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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近年来证券公司民营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纷纷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甚至大股东。民营企业进人证券行业,通过参股甚或错综复杂的股权设置从而完全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其动机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证券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国内券商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证券业又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市场的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中小券商要生存发展,必须做大做强。最近两年来,由于市场行情低迷,证券行业持续全行业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异常困难。为解决生存问题,增资扩股被摆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实业或者证券投资的经营,如今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其各种资源的整合需要一个资本运作平台,业务的超常规扩张急需融资平台的支持。同时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运作成功的企业也要洗脚上岸”。在这种双方各有需要的基础上,双方联姻水到渠成。
二、证券公司民营化中的股东层面的问题
多种股权成分的并存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无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来,相当多的民营化证券公司,比如民生证券、富友证券、亚洲证券等都不约而同地出了问题,引来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介人。这些证券公司的问题几乎都是由股东层面开始,最终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许多甚至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公检法的深度介人。
归纳起来,这些证券公司在股东层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一式:①利用经营上相关联的便利,将证券公司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作为股权受让金或资本金,成为新股东,实际上己方一分钱都没有出;②利用从证券公司协议借款方式获得资金,向其投资,成为股东。实际形成以证券公司自身的资金成为其股东,并分享权益的“空手道”股东:③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或涉及股东主体资格间题,形成所谓名义持股。之所以会出现出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证券公司要负重要的责任,证券公司为了拿到综合牌照,以方便开展其他多种业务,在市场低迷,各种机构对参股证券公司抱有审慎态度,为达到增资扩股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权益之计。这种情况在中国的证券公司极为普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样一来,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出资股东必然有矛盾,如果名义出资股东不谋求其他利益,或者这些股东没有被个别实际出资股东利用来达到某种默契,那么可能不会有太多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
2、部分股东人股证券公司,本身就是抱着短期极度逐利的目的。它们通过出资成为大股东,甚至通过联合持股控制证券公司,改组董事会,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经营班子,在经营上为己方利益极度冒险,不惜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①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证券公司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还后把股权证书退还证券公司,从而达到变相抽逃出资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属公司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合同,签订对证券公司条件苛刻的协议,让证券公司承担超出市场行规的风险;③利用有利条件控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甚至部分重要的业务部门职位,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机构从事三方监管的业务,然后违背正常的监管程序通过营业部、某些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划走资金,证券公司承担巨大风险;或者通过业务部门从事风险极大的接盘业务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转嫁己方风险,从而套现获利。
3、在当前资本市场扑朔迷离的股权结构下,为规避国家政策限制,几方联合出资控股证券公司,或者一方实际出资而借壳利用别的公司名义参股。后来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义出资股东出于巨大利益诱惑而欲反客为主,终招致股东之间纷争不断。
目前的制度设计是规定单个股东的最高允许持股比例,以求通过股权分散来避免公司遭受操纵。然而,许多的民营企业还是暗渡陈仓”,其名义持有股权比例可以达到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对于目前这些已经发生的证券公司股东层面问题,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无策。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良芳不齐,单靠自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一系列的股东层面问题曝光后,民营金融机构让老百姓愈加难以放心,其发展步伐也将愈加迟缓。纵观我国现行的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其薄弱之处在于其针对的是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而对民营控制的则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管手段,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甚至在问题出现之后也难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缺乏系统成型的应急措施。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股东较少会发生掏空公司或资金抽逃的行为。即便发生,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其对外界的影响会有限得多,而民营化后的则完全不同。因为证券公司更多是依赖信用生存,当其出现股东层面矛盾恶化、发生资金变相抽逃或者极度违规违法后,轻者将会导致证券经营机构信誉严重受损,重者可能发生局部地区的金融风波,在证券公司民营化发展刚刚起步的阶段,出现这样的信任危机,显然是不允许的。
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行业的渗透,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政策面临调整的需要。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高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相当模糊,难以操作。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问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在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而且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且审核任职资格有规定期限,这就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无法查实。
民营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通过产业资本的积累向金融行业渗透,是正常的。但对此资本转型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民营企业家需要考虑,更是监管部门急需考虑并且采取具体措施的问题。民营资本渗人证券行业,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用利益不能改变,民营资本不能短视,更不能够为了一时之利挺而走险。
现阶段证券公司面临多层面金融风险,由股东层面问题导致的内部治理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风险控制薄弱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过度冒险与违规操作。
三、防范措施
为防范证券公司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股东层面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核证券公司的有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申报。对被转让方、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有较高标准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场信誉、知名度、以往守法经营情况等。证券公司是靠信用经营的,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其触角已经深人到了许多的社会家庭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宁可要求严格有余,而不可过于宽松。
2、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权限与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监事会职权的落实。可聘请由证管部门推荐的监管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监管骨干担任监事会主席,代表股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强化经营班子的职责,以避免证券公司日常运作过多受股东层面的干预。
论文摘要:人文精神是人类在求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以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不断实现自身解放的一种自觉的思想信念和文化准则。内涵着对理性精神、自由精神、主体精神、伦理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的追求。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铸造公民文化的基础。公民文化凝聚了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导向,公民文化中的理性、宽容、主体意识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所以,公葛文化与人文精神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内在一致性。但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公民文化既要继承人文精神的优秀文化内涵,又必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人文、人文主义、人文精神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逻辑序列中,“人文”当是与“天文”相对应的范畴。《周易》日:“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谓“天文”是指天象的变化,可理解为自然;所谓“人文”是指文明,特别是社会制度的创立。是以人之所以异于万物者为价值支点、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文化建构,表征着人类作为类存在对其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人的世界的理性审视和现实关切,以及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文化显现之实然与应然状态的最初自觉。其精神实质则是强调个体修养的内向式超越以达致全社会人伦和谐为主要价值目标的“人道”。
“人文主义”一词(德语hmnanismus)因温克尔曼、荷尔德林和席勒等人的倡导而在18世纪的德国首先出现并逐步流行,后被英译成hmnanism,用来指称人文主义者的一般思想倾向—人的美德、修养、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人文主义”是在“人学”与“神学”的对立中才获得了自己丰富的规定性:人居于世界和价值的中心,人以对自身的生存关切和对世俗生活的无限热情摆脱宗教神学的一元化专制侄桔,高扬人的理性、自由、价值和尊严。
需要指出的是,中西文化传统中的“人文”或“人文主义”虽然共同表达了人类对人自身、人类社会以及这个人的世界的文化、理、意义与价值关切,但二者的蕴涵各有侧重。“人文主义”因特定的宗教神学背景所致,其复兴的“human-ism”不仅有传统“三艺”,“四艺”,的内容,更包含通才教育所需要的一切世俗文化,以与神学相对抗,确立人不可动摇的中心地位。而中国的“人文”处于弱宗教文化和强世俗文化背景中,它们俱为世俗文化的组成部分,并分别具有鲜明的人生哲学意蕴和自然科学特征。
人文精神是“人文”或“人文主义”的基本内核和价值依托。从“人文”和“人文主义”的思想缘起与历史流变来看,人文精神当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人文精神始终以人的关怀为主题,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格局和历史命运;其二,人文精神具有超越性特征和理想性指向,立足和反思“实然”并不断地追问“应然”,是人文精神的价值目标之所在;其三,人文精神反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hism),其价值视域涵摄人所生活于其中的整个世界。
我们今天所讲的人文精神,应该是以人所生活于其中的整个世界为中心,从人的现实存在出发,从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出发,以真、善、美的高度和谐统一为终极价值指向,从人之价值、意义、目的、权利、义务、责任、良心、道德诸角度追问和探寻个体完整人格、完美人性(即人之应当如何),追问和探询社会理想关系、理想状态(即社会之应当如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与协调发展(即世界之应当如何)的人类精神。
二、人文精神的哲学意蕴
人文精神是人类在求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以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不断实现自身解放的一种自觉的思想信念和文化准则。
人文精神是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本质的外显,是人性中精神属性的体现。人性是人区别于一切动物,为人所特有的普遍共同属性。它是由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构成的。人文精神根植于人性之中,并随着人性的变化而变化。当物质生产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后,人的精神需求就成为人们活动的主要意义和价值,人不是物,不仅有本能,而且有尊严、有思想、有情感、有理想、有追求、有道德、有创造。人不是物的奴隶,人追求的是要实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人文精神关心神性和物性统一的整体的人,既熏视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也重视社会发展和精神享受,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成为人最高的理想。
人文精神以人为最高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人文精神是人对自身本质、价值、终极关怀和在世界之中的地位的根本看法和不懈追求。它把人的存在及其活动视为价值世界的核心。人文世界及其建构和发展与世界观有紧密关系。世界观不同,人文追求和人文精神也不同。当代人文精神是以人本世界观为核心的自然观、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当代社会的主流文化和当代精神的精华。人只有以人为本原才能以人为目的,只有以人为目的才能以人为本原。因此,人必须尊重自己,关心自己,以自己为终极关怀。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珍视人的生命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满足人的需要与愿望,保证人的幸福和发展。人文精神从而也就成为社会的经济运行、政治法律、科学技术、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及日常生活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导向。
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文化的关系上,强调人是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最后的归宿,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强调人贵于物,精神重于物质,突出不以物而奴役人的人道主义原则。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当代人文精神强调共利精神和双赢精神。共利精神是公益精神,是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实现每个人的价值,挖掘、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使每个人过上幸福生活的精神。共利既提倡利他和共同利益,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又尊重个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培育个人的创造性,为使每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创造条件。
人文精神在文化的积淀、凝聚、孕育中形成,凝结成人们的价值理性、道德情操、人格品质、理想信念,同时,它又以人的精神品格铸造着人类文化,成为人类文化内在的灵魂。理性精神、自由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是人文精神的丰富内涵,也是人类文化中不朽的篇章。
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对真、善、美的追求。“真”属于知识论的范畴,真理是人类追求的第一个理想目标,对真理的追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主题之一。“善”归于道德范畴,善是以真理为前提,是人的一种思想道德境界,善的极致之处就是爱。因此,善是主体自我能力和价值的实现,是人性完善的境界。“美”具有艺术价值,美是在真和善的基础上达到的更高境界。它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活动及其成果对人的自由的肯定,是人的最高理想境界。“无论谁要追求人生的理想,都必须认真考察支撑着真、善、美这些价值的爱。爱是使这些价值得以实现的动力。它们的价值表现在既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整人际关系,给人以偷悦和享受;又能够开阔人的眼界,提高人的思想境界,陶冶人的情操从而达到对外在自然和人性的超越。人类正是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以摆脱自身的局限,实现真善美的统一,以求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人文精神的培养与公民文化建设
人文精神是人性精神本质的外显,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体现着对人是目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是人类文化的内在灵魂,内涵着对理性精神、自由精神、主体精神、伦理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的追求。
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比如说,有政治活动,但不至于去摧毁政府的权威;有政治的参与和输人,但却是温和的;有政治纷争,但却是有节制的。公民文化的内涵是守法、宽容、恕道和理性论事的多元文化。概言之,公民文化的特质在于:第一,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关注政治系统的输人与输出,尤其是输人功能取向的具备;第二,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效能感;第三,公民政治活动的频率较高,但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高理性基础上的高参与。
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意识铺垫与风格基础。其实质体现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们在宪法和法律的匡约下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并行不悖的理性自觉和行为取向。概言之,公民文化的主要内容在于,公民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宽容意识。
从公民文化的内容来看,其核心内容就是号召人们反对狭隘和专制,提倡民主、法制和科学,实质就是要唤醒每一个人对自己价值的尊重、对自己能力的信心,唤醒每一个人成为自己的主宰,改变人的非理性状态,成为理性主宰自我的人。也就是用人文精神构建人的精神世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铸造公民文化的基础。公民文化凝聚了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导向。公民文化中的理性、宽容、主体意识就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所以,公民文化与人文精神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内在一致性。但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公民文化既要继承人文精神的优秀文化内涵,又必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首先,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铸造公民文化的基础。在人文精神的内涵中,民本思想十分丰富,它几乎贯穿于始终。以人为本,强调人在万事万物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有三层含义:在古希腊,人不是“自然物”,而是区别于植物、动物并高于它们的独特存在。人有智慧,有语言和思维,有技艺和发明才能。人从自然中凸现出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不是上帝的奴仆,人生不是“赎罪”,而是获取幸福生活的过程。今天,人本精神意味着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机器的附庸。人不再是物的奴隶,人追求的是要实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成为人最高的理想,作为创造力的基础,人自身的自由发展成为人性中的核心理念。人性的本质要求外化为人文精神,它彰显着人性的精神诉求,追求着人性完善和人格的完美。
在公民文化中,民本思想之民是指公民,是主体。现代民本思想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确定了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首先,民本思想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的独立。在高度发达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任何公民无论在社会关系还是在政治关系上都不存在依附关系,他始终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怀疑的权利,有理性判断的能力,有自己的人生价值。只有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的独立、个人就能更充分地挖掘自己的能力,整个公民文化就会充满生机。其次,民本思想强调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社会生活各方面法律化、制度化。在高度发达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公民共同制定法律,用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每个人必须遵守法律,不侵犯和剥夺他人的权利。每个人的行动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能自由,离开法律就没有自由。
公民文化凝聚了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导向。在公民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应构健不为外物所役使的主体精神。人的主体精神,确定人在外部宇宙世界中的主体地位从而确立人的支配地位和价值,充分认识和把握人的主体意识,充分培养、发展和利用人的主体能力,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不仅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原则,而且是人类主宰自己命运、不断求得发展所必须的环节。积极向上、不断进取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带给人们的不仅是改造客观世界的丰厚的物质成果,而且也使人们自身的认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得到逐步提高,使人类的文明得到不断进步。可见,保持不为外物所奴役的主体精神,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进取的人生观,是21世纪迈向成功之路的重要的精神动力。
公民文化塑造赋有个性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公民。就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与社会转型而言,虽然以经济现代化为契机,但人文精神所体现的对个体现实生活的自亩、幸福权利的尊重与宽容,对人的生命与价值的关怀与尊重,对真善美的文化精神的追求,是公民文化建设的内在灵魂。公民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公民的人文情怀、主体意识与现代性人格。因此新时期人文精神的重点在于凸显个性,拓展能力,培养以德性为根本,以能力为基础的具有主体人格和实践智慧为特性的现代公民。
以真善美为导向,培育具有人文精神的公民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与他人都是相互依赖的,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每一个公民在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时,都应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对自身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凡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尽心尽力地去实施,凡是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坚决地制止它。在这里也就产生了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善恶观念。一个不懂得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往往会随心所欲、不计后果,作出种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因此,公民社会应该是一个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人文关怀的社会,是一个能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社会。公民社会培育的公民文化是以真善美为导向,并以此为价值标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价值的公民。
在公民文化中,科学的价值观强调人的主体性,只有在人的主体性得到解放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追求真理、自由、平等、民主等等,从而在思想文化上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象;科学的价值观下的义利观,是富有民族特色和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型义利观,即利已与利他、富民与富国相统一的新型义利观;最后科学的价值观下人们的政治参与是作为独立的,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的个体参与。
公民文化中的理性、宽容、主体意识就是人文精神的体现。人文精神作为一种理性精神,不仅是人运用智力去理解和应付现实的能力,而且更是人自己把握自己的能力以及人自身诸种复杂而对立的素质中的一股整合力量。公民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是人类理性追求的产物,是人类走向成熟、社会迈向文明的标准,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科学相契合的文化。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等既是理性文化的要素也是公民文化的内容。无论政治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和对政治参与的宽容,都需要理性的力量。
论文关键词 宪法 大学生 人文精神
一、人文精神是大学精神的灵魂
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大学”,不仅指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更指心灵自由的无限性,即那种“至大无边”的生命自由状态。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特的社会结构,关键在于她的文化存在和精神存在,其中人文精神构成大学的特质。
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大学有四项任务:第一是研究、教学专业知识课程;第二是教育与培养;第三是生命的精神交往;第四是学术。”这四项任务构成了大学理想的生命整体,充满着对人的精神的关怀,对技术人才的训练只是培养的一个过程而已。大学的教育理念、办学理念的核心就是育人,即以人为本,将培养“真善美”的人作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一所大学若缺乏人文精神的追求,将无法肩负起引领社会进步,支撑起人类文明天空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文精神是大学精神的灵魂。
人文精神是关于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它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终极关怀。作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主要思潮,“人文主义”强调以人为“主体”和中心,以人为价值内核和价值本源,充分尊重与保障人的人格、价值与尊严,不断满足人多方面的需求,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文精神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的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障。
人文精神是人类长期积淀的观念、思想的总体,它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坐标,是社会发展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是构成一个民族、地区文化个性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和社会人文精神的存在,影响着人们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和价值观,造就了形形的社会体制和制度实体。如果丧失了人文精神,对个人而言,就丧失了个体存在的根本意义;对社会而言,则意味着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的丢失,同时意味着民族精神得以传承的深层纽带的断裂。因此,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或社会都注重人文精神的塑造。一个国家的国民人文修养的水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特别是高等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
二、宪法学有丰富的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涵
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洋溢着更为浓厚的人文主义的色彩,具有更深厚的人文底蕴。
宪法体现了对人类的普世性关怀。产生于近代的宪法,是针对传统社会中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现象而提出的,是人们在追求人权斗争中,讨伐和否定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从而确立起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而出现的,因此它要求在法律上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给予充分承认、尊重和保障。正是对人类长期所经受的种种不幸的正视,才催生了闪烁着人类理性的光芒和浸润着人类政治和法律智慧的宪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人类对充满了痛苦和苦难的生活总结。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亦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宪法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对人类普遍命运的悲天悯人式的关怀,可以说宪法是迄今为止人文精神在法律方面的最集中体现,因而成为近代历史以来人类政治和法律发展的最高境界和人类普遍价值的认同。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宪法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宪法的最高理念和原则就是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至上,它从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安排,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而以规制政府和国家权力为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防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肆意践踏。人权价值发展至今已经获得了最为普遍的认同,正如路易斯·亨金所宣称的“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宪法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人文精神蓄积、升华最后外化于社会的客观形式,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了最经典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人类社会生活及行为规律的理性表现,这种行为规律要求法律以人为本,并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主旨。因此“以人为本”理念乃是法律的应有之意,而且应当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这样“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所以强调正义、自由、权利等人文精神的宪法必然是法治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也正因为宪法本身具有人性基础,才能为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在法治之下,人的自由、尊严才能得到保障,因为在法治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处于既定的制度保护之下,尤其是国家的强制性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是为了执行某一已知的规则,否则就绝不能对一个个人实行强制。”法治的根本关键在于,国家和政府必须正确地运用权力,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为其核心归依。
三、宪法对培养大学生人文精神的作用
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在不同程度上受市场逻辑的支配——以最小的投入争取最大的回报,为了现实利益,高校培育工具性人才的功能正越来越凸显,人文精神的培养越来越被忽视,可代价是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下滑。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却呼唤着一大批有深厚人文精神素养的人才作为法治建设的人力支持。大学生素质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重视对他们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是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文底蕴的关键。挖掘宪法学所具有的独特的人文精神内涵和人文精神的价值意蕴,对大学生发展人性,完善人格,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
公民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公民的主体意识,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权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公民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的“公权利”,这种政治权利分为:一为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政府的权利;二为政治表达的自由。公民权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使权利人对于国家意志的形成得发生影响的权利。公民权利主要基于宪法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而产生,它表明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体人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原则是民主的精髓,它是在调整国家与人民这一政治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要使公民正确地认识到,公民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需要具有积极参与国家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以践行宪法权利。只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形成理性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意识,以体现公民对于自身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同时公民意识的发育有利于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有助于形成一种自觉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全体民众监督的氛围,这种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这是我们建设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目前的事实状况是,大学生国家公民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作为国家的主人,对其存在的地位、价值和主观能动性还缺乏自觉意识,政治参与与社会参与的热情不高,只关心自己的学业和就业前景,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比较淡漠。然而一个没有强烈公民意识的社会,是不可能实践“人民主权”的宣誓的。对大学生加强宪法学的教育,将能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有更清醒的认识,使自己具备一个公民社会所具有的高度重视对自身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珍视的素质,主动、自觉和负责任地投身于社会和国家的公共事务中。
(二)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人权至上观念
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国家必须承担对它“尊重和保障”的义务。然而,光有权利的宣誓是不够的,法定的权利要转化为实际的权利,不仅有赖于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公民人权意识的培养。公民的人权观念是否正确,人权意识是否增强,直接关系到人权是否被享有和行使,关系到人权是否能够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关系到人权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伴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公民的人权意识被逐渐激发出来,从“孙志刚案”、到“乙肝诉讼案”、“受教育权案”、“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等等,都使公民受到了人权理念的教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人权观念将会有更大的提高。对大学生加强宪法学教育,尤其是进行人权观的教育,使之逐步养成遵守宪法和尊重人权的观念和习惯,对于带动整个社会形成普遍的遵守宪法、尊重人权的思想文化环境,从而为保障人权提供广泛的心理基础和精神支持将大有裨益。
(三)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精神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一个国家要实现由“法制”国过渡到“法治”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具备良好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简单地说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尚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其基本内容包括:(1)良法之治,即国家应该运用应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体现客观规律的法律来治国理政。(2)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3)权利本位,即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和合法权利的。(4)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
至今,我们绝大多数政府官员在观念上也片面地从“管”的角度理解法,突出社会民众守法,忽视了法首先是作为权利的保障及对权力的约束而存在的,这就难怪我们这个社会“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导致法之权威不足,约束权力乏力。通过宪法学教育,我们可以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精神,通过他们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使公民树立法律至上、法保障权利、法代表公平正义和法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观念。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关键词: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据2014年7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比2012年增长31.25%,高达2540.35亿元人民币[1]。其中,数字化期刊实现逐年平稳增长,我国绝大部分学术期刊也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传播,知网(CNKI)、万方、维普、龙源等大型期刊数据库都是实现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有效平台。与此同时,数字化阅读已经成为科研人员进行创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传播不仅仅在学术期刊的出版与传播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同时也引发了在信息时代有关于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热烈争论。毋庸置疑,学术期刊是学术界科研工作人员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传承思想,催生创新,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推动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纸本时代还是数字化时代都是无法忽略的,相较纸本时代,数字化阅读对于阅读者更凸显方便快捷,科研人员能够通过特定搜索引擎在数据库中准确查找所需的学术资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数字化传播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倡导资源共享的自媒体时代,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电子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并实现一定程度内的学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
1996年,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书进入公众视野,数字化生存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新理念,此书被誉为“20世纪信息技术及理念发展的圣经”[2]。数字化传播亦可称之为网络传播,是伴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1997年,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光盘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的建成以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正式启动,在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之后,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的进度。当前,几乎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除了传统的传播途径外,都加入了数字化传播的行列中。这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
二、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遭遇版权保护瓶颈
追根溯源,版权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术语,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因此版权和著作权都是舶来品,如今,二者之间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步缩小,这也是两大法系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法律领域,并没有严格区分版权和著作权,我国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条文得以体现的。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迄今为止,我国的《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订,但随着学术期刊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公众获取和传播资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在数字化期刊版权保护方面遭遇瓶颈,现有的为适应网络环境指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一)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体设定
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正规载体是学术期刊数据库,这里并不涉及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百度文库、豆丁网、道客巴巴等,他们更容易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学术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三类版权方[3]。其一是单篇学术论文的写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其二是出版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所有”以及第16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对期刊的设计、编排享有一定的演绎作品版权和汇编作品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30条、31条还专门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其三是期刊数据库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对编辑整理的数据库文献资源享有汇编作品版权。
(二)当前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瓶颈
1.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亟须进一步健全
对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复制权的规定上,事实上大量的网络复制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案件完全能够说明对于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护。此外,目前国内三大期刊数据库都是以收费形式运作的,通常是以下载页数作为单位计算来收取用户费用的,但论文创作者却被排除在经济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对于论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还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侵犯版权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
2.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举证更为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各类学术期刊五千多种,实现数字化传播的一半以上,用户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取想要的学术资源。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再次上传至网络进行大范围传播,且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对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传播的是单篇论文而非整本杂志,因此没有太强的法律诉求。而对于论文创作者,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举证着实成为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3.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侵权隐患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不可获取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提供便利,开放存储期刊(OpenAccessJournal,简称OAJ)作为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4]。“付费发表,免费阅读”是OA倡导的一种一个全新的、颠覆性的理念[5]。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发展较好的开放存储期刊平台。目前OA期刊的版权模式主要有三种:版权保留、版权分摊、部分版权转让[6]。由此而知,OA论文的使用也是视具体情况来使用的,并非笼统的全部免费,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三、健全数字化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全社会的尊重版权意识
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市场经济倡导法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激发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的极为重要的激励因素。版权侵权之所以在我国屡禁不止,在数字化时代更是频繁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会缺乏版权意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体公民默认的一种“习惯”。尽管,很多专家用“任重而道远”来形容培养公众版权意识的艰巨性,但唯有全社会尊重版权,整个社会才会进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拥有预设的尊严。
(二)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
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的私利救济方式,欧盟对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7]技术保护措施无非两类,一是控制接触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从理论上讲,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到位,将会大大增强版权保护安全。但防止版权人的权利滥用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著作权法》中版权期限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期限就应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技术措施保护的初衷是保护版权,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关注利益平衡,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网络服务商是数字化期刊侵权中无法绕开的话题,无论是百度文库、新浪爱问共享、豆丁网等知名网络服务商都曾无一例外被曝侵权,用户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文献资料广泛传播,而网络服务商不经审核一概准予,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难辞其咎。被社会认可的大型网络服务商尚且如此,其他资质较低的网络服务商为了谋取利益,就更是对用户上传文献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规范其运行机制,国家版权局可加强与网络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合作,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四)确立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必须有监督作为支撑,没有监督的管理是缺乏效力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但有关学术期刊及其相关文献资料的互联网监督办法还未见端倪。国家版权局设立了网络在线举报,要极大地发挥在线举报的作用,就必须依赖广泛的民众监督。采取监督形式多样化,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暴露出来的版权侵权情况,这需要相关部门的鼓励和配合,从而在制度层面上保证监督机制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