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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巴西;初等教育;问题
巴西是拉丁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主要居民是葡萄牙人、印第安人和非洲人,官方语言是葡萄牙语,大多数居民信奉天主教。
巴西原是印第安人居住的地方,16世纪沦为葡萄牙的殖民地,葡萄牙在其对巴西的殖民时期,为维护其殖民利益,对巴西殖民文化的发展采取了禁止出版、不鼓励高等教育发展等政策。正是由于殖民统治者对于巴西文化和教育的打压政策,在最初的阶段,巴西的教育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巴西最初的教育也只是一些宗教性质的私立教育。1795年政府才取得教育的权利来设办学校。但是可以说在这个阶段巴西的教育的发展处于比较停滞的时期。
巴西教育制度历经许多年,终于在60年代和70年代由政府颁行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根据《1971年基础教育法》确立了现行学制。巴西的教育宗旨是:(1)使全体公民都能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使教育与巴西经济大国的地位相一致。巴西现行的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1962年,巴西成立联邦教育委员会,建立起巴西教育体制,加强了中央对全国教育的领导。全国教育行政分联邦、州和市三级管理。幼儿教育阶段由市政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由市和州政府负责,高中教育阶段由州政府负责,高等教育阶段公立大学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负责,私立大学由联邦政府负责审批、监督。
一、学前教育
巴西教育制度分为三级:初等教育(第一级教育)、中等教育(第二级教育)、高等教育(第三级教育)。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也属于正规教育制度,目的是向7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教养。巴西教育制度中长期忽视学前教育,直至70年代中期,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才在巴西学制中突显出来。现在,学前教育包括有三种机构,为不同年龄的儿童提供不同的照顾和教育:一为2岁前的儿童开设托儿所;二为2-4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园;三为4-6岁的儿童开设学前学校。幼儿学校寓教于乐,让儿童自由活动,为他们的活动提供游戏材料、动植物园地等,目的是发展儿童的智慧、想象能力、创造性和主动精神。
二、初等教育
(一)教育改革
在1971年前,巴西第教育制度由这样的三个层次组成:初等教育(4年,与义务教育年限一样)、中等教育(第一阶段为4年,第二阶段为3-4年)和高等教育。在中等教育中又分为三类学校:普通中学、技术学校和师范学校。1971年颁布的“巴西基础教育改革法”,对巴西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
1、延长了义务教育年限,改革了基础教育的结构。将免费的义务教育制从原来的4年延长至8年,整整增加了一倍。也就是将原来的初等教育(小学4年)与原来的中等教育的第一阶段(初中4年)统合在一起,成为8年一贯制,称为“第一级教育”。将原来的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高中3-4年),称为“第二级教育”,学制3-4年。
巴西统一了全国8年制的必修核心课程。一至八年级均设核心课程。核心课程由三部分组成:交际与表达课程,以葡萄牙语为主要科目;社会学科课程,包括历史、地理、巴西社会政治组织等;自然科学课程,包括数学、物理、生物等。五至六年级,学生要了解和熟悉4种职业技术领域――工业、商业、农业和家政教育。七至八年级,学生可以选择最合适他的一种进行学习。
这样,对于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学习的学生来说,他们可以像以前一样进入中学学习,最后进入大学学习。对大多数读完八年级就意味着学业结束的人来说,他们只要再接受最低限度的一点职业培训或学徒训练,就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
2、废除了过去的双轨制。巴西教育中等体制改革的一个明确目标就是取消以前中学里存在的普通中学、职业技术中学和师范学校之间的区分,在所有的中等学校中,根据学生的能力倾向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来提供各种职业课程,是学生能做到“脑手结合”,在完成中等教育时,人人都接受过某种程度的职业技术训练。
因此,巴西中等教育的改革,产生了一种新的综合性的中学。在这种学校里,除了学习规定的普通课程外,还增加了必修的职业技术课程,要使学生在掌握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学会一种职业技能,这样,中等教育的毕业生既能为上大学做好准备,又能为就业打好基础。
新的综合中学学制3至4年。学完3年课程,成绩合格者,授予中学毕业证书,可以参加高等学校的入学考试。如果不想考大学继续再学第4年的课程。第4年的课程是各种职业技术类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学。毕业后,学校可以授予所学专业的中级技术员证书。凭此证书,毕业生就可以到劳动力市场上找到相应的工作。
3、将非正规教育系统与正规教育系统连接了起来。巴西中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起了与正规教育体系平行的补充教育制度。在中等教育体制结构中建立补充教育的目的,一是为那些在相应年龄没有机会上学或未能完成学业而现在想要继续学习的人提供合适他们特点的教育。二是通过重新回到学校学习的方式,为那些已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学业的人提供进修和更新知识的机会。补充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开办补习班和举办补充考试以及开设广播电视教育等。为了使那些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机会读完中学、现在经过补充教育已具有相应学历的人能取得中学毕业证书,巴西建立了学历补充考试制度。补充考试分两种程度:一种是18岁以上青年人举行的初等教育毕业补充考试;另一种是为21岁以上青年举行的中等教育毕业补充考试。自学者和补习班的学生都可以参加补充考试。
(二)私立教育
巴西的私立学校非常发达,在教育的每个阶段都有大量的私立学校的存在。在基础教育阶段,由于私立学校有悠久的历史,一些水平高、质量好的学校仍是私立学校,因而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家长愿意送子女上私立学校。巴西的私立教育之所以能够如此发达也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巴西的《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举办私立学校的自由。除此之外巴西的法律还保障各高校均有举行入学竞争考试的自。这都鼓励了私立学校办学的积极性。
(三)发展原因
近几十年巴西的初等教育发展迅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政府政策的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18%用于教育,州、市政府财政收入的25%用于教育。二是,巴西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资本密集的技术密集型经济部门的建立和发展,对劳动力要求日益提高,需要大批经过良好训练的熟练劳动力和技术人员。三是,政府的资金支持。为了广开财源,巴西政府使用多种集资办法:1、建立全国教育基金会。2、建立“教育工资”制度等。3、筹集社会资金。四是,政府采取的教育改革政策推动了教育的发展。
(四)存在问题
看到巴西教育的这些发展,我们也应该看到巴西的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巴西是世界上不平等最严重的十个国家之一。这种极度不平衡反映在地区之间和阶级之间,造成了教育地区差异和种族差异,这成为阻碍义务教育的巨大障碍。
巴西的很多教育方面的问题都是发展中国家所共有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经费不足,造成教室数量不足,教学设备简陋,校舍缺乏等问题。二是,教师质量偏低。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教室地位低下,工资收入低下,导致大量的教师选择跳槽。三是,免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升学率较低。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经费不足。
这几个问题在中国也是难以解决的非常突出的问题。在大城市,无论是教学质量还是教学水平,都是非常高的。但是到农村甚至一些偏远的乡村,孩子们的义务教育依旧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确实国家每年都在对教育进行财政拨款,但是这些款项到达这些贫苦乡村的却所剩无几。贫乏的资金投入,教师的质量,教学的质量就更不可能提高,这样又该如何去提高入学率和升学率?
也许我们该从巴西教育中发现,对于偏远地区的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国家和政府应该投入更大的精力和资金。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张君劢;苏联;早期教育
一、对苏联早期教育政策的基本肯定
与对苏联的各项制度大多持否定和批评的态度不同,张君劢对苏联早期的教育政策却基本持肯定和赞许的态度。张氏根据民众获取教育途径的不同,他把教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教育”,即民众通过小学、中学和大学等常规教育机构所接受到的教育;另一类是“间接教育”,即民众通过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和电台广播等其他途径所接受到的教育。张氏通过三次访苏期间的实地参观,指出苏联的戏剧、电影和博物馆中陈列均具有政治宣传和教育的功能,苏联通过这些形式向国内民众灌输无产阶级的合法性,强调阶级斗争,突显旧社会黑暗和新制度的优越性。张氏将苏联的教育概括为“以劳作实习为本位,尤注重于职业,所以辅助俄之工业化,其最后目的则造成社会化集合化的社会”(1),其学制采用德国的“一体学校说(Einheitsschule)”,即一贯制学校,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相互衔接,张氏认为此法保证了有志于学习的学生可以逐步向上深造而不至于中断。
张君劢按照教育目的的不同,把苏联教育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社会教育,即各国通行的学校教育;第二类是职业教育,苏联在这方面有很多创举,通过分门别类的设立教授各种专业技能的职业学校和专业型大学,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第三类是政治教育,如工农夜校、党校等,用以进行政治宣传,教育工农阶级和扫除文盲。
当时苏联认为只有在文化教育战线上取得胜利,才能促成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最后胜利。所以对教育的重视和投入程度很高,特别注重在旧时代因为贫困而无法接受教育的中下层无产阶级的教育权。而这也符合张君劢“凡教育而不自扶植贫民下手者,决非真教育,决非真平民教育”(2)的观点。苏联在文化教育事业上有两个重点,一个是扫除文盲,一个是推行义务教育。张氏称赞苏联的扫盲工作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其有效的扫盲方法,认为“一国有数千万不识字之民,即其国中有若干不觉其与国家有何关系之民,以此等人构成一国居民之多数,未有不亡者矣”(3)。张氏亦指出苏联实行义务教育有三大劣势:缺少师资、校舍和资金。但他发现通过五年计划的实施,苏联的义务教育水平总体上有了显著地提高。张氏还把视角转回中国,指出当时中国的教育普及和扫盲工作远远落后于苏联,这是学习日本教育制度和宏文师范制度所导致的,他认为苏联的教育制度远在日本之上。
针对苏联在教育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张君劢认为“俄政府之制度,若苏维埃,若红卫军,或有万一消灭之日,而教育上所播之种子,则根深蒂固,已非他人所得锄而去之者矣”(4)。
二、对苏联教学法改革的评价
张君劢认为苏联的改革十分大胆,将当时各国仍处在试验阶段的教学方法,制定成正式的法律条文,直接推行于全国。1923年苏联在全国实行“综合教学法(Complex Method)”。该法打破原来的学科分类,将教学内容分成自然、社会和劳动三大部分。张氏认为此教学法有助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社会生活相结合,促进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把知识联系成一个整体。但该法却不利于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巩固。
1931年苏联又采用了“设计教学法”。此教学同样打破了各学科独立的教学体系,废除了教科书,通过社会实践劳动获取知识,特别侧重于工业建设方面的实践。张氏认为此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实用性知识的掌握,但是教师本身不是相关技术领域内的专家,无法有效地将相关专业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而且实行分组教学,学生之间有优劣差异,往往一组的任务由少数优秀学生完成,老师无法考察每一个学生具体的学习水平,不利于学生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教学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学生学习随意散漫。
张氏总结了苏联教学法的三个特点:一是反对分科教学,二是放弃教科书,三是由个体教学变成集体教学。但这些教学法在苏联最终归于失败,张氏认为这并不是教学法的问题,而是苏联的做法太过于激进,应该根据各学科的性质以及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自身学习情况,合理分配运用上述教学法。
三、对三十年代苏联教育政策调整的论述
张君劢指出进入三十年代,苏联各项政策都有所调整,在教育方面亦是如此。他指出苏联最初对各国普遍实行的教育制度,不做客观分析,就认定其不利于无产阶级的统治,一概反对和废止,还曾因其实行有别于他国的新式教学方法而引以为傲。但上述的教育改革效果却并不好,学校培养出的学生质量不合格,不利于当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发展。因此,苏联开始对过去的教育政策进行改革,例如恢复分科教学,根据班级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课程表,恢复教科书的使用,将学生分班固定教学,注重学生成绩的考察,从注重集体教育恢复为注重个体教育,恢复考试制度,减少学生课外劳动时间,限制学生自治权,提高教师地位,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不再将大学拆分成专业性大学,恢复综合性大学的建设。这些改革措施和先前所实行的政策正好相反。
张氏指出他花费众多笔墨用于叙述苏联教育政策调整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因循守旧是正确之道而创造革新是错误之法,而是为了说明评价一个新制度是否适宜,要看其所产生的效果,若新制度实施所取得的效果还没有旧制度的好,那它就不可能长久的实行下去。
张君劢进而把视角转向中国,指出我国教育界对于新的理论和制度应当由我们自行试验和推广,而不是一味的跟着他国后面照搬照套,要从自身国情出发,“勿以步趋他国之后为能事,是则吾族文化真正创造力之表现,而与今之舍家鸡求野鹜者,不可同日语矣”(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张君劢对苏联教育制度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中国,通过研究,从中吸取苏联的成功经验,反思其失败教训,从而促进现代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注释:
(1)张君劢.史泰林治下之苏俄[M].北平:再生杂志社,1933:173
(2)张君劢.读《六星期之俄国》(续)[J].改造,1920,(3):57
(3)张君劢.史泰林治下之苏俄[M].北平:再生杂志社,1933:175
(4)张君劢.读《六星期之俄国》(续)[J].改造,1920,(3):55
摘要:面对“3.11”大地震,日本国民表现出来的理性有序、临危不乱的大国民风范令人敬佩。教育-可以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和活动。通过这篇文章,我们重新关注日本教育的特点与其对本国人民素质教育的影响。
关键词:日本式教育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07-0054-01
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大地震并引发大规模海啸席卷震区沿岸城市。面对大地震,日本国民表现出来的理性有序、临危不乱的大国民风范令人敬佩,而日本政府防患于未然、科学、先进、严谨的防震救灾理念和完善、具体、细致入微的防震救灾机制,及其对于国民生命价值的高度尊重无疑则更令人为之震撼。我们不能不思考——假如同样规模的大地震,发生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后果,将会是怎样!
教育-可以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和活动。《3·11》事件让我们重新关注和透视日本式教育。
一、日本教育体制概要
(一)概要
日本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这与日本的教育制度不无关系。现代日本的教育制度虽然是明治维新之后确立的,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全体国民进行教育,尤其重视儿童的学校教育。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出现了高速增长时期,在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率的基础上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由此产生了工业结构和劳动力需求的巨大变化,对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时期,教育发展速度惊人,被称为“教育爆炸时期”,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几乎达到了百分之百。义务教育的普及对现代日本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小学教育体制大致与我国相同,普遍实行了“六、三、三”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实行义务教育。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2006年日本有22,476所小学,10,915所初中,5,243所高中,417所短期大学和765所大学。
(二)各级别教育内容
1、学前教育
日本的幼儿园,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由文部省领导,招收3~6岁幼儿。教育内容分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5个领域,主要培养幼儿的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习惯,并使其身体的各种机能得到和谐的发展为目标。同时,让幼儿在幼儿园内体验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初步具有喜欢过集体生活和团结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
2、初等教育
日本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是单一的六年制小学。主要以学校内外的社会生活的经验为基础,使学生正确理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养成合作、自主和自律的精神。而且,小学的道德教育重视,自己与团体、社会的关系。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尊重他人,重视生命,为创造民主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而努力,为促进国际和平做贡献。特别活动是指班级、年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3、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主要培养学生成为对国家与社会有作为的建设者所必需的素质;使学生能自觉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选择将来的出路,提高普通教养,掌握专业技能;形成对社会有深广的理解和健全的批判能力,形成个性。
4、高等教育
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包括短期大学、4年制大学、专门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等。日本大学有科研的传统,主要任务是从事基础理论研究,重视科研尽可能与教学结合,注重协作和开展共同研究,特别强调为产业服务,试图建立“官、产、学三位一体”的科研体制,集中政府、企业和大学的科研力量联合攻关,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和培养高水平的开拓人才,推动大学由模仿型科研向创造型科研方向转变。
二、日本式教育的特点
(一)重视自然科学
日本的数学教学注重实用的计算题而不是弯弯绕的所谓思维题。然而,日本的小孩有非常好的口才、文采,以及相当广的科学知识与人文知识,更是环保意识。很多小学生尽管年龄小,但能滔滔不绝地说出地球上主要自然资源分布的比例数据、汽车尾气的基本成分以及有害气体的化学成分。而且在历数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种种劣行之后,力图寻找各种环保措施。相比之下,中国小学生虽然很聪明,也很能算数学题却会则显得胸怀狭窄、兴趣狭窄、知识面狭窄。
(二)自由的教育气氛
很多中国人以为日本的教育还像以前一样,是等同于中国的考试地狱,但是如今的日本教育已大大地改观。有着东方文化传统的日本,现在的学校也同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有着宽松的课堂纪律,自由的教育气氛。学生们都不怕考试,因为考试后改完错,老师再重新判分,所以每个学生的考试分数都很高。日本的教师对学生以夸奖鼓励为主,由此,日本的孩子个个觉得自己聪明能干,充满自信。另外,由于课程少、作业少,孩子们有充裕的时间玩耍和发展个人爱好。
(三)重视培养社会能力
日本的学校教育对培养社会能力的注重。在日本,小学低年级的孩子就搞社会调查,几个孩子组成一个调查小组,不需要老师的带领,独立地去了解和调查社会各行业、各部门的情况。
另外,日本近年来将教育的发展方向定为:让孩子拥有“生存能力”和“轻松宽裕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日本的学校注重在轻松宽裕的教育环境下,开展轻松宽裕的教育活动,同时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学会生存”是始于七十年代的国际教育思潮,其主旨是培养年轻一代适应社会的能力,并强调了教育必须满足社会需求。在此,教育的重点要从以往的传授知识转移到培养能力上去。
三、对我国教育发展的借鉴意义
日本是个非常善于向别人学习的民族,在学习模仿的过程中,他们既不是全盘拒绝也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巧取精华。日本今日的教育既保留了东方国家重基础、重训练的教育传统,又吸收了西方国家重个性、重自主性的教育传统。这种集东西方教育传统为一体的教育新体制,其优势和能量是不可低估的。日本通过自然,社会,生存的综合性教育,实现了每个人对自己,对社会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出现“3.11”事件中让世界震惊的情景.
比较而论,我们的学校教育使孩子们拥有较多的雕虫小技,但却缺乏诸多现代社会急需的重要素质。同时,我们在学习他国的经验时,常常是只学其表,外在的包装尽管不断地翻新,传统的弊端却始终难以摒弃。日本的教育启示我们,东西方两种教育传统的互补性融合是教育改革的良好出路。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关键词】流动家庭;子女;教育处境 对策
一.流动家庭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基本形式
根据部分城市的调查,目前,我国流动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主要形式大致包括:
(一) 就读于专门开设的打工子弟学校
这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学习的主要地方。虽然在流入地的公立学校上学是流动人口子女读书的最理想的选择,但由于流动人口子女不具有流入地的户口,流入地公立学校在接受流动人口入学时,大多收取高额的“赞助费”“借读费”等费用,而且往往要求几年的费用一次交清,超出了绝大多数流动人口的承受能力,使他们望而却步。流动人口自己创办的打工子弟学校普遍收费较低,而且收费灵活,大部分学校按学期收费,有的甚至按月收费,普遍允许拖欠学费,有的打工子弟学校还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学生在学费上给与优惠和照顾。⑴虽然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十分简陋,师资力量良莠不齐,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无法和公立学校相比,但由于这类学校适应流动人口家庭的特点,因此成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读书的主要选择。
(二)借读流入地公立学校
由于无论在教学条件还是教学质量方面,公立学校都具有打工子弟学校和其他民办学校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而成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读书的首要选择。然而,由于流动子女不属于流入地的户籍人口,所以他们必须交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才能进入流入地的公立学校读书。与在同一所公立学校读书的当地儿童相比,流动儿童的学费往往要高出几倍、甚至十倍以上。1998年教育部、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也强调流入地政府应切实为流动人口子女创造就学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尽管如此,流入地公立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所收的高额“借读费”、“赞助费”等,实际上是为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正规、合法的义务教育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公办学校里借读的流动儿童,其父母多是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到城市里经商、办企业的人口,所以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要比在打工子弟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好得多。然而,对于这些在流入地公立学校借读的流动人口子女来讲,家庭背景的差异和“借读”的身份仍然使他们在学校里常常被人歧视,不能被平等对待,从而影响到其身心的健康和性格的发展。
(三)回原籍学校上学
由于流动人口的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受到政策上和学费上的种种限制和阻力,再加上有些流动人口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强,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看管孩子,故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返回到流出地接受义务教育。无论是在感情上、还是在理智上,流动人口都愿意把孩子里在身边。由于总的来看家乡的教育质量不如流入地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所以绝大多数流动人口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在流入地接受比在家乡更好的教育,以便将来能有所作为,过上更好的生活。然而,现实却使他们的愿望无法实现,所以,把孩子送回原籍读书的确是他们无奈的选择。
二.流动家庭子女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进城务工家庭子女不能适龄入学及失学严重。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单位支持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的在学者占全部流动儿童的90.7%,一直未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后二者合计显示的流动儿童失学率高达9.3%……⑷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六周岁流动儿童未入学的比例高达92.1%,由此可见,在流动儿童中,达到上学年龄却未能及时入学的比例非常高,同时,流动儿童因为跟随家庭四处游动,很多人有过辍学的经历,因此,失学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2.进城务工家庭子女入学、就学过程中不公平现象明显。
从城市化制度上看,农民工是被排除在外的,尽管上亿农民进入了城市,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是我国城市化政策还是没有真正的让他们融入到城市的社会中去。具体表现在:第一,各地城市的规划还是以户籍人口为基数,各种国民待遇(比如教育权、劳动保障权等)也都与户籍绑在一起;第二,更主要的是有些地区城市教育没向农民工子女开放,而教育是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最主要途径,目前的教育制度只能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趋向更加边缘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第三,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农民工子女,有的被编入民工子弟班级,这些孩子在这些特设班级学习,有形成了学习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3. “边缘化”
我国长期实行了城乡二元的社会体制。这种体制强行把公民分成农村人和城市人两大类。尽管一些人长期离开了户籍所在的乡村,但在流入城市,仍被视为另类,出现了一个十分滑稽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概念“农民工”。农民工子女把自身看做农民工子女群体中的一员而与城市子女群体区分开来,因此他们就可能在心理上拉开了与城市主流社会的距离,出现社会分离的倾向,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群体之间的冲突与隔离就不可避免。由于完全不同的生长环境和家庭背景,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在异乡求学,他们往往会遇到一些城里孩子意想不到的困难,如生活的不习惯,高额的入学赞助费等,同时一些城市本地学生会在他们身上得到虚荣心和优越感的满足,由于流动儿童的一般比较敏感而自尊心很强,一旦受到歧视便沉默寡言,久之便形成自我认同低下的性格。
4.城乡不同地域之间教育内容衔接问题日益彰显。
不同地域之间说使用的教材版本不同,难易程度区分较大。进城务工家庭子女随父母迂回流动的进程中,要不断适应各种程度的教材与教学的环境和方式,加大了学习的难度。因此,在他们的心理上难免会产生厌学的情绪。除此之外,由于受户籍、学籍的限制,不管这些流动人口子女在外学习时的要求如何,在重要的升学考试方面,它们都要回原籍进行考试,而在劳动人口输出的大省,由于人口众多竞争更加激烈,考卷的难度往往要超过进城务工家庭子女在外学习的知识水平。因此,这些家庭子女对通过考试改变命运的期望降低,这也变成了进城务工家庭子女失学、辍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对问题的分析
1.由于长期形成和执行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致使地方政府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尤其在办学经费方面不能及时落实。
2.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以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由此产生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社会分类。
3.“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形成了城市市民的“一等公民”的心态意识,阻止了对广大市民对进城务工家庭人员及其子女的认同。
4.城市对进城务工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性不强。
三、解决流动家庭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
进城务工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教育问题,而是我国城市化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由于当前僵化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进城务工家庭子女将在流动中不断变化,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上整体的把进城务工家庭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纳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中加以解决,才能做到标本兼治。
四、通过制度创新来突破瓶颈找出路
户籍制度应该创新,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和管理制度,建议各基层派出所和计生系统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共同来做好对进城务工家庭子女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将此纳入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范畴,定时的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以确保这些子女与城市常住户口的子女一样真正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
1.学校制度要创新
由于大量的农民工子女了来到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对于原来相对稳定的学校既是挑战又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锲机。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进校读书这一做法本身就体现了民主与平等的理念,所以学校应该抓住此机会在孩子们心中培植民主平等的思想,构建民主和谐的校园学习环境。由于出身的不平等和家庭背景的迥异,学校应该建设好的现代学校教育制度来弥补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之间因为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给予被称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子女一个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同时,由于农民工子女起点较低,曾接受教育时用的教材相差较大,所以学校应改革评价制度,多方面挖掘农民工子女的长处,肯定他们的优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全面推向素质教育。
2.进行现有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区域不断加大,人口也逐步增多,所以义务教育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重新布局。由于进城务工人口比较集中的居住在城郊结合的地域,而此区域的许多学校都是由一些村镇学校演化而来的,是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所以,当前城市各级政府必须加强这些地域的教育资源配置,改善这些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从人力资源配置、硬件设备、教育财政等多角度全方位推进,解决局部区域内进城务工家庭子,女入学紧张的局面。
3.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的教育联系与协调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资源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财政制度进行配置的,大量的农民工子女涌入城市当地的公办学校就读,因此也就是城市当地政府实际承担了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然而承担此责任却没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4.简化学籍管理
在我国现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下,在教育经费拨付方式尚未完全改变之前,在进城务工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时,尽快建立电子学籍卡系统,制定全国统一的义务学籍卡作为其实际接受教育状况的记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些电子学籍卡采取网络化管理方式,做到“卡随人走,人流卡也流。”这样就不会导致因不明确流动子女去向学校花大量时间和经费去查询的现象。同时也会减轻流入学校的管理负担。
5.调整城市学校入学政策
大部分进城务工家庭子女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国家的政策,他们理应得到必要的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省级统筹为主,各级政府投入职责明确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强调了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制度。”所以,在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的情况下,应该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区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对于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子女应该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而不是仅以户籍学生数为基准,要对他们一律按公办学生进行学籍注册,一律不收借读费、各种杂费,与城市当地学生在收费和管理方面同等对待。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流动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减小流动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有利于保证普及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和实现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吕绍青、张守礼.《城乡差别下的流动儿童教育》,《战略与管理》[C]2001年第四期,第95-108页.
[2]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Division,2002,World Urbanization Prospects:The 2001 Revision,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