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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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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

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第1篇

学前教育的立法要具备协调性,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方面的要求。内部协调指学前教育法的立法本身要有协调性,外部协调指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要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1.学前教育立法的内部协调性学前教育立法的内部协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之间的纵向关系要协调一致。在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规范方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要协调一致,低一层次的立法不得与高一层次的立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即应当撤销或修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纵向关系不协调一致的问题较为突出。“学前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与《宪法》和《教育法》相抵触,同时还要考虑到“学前教育法”与规范学前教育的其他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即如果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与准备制定的“学前教育法”相抵触的话,相抵触的规范要予以撤销或修改。

(2)各种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之间的横向关系要协调一致。有关学前教育的各种法律之间,其规范性内容要协调一致。如《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涉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有协调性。有关学前教育的各种行政法规之间,其规范性内容也要保持协调一致。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教育部的规章,在内容上应保持协调性。

(3)学前教育法的内部结构要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中最主要的要件是法的规范。法的规范至少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5]这三个要素并不都要统一于每一个法或每一条文中,但一般说来,法的规范都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法的规范三要素既可以分别体现在不同的法中,又缺一不可,这一特点决定了学前教育立法必须统筹全局。制定“学前教育法”,要看到该法与整个法的体系的联系,这样制定出来的“学前教育法”才是完善的、协调一致的。

(4)学前教育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协调一致。“学前教育法”作为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应该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如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幼儿园的准入制度、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体制、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教师、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等问题。学前教育法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有关问题的规定,而不应当包括关于国家教育制度、社会制度规定,国家教育制度应该是《教育法》所规范的内容。

2.学前教育立法的外部协调性

学前教育立法的协调性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学前教育立法要与它所调整的外部世界相协调,尤其是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学前教育立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种种社会关系。[6]学前教育立法要符合经济关系的要求,经济关系发展了,学前教育立法也要相应发展。学前教育立法还要与政治关系相协调,要适应政治体制的改革要求,要为培养合格的政治人才服务。学前教育立法要适应科技发展对学前教育的要求,运用先进科技,使学前教育法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立法务必要与学前教育的发展相协调。好的法律要兼顾学前教育发展的应然要求和实然状态。学前教育立法要有前瞻性,要考虑到今后学前教育发展的趋势。同时,学前教育立法又要立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对现状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可行性

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者不仅应当是理想主义者,也应当是现实主义者,更应当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论者。学前教育立法要可行,就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把立法的协调性摆到应有的地位,合理地处理立法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采取科学、严肃、慎重的立法态度,避免和消除学前教育立法混乱的弊病。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能为人所接受。“学前教育法”的规定,哪些是授权性规范、哪些是禁止性规范、哪些是义务性规范,要做到恰到好处,科学严谨。

第二,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能为人所实行。学前教育立法要具备可执行性,要充分顾及有无能力、人力来较好地贯彻实行所立的法律。

第三,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7]学前教育立法不能过于极端,过宽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过严则很难得到遵守。

第四,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与国情、民情相吻合。学前教育立法与国情相吻合,是指学前教育立法要与我国的生产方式、国家制度、政治形势、科学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所处的国家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符。学前教育立法与民情吻合,意味着学前教育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尊重人心人情所向所愿所望,充分考虑、尊重民众的习惯和风俗等。

三、“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完备性

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性是学前教育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性问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把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与特定的时空条件结合起来。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立法,哪怕该法有缺点,然后再加以完善。[8]在正常情况下,没有理由忽视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尽量立出完备的法律。

第二,在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问题上,既要看到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需要一个过程,因而需要有必要的耐心和严肃慎重的态度;又要注意抓住时机,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需要有一个社会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不能简单地照抄别人、别国的东西,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按自己的主观意愿搞理想化的学前教育立法。

第三,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既是一个过程,就要求人们在实现立法完备的过程中,善于分清轻重缓急。在注意立法协调发展、立法完备的同时,先抓住重点,甚至先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一些要求,进行立法。

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现行教育制度按性质区别,分为普通学校教育体系、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师范教育体系、成人职业教育体系、在职教育系统、党政干部教育体系”。在我国的现行教育制度体系中,师范教育是与普通学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并存,拥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是未来从事幼儿教师工作的专门人才,不可避免的具有师范教育的特征。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教育性决定了在对学生进行幼教学科训练的过程中,必须融入师范教育的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热爱幼儿教育、献身幼儿教育的思想,体现师范性特点。师范教育是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还要接受幼儿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幼儿教师职业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素质结构有特殊的要求,幼儿教师除了具有广泛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良好的艺术素养之外,还应具有丰富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技能。

高等教育专科性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师资的培养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以及中专等多种学历层次,各层次的人才培养规格存在着显著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显然,不同的学历层次对人才培养的规格存在不同的要求,高师院校的学前教育本科层次以理论学习为主,学生毕业后的职业愿景大多是到中等师范学校从事教育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或到幼教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中专层次的学前教育培养机构的教学主要侧重于基础文化课和幼教技能课,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能适应当代幼儿教育发展和改革需要的一线幼儿教师。专科教育是高等教育,必须反映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要求,必须根据高职专科层次的实际情况,在教育理念、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和科学的设计。因此,对高职专科学生在知识的深度、广度和能力的要求应有准确的把握,应低于高师本科层次,高于幼儿师范中专教育,这种要求不仅体现在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更体现在学生参加实际工作应具备的技能和职业能力方面。

高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所谓人才培养模式,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采取的培养过程的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它回答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人才”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

1、高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指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所特有的种类、层次、规格和要求,即“培养什么样的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高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方向性选择,它对学前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实施和评价以及学前专业毕业生将来的社会适应性都会产生重要影响。高职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既不能照搬学前中专教育,也不能与高师本科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等同。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定位要体现其职业性、示范性和专科性的特点,从社会对幼教师资素质与能力的要求出发,弥补中专和本科在幼教师资培养方面的缺口,反映高等专科教育的水平,适应地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高职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该既掌握基本的教育理论知识基础,又具有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高职学前教育专业旨在培养面向幼儿教育工作及相关教育领域第一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熟悉幼儿教育领域的相关知识,掌握幼儿教师应具备的弹、唱、跳、画、说五项技能,能较好地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2、高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教学模式

对高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为例,学前教育专业是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的特色专业,于2007年正式开始招生,目前发展迅速,现有在校生800余人。学前教育专业自开办以来,本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高起点的原则,遴选了一批高层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师充实师资力量,构建了一支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从职业性、示范性和专科性的专业特点出发,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坚持教育实践与理论、教育技能与素质并重的培养理念,制定了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理论知识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

2.1构建学前知识技能与艺术修养并重的“2+1”培养机制

基于社会发展对幼儿教师的职业要求,从高职专科教育的学制特点出发,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实施“2+1”的人才培养机制,突出实践取向,学生前两年在学校完成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与学前理论课程的学习,艺术技能课程以及教育技能课程的学习和实训;第三年进入相关幼教机构顶岗实习,完成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实践任务,并通过毕业生综合能力考核。把学前教育的专业主干课程分为学前知识理论和艺术素养技能两大块,这两大类课程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各有特点和侧重,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高度融合。学前教育类的课程采用“必修课+选修课+讲座+教育实践”的课程结构,要求学生掌握学前教育基本的理论知识和幼儿教育实践技能和经验;艺术类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弹、唱、跳、说、画等幼儿教师必备的五项教育技能,在毕业前通过基本功考核。

2.2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的课程体系

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引下,建立包括职业素质模块、职业能力模块、职业拓展模块、实践教学在内的契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基础理论课程实用,专业技能课程针对性强,结构合理的课程体系。建设校内钢琴、舞蹈、歌唱等艺术技能实训室,与幼儿园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健全实践教学体系。实施工学结合,加强课内外的实习实训,制定毕业生综合技能考核方案,逐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使学生掌握学前教育的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具备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多种职业技能和素质,形成以学前理论与艺术修养为基础,以幼儿教育技能为专长,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养为核心的高职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做到既体现高等专科职业教育的特色,又要彰显幼儿师范教育的特点。

2.3教、学、做合一,培养学生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职业实践能力

以学生为主体,实施项目化教学,体现“教学做”合一的教育理念,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探究式、任务式、讨论式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和方法,充分运用实物展示、现场指导、多媒体课件、网络连线等有效教学手段,将理论知识与声音、影像、图形、动画等信息相融合;引导学生开展“模拟课堂”,带学生到幼儿园观摩、见习、实习,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教、学、做合一,培养学生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经验,增强学生对幼儿教师工作岗位的认识和职业实践能力。

结语

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第3篇

一、当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现状

(一)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偏离实际

受到传统的应试教育制度的影响,当前在我国的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中过度注重成绩的考核,而忽视了音乐教学的内涵:培养幼师掌握音乐教学的技巧、思维。在当前的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中,教师受传统教育思维的影响,在音乐教学中将声乐教学、乐器演奏学习作为教学的重点,不仅课程教学中予以重点教学,同时更把对它们的考察作为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成绩的重要标准。在这样的教学理念指导下,必然会导致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偏离实际,忽视了音乐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无法掌握到良好的音乐教学技能,进而影响到他们毕业后的教学工作水平。

(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缺乏有效的实践学习

优秀的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应当是拥有扎实的教学理论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中职学前教学专业音乐教学虽有众多的理论学习,但是学生却缺乏有效的实践学习,使得学生不能够将教师所教授的知识应用于实际。如此一来,必然会致使学生虽有满腹经纶,但一到工作岗位却无从下手,不仅严重的影响了他们今后音乐教学的质量,更会造成学生教学工作质量的下降。因此,加强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音乐教学实践学习是提升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解决当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的针对性建设

针对于目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普遍存在的音乐教学偏离实际的现状,我们需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广大教师的音乐教学效果必将南辕北辙。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促使中职学前专业教师教学理念的积极转变,使得教师降低对学生音乐教学成绩的考核力度,真正的做到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音乐教学技能的教授上,不仅要使得学生能够良好的掌握这些教学技能,更要让他们学以致用。例如,教师可以采取通过在音乐教学中模拟幼师教学情境,在相关音乐教学技能教授完成后,教师通过多媒体播放幼儿的学习状态的短片,为学生分析幼儿的学习特点,在学生充分理解后,教师指导他们就幼儿的学习特点以及他们所学到的音乐教学技能展开模拟教学。如此一来,不但能够使得学生得以将音乐教学技能运用,而且通过模拟教学也可以让他们得到良好的锻炼,提升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音乐教学能力。

(二)提高中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实践学习的机会

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未来的就业方向绝大部分都是面向幼儿园,对他们的音乐教学也只是为了促进他们更好的就业。对此,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积极改变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在保持理论知识教学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学校积极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幼儿园的交流沟通,提高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音乐教学实践学习的机会。通过这样的方式促使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能够真正的到一线教学环境进行音乐教学的实践学习,不仅能够使得他们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起他们所学音乐教学技能,并且在此过程中发现自己存在的不足,为他们更进一步的提升学前教育的专业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幼小衔接 幼儿园 小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 of convergence between kindergarten and primary school has attracted the world's attention. Our country's kindergarten education turned to be “primary school education”, which has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and seriously affected the promot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 reform. This study selected 4 public kindergartens, 6 private kindergartens, 3 preschool education training institutions, 4 primary schools in Chenzhou, Hunan province as the object of investigation. We found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ome concrete suggestions.

Keywords:convergence between kindergarten and primary school; kindergarten; primary school

DOI:

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04.093

幼小衔接是指幼儿园和小学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规律及儿童终身发展的需要,做好幼儿园与小学教育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1]。近年来,幼小衔接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2],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改革的推进。对此,2011年教育部了《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3]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4],均对幼儿园教育“去小学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建立科学健康的学前教机制。虽然教育部门的态度非常明确,但现实中的幼小衔接是否遵循幼教规律贯彻执行还有待实证的调查研究。本研究对湖南郴州市4所公办幼儿园、6所民办幼儿园、4所学前教育培训机构、5所小学进行调查,分析幼小衔接阶段幼儿学习的现状,并通过实证调查、专家访谈、结合国内外幼小衔接的相关理论进行反思。

一、幼小衔接阶段教学现状

目前湖南省郴州市学前教育的办学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专门的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各种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幼小衔接阶段的教育教学方式各有特色,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家园互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差别。

(一)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由国家财政拨款,有着优质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具有收费低、资源优的特点,是众多家长心目中的理想学校,但由于学位有限,仅少部分父母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才能入园。国家财政拨款的性质也决定了公办幼儿园受教育部门的严格监管,须秉承国家对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如在《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等。

在教学内容方面,公办幼儿园都是按常规的形式上课,以游戏为主,而拼音、识字、计算较少涉及,并直到毕业。多数公办园园长表示:有些大班家长确实有知识技能教学这方面的要求,适当的知识技能教学可能也是有必要的,但迫于教育部门的监管检查,只能严格按国家的文件规定执行,不开设兴趣班、特长班,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等。在家园互动方面,公办幼儿园家长大多文化素质较高,重视幼儿的教育,时间相对宽松,一般能积极地配合参与亲子活动、完成亲子作业,并能主动为幼儿园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我们调查发现,尽管公办园价低质优,但进入大班时,12%的家长仍因担忧幼儿的学业成绩,选择转学至学前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

(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收费较高的贵族式幼儿园,另一类是收费相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郴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多数,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是我们调研的主要对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评估但监管力度较小,收费相对较低,有一定规模,较公办幼儿园自主性、灵活性更高。因此,多数幼儿园一方面在整体上贯彻教育部门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儿童为中心、以游戏为主要教学形式、不超前教学等。另一方面,为了留住生源,又另辟蹊径迎合家长的要求。比如,在园内开设识字、珠心算、国学、舞蹈、英语等特色课程,或在大班之后再开设学前班,变相的将知识技能的教学摆在首位。在家园合作方面,这类幼儿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不够宽裕,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也不太重视,认为只要交了钱,把孩子交给老师就行了,对于幼儿园布置的亲子作业、亲子共育等内容配合程度不高,对孩子成长的评估也只简单的依据外显的、量化的目标,如会认多少字,是否会唱歌、跳舞、计算等。同时,因缺乏对孩子的关注,难以配合幼儿园的工作。久而久之,家园合作仅仅流于形式,幼儿园难以用科学的理念引导家长,而只重视教授幼儿短期见效快、易于表现的知识技能。

(三)学前教育培训机构

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培训机构有着办学门槛低、学习周期短、办学灵活多样、收费高、主要以满足家长需求为目的的特点。培训时间最长为一年,短则一至两个月,主要接收5-6岁的学前幼儿。来此入学的孩子一般有两种:一是幼儿园大班已读完,但年龄还不足6岁,家长既不想让孩子继续读大班,又无法进入小学,便送到这类机构就读;二是家长教育理念的驱使,大部分家长认为到培训机构能学到更多知识,能更快适应小学的学习,学习成绩好。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它不同于幼儿园,受教育部门监管力度很弱,课程、方式、方法等的选择自主性强。他们以要求严格、知识过硬、小学一年级教师满意而著称,也因此,培训机构几乎完全小学化,教学形式和方法小学化、教学内容小学化、作业布置小学化。正是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迎合了家长望子成龙的迫切心理需求,所以家长对培训机构的满意度很高,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生源好,甚至分流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部分生源,使得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越来越有危机感。

(四)小学低年级与学前教育的差异

通过走访幼儿园相对应的小学,随堂听取小学低年级的课程,访谈校领导和任课教师,得知培训机构的课程与小学一年级的课程有许多重复之处。如在小学一年级下册数学课程中的“两位数减一位数的退位减法”与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相一致。虽然教学内容相同,但教学方法却不一样,如教育培训机构采用的是“列竖式”的方法,而小学采用的是“实物法”和“分解法”计算的。一位任教的小学数学教师向我们介绍:“小学数学的学习是遵循着先实物、再象征物、再上升到抽象的数字计算的规律发展的,列竖式计算的方法是二年级学习的内容。”调查还表明,培训机构的学习通常缺乏小学教育的系统性,有些知识幼儿已在学前教育机构学得很深,而有些问题却从未接触,便容易出现某些方面的盲点,而学生不自知,教师也难以觉察,便会出现这些知识点的薄弱环节,难以得到全面综合的良好发展。而这种缺陷,越到高年级,分化越明显,问题越突出。通过访谈发现,72%的任课教师认为幼儿提前学习并非一件好事,刚进入一年级时,的确会表现出一些优势,过渡快,易接受,考试分数高,但慢慢就会显现出孩子的思维固定,上课专注力不够等问题,孩子通常会用之前学过的方法来进行解决问题,却不善于发散性的思考多种解题方法;也由于已经学过,孩子往往兴趣不大,容易沾沾自喜,难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但也有28%的教师表示,适当地在学前进行一些知识点的教学,能减轻小学一年级课程的负担,比如拼音,一年级教材中对拼音的教学安排只有一、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学生在幼儿园从未接触,学习确实困难。

二、幼小衔接问题的反思

(一)教育部门合理监管,保障各方面办学力量的科学性

首先,教育部门应合理监管,做到张弛有度,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积极自主性,抑制民办园、培训机构的不合理现象。一项关于教师对幼小衔接教育课程应该是偏向综合课程还是分科课程进行了选择,结果显示,有76.7%的教师选择分科课程或以分科为主的课程[5]。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强调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启蒙性,要求注意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的内在逻辑联系,整合教育内容,可见这种分科或以分科为主的课程与课程改革的精神不相一致。在教材的选择上,大部分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都认为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幼儿园管理者决定,这表明教师在课程中的自主决策能力还远远不够。

其次,应抓紧研究,从法律保障、管理制度、师资培训、课程衔接、教学目标等方面制定一套完整的幼小衔接教育规划,保障各方面办学力量的科学性。如法国的幼小衔接教育制度具有层次性、公平性和连续性,这与其幼小衔接在管理制度、教师培育、督导评估、教学阶段、课程衔接、师资聘用等方面已经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与规划体系密不可分[6]。而我国在幼小衔接问题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教育规划和政策体系,且各地差异较大,根本无法保证幼小衔接工作的质量。

(二)树立科学的幼小衔接观,为幼儿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我国幼儿入小学的年龄要求是9月1日前年满6周岁,哪怕9月2日出生也只能等第二年再入学。这种将是否能入小学严格控制以一天为界,实际上是忽视了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儿童身心的发展具有阶段性和不平衡性,我们不能将幼小衔接仅仅简单的看作是一个“点事件”。即将所有问题都集中在“入学”这个点上,甚至是“入学第一天”这个点上,或者只通过在学前教育的最后一年和初等教育的第一年中,对儿童采取措施,帮助儿童顺利从学前教育阶段过渡到初等教育阶段,这实际上是狭义的、静态的幼小衔接。处于这一年龄界边缘的孩子,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也是造成部分幼儿家长选择上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原因。幼小衔接工作应贯穿整个幼儿时期,全面培养幼儿的素质,使其能够尽快地适应新生活,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德国的哈克教授认为,处于幼儿园和小学衔接阶段的儿童,通常存在六个方面的断层,即关系人的断层,学习方式的断层,行为规范的断层,社会结构的断层,期望水平的断层,学习环境的断层[7]。为了维持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连续性,防止幼小衔接中出现断层,幼儿园可着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培养幼儿对小学生活的热爱和向往,培养幼儿愿意上学,对小学的生活怀着兴趣和向往,为做一个小学生感到自豪的积极态度,并让幼儿有机会获得对小学生活的积极情感体验。第二,培养幼儿对小学生活的适应性,幼儿入学后,是否适应小学的新环境,适应新的人际关系,对其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性、独立性、人际交往能力等,不仅关系着幼儿入学后的生活质量,也关系着他们在小学的学习质量;帮助幼儿做好入学前的学习准备,应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习惯,如爱看图书的习惯,做事认真的习惯,注意力集中听教师讲话的习惯,保持文具、书本整洁的习惯等。第三,丰富感知经验,发展基本能力。

(三)改变家长观念的局限性,构建幼儿园、小学教师和幼儿家长三方联动机制

首先,应加强宣传,改变家长观念的局限性,帮助其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受“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神童教育”等某些培训机构过分夸大其词的影响,家长对于儿童入学准备中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如偏重知识技能的准备,忽视情感、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准备。我国一项对某幼儿园家长的调查发现,25%的家长认为应让幼儿学拼音、识字和书写,掌握10以内数的加减,幼儿掌握的知识越多越好[8]。而大部分国外家长对儿童入学准备内容包括社会性发展的准备、情绪方面的准备、学习方面的准备和儿童的自我管理能力四个方面[9]。这说明我国的家长对于幼小衔接的认识较为局限和片面,因此,应当加强对家长关于幼小衔接工作科学理念的宣传教育,帮助其全面正确地认识幼小衔接工作,自觉选择科学规范的幼儿园,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加强幼小联系,构建幼儿园、小学教师和幼儿家长三方联动机制。目前我国幼小衔接工作仍是以幼儿园和小学的教研活动相对独立、家长基本被排除在教研活动之外的传统教研模式为主[10],这一模式导致幼儿园、小学缺乏沟通,互不了解,家长也无所适从。因此,幼儿园、小学教师应加强沟通交流,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评价、教学教研等方面相互探讨,以多种形式向家长公开宣传,联合幼儿园、小学、家长力量,构建三方联动机制,共同为促进幼儿的终身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幸军.幼儿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338.

[2]崔淑婧,刘颖,李敏谊.国内外幼小衔接研究趋势的比较[J].学前教育研究,201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Z].教基二[201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Z].教基二[2012]4号.

[5]秦振飙,侯莉敏.幼小衔接课程现状的调查与反思――对广西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教师的比较研究.学前教育研究,2005(5).

[6]胡春光,陈洪.法国幼小衔接教育制度的内涵与启示[J].学前教育研究,2011(9).

[7]朱征平,汤图平.关于幼小衔接问题的研讨[J].幼儿教育,1995(5).

[8]陈臻.幼小衔接:转变家长观念形成教育合力[J].山东教育,2002(15).

[9]McCubbins,J. Transition into Kindergarten:A Collaboration of Family and Educational Perspectives.The 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 and State University,2004.

[10]樊玉莲,樊冬梅,陈琛,构建幼小衔接联运机制的实践研究[J].上海教育科研,2010(5).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批准号:

学前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根据XXX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提高质量,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维护在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

1.排查阶段(2018年4月4日—4月9日)。各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在年前排查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全面梳理,登记汇总无证幼儿园有关信息,由乡镇(办事处)盖章后于4月9日前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管局要配合各办事处做好居民小区内幼儿园排查工作。

2.审核阶段(2018年4月10日—4月13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无证幼儿园逐园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园发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阶段(2018年4月14日—4月22日)。各乡镇(办事处)督促无证幼儿园对照整改意见,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整改结束后,由幼儿园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办事处)登记造册与需取缔的幼儿园统一上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验收阶段(2018年4月23日—4月28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组对申报幼儿园逐园验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出具验收报告及结论。

5.分类汇总阶段(2018年4月29日—5月20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办园合格证。经整改达不到办园标准,但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无隐患的,颁发幼儿保教点许可证。办园条件较差、整改难度大,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联合下达《停止办园通知》。

6.取缔落实阶段(2018年5月21日—6月20日)。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停止办园通知》的落实,对应予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取得幼儿家长、幼儿园举办者及所在行政村、社区相关人员的理解。要逐园制定方案,做好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清理整顿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幼儿园动态监控制度,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幼儿园,巩固和保持清理整顿成果。

(二)规范幼儿园审批流程。

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愿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X省教育厅、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省公安厅

、X省民政厅、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X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申办者应先向所在区域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报请乡镇(办事处),依据本辖区学前教育规划,可以设立的,由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筹设申请,批复后方可建设。筹设完成后,向县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幼儿园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县教育局发放《登记注册合格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

县教育、编制、公安、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县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县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卫计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办园行为。

1.坚持公益普惠。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县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要认真开展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2.积极完善办园条件。各类幼儿园要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幼儿园要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边没有安全隐患;幼儿园规模、班额符合相关规定;幼儿园布局要合理,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新建、改扩建房舍符合质检、消防、抗震、安全等办园标准;各功能室(卫生保健室、多功能室、图书室、科学发现室等)齐全且面积达标;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与各功能室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3.确保安全卫生。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工作,各幼儿园都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各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要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常规管理,做到食堂亮证经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县安监、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校车的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5.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认真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幼儿良好品质和习惯的养成,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教结合,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综合组织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教学活动和区角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要充分尊重幼儿个体差异,为在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各幼儿园要积极面向家长、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让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和部分管理,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长志愿者活动等家园共育活动。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安保等各类工作人员,教职工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资质要符合相关要求。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要健全。要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做好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财政、物价、编制、人社、民政、安监、公安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