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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我局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各科室要制定本科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我局的工作计划,并定期研究、部署和总结,按工作标准和要求认真完成。年终,对各科室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
二是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
三是制定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6次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学习公共法律知识,并积极参加区法制局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是积极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制意识。及时对有关企业和服务对象进行《公司法》、《节能法》、《电力法》、《煤炭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内容的传达贯彻,尤其是对新修改的内容要做到及时进行学习,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促进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掌握。
三是要扎实做好系统企业普法教育工作。要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按时组织系统企业参加普法教育和宣传,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普法任务。
四是要加强依法行政信息报送工作。各科室要按时上报法制信息和调研文章,由局办公室统一报送。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法有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实施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费。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 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报告公司领导。
(八)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三)由法务负责人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四)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五)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分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七条 省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实行备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将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情况,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聘律师简历。
(二)服务方案。
(三)收费标准。
(四)成功案例。
(五)所获荣誉。
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优先聘用全国、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九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四)已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优先入选条件:
(一)近三年曾被评选为全国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先入选。
(二)熟悉广电行业特点,并有较为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上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传播行为,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通过起诉等方式挽回损失。
(十)每半年应向公司专题汇报一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汇报有关诉讼或重大委托事项的情况。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一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聘期起止时间。
(四) 提供服务或方式。
(五)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外聘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人。
(二) 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 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聘请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务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列入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对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考核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备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之前已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用期满后,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律师的业务的范围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