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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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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的性质

教育制度的性质范文第1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它是属于一种对自学者进行的,只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的国家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它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的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为主、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它是根据本国国情独创的,具有中国的特色,并且符合我国发展中办大教育的一种高等教育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的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从本质上来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它是由考试和教育相结合的,从考试来看,它是大规模、大范围、社会性和目标参照性的一种国家级学历水平的考试;从教育来看,它是开放性、灵活性的一种社会教育,具有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多种性质。

自学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因为它不需要以固定的学校作为自己惟一存在的形式;它又不属于那种“非正规教育”的社会办学模式,它是属于正规的教育,它的考试是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教育目标的标准来进行的,如果通过了它的考试是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的;它并不属于一般的自学,因为它的考试必须按照国家考试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来进行,并要通过国家级的考试来检验学历水平的。它是与以前存在的各种社会教育都不相同的,它是一种新的高等教育形式,它的新异处就在于――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单纯的考试不是教育形式,一般的自学和社会办学虽然也是教育的一种形式,但它们在社会中早已存在,并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自学考试教育,只有把自学和社会办学纳入自学考试系统,从而使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结合起来,才真正能成为高等自学考试教育,所以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它是一种特殊的,唯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教育。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特点

2.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很大的开放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教育需要和所具备的条件来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学习并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科考试,不存在限制参加学习或考试的人数。同时,考生还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自主的安排学习过程,具有很大的开放性。

2.2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不用参加入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不要参加入学考试,自学考试没有入学考试,考生只要参加单科的考试,合格一门,就发一门的合格证书,等考生所有科目都合格后,就能获得国家级颁发的学历证书。这是一种很自由、很自主的考试。

2.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会受个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种族以及所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属于全开放式的教育,只要你想学习,你就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自学考试对应考者没有学历限制,自学考试的学习和考试不会有人数限制。自学考试只有课程的认定考试,通过一门课程,就发一门合格证。

2.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以自学为主,所有的考生都可以通过自学完成学习过程,并参加各门考试

自学考试是以个人自学为主,考生也可以自由的参加其他社会培训力量或主考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班的学习。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的考试、学分的累积,最后获取文凭的方式,不会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

2.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用低廉

自学考试如果只是自学的话,只要缴纳考试费和教材费,考试费是以每科来算的,整个的费用都很低。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何通过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寻求更大的发展

教育制度的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104-02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速,农民工家庭迁徙趋势有增无减,因其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壮大,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这对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依然很严峻。我们应以长远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责任的意义

为了保证人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应承担必要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国家建立和维持教育制度,整备教育条件与设施,经济上帮助就学困难者以至提供免费教育等。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的责任包括: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义务、培养师资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所以促进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保护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强化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1.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责任是教育政策公益性性质的内在要求。教育政策是教育领域乃至社会领域中社会政治和教育政治活动的形式和结果,教育政策活动是社会政治行为在教育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教育政策和其他政策一样具有公益性的性质,该性质就决定了政府是教育政策的执行的主体。教育政策的执行具有执行性、目标性、创造性、强制性、务实性,以及时间性等六大特点。实际生活中,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状况虽有所改善,但因教育政策的执行出现了“象征性执行”、“机械性执行”和“功利性执行”等政策失灵现象而使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人们创造制度是因为制度有用,而制度作用的发挥就是制度的实施或执行。一个制度规则建立以后,如果不予实施,等于没有制度;一个制度规则建立以后,如果不能实施,也许是一种比没有制度更为严重的秩序危机“。政府作为政策执行的主体,要提高自身的素养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2.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责任是我国教育平等理念的重要表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及其父母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缺少社会资本,远离权力中心,没有影响政府和社会的话语权,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策尤其是受教育权保障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没有实施控制的影响力,属于政策沉默群体。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杈的满足体现了权利的单向性特征。在社会资源有限且不平等分配格局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体现了“以人为本”与“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教育平等理念现阶段最重要体现在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机会平等,义务教育阶段,每个个体应当具有完全相同的教育权利,因而在教育机会面前也应是人人完全平等。所以,义务教育阶段要保证全体适龄儿童入学,提供均衡的教育资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国家义务教育的统一质量。义务教育的机会是不需要竞争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证的一种完全平等。我国虽有政策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目前因政府执行不利,致使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身份原因和法律知识的欠缺,该群体面临的问题常常很难及时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长久以往,农民工就对于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的执行不再关注,减少了对政府部门的督促,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就每况愈下了,最终会出现“政策冷漠”现象和农民工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基于上述原因,强化政府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教育平等理念的要求。

3.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责任是我国政府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人生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在我国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相比,义务教育有国家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等特征。政府促进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基本体现。教育被看作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也被看作国家富强的基础。因而提供免费教育也是国家的义务。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基础。目前我国并不欠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法律性的文本,欠缺的是国家对免费教育的提供和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所以政府应积极的承担责任,创造条件促进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特点

1.政府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差别。公共政策无论从它是权威性价值分配的方案,还是政府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来说,都与决策层的价值观不可分离。政策制定者信奉的价值观不同,驱使其实现的目标也不同,’因而,政策所引导的行动方向也会不同,即使是针对同一个社会目标,解决同一个社会问题,持不同的价值观的政策制定者也会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导人们采取不同的行动。政府以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以人为本等理念指导自己的政策制定,以构建义务教育全国一盘棋的整体保障机制作为中央制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目标。地方政府是政府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理念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控制”,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政策时,首先考虑的便是经济的稳定发展、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等。为了保持这种有序状态,社会运行系统还要不断地进行调解,以适应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变化。有序也不能绝对化,真正的有序要以系统内部充满生机、具有高度的活力和创造力以及发展取向为前提。

我国以不足世界2%的教育经费支撑了世界20%受教育人口的教育。政府对教育事业投入偏低,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比例长期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处于较低水平,缺乏在最低合格标准上的需求预算,导致出现了义务教育学

校公用经费不足。

2.政策约束力的主要原因。公共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的发挥当然要以相关群体的认可与服从为前提。无论是受益的相关群体自愿的接受,还是利益受损的群体慑于政府的权威和强制的惩罚而被迫接受,都需要公共政策具备合法性。也就是说公共政策有一个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化的过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在一般意义是指人们对公共政策系统及其产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采取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的态度,农民工缺少用脚踢票的权利,对于其子女虽然中央政策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在财政的投八方面却以地方政府为主,且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是具有空间外溢性的公共产品,空间外溢性的公共产品在此主要体现在如果流入地政府负担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成本的话,我们不能保障该群体以后都留在本地就业,给本地区创造经济价值。

3.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情况。一是政策执行的表面化,所谓政策执行的表面化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只宣传不落实,政策未得到具体落实。主要表现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集政策主体和利益主体于一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出于诸多方面的考虑,始终对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学习设立条件限制,以至于形成农民工子女入学有政策难享受。对于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出现了义务教育的“平等对待宣传的轰轰烈烈,差别对待做的扎扎实实”的局面。二是政策执行的象征性,荷兰学者布雷塞斯曾说:

“如果中央政府的政策限制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间,而中央政府又无法检查时,地方政府多会采取象征性合作的方式。”象征性执行即指政策执行主体在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只做表面的工作,摆摆形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从而使国家的政策形同空文而流于空谈。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中政府责任落实机制的构建

1.社会权利观的构建。美国学者麦克拉福林认为政策执行过程本质上是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就目标或手段进行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从根本上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影响者之间行为调适的程度。政策接受者的利益、价值与观点将反馈到政策上,以左右政策执行者的利益、价值与观点。但是农民工及其子女一直以来作为政策的沉默群体,出现了“政策冷漠”的局面。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作为农民工的心头之痛,直接影响着农民工阶层的流动,需要对农民工群体增能,首先使其认识到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其次在国家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农民工子女需要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这也有利于政策目标群体监督政府对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最后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因为司法活动也会在义务教育政策的转变中产生显著的作用。政府要严格贯彻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对于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的问题,我们要划清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政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和相关教育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义务。

2.转变政府执政理念,促进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认知的统一。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的同时利用地方权力维护和弥补政策实施带来的利益损失。这一系列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农民工进城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对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是一个长期的行为。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依法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农民工子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也有责任保障其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义务。各地政府不应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提高地方政府对该历史趋势的认识和对中央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实际出发,形成清晰、稳定的政策,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的轨道和管理框架,使之真正变成主管部门的主动行为和长期行为。

3.改革政府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专项基金,针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形成“中央政府财政拨款钱随人走,流入地政府管理”的良好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国家应该承担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投入的主体。但目前国家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仍以学生的户籍为准,将义务教育经费“支付”给学生户籍所在地,而不是“支付”给他们实际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地。但是农民工及其子女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中央财政支持的教育资源并没有随之流动,流八地政府以义务教育经费的缺位而推卸责任。所以中央的教育经费需建立专项资金的方式,应当适时地从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准,调整为以学生实际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地为准,将义务教育经费支付给流入地政府,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

参考文献:

[1]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一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J].中国法学.2006(1).

[2]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H].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钱再见,耿婷婷.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有效执行的路径选择[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4]史柏年,城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政策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报,2002(1).

[5]温勇斌淳东亮.王智勇.试论促进教育公平的公共财政对策[J].科技与管理,2008(2).

教育制度的性质范文第3篇

“生活即教育”是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核心。什么是“生活教育”?陶行知指出:“生活教育是生活所原有,生活所自营,生活所必需的教育。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既然生活教育是人类社会原来就有的,那么是生活便是教育,所谓“过什么生活便是受什么教育;过好的生活,便是受好的教育,过坏的生活,便是受坏的教育”。他还指出,“生活教育与生俱来,与生同去。进棺材才算毕业”。生活教育强调的是教育要以生活为中心,反对传统教育以书本为中心,认为不以生活为中心的教育是死的教育。生活教育是在批判传统教育脱离生活实际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单纯知识教育的对立物。“生活教育”可以找到现实需要的根基,“生活教育”也是学生需要的教育。在每年对学生的教师教学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学生喜欢同现实生活、学生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知识;学生喜欢能用生活的事件来解释学科知识的老师。

陶行知先生把生活教育提高到这么一个高度,是我前所未闻的,更给了我一丝震撼,震撼于他的精辟和深刻,同时感叹教育家的前瞻性,这不就是我们现在提倡的素质教育吗?教师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也,还要让他们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学习,也就是陶行知的教育名言: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推崇的教育的目的。按照他的思想,“生活即教育”就是说“生活即教育”是人类社会原来就有的,自有人类生活产生便有生活教育,生活教育随着人类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其次,“生活即教育”与人类社会现实中的种种生活是相应的,生活教育就是在生活中受教育,教育在种种生活中进行。第三,“生活即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与人生共始终的教育。只有在生活中,我们的教育才具有鲜明性,脱离了实际生活,教育就只是空洞的说教。

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教育,善于开启学生感受生活、学习探索的兴致,教师是一个活的教科书,孩子从“活”的书中能感受生活,感受生命。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不仅要教给孩子知识,更要让他们学会生活,学会计算,学会学习。教师应该像一个有能源支持的火炬,后者性一个有生命的蜡烛,以便燃烧,一边又在生长。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不断的丰富自己,使自己有更高的燃烧值,更高的照亮度,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的从教生涯中,为祖国,为民族的教育事业,为千百万人的成长做出一份自己的贡献,陶行知的教育名言是我教育之路的一盏明灯,指引我继续前进、感悟和探索……

教育制度的性质范文第4篇

    职业学校如何实施素质教育?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弄清什么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有什么特点?

    1.1 从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上看,素质教育是依照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而《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因此,职业教育也是针对我国教育结构不合理的弊端,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让学生全面、主动、生动地发展,培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有一定技能的劳动人才。

    1.2 从教育对象上看,素质教育强调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同时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而根据《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本身就应面向全体学生,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技能、心理、身体等各个方面的教育,注重发展学生的专业特长,提高全体学生的素质。

    1.3 从教育的途径上看,为实现培养目标,把教学作为实现培养目标的途径,而且注重育人途径的多样化、生动化。通过专业技能实践、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多种途径,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观察、认识、思维、实践、创造等基本能力。

    1.4 从教育的方法上看,一切教学方法必须符合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都把学生看作教学主体,广泛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认识的主体、发展的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自主性。以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为基础,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素质教育是一种深刻的教育哲学理论,一种教育目标。随着教育的发展,它可能会具体化为一种教育机制,但它不可能具体化为一种办学模式或一种办学方式。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总体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可以成为一种办学方式。在职业教育领域实施素质教育有它自己的特点。我们在职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既要注重二者的共性,又要立足职业教育的特点,使职业学校准确把握自己的位置,达到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

    2.职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和途径

    职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首先必须正确认识职业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和基础教育素质教育内容的异同。职业学校学生除具有一般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基本内容之外,还应该具有下列素质:①符合现实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创造能力的素质;②从事岗位工作需要的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③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寻求自我发展,创造和实现自身价值能力的素质。所以职业学校素质教育有它自己的特点。归纳起来,同基础教育相比,职业学校要实现其培养目标,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途径:

    2.1 职业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应让学生树立职业意识,对他们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创业精神教育,使学生在未来职业工作中具有敬业爱岗、遵纪守法、诚信负责、礼貌热忱等素质。其次要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规范教育。人的道德情感发展是否健康、完善、深刻、丰富,对他事业的成功与否有很重要的制约作用或促进作用,因为品德行为规范是社会公众评价一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依据。

    2.2 职业学校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时,应该淡化文化科学知识的专业性,重视文化科学知识的基础性、广泛性、适用性,还要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注重专业技能训练和专业实践,切实地将知识转化为技术,防止出现口头的“专家”。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为不同岗位工作培养实用人才,又要适当考虑学生未来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重视学生个性发展,使学生个人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职业教育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不同层次,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还担负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人才的任务,所以职业教育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升学率问题。职业学校要真正发展素质教育,必须正确处理升学率和培养对象合格背后关系,防止出现初、中级职业教育为追求升学率而出现千军万马挤过独木桥的应试教育的误区。由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实用人才,所以对于职业学校来讲培养对象的合格率才是真正要追求的目标。

教育制度的性质范文第5篇

一、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

成人教育教师是教师职业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和种类,是各种职业的培养者,是对经济建设直接发挥作用的精神劳动者。比之其他类型的教师,成人教育教师同样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与指导者,是构成教学活动基本矛盾的一个方面。在终身教育理念下,成人教育教师是成人学员学习的引导者、课程的研究者与教学的创新者、学习活动的服务者。

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是指成人教育教师对改变和发展他的过去对象及其所涉及的因素所持有的一种具有一定结构和比较稳定的内存心理状态。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又是态度和职业态度的一种特殊化,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是教师职业态度的一种特殊化,而教师职业态度又是态度与职业态度的一种具体形式。

成人教育教师是教师职业的一种具体类型,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是教师职业态度的一种特殊化,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也有正向与负向、积极与消极之分,正向的、积极的成人教育教师职业态度帮助成人教育教师适应自己工作,提升工作带来的幸福感,负向、消极的成人教育教师职业态度让成人教育教师对自己的工作感到不适,甚至厌恶,导致职业倦态。因此,形成正向、积极的职业态度非常必要。

二、成人教育教师态度的形成

1.态度形成机制

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于1958年提出态度的形成包括服从一同化一内化三个阶段。按照这一理论,个体或社会对某一职业态度的形成亦经历了这三个阶段:服从阶段:是在对某一职业认识之初表现出一些顺从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受迫被动的。同化阶段:随着与某一职业的相关人物或事物的接触日益增多,对该职业表现为不是被迫而是自愿接受他人的观点、信念、态度与行为,并使自己的态度与他人的态度相接近。内化阶段:这一阶段是对某一职业真正从内心深处相信并接受他人的观点,并把这些观点纳入了自己的价值体系之内,成为自己对某一职业的态度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态度形成之后比较持久,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态度的转变,无论是凯尔曼的三阶段说嘲、费斯定克(Festinger)的认知失调理论,还是海德的平衡理论用,都说明态度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说,职业态度的形成是“立”的过程,职业态度的改变则是一个“破”字当头、又要“立”于其中的过程。

2.成人教育教师职业态度的形成机制

根据凯尔曼关于态度形成机制的论述,职业态度与成人教育教师的职业态度形成同样可以分为模仿、同化与内化三个阶段。

2.1模仿或服从阶段

人们为了获得物质的与者精神的报酬或避免惩罚而采取的表面服从行为成为服从。服从行为不是自己真心愿意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不是长期性的。在这一阶段,成人教育教师对外在的、针对成人教育教师的规范和要求处于模仿或服从阶段,一般发生于成人教育教师从业的起始阶段。成人教育教师在这一阶段处于对职业的适应阶段,对在服从阶段(compliance),个体因为受到外界的压力而开始发生态度的改变。成人教育教师在职业化的过程中会受到职业情境的压力,为了规避某种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出于担心受到惩罚或者想要得到预期的回报。被迫转变自己的态度,采取与他人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此阶段态度的形成是收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并不是真心意愿的行为,因此这种被迫改变自己态度而形成的态度只是表面的,是不稳定的,当外部因素发生变化时,态度就会受到影响,并引发行为的改变。

2.2同化

成人教育教师不是被迫,而是自愿地接受职业规范与要求,使自己的态度与工作要求相一致。同化能否顺利实现,团体和他人的吸引力很重要。在同化阶段(identification),成人教育教师为了实现的自身的社会归属感,采取与他人相一致的观点、态度等,这种态度已接近成人教育教师本身的态度,但并未与自身已有的态度完全融合,这是迫于群体压力的态度行为。比如日常生活中,受到某个群体规范的影响,这个群体的个体会自动遵守群体规范的要求。这种行为类似于心理学上的从众,却并不是简单意义的从众,而是为了实现个体社会归属感。迫于群体压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