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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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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范文第1篇

主题词:沂源  矿管  形势  对策

一、形势分析

(一)现状分析。一是资源条件分析。我县地处鲁中山区,地质构造发育,山石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风化砂资源分布广、储量大、品位高、赋存条件好,大张庄镇、鲁村镇、悦庄镇、南鲁山镇建筑用风化砂资源丰富;西里镇、南麻街道、鲁村镇、悦庄镇、燕崖镇建筑石料资源丰富,为我县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山石资源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二是开发条件分析。受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所限,我县山石资源开发历史上一直处于原始“开山劈石”状态,以往的粗放式、低效化开采形成的“多、小、散、乱”资源开发模式给我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十以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这种粗放式、掠夺式、破坏式开采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转变开发模式,规模、集约、绿色、环保开发是唯一出路。从我县生态建设实际看,山石资源开采条件差,受限因素多。虽然资源分布广,但我县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不占用生态公益林且不占用耕地,离居民点远适宜大规模开发的山石资源很少。三是管理现状分析。自2015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淄博市石灰石矿山关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5]55号),对石灰石矿山实施关闭治理,并明确规定除市政府确定保留的石灰石矿山外,全市停止审批新设、扩界和延续石灰石采矿权。2016年8月,山东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明确提出: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暂停新设露天开采矿山审批。为落实上述政策,我县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加大关闭力度,对28处山石资源矿山实施了关停。截至目前,全县有证矿山13个,其中铁矿6个(华联矿业4个证,鲁南矿业2个证),煤矿1个,矿泉水1个(一直未开采),花岗岩3个(其中1处一直未开采、2处处于停产状态),砖瓦用页岩1个(为西里镇苗庄砖厂提供原料),建筑用砂1个(批准范围内资源已近枯竭),无建筑石料矿山。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力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上报了《沂源县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完成了93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野外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完成了6处废弃矿点复绿工程,启动了8处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2处(洪成、宝隆)已基本完成治理任务,1处治理(春军)也已接近扫尾阶段,其余5处正在进行治理。

(二)问题分析。一是生态保护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我县根据市政府要求,关闭了辖区内所有建筑石料用矿山,仅有的1家风化砂储量也接近枯竭,而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所需最多的也是砂石资源,光堵不疏导致建筑砂石价格飞涨,受巨大利益驱动,私采滥挖及以平整场地、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各种项目名义偷采山石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有资源流失,也给国土执法、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目前,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也堵不住受巨大利益诱惑的不法行为发生。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与生态对资源的约束之间的矛盾在我县十分突出,亟需破解。二是传统认知与现实条件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受以前传统开发模式的影响,矿区周边群众和一些基层管理者一提起开石挖山普遍非常抵触,认为山石资源开采既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管压力,对地方没有一点好处,不允许开采最好;但目前随着山石资源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如果提高安全、环保标准,加大恢复治理投入,对山体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整体恢复,并不会造成很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采矿者普遍缺乏“规模化、环保化、绿色化、共享化”开采理念,对先进开采技术、全封闭化加工、矿地和谐化发展等新开发模式还处在模糊认识阶段,缺乏实际可参考的例子。三是受资源效益瓶颈约束,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我县露天开采的山石资源持证矿山目前只有3家饰面用花岗岩(1家一直未开采、2家因企业效益不好处于停产状态)及1家建筑用砂(矿区范围内批准的资源已濒临枯竭)。受市场环境、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影响,采矿权人普遍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处在观望状态,导致我县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进展不理想。四是历史欠账多,已关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修复难度大。一方面,治理资金筹措难度大。我县已关闭矿山大部分是政策性关闭,治理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前期调查结果初步统计,我县历史遗留已关闭矿山总数共93处,需要治理的共82处,需要治理总面积2645.15亩,约需治理资金8215万元。而我县自2010年按照政策规定共收取28家矿山治理保证金553.79万元,仅靠财政投入和已收取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开展已毁山体治理资金缺口多、治理难度大。另一方面,激励政策、机制很不完善。政府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有“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这种提法,但具体如何操作又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按照目前国家政策规定,除了“群众自采自用开采少量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开采只用于本工程建设的矿产资源”两种情形外,其他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范畴,按照这个规定,恢复治理中台阶开采形成的废石料只能用于治理,不能外卖,一旦外卖,就造成非法采矿。而如果不允许外卖,多余的石料就无处堆放,同时,治理资金就无处筹措,早成两难局面。五是监管手段薄弱,缺乏有力监管。一方面,山石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地矿管理工作由于行业特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需要强大的专业技术机构作支撑,而县级相对来说,监管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对矿产资源开采、治理等工作缺少有力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特点,广大干部群众大都认为开矿挖矿、修复治理就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政府主导,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及矿区周边群众联合参与的监督局面还远没有形成。

二、建议

为彻底改变目前光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加快山石资源利用方式新旧动能转换,达到既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求,又能实现绿色、环保矿业开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开源节流,实施资源整体、环保开发。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储量大品位高且适合规模集约开发的3处区域(悦庄镇迟家峪—桃花峪地区建筑用砂矿区、沂源县悦庄镇下龙巷建筑用石灰岩矿区、西里镇蝙蝠峪地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组织有关部门、镇办和专家进行详细论证整体开发的可行性。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建设标准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新办矿山必须按照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源收益除去上缴中央、省分成的60%以外,按照县、镇、村三级进行合理分成,县级分成原则上用于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镇村分成用于原承包人补偿和日常监管。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参考文献:

[1]江钦辉.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3:27-30.

[2]李超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完善[J].中国矿业,2015,9:69-71.

[3]翁根其其格.浅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机制的完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0:122-123.

[4]姜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J].阴山学刊,2014,2:24-27.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林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085-01

党的十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重大举措,循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未来的林业发展也要转变思路,本文简单地谈几个方面。

一、加大森林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中国森林面积1.9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0.36%。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森林覆盖率是很低的,如日本的森林覆盖率为 67%,美国为 33%,俄罗斯为45%,巴西为55%,欧洲总体为30%,北欧地区达到 60%以上。根据规划,我国森林建设和保护的目标是到 2020年,森林保有量达到2.23亿公顷,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 23%以上。在生态文明建设提到战略高度的有利条件下,我国森林建设的目标应该进一步提高,使国家的森林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在加大森林建设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大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力度,主要是对水生态环境和陆生态环境的修复。目前,我国生态修复的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道路边坡生态修复,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新增公路49.18万公路,安排铁路投资2.8万亿元,道路边坡生态修复的任务量很大;二是水利工程生态修复,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三是矿山修复,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制要求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予以治理恢复,这一规定值得肯定。

二、加快湿地公园建设,推动河道景观改造

湿地公园是指拥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湿地公园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有非常大的作用。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一种新模式,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已取得成功经验,并得到广泛赞誉和认可,在我国湿地公园建设才刚刚起步。

我国几乎每一座城市都有一条母亲河。几十年来河道景观破坏严重,有些河道甚至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各地河道景观改造刻不容缓。

河道景观改造工程往往与河道整治工程同时进行。河道景观整治好后,通常成为市民休闲游园的重要场所。河道景观改造有建设整治和便民休闲有双重功效,地方政府应该对此提起高度重视。

“2012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为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建设提供了一个参考范例。该年会发出3项倡议:一是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的绿色转型。要建立完善的湿地政策支撑体系,鼓励在长江流域内开展地方立法及普法工作;结合国家政策调整,积极探索流域内湿地生态效益有偿服务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围绕“十二五”规划设定的目标,启动并实施系列重大湿地保护项目;科学地管理湿地资源,严格控制并杜绝重要湿地被侵占、破坏和非法流转。二是实现长江流域湿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未来的5年~10年内,继续借助长江湿地保护网络这一平台,共同推动流域内湿地保护;加强国际国内协作,促进流域间合作共享机制的建立;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过程的保护。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因地制宜地开展湿地资源利用,创新并推广一批科学合理利用湿地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恢复湿地的结构,提高生态服务功能。三是创新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社区公众、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建立更广泛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源管理湿地的参与渠道,进一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事业,创新流域管理的社会化模式。

三、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实现林业建设的均衡化发展

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环境建设将处于优先地位。十报告提出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国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规划和建设十分落后,农村村落破败,赃、乱、差现象十分普遍。与欧洲和美国的乡村相比较,那里的乡村非常整洁美丽,乡镇规划整齐有序,绿化覆盖率很高,我国乡村的面貌相差太大了。我国已经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和成效。治理农村环境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农村的林业建设,使农村的园林绿化水平上一个台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面积、城镇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率以每年约1%的速度提升。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了 51.27%。我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已持续了 20 年,城市作为经济载体的空间布局已经完成,未来城市建设将朝着服务功能优化、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节能减排等新方向转型。城市转型不仅要强化城市自身的环境建设,更要注意不能把环境问题转嫁给农村地区。因此,林业建设必须坚持城乡统筹规划的原则,实现均衡化发展。

参考文献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范文第4篇

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矿产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坚实保障。长期以来受暴利的刺激,加之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资源面临枯竭的厄运,并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污染与破坏。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此来遏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矿产资源

一、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制度现状

1.生态补偿费。中国最早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征收肇始于1983年,1983-2001年间很多省市政府纷纷出台规范性文件试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的标准不尽相同。主要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恢复。总之,由于20世纪90年代法律的缺失,乱收费现象严重,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乱象丛生。直到2002年全国才开始整治乱收费。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被取消。

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000年国土资源部提出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规范性文件。自此,全国建立起统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现仍处于实验试点阶段,还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各地保证金的实施也是在摸索中进行,且存在对象不明确,征收标准和范围不统一等问题。

3.可持续发展基金。为了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针对矿产资源枯竭地区的现状,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启动了可持续发展基金在山西的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是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采取一揽子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废弃矿山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方式,对于现有生态环境问题采取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但是可持续发展基金每一部分中都包含着不同的内容。因此,具体如何合理配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进而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由于中央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地方立法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地方试点推进陷入僵局很难推进。

2.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现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始逐步试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制度。但是现在建立的新规章制度只是适用于当前新开发的矿山,而对于长期以来历史遗留的矿山开发环境破坏问题并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仍然没有满足现实的需要

3.生态补偿量化难。尽管我国推行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生态补偿的普遍原则。但涉及到具体补偿行为时,补偿不易量化,补偿主体和受体关系并不明确,操作性差。

4.市场补偿难到位。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实施机制。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投入推动。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二、国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

1.美国。美国是最早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国家,1920年通过的《矿山租赁法》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939年西弗吉尼亚州颁布了《复垦法》,这是美国第一个和采矿有关的法律,大大促进了矿区环境的修复治理工作,此后各州纷纷运用法律手段对矿区环境的修复治理工作进行管理。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它确立了恢复治理(复垦)基金制度、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复垦)保证金制度三大生态补偿制度。

2.德国。在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内容包括停止作业的详细技术可行性说明与关停期限,需经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采矿许可证获批前还需缴纳必须的矿井关闭与复垦保证金。矿山企业在开发前,除了留足矿区复垦所需资金外,还必须严格制定矿区复垦计划,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占用的森林、草地等,实行等面积的异地补偿。

3.澳大利亚。20世纪80年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开始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产业进行全面整理,主要有1986年的《环境保护法》、1990年的《矿产资源开发法》、1995年的《挖掘工业发展法》和1994年实施的环保行业评估计划等。相继确立了土地复垦计划书、环境评价书和复垦保证金等制度。

三、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存在问题和对国外的借鉴,结合实际国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一)构建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但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实际,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评价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制度实施中的好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补偿制度。其次,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完善公共参与制度。要制定严格的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激励措施,以“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健全相关的措施,有力保护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作为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千头万绪,许多地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的有限性导致生态恢复与治理的成效收到了严重制约。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宽提高探矿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弥补国家财政经费的不足;对现有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改革,将两者合并为权利金,并提高征收的标准。

(三)以立法方式完善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当前,应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规定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使该制度的实施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区分保证金的征收类别,将其划分为一次性保证金、阶段性保证金,充分发挥不同类别保证金对防止生态环境保护破坏方面的作用。将矿产企业缴纳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贷款限制、行政处罚等惩戒。(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德林,谷宇宙,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现状与完善,人民论坛,2014

[2] 王小萍,闫立宏,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以现行矿产资源法律税费法律制度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

[3] 王世进,卢俊辉,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

[4] 侯丽艳,王思佳,郭伟超,中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

[5] 落志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5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青山工程;森林资源;生态建设;成效;问题;辽宁丹东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3-0206-01

丹东市有山林面积103.93万hm2,森林覆盖率达到65.9%,广袤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构成辽宁省重要的生态屏障。2012年全省开展青山工程以来,丹东市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在省市人大的监督下,紧密结合丹东市实际,大力开展青山工程,扎实有效推进青山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效,为保护青山绿水,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1]。

1 青山工程取得的成效

成立了青山保护组织机构。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了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青山办。市县成立了青山保护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69人,并取得青山保护行政执法资格,初步建立青山保护工作管理体系。宽甸县、凤城市、东港市和振安区成立了青山保护局,为正科级建制。宽甸县将林政稽查、森林公安青山分局等力量整合到县青山保护局,形成一个专门执法机构,扭转了多头执法的混乱局面。

1.1 编制《青山保护规划》

丹东市在2012年9月编制完成了《青山保护规划》,当年10月市政府下文批准该规划,2014年又对该《规划》进行了修订。规划由市、县青山保护专门机构监督监测和组织实施。规划将全市8个县(市)、区的103.93万hm2山体及山体以外的林地实行分区保护管理,即划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3个区域分别占区划总面积的3%、31%和66%。全市形成青山保护分区“一张图”,对3个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初步做到规划数据矢量化,保护分区小班化、监测监管信息化的管理模式[2-3]。

1.2 有效实施青山工程

3年来全市累计完成矿山等破损山体生态修复治理408处947.6 hm2,占应治理破损山体面积的30%。其中由政府治理的无主闭坑矿山246处595.07 hm2,占无主闭坑矿山应治理面积的51%,整理出工商业用地面积逾80 hm2,整理农用耕地逾20 hm2。2015年要完成闭坑矿山治理19处51.53 hm2,生产矿山治理16处58.13 hm2,目前这些治理项目正在有条不紊推进;全市累计清退“小开荒”和超坡地还林3 333.33 hm2以上,工程围栏800 km以上,新增围栏封育面积13.33万hm2以上。对高速公路沿线、村镇周边、旅游景区、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的小开荒和退坡地基本进行了“两退”还林;在城镇周边面山清理乱埋滥葬散坟逾2万盔,建设完成村级公益性公墓13处;整顿非煤小矿山63家,其中关闭17家、限期整顿46家。3年来全市青山工程累计投资逾4亿元,其中市县三级财政投入8 000万元以上。

1.3 建立青山保护监测监管体系

全市初步形成青山保护的动态监测监管体系,建立了青山开发使用的审批、审核、督查、监管与治理责任制度。设立2 000余个林地保护、林地生态功能变化动态监测样点,形成综合监测网络和植被恢复等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对矿山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山体及恢复治理、封山育林等活动实施动态监测。2014年市青山办向市政府和省青山办提交了“青山保护评估报告”,对全市青山保护各项指标提出评估结论与建议,促进全市青山保护工作健康发展[4-5]。

1.4 依法查处违法破坏青山案件

2012年以来,全市每年都开展2次以上青山保护严打专项行动,市政府、市青山办下发青山林地保护严打整治实施方案和通告,确定青山保护稽查与整治措施。市林业局组织森林公安、青山局等开展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保护冬季和春季严打攻势,严厉打击乱采滥挖、乱埋滥葬等蚕食毁坏林地行为。全市共查处各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案件75起,处理违法占地面积逾66.67 hm2,形成青山保护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随意毁坏青山的势头。

2 存在的问题

2.1 社会共识仍显不足

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美好家园,需要基层政府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取得共识,当前仍需要大力营造保护青山、保护环境的强大舆论氛围,提升“毁林挖山可耻,保护青山光荣”的社会公德意识。

2.2 基础建设投入较少

近几年各级政府在闭坑矿山以及破损山体、“两退一围”等治理工程上投入较大,在青山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基本没有投入,导致青山保护管理手段落后、基础薄弱,与形势要求极不适应。

2.3 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仍然突出

面临千家万户经营管理森林的新形势,如何既要保护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还要兼顾好林农的经济利益,是当前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这个问题不能有效化解,青山保护今后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困难。

2.4 动态监测体系亟待加强

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的青山保护管理,除了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还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现代化的地理信息与监测系统,对青山实施最有效、最科学的监督管理。目前,市县的网络化监督基础设施还很落后,远不适应当前的基本工作要求。

3 参考文献

[1] 于荣,沈夫钧,张黎华,等.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体系初探[J].林业经济,2010(5):37-40.

[2] 陈鑫.青山工程动态监测平台的设计和关键技术实现[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5(5):227.

[3] 白雪松.青山工程实施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2014(2):102-103.