个政府文件为主体,一系列扩面、就医、管理、结算文件相配套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形成。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扩面进展快,中直大企业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去年的总参保人数比启动之初净增倍,辽化、庆化、十九局和弓长岭矿等四大企业计万名职工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持续形成热潮,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已成为全市医疗保险重要增长点。到去年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达人,共收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基金当期节余率此比单位参保的基金节余率高近个百分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工作保证了并轨失业人员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医疗保险自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三是两个定点管理力度大,基本杜绝了定点医疗机构分解住院、串换药品、串换病种和乱收费等严重违规和定点零售药店串换药品、保健品的违规问题。启动实施医保改革以来;我市始终将对两个定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医疗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三年来,共查处违规定点医院家(次),扣除保证金万元,其中一次扣除保证金五万元以上的有两家(市第二医院和辽化医院);查处违规定点药店家(次),取消定点资格一家;暂停三个月医保服务资格八家;扣除保证金万元。四是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建设起点高,实现了网上实时监控和参保人就医购药“一卡通”。即参保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进一步促进了医药市场资源的优化和整合,达到了方便快捷和质优价廉的目的。
二、主要做法
(-)大力实施扩面,分类指导,不拘一格,实现应保尽保医保启动之初的扩面是先将效益好、退休人员少的单位纳入医保,尽快形成基金积累。在随后的扩面中,难度越来越大,我们因地制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多种措施并举,分别将不同人群纳入医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各保。
⒈落实扩面目标责任制。将省下达扩面指标分解到县区、部门和单位,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不定期深入到县区和大企业督促扩面;每季度通报扩面情况,对扩面中的问题多次专题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各单独统筹县区分别成立医疗保险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扩面,并将扩面指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制定了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实现责任到人。
⒉因地制宜,对不同的单位和人群制定不同的参保政策一是对大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委托管理。即大企业向市医保中。心缴费,医保中心将上缴的统筹部分扣,其余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照超支不补、节余归己的原则于以返还,委托该企业自行管理,职工就医年内不放开,待遇支付严格按照市统一政策规范运作。大企业按此政策参保,即增加了参保的权重,又产生了重大的示范效应,推动了扩面的深入开展。
二是对有能力缴费但退休人员比例高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的同时,对退休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以上部分,征收风险调剂金,保证一些企业如有机化工厂(在职职工仅人,退休人员人)、市橡胶厂(在职人、退休人)、市塑料厂(在职人、退休人)及时参保,比常规思维下的分期分批纳入医保缩短年时间。三是对困难企业降低缴费比例,但待遇不降低。我市规定困难企业缴费率为(比正常参保企业降低个百分点),但是其退休人员同样建立个人账户。按此办法,户困难企业人纳入保障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这在全省是首创的。四是对医改前破产企业,实行同级财政按每位退休人员元标准缴费;对无缴费能力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筹集资金为主,同级政府配比补助为辅的办法。即单位或主管部门筹集元,同级财政配比补助元。退休人员实行住院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现已将人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五是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退休后建立个人帐户,工龄视为保龄的政策鼓励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坚持保障医疗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在缴费标准确定为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叫,缴费年限为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至少满年),在风险控制上设立参保时限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对超过规定期限个月参保的,个月以后享受待遇,并且退休后不手建立个人帐户。
⒊加大宣传力度,掀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热潮。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医疗保险宣传方案,对宣传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周密部署;一是每年月份确定为全市医疗保险宣传月;以问答和图表的形式编辑了《医疗保险改革宣传提纲人印发宣传单万份,编印《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册,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大型新闻会,在电台、电视台、报纸设立专栏宣传参保政策;三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从政策上不能实行强制,只有在宣传上下功夫的实际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中。心的领导班子分片包干,组织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余人深入全市个社区,开展专门的灵活就业医保宣传活动,形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热潮。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⒋加大监察力度,依法推进扩面工作开展。在扩面工作中。我们注意发挥劳动监察作用,建立劳动部门内部的联动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保中。七下达参保缴费通知单,凡未按规定期限参保的,移交劳动监察支队强制执行。仅去年就对户拖不参保和欠费断保单位实行处罚,督促参保人。
(二)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目标,管理至关重要。我们在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始终将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推动全市医保纳入扩面带动管理、管理促进扩面的良性运作轨道。
⒈适时调整政策,减轻个人负担。某年我市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政策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取消部分乙类药品的先行自负比例,降低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降低参保人住院支付的统筹基金起村标准以上、最高文件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取消精神病住院的起村标准和年度内第三次以上肿瘤化疗的起村标准。同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文件限额,将原年度累计支付万元提高到万元。使参保人住院个人负担比例由降为。
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一是严格定点资格审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主要岗位负责人医疗保险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将家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有效地牵制了大医院医疗费恶性增长的势头,三级医院部分肿瘤手术平均降幅元;三是对足点医疗机构实施高质量年终考核,对考核结果在分以下家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暴光,并将扣留的保证金作为奖励基金;建立起有奖有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四是突出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在全省率先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制度,对销售日常生活用品、营养保健品等严重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全省创造性地建立了医保药品付货票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了串换药品行为。严格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定点医院和药店的服务行为,使参保人满意率从启动之初的提高到以上。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 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二)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三)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四)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五)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六)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七)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八)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九)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十)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十一)20xx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20xx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20xx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20xx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20xx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参保人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属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以下简称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财政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学生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年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计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计入调剂金,其余部分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在本市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其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中尚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
第四章 就医与转诊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五十九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一)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二)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条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按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计算的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参保人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其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第七十条 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谈判、招标的方式,从优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定点服务项目。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择优选择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条件和程序应向公众公开。
第七十二条 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十三条 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在岗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符合药监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第七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制定并公布计划。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公布计划的规定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同等条件下,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等级较高、诚信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药店、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药店、不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商品的诚信较好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
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七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等单据。
第八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八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按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医师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绝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八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一)购买处方药的,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且处方记载的就诊人姓名与社会保障卡一致;
(二)购买非处方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八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条 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后,再与本市转出医院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结算。
第八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偿付标准,并按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进行奖励,费用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结算医院后,其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应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纳入其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十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等实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意见;
(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
(五)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入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进行评估;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九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方式定期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并可聘请机构或医疗保险监督员参与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 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 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界定的出院日期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裁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安排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与欠缴数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两年以外医疗保险费或个人缴费人员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市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违约金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 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一)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倒卖药品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医方式获取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超出正常剂量的。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市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分别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和0.2%缴纳,由原用人单位按应缴的年限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未按时提供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妥善保存参保人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参保人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护理医疗、取消医疗保险药品加成后新增诊查费等费用支出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两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是指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或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资金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体检补助的人员,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中断参保不超过30日的,视同参保人仍参加原医疗保险形式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xx〕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待遇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能力。
(二)目标任务。自年月1日起,全州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本管理、信息网络运行、风险调剂、“两定点”规范管理等全州统一,使广大参保居民在全州及西宁市范围内实现居民医疗“一卡通”,方便就医购药,切实解决参保难、报销难和本州、本省范围内异地住院即时结算问题。
(三)统筹模式。州级统筹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分级负责;一个专户,分级支付;统一预算,全州核算;统一调剂,全州平衡;统一网络结算,实行监督运行;统一考核,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统一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州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出生6个月(已填报户口)后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幼儿园所、小学、中学、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在册学生,青壮年,老年人,以及进城农牧民及其子女为农业户籍者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统一缴费标准。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组成。其筹资标准为:18岁以下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160元,总标准200元;19-54岁女性居民和19-59岁男性居民个人缴费110元,政府补助金130元,总标准240元;55岁以上女性及60岁以上男性居民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180元,总标准240元。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代收参保金,统一上缴指定银行,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30日按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参保金。
享受城镇居民低保、重残、五保户和特困家庭人员的个人缴费由政府代缴。
(三)统一个人帐户基金。自年1月1日起,建立居民个人帐户基金每人每年标准为40元,全部划入个人IC卡内,由本人用于门诊费用消费,累计下年结存,超支自付,也可充减下年缴费基金用。学生个人帐户基金以(青人社厅发[]131号)文件执行。同时废止原门诊费80元报销比例制度。
全州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分年度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若当年使用风险基金,则在下年补足。
(四)统一住院和特殊门诊支付范围。
(1)首次居民参保观察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2)住院起付统一标准为:一级250元;二级350元;三级450元。
(3)住院报付统一比例为:一级75%;二级65%;三级45%。
(4)最高支付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5)特殊门诊补助标准:居民特种病鉴定由县级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类同于职工病种范围,其补助标准为400元(包括个人门诊40元),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总费用的50%。
(6)自参保年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规定补助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连续增补,最高增补限额比为十个百分点(即十年增补比例)。
(7)异地居住、外地打工、探亲、访友时居民所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及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现由自己垫付,但两周内必须向所在参保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以电话或入院通知、传真形式备案,出院后持发票、出院证明、医药费清单、病历首页复印件盖章及医院等级证明等方可申请报销医药费用。
(五)统一经办流程。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卡证发放在社区,就医购药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刷卡垫付制。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特殊病种认定,“两定点”费用结算在各级经办机构。全州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流程,州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全州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和专业化进行全程监督。
(六)统一管理。统一“两定点”、“三目录”,“一结算”的管理,“两定点”管理与职工医保相同,“三目录”严格执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全州以州医疗保险为信息管理中心,各县为分中心,居委会为终端,网络互通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公安户籍网、民政低保网、建设银行网及省级医疗机构。实现全州包括西宁市各医院的网络垫付制结算。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网和职工医保网同机同网互相切换运行。
(八)统一基金预算。按照州、县责任分担原则,全州每年统一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待遇调整计划,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每年预算和决算由各级财务人员集中进行。收入户及时上解,不得结留基金,各县支出户长期有一个月医药费支付预拨款。
三、统一管理
(一)全州建立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专户,各县将当期和历年所有累计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预算统筹基金按季度全部转入州级专户管理,年终根据各县收支余情况,进行核算,统一分析收支余基金。
(二)统一各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依法对全州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推出机制,完善“两定点”管理和考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州医保基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对医保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运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审计、检查、网络实时财务对账等,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安全运行。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州政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州、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州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因人为因素挪作他用,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基金流失,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实行行政问责,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州级对各县查找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统一调剂
实施州级统筹后各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结、转、存,应收尽收,收入户不得留存基金超过三个月。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历年基金结余和州级统筹风险基金中解决。对州内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缺口,全部由州级统筹基金中解决。全州统筹基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原则,各县基金出现缺口,征缴不实,风险矛盾上移,监督不利,待遇支付不严格,对参保人带来不利因素要及时分析原因,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长期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州级补助能力,从州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州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乎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至年底,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机制,积极拓展统筹渠道,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力度,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一卡通”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州级统筹的实际需求,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建立相应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州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县的督查和指导。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州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
(三)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快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医疗保障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医药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和教育工作,坚持因病施医、合理治疗,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本办法未详内容均以政()69号《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关键词:铁路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809-0057-03
铁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展以来,历经5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无论是从完善法规政策、创新管理制度上,还是从扩大覆盖范围、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铁路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铁路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在管理上呈现出更多这样那样的新问题,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职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笔者针对成都铁路局在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金额、消费明细、余额查询不方便,职工心中无数,不踏实
成都铁路局在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是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按照参保人员的工作状态、年龄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划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划入部分标准为:职工: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35~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路局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应缴医疗保险费划入指定账户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注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是解决参保人员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实现个人的自我保障。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对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医保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医保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参保职工询问个人医疗账户有多少钱,每月什么时侯划钱,划多少钱,是否按时、准确划入应划款项,甚至怀疑个人账户余额出错等等。目前,铁路在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开通了电话查询余额业务,明细无法查询,因此,铁路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职工明白这些医疗保险常识,同时提高相应的配套便民服务。例如: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设置电子触摸屏或账户查询机,方便参保职工查询个人医疗账户,对当月发生过医疗消费的参保职工发放对账单,缴费基数变动后,必须通知参保职工,内容包括缴费基数、工资代扣金额、每月应划入金额等,让职工随时掌握自己账户的信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覆盖范围窄,不适应铁路职工点多线长,分布广、散的局面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医院是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和医院。在定点医院住院可以报销,在定点药店买药可以凭医疗卡冲销卡中的个人账户,无需现金支付,医疗卡不能提取现金。目前,地方其他企业医保卡可以在任何药店刷卡购药,定点医院也比比皆是,他们对药店和医院的选择范围很大。相比之下,铁路定点医院和药店不但很少而且大都分布在大、中型城市,离职工工作地点很远,定点药店规模小,药品品种少,经常是消费者想去买自己熟知的药,而药店却给推荐不知名的新药,价格无法比较而且总感觉偏贵,服务质量较差。铁路行业管辖里程长,跨越省份较多,仅成都铁路局就跨越渝、贵、黔、云三省一市,管辖几十个站段单位,站段职工大都工作在环境、生活条件差的偏远小站上,小站周围连卫生所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定点医院,医疗卡在那里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只能装在包里当摆设,职工抱怨情绪很大,思想不稳定,影响铁路的运输生产与和谐稳定。建议铁路企业的定点药店适当多考虑“桐君阁”、“和平”、“万和”等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药店,定点医院尽量延伸进偏远的小站周边,将医疗机构、药店的布局尽量合理化,以适应铁路生产力结构布局的实际特点。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的管理,对定点药店的场地配置、经营范围作明确规定,加强定点医院、药店的检查,严格考核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药品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等,确保其为职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零售药品和医疗服务,切实保障职工看病就医,让职工切切实实感到医疗保险就在身边,企业的关怀就在身边,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三、定点医院联网率低,联网医院级别低,不能满足铁路职工看病的需要
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可直接通过网络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院与个人结清。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将有关资料交单位,由单位汇总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汇单位再转本人。因联网医院出院时资金即时结账,出院时自付现金较少,程序简化,受到广大职工的青睐。但是,目前铁路上联网的定点医院不仅级别低,基本上都是二级医院(原铁路医院),这些医院的设备多数较落后,而且联网的定点医院数量屈指可数,职工如果病情严重,就必须到级别高的大医院治疗,就必须先垫付大额现金。铁路职工的收入普遍不高,太高的现金垫付,给职工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铁路相关部门应积极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开发新的网络连接形式,积极与医院协商,争取开放更多更好的级别较高的联网定点医院满足职工的需要。
四、异地就医限制过死,住院费用报销冗长烦锁
铁路职工在国内出差、出乘、进修、学习、考察、国家规定的休假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就医时;异地安置、异地居住以及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就医时,就产生了异地就医问题。成都铁路局在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异地就医只能选择异地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仅限1家,这对异地参保人员生病就医限制太死,使他们失去了选择更多更好医院的权利。另外,异地住院看病时,全部医疗费用要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回参保地报销,很不方便。如一位重庆参保职工到珠海出差,一旦生病,他就需要把医疗费全部带齐,如果医疗费是5万元,那么他就要带5万元,出院后,要拿着5万元的医疗费发票回到重庆参保地报销,如果能够报销4万元钱,那么他要等到重庆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下来,钱汇到他的单位,然后由原单位把钱再汇到他本人账上,他才能拿到这4万元的报销费,常常要经历一二个月的时间,这期间病人因未拿到报销款心里不踏实,同时要承担在异地住院备付大额现金的压力。如果实现异地就医结算后,这位参保职工只需要带1万元钱在身上就足够了,该医保基金支付的那4万元直接由医院和医保中心进行结算,节省了参保职工的时间和精力,参保职工看病就医也就更加方便。随着社会的发展,异地就业、异地居住等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离退休人员要在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也会日益增多,因他们年龄通常偏大,一旦生病,病情严重,应尽快启动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办法,放开对异地医院等级的过死限制,保证异地人员就医的方便。
五、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数据信息库分离,维护和查询费时费力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是医疗保险政策的体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医保业务需求的不断变化,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也需要不断地得到完善,成都铁路局这几年在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系统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将以前单机版的医疗保险程序网络化了,可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数据仍各自运行不同的程序模块,使用不同的数据库,站段保险经办人员经常在查询、维护职工保险数据信息时,频繁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个模块程序之间来回切换,费时费力,很不方便,还极易出错。每年年初站段保险经办人员要花大量时间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按职工上年人均收入进行一次调整,到了年中,又要花大量时间对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再进行一次调整,其实这两个基数是使用同一个基数,就因数据库未共用,使经办人员徒增了很多工作量。建议应尽快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几项保险数据整合成同一个数据库,实现各项保险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信息化保险管理系统,基层站段保险经办人员在调整养老保险基数时,就可以同时把其它保险基数一次性调整到位,维护查询职工保险信息时就可以一次查询和维护到职工的各项保险数据,轻松便捷,一目了然,能大大提高基层站段保险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更好、更快、更优质地为奋斗在铁路沿线的广大基层职工服好务。
总之,铁路企业医疗保险管理的不断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它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浪费医保基金,才能真正为参保职工就医提供经济支持,才能取得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