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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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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培养计划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业产业;工人职业培训;发展

一、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发展现状

1.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行业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建筑工人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目前,我市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由人社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证书》的建筑工人约为3759人。

同时,为进一步服务企业,2015年3月,市建委与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建市[2015]46号),鼓励建筑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自主评价工作,截至目前,全市有16家企业率先开展了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的试点,共有343人通过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2.建筑工人培训考核

2015年3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后,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自上而下全面启动。省、市主管部门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系统开发、宣贯,开展师资、考评员培训,申报各级培训考核机构等,为全面启动建筑业工人培训考核提供了基础保障。目前我市已申报确立了全市50家培训考核机构,全面负责全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具体工作。2016年7月,杭州地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正式开展。

3.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

开展建筑业职业技能比武和竞赛活动是我市目前培养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从2015年开始,市建委、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每年都将联合举办市级技能竞赛,并参加由省建设厅与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

历年来,我市在职业技能竞赛中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其中2014年参赛选手项承印获得了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技术能手。2015年开始,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将同步获得由人社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证书》,目前,我市建筑业通过技能竞赛活动,产生了12名技师和55名高级工。

二、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

1.流动性大,技能人才队伍稳定性不强

我市一线技能操作型建筑工人绝大多数来自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他们远离家乡,能够在职业上有所发展,并可以在杭州购房安家的人员只是个别现象,绝大多数人都难以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对杭州缺少归属感,经常需要考虑职业或生活流动的问题。以特种作业人员为例,2014年和2015年,在杭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应按期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分别为7983和6108,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参加继续教育而被注消的证书就分别高达1916本和1504本,约占当年应延期证书的24%和24.6%。由此可见,每年大约有四分之一左右的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流出了杭州建筑业。据了解,其他技能型持证人员的流失情况也很突出。

2.层次不高,持证人员文化程度和技能等级总体水平偏低

根据对2013年参加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大专及以上人员约占12.66%,高中毕业人员约占19.1%,初中毕业人员约占68.24%。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中,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据了解,其他建筑业技能型持证人员的文化程度也与此相当。

另一方面,在现有已获得各专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证书的25780人中,高级技师为0人,技师为39人,高级工为786人,其余均为中级工或相当于中级工,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比仅为3.2%左右。以上充分说明我市建筑业一线技能型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为偏低。

三、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发展新思路

1.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

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破解体制束缚、推进企业主体作用发挥、加快培养大批建筑技能人才等意义重大,同时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各地和企业要真正理解、吃透其内涵和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做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具体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与我市目标对接,做到心中有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扶持企业建立培训基地,营造良好氛围。企业要强化内生动力的发挥,舍得投入,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行业责任,最终使企业自身受益,为我市做大做强建筑业奠定基础。

2.突出重点,建立企业为主的培训机制

今年5月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6]188号)明确在杭州市开展建筑劳务用工改革试点。市级主管部门应以本次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引导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拥有数量稳定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或合作培训的方式,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职业培训,持证上岗。要按照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培训考核,规范培训考核程序,使证书“含金量”、工人技能水平居全省领先,起到“以点带面”作用,为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全面铺开提供经验。

3.积极探索,创新职业培训合作新模式

一是实行分类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事技术工种工人,要按住建部颁布的职业规范要求分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鉴于建筑行业特点,要立足实际,借助民工学校平台、自有培训场所,重点开展一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购买社会培训服务,依托职业培训机构,深化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培训考核机构,按自主需求开展培训。二是创新培训模式。在培训模式创新方面,加强主管部门、行业院校和施工企业的紧密合作。加强校政合作,加强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行业院校等紧密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优势和行业院校培养建设行业人才的教学科研优势,积极探索校政合作、产学对接战略合作新模式,谋求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共同推进校企共建专业、校企合作办班、校企共享资源、校企合作就业,促进职业培训产、教、学、研一体化发展。三是开拓创新,促进产业工人队伍持续健康。以等级晋升为路径,引导和保障技术工人从初级工、中级工向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不断晋升,鼓励技能人才精益求精;以专项培训为手段,结合建筑业发展,不断开拓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组织新知识、新技能、新科技等专项培训,助力技能人才伴随建筑业的持续变革和创新发展一同成长;以技能竞赛为平台,促进更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学习交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夯实基础,为工人培训创造条件

一是确保经费落实。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应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工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工人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二是抓好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是支撑职业培训的核心基础,以实训基地建议为抓手,增强建筑工人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实现职业培训与施工现场的无缝对接。可通过产学合作、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内容与实际生产相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可依托民工学校创建,也可充分利用自有培训场所建立,也可跟建筑类职业院校合作共建,使之成为集教学、培训、实操考核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培训考核平台。三是完善激励制度。为促进建筑工人培训的长效落实,需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工人的激励鼓励政策。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建立技术工人等级晋升与薪资待遇同步发展的通道,以保障技能型持证人员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相应的政策待遇;另一方面建议将企业落实工人培训列入动态管理计分,并结合标准化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协同推进;同时,还需加强与人社、工会等部门合作,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促练,营造“技能宝贵”氛围,激活企业内部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积极性。

5.强化监管,做好职业培训考核工作

全过程动态监管企业培训考核,确保职业培训落到实处。定期检查职业培训考核日常教学活动、教学培训质量、学员信息反馈等,加强统计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方式、培训效果、参训人数等情况,及时总结职业培训考核典型经验。

四、结语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人素质,提升企业劳动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另一方面通过职业培训,可以扩大人员就业空间、提高就业能力,帮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增加社会稳定性。

参考文献:

[1]亓汉友.国内建筑业培训和培训成果管控体系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4.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第2篇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一)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二)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三、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人才; 培养

一、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大庆联谊、银广厦、红光实业等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来自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诉求不断增加。但是,如何认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能否确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等一系列具有会计属性的法律问题,一度令律师和法官束手无策,也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由此,法务会计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与国际领域法务会计发展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研究、实务开展,还是教育培训方面都较为落后。回顾会计发展史不难发现:创新会计理论促进了会计实务的创新,创新会计实务又会激发理论的进一步创新,二者呈螺旋式上升之势,而理论和实务的创新都需要有创新型人才。可见,人才是理论创新和实务进步的源泉。因而,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学术界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争议较大

法务会计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会计,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于一身,属于边缘性学科,其学科属性在法律界和会计界存在很大争议。在我国,法学界较早介入法务会计研究,并已举办了两届法务会计专题研究会。他们认为,司法会计包含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界吸收国外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李若山、盖地等),司法会计活动实质是会计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激烈的门户之争成为制约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

(二)法务会计专业未被官方认可,教育模式散乱,开设院校少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近来,笔者通过文献搜索、上网搜集等方法得出如下结论:目前我国已有一批致力于法务会计教学的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院校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仍属空白,开设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1.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将司法会计课程设为本科生教育的必修课。

2.在会计学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中设立“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如2000年云南财经大学、2001年云南财贸学院在会计学专业中增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2004年云南财大将其改为法务会计方向;2007年渤海大学开始在财务管理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

3.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司法(法务)会计方向”教育。如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

4.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教育。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从2003年起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

5.在法学专业或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渤海大学等。

6.在会计专业硕士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教育。2005年复旦大学在招收的首批MPAcc(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中,在全国高校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也在MPAcc中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

7.开展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如中国政法大学已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的法务会计培训。

(三)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知识体系

由于学科属性未定、专业非正规化,导致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的不统一。笔者通过上网搜查,得到了部分院校法务会计方向教学计划信息,表1列示了较具有代表性的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情况。

仔细阅读表中资料可以发现,虽然上述三所院校法务会计所属专业有别,课程名称各异,但开设的法务会计课程仍呈现如下共同点:1.涉及学科领域广,几乎涉及到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三大领域,并主要以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为主,可以体现出法务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应具有的特点。2.课程门数繁多,学生很难通过本科段或短期培训予以领会和掌握,应用水平值得怀疑。3.法务会计课程几乎是会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是一个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大集合,没有实现交叉学科知识间的整合,更没有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到头来,可能会导致既没有培养出合格的会计师,也没有培养出合格的律师,更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师的结果。这也正是法务会计学科属性未定、专业设置不规范等因素的突出表现。

(四)合格的专业教师匮乏

合格的教师是培养人才的关键。目前,在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或专业教育的院校中,承担法务会计教学任务的教师或是会计专业教师,或是法学专业教师,既精通会计学、审计学理论,又精通证据学和法学理论与实务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基本没有。

三、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当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界定法务会计的本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达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呈多元化态势,有运用型学科、会计行为、会计职业、交叉学科等多种观点,总体上呈“层林”状态。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应是接受委托的法务会计师,为帮助委托人解决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事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以会计理论、审计理论和证据学理论为基础,以会计方法、审计方法和司法鉴定方法为手段,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涉事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论证,并发表专家性意见或提供诉讼支持的一种法律性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旨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执法公正、公平提供专业证据,发表专家证词和证言,或进行法庭辩论。

(二)理性认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

法务会计工作可以被看作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会计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既能够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也能够提供会计调查服务,或是专家咨询服务,其服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报告排他性等特点,是一个会计技术和法律技术并重的服务项目,这正是人们将法务会计列入交叉学科的根本原因。鉴于此,将法务会计界定为双重属性的学科,分别在会计学科和法学学科下设法务会计专业,将有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理清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关系

法务会计应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事件而产生,本质属于具有法律性质的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因为从大量的会计信息中查找会计法律事实,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是不能胜任的,而证实舞弊、虚假陈述等过错行为是否存在,确认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计量损失额,又是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难以完成的。因此,可以理解为:法务会计师是具有律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

(四)科学定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目标是行为的导向,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是成功的关键。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需要综合素质的人才。美国会计学家贝洛各尼曾这样描述法务会计人,他说一名称职的法务会计人的构成应是1/3的商人、1/3的调查人员和1/3的会计人员。这种描述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因而,借鉴国外经验,综合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笔者认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具有层次性和递进性。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应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为实战领域输送人才;博士研究生教育应重点培养研究型复合人才,为教学、科研领域输送人才。

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一)尽快批办法务会计专业,大力推广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在明确了法务会计学科属性的基础上,为推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部应当尽快批准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具体方案设计如下:

1.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分别在会计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下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涉及全日制本科和双学位、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三种形式。

2.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阶段,分别在会计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下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涉及全日制和同等学历教育两种形式,招收对象必须是会计学专业、审计学专业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高校会计、审计和法律专业教师,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会计师和律师。

3.开创法务会计本硕连读制。具体方案为:吸收大学本科二年级成绩优秀,并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学生,实行六年制的法务会计专业本硕连读制度。

4.积极鼓励在法务会计硕士教育有成功经验的院校,开展法务会计专业博士教育,填补我国法务会计专业博士教育的空白。

(二)构建科学的法务会计学科知识体系

在设计法务会计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会计课程和法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会、法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按照学历教育层次层层递进的原则进行,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两大课程组群,具体设计方案见表2。

(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法务会计双向职业培训

职业培养是专业人才速成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职业法务会计师还是凤毛麟角,接受法务会计委托的人群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他们往往因为知识和技能的单一性而深感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充电,他们的实战经验和感受会对高等学历教育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应当鼓励已有一定法务会计教学经验的院校积极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在校大学生和硕士研究会的法务会计职业双向培训。即采取高校专业教师和参与培训的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同时授课的培训方式,一方面通过高校专业教师授课,丰富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对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剖,使专业教师及在校学生感受实战现场和获取临战经验,这是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重要通道,更是培养高水平法务会计教师和法务会计师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已形成一定规模,其经验很值得推广。

五、结语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来自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呵护和努力;作为一个交叉学科,需要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各个相关学科的相互吸收、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服务行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互学习和共同促进。本文仅对我国法务会计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进行了粗浅的研究,方案的实施面临一定困难,需要教育界、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努力和支持,笔者将不遗余力对此课题予以高度关注,更希望有更多的会计界和法学界人士致力于法务会计教育和实务的研究,并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性中介服务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其产生时就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的资格认定。另外,法务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能够胜任的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还未建立,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拓宽渠道,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实行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认证。本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和探讨的。

一、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一)会计和审计知识

法务会计主要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该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审计经验。对于会计政策、会计理论方法要了解清晰,这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审计知识和技能也是法务会计人员必备的根本素质。另外,法务会计的基本方法如实地勘察、数据分析也是审计常用的基本方法。

(二)法律及证据规则知识

法务会计所调查和受理的是涉法案件或事项,要给委托人以专家证人证言、诉讼支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会计法律应该熟悉并使用。法律法规涉及刑法、民法、经济法、税法、商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人员掌握的范围。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理解证据在诉讼支持的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计算机相关知识

企业的电子数据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若想在海量的数据当中寻找趋势,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数据挖掘这一计算机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计算机图表在当今的会计调查过程中就十分常用,法务会计的报表通常是量化分析表,可以采用图表的方式进行描述和总结有关信息。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四)侦查、取证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调查要从看似平常的事件中发现问题。调查财务欺诈应必须时亥睬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豪华住宅、昂贵的汽车和别墅这些奢侈的生活方式很可能意味着财务舞弊的存在。不仅如此,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会计信息中掌握舞弊的实质,进而从相关的材料中提取相关的证据,同时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进行精确地计量的能力。

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构想

(一)拓宽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教育途径

法务会计是一个极具前景的会计新领域,这一领域需要大量的执业者进入。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专业知识教育模式。

1.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在课程安排应突出法学、会计学和专业实践。基础课程开设会计学、法学及相关的基础理论课程,如经济学、法学基础、基础会计学等。专业课程开设法律和会计专业知识,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诉讼法、刑法、商法、保险法等课程,财务类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保险赔偿和预算会计、海损事故理赔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课程,对学生专业技能进行培养。实习阶段主要以岗位实践实习,强化专业技能,实现理论到实践转变,提高涉外能力、人际交往与协调能力、观察和分析能力。

2.通过双学历、双学位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根据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紧缺的状况,为弥补现有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在法律知识的缺陷以及法律专业毕业生在会计学知识方面的缺陷,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在会计学和法学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开设第二专业或学位。鼓励会计学或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学第二学位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双学位。另一方面在高校的会计学硕士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法。在培养计划中可以涉及两套方案,即针对本科为会计学的生源补充法律相关知识,以及针对本科为法律专业的生源丰富会计学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注重实践,使学生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和会计的融合。

3.规范并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对已经获得法务会计从业准入资格的,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应当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应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成立法务会计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促进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并且保持与行业先进水平的一致,从而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集体执业水平。

(二)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比较多的司法实践领域中普遍存在取证难或者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事实。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有鉴于我国较为成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务会计行业应该以此为范本,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建议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至少要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从业资格当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拥有两年工作经验。并应同时具有本文在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此基础上授予其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证书。

随着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不断发展,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进入第二个阶段。应逐步建立法务会计考试和资格认证体系。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以保证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水平。考试科目应包括会计学、审计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务会计应是独立于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独立性和资格认证的公平公正。

(三)建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行业自律作用,应当成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明确职责和提高效能。在法务会计发达的美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法务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注册会计师舞弊审核协会,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和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这些法务会计行业机构不仅负责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考试还负责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等,而且还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开拓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并从事法务会计的创新性研究,从而使美国的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诸如欺诈调查、诉讼支持、诉讼预防和计算机犯罪预防等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发展较为成熟,在组织结构、功能方面较为完善,因此可以借鉴国内行业协会和美国法务会计协会的发展经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协会,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

(四)制定法务会计专业人员执业规范

法务会计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务会计行业规范。规范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务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职业的一般原则和执业纪律责任。职业规则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对执业行为和道德进行自律,同时也是对法务会计人会员行为的界定和利益的保护。

1.专业胜任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是最基本的素质,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承接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2.执业一般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正义感等原则。真实性是指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调查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本质,提供真实的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真实性是法务会计执业的依据和鉴证的基础。公正性要求法务会计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尊重公共的道德标准,杜绝公报私仇和询私舞弊,对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独立性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应受到经济利益、外界的干扰和相互关联关系的影响,保持独立思考和调查,据实完成法务会计报告和鉴证。正义感是指法务会计既应以委托人的根本利益为重,又要以客观事实为准,时刻保持对客观公正和事实的追求。

3.执业纪律与责任

披露有度、保守秘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务会计人员掌握被调查单位的大量资料和信息,有些涉及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这些秘密的泄露很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的损失。法务会计执业规范应当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自行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能私自保留和披露。

参考文献:

[1]张硕星.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比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学报,2003(1).

[2]李若山,谭菊芳.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1(3)

[3]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9).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学;;企业法务;一专多能;人才培养策略

一、项目选择的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也迎来了经济的大发展时期。虽然由于地理位置和气候恶劣的客观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政府也一直在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并加强对市场主体各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扶持。由此也得到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提出一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管理企业、控制风险就成为一项较为急迫的任务。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企业的数量会呈几何数增加,对于法务人员的需求会持续攀升,而这都需要高等学校法科毕业生贡献一份力量。为此,选择企业法务能力培养作为此次项目的内容,也是高校落实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法学人才储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践内容

此次项目实践的对象是某数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旗下两个产业公司各出资50%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人民币,于2014年9月3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有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产品和信息系统处理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不含终端)、建筑材料、日用品的销售。此次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得到某数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股东公司的大力支持和热情接待,由于该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新的办公地点正适逢装修当中,不便入驻。同时在寒假期间,经某数码有限公司高管介绍,本人也到其股东公司北京某数码有限公司及某资源集团进行了实践,做了一些法务人员的常规工作,主要是审核合同提示法律风险、与其他部门协商建立企业制度、对重大案件的积极跟踪与汇报、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宣讲与培训。同时,与主管法务的高管交流也了解到了知名企业对于企业法务的要求以及期望。

三、实践收获

通过这次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能够参与到知名公司,亲身感受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企业高层进行了很好的沟通和交流,可以说不虚此行,既对自身的实践实战能力的提高有了帮助,也对以后培养市场中所需要的企业法务人员提供了参考。

首先是自己实践实战能力的提高。从高校的讲堂进入到企业做法务,还是有些心理落差的。在高校,老师主要面对的是学生,而老师在学生面前有天然的一种优越感,在讲台上讲课心理上是有优势的,只要具备基本的理论知识,熟悉教材的内容,不出现大的错误、教学事故,一般不会被解雇失业。但是在企业做法务,角色就需要转变,要明白自己是为了企业服务的,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如果做得不够好,企业可以随时解聘,自己将面临失业的问题。因此,企业法务在心理上是没有优越感的,而更多的是危机感。同时,企业法务所处理的事务又可能是每天面临不同的挑战,需要花费很大的心力去迎战,特别是刚接触这项工作,感觉每天都是新的挑战应接不暇,会比较紧张、比较辛苦。但是,这样的工作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提升很快,如果能较快的适应这样的工作内容和节奏,慢慢的就会得心应手。经过三个多月的尝试,也比较能够有效率的处理企业法务相关事务。同时,通过实践也反思应该有一个为在校学生服务的心态,为同学们负责,做好同学们的领航员。

其次,了解到企业对法务能力的要求和期望。归纳起来,企业对于法务人员的要求是一专,期望是多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