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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goal lies in the promo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be better, and get quickly and healthily develops.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different dimension,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s function including the standard vocational education order, reduces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cost, the drive and the restraint vocational education benefit counterparts, the build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so on.
关键词: 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制度;交易费用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transaction costs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9-0239-02
0引言
制度之所以被“创造”或者“选择”出来,是因为它具有满足人们(可能是不同利益集团)需要的功能。教育制度一方面是进行社会化和地位分配的工具,一方面是社会整合和文化传递的必要手段,职业教育制度也概莫能外。职业教育制度包含着使职业教育秩序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制度总和,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制度体系[1]。从根本上讲,职业教育制度就是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服务,最终目标就在于促进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和健康地发展,从多角度对职业教育制度的功能进行审视,可以有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1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秩序
这是从社会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之所以制定职业教育制度,就是因为认识到职业教育制度可以保证职业教育活动能有序运作。职业教育制度就是用来增进秩序的“规范体系”,就是用来调整“各种关系”的中介,为各种关系和相关主体的协调合作提供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职业教育制度就是这样的“规矩”,它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或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或什么不应该做以及用什么方式做或不用什么方式做。就是因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我国在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才有了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职业教育不仅从规模上而且从质量上都取得了举世注目的不菲成就。从另一面来看,也正是因为存在相关制度的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脱节现象严重,职业教育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广大人群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求,比如职业教育吸引力低,广大群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可程度、参与热情不高,个体被动选择接受职业教育的情形比例多;校企乏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不足,没有建立有效地利益补偿机制;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教学设施落后,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要求;民办职业教育步履维艰,中外合作办职业教育的有效机制没有建立;招生市场虚假信息泛滥,秩序混乱,等等。以上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职业教育制度对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秩序的重要作用。
2降低职业教育活动的交易成本
这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交易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将“交易”概念和“生产”概念相对应,认为“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在他那里,“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然而,康芒斯并没有将经济学方法用于分析制度及其运行。在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学者那里,对交易费用进行了深入地探讨。科斯就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阿罗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和排他费用、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巴泽尔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可以认为,某种程度上交易费用是直接投入到‘生活活动”中的费用之外费用,它同样是一种机会成本,可以分为可变与不变成本两部分。在后来的制度经济学家那里,交易的范围不限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大到政治、文化和道德等社会领域,对象也不限于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而是扩大到权力、历史认同、良心等。也就是说,以此推演,在所有领域的活动中人类之间的交往活动是有成本的,职业教育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交往也是如此。这里,生产成本可理解为是直接投入到促进受教育者个体发展的活动中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成本可理解为为了创造接受职业教育的个体发展的条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包括职业教育中的人员管理和协调成本、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管理成本、获取与教育相关的信息的成本、各种相关机构之间的社会协调成本以及职业教育制度的维护成本等。正是因为职业教育活动中存在交易成本,人们才会试图进行恰当的制度安排,以提供给人们关于职业教育活动最佳行为模式的信息,从而减少交易成本。这既是最初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进行相关制度设计的原动力,也是后来人们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进行制度设计的主要动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就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主要目的的典型实例。
3激励和约束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
这是从管理学理论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在企业中,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凡是与企业产生利益关系,从而与企业发生双向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如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零售商、社区及政府等个人和团体。作为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的挑战,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的目标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价值,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企业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系统,它与企业活动提供法律和市场基础的社会大系统一起运作。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对企业的治理应是一种动态的共同治理。我国的职业教育一直以来是公办的学校职业教育占绝对主体,由政府委托的各级各类相关机构(主要是各级教育主管机构)实施管理,由这些人决定目标、制定政策并加以实施,而大量与职业教育利益悠关的个人和群体似乎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职业教育中引入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其主要意图在于对我国一直以来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有助于摆脱仅从政府利益出发对职业教育进行决策的意识,重建体现以伙伴关系形式共同参与理念的职业教育制度。借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框架,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不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及其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是利益相关者,而且行业企业、经济和贸易部门、劳动和人事部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社区、下岗失业群体、大量亟待向城市转移的农民工等也是利益相关者。因此,不仅要视前者为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要视后者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因。职业教育制度通过制定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鼓励什么或压抑什么的规定,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性措施得以监督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一个合理的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调动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他们以不同的形式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活动之中,实现各界的共同参与,创造有利于各方合作的条件,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方的顺利合作,明确其责任和权利。
4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
这是从文化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作用就是减少不确定性。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读到他这样的观点,即商业经济制度的演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如何找到减少风险的途径问题。制度可以为交易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方便交易。职业教育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适应社会各种环境变化及其不确定性的工具,旨在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们行为的不可预期性,促使个人或团体之间易于产生信任、易于协调,从而为人们提供较为固定的预期。任何一项职业教育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而使人们在不同范围、程度和层次上成为人们共同接受和认可的做法,产生共同的意识,久而久之,经过无数次重复后,这将演变成为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从而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活动发展的文化氛围。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较差,相关制度的缺位、越位以及不到位问题严重,由此导致诸多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比如企业及各界参与、多渠道经费投入、统筹规划以及人们的认同等)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从根本上说,任何教育制度的设计和创造最终是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服务的。职业教育制度是确保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极为重要因素。这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制度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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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涵.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创新[J].职教论坛,2008,(23):42.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费制度;教育公平
1.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
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不同的观点、立场和背景上,对教育公平的本质理解不尽相同,因此,他们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认识也是不相同的,其主要的代表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1高等教育公平就是高等教育权利或机会平等
西方学者大多从这个角度研究高等教育公平,如霍普金斯大学的詹姆斯·科尔曼,[1]瑞典教育家胡森[2],等等。联合国大会1948年12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3]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4]1989年11月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5]我国学者杨德广与杨东平也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6]
1.2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机会资源分配的合理公正
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学者斯蒂芬·海纳曼,他认为机会均等的实质可以归纳为享有公平使用教育资源的机会,不一定因为就读机会的不平等就应该减少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7]刘复兴认为,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就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这种利益分配体现在三个方面: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的分配、发展条件的分配(或称教育资源配置)、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8]华东师大陈玉琨认为:“从本质上说,‘教育公平’是和教育资源的享受联系在一起的。”[9]
1.3高等教育公平是对高等教育的价值判断
我国学者张应强认为,教育公平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既存利益(教育资源、教育机会等)分配平等与否及其产生原因、标准等的价值评价和判断。[10]李润洲认为教育公平是指人际间教育利益关系以及非利益关系的反映、度量和评价。[11]也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的统一”。[12]
2.学费制度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
2.1在免费制度下
国际社会一直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高等教育到底是应该实行免费还是收费,以及其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公立学校应当实行免费的制度,其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高等教育是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付不起学费的人们会因为收费问题而无法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这是不公平的。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人们接受高等教育与他们在此之前接受的包括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在内的全部教育紧密相关,因而不是一件简单孤立的事情,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因此,《儿童权利公约》并没有重申“免费”高等教育,而是提出:“以一切适当的方式根据个人的能力使所有人均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M.布雷认为:“与出身于较贫困阶层的同龄人相比,出生于富裕阶层的年轻人更有可能进入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补贴有可能主要为富人造福。”[13]艾舍尔认为:“免费的高等教育是让穷人来支付富人上大学的费用。不取消高校免费入学制度,实际上就是坚持把穷人的收入作有利于富人的两次再分配,免费高等教育既不能保证有效又不能保证平等。”[14]倘若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制度,那么对于教育的投入必然是有限的,通过人口学的知识我们便可以得出,这会使得整个高等教育的规模与适龄人口的比例变得极其不平衡,造成获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局面。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分析,在免学费和大范围助学金的情况下,这也意味着高等教育公共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不公平。
2.2在收费制度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若片面地理解高等教育“社会价值”,在经费上过分强调国家与高等教育脱钩,则会导致有两种危险:一种是过分要求“成本回收”,另一种是过分要求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各种商业化活动,弱化了高等教育的三个主要职责。如果将高等教育经费上的问题都转嫁给家庭,那么这只会加剧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
有学者做过相关的研究调查表明,经济收入水平不同的家庭的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学校和专业时有不同的倾向性,这就使得这些学生选择高等教育的机会变得不均等,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的学生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上处于不利的地位。[15]家庭收入越高的学生越倾向于综合和工程类大学、重点大学,以及艺术、管理、经济、新闻和医学等专业;家庭收入越低的学生越倾向于农林地质类学校、普通本科,以及农林、教育等专业。这种收费制度不仅会导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还可能导致这些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以后的结果不公平,也就是说,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往往会进入教学质量一般甚至是较差的学校,选择的专业也是比较“冷门”的低收费专业,从而影响他们的就业前景。高等教育学费的不断提高,造成了越来越多的贫困生,这无疑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问题。
3.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根源
高等教育无论是实行免费制度还是收费制度,教育公平问题都是无法避免的。套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教育公平问题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我国当前落后的高等教育之间的矛盾,这也就是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无法真正避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民群众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是居民不能满足高等教育服务的主要原因。要解决教育的不公平,就必须解决居民在经济上的不公平。有学者指出,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即使实行免费教育的政策,也不能消灭机会不均等的经济根源,因为免费学校绝不意味着学生的教育成本对任何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同样重要。当实施免费教育时,仍有许多家庭无法供养较大的子女上学,因为他的劳动无论对地处农村还是城市的家庭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16]
4.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制度并不意味着教育公平,反而会使高等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变得低效率和不公平,从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来看,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要比免费制度更能体现公平。(二)经济上的不平等是高等学校出现贫困生并且引发一系列教育不公平现象的根源,而高等教育实行收费还是免费的制度几乎与此无关。(三)高校贫困生问题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是有联系的,但并非紧密相关,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在经济上平衡发展,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四)依靠国家财政支付,对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低的学生给予财政资助,完善贫困生贷款制度,为贫困生提供条件和方便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这是解决高校贫困生眼前问题的最快捷的办法。(五)高等教育的学费标准应当与当前大部分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和支付能力相匹配。
参考文献:
[1][2][16]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7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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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R].Adopted and opened for signature,ratification and accession 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4/25 of 20 November,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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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翁文艳.教育公平与学校选择制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6.
[8]刘复兴.我国教育政策的公平性与公平机制[J].教育研究,2002,(10).
[9]陈玉琨.试论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上海高教研究,1998,(12).
[10]张应强,马庭奇.高等教育公平与高等教育制度创新[J].教育研究,2002,(12).
[11]李润州.教育公平刍议[J].江西教育科研,2002,(4).
[12]马和鸣.新编教育社会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37.
[13]M.布雷.高等教育筹措经费前模式、趋势与选择方案[J].教育展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3):60.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104-02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速,农民工家庭迁徙趋势有增无减,因其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壮大,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这对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依然很严峻。我们应以长远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责任的意义
为了保证人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应承担必要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国家建立和维持教育制度,整备教育条件与设施,经济上帮助就学困难者以至提供免费教育等。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的责任包括: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义务、培养师资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所以促进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保护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强化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1.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责任是教育政策公益性性质的内在要求。教育政策是教育领域乃至社会领域中社会政治和教育政治活动的形式和结果,教育政策活动是社会政治行为在教育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教育政策和其他政策一样具有公益性的性质,该性质就决定了政府是教育政策的执行的主体。教育政策的执行具有执行性、目标性、创造性、强制性、务实性,以及时间性等六大特点。实际生活中,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状况虽有所改善,但因教育政策的执行出现了“象征性执行”、“机械性执行”和“功利性执行”等政策失灵现象而使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人们创造制度是因为制度有用,而制度作用的发挥就是制度的实施或执行。一个制度规则建立以后,如果不予实施,等于没有制度;一个制度规则建立以后,如果不能实施,也许是一种比没有制度更为严重的秩序危机“。政府作为政策执行的主体,要提高自身的素养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2.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责任是我国教育平等理念的重要表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及其父母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缺少社会资本,远离权力中心,没有影响政府和社会的话语权,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策尤其是受教育权保障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没有实施控制的影响力,属于政策沉默群体。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杈的满足体现了权利的单向性特征。在社会资源有限且不平等分配格局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体现了“以人为本”与“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教育平等理念现阶段最重要体现在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机会平等,义务教育阶段,每个个体应当具有完全相同的教育权利,因而在教育机会面前也应是人人完全平等。所以,义务教育阶段要保证全体适龄儿童入学,提供均衡的教育资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国家义务教育的统一质量。义务教育的机会是不需要竞争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证的一种完全平等。我国虽有政策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目前因政府执行不利,致使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身份原因和法律知识的欠缺,该群体面临的问题常常很难及时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长久以往,农民工就对于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的执行不再关注,减少了对政府部门的督促,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就每况愈下了,最终会出现“政策冷漠”现象和农民工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基于上述原因,强化政府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教育平等理念的要求。
3.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责任是我国政府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人生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在我国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相比,义务教育有国家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等特征。政府促进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基本体现。教育被看作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也被看作国家富强的基础。因而提供免费教育也是国家的义务。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基础。目前我国并不欠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法律性的文本,欠缺的是国家对免费教育的提供和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所以政府应积极的承担责任,创造条件促进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特点
1.政府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差别。公共政策无论从它是权威性价值分配的方案,还是政府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来说,都与决策层的价值观不可分离。政策制定者信奉的价值观不同,驱使其实现的目标也不同,’因而,政策所引导的行动方向也会不同,即使是针对同一个社会目标,解决同一个社会问题,持不同的价值观的政策制定者也会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导人们采取不同的行动。政府以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以人为本等理念指导自己的政策制定,以构建义务教育全国一盘棋的整体保障机制作为中央制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目标。地方政府是政府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理念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控制”,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政策时,首先考虑的便是经济的稳定发展、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等。为了保持这种有序状态,社会运行系统还要不断地进行调解,以适应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变化。有序也不能绝对化,真正的有序要以系统内部充满生机、具有高度的活力和创造力以及发展取向为前提。
我国以不足世界2%的教育经费支撑了世界20%受教育人口的教育。政府对教育事业投入偏低,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比例长期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处于较低水平,缺乏在最低合格标准上的需求预算,导致出现了义务教育学
校公用经费不足。
2.政策约束力的主要原因。公共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的发挥当然要以相关群体的认可与服从为前提。无论是受益的相关群体自愿的接受,还是利益受损的群体慑于政府的权威和强制的惩罚而被迫接受,都需要公共政策具备合法性。也就是说公共政策有一个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化的过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在一般意义是指人们对公共政策系统及其产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采取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的态度,农民工缺少用脚踢票的权利,对于其子女虽然中央政策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在财政的投八方面却以地方政府为主,且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是具有空间外溢性的公共产品,空间外溢性的公共产品在此主要体现在如果流入地政府负担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成本的话,我们不能保障该群体以后都留在本地就业,给本地区创造经济价值。
3.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情况。一是政策执行的表面化,所谓政策执行的表面化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只宣传不落实,政策未得到具体落实。主要表现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集政策主体和利益主体于一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出于诸多方面的考虑,始终对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学习设立条件限制,以至于形成农民工子女入学有政策难享受。对于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出现了义务教育的“平等对待宣传的轰轰烈烈,差别对待做的扎扎实实”的局面。二是政策执行的象征性,荷兰学者布雷塞斯曾说:
“如果中央政府的政策限制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间,而中央政府又无法检查时,地方政府多会采取象征性合作的方式。”象征性执行即指政策执行主体在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只做表面的工作,摆摆形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从而使国家的政策形同空文而流于空谈。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执行中政府责任落实机制的构建
1.社会权利观的构建。美国学者麦克拉福林认为政策执行过程本质上是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就目标或手段进行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从根本上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影响者之间行为调适的程度。政策接受者的利益、价值与观点将反馈到政策上,以左右政策执行者的利益、价值与观点。但是农民工及其子女一直以来作为政策的沉默群体,出现了“政策冷漠”的局面。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作为农民工的心头之痛,直接影响着农民工阶层的流动,需要对农民工群体增能,首先使其认识到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其次在国家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农民工子女需要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这也有利于政策目标群体监督政府对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最后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因为司法活动也会在义务教育政策的转变中产生显著的作用。政府要严格贯彻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对于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的问题,我们要划清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政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和相关教育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义务。
2.转变政府执政理念,促进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认知的统一。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的同时利用地方权力维护和弥补政策实施带来的利益损失。这一系列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农民工进城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对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是一个长期的行为。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依法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农民工子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也有责任保障其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义务。各地政府不应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提高地方政府对该历史趋势的认识和对中央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实际出发,形成清晰、稳定的政策,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的轨道和管理框架,使之真正变成主管部门的主动行为和长期行为。
3.改革政府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专项基金,针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形成“中央政府财政拨款钱随人走,流入地政府管理”的良好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国家应该承担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投入的主体。但目前国家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仍以学生的户籍为准,将义务教育经费“支付”给学生户籍所在地,而不是“支付”给他们实际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地。但是农民工及其子女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中央财政支持的教育资源并没有随之流动,流八地政府以义务教育经费的缺位而推卸责任。所以中央的教育经费需建立专项资金的方式,应当适时地从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准,调整为以学生实际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地为准,将义务教育经费支付给流入地政府,保障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
参考文献:
[1]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一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J].中国法学.2006(1).
[2]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H].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钱再见,耿婷婷.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有效执行的路径选择[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4]史柏年,城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政策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报,2002(1).
[5]温勇斌淳东亮.王智勇.试论促进教育公平的公共财政对策[J].科技与管理,2008(2).
关键词: 教育公平 英才教育 培养模式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就其本质而言,内涵应该涵盖三个层次的公平,即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
教育权利公平,是指个体的教育权利不因其种族、民族、性别、家庭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教育权利包括基本教育权利和非基本教育权利[1]。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教育权利,而接受更高级教育则属于公民的非基本教育权利,如果忽略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教育客观承受力,以及自然因素造成的社会成员在智力、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一味追求公民非基本教育权利的完全平等,这于教育权力其实是不公平的。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公民不受经济水平、家庭环境、教育规模与总体水平及性别等因素的影响,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很多文章把“教育起点公平”等同于“教育机会均等”,这是很牵强的。起点公平的基本含义是立足于经济学视角的,主要指一定范围的所有成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排他中的能力平等[2]。教育过程平等,是指学生个体在受教育过程中,在教育经费、教育内容、教师质量、学生受关注程度、公正评价等方面,不考虑非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公立学校内应接受平等的待遇,其目的(或评价标准)是让人人都受到“相当”(相称)的教育。
二、英才教育的培养模式
英才教育主要指对具有天赋才能的儿童进行的教育,本文将以英国的英才教育培养模式为例加以阐述。
英国在英才学生的选拔上,包括定量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包括:国家登记在册英才学生的信息、SAT考试成绩和校内测验与考试结果、其他类型标准化测试分数这三类[3]。定性指标包括:升入小学、中学升学信息;教师评价与提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观察、学生作业及作品、外部来源的信息等,且选拔过程非常严格。在培养体制上,其英才教育运用全方位评价手段和体系对学生进行不间断式选拔,以确保英才有效地投身于某一学习领域;家长和监护人都是英才的辅助教育者,学校应努力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使之成为英才教育的合作伙伴;每个孩子都有成为英才的可能,英才教育教师应相对平均地分布于整个教育体制内;学校通过不同任务设计、课程安排和专业有区别地进行英才教育[4]。在师资培训方面,英国的英才教育理念被纳入教师专业标准,对英才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成为衡量优秀教师的重要指标。由国家青年英才学院和DFES技能部联合推出的教师质量标准,目的是为学校创建全国公认的评价标准与框架,以评估学校和教师的表现及为学生提供的教育质量[5]。
英才教育(Gifted and Talented Education)之所以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主要在于其培养对象的独特性。英才教育的对象不是一般儿童,他们具有更大的潜能,更容易成大才。
三、英才教育对教育公平的体现
有人认为,英才教育体现的是精英主义,与平等主义相抵捂,违反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实施英才教育对于其他孩子而言是不公正的,英才教育是“用公共资源满足私人需求”,是“把最好的教育提供给最聪明的人”(The Best for the Brightest),进一步拉大了教育的差距。纵览各国英才教育发展中的争议,我们看到一种明显的矛盾现象,一方面高度认同英才及其教育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工具价值,一方面认为英才教育有违教育公平[6]。人们往往不患贫而患不均,而让英才儿童、一般儿童、智障儿童都接受同样的教育就是真正的公平吗?教育通常是面向大多数学生的,英才儿童为数不多,他们的特殊需要往往被忽视,甚至比学习困难学生、身心残障儿童更受忽视,从而沦为真正的“弱势群体”。这种看法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英才教育作为因材施教的一种形式,体现了教育的差异性公平,是实现人的充分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英才教育具有一般教育或者说普通教育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和特殊价值,通过挖掘英才儿童的巨大潜能,发挥“点石成金”之效,“多快好省”地培养出国家所需的各类英才,提高国际竞争力。这是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公共政策、通过立法手段大力推进英才教育发展,并把英才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主要动因。我国过去30多年英才教育的发展,为我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综观世界英才教育全局,我国的英才教育仍需要走出英才教育违反教育公平的认识误区,政府对英才教育的支持和鼓励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褚宏启.关于教育公平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中国教育学刊,2006(12).
[2]郝文武.教育哲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3]熊晓东.教育论文:英才教育在中国[M].百家出版社,2007.
[4]姚红玉.英国的英才教育[J].比较教育研究,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