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造林养护管理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环保、滇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每年6月为**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风景林、水源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株。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区范围内的省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省委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驻昆铁路系统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市区范围内的中央驻昆单位、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四个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区属地管理原则,由四个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四)除四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组织安排;
(五)、武警部队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武警部队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三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等,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武警部队苗木费除外)。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退回原单位,以备年终目标考核使用。
第十六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对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植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八条凡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者、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第十九条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单位开支渠道: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第二十条收取绿化费。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费用于为缴纳单位和个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监督林权所有者或承担义务植树管护者负责管护,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第二十三条义务植树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人民和武警部队参加义务植树,由市、县(市)区规划植树地块,部队组织实施,不准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成绩显著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种的;
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各级政府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休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第*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仳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时,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
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新区开工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城叫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十道两则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三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地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确困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需发稿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施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组团级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批。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有碍园林绿地景观的建设项目的划定勘设红线时,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发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火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的,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下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未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有,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与以被占用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标准补偿给树木所有人。
凡经批准同意迁移的树木由建设单位际担迁移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并按不同季节向树木养护单位缴纳40%-60%的树木损失补偿费。
第十九条需临时借用现有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借用期以2年为限。确需继续临时借用绿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办下延长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借用绿地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限期的,加倍征收绿化补偿费。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第二十条市政建设经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偿:
(一)经核准砍伐树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恢复绿化的,应根据不同季节由市政建设单位负责恢复绿化,并相应缴纳砍伐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砍伐树木后不能进行绿化的,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补偿标准的70%-80%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运输费。
(二)经核准迁移树木的,市政建设单位应按绿化植物价值的20%-60%进行补偿,并支付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和1年的养护费。
(三)就近安排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绿化。如就近安排绿地确有困难,应按同等级地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曩以外5米;胸径在50cm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m;胸径在30cm以上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m。在树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控石。
树木因枯萎死亡需要砍伐的,须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居住区绿化养护费在新村管理统筹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违反《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建造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设施,或作其他非绿化用途的凤及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摘自迁移胸径在10cm以下、2株以内的树木,情节较轻,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立即恢复绿地的,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被占绿地造价(按绿地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下同)或树木价2至4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2株以内,损失较重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4倍至6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5侏以内,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内,损失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6至8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绿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上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8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占绿地不能恢复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收取2倍的绿地易地补偿费。
(六)其他毁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埏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年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破坏绿地、树木,或毁坏林木绿化设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四)在绿地内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菜的;
(六)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的;
(七)在绿地或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八)在草坪、绿篱和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九)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和罚款在3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
*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费、绿地易地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俞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是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5年来,他的人生轨迹始终与水利施工队伍的壮大紧紧地地联系在一起。自从上水利中专的第一天起,他就与水利工程结下了不解之缘。在秦汉渠,在他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在短短的四五年的时间里,处水利工程公司由小到大一跃而成为水利系统赫赫有名的三级施工企业,拥有资产500多万元,年创利逾百万元,使得施工建筑业成为管理处综合经营的拳头项目和支柱产业。他工作15年来,经手完成的大大小小各类工程120多项,完成产值6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为秦汉渠的双文明建设以及行业脱贫、职工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凭着过硬的素质和一往无前的勇气,他为管理处赢得了荣誉,同时,他也多次获得各级各类多次表彰奖励。自参加工作以来,他年年是管理处的先进工作者,多次获得优秀党员称号;1988年被评为水利厅优秀团员,1988、1989年连续两年获得自治区团委“优秀团支部书记”称号,同年被区团委、经委、总工会评为“双增双节先进个人”;1989年被区团委授予“五四精英”称号;1992年被吴忠市评为建筑施工先进工作者;1994年被水利厅评为“十大杰出青年”;1995年被水利厅评为优秀党员;1996年被水利厅评为优秀施工员,同年被评为全国防洪抗旱劳动模范,获得2000元奖金;当年还获得了自治区“新突击手”的光荣称号。
由于他的突出表现,得到了上级组织与群众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1990年4月15日《宁夏日报》2版登载了题为《管渠的小秀才——记共青团员、区“五四精英”荣誉称号获得者刘文秀二三事》的文章;1996年10月23日《青年生活导报》头版登载了题为《刘文秀:工程质量的坚守者》的文章。1997年11月2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头条刊登了人物通讯《铜帮铁底刘文秀》。由此,他声名鹊起,当然也是实至名归。但他依然保持着朴实无华的本色,兢兢业业地为水利事业默默地奉献者热血、青春。
×××同志的事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抓自身建设,思想坚定,作风扎实。
打铁须得自身硬,他始终将自己摆在一个学习者的位置上,坚持学习,严于律己,在实践中磨练、提高自己。他不满足于上水校中专时所学,为了系统掌握水利工程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他除了自学,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外,百忙之余,报名参加了宁夏农学院工程专业的自学考试,并以刻苦的精神和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学业。为了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他又参加了中央党校本科班的函授学习。他深知,现代化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有现代化意识的人来管理,掌握和运用计算机是大势所趋。在他的呼吁下,管理处逐年挤出资金,培训人才,购置设备。几年来,处机关共购买计算机12台,培训计算机操作人员达30多人次。他本人积极带头参加学习和实践,初步掌握了计算机操作技能。为了学习和掌握更多的工程施工和管理知识,他自费订阅了《建筑技术》、《工程施工与管理》等专业杂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知识。他并且能够做到学以致用,结合实践写出了论文《河冬灌区渠道滑坡治理措施刍议》,发表在《宁夏水利》1999年第二期上。作为管理处思想政治研讨会的理事,他思想活跃,发言积极,每年都能提交论文。对于下属,他言传身教,促其进步。
二、抓工程建设,把质量当生命,公而忘私。
正如他的那句口头禅所说:工程是百年大计,要“铜帮铁底”。他正是这样身体力行的。十几年在工地上的摸爬滚打,使他练就了一副过硬的识假打劣的本领。经他施工的大大小小120多项工程没有一项不合格,其中:获得处优良工程的不下20项;马莲渠改道工程、汉渠南干沟涵洞工程、贡碑沟涵洞工程、秦渠纪家湖涵洞工程、农场渠砌护工程、水利厅院落改造及道桥工程等获得了水利厅优良工程;1995年的管理处培训大楼工程被评为自治区优良工程;在1998年的红三干渠12标段工程施工中,由于他加强管理,狠抓质量,使该段被评为优质工程,受到了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指挥部的嘉奖。多年来,他总结摸索出了一套“四早五定三把关”的施工经验,即早安排、早勘测、早设计、早施工,坚持定方案、定任务、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严把设计、审核、验收关。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法人制和项目责任制,积极配合实施监理制。他注重规范管理,每项工程都要求签订安全合同,层层把关,按章操作,严格施工。他坚持原则,铁面无私。他的只看质量不看人情的严厉态度,使许多施工人员不寒而栗。他不分昼夜,坚守工地,为管理处赢得了安全保障和信誉。
三、抓制度建设,科学管理,因材用人。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他接手工程队以后,打破旧框框,建立了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公司后,又制定章程,完善用工合同,制订了详尽的《工程施工规范》等,并带头严格执行。
2、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打破喝“大锅水”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无论在工程公司当经理,还是在任副处长后主管财务、综合经营、工程时,他都制订了明确的奖罚细则,兑现起来也决不手软。
3、抓后备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使用年轻人,放手使用,给他们以锻炼机会。他提出每年抽调一批大、中专学生和各所的技术员上大工地实践锻炼,为全处培养了一批懂业务、会管理、能吃苦的技术人才。
四、抓经营管理,大胆改革,大刀阔斧上马新项目。
刘文秀同志在任工程队长期间,就曾顺应形势,提出了试行公司制的构想。经处研究后完成了改制,他又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对外承揽工程,增收节支。他提出,发展我处水利经济,必须以建筑施工业为龙头,以其雄厚的实力,支持、发展农牧业,发展沿渠经济,以工保农,以农养牧,促进良性循环。经过管理处的反复研究、确定,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设性的建议。开发渠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在东干渠两侧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已开发农田2000亩,养猪500头,养牛100头,初步形成了规模。另外,他摸准了市场脉搏,上马、扩建了水泥预制厂,也取得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及其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内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或者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或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因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动时,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加盖“城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未办理建设工程绿化规划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中,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标准预留绿地,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纳绿化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内分配给各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对未完成植树任务或未经批准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以资代劳费,用于城区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比例为土建工程总造价的4%—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将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园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绿地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企业和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应培育适于当地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圃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属于全民所有;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专用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日常管护、防火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按下列分工实施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广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花坛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二)住宅小区绿地由房产物业机构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驻军、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自管职工宿舍区)区域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内一切树木(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确因建筑施工、枯死危险、换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制镇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报所在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级市、所在地的镇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和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调整城市规划、改变绿地用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地内损毁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严禁挖砂、采石、取土、毁林、捕杀动物、堆积物质、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园林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防、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九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沿街路和沿绿化带的单位、商业门点业主建立园林绿化保护责任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砍伐或损坏树木花草价值的20%—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公民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主要做法
(一)创新载体,搭建平台。
1、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于1999年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业主组织招标,企业自行投标,专家评标定标,中心管理监督”的运作机制,将建设工程、房屋装璜、工程监理、建材采购等统一纳入中心实行公开交易。在建设工程方面规定所有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统一进中心交易,做到信息、程序、交易、结果四公开,较好地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中心成立以来,共进场交易工程335个,交易额18.6亿元,通过招投标节省造价1.8亿元,平均降低造价8.3%。
2、建立政府采购中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于1999年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对采购程序和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共29项,基本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以来,共实行政府采购668次,预算资金8324.12万元,节约资金990.14万元,节约率达11.9%。
3、建立行政审批中心,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环境。于1999年建立了市乡两级政府办事大厅,XX年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建立了市行政审批中心,搭建集中统一的审批服务平台。中心落实了“项目、人员、授权”三到位,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为资源配置市场化提供优质服务。XX年,中心共受理审批服务事项30618件,办结30499件,办结率达99.87%。行政审批中心成立后,核准事项减幅53.56%,审批时限提速35.79%。据每年“双百民评调查”,群众对我市软环境的满意度不断提高,XX年比XX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
(二)健全机制,优化配置。
1、实行“退二进三”政策,合理配置经营性资产。我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运用“退二进三”政策杠杆,在市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企业改制资金缺乏的关键问题。主要做法是:将城区第二产业退出,搬迁至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城区企业地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发展第三产业,将有限的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结合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来获取企业改制成本。一是由政府收购国有企业全部股权,全权处置企业资产。二是将国有资产彻底退出,职工身份彻底置换。国有资产彻底退出的方式主要是将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公开竞价和将企业土地进行招拍挂,获取资源的最大效益。三是先由政府垫付资金用于改制。“退二进三”政策不仅解决了企业的改制问题,而且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完善了城市规划。全市75家国有企业已完成改制72家,近2亿元国有资产退出了竞争领域,6000余名职工身份得到彻底置换。如市工具厂实行“退二进三”政策后,将企业所有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将所得资金336万元用于企业改制,使157名职工身份得到彻底置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推进公共性资产市场化配置,加快城市化进程。一是在市政工程建设方面,将工程立项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统一面向社会,将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设材料等统一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市政工程每年为国家节约资金1500余万元。
二是在绿化工程方面,对城市绿地的实施和养护分块细化,分成若干个绿地标号,制定好实施、管理标准和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为城市建设节约了大量经费。
三是在广告经营方面,对入城口和主要路段精心规划、设计广告位,分别采取由建设主管部门先投入资金制作后招租和向广告公司招标的方法,赋予广告经营权;对主要道路灯箱广告和街景立面,按其路段效果制定方案,采取暗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赋予经营权。
四是在城市公共场所利用方面,一种方式是对公共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实施统一布点(早点、夜市和水果摊位等),按定点、定时的要求对城市摊点经营权进行招投标。另一种方式是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主要繁华路段统一制作摊位工棚,将摊位工棚面向市场统一招投标。
五是在城市保洁方面,将全市城市道路分成若干个区域,一个区域一个保洁服务队,实行清洁、运输、收集处置相分离,按国家核定标准制定招投标方案,按市场劳务工工资情况核定标底价,实行公开招投标。通过分类招标,每年可节约保洁资金200多万元。如将城市25座公厕经营管理权推向市场后,每年不但节约了10多万元的管理经费,反而可收取10多万元的出让费,更为重要的是卫生状况得到了改观。
3、以市场化为手段,规范资源性资产管理。一是加快森林资源合理流转,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在体制上,成立了林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同佳林业规划设计所,为社会参与林业开发提供中介技术咨询服务;成立了木材检验中心,实现产销直接见面,打破林业部门独家经营木材的格局,提高木材生产者的利益;成立了国乡林管理机构,将下属改制企业的6万多亩国乡林收回统一管理,为公开出让提供了体制保障。在流转形式上,主要有国乡合作造林、活立木竞标拍卖、租赁承包经营、合作(或股份合作)经营、租赁倒包经营、经营权转让和活力木抵押等形式。如道太乡国有林场林木转让公开拍卖,以超出底标6.7万元被市万森木艺有限公司竞得;宝溪乡国有林场林木转让公开拍卖,以超出底标14.2万元被福建省浦城县人竞得。据统计,实行公开竞标拍卖转让价要比私下转让提高38%左右。通过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特别是对改制企业的国乡林、房地产进行统一管理,市场化方式处置后,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企业改制筹措了大量资金,同时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了我市全国劳模汤福泉创办的1300余亩林业科技实验林场、浙江兴南林业公司投入1000万元资金租赁林地2万余亩建立的综合性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和各林业技术人员参与综合开发的1万余亩林业基地等典型,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活力。 【1】 探索资源配置市场化新路子工作总结 的相关参考:
到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二是完善土地出让机制,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我市早在1992年就开始对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近年来,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不断完善,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积极调控二级市场,在市区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同时向乡镇全面铺开,XX至XX年共出让土地64万平方米,收取出让金3.7亿元。并于XX年开展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试点,将上洋瓷厂厂区23.6万平方米闲置用地进行拍卖,获得资金463万元,不但解决了657名职工的安置问题,而且还为当地6家企业解决了用地问题,建立了上洋青瓷生产基地,每年可为当地增加税收300余万元,为200余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三是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市场化运作。在矿产资源方面,新设置的矿山采矿权均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对已开采的矿山,采矿权期满后实行协议有偿出让。在旅游资源方面,通过引进如宋城集团等参与开发,使我市旅游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4、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于XX年对全市167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资产总量达6.06亿元,占国有资产总量的75%。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出台了《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审批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经营,于XX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逐步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归集公司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加强督查,规范管理。
一是建章立制。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促进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的规范化。如在工程建设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康庄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及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方面出台了《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行政村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和其他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在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出台了《重点工程委派监察员制度》、《软环境举报督查制度》和《公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等。
二是规范财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于XX年建立了会计核算中心,纳入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共95家。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会计统一派遣,分配统一标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了会计委派中心,按照“集中财力、合理安排、科学调度”的原则,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将全市7家国有投资公司的帐目纳入中心统一核算,把全市20万元以上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三是强化监督。建立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群众举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资源配置有关政策顺利实施。同时,以政务公开为手段,将资源配置纳入社会监督。
二、下步工作打算
经过几年的探索,我市资源配置市场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在体制机制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还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部门各自为政,工作规范性不够统一,工作效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如对中介机构监管薄弱;四是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下一步,我市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将以规范行政权力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以创建平台为载体、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努力使资源配置做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以规范权力为着力点,建立资源配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依靠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资源配置市场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规范资源配置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行为。对资源配置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保密的,一律予以公开,同时要求各单位编制并公布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创建平台为载体,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一是摸清资源配置家底。据统计,由于受规划等的限制,目前可供配置的资源仍显不足,而有些资源配置难度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市开展的“规划年”工作,对全市可供配置的资源进行一次综合普查,进一步完善各项资源配置规划,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二是制定资源配置工作方案。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凡能用市场机制配置的资源,一律取消原有的行政审批,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三是组建资源配置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要求,组建资源配置中心,为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专营权配置等提供统一平台。 探索资源配置市场化新路子工作总结 的相关参考:
到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四)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为资源配置市场化提供保证。建立健全资源配置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接受监管,规范运作机制,铲除“自由裁量权”和各种人为因素,切实防止“暗箱操作”。
(五)以监督制约为保障,顺利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一是建立资源配置的监督体系,将资源配置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二是完善监督机制,突出对权力的制约。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信息披露和社会听证制,创新公开的内容与形式。四是建立执法监察的协调机制。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
3 探索资源配置市场化新路子工作总结 的相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