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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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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会议明确了“十一五”南方电网节能降耗的五个主要任务和目标:一是调整电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配合五省区政府加快火电“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1327万千瓦。二是优化、完善电网结构,提高电网输电能力和利用效率,降低输配电损耗,到2010年全网综合线损率达到6.30%,比2005年降低1.08个百分点。三是开展节能调度。配合国家发改委,出台南方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实施细则,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四是加强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配合各级政府完成“十一五”降低用电单耗指标。五是建立公司节能服务工作体系,全面开展节能服务,配合政府完善有利于节电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手段,大力推广应用节电产品和技术。

会议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是积极配合政府落实火电“上大压小”任务。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厂网协调、稳妥转供的原则,制订关停小火电的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各电压等级配套的电网改造和建设计划,确保所有配套电网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以及小火电退役后的电网安全和电力供应。

二是优化电网规划与建设。在规划阶段,就要将节能降耗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统筹考虑。在建设阶段,大力推广应用节能设备,鼓励节能产品在南方电网尽快得到广泛应用。

三是开展好节能经济调度。认真研究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给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带来的问题,提出保障电网安全和连续供电的约束性条件。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贯,营造节能发电调度条件下的“三公”调度环境。挖掘全网水火互剂和省间互补的潜力。做好购电成本分析,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

四是进一步加强线损管理。做实线损分压、分区、分线、分台区管理工作,重点是分台区管理。所有省会城市年内完成分台区管理工作,到“十一五”末70%以上的地市级供电企业完成分台区管理工作。做好线损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理论线损计算工作。

五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依照国家差别电价的政策界限,对高耗能企业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加价幅度。严肃电价纪律,落实国家的要求,不得执行个别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

六是积极研究和争取需求侧管理的政策支持。抓紧完成五省区“十一五”需求侧管理规划,争取政府对需求侧管理在财政、税收、价格、融资等方面的支持,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导、电网企业为实施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

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到2013年5月底,全市共要完成310(省下达任务300台)台电机、3座工业锅炉(窑炉、加热炉)(省下达4座)的能效提升,总体实现改造后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升2-3个百分点,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改造前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南部新区的实际情况,我委对全市任务进行分解,具体任务见附表一。

二、主要内容

1、电机能效提升。推广应用高能效等级电动机、变压器及高效风机、水泵,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合理科学匹配电机系统并改造拖动装置、改善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进行调速改造,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推广软启动、现地无功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水动风机冷却塔等技术,通过过程控制使系统经济运行。

2、工业锅炉(窑炉、加热炉)能效提升。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配套供热管网改造;锅炉点火系统改造,尾部受热面改造,烟气余热利用,冷凝水回收等;工业窑炉炉体及燃烧室改造,玻璃窑炉富氧(全氧)燃烧,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加热炉蓄热燃烧,应用高效燃烧器、新型炉衬材料及余热综合利用等;示范应用洁净煤,添加燃煤助燃剂,全烧或掺烧生物质燃料(含城市垃圾),或以劣质能源(煤泥、煤矸石等)替代优质能源等;对锅炉(窑炉、加热炉)自动控制系统、辅机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三、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2年3月30日前)。各县区经委,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市南部新区工业区服务中心,市直有关企业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并将《万台电机百座锅炉能效提升行动组织实施情况汇总表》和具体工作联系人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经委煤炭生产与非煤管理办。

2、第二阶段(2012年9月15日前)。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市南部新区、市直有关企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评估情况报送市经委。

3、第三阶段(2013年2月底前)。实施企业完成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技改工作,编制验收申请报告,报市信委组织验收。

4、第四阶段(2013年5月底前)。市经委对全市专项活动进行总结,并上报省经信委;根据省里评估结果,适时对各地整体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充分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万台电机百座锅炉能效提升行动对工业节能降耗的促进作用和重要意义,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细则,确定专人抓好落实。

2、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经委、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市南部新区工业区服务中心,市直有关企业负责具体实施,落实任务,确定实施企业名单;相关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实施电机或锅炉(窑炉、加热炉)等能效提升的具体工作。

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效果和资金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实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励资金”)和省、州(地、市)、县级配套资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制定,国家、省级资金的预算、拨付,项目审定、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计划制定、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初审、验收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国家奖励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份、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强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得纳入有国家、省、州(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不宜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八条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权单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

(三)经节能诊断具备节能改造条件,节能潜力较大;

(四)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备案表和工程概算;

(五)住户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改造协议书;

(六)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汇总后,填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汇总表(附表1),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量不得少于当地任务量)。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结合审查、评估、核查结果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核定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国家、省、州(地、市)、县和产权单位(居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方式筹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可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规划、合并使用。由个人承担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奖励资金按55元/㎡标准补助(2014年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评估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配套)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奖励(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强化对国家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未按计划完工或未按申报内容实施的项目,相应核减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通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回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供热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告知并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管职责,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实施细则》(DB63/744)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等文件;选用具有《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和具有节能标识的节能材料(产品),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复检。

第二十八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估验收的依据;能效测评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示技术导则(试行)》;能效测评机构应独立、客观地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验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执行。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将验收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地、市)、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抽验,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三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鲁经信协[2017]128号

各市经信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

为做好2017年全省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省政府节能办制订了《2017年全省节能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2017年,全省节能工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做好“加减法”,努力践行“节能、低碳、循环、绿色”四个目标,突出能效提升三重点,推动工业绿动力三拓展,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三环节,注重循环经济“三领域”,搭建节能环保产业“三平台”,做好工作措施“三保障”,确保完成年均降低3.66%的节能强度任务,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6.5%,节能环保产业实现销售收入7100亿元,全省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1.分解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担。

2.实施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现场评价考核,迎接国家对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配合省委组织部做好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目标差异指标考核。筹备召开节能考核奖励电视会议,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典型。修订《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调整充实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3.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用电情况和高耗能行业能耗数据分析,定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密切关注影响完成节能目标的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障碍,及时落实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

二、推进重点行业节能管理

4.强化源头控制。制定出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细则,从源头控制新增能耗。

5.加强调度分析。探索建立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色、建材等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统计体系,召开重点用能行业节能座谈会,掌握用能情况及变化,研究解决关键共性问题。

6.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协调推进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工作,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

三、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行动

7.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评价体系。制定《重点企业节能基础管理评级办法》,把评级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节能先进单位和优秀成果,推荐申报节能支持项目,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8.继续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实施“互联网+工业节能”工程,在重点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节能管理信息化工作。

9.持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组织好重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按照《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企业进行责令能源审计,分行业分年度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根据企业用能现状,及时调整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老院使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创建一批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继续举办第十二届中国(济南)国际太阳能利用大会暨展览会。

18.支持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配合工信部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举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接活动,推动节能服务业发展。

19.加快节能环保燃油推广应用。打造山东地炼“国V+”节能环保燃油自主品牌,提高燃油能效水平,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六、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20.强化行业管理。落实“十三5E"规划,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节能环保产业管理上有突破,做到有统计分析,有行业活动,有典型示范,有政策推动。

21.促进节能环保产融合作。在全省范围内筛选2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联合省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适时召开银企对接会。

22.推进节能环保产品装备供需对接。围绕高效节能电机、高效泵类、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节能环保领域,适时组织召开2―3次专业性、针对性强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接会,联合省环保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全省节能环保产业电商服务平台。实现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线上”、“线下”精准对接。

23.培育节能环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专业化节能环保研发机构、骨干企业、服务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a品检测、制造服务等方面加强上下游合作,形成10家公共服务平台。

24.开展“水效领跑者”行动。根据工信部关于做好“水效领跑者”一企业引领行动部署,在纺织、印染、味精等5个行业推荐一批企业申报“水效领跑者”。

七、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25.实施绿色制造“十百千”工程。制定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争取创建10个绿色园区、100家绿色工厂,开发1000种绿色产品。根据工信部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申请指南,组织前期基础好的园区和企业,率先启动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

26.组织实施好绿色制造专项。跟踪2016年项

四、实施节能产品推广行动

10.实施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加快高效配电变压器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淘汰高耗能变压器,推广应用高效变压器,提升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促进配电变压器产业转型升级。

11.实施高效节能电机能效提升工程。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继续做好节能电机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工作。

12.实施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产品推广计划。在全省集中实施一批起点高、见效快、节能效果明显的示范工程,提高各领域照明节能水平,提高产业中高端产品供应能力。支持LED产业联盟成立,做大高效照明产业,提高科技水平和工厂化水平。

13.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公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变压器、半导体照明产品等终端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树立节能低碳标杆,在地炼、焦化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地方节能标准,支持用能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能效领跑者指标和标准制定工作。

14.抓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相关政策,鼓励终端能效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节能产品认证,鼓励高效照明产品、太阳能光热产品、节能电机和变压器等企业开展节能认证,力争新增节能认证证书800张。

五、推进“工业绿动力”计划

15.推动工业绿动力拓展。组织召开全省“工业绿恿Α奔苹现场推进会,推动“工业绿动力”计划从试点城市向全域面上推开拓展,从锅炉改造向重点行业、企业、设备拓展,从太阳能工业热利用向空气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领域拓展,努力将其打造成我省工业节能的一个品牌和总抓手。

16.积极推广高效环保锅炉。制定六项“工业绿动力”计划系列地方标准、建成全省高效煤粉锅炉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支持一批高效环保锅炉示范项目、建设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培育一批锅炉装备制造企业、推广“好炉+型煤”模式、形成高效煤粉制备和供应服务体系。

17.实施“爱心阳光工程”。支持学校、医院、养目实施进展,会同财政部门继续支持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和绿色供应链构建。

八、推动循环经济纵深发展

27.抓好《条例》贯彻。以《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精神和要求为指引,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索资源产出率统计核算方法,研究制定加快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

28.做好经验提升。《山东省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目录》,为各行各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借鉴;要及时,对现有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搞清现状,分类指导,对到达验收时间的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适时召开“410”(10个园区、10县市、10个城市矿产试点、10个再制造试点)经验交流会。评选2016年循环经济年度人物、十件大事和循环经济创新成果。

九、探索资源综合利用新路径

29.强化目标考核。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市,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

30.加强统计分析。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的沟通配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确定统计对象,完善报送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

31.抓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关于废钢铁、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矿物油、再生铝、建筑垃圾等行业准入条件,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行业公告名单。同时,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掌握其生产经营和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并按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32.制定出台《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出台《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抓好“四个一批”:公布一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未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强制审核企业名单;会同省环保厅备案一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评估验收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公布一批清洁生产专家名单,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

33.持续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快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保今年3 15家企业完成425个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时分解相关任务,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进造纸、印染等11个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水重复利用率,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十一、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

34.完成国家发改委赋予的节能监察和异地核查工作。重点做好中央预算内项目实施情况的异地核查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5.承接工信部部署的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主要围绕落实国家工业能效赶超行动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能效水平专项监察,全面提升重点行业终端能效设备用能水平。

36.做好重点行业企业能耗限额专项监察。配合国家和省去产能政策,在加大对国家公布的产能过剩行业能耗限额监察基础上,把我省确定的炼油、轮胎、化工等行业作为监察重点,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37.持续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工作。重点对列入国家“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监察,加强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的控制管理,推动实现“双控”目标。

38.探索开展综合执法。尝试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与节能关联度较高领域的综合执法监察。

39.开展联合执法。与住建、交通、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营造全社会节能执法浓厚氛围,实现节能执法全领域、全覆盖。

40.加快监察立法。加快推动《山东省节能监察条例》立法进程,为全省节能监察提供法律保障。

十二、加大节能宣传

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产业升级;能源发展;政策执行

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环境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能源是解决环境污染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能源的未来发展需要应对新的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常B。对扬州而言,“十三五”时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的主要领域,如何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有效执行政府决策,推动能源发展加快绿色转型,是扬州工业领域实现进一步做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时期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扬州市能源政策执行的现状、成效和问题

能源政策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围绕能源生产、供应、消费等所制定的行动纲领和政策规划的一种宏微观策略。因地制宜执行与现行能源发展理念相适宜、相配套的能源法规、策略,可以科学有效地解决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能源环境约束问题。

(一)扬州市能源政策执行的现状

从现状看,扬州把加强能源有效利用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若干手段共同推动全市能源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

一是实施细则逐步细化。以国家层面相关法律为统领,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条例、办法、发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如印发《扬州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促进新能源项目建设。在发展规划层面,部分县区还因地制宜出台了本地能源产业规划,如《宝应县光伏电站、风电场空间布局规划》等。在制度办法方面,《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财政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力度;在实施方案方面,《扬州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提出了近三年扬州市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举措。这些工作方案在国家和省的大方向下,对具体的能源利用实施细则进行了布置,使之较为贴合扬州市的实际。

二是执行机构初步建立。目前实施的能源利用政策主体在节能。在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建设上,市政府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网络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讨论能源利用方面的工作事项。

三是政策宣传不断推进。在工业领域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与培训。邀请省、市节能工作领域的专家,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与应用。结合下基层服务,广泛推广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

四是监督考核日益加强。目前围绕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普遍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企业的考核形式呈现。首先强化目标分解落实,与各县(市、区)政府坚定责任状。其次加强统计预警监测,完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还组织对各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进行督查调研,并严格实施评价考核。

(二)扬州市能源利用政策执行的成效

1.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十二五”以来,我市稳定能源生产,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给。2015年,全市能源生产及转化总量593万吨标煤,比2010年增长4.3%;全市电力装机574.5万千瓦,比2010年提高43.4%,35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2010年增长58.1%。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显著提高。

2.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煤炭消费合理控制

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1523万吨标煤,“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4.3%,增速比“十一五”年均速度下降近4.6个百分点。传统能源消费量逐年下降,全市规模工业煤炭消费总量为1060万吨,“十二五”期间年均下降4.3%。

3.利用效率加快提升,热电联产有序发展

十二五”期间,全市以年均4.26%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11.2%的经济增长,至2015年全市每万元GDP能耗为0.452吨标准煤,五年累计下降22.1%。通过科学规划热源和大型机组供热改造,供热能力大幅提升,到2015年,全市供热效率达86.9%,较2010年大幅提高6.3个百分点。

4.能源装备不断壮大,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

截止2015年全市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503兆瓦,比2010年增长120倍,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率位居全省前列。通过推行先进、高效、绿色、环保的能源技术创新,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4亿千瓦时,能源装备产业取得长足发展。

5.技术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冶金行业加热炉蓄热式燃烧技术、化工行业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电力行业锅炉汽机能效提升技术、电机变频调速技术等一大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得到推广应用。通过建立市县两级节能改造财政奖励机制,带动企业投入15亿元实现节能量72万吨标准煤。

(三)能源利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从扬州能源利用政策执行的现状和成效看,前期在调整能源生产及消费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以煤为主”的用能格局与国家提出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化能源体系仍有较大差距。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企业对政策的被动吸收或是消极抵抗、奖励扶持资金重争取轻监管、审查和监管分散导致项目难落地等现象也逐渐凸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能源政策中价值目标的差异,导致选择性执行和执行不到位;二是人财物保障不足影响执行能力存在欠缺,执行手段单一;三是执行主体设置有缺陷从而出现执行政策权责交叉,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力的现象。

二、产业升级背景下扬州能源转型的形势展望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的主要领域,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重点战场,实施产业升级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今年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持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高耗能行业“去产能、去库存”进程,引导供给侧改革走向深入。此外,坚持产业提档升级来促进产业链的良性化循环,才能在碧水蓝天下带来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的发展成果,这也是推进省委“两聚一高”新实践的现实选择。这需要积极审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才能作出最佳的能源政策执行应对和平衡。

(一)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一系列新变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换档减速新常态,同时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催生着制造业发展新模式。我国也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战略,并指出要积极应用政府治理经济方式调整带来一系列宏观政策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三去一降一补”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以期形成制度变革、结构化、要素升级“三大引擎”,不断激活经济主体内生动力、拉动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市工业升级环绕一系列新矛盾

当前阻滞扬州工业发展的矛盾主要包括:人力和动力成本高企严重挤压企业的盈利空间,制造模式偏传统难形成增值空间,“互联网+制造业”等新兴业态尚处起步阶段,发展路径依赖投资驱动难以为继,节能减排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显示出全市多数行业产能过剩,市场需求普遍转弱,发展盈利模式亟待从“速度效益型”的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三)能源转型发展面临一系列新挑战

当前,省政府已将大气环境保护是否得力与地方领导政绩评价挂钩,大气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能源发展的先决前提;以钢铁为代表的高耗能的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方式难以快速扭转,煤炭需求仍未见顶,从省下达《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看,能源和煤炭总量强度“双控”工作压力将持续加大;此外,新能源利用投入成本较高、企业节能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不足加大了节能降耗重点整治目标完成难度,缺乏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保障政策阻滞了该产业的发展。

三、优化扬州能源政策执行的具体举措

新的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常态下,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江苏省“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给扬州指明了未来能源发展方向。“十三五”时期,扬州能源转型发展要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能源消费由“以煤为主”向“清洁多元”转变;二是能源增效由“结构节能”向“多向推进”转变;三是能源保障由“注重供给”向“供需调节”转变;四是能源发展由“注重规模”向“生态协调”转变;五是能源管理由“落后粗放”向“智能精细”转变。

这“五大转变”对应的任务分别是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有序扩大天然气规模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协调发展电源电网、构建现代电力体系,推进需求供给协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能源装备、促进能源转型发展。为保证实施任务的顺利进展,要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政策执行。

(一)以加强规划衔接为宗旨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适应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发挥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导调控作用,必须完善能源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强与各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一是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积极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并适合市情的能源利用政策实施细则,对具体操作规范、奖励配套、违法处罚等进行说明,增强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二是健全市场化能效利用方式,与行政手段互补。要想长足健康发展,首先还是要改变以行政力量推动为主的能源政策执行机制,借助市场的力量建立新机制,如实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碳交易市场化运营等。三是建立政策评估系统,推动科学合理运行。可以判断政策执行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总结能源政策执行的经验教训,为政策的适时调整、执行指明方向。

(二)以深化能源体制改革为目的推动服务平台搭建

深化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通过构建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交易服务平台,有效促进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平台搭建工程”包括三方面,一是煤炭总量控制监测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实现煤炭消费统计、替代指标信息及交易、煤炭品质监测三大功能,最终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和高效清洁利用;二是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三方协调机制,为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沟通衔接桥梁,提供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三是公共技术平台。将可再生能源等纳入其中,重点推进光伏、安全科技、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智能电网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